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5篇
农药经销商的规章制度
农药经销商的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经销商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农药经销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法经营,保证所经销农药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第三条农药经销商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所经销农药在保质期内符合质量标准,定期对库存进行检查和清点,杜绝过期、变质产品的出售。
第四条农药经销商应建立合理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库存充足,同时避免库存积压,合理安排农药进货和销售计划。
第五条农药经销商应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产品知识和销售技巧,确保员工按规定操作,不得擅自调换包装或标签,对销售的产品要做到心中有数,确保知情达标。
第六条农药经销商应建立健全退换货制度,对于因质量问题导致的退货,应及时退款或换货;对于客户不满意或错购的情况,应提供合理的解决措施。
第七条农药经销商应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的需求和反馈意见,及时调整产品采购和销售策略,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八条农药经销商应严格遵守价格法规定,不得擅自变更产品价格,对于促销活动应提前报备,并明码标价,保障价格公平合理。
第九条农药经销商应建立健全疫情防控措施,保障员工和客户的健康安全,定期对店铺和库房进行消毒和通风,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农药经销商应加强对产品溯源的管理,确保产品的来源可追溯,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产品抽检和调查,维护行业声誉。
第十一条农药经销商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评估和控制各类风险,建立应急预案,保障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第十二条农药经销商应公开企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政府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农药经销商,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停业等处罚,严重者将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本规章由企业负责人领导,经企业全体员工讨论通过并报备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应定期检查和修订规章,确保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
以上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农药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全)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目录1、负责人(安全员)安全责任制2、营业员安全责任制3、安全教育制度4、消防管理制度5、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6、危险化学品(农药)经营管理制度7、农药销售流向实名登记制度8、农药销售宣传制度9、农药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10、营业员岗位职责11、农药(岗位)操作规程12、危险化学品(农药)装卸、搬运操作规程13、应急救援措施14、安全生产责任书负责人(安全员)安全责任制1.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经营第一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予以保证,并对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部委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规程、标准和指示,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3。
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颁发本经营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 确定本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目标,应与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
5. 按时参加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会议,及时传达会议精神。
6. 在经营活动中,应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督促安全员、营业员等其它危化品从业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危化品培训,确保持证上岗.7. 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8。
经常监督检查安全工作,对在安全生产中有重大贡献者进行奖励,对酿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罚.营业员安全责任制1. 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2. 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3。
营业员要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农药)的危险特性,经过相应培训,掌握危险化学品(农药)基本知识,并且有责任配合用药部门做好安全有效使用危险化学品(农药)的宣传工作。
4. 售出的危险化学品(农药)必须有完整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5. 对已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农药)要及时上报处理;过期的产品须送农药检验部门检定获准销售的方可售出.6。
农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农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篇一: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农药属于有毒、易燃危险化学品,为了保证农药经营过程的安全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农药经营单位必须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4、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中须经国家授权的部门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
5、农药经营、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6、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规模大小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做好防火、防毒、防盗工作。
7、经营、储存场所须根据所涉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性质分类、分库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温存。
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农药。
农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人畜安全,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二、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
上述内容缺一不可,必须逐一查看认真研究,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生产中有关管理部门查询。
三、农药销售台帐制度所售出的农药逐一登记上册,建立完善的进销台帐。
对购药者当面耐心讲明使用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农药管理制度三篇
农药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农药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职工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条农场农技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三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施药安全操作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四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和中草药材。
第五条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六条农技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第七条不得使用高毒、残效期长的农药,绝对禁止使用普施特、豆草特、氟乐灵、磺酰脲类等农药,保证结构调整。
植保人员要对本农场农药的使用情况及时准确登记,做好农药使用档案,如发现由于上年使用禁用农药,对后作物造成药害的将追究该植保人员经济责任。
第八条田间喷药前要将使用农药的种类及名称报给植保人员,植保人员在喷药作业时要到现场检查农药使用情况,及时指导工人喷药,坚决杜绝农场禁止使用的农药。
第九条有机产品生产农药的使用必须在农场农技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条晒场、田间使用的各种肥、药包装物,不得随意乱丢,如出现随意扔药瓶、包装物,管理区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农药使用责任制,严防任何药害事故发生,水稻喷洒必须严格清洗药灌和喷药管,要多次用火碱或清洗剂清洗机械,要专人配药,农药的配制、喷洒方法正确、在农药用量上必须准确,防止任何错喷、重喷、漏喷、在地内加药等现象发生;喷药作业时要选好风向,注意避免农药漂移对临近作物的危害。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五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1、公司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经营安全事故隐患。
