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洪叶勾画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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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整理复习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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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概念术语1、行政: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及其过程。

2、行政法: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

3、行政关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同被管理者所发生各种关系的总称。

4、行政权: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二、思考题1、为什么要对行政权进行控制答:行政权同其他公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

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行政权与其他国家公权力相比,它与公民、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2、行政法的特征答:形式特征---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居部门法之首内容特征---内容广泛、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织在一起3、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解释,我国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术语1、行政法定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2、法律优位:指在已经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则以法律为准;或者在法律尚未规定而其他规范性文件率先作出是,一旦法律就同一事项作出规定,则法律具有优先地位,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服从之。

3、法律保留:指当宪法或法律将某些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时,行政机关非经特别授权不得对此制定任何规范性文件。

4、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利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5、行政效益原则: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求以消耗最小的社会资源而取得最多的社会效益。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考试复习重点

第一章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公共行政除了国家行政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

公共行政又分为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形式行政是从行政的主体,实质行政是从行政的执行和管理的性质进行的界分。

形式行政指的是行政机关的活动,但行政机关的活动除了行政活动之外还有民事活动等其他活动,因此,行政法研究的行政是形式行政为主,实质行政为补充。

●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特点:形式上的特点为1.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的规范赖于生存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特别多。

内容上的特点为1.内容广泛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容易变动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含行政监察机关、审计监督机关)、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

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决定、公布、解释。

●起草部门→送审稿→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送审稿→几个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于国务院)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称“规定”或“办法”,但不得称“条例”实践中规章也采用“实施细则”、“规则”的名称。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公布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省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其法制机构向国务院和本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行政规章制定的主体: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

问题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 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
1、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1)适应需要原
(2)精简原则
(3)高效率原则
(4)依法设置的原则
行政机关肩负着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职能, 它本身成立的合法与否,将直接影响其地位和 作用。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想合法的存在并 得以充分地发挥其固有的功能,首先必须具备 这样几个基本前提:
3、行政职责。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
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
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
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
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 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 体内容包括:
(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 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 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务具有统一性。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
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 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 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 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3)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虽然是通过各个公 务员的公务行为得以实现的,但公务员并不 是行政主体。因为公务员所实施的公务行为 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公务员只是具 体的操作者;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所产生的法 律后果和责任,并不直接由公务员承担,而 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
2、行政职权。
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 性原则的破坏。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 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为 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 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 三方面的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要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要点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一、行政的概念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

任何组织要生存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人员和机构进行执行与管理。

行政分为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公行政又分为国家行政与公共组织的行政。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国家行政是行政法基本的调整对象,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

二、行政法的产生——行政国家的出现◆行政法的产生历史不过200年左右,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着行政国家的兴起而产生的。

◆行政国家是指行政权力的大为膨胀,行政职能的大大增加。

◆行政权的扩张与行政职能的增加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秩序得到保障,但另一方面则意味着人民的自由与权利可能受到侵害。

因此社会必须创设一种机制在扩大行政权的同时对其进行控制和制约,其中重要的环节就是创立行政法。

三、行政法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内容——调整行政关系实质——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形式——难以制定一部规范的法典行政关系内容: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权力、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的特征:一、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包括行使公权力的社会组织)。

工会、妇联、律协、医协、注会协、村委会、居委会等。

二、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

受委托的组织三、自身可以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公务员、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社会公权力组织绵阳市公安局的小张、绵阳市人民法院、长虹、绵阳市检察院、中国共产党想一想?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与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1.??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 行政主体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5.??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6.?? 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7.??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分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8.?? 行政组织法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规范。

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规范的核心。

另一类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以及在职务上的权利义务的规范;行政行为法,主要是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行政监督法是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也就是监督主体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

9.??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是接线员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⑴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⑵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

⑶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2

一、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特征在形式上的特点有: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法律形式、法律文件数量多。

在内容上的特点表现为:内容广泛,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交织。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

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5.形式多元。

6.内容广泛、易变。

7.效力多元。

8.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9.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三、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而言,其作用就是:规范政府行为,保护公民权利。

具体有四个方面的内容:1.维护秩序(社会秩序与行政权力运行秩序)的作用。

2.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的作用。

3.为行政主体提供行为规范与行动指南的作用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的作用。

四、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1.法国行政法是由行政法院通过个案审判而创造的诸多判例汇集而成,有关行政法的观念、原则和制度也是通过行政法院的判例而确立的。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有:(1)重要原则由判例产生,成文法起补充作用;(2)在行政系统内设立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为此又设立权限争议法庭,裁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3)行政法体系完整,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既包括实体行政法又包括程序行政法;(4)从行政法的功能上看,有保障公民权利和控制行政权的作用。

