浅谈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

合集下载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性与施行性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性与施行性

附条件 不起诉 , 是新 《 刑 事诉讼法》 的新规 定 , 是指 检察机 关在 原则 , 附 条件 不起诉 的本 旨绝 不能被 模糊 , 检 察机 关对 未成年 人 审查起 诉时 , 对涉 嫌刑法分 则第 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 章规定 的犯罪 , 作出 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时 , 应 同时制 定好有 效 的监督考 察方 案, 可能 被判 处一年 有期 徒刑 以下刑 罚 , 符合起 诉 条件 , 但 有悔罪 表 联 合其 他机 关 团体 以及 未成年 人监 护人 共 同对未成 年人 进行 帮 现 的未成 年犯罪 嫌疑 人 ,检察 机关可 以作 出附条 件不起 诉 决定 , 教, 将保护 未成年 人合 法权益 和帮助 未成年人 改过 自新作 为附条

社 会矛 盾 。三是诉 讼经 济原 则 , 在兼 顾公平 正义 原则 的前提 下 , 检 察机 关制定 的帮教考 察应 该具有 针对性 , 如 对实施 故意伤 害的

附条件 不起 诉 制度 的法 律价值
附条件 不起 诉制度 是一 种创新 式立法 , 既有 利于节 约司法 成
未成年人, 应该使其认识到伤害行为的严重性, 使其出处于真正 瘾则是附条件帮教的重点。 因此,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不能
机关 应 当对 其作 出不 起诉 的 决定 。该新 规 定是 处理 未成 年人 犯 不 同 的犯罪情节 是否适 用 附条件不起 诉 , 检 察机关应 当客观 公正
罪使其 非犯 罪化 的重要制度, 是刑罚个 别化理 念 的集 中体现 , 更是 评 价 , 决 不能 以附条 件不 起诉 作为变 相 买刑 的新途径 , 引发 新的 保障 未成年 人 身心健 康发展 的重要 司法 举措 , 意义 重大深远 。
{ I } l J 占缸金 2 0 1 3・5 ( 中)

[关于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和禁止令的思考]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关于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和禁止令的思考]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单设一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门作了规定,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同时,增加了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社会调查制度和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接受矫治和教育的内容,本文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社会调查并将禁止令引入矫治和教育内容进行探讨。

一、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也称品格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审前调查制度、量刑调查报告制度、判决前调查制度等,即对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理的参考。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的少年司法都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其被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乃至成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主要在于全面评价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为犯罪预防和罪犯矫治提供科学依据。

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源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至此,社会调查制度正式被引入法律。

禁止令,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

广义的禁止令包括执行命令和禁止命令,我国禁止令的适用源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第14条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关键词 附条件 不起诉 未成年人 新刑事诉讼 法 作 者 简介 : 王 红梅 , 石 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 检 察 员; 李菲 , 北 京 市石景 山 区人 民检 察 院研 究 室, 助理检 察 员 。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1 1 3 - 0 2
开 研 究与 探讨 。 准 确 定位 :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性 质