2、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有关安全经营的规定和要求,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好本单位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消除并报告总公司,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
4、搞好安全器材,消防设施,防护器材检查和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状态,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5、加强职工管理和培训,提高职工经营和管理水平,提高经营业务能力,保持仓库、经营场所清洁、整齐,争创文明经营管理单位。
6、员工要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反经营安全管理规定,努力工作,热情待客,文明经商。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二)是指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保护农民和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推动农药行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 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农药的经营活动。
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 农药品种管理:农药经营者只能经营经过批准的农药品种,在经营中严禁销售假劣农药和过期农药。
对于违规经营的农药品种要进行严厉处罚。
3. 农药包装和标志管理:农药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对农药进行正确的包装和标注,确保农民和消费者能够清楚了解农药的性质、用途、用法和注意事项。
4. 农药经营场所管理:农药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要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5. 农药经营记录和报告: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农药进销存记录,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农药经营情况。
这样可以加强对农药流向的监管,确保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6. 农药经营人员管理:农药经营者必须合法聘用经过培训和持有证书的农药经营人员,确保农药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农药使用管理规定(5篇)
农药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人身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农、林、牧业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农药包括用于农、林、牧业防治病、虫、草、鼠、螺等有害生物的药剂,以及提高这些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用于植物或农、林产品的防腐保鲜剂;调节植物或昆虫生长发育等的药剂。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农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药使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农药使用管理负责制,指定负责人,负责农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和教育,并对管辖范围内使用农药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计量、环保、卫生、商业、林业、公安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植物保护机构应对使用者所使用的农药的质量、效力和使用范围等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农药使用者有权利和义务举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
第六条植物保护机构应对农药使用者进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农药安全使用技术的培训和指导。
农药使用者有义务接受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经营单位销售的农药,必须具有完整的标签,载明如下内容:(一)农药名称;(二)规格;(三)国产农药的标准号、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号、注册商标及进口农药登记证号;(四)净重或净容量;(五)生产厂名、地址;(六)农药类别;(七)使用说明;(八)毒性标志及注意事项;(九)生产日期或批号;(十)有效期。
不得销售和使用标签内容不齐全或鉴别不清、包装破损及过期的农药。
第八条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按照标签及说明书的内容正确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增加用药浓度和数量。
配药和施药时要做好预防措施,以防人畜中毒及污染其他作物和环境。
第九条施用过农药的作物必须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才能采收、出售和食用。
第十条禁止在蔬菜、水果、茶叶、花卉、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配剂。
农药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农药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类安全生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农药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药生产企业、农药销售企业、农药使用单位等。
第三条农药类安全生产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农药类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好农药类安全生产工作,并配合政府、社会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农药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生产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农药生产安全。
第六条农药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对农药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农药销售过程的安全。
第七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使用管理制度,培训农药使用人员,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农药使用的安全。
第八条农药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求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农药类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保生产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农药销售企业应当对农药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确保农药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农药产品。
第十一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农药,加强使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农药使用的安全。
第十二条农药类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农药类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安全生产技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章农药类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类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立即整改,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农药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经营管理,保障农产品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单位及经营人员,包括农药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科学管理、健康安全的原则,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
第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经营,不得违法生产、销售或使用农药,不得向未经合法培训的人员销售农药。
第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确保农药安全使用。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生产农药。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生产设备正常运转,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制度,对产品进行溯源管理,确保产品流通环节可追溯。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定期进行生产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业化验人员,建立实验室,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对废水、废气和废渣进行处理,确保环境污染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减少生产事故发生。
