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1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公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等有关部署,省人民政府组织对129件现行有效省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一、《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3月28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1985年4月1日湖南省财政厅文件第96号公布)二、《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90年1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三、《湖南省计划免疫管理办法》(1994年8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一次修改,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二次修改)四、《湖南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7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修改)五、《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2年10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公布)六、《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8年1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七、《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2008年7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公布)八、《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7年2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2004年6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一次修正,2017年12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二次修正)九、《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2012年11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十、《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十一、《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2001年8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公布)十二、《湖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强化责任考核严肃责任追究
强化责任考核严肃责任追究第一篇:强化责任考核严肃责任追究强化责任考核严肃责任追究——“三个一”廉政教育学习心得体会近日,市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三个一”廉政教育学习的通知》,通过对“三个一”廉政教育的学习,感触很深,体会深刻。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始终抓好,一刻也不能掉以轻心,尤其是党员干部要认真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因此,要做到三个必须。
一、必须加强学习,强化责任意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加强党的领导,深入推进反腐倡廉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纯洁党风,预防腐败的第一道关口。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学习,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重要途径。
因此,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和精神追求。
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形势,形形色色的诱惑,要不断加强对电力营销市场、法律、现代科技等知识的学习,努力拓宽自已的知识面,树立现代意识和超前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本领。
在思想上树立坚不可摧的精神支柱,在优质服务、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
加强教育力度。
每年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重点任务,应对公司领导班子进行明确分工,制定反腐倡廉教育计划,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使领导干部警钟常鸣,清清白白做官,认认真真干事,争当人民群众的公仆。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配合的原则,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司其责,各负其责”的组织领导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健全完善党风廉政制度。
要建立与落实责任制相配套的目标管理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工作联系制度、案件查办制度、信访举报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及责任监督、奖励制度等一系列相关制度,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具体化、秩序化。
二、必须明确责任,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
对当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进行安排,并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负责领导。
浅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的完善
浅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的完善[摘要]虽然湖南省已初步建立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制度体系,但是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执法中都存在许多不足,文章对湖南省现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制度进行了梳理,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完善一、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概况(一)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现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重金属污染事件正成为危害人民生存健康的重大环境问题,尤其是突发性的重大污染事件,不仅对人群安全与生存带来极大危害,而且对生态环境影响极大。
湖南省有“有色金属之乡”的美誉,但是不合理的利用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频频发生,如2006年湖南省湘江株洲至长沙段镉超标事件、湖南省岳阳县饮用水源砷含量超标事件;2007年湖南省浏阳市官桥乡宏达有色金属公司铅污染的事件;2008年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一家硫酸厂违法排污造成村民砷中毒事件;2009年7月30日,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政府因为没有及时处理好当地长沙湘和化工厂的镉污染事件,引发上千名村民围堵镇政府事件;2009年8月湖南武冈市精炼锰厂发生污染事件,污染造成1345人血铅超标,多人处于中、低度中毒状态。
在现有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下,针对湖南省情,如何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亟待解决。
(二)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突发环境事件,顾名思义,着重强调的是突发性,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平衡,危害公众健康、财产安全,已经或可能带来财产损失的,影响力较大的环境污染或破坏事件。
[1]与一般环境事件相比突发环境事件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突发性,是指突发环境事件是突然发生的,不可预测的。
这也是突发环境事件最显著的特征;第二,累积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是长期累积作用的结果,其看似突然,其实必然;第三,高危性,主要表现在其危害或预期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危害影响范围的广泛性。
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具有以上特点以外,还具有各种突发环境事件中重金属污染最为严重的特点。
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湘办发[2015]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是指对在落实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上述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命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对其他企业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减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既严格追究责任,又依法保护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积极性。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包括:(一)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且持续恶化(按国家规范监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省级以上重要环境功能区的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的两项连续2 年下降,或者一项连续2年下降情节严重)的;(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三)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或者应对处置不当,导致事件恶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四)未完成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导致国家对我省实施全省区域限批或者局部限批,影响我省重大工程建设的;(五)不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情节严重的;(六)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调查第六条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启动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时,省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按照要求配合调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湘政办发〔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湖南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我省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奋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的关键五年。
