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制度大全
农药管理制度三篇
农药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农药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职工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条农场农技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三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施药安全操作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四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和中草药材。
第五条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六条农技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第七条不得使用高毒、残效期长的农药,绝对禁止使用普施特、豆草特、氟乐灵、磺酰脲类等农药,保证结构调整。
植保人员要对本农场农药的使用情况及时准确登记,做好农药使用档案,如发现由于上年使用禁用农药,对后作物造成药害的将追究该植保人员经济责任。
第八条田间喷药前要将使用农药的种类及名称报给植保人员,植保人员在喷药作业时要到现场检查农药使用情况,及时指导工人喷药,坚决杜绝农场禁止使用的农药。
第九条有机产品生产农药的使用必须在农场农技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条晒场、田间使用的各种肥、药包装物,不得随意乱丢,如出现随意扔药瓶、包装物,管理区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农药使用责任制,严防任何药害事故发生,水稻喷洒必须严格清洗药灌和喷药管,要多次用火碱或清洗剂清洗机械,要专人配药,农药的配制、喷洒方法正确、在农药用量上必须准确,防止任何错喷、重喷、漏喷、在地内加药等现象发生;喷药作业时要选好风向,注意避免农药漂移对临近作物的危害。
农药管理制度汇编
农药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药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公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方针,保证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
第三条农药管理工作包括农药登记、生产、流通、使用、残留监测、事故处理等环节。
第四条农药管理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加强农药管理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第五条农药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形成协同合作、监督管理的机制,确保农药管理工作的高效、有序推进。
第六条农业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管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农药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保障农药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七条对于《农药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满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制度。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农药登记管理第九条农药登记管理是农药管理的首要环节,应当依法进行登记,经过审批后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农药登记需提供详实的产品技术资料,包括农药名称、成分含量、用途、使用方法、用量、用药期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一条农药登记需要具备一定的测试报告和实验数据,包括安全性、毒性、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二条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依法实施审批程序,确保审批程序的透明和公正。
第十三条农药登记审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应当予以驳回。
第十四条对农药登记审批中存在违规操作、虚假资料、贿赂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农药登记管理目标是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保证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和农业生产的安全。
第三章农药生产管理第十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生产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
第十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生产操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分装、经营、运输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农药监督管理所需经费予以保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开发、研制、生产及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对研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第五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药安全预警机制。
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农药质量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质量抽检结果。
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七条在本市生产、分装和进口农药必须依法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
第八条申请生产、进口农药登记,应当提供农药样品及下列资料:(一)农药的产品化学资料;(二)农药毒理学、药效试验报告;(三)环境影响评价、残留试验报告;(四)标签、标准等其他资料。
第九条申请农药分装登记,应当提供分装授权书、农药登记证、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标签等资料。
第十条申请农药登记,应当向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
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报____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农药临时登记、农药登记需续展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农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续展登记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在登记有效期内的农药产品,改变剂型、含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农药登记的药效、毒理学等试验,必须由依法认证的单位承担。
农药九个管理制度
农药九个管理制度一、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登记是指农药生产企业向国家农药管理部门提交农药的注册申请,经过专家评审后获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只有经过登记的农药才能在市场上合法流通和使用。
农药登记制度是保证农药品质和安全性的重要措施,也是农药监管的基础。
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农药。
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是保障农药生产规范和质量的重要手段,只有合格的生产企业才能生产符合标准的农药产品。
三、农药流通管理制度农药流通管理制度是针对农药经销商和零售商的管理规定,包括经营许可、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数量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农药的合法流通和销售。
四、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制度农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农药使用者在购买和使用农药时必须参考的重要信息。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制度规定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以及标签和说明书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五、农药残留监测制度农药残留监测是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测,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农药残留监测制度规定了监测对象、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等方面的规定。
六、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农草使用者和环境安全的重要措施,包括农药使用培训、使用方法、使用量、使用时间等方面的规定,以减少农药对人体和生态环境的危害。
七、农药包装和储存管理制度农药包装和储存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农药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安全和稳定。
规定了农药包装的材质、标识、密封性等要求,以及农药储存的环境、温度、湿度等要求。
八、农药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农药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农药包装和废弃物的处理,防止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规定了农药包装的回收、再利用和废弃物的处理方法,以保护环境和资源。