( 一) 附条件 不起 诉— —我 国刑诉 制度 中第 四种 不起诉 类 型 不 起 诉是 指人 民检 察 院对 公安 机 关侦 查终结 移 送起 诉 的案 件 和 自己侦 查终 结的案件 进行 审查后 , 依法 作 出不将 案件交 付人 民法 院审 判 的一种 处理 决定 。1 9 9 6 年《 刑 事诉 讼法 》 规 定的 不起 诉 类 型有 三种 , 即法定 不起 诉( 第1 4 2条第 l 款) 、 相 对不 起诉 ( 第 1 4 2条 第 2款) 、 存 疑不 起诉 ( 第1 4 0 条 第 4款) 。新 《 刑事 诉讼 法》 规 定 的附条件 不起 诉决 定, 只 是一个 附监督 考察 条件 的具有 临时 效 力 的决 定 。经过监 督考 察 可能 产生 两种 结果 : 如 果被 附条件 不 起 诉人 有修 改后 刑诉法 第 2 7 3条第 1 款 规定 情形 之一 的 , 检 察机 关 应 当提起 公诉 ; 如 果没有 上述 情形 的 , 考 验 期满 , 检 察机 关应 当 作 出不 起诉 决定 。 笔者认 为 , 附条 件不 起诉 与其 他三 种不 起诉 类 型 在 价值 取 向、 适 用 范 围、 适 用对 象 以及效 力 等多方 面 存在 差异 题进 行讨 论 。 和区别, 应 当 是修 改后刑 事诉 讼法 所规 定 的第 四种不 起诉 类 型 。 ( 一) 启动 附条 件 不起诉 厘 清 附条件不 起诉与 其他 三种 不起诉 类型 的界 限 , 才 能更好 的在 新《 刑事诉讼 法》 规定在 做 出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前 , 须 经过两 个程 序 : 一 是要 征得未 成年 犯 罪嫌疑 人及 其法 定代 理人 的同意 ; 实 践 中理解 和运 用 。 ( 二)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特点 二是 听取 公安 机 关、 被 害人 的意 见 。 1 . 适用 范 围 对于 附条件 不起 诉的 决定是 否经过 检委会 , 笔者 赞 同应 当提 从 新刑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来看 , 附条件不 起诉 的适用 应满足 以 交检 委会 , 而 不是 由检 察长 决定 。 海淀、 朝阳、 丰 台检察 院 的 内部 下六 个条 件 : 一是未 成年人 涉嫌 犯罪 ; 二是涉 嫌刑法 分则 第 四章 、 办案 程序 , 均作 类似 规定 : 首先 由案 件承 办人 提 出拟作 附条 件不 第 五章 、 第六 章规 定 的犯罪 ; 三是 可能 判处 一年 有期 徒刑 以下 刑 起诉 的意见 , 层报 处长 、 主管检 察长 审批 , 最 后提 交检 委会 讨论决 在 提请 检委 会 决定前 , 承 办人要 听取 公 安机 关 、 被 害人 的意 罚, 符合 起诉 条件 ; 四是有 悔罪表 现 : 五是作 出决 定前听 取公 安机 定 ; 征 得未 成年犯 罪嫌 疑人及 其法 定代理 人 的同意 , 不 同意的 , 要 关、 被害人的意见 ; 六是经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见 , 的 同意 。 直接 提起 公诉 ; 检委 会做 出 附条件 不起 诉 决定后 , 犯罪 嫌疑 人被 需 要注意 的是 , 新刑 诉法 并没有将 附条 件不起 诉 的适用作 详 羁押 的 , 要 改变 强制 措施 为取 保候 审 ; 审 查起 诉期 限从 做 出附条 细 的限定 , 也就 意味着 对于 多次 犯罪 的未成 年人也 可 以适 附条 件 件 不起 诉 决定之 日起 中止计 算; 附条 件不起 诉 决定书 要送达 公安 不起 诉 。 另外 , 检 察官在 量刑 规 范化标 准 的把 握上 应更 加谨慎 , 机关 、 被 害人 、 犯 罪嫌 疑人 。。 应注 意 的是 , 附条件 不起 诉 不能 依 申请提 出。 因为 从刑 事诉 要基 于 日常办 案经验 的积 累 , 相 对精准 的判 断 出未成年 犯罪嫌 疑 人所 涉 罪行 是否 可 能判处 一年 以下 有 期刑 。 讼法 的规 定来 看 , 附条件 不起 诉是 检察 机关 的 一项职 权 , 不 是个 2 . 考 察 制度 人权利 。 如果 依 申请而 定是 否适 用 附条件 不起 诉 , 会造 成适 用上 新《 刑事诉 讼法 》 规定 了在 附条件 不起诉 的考 验期 内, 由人 民 的不 平等 。有 些 犯罪 嫌疑 人会 因 为对法 律 规定 掌 握得 比较 全而 检 察 院对未 成年 犯罪 嫌疑 人进 行监 督考 察 。 考 察主 体上 , 新刑 诉 导致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有些人则会因不了解法 法第 2 7 2条第 l 款 的规 定 , 由人 民检 察 院对被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未 律规 定而 失去 适用 附条 件不 起诉 的机 会 。 ( 二) 附条 件 不起 诉 的撤 销 成年 犯 罪嫌 疑人 进行 监督 考察 , 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监 护人 , 应 当对 未成 年犯罪 嫌疑 人加 强管教 , 配合人 民检 察 院做 好监 督考 察 由于 法律 没有 明确规 定 , 实践 中各 地做 法 不尽相 同。 如 海淀 工作。 为使 考察 工作 更具 可操 作性 , 新《 刑事 诉讼 规 则》 第4 9 6条 检察 院规定 出现 撤销情 形 由案件承 办人进 行初 审后 层报处 长 , 由 第 2款 规定 , 人 民检 察 院可 以会 同未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的监 护人 、 检察 长作 出最 终 决定 , 必要 时可 以报 经检 察委 员会 讨论 决定 。 笔

正确认识附条件不起诉的几个问题

正确认识附条件不起诉的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和 不当司法行为。
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中,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进行保障,维护司法 公正和社会稳定。
被害人救济
在附条件不起诉中,被害人可以 通过申诉、申请抗诉等方式寻求
救济。
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对被害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含义与特点
含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涉嫌 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性质、情 节、悔罪表现等,暂时不起诉,而是附 加一定的条件对其进行考察,在一定期 限内如果被不起诉人履行了相关义务, 则检察院撤销案件或不起诉的一种制度 。
VS
特点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强调对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通过给予一定的 考验期,帮助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该 制度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能够根 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 身心特点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实现个性化 的处理方式。
不起诉决定程序
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考验期结束后,检察机关应当根据被不起 诉人的表现和案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
通知相关当事人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将不起诉决定通知相关当 事人,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04
CATALOGUE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与救济
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中承担监督职责,对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的司法活动进 行监督,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强化监督
应建立健全对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机制,确保该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例如,可以借鉴 德国和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引入法官对暂缓起诉决定的审查机制;可以借鉴美国的 “延缓起诉”制度,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延缓起诉决定的审查机制。

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刍议

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刍议

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刍议摘要: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作为国家公诉机关,行使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不予移送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程序性处理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确立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就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及如何完善此项制度等方面展开重点讨论。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社会帮教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发生了新的变化,综合有以下特点:犯罪呈逐渐上升趋势、犯罪团伙化、年龄低龄化、侵财性突出等,但总体来看,涉案未成年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主观恶性不深。