生态环境保护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因素。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湖南,根据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总体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十四五”规划基础“十三五”时期,省委、省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和七大标志性重大战役,积极推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深入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保惠民力度持续提高、环境治理能力持续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持续提升,厚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绿色底色和质量成色。
(一)发展现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1•【字号】湘政办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1日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1〕2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汞、铬、挥发性有机物、总磷等十一类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类污染物的管理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除公共基础设施类之外的工业类排污单位。
铅、镉、砷、汞、铬、挥发性有机物、总磷七类污染物管理的具体行业、范围及施行时间有关规定在另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调查处理。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发生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是本办法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一)发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中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本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不纳入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工作范围;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不纳入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工作范围;涉及驻湘部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不纳入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工作范围。
第三条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应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及时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实行分级分类、属地管理。
(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分类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职能负责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调查工作,可制定省级生态环境损害相关标准和方法。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湘环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13〕20号)各市州环保局:现将《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9月6日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属地负责、分级备案的原则。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异常气候、自然灾害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8条)第二章监督管理(第9—22条)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23—30条)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31—44条)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45—50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51—56条)第七章附则(第57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与依据】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风险管控、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环境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税收等政策措施,加大财政投入,统筹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提高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能力,改善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加强本辖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责任】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审修改第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年初将环境保护质量目标分解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依法制定的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重大问题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开展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环境综合整治;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矿山环境治理和农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处置本辖区环境突发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健全保障机制,支持和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环境保护岗位等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保证各生产环节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档案;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0•【字号】湘办〔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办〔2017〕26号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0日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湖南省开展督察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湘办〔2016〕24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通知》(环明传〔2017〕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湖南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湖南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突出环境问题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交办、意见反馈指出突出问题整改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组长:杜家毫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组长:许达哲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陈向群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成员:王群省人民政府秘书长许显辉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罗海艳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魏旋君省委副秘书长、省编办主任陈仲伯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胡伯俊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李发美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易春阳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刘庆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清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忠建省信访局局长胡伟林省发改委主任谢超英省经信委主任袁友方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郑建新省财政厅厅长贺安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方先知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一鸥省环保厅厅长鹿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赵平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詹晓安省水利厅厅长刘宗林省农委主任胡长清省林业厅党组书记陈小春省卫生计生委主任胡章胜省审计厅厅长丛培模省国资委主任李金冬省工商局局长李大剑省安监局局长张世平省统计局局长陈文浩长沙市人民政府市长毛腾飞株洲市委书记阳卫国株洲市人民政府市长曹炯芳湘潭市委书记谈文胜湘潭市人民政府市长周农衡阳市委书记周海兵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龚文密邵阳市委书记刘事青邵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胡忠雄岳阳市委书记刘和生岳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周德睿常德市人民政府市长虢正贵张家界市委书记王志刚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市长瞿海益阳市委书记张值恒益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易鹏飞郴州市委书记刘志仁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李晖永州市委书记易佳良永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彭国甫怀化市委书记赵应云怀化市人民政府市长李荐国娄底市委书记杨懿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市长叶红专湘西自治州委书记龙晓华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二、成立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成立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以下简称“省协调联络组”),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湘期间联络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负责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总协调人进行衔接、沟通,接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各项任务;负责向省委、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工作;负责调度、指挥六个专项工作组开展具体工作。