九、农药监督检查制度农药监督检查制度是对农药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农药的规范管理和合法使用。
农药监督检查制度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监督举报等方式,加强对农药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农药的管理制度
农药的管理制度关键信息:1、农药的采购渠道2、农药的储存条件3、农药的使用规范4、农药残留检测要求5、人员培训与防护措施6、违规使用的处罚规定1、总则11 本协议旨在规范农药的管理,确保农药的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2、农药采购21 采购渠道必须合法合规,选择具有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
211 建立农药采购台账,详细记录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应商等信息。
212 采购的农药必须具有完整的标签和说明书,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农药储存31 设立专门的农药储存仓库,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设施。
311 不同种类的农药应分类存放,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312 储存仓库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4、农药使用41 使用者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农药的特性、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411 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严格控制使用剂量、使用次数和安全间隔期。
412 记录农药使用的时间、地点、作物、用量等信息,建立使用档案。
5、农药残留检测51 定期对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
511 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不得上市销售。
512 建立检测数据档案,保存检测记录和结果。
6、人员培训与防护61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农药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611 使用者在使用农药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防护服等。
612 对接触农药的人员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7、违规处罚7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使用农药资格等处罚。
711 因违规使用农药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81 本协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订。
811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相关管理部门所有。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模版为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畜中毒,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采购管理制度1、采购部根据农药经营部申报计划制定采购清单,经总经理审批后,采购符合规定的农药;2、所采购的农药需具备国家规定要求的“三证”:农药产品登记证、农药产品执行标准、农药生产批准文件;二、农药仓库管理制度1、建立专用的农药产品存放库,库房要相对独立、干燥整洁、存取方便;2、农药库有专门的保管人员,并制定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农药使用责任制;3、有清晰、连续的农药出入库记录;4、农药按说明要求,分类分隔安全存放;5、每周清理农药库存一次,并做好弃置农药的有关记录。
三、弃置农药药液和农药包装器具处理规定1、农药库房出的农药数量应和回收的包装数量相符;2、空的包装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类放置,统一进行处理;3、过期的农药,破损的器具和容器应集中处理;4、定期(每季)对过期农药、包装箱具和农药容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由农药提供商统一进行回收处理;5、保留相关记录(弃置农药药液处理记录表;废弃农药包装箱器具处理记录表)。
四、安全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3、农药部经理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4、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5、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6、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7、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8、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农药经营管理制度模版(二)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农药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农药的安全使用,维护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健康,适用于所有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农药管理制度大全
农药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健康,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药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内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等各个环节,适用范围涵盖化肥、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各类农药。
第三条农药管理工作要坚持科学、规范、公正、高效的原则,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农民健康。
第四条农药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风险评估、应急处置和信息公开等机制,加强农药的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五条国家将通过定期进行农药检验、监测和评估,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实施严格的监管和管理措施。
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农药,并提供标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合格的产品质量。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GMP认证标准进行生产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农药的进货、销售、储存等环节的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第九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农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农药,不得过量使用或者乱用农药,以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资质,方可生产经营农药。
第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农药生产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药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原辅材料进货检验,产品质量检测及质量追溯管理。
第十三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记录和档案,确保产品生产过程合规、透明和可追溯。
第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人员操作规范、安全意识强。
第十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对不合格产品停止生产并及时处理,确保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第十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新产品研发,逐步更新和改进产品,提高产品的安全性、效果和环保性。
农药质量管理制度范文(4篇)
农药质量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质量管理,保护农作物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药质量管理制度适用于生产、流通、使用和检验等环节的农药。
第三条农药质量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生产管理、流通管理、使用管理和检验管理等。
第四条农药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农药质量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合法经营资质、生产设施符合要求、生产技术能力强、质量管理体系完善。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农药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控制计划。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追溯能力。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问题。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实施和维护农药生产记录,确保完整、准确、可追溯。