第三章农药销售管理第十四条农药销售单位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药产品。
第十五条农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码标价,提供合格产品,并做好售后服务。
第十六条农药销售单位应当对进货来源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进货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农药销售单位应当加强库存管理,做好农药储存,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农药销售单位应当加强销售人员培训,提高产品知识和安全使用意识,规范销售行为。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篇)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农药是保障农作物和农产品生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和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农药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1. 农药生产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和目标,并将其写入企业年度目标管理中。
2. 农药生产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 农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农药生产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农药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 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环境要求1. 农药生产车间应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配备必要的通风设备和防爆设备。
2. 农药生产企业应及时更新生产设备,确保其良好的运行状态,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3. 农药生产企业应确保生产场所的卫生和清洁,并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
4. 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农药存储库,储存农药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四、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要求1. 农药生产企业应制定合理的生产计划,并确保按计划生产,严禁擅自修改生产程序和配方。
2. 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原料和成品质量检验制度,严格控制原料和成品的质量。
3. 农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控制,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4. 农药生产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农药质量的监控和管理工作。
5. 农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农药产销数据的分析和研判,及时跟踪农药市场的动态。
五、农药生产企业的产品追溯要求1. 农药生产企业应将每批农药产品的生产信息和质量检验报告进行记录和保存,并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
2. 农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农药产品的追溯工作,确保农药产品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3. 农药生产企业应向农药产品使用者提供农药使用指南和注意事项,提示其正确、安全使用农药。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制度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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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本规定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防治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各种药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对农药的经营(包括采购、贮存、分装、销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和县、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药主管部门)。
工商、技监、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的质量监督第五条(经营资格)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予经营农药的营业执照,并配备熟悉农药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
个人不得经营农药。
第六条(准予经营的农药)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各种农药,必须同时具有《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下同)、《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境外农药的管理规定)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和经营。
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在本市进行试验。
第八条(不准经营的农药)凡经农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或者进口。
第九条(农药经营的质量管理)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好农药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禁止经营假冒、伪劣农药。
第十条(农药的包装)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标签说明。
农药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
农药安全生产经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健康,保护环境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经销商、农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药生产经营应当遵循“安全、合法、科学、环保”的原则,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分工、流程,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操作规范、安全生产。
第六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设备,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产品原料的检验验证,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八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出厂质量可追溯。
第九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生产设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生产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物资和资源,建立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循质量管理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作业规范,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原材料进行验收,并建立原材料质量追溯记录。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保障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生产过程,并进行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内部质量审核,确保质量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产品实施抽检,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确保质量安全。
农药经营规章制度
农药经营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
第三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经营记录,包括农药购进、销售、使用等情况,并按照规定保存备查。
第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库存的农药进行检查和清点,确保农药储存条件符合要求,杜绝过期、变质农药的使用和流通。
第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违规操作和事故发生。
第六条,农药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农药经营相关资料和信息,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指导。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布农药市场信息,保障农药市场秩序稳定。
第八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与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自律,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惩处。