2015年台湾省司法考试考试题
2015年台湾省司法考试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1、下列哪一项不是国家立法的特点?(D )A最高权威性B国家主权性C权力机关独立行使D党性2、财政转移支付应当遵循(A )原则。
A.规范、公平、公开B.公平、公正、规范C.规范、公正、公开D.公开、公平、公正3、“全民守法”作为法治建设新16字方针的重要内容的首次提出是在(B)。
A.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B.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C.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向全国人大作《政府工作报告》时D.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时间(D )。
A. 2014年2月1日B. 2014年3月1日C. 2014年4月1日D. 2014年5月1日5、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可以采取的措施是(B )A.对应当归还的罚款,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B.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C.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D.向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6、反国家环境保护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C )。
A. 开除公职B. 进行重罚C.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 依法行政拘留处罚7、下面说法中不在全民守法范围中的是(A )。
A.“杀人偿命”等同态复仇的传统观念B.国家法律C.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D.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必须遵守宪法8、以下哪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共同具备的特征(D )A.都可以主张独立的诉讼请求B.既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也可以申请参加诉讼C.都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标的有利害关系D.都能主张管辖权异9、生产经营单位的(B)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B.主要负责人C.安全部门负责人D.所有出资人10、国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A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环保会议讲话稿6篇
环保会议讲话稿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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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颁布时间:1997-6-4发文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一)将环境保护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二)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引进、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解决重大污染扰民和破坏生态的问题。
(五)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乡镇企业,加强对乡镇企业污染的防治与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对污染与破坏环境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
(三)监督自然保护工作,参与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修订)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于2019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年初将环境质量目标分解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对依法制定的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重大问题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开展农村和城市社区的环境综合整治;进行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执法、处置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湘政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 专家组2.4 省现场指挥部3.监测预警3.1 监测和风险分析3.2 预警预防3.3 信息报告与通报4.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4.2 响应行动4.3 响应措施4.4 信息发布4.5 响应调整及终止5. 善后处置5.1 安置、补偿与理赔5.2 事件调查5.3 评估与报告6.应急保障6.1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6.2 队伍保障6.3 技术保障6.4 物资和资金保障7.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和演练7.2 责任追究7.3 监督检查8.附则8.1 预案解释、管理与更新8.2 预案实施1.总则1.1 编制目的指导、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控制、减少、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省外对本省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5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追究按照单位道路交通管理责任人的排列顺序,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连带追究的原则进行,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及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严重交通阻塞、特大交通灾害事件,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交通事件,将依照《____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和《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公路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治理、验收和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一律实行倒查制度,由纪检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平时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追查追究。
三、在安全检查监督、明察暗访及事故责任追究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销、辞退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违章驾驶车辆或乘坐严重违章车辆的。
2、对严重违章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纠正、不报告或为其开脱的。
3、为重大以上事故责任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4、在交通应急事故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交通管理和应急职责的。
6、拒不服从交通应急处置指挥调度的。
7、在交通应急处置中,未按本办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虚假或谎报的。
8、拒绝、阻碍应急处理人员执行职务的。
9、在交通应急处置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唆使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2)是指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责任人进行追究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驾驶人责任追究:对酒驾、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进行严肃追究,包括罚款、记分、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措施,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 车辆管理责任追究:对车辆超载、改装、违规运输等违法行为的车主和运输公司进行罚款、吊销营运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湘环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环发[2014]29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现将《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湖南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7月22日附件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合法有序开展,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发[2014]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等七种污染物。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生效日(2014年1月20日)之前已经存在的合法排污单位,以及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但未投入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制定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工作方案。
(三)负责搭建全省排污权储备交易平台。
(四)负责收缴省管火电、钢铁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五)组织实施省级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和省管火电企业的排污权交易,以及跨市州的排污权交易。
第五条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搭建本级排污权储备交易平台。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一)将环境保护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二)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引进、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解决重大污染扰民和破坏生态的问题。
(五)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乡镇企业,加强对乡镇企业污染的防治与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对污染与破坏环境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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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湘办发[2015]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是指对在落实