从未成年人犯罪不断呈上升趋势表明,强调用刑罚达到惩罚目的,实施有罪必罚,罪刑相当的惩处手段并未收到预期效果。

司法实践也表明,对未成年人犯罪作常规的起诉处理,可能适得其反,有违法律惩罚与教育的初衷。

(二)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和社会稳定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一旦作出有罪判决,极易产生对抗情绪,感觉被推到了社会的对立面。

对未成年人判处监禁刑会使他们在较长时间内脱离社会,不能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正常教育,如若管教措施不当还会交叉感染,给回归社会带来相当的难度。

同时,未成年人犯罪给家庭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难以调动这些家庭的积极因素,既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也会间接影响社会秩序稳定,而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特别是家庭力量,教育、挽救未成年犯,帮助他们重塑自我、回报社会。

(三)顺应国际社会非诉讼化、轻刑化潮流,节约司法资源从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来看,许多国家普遍推行国家追诉主义、起诉法定主义,并辅之以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上,尽管有特殊规定,但不可否认,现行法律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放在了审判阶段,一旦进入审判阶段,未成年被告人大多被判定有罪。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救济机制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救济机制
Absr c :Co d t n ln n p o e u in i i d o o rs c to e iin at rp o l o u ao-t rmia a e r ve ,h p lc t n o ta t n ii a o r s c to sa k n fn n po e uin d c so fe e p eSprc rtl eS c o a i n lc s e iw t e a p iai f o p oe uin d sr to a d t e ma ie tt n o o e uin c e p p icp e rs c t icein,n h nfsai fprs c t h a rn il .Ba e n i tr xen le pein e ,h s a r a aye mp aial h o o o s d o ne —e tr a x re c s ti p pe n lz d e h t ly te c
中图分类 号 :9 D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6 4 1 (0 0)7 0 3— 1 10 — 3 12 1 1— 2 4 0
1 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 诉制度的合理性 241内部监 督——监委会 的权威性 目前 ,在 内部监督上, .. 蓬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 称 暂 缓 起 诉 , 指 检 察 机 关在 审 查 起 诉 刑 事 莱 市 检 察 院 对 附条 件 不 起 诉 的监 督 主 要 依 靠 检 委 会 的 权 威 性 保 证 也 是 案 件 时 , 据 案 件 性 质 和 情 节 、 罪 嫌 疑 人 的年 龄 、 贯 表 现 及其 犯 检察委员会在两个环 节点监督 不起诉 : 根 犯 一 一是办 案人员提请检察委 员 罪 后 的 悔 过 表 现 等 ,认 为暂 不 提 起 公 诉 更 加 有 利 于 矫 正 犯 罪 人 、 使 会决 定是否实行 附条件 不起诉 ; 二是考察 期满后 , 委会考量被 不 检 犯 罪 嫌 疑 人 早 日回 归社 会 、有 利 于 被 害 人 在 物 质 方面 得 到 补 偿 、 使 起诉人在考察期间的表现, 决定是否作 出不起诉决定。 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修 复时,则对该犯罪嫌 疑人设定一定 的条件 , 如 242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采取 了由被害人监督、 .. 社会各界参加 果 在 法定 的 期 限 内 , 罪 嫌 疑 人 履 行 了 相 关 的义 务 , 察 机 关就 作 的 听证 会 和 保 证 公 安 机 关 的 复议 、 犯 检 复核 权 三 项 主 要 措 施 。 出不 起 诉 的 决定 。 制度 是 在 起 诉 便 宜 主 义成 为刑 事诉 讼 制 度 发 展 该 3 适 合 我 国 的监 督 救 济 制 度 潮流 的背景下 , 借鉴 日本的起诉 犹豫和德国的特定惩罚措施同时终 附条 件 不 起 诉作 为检 察 机 关 的 自 由裁 量 权 之 一 , 果 没 有建 立 如 止 刑 事 诉 讼 的 制 度 的 基础 上 提 出 的 , 因此 我 国 建 立 该 制 度 存 在 以 下 相应 的权力制约机 制 , 就可能 带来 起诉 裁量权的滥用 , 导致司法 不 合理性 : 附条件不起诉符合我国现行的“ ① 宽严相济 ” 刑事政策。② 公。借鉴 国外相关规定并结合我 国部 分检察 院试行情 况, 可考虑在 附条件不起诉并不违背控 审分离 、 法院定罪原则 , 是起诉裁量权 的 我 国 设 立 以下 制 约 机 制 : 体现 , 因此不存在侵犯审判权的 问题。