第三章流通管理第十一条农药流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合法经营资质、经营场所符合要求、库房设施完善、仓储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农药流通企业应建立健全农药存储管理制度,进行货物质量检验和监控。
第十三条农药流通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追溯能力。
第十四条农药流通企业应对农药销售进行登记和备案,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农药流通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农药质量和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农药流通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进口农药进行合规审核。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七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合法经营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有效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建立农药管理制度,明确农药使用的目的、方法、剂量和防护要求。
第十九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农药使用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农药安全和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十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建立和维护农药使用记录,确保使用过程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农药使用单位应建立废弃农药处理制度,做好废弃农药的分类、包装、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农药使用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农产品质量检测,确保农产品不超过相关农药残留标准。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5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农林牧副渔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凡施用于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农药,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采购、贮存、销售(以下统称为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上海市农业局是本市农药管理的主管机关,其执行机构是上海市农药检定所。
各县农业局和上海市农场管理局负责所属范围内的农药管理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
第二章农药的质量监督第五条各种农药必须具有农牧渔业部核发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方可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经营和使用。
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进行试验。
第七条凡经农牧渔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使用和进口。
第八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在采购、贮存、销售过程中,应做好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商标说明。
没有商标说明或商标说明脱落、商标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出售。
第十条经营农药的单位为方便销售和使用,需要将原包装农药改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附贴新的明显的商品说明。
新的商品说明必须具备农药品名、含量、重量(或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标记、原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改装单位、改装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经营农药的单位自行改装的农药,如需对外批发或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事先向市农药管理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须在商品说明中注明批准文号。
第十二条凡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降效或失效农药,均必须予以封存,在农药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以前,不得销售和使用。
禁止制造和销售假农药。
第三章农药的安全使用第十三条经营农药的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配备熟悉农药商品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
农药八项管理制度
农药八项管理制度一、农药购买管理制度1. 农药的购买必须持有效的农药购买证,网上购买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2. 农药经销商必须合法经营,购买农药时必须提供合法购药凭证。
3. 农药销售必须按照农药的登记证明进行,不得销售过期或者变质的农药。
4. 农药的购买数量必须符合田间使用的原则,不得超量购买。
二、农药存储管理制度1. 农药存储必须选择干燥通风、远离火源的地方,不得与食品、水源等物品放在一起。
2. 农药存储室内必须有明显的标识,标注有毒、易燃等警示标识。
3. 农药存储室内必须定期清理,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存放杂物。
4. 农药必须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发生事故。
三、农药配送管理制度1. 农药配送必须按照合同制度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订单的内容。
2. 农药配送必须配备专业人员,做好农药的包装、运输等工作。
3. 农药配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农药的安全到达目的地。
4. 农药到达农田后,必须有专人进行验收,确保农药的品质和数量与订单一致。
四、农药使用管理制度1. 农药使用必须按照农药的使用说明进行,不得滥用或者错误使用。
2. 农药的施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条件下进行,不得在禁限制施农期内使用。
3. 农药喷洒必须做好周围环境的保护措施,避免农药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4. 农药施用后必须及时处理包装物,不得乱倒或者随意丢弃。
五、农药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1. 废弃的农药必须放置在指定的地点,不得乱倒或者随意丢弃。
2. 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必须进行分类处理,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在一起。
3. 废弃的农药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处理,不得私自处理或者销售。
4. 废弃的农药必须做好记录,包括数量、种类等信息,用于追溯和监管。
六、农药残留检测管理制度1. 农产品必须定期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2. 农产品一旦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 农产品必须保存检测报告,用于追溯和监管。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5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农田环境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者,包括生产、批发、零售、经销、使用等环节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农药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采取科学、合规的方式开展农药经营活动。
第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农药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农药的合理使用和环境安全。
第二章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第五条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农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证书。
农药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确定经营范围。
第六条农药经营者取得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应按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标准和质量控制要求,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备有农药经营许可证和相关备案文件,并按规定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要求第八条农药经营者应设立专门的农药管理部门或农药管理员,负责农药的采购、储存、销售、使用等工作。
农药管理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农药采购管理制度,确保农药采购的合理性,禁止购买、销售假冒伪劣农药。