2.德国行政法德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有:(1)成文法多于判例法。

成文法在德国行政法中占重要地位,1960年的《行政法院法》和197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构成其完整的行政法基础。

(2)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

德国行政程序法并非单纯包括行政程序内容,它同时包含了广泛的实体内容,如行政处分的构成要件、公法契约和国家责任等。

(3)德国设行政法院,但德国和法国不同,德国的行政法院是普通法院系统内的专门法院之一,是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提纲1、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非国家的公共团体和组织的行政。

但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2、行政权是怎样的公权力?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

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是公权力的一部分。

3、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4、行政法是控制权法的理论依据。

(1.)行政权作用具有积极和消极两重属性(2).行政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更加经常、广泛、直接的联系(3)现代社会行政权有膨胀和扩张趋势5、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三、越权无效原则四、信赖保护原则五、比例原则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二、行政公开原则三、行政公正原则四、行政公平原则6、依法行政原则的含义、内容与意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长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4.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5.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名词解释1.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活动区别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行政合理性原则:合理行政原则是实施行政法范畴。

3.1比例原则:兼顾适当性、必要性、衡量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包含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

3.2平等对待: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即非歧视原则。

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相同情况做出相同的对待,不相同的的情况做出有差别的对待;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4.行政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5.行政委托: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行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其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6.行政立法: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7.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

8.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行政强制:9.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实现行政目的,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调查取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实施暂时性限制或控制的行政行为。

9.2行政强制执行: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采用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法律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法律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三十五个备考考点考点一: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也称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这一原则的延伸。

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其内容包括:(1)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即“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违反法律作出的规定和决定,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不积极执行和实施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2)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即“无法律无行政”。

没有法律根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

否则,就将构成行政违法。

考点二:派出行政机关派出行政机关,简称派出机关,是指一级政府派出的行政机关,相当于一级政府。

只包括三种:(1)地区行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领导县政府。

(2)区公所,是县、自治县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领导乡政府。

(3)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指导居民委员会。

考点三: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人大产生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地方行政机关,有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三种。

(1)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按照行政区划由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

包括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是指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在行政法上,同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没有大的差别。

(3)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产生的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系统。

这不属于行政法考查的内容。

考点四:公务员的辞退辞退是因为公务员担任公职存在缺陷,国家单方面解除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公职关系的制度。

辞退的条件是:(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整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整理

1.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辨析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是行政主体的主要内容。

行政主体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机关,除此之外,行政主体还包括依法设立的政府行政机构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等部门或单位,其内涵较行政机关更为丰富多彩。

行政机关是依法享有特定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在一般情况下,是当然的行政主体,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适格的行政主体,在某种特定的范围内,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也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它与行政相对人相对,是行政相对人的对称;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它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相对,是监督主体的对称。

而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当事人的称谓,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法律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并列。

其次,行政主体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而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法律概念,用以指称享有某种法律地位,具有某种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法律组织。

此外,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具有包容关系,前者包容后者。

尽管行政机关在行政主体中占有极大的比重,但毕竟行政机关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即实行强制与执行性强制2.强制性。

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

正是这种措施所具有的强制性使其区别于行政机关实施的不需要借助于强制即能实现的其他行政措施。

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3.执行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实际、有效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

1.行政性。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权力而依法定职权实施的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终极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终极版)

第二章 行政主体
重点、难点: 1、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类型 2、行政机关的含义;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 3、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中央、地方)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组织)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6、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

第三章 行政职权
重点、难点: 1、行政职权的含义与特征 2、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 (1)行政职责的含义与特征 (2)行政权限的含义、特征、类型


第九章 行政诉讼概述
重点、难点: 1、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2、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3、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第十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重点、难点: 1、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3、行政诉讼管辖,尤其注意掌握级别管辖、地 域管辖的相关内容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总复习提要
四个部分:
一般原理(第一章) 主体部分(第二章、第三章) 行为部分(第四章、第五章) 救济部分 1、行政救济(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2、行政诉讼(第九—十二章)

第一章 行政法的概念
重点、难点: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2、行政法的渊源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 合理性原则 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
重点、难点: 1、行政许可的含义、特征、程序等 2、行政征收的含义、特征、种类 3、行政奖励的含义、性质 4、行政强制的含义、种类(行政强制措施、行 政强制执行) 5、行政裁决的含义、特征、种类 6、行政合同的含义、特征、具体表现形式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之行政处罚
重点、难点: 1、行政处罚的含义、特征 2、行政处罚的种类(学理上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3、行政处罚的程序 (1)决定程序(简易、一般、听证) (2)执行程序 4、其他。追诉时效、相对人的权利救济、“一事不再罚” 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根本概念1、{行政法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标准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标准系统。