③ 附条件不起诉利于节约司 31检察机 关的内部 监督 制约 我 国的检察机 关的设置体 系是 . 上 法资源 , 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④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公平、 义的要 检察 机 关 内部 一 体 化 , 下 级 之 间存 在 着 领 导 与 被 领 导 的关 系。 因 正 求, 有利 构建 和 谐 社 会 。 此, 检察机关 内部对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具体包括上级检察机 2 国 内外 关 于 附条 件 不 起 诉 制 度 的监 督 救 济 制 度 关的纵向制约和同一检察院内部 的横 向制约两个层面 。 21德 国 ①被 害人 的 自我救济途径。 法院的制约。 。 ② ③检查 系 32公 安 机 关 的 申请 复 议 、 复核 权 如果 公安 机 关 认 为 检 察 机 - 可 统 内部 的监督制约 , 被害人如果不服检察机关做 出的不起诉决定时 关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存在错误 , 以向同级检 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控告 , 由此启动强行起诉程序。 并 察机 关提 出复 议 , 复议如 果不被接受 , 公安机关还可 以向上 一级检 22 日本的起诉 犹豫制度 日本的检 察官在根据案情和犯罪嫌 察 机 关 提 请复 核 。 . 疑人具体情况做 出起诉犹豫决定时 , 法律并 未规定一定要 附加一定 33犯罪嫌疑人 的申诉权和消极对抗权 犯罪嫌疑人不服 附条 . 条件 , 因此 , 起诉犹 豫具 有一定 的不确 定性 : ①在 追诉时效届 满前 , 件不起诉决定 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检 察 官一 旦 认 为 案 件 还 有 追诉 必 要 时 ,就 可 以 随 时撤 销 原 决 定 , 无 犯 罪 嫌 疑 人 不 服 申 诉 结 果 , 不 可 以直 接 向 法 院 起诉 , 疑 人 可 以 也 嫌 不 使 条件 的重新启动追诉程序。② 起诉犹豫期间届满 , 由于犯罪嫌疑人 在 附 条件 不 起 诉 的 考 验 期 内消 极 对抗 , 履 行 所 付 义 务 , 附 条 件 并未以接 受履行一定义务为代价换取不起诉 , 故检察 官作 出的不起 不 起 诉 决 定最 终被 撤 销 , 入 公 诉 审 判程 序 。 进 34被 害 人 的 申诉 权 和 准 自诉 权 对 于 有 被 害 人 的 刑 事 案 件 , . 诉处分决定 不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 当检察 官重新发现犯 罪事 实 的重 要 证据 时 可 以再 次 起 诉 。 人 民检 察 院 在 作 出 附 条件 不 起 诉 决 定 前 应 当 征得 被 害 人 的 同 意 。 如 果被 害 人 事 先 同意 , 后 又 不 服 的 , 权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向上 一 级 人 事 有 23我 国 台 湾 . 231告 诉 人 被 害 人 的 再 议 权 和 抗 告权 告 诉 人 被 害 人 在 接 到 民检察院 申诉或者 向同级人 民法院提起 自诉。 .. 35法 院的事后监督审 判权 我认为 ,在我 国的附条件 不起诉 . 缓起诉处 分书后 , 有权在 日内 以书状叙 述不服之理 由, 经原检察 官 不 1 原 ① 向直接上级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声请再议。 如果没有声请 制度 中 , 需 要 弓入 法 院 的 事 前 审查 程 序 。 因是 : 附 条件 不 起 诉 再议 的人 , 原检察 官应依职 权径送再议 , 并通 知告发人。 如果告诉 人 并没 有侵犯法院的审判权和定罪权 ; 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公 ② 被 害 人 对 再议 后作 出 的驳 回 处分 的决 定 不 服 , 权 在 接 到 处 分 书 后 诉权 细化 的体现 , 为公诉权的一种 , 有 作 根据控 申分离原则 , 检察机关 日内委任律 师提 出理 由状 , 向该管第 一审法院声请交付 审判 , 法院 有权 独立行使 ; 法院对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的监督完全可 以通过事 ③ 经合议后作出是否启动 审判程序 的裁定。 被告对法院启动审 判程序 后的救济程序 实现。因为被害 人对 此不起诉决定有准 自诉权和犯罪 嫌疑人消极不履行义务后 , 撤销不起诉决定后仍然会启动法院的审 的裁 定 不 服 , 权 抗 告 。 有 判程 序 。 232被 告 的再 议 权 被 告 在 接 到 撤 消 缓 起 诉 处 分 书 后不 服 的 , .. 36人民监督 员的监督权 检 察机 关直接受理侦 查的刑事案件 , . 也 有 权 申请 再 议 。 若人 民监督 员对本 院检查委 员会做 出的该决 233法院的事后监督权 告诉 人被害人对��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132法制时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容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从该条文中我们可以知道,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主体条件,必须是未成年人犯罪。