第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告。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药经营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农药经营活动安全、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农药经营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药经营安全检查。
第二章农药采购与储存第六条农药采购部门应当建立农药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等信息。
第七条农药采购部门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确保供应商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
第八条农药采购部门应当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农药产品,并索取相应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第九条农药储存部门应当建立农药储存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生产厂家等信息。
第十条农药储存部门应当将农药存放在专用的农药仓库内,确保农药仓库的温湿度、通风、防晒、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等设施完善。
第十一条农药储存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药仓库进行清理,确保农药仓库的整洁、安全。
第三章农药销售与使用第十二条农药销售部门应当建立农药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购买单位、购买人、销售日期等信息。
第十三条农药销售部门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农药使用说明书,告知购买者农药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等。
第十四条农药销售部门应当对购买者进行农药使用安全培训,提高购买者的安全意识和使用技能。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农药使用安全、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农药使用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使用技能。
第十七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说明书进行农药使用,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
农资店农药经营规章制度6
农资店农药经营规章制度6为了规范农资店农药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服务质量,制定了以下规章制度,希望大家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农资店的良好经营秩序。
第一章经营许可1.1 农资店必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和规定经营,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经营项目。
1.2 农资店须遵守国家有关农药经营管理规定,不得销售禁止销售的农药产品,否则将被终止经营许可。
第二章产品质量2.1 农资店所售农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未经检验合格不得销售。
2.2 农资店要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对于过期、变质或者有明显质量问题的产品,须及时报废处理,不得销售给消费者。
2.3 农资店要做好农药产品的储存和保管工作,保证产品不受潮、变质、受污染等情况,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章售后服务3.1 农资店要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农药使用指导和咨询服务,解答消费者对农药使用的疑问,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农药产品。
3.2 农资店要保持良好的售后服务态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维护和提升良好的企业形象。
3.3 农资店要建立健全的退换货制度,对于质量问题的产品,消费者可以提出退换货要求,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价格管理4.1 农资店要合理定价,不得擅自提高农药产品价格,也不得进行低价倾销,以规范市场秩序。
4.2 农资店要对农药产品价格进行明码标价,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4.3 农资店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监管规定,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确保价格公平合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5.1 农资店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员工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5.2 农资店要做好农药产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教育,确保员工了解农药的危害性及安全操作规程。
5.3 农资店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六章违规处理6.1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农资店,将依据严重程度进行处理,最终结果可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处罚。
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保障农田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农药经营使用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农药经营管理第二条农药经营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农药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及时了解农药产品的市场供需情况,并根据市场需求合理配置农药产品。
第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对所经营的农药产品进行有效管理,确保产品的质量、有效期限和完整包装。
第六条农药经营者应定期对农药存放场所进行清理、消毒和通风等工作,确保存放环境符合农药存放的条件。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农药产品,并保留销售记录和购货凭证,以备核查。
第八条农药经营者应向农民提供农药使用指导,引导农民正确、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第三章农药使用管理第九条农民在使用农药前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了解产品的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使用剂量等信息。
第十条农民在使用农药时应佩戴防护用具,如手套、口罩、防护服等。
第十一条农民应按照农药的使用剂量、使用方法和使用频次进行使用,并根据作物生长发育期合理安排施药时间。
第十二条农民在使用农药时应注意风向和风速,并避免在风力大的情况下施药,以防止农药的飘散和对非目标作物的伤害。
第十三条农民在使用农药后应及时清洗使用工具和器械,并注意自身的卫生和清洁。
第十四条农民在使用农药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得滥用农药,不得超剂量使用。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者应记录农药使用情况,包括使用剂量、使用时间、使用区域等,并保留购药凭证。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六条农药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农药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或使用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农药监管机构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警告;(二)责令停止经营或使用;(三)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四)罚款;(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因农药经营或使用导致农田环境污染、农产品质量问题或其他环境和健康风险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追究责任,并依法进行修复和赔偿工作。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安全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三条农药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科学用药、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农药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农药安全。
第二章农药生产企业管理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
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农药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生产安全。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农药进行安全性、有效性评价,并在产品标签上标明相关信息。
第三章农药经营企业管理第九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条件进行经营。