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严重后果
和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
以及上述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任
命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对其他企业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减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既严格追究责任,又依法保
护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积极性。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包括:
(一)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且持续恶化(按国家规
范监测,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省级以上重要环境功能区的大气、水、土壤三大类环境质量监测指标中的两项连续2年下降,或者一
项连续2年下降情节严重)的;
(二)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三)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或者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敏感问题不重视或者应对处置不当,导致事
件恶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未完成国家和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环境违法事件,导致国家对我省实施全省区
域限批或者局部限批,影响我省重大工程建设的;
(五)不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重大工作部署,情节
严重的;
(六)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问责调查
第六条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环境
问题(事件)问责调查。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启动重大环境问题(事件)
问责调查时,省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按照要求配合调查。
发生不
属于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启动问责调查的其他环境问题(事件),
由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进行问责。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进行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问责调,应
当成立调查组,调查组一般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审计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环保、科技
专家组成,省环境保护厅为组长单位。
调查组组成人员由省环境保
护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调查组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调查工作负全面责任,调查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查清环境问题(事件)的现状、经过、人员伤亡等情况,对其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以及生态毁损情况进行评估;
(二)查清造成环境问题(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三)按照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界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
的责任;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
建议。
第九条根据调查进展情况,由省监察厅独立组成责任追究组,
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开展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
提出追责意见。
需要进行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商省纪委、省委
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第十条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报省委、省人民
政府审查批准。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情况以及问责建议(监察机
关独立进行调查的,同时上报专题报告),经批准后,调查报告应
当向社会公开。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定,认真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应当对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四章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发生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经调查后认定有关单位
以及领导班子负有关领导和管理责任的,按照以下两款处理,再进
行问责:
(一)单位不得评定为综合性先进单位;
(二)单位主要领导人、相关分管负责人以及其他责任人不得提拔
重用,不得在综合性考评中评先评优。
执行以上处理措施的时效,由调查组根据情况在调查报告中提
出建议(一般为一年或者到问题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前,受到党纪政
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根据调查认定
的情节、性质以及责任,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以下形式问责;
(一)对单位领导班子或者个人警示通报、约谈、责令整改;
(二)对单位按照规定采取追回、扣减或者停拨有关生态环保财政
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等措施;
(三)对单位新上建设项目实行限批;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
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处理。
对
有关责任人,分别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
或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
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
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进行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
条所提原则,从以下方面严格科学把握:
(一)对情节严重且主观故意失职渎职的,从严问责,主要包括:
1、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以及利用权力强令有关部门违法审批的;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放纵违纪违法行为的;
3、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违反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利
用权力限制、干扰、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
4、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程序,作出重大错误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已经发生的环境问题不重视,不采取措施,导致问题恶化,造成重大损失的;
6、阻碍和干扰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的;
7、其他问题情节情节严重需要从严问责的。
(二)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环境问题(事件)的责任人实行终身问责。
重大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组开展调查时应当对对造成重
大环境问题(事件)的历史过程进行追溯调查,对本办法下发后在
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的责任人,不论其是否
调离原单位、已提拔重用或者是否退休,都一并严格问责。
对本办
法下发前的问题,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完整保存经济工作重大部署、重大建设项目决策审批以及贯彻执行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有关资料档案,以便追溯调查。
(三)对为保护环境积极履职、依法行政的工作人员予以保护,在责任追究时酌情予以免责或减轻处分。
主要包括: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以及本单位的部署安排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的;
2、对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错误决策或者违法干扰行为进行了抵制或者如实反映了情况,提出了反对意见,但本人无权或者无力改变其结果的;
3、重大环境问题(事件)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了问题(事件)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损失的。
4、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发生重大环境问题(事件)的;
5、其他可以给予免责或者差事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应注意区分不同层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
对省直机关部门、市州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要着重查清其职责范围内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决策、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落实等方面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党委、政府,除查清其职权范围内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决策、行政审批和对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外,还要着重查清其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查处、打击和上报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环境问题隐患整改以及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等方面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重大环境问题(事件)是指符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之重大(Ⅱ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环境问题情形。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相关分管负责人是指分管环境问题(事件)发生领域业务工作的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