2、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3、主观条件,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4、程序条件,人民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缺陷为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积极改造目的,同时为了适用轻微犯罪处理非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目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得到充分的发展和应用。

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还存在许多可以完善的地方。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范围是涉及刑法分则第四、五、六三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轻微犯罪。

而事实上立法明确规定了这三章的范围也就限制了其他轻微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性,同时,由于规定了刑罚限于一年以下,事实上就只有侵犯通讯自由和危险驾驶等少数犯罪种类能得到适用,无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加条件不明确。

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一并附加一定的条件。

这就要求相关制度必须要配套齐全。

然而就目前来讲,我国刑诉法并未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应当附加的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各个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所附加的条件及程度都不相同。

刍议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刍议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刍议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问题与对策作者:刘杭飞徐芳来源:《山东青年》2013年第09期摘要:本文立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并结合信州区院的实践探索,阐述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情况,发现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问题;对策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况(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特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具有如下特征:首先,适用对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真实悔罪表现的;最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其他条件的。

(二)立法情况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①2、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新要求首先,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办理方针,对检察人员专业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明确要求办案人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要具备一定的专业化水准。

其次,明确未成年犯罪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对附条件不起诉提出了新的标准。

社会调查是许多国家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惯例,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贯彻刑罚个别化和全面调查原则的具体表现。

谈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谈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新增加了“特别程序”,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作为第五编第一章,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正式以法律形式被纳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之中。

由于我国是第一次正式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方式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以及第一次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纳入该程序中,因此该制度的引入将对我国刑事诉讼起到十分巨大的影响。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内涵附条件不起诉源于日本和德国,其产生的直接动因,来自于刑事犯罪增多导致的对诉讼成本的要求。

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

因而附条件不起诉不是一种终局性的处理,期限届满后是否提起公诉,由检察机关根据嫌疑人在考验期间的表现决定。

在确立的缓起诉期间内,检察院为犯罪嫌疑人设立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是一定的金钱给付,也可以是要求其为一定的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对其做不起诉处理,诉讼程序随之终止;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请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也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情况不为其设定这种负担,而是仅仅确定缓起诉期间,并在此期间内对其进行一定的观察,然后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与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之比较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存疑不起诉:增加二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绝对不起诉:增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法15条规定的情形)、第二款(相对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的规定,可以看出,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主要区别是:是否构成犯罪。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基于新《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之思考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基于新《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之思考

关 注者 少 , 目前 只有 一篇文 章 专门研 究 附条件 不起 诉监督 救济 检察 部门立 案复 查; 如果是 在七 日以后 申诉 的, 由作 出不起诉 决
的0 。 附条件 不起 诉救 齐制度 是公安 机关 、 犯罪 嫌疑 人或被 告人 、 定 的人 民检 察 院刑事 申诉检 察部 门审 查后 决定是 否立 案复 查。
{ 鼻 I } ▲ 金 2 0 1 3・ 3 ( 上) \
◆ 法 制 园地
论 未成年 人附条件不起诉救 济制 度
基于新《 刑事诉讼规则》 相关规定之思考
封红梅 赵 璇
摘 要 新 刑诉规则》 中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采用的是 “ 参照式” 立法模式。参照式立法未注意附条件不起 诉 与“ 不起诉” 之间的区别,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权的制约被忽视; 被孝人话语权过度张扬有违公平。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 的完善应当遵循制约两大决定权原则; 赋予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原则。应 当增设或细化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赋予犯罪嫌疑 人或被告人在 “ n } 条件不起诉决定” 环节的启动权; 二是增设决定说理制度; 三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起诉决定救济权。 关键 词 附条件 不起诉 救 济制度 刑诉 规 则 基金项 目: 最 高八 民检察 院一般 课题 “ 附条 件 不起 诉 实证研 究” ( G J 2 0 1 2 D 2 0 ) 研 究成 果。
的对策 设计上 , 学者葫- 出的对策 一是构建 具体 的附条件不 起诉制 诉决 定有错 误 的, 被 害人拥 有 申诉权 , 但 是根据起 诉 日期 的不 同 度, 程序 透 明化 : 二是 科学设 计附 条件不 起诉 救济 制度 。但是 一 直 以来 , 对 附条 件不走 ; 诉 的“ 制 度构建 ” 研 究者众 , 而 救济 制度则 申诉 部 门不 同 。 如 果其 在收 到不起 诉决定 书后 七 日以 内申诉 的 , 由作 出不起 诉 决定 的人 民检察 院的上 一级 人 民检 察 院刑事 申诉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审查探讨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审查探讨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审查探讨作者:陈增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赋予了检查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更大的不起诉裁量权。

如何促使、保证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有效行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听证审查制度的必要性、程序和效力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听证审查作者简介:陈增旺,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49-02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一章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自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首开先河,给了检察机关一定的权力,例如,检察机关可以在法定的条件下对案件作出附条件不用起诉,这一规定主要是表明了检察机关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的不起诉裁量权。

赋予的这一权利在实施方面可以直接影响案件的诉讼流向以及实体处理,所以,怎样促使、保证附条件不起诉裁量权的合理与实施,充分体现不起诉裁量权的立法价值?这是迫切解决的问题。

一、听证审查制度设置的必要性为了进一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更好地发挥不起诉制度的应有价值,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前,设立听证审查制度相当重要。

听证审查制度的设置,实际上是对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行为的一种事前救济,体现了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和司法改革本身的审慎态度。

笔者认为,对于符合一定要求设置的案件,可以进行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听证审查。

一方面通过听证的形式,使案件涉及到的各方参与人,分别从各自情况和出发点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发表意见、交流看法,促进案件的科学、民主决策;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同时消除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诸多误解,例如“一家独揽、暗箱操作、秘密办案”等手段,让检察机关能够更好的行使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提升办案的社会效果。

二、听证审查的程序(一)启动程序的条件1.听取意见。

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问题初探

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问题初探

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问题初探[摘要]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在行使控诉职能过程中,以实施保护性管训处分为原则,力争做到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个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刑事诉讼更符合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而这其中,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和运用,可以说是较好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显示了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构设所谓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且已经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人的社会化角度看,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浅,生理和心理发展不成熟,思想上不稳定,从而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恶劣程度小、人格可塑性强、罪过易改性大的特点。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对不起诉的意义对未成年人犯罪放宽适用不起诉是对犯罪预防综合治理的探索和尝试,此项制度旨在调动司法、社区、学校和家庭各方面力量,从不同的切入点,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教育、挽救、引导未成年人,有着不可低估的的作用:(一)体现党和国家对于失足少年教育挽救工作的高度重视。