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设置农药储存库房,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确保库房的安全和农药的质量。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农药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要求和程序,准确记录销售信息,确保农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农药经营管理控制措施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对农药的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实施严格的管理控制措施,保证农药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者应确保农药的储存环境符合规定的要求,避免农药受潮、变质或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农药库房,清理过期农药和破损包装农药,及时报废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者应对农药销售进行严格监管,禁止销售过期、未经许可的农药。
并根据需要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和说明书。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农药使用登记制度,记录农药的使用情况,包括用量、作物名称、使用时间等信息,并建立档案进行保存。
农药管理制度大全
农药管理制度大全一、农药使用管理制度1.农药使用登记制度:对每次农药使用行为进行登记,包括农药名称、用量、使用方法、施用日期、施用地点等信息,并根据情况进行备案。
2.农药储存管理制度:规定农药储存场所的要求,如通风、防潮、防火等条件,并对农药的储存方式、包装规格等进行要求。
3.农药购买管理制度:规定农田使用农药前需经过购买程序,包括购买渠道、购买数量的核实、购买记录等。
4.农药配制管理制度:对农药配制行为进行规范,包括配制农药的操作程序、设备清洁消毒要求等。
5.农药投放管理制度:对农药投放行为进行管理,制定施药条件、施药时间、施药方式、施药量等要求,并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6.农药中毒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农药中毒应急预案,明确响应流程、应急处置措施、医疗救援等要求。
二、农药包装标识管理制度1.农药包装标识规定:规定农药包装上标注的信息,包括农药名称、批准文号、生产厂家、有效期、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2.农药包装质量管理制度:对农药包装的材质、印刷质量、密封性等进行要求,确保农药包装的完好性和可信度。
3.农药包装标识审核制度:对农药包装标识进行审核,确保其准确、清晰、一致。
三、农药销售管理制度1.农药销售许可制度:规定农药销售企业需经过许可程序,包括证明文件的提供、企业资质的审查等,并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
2.农药销售记录管理制度:对农药销售行为进行记录,包括销售日期、销售数量、销售对象、销售凭证等,并建立档案备查。
3.农药销售人员管理制度:要求农药销售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关资质,并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农药残留监测管理制度1.农药残留监测计划制定:制定农药残留监测的计划,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样品的采集方法、监测频率等。
2.农药残留样品采集管理制度:规定农药残留样品的采集方法、采集地点、采集人员资质等要求,并确保样品的质量和代表性。
3.农药残留监测结果分析和报告制度:对农药残留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农药管理制度全套
农药管理制度全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的管理,保护农业生产环境和农产品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药,是指农业、园林、卫生等生产和服务活动中使用的用于防治病虫害、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化学农药、生物农药、微生物农药和其它农药。
其中,农药包括农药技术、仓储、运输、销售、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农药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护环境,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量,推广绿色防治技术。
第四条农药管理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农药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防止有害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五条农药管理工作必须根据农业生产实际,不断改进管理制度,加强对绿色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六条农药管理工作必须重视科学研究,注重技术创新,加强农药储备和库存管理。
第七条农药管理工作必须强调对农民进行农药安全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农药管理工作必须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把关,确保农产品合格、安全。
第九条鼓励农药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开发生产新型农药和绿色农药。
第十条建立健全农药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和团体的协作,共同促进农药管理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农药登记管理第十一条农药登记管理是农药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农药登记管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保证农药登记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十三条农药登记管理工作应当充分考虑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登记标准和程序,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药登记工作。
第十四条农药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对农药生产企业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实验检测,确保农药的质量、效果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农药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农药登记申请进行审批,并向农药生产企业发放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农药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药登记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农药登记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农药经营14项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14项管理制度一、农药购进管理制度1. 农药供应商筛选与评估•在挑选农药供应商时,首先要对其资质、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查核其是否具有相关许可证书。
•评估供应商的服务能力、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等,确保供应商能够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和服务。
2. 农药商品验收与入库•农药入库前,应对农药商品进行全面的验收,包括包装完好、标签清晰、日期有效、无异常气味等。
•每批次农药商品都要进行详细的登记和标记,并妥善保管,确保农药商品的追溯能力。
3. 农药库存管理•定期进行农药库存的盘点,确保库存数据准确无误。
•对过期、损坏、变质等情况的农药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二、农药销售管理制度4. 农药销售台账记录•对每次农药销售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客户信息、销售数量、销售金额、销售时间等。
•销售记录要做到真实可靠,以备后续查询和参考。
5. 农药销售合同管理•农药销售前需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明确产品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日期等关键信息。
•合同要妥善保管,以备后续查阅和核对。
6. 农药销售返货处理•对客户返货的农药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数量无误。
•对能够退货的农药进行分类和妥善处理,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农药仓储及出库管理制度7. 农药仓储环境管理•农药仓库要求定期进行清理,保持整洁干净,防止杂物堆积和尘土等对农药质量产生影响。
•农药仓库内要配备消防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8. 农药出库审批流程•农药出库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包括核对销售合同、库存审核等环节。
•出库审批流程要做到规范,确保农药的出库符合规定和实际需求。
9. 农药出库记录及追溯•出库时要对农药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出库数量、出库时间、出库人员等。
•追溯要求能够追踪每一批次农药的出库和使用情况,确保农药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四、农药使用管理制度10. 农药使用计划编制•在农药使用前,要制定详细的农药使用计划,包括使用的农药种类、用量、使用方式等。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保障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药安全生产管理应坚持的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依法、科学、文明生产。
3. 风险管理全面覆盖。
第四条农药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1. 建立完善的农药安全监管体系。