第十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农药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经营安全。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企业应按照农药标签上的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销售农药,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农药使用者应按照农药标签上的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超出农药使用范围和剂量。
第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合理存放农药,避免农药泄漏、污染和误食。
第十五条农药使用者应妥善处理废弃农药包装物,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六条农药使用者应接受农药安全培训,提高农药安全使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农业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农药环境影响的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使用不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对农药对人体健康的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使用不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农药店农药管理项规章制度
农药店农药管理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店的经营管理,保障农药的安全使用,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药店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农药管理,确保农药的销售、储存、使用符合规定。
第三条农药店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管理制度,保证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农药销售管理第四条农药店应当在经营范围内销售经国家批准的合格农药,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第五条农药店应当保持农药样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做好备案登记工作。
第六条农药店应当设置专门负责农药销售的人员,并定期进行销售技术培训。
第七条农药销售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依法出具销售票据,保留销售记录,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备销售情况。
第八条农药销售人员应当对购买农药的顾客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告知其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防止误用造成危害。
第九条农药店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制度,确保销售的农药能够追溯到来源。
第十条农药店应当定期检查库存情况,确保库存的农药品质安全。
第三章农药储存管理第十一条农药店应当有专门的农药储存库房,保证储存条件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农药储存库房应当定期检查消毒,保持干燥通风,防止倒塌。
第十三条农药储存库房应当分类存放,根据农药性质等级放置,避免混装混放。
第十四条农药储存库房应当设置专门负责人,定期检查农药的保存情况。
第十五条农药储存库房应当设置防火、防爆、防雷装置,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农药店应当建立农药库存台账,做到清晰明确,随时掌握库存情况。
第四章农药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农药店应当在销售农药时提供必要的使用说明书,告知顾客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八条农药店应当为园林、农场等客户提供农药使用方案,合理配置农药使用数量和方式。
第十九条农药店应当组织开展农药使用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条农药使用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使用农药。
第二十一条农药使用人员在使用农药时应当穿着防护装备,避免接触。
农资经营规章制度
为确保农资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农资经营质量管理制度1. 进货检查和检验- 农资产品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资料,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 对存在质量疑问的产品,应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质量管理- 经营的农资产品必须保证质量,不得以次充好,严禁销售无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检验不合格的农资产品。
- 建立健全农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
3. 过期农药处理-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并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县农业局统一处理。
- 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处理,应在产品上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单独存放。
4. 质量事故报告- 如发生质量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对因农资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的情况,查证属实后,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二、经营服务制度1. 产品使用指导- 指导使用农资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 提供专业的农资使用咨询服务,帮助用户提高农资使用效果。
2. 质量承诺- 对所经营的产品作出质量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
- 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或含有违禁成分的农药)以及撤销登记的农药。
3. 售后服务- 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对购买农资产品的用户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 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确保用户权益。
三、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2. 因农资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损失的,经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各经营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农资市场秩序稳定,为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安全的农资产品。
农药经销店的规章制度
农药经销店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药经销店的经营行为,保障农药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经营范围1. 经销店主要经营农药、农药工具和其他相关产品,禁止销售过期或劣质产品。
2. 经销店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农药。
第三章经营管理1. 经销店应当设立专门的收银和配送人员,确保农药的准确配送和结算。
2. 经销店应当定期检查库存,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3. 经销店应当制定完善的销售记录和报备制度,保留销售记录和出库单据至少一年。
第四章安全管理1. 经销店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农药的储存、运输和销售工作,并确保产品的安全使用。
2. 经销店应当设立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确保员工和顾客的安全。
3. 经销店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章员工管理1. 经销店应当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农药知识和安全意识。
2. 员工应当遵守店内的规章制度,不得私自调换商品位置或擅自销售产品。
3. 员工应当遵守劳动保护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质量保障1. 经销店应当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检,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经销店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产品的检测和鉴定工作。
3. 经销店应当制定完善的产品退换政策,保障顾客的权益。
第七章违规处罚1. 经销店如发现员工违规操作或产品有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上报有关部门。
2. 经销店如存在经营许可证过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当及时整改,否则将被责令停止经营。
3. 经销店如不遵守本规章制度,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营业等。
第八章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经销店应当严格遵守。