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和挽救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除非罪行严重,或恶习较深,屡教不改的,一般不采取刑事处罚的办法,而是立足帮教,预防为主,惩罚为辅。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无论在刑律、刑度,还是量刑方法的选择上,都充分体现了从轻、减轻的刑罚思想,为检察机关扩大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进行大胆的探索,指明了正确的方法。

(二)放宽不起诉标准,扩大不起诉范围,有利于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的交叉感染。

目前,限于我国监禁羁押场所的条件,许多少年犯还和成年犯人羁押一处,难以实现分押分管,这就使未成年犯会受到各种不良行为因素的交叉感染,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犯影响颇为严重,增加了教育改造的难度。

因此,促使未成年犯改恶从善,消除其犯罪的恶性,使之健康成长的措施,应尽量采取非监禁的方法,扩大不起诉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未成年犯适用不起诉,使其继续原有的环境中接受教育,就会大大减轻监禁场所得压力,避免可能因为监禁出现交叉感染而染上新的恶习,减少接触影响未成年人改造的不利环境,使他们能够珍惜这个难得的机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更好地起到促其悔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的作用。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与程序分析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与程序分析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与程序分析作者:刁飞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5期摘要适用条件是启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是检察机关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应把握的尺度和标准,除法律规定的条件,还应考虑是否涉嫌构成共同犯罪、是否具有犯罪前科以及是否具备考察帮教条件等相关因素。

而环节配置科学合理的程序则是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效运行的保障。

但现有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程序的规定尚且比较原则,需要对从审查启动到监督制约与救济过程中各个环节进行一体化考量,使之有机衔接。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一体化考量作者简介:刁飞腾,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82-02一、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分析所谓适用条件,主要是指在司法實践中检察机关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应把握的尺度和标准。

除满足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法定条件外,还应考虑是否涉嫌共同犯罪、是否有犯罪前科以及是否具备考察帮教条件等因素。

(一)是否涉嫌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共同行为共同责任原则,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对犯罪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如果因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符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条件而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则会直接影响整个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给案件审查增加不小的难度。

笔者认为,对共同犯罪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也应谨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二)是否具有犯罪前科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已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这是立法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而作出免除从重处罚的原则。

但笔者认为,即便该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较轻、法定刑较低,其犯罪前科情况仍然是客观存在的,表明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

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意图是针对偶犯、初犯,且涉嫌犯轻罪的未成年人而设置的。

豍所以,对有前科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则不利于对其进行矫治教育和预防犯罪。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之一。

该制度允许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对其给予轻微惩罚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措施。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引导他们改正错误,重新投入社会,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

当前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亦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

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些地方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地区差异化的现象。

有的地方对此制度的适用标准过低,造成对部分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过于宽容。

而在一些地方,该制度又被过度执行,导致对轻微犯罪事实上走向了刑事案件处理轨道。

这种地方差异化的现象使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公平性和适用性受到了质疑。

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着家庭因素、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这些方面的因素可能给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带来一定的示范作用和诱导作用,进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处理上述因素的过程中还存在不足,未能充分调查研究和识别案件中的家庭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导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不够全面和深入。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增多,加之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和责任意识的相对不成熟,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变得迫在眉睫。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中,需要更合理的考量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等因素,并更具体的结合案件实际,从而更好地执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为解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及改进。

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防止地区差异化的现象。

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家庭因素、社会环境等因素的调查研究和识别力度,从根源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浅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和实践操作

浅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和实践操作

根 据 劳 动 部 门的 安排 就 近 进行 等 。
操作 谈谈 点拙见 。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的设立 附条件 起诉制度 , 当通过刑事实体法和程 序法 的修 应 改米确 立。 恰逢 我国 《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 以提上议事 ¨程, 更是一个难得 的契机 , 当可在 《 刑事诉讼 法》的最新修订 中, 初步设立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并在随后的刑事实体法的修订 和 叫法解释 中,对 进行完善。 ( ) 一 附条件 起诉制度的法律内涵。附条件 起 诉制 度,是指检察机 关对 一些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 , 规 定一定的期限、设 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 ,期 限届满,对符合 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不起 诉的工作机制 。 ( ) 二 附条件小起诉制度适用条件 。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应要求犯罪嫌 疑人真诚悔罪 ,赔礼道 歉,取得受害方谅解 , 并主动赔偿损 失,弥补损害 ,不判处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 , 没有 串供、毁证 、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行为 。同时案件 事实 清楚 , 证据确实、 充分 , 可能判处三年 以下有 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或者单处附加 刑,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犯罪嫌 疑人刷意,人民检察院可 以做 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所称的 几种情形分别为: (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七十岁以j老 年人或者 1 : 正在怀孕、哺 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 的; ( )犯罪嫌 疑人 是又 2 聋又哑的人或 者盲人 , 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 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 )具有 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 3 情节 、减轻处罚情 节的; ( )犯罪嫌疑人是初犯 、偶犯, 4 具备 良好帮教条件 的; ( )得到被 害人谅解 的。 5 ( )附条件 不起诉制度的期限和具体要求。时间上 , 三 般可设定六 个月以上、 二年 以下 的考察期 限, 必要时可 以 延长六个月。同时依据各地情 况设立系列具体要求,如对被 附条件不起诉人,检察机关可 以禁止其 出入特定场所,或者 限制在规定的场所范围内活动 ; 以依据其财产状况责令其 可 按照一定 比例 向住所地民政部 门缴纳一定的公益金 ; 也可令 其在其单位、社区、 学校 、 村民委 员会等地进行一定时间量 的义 务劳动 ,外 出打工者,可在其居住地所在市县范围内,