〔18〕2、{行政关系分类}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视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一)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及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当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二)行政法制监视关系行政法制监视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视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展监视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视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行政法制监视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三)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四〕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及所属机构〔如部及司、局、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及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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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内容: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实质: 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形式:是难于制定统一法典的法2、行政法法源的含义:法的存在形式3、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限制与制定法。

第一,宪法与法律。

第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第三,行政立法。

4、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

第一,法律解释。

第二,判例。

第三,习惯和惯例。

第四,行政法理。

5、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

(定性,必须按法而行)第二,合理性原则。

(定量,依据情况而定)第三,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特点:1、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对等3、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有法律规范事先规定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和统一性5、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在解决方式上及程度有其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客体: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行政主体(我国):其一,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其二,具体指能够独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某一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机关: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派出机关:一级人民政府经有关机关批准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机构。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五个区别:1、设立机关不同2、行使职权不同3、种类多少不一4、法律地位不同5、职权来源不同7、行政机关的分类一、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二、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门性行政机关三、常设性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五、首长制与委员制行政机关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8、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监督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

9、其他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10、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条件:1、相应组织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如保密、安全、技术、经验以及工作人员特殊素质要求。

范围: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2、行业组织3、工青妇等社会团体4、事业与企业组织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11、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1、被授权组织在行驶法律法规所受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12、受委托组织:指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13、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条件:1、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3、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它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

范围:(略)14、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并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上,是作为与委托行政机关相对的独立一方当事人,即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和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

15、被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不同点:1、权力来源不同2、获得职权的程序不同3、要求的条件不同4、法律地位不同16,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17、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正当程序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18、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概念: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和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特征:1、时代特征:服务性、从属法律性2、法律特征:单方性、强制性19、行政行为的分类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区别:特定与否、是否反复实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对象不确定性、可反复适用性。

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对行政法规范适用是否灵活)3、依职权和应申请的行政行为4、要式和非要式行政行为5、作为和不作为的行政行为20、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立法是根据行政机关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与行政立法:前者是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后者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1、行政立法的分类分类: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依据取得形式)2、执行性立法和创造性立法(依据立法功能)3、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依据立法的主体)22、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划的总称。

23、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的合法:2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合法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权限合法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程序合法5、行为形式合法25、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效力含义后果确定力不可变更的效力行为一经作出应确定有效,不可更改拘束力必须付出的效力当事人应遵守,作出者应履行,不得作出矛盾行为执行力必须实现的效力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权利义务26、区别对象内容行政奖励适用于作出先进行为与贡献的人物质和精神利益行政给付适用于生活困难的特定社会群体物质利益27、行政许可的概念:(我国)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

依法作出准予与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有限设禁和解禁的行政行为,授益性行政行为,要式性行政行为)28、行政许可的分类:学理上的行政许可分类方法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2、排他性与非排他性许可3、独立证书和附文件许可4、权力性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实定法上的行政许可分类:1、一般许可2、特许3、认可4、核准5、登记29、可以不设行政许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30、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含义目的不同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许可略使行为人获得某种权利和资格允许相对人今后具有某种一般人禁止的权利(后及性)行政确认(结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甑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确定许可和证明相对人的法律和权利义务对已有身份事实能力的确认(前溯性)31、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确定、认定、证明、登记、鉴证32、行政裁决的概念:所谓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33、行政裁决的种类1、权属纠纷的裁决(草原、土地、水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2、侵权纠纷的裁决3、损害赔偿的裁决34、含义区别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个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税收或实物的行政行为无偿有形财产,主要是金钱可预见相对人行政征用有偿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劳动力)一般不能预见相对人35、行政处罚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特征1、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2、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3、是一种行政制裁种类1、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2、财产法(罚款、没收)3、行为法(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4、申诫法(警告、通告批评)原则1、处罚法定的原则2、公正公开的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5、职能分离的原则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36、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简易程序或当场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简易程序的使用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公民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

听证程序概念: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

特征:1、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2、听证公开进行3、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4、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5、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37、执行程序中的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条件: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1、出具罚款收据2、罚款的给付在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38、行政强制的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

(有义务不履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是行政主体对抗法定义务或者违反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或出于维护国家、社会公益的需要而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39、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5、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一般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40、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分为简介执行和直接执行间接执行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1、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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