2. 推行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的工作模式。
3. 提升农药生产、使用的科学性。
4. 预防事故,减少事故发生。
第二章农药生产管理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农药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包括生产设备、产品质量和安全检查记录等。
第八条农药生产企业应进行定期的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九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农药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具备相关的资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经营农药。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农药的购进、储存、销售等流程。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确保所售农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向非法经营者出售农药。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加强储存管理,确保农药存放环境符合要求,防止农药泄漏和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农药库存盘点,并建立相应的农药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农药销售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执行能力。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农药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需求。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6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为保证农药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进货检查和检验农药进货时将产品与其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对所购产品有质量疑问,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二、质量管理销售的农资保证质量,不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禁止销售无登记证或临时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资。
三、过期农药处理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不得经营,并及时退还厂家或交由县农业局统一处理;如确实无法及时处理的,按规定注明“过期农药”字样,且单独放置。
四、质量事故报告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对质量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凡因农资问题造成农民损失,经查证是本店销售的,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2)1、公司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经营安全事故隐患。
2、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有关安全经营的规定和要求,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好本单位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消除并报告总公司,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
4、搞好安全器材,消防设施,防护器材检查和维护工作,使其保持完好状态,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5、加强职工管理和培训,提高职工经营和管理水平,提高经营业务能力,保持仓库、经营场所清洁、整齐,争创文明经营管理单位。
6、员工要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反经营安全管理规定,努力工作,热情待客,文明经商。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范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经营管理行为,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药经营管理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者在国内从事农药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保证农药的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药经营单位,包括批发企业、零售店等各类农药经营场所。
第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农药经营活动。
第四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有经过培训合格的农药操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
第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仓库和设备,确保农药的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第六条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范围和内容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农药操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经营计划等。
第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备案农药经营信息,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备案资料。
第九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备案要求,保持农药经营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农药购进管理第十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从具备经营资质的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购进农药,并保存相关购进证明和购进记录。
第十一条农药购进时,经营单位应当认真核对农药的货源和品质,不得购进过期、失效、假冒等非法农药。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监管部门报送农药购进的相关信息,确保农药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农药贮存管理第十三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有专门的农药贮存场所,并设置相应的仓库和设备。
第十四条农药贮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要求,如防火、防盗、防潮、通风等措施必须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农药的分类、标识和整理工作,确保农药的种类、批次、有效期等信息得到明确记录。
第十六条农药贮存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干燥、通风,禁止与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混放存放。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贮存档案,包括农药的购进证明、销售记录、库存清单等。
第五章农药销售管理第十八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销售货架或者柜台,符合产品的分类、标识和整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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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制度汇编为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畜中毒,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新《农药管理条例》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经营许可制度1、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农药应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农药经营。
2、农药经营场地不得与学校、餐饮、食品加工经营企业相毗邻,店内不得经营与农资无关的其它商品。
3、经营的农药属于危化品的,经营场地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要求。
4、农药经营场所不允许做饭、住宿,不得从事与经营无关的其它活动;接触腐蚀性强、气味大的农药,工作人员要配戴手套和口罩等防护用品。
5、农药经营场地应配备水桶、铁锹、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拔打119,若出现人员伤亡,应拔打120或将伤员及时运到就近医院治疗。
6、农药经营场地应安装防护栏、摄像头等防盗设施,发生盗窃时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7、农药经营场地发生大面积包装破损和农药泄漏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当地政府组织救灾和紧急疏散,同时请示环保部门紧急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备案制度1、农药经营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免于办理经营许可,但应当按其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