再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再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Dec. 2020No. 6 Ser. N o. 2012020年12月 第6期总第201期湖北警官学院学扌艮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再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孙聪(洛阳师范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河南洛阳471934)【摘 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既是对前期司法实践经验的肯定,也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

但在法 律移植情境下,立法机关的认知偏差使得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价值上背离其制度目标,在 实践中难以操作。

因此,应当从适用范围、适用程序、所附条件和评估帮教四个方面对该制 度进行整体性反思,通过适当扩大适用范围,保障参与主体的正当程序权利,合理区分负担 条件与指示条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评估帮教等手段,提高附条件不起诉的使用率,落实国 家的未成年人司法政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国家亲权;正当程序;社会力量【中图分类号1D915.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673—2391(2020)06-0024-09【D01]10.19828/j.issnl673-2391.2020.06.003在各地检察机关长期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全国人大于2012年通过颁布新《刑事诉讼法》将未成 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确立为正式的国家制度。

但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来看,此次修法时的制度设计过于 保守和谨慎。

有学者在当时就提出,应当从适用范围、考察期限和考察内容三个方面进一步加以建 构。

切在制度落实的过程中,附条件不起诉呈现出的问题远超前述三个方面。

比如,相关法律概念模 糊、存在混用,法律规定之间彼此矛盾,与酌定不起诉制度的界限不明。

13对此,我国的立法机关和司 法机关试图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予以解决,但收效甚微。

究其原因,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 律条文规定过于粗疏。

制度落地困难的原因,一是价值追求不明,二是制度供给不足。

未成年人不起诉违法吗

未成年人不起诉违法吗

未成年人不起诉违法吗
《未成年人不起诉违法吗?》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受到特殊的保护和关注,因为他们还没有完全成熟,对自己的行为可能缺乏充分的认识和判断能力。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未成年人不会被起诉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上可能会获得特殊的处理。

例如,一些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特别的庭审程序,以及特别的监管程序。

这是为了重点强调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可能是由于青少年的不成熟和社会环境造成的。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可能不会对未成年人采取起诉的方式,而是会采取更加教育和康复的方式对待他们。

例如,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能会采取警告、社区服务或者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逐渐纠正自己的行为。

然而,也不可否认的是,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也可能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和影响。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法律也会对未成年人采取起诉行为,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因此,未成年人并非不受法律约束。

相反,法律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理和处罚。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时,除了依法追究责任外,也需要结合教育和康复的方式,促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逐渐改善自己的行为。

论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关系

论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关系

论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关系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这两种法律机制之间的关系。

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各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相互影响。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提起公诉,而是设定一定的条件,待条件满足后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

而酌定不起诉则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适宜提起公诉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本文将首先概述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基本概念、特点和适用范围,接着分析二者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异同点,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影响。

通过对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比较研究,本文旨在揭示两种不起诉制度在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定位和功能,以及它们在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本文还将对如何完善和优化这两种不起诉制度提出建议,以期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二、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概述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两种重要制度,它们在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或延迟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适当,而给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待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相关义务后,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种诉讼制度。

这种制度旨在通过教育和改造犯罪嫌疑人,促使其回归社会,同时避免不必要的司法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等,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从而决定不起诉的一种诉讼制度。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 刑诉规则 》中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 根据具体法条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包括以下