2. 经销店如有需要修改本规章制度,应当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3.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经销店,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上为农药经销店的规章制度,经销店应当认真执行,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和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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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5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 __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__危险
性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__产品质量法》。
加强危险
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名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依法、有序、规范地开展农药经营,为农业生产服务,特制定以下农药经营管理制定:
1. 严把进货渠道关,不经营无“三证”产品,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不合规农药进入市场,杜绝坑农害农事故发生,维护农民的利益。
2. 建立农药进销货台账记录制定,掌握每一批次农药的进销对象,为责任追究保留凭证。
3. 规范经营农药,不准擅自向农民及分销商推荐在超登记作物及防治对象上超范围使用农药。
4. 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与农药同库混置。
5. 保持库房清洁,农药必须分品种、类别,按堆放层高标准堆放整齐,并留有消防通道,确保消防畅通。
6.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须更换的应及时更换。
7. 不准在库房中抽烟。
8. 库房不准在库房内饮食居住,不准使用电炉、取暖,及家用电器。
不准乱拉、乱接电线,避免火灾发生。
9. 对过期报废、滞销、包装破损的货物、存在质量
问题的农药,分品种、类别另行堆放并设有明显标识。
过期、报废农药不得随意处置,应按照环保的要求,退回原生产厂家处理。
在离开库房前应关闭一切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库房。
值班人员应随时检查库房安全情况。
石堤镇姜涛种子农药化肥销售部
农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梨树县富腾农资有限公司
目录
1、负责人(安全员)安全责任制
2、营业员安全责任制
3、安全教育制度
4、消防管理制度
5、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6、危险化学品(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7、农药销售流向实名登记制度
8、农药销售宣传制度
9、农药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0、营业员岗位职责
11、农药(岗位)操作规程
12、危险化学品(农药)装卸、搬运操作规程
13、应急救援措施
14、安全生产责任书
负责人(安全员)安全责任制
1.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经营第一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予以保证,并对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部委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规程、标准和指示,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3. 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颁发本经营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 确定本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目标,应与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
5. 按时参加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会议,及时传达会议精神。
6. 在经营活动中,应进一步明确危
险化学品(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督促安全员、营业员等其它危化品从业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危化品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7. 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8. 经常监督检查安全工作,对在安全生产中有重大贡献者进行奖励,对酿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营业员安全责任制
1. 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
2. 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
3. 营业员要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农药)的危险特性,经过相应培训,掌握危险化学品(农药)基本知识,并且有责任配合用药部门做好安全有效使用危险化学品(农药)的 __。
4. 售出的危险化学品(农药)必须有完整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5. 对已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农药)要及时上报处理;过期的产品须送农药检验部门检定获准销售的方可售出。
6. 不违章操作,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操作,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7. 应向客户主动提供危险化学品(农药)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应向客户传输有关安全防护知识。
安全教育制度
1. 新进单位员工须经过安全教育方能上岗工作。
2. 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3. 由单位负责人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并考核。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1、负责人(安全员)安全责任制
2、营业员安全责任制
3、安全教育制度
4、消防管理制度
5、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6、危险化学品(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7、农药销售流向实名登记制度
8、农药销售宣传制度
9、农药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0、营业员岗位职责11、农药(岗位)操作规程
12、危险化学品(农药)装卸、搬运操作规程 13、应急救援措施14、安全生产责任书
负责人(安全员)安全责任制
1.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经营第一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予以保证,并对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部委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规程、标准和指示,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3. 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颁发本经营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 确定本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目标,应与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
5. 按时参加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会议,及时传达会议精神。
6. 在经营活动中,应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督促安全员、营业员等其它危化品从业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危化品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7. 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8. 经常监督检查安全工作,对在安全生产中有重大贡献者进行奖励,对酿成重大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营业员安全责任制
1. 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
2. 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
3. 营业员要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农药)的危险特性,经过相应培训,掌握危险化学品(农药)基本知识,并且有责任配合用药部门做好安全有效使用危险化学品(农药)的 __。
4. 售出的危险化学品(农药)必须有完整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
5. 对已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农药)要及时上报处理;过期的产品须送农药检验部门检定获准销售的方可售出。
6. 不违章操作,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操作,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7. 应向客户主动提供危险化学品(农药)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应向客户传输有关安全防护知识。
安全教育制度
1. 新进单位员工须经过安全教育方能上岗工作。
2. 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
3. 由单位负责人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并考核。
4. 单位内培训的内容包括:国家有关的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农药)的理化指标和危险特征及防护措施。
5. 开展安全活动,参加全国的“安全周活动”。
购买安全宣传资料。
消防管理制度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