2、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3、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4、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的,免于办理经营许可。
三、限用农药定点销售及流向实名登记制度1、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2、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提交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现场核查材料。
3、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4、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5、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6、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7、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农药时须要求购买人出示有效证件。
8、要求销售实名登记,要如实登记购买人的姓名、住所、联系电话、购买时间、农药品种与规格、数量等。
9、进销货台账、发票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四、农药进货管理制度1、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以防购入假劣产品;2、不得采购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3、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4、进货时要及时索要进货发票,做到以票做账,杜绝无票进货;5、认真填写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6、进货台账、发票及查验材料保存期两年。
五、农药销售管理制度1、销售人员应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并持证上岗;2、销售人员销售农药时,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3、不得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4、售药时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5、销售农药要主动出具发票,做到票随货走;6、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7、销售台账、发票应当保存2年以上。
六、农药仓库管理制度1、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不得露天存放,更不能与食品、饮料等其它物品混放。
2、农药库有专门的保管人员,并制定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农药使用责任制;3、有清晰、连续的农药出入库记录;4、农药按说明要求,分类分隔安全存放;5、每周清理农药库存一次,并做好弃置农药的有关记录。
七、农药质量承诺制度1、保证产品质量,若发生销售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现象,愿双倍赔偿,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2、发生药害纠纷时,按照农药管理部门要求送样检测,若属药品质量问题则甘愿承担经营损失并接受管理部门的处罚;3、发生药害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查明原因,并协助当事人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若属自己过失则根据责任划分赔偿经营损失;4、认真记载经营台账,主动出具发票,为事后提供追溯依据。
八、农药使用记录制度1、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建立农药使用记录;2、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3、农药使用记录保存2年以上。
九、农药召回制度1、农药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2、农药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有关生产企业、供货人和购买人,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3、农药使用者发现其使用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经营者,并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十、农药安全使用制度1、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2、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3、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4、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5、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6、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十一、弃置农药药液和农药包装器具回收处理规定1、农药库房出的农药数量应和回收的包装数量相符;2、空的包装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类放置,统一进行处理;3、过期的农药,破损的器具和容器应集中处理;4、定期对过期农药、包装箱具和农药容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由农药提供商统一进行回收处理;5、保留相关记录(弃置农药药液处理记录表;废弃农药包装箱器具处理记录表)。
十二、农药安全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3、农药部经理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4、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5、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6、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7、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8、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9、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产品;10、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中毒。
十三、岗位操作规程1、严格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产品说明书正规销售;2、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离人,并做到持证上岗;3、不得混淆产品或卖错、拿错产品;4、农药摆放规范,销售要有详细的登记台帐;5、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四、事故应急救援措施1、发生事故(如火灾、中毒等),应立即拨打110或120急救电话,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区,防止人员伤亡;2、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3、迅速控制危险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4、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十五、生产经营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
2.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3.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
4.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部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领导。
5.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6.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
7.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置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8.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
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
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
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诚信经营承诺书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自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经营台账。
2、依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超范围经营;不经营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和使用的农资产品;不经营标签、标识不规范的农资产品;不经营未经审定、审批、登记和过期的农资产品。
3、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加强对经销农资产品的科技指导服务工作,引导农民安全合理使用农资,并提供规范的服务。
向购买其农资商品的广大农民开据正规售货发票、出具统一信誉卡。
对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实行召回制。
4、产品明码标价,保证产品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如发生质量纠纷协商解决,因农资假冒伪劣问题给农户造成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
公开进货渠道,自觉接受农民和社会各界监督。
5、不做虚假不实的宣传,不误导消费者,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