内容 :
公 安机 关 的救 济 权 :不 起 诉 的决 定 作 出后 ,如 果 公 安 机关 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 的,其可 以向本级检察院公诉部 门要求 复 议 ,公 诉 部 门应 当另 行 指定 检 察 人 员进 行 审 查 ,如 果 意 见 不 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 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 院提请复核 ,上一 级 检察 院公 诉 部 门应 当指 定 检察 人 员进 行 审查 并提 出审查 意见 , 经公诉部 门负责人审核,报请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制度
闰 岩
( 0 2 8 1 0 0 科 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 内蒙古 通辽 )
摘 要 :新 《 刑诉 规 则 》 中的 未 成年 人 附条 件 不 起诉 救 济 制 度采 用 的是 “ 参 照式” 立法模 式 。参 照式 立法未 注 意附条 件 不 起诉与 “ 不 起诉 ”之 间 的 区别 , 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权 的制 约被 忽 视 ;被 害人 话语 权 过度 张扬有 违公 平。 附条件 不起 诉救 济 制度 的 完善 应 当遵 循制 约 两大决 定权 原则 ;赋 予双 方 当事人救 济 权利 原 则。应当增设或细化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人在 “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环节的启动权; 二是增设决定说理制度; 三赋 予犯罪嫌 疑人 或被 告人不起诉 决定 救济权 。 关键 词 :附 条件 不起诉 ;救济 制度 ;刑 诉规 则
三、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的对策 1 . 赋 予犯 罪嫌疑人或被 告人在 “ 附条件不起诉 决定”环
节 的 启 动 权 根 据现 行 规 定 ,附条 件 不 起诉 的启 动 、决 定 完 全 由 检察 院 单方面做主 ,这样如果检察 院不启动附条件不起诉 ,则犯罪嫌 疑人或被告人则根本没机会得到 “ 附条件帮教考察”、进而争 取 “ 不起诉 ”的机会 ,为 了制约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权 ,应当赋 予犯 罪 嫌 疑 人 或被 告 人 以 附条 件 不 起诉 程 序 的启 动 权 。 即犯 罪 嫌疑人或被告人认为 自己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可以向检 察 院提 起 申请 附条 件 不 起诉 程 序 的建议 。犯 罪 嫌疑 人 或 被 告人 提起 建 议 的 ,检 察 院 应 当受 理 并 对 其进 行 审 查 ,决 定 启 动 附条 件不 起 诉 的 应 当告 知 公 安机 关 和 被 害人 ;决 定 不启 动附 条 件不 起诉 程序 的 ,应 当告知 犯罪 嫌疑 人 或被告 人 。
复 核 改变 下 级 人 民 检 察 院不 起 诉决 定 的 ,应 当撤 销 或者 变 更 下
级 人 民检察 院作 出的不起 诉决 定 ,交 由下级 人 民检 察 院执行 。 被 害 人 的 申诉 权 :不起 诉 决 定 作 出后 ,如 果被 害人 认 为 不 起 诉 决定 有 错 误 的 ,被 害 人 拥 有 申诉 权 ,但 是 根 据起 诉 日期 的 不 同申诉 部门不 同。如果其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 日以内申 诉的 ,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 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 事 申诉 检察 部 门立 案 复查 ;如 果是 在 七 日以后 申诉 的 ,由作 出 不 起 诉 决定 的人 民检 察 院刑 事 申诉 检 察 部 门 审查 后 决 定是 否 立 案 复 查 。刑 事 申诉 检察 部 门复 查后 应 当提 出 复查 意 见 ,报 请 检 察长作出复查决定。经复查作 出起诉决定的 ,应 当撤销原不起 诉决定 ,交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害人的直诉权 :为了强化对不起诉决定权 的救济,被害 人还被赋予直诉权 。即被 害人可以不经 申诉 ,直接向人民法 院 起 诉 。人 民法 院 受 理案 件 的应 当通 知 人 民检 察 院 ,人 民 检察 院 应 当终止复查 ,将作 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
人 民法 院 。
定 权 ” ;二 是 附条 件 考 察 后 的是 否 起 诉 的 决定 权 ,即 “ 不 起诉 决 定权 ”。但 是 显 然 制 度设 计 中未 区 分这 两 种 决 定 权 ,受传 统 不 起诉 救 济 制 度 的影 响 ,将重 点 过 多 的 放 在 “ 附条 件 考 察 后 决 定 是否 起诉 ”之决 定权 的制 约 上 ,而对 “ 附条件 不起 诉决 定权 ” 关注不够,仅在 《 刑诉规则 》第 四百九十二条规定 ,人 民检察 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以前 , 应当听取公安机关 、 被害人、 未 成 年 犯罪 嫌 疑 人 的 法定 代 理 人 、辩 护 人 的 意见 ,如果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人 及 其 法定 代 理 人 对人 民检 察 院 决定 附条 件不 起 诉 有 异 议 的 ,人 民检 察 院应 当作 出起诉 的决 定 。 2 . 被 害人 话 语 权 过度 张 扬 有 违 公 平 传 统 不 起诉 制度 ,尤 其是 酌 定 不 起诉 制度 是 无 罪 推定 、疑 罪 从 轻 刑法 原 则 的制 度 实践 ,是对 犯 罪 嫌 疑人 或 被 告 人 的一 种 体恤 ,这必然会影响被害人一方的利益 ,而不起诉救济制度的 目的就 是 要保 护 被 害 人 的话 语 权 ,因此 ,赋 予 被害 人 申诉权 , 乃至直接起诉权都无可厚非 。 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其不同, 附条 件 不起 诉 是 恢 复 性 司法 理 念 的一 种 制 度 实 践 ,其 希 望通 过 对 犯 罪 嫌 疑人 或 被 告 人 附加 一 定 的 考察 帮 教 条 件 、而 不 是单 方 面 的惩 罚 ,来 达 到 使 原来 被 破 坏 的社 会 关 系 得 以恢 复 的 社会 效 果 。犯 罪嫌 疑人 或被 告人 在 承诺并 正确 履行 了所 附加 的条 件后 , 如果 检 察 院 仍作 出起 诉 决 定 ,这 对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肯定 是 不公 平 的 。但 是 参 照 传统 不 起 诉 救济 制 度 的 现 行设 计 完 全 没有 考 虑 犯 罪 嫌 疑人 或 被 告在 附条 件 不起 诉 中 比在原 来 的不起 诉 中 “ 被 附加 条 件 ”这 一 区别 ,并 未赋 予 犯 罪 嫌 疑人 或 被 告 人任 何 申诉权,这种制度设计有违公平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