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5.05.15

•【文号】

•【施行日期】1995.05.1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财务制度

正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科学发展的趋势和基础性研究工作的特点,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重点项目经费按一定比例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专款专用。

第二条重点项目针对我国已有较好基础、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研究领域或新学科生长点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工作。重点项目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学科布局中的关键问题及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学科前沿;

2、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应用前景的当代活跃的学科前沿;

3、能充分发挥我国自然资源或自然条件特色的研究领域。

第三条重点项目的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先进的研究目标,明确的科学问题,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以及必要的实施研究条件。

2、有高水平的、活跃在科学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精干的研究队伍。

3、有国内领先的研究工作基础,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第四条重点项目应该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干、重视学科的交叉与渗透的原则。项目不设子课题,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3个。研究年限为4年左右。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情况说明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情况说明

•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 (二)受理项目申请;
•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 (四)批准资助项目;
•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 施。”
面上项目
 ̄2. ̄申 ̄请与 ̄评审 ̄ ̄ ̄ ̄ ̄ ̄ 《管理办法》的申请与评审部分对申请人申请 项目和基金委评审项目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主要 内容有:
• 规定了各依托单位的科研人员申报面上项目时必 须具备的条件并做了限项规定。 • 规定了不予受理的五种理由; • 规定了专家评审的流程及评判的标准; • 规定了复审申请程序及要求;
.
面上项目
 ̄ ̄ ̄ ̄ ̄ ̄ ̄ ̄ ̄ ̄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面上项目的数量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 (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面上项目限为1项;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当年申
请或者参与申请的面上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正 在承担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
(三)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 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面上项目的,不得申请;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 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 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
面上项目
 ̄对 ̄申请 ̄人具 ̄备条 ̄件的 ̄说明 ̄:  ̄ ̄ ̄
1. 初级职称的科研人员一般都没有从事基础 研究或承担基础研究课题的经历,因此不鼓励申 报面上项目,但是可以作为参与者参与申报面上 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基金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项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自然科学基金委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基金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须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基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

第六条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长远发展需求,制定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基金项目申请。

第八条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教[2015]15号

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5年4月15日附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

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精品文档

----------------------------------

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家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立项、评审、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然科学基⾦重点项⽬⽴项、评审、管理试⾏办

颁布⽇期:1990-10-30

执⾏⽇期:1990-10-30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录

第⼀章总则

第⼆章⽴项、申请、评审、批准程序

第三章项⽬管理

第四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为适应基础性研究⼯作的特点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设⽴国家⾃然科学基⾦重点项⽬(以下简称重点项⽬)。

第⼆条国家⾃然科学基⾦重⼤项⽬、重点项⽬、⾯上项⽬是既有区别⼜有联系、相辅相成的三个层次。重点项⽬主要是针对我国科学发展与布局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和学科领域新⽣长点开展系统、深⼊的研究⼯作。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意义重要。包括:学科前沿和新⽣长点的研究;对开拓新兴技术领域、发展⾼技术起关键作⽤或对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指导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基础性研究;以及针对我国⾃然条件、资源特点和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研究等;

(⼆)有先进、可⾏的研究⽅案,创新的学术思想和必要的基本实验研究条件;

(三)有⾼⽔平的学术带头⼈和精⼲的、以中青年研究⼈员为主的研究队伍;

(四)具有国内领先的研究⼯作基础,近期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

第三条重点项⽬的遴选要在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纲要”所确定的学科布局和优先领域的指导下,结合国家⾃然科学基⾦委员会的学科发展战略研究,并在⼴泛征求科学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

第四条重点项⽬要体现有限⽬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队伍精⼲。每项资助强度⼀般在50万元左右。研究年限3⾄5年。要重视学科的交叉和渗透,但不强调跨部门、跨单位的联合研究。注意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4

引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中国科学界的重要科研资金来源之一,为了保障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的资金管理办法。本文将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进行详细阐述,并分为引言概述、正文内容、总结三个部分进行介绍。

概述: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是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和科学研究水平。本文将从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范围、资金管理责任、资金使用程序和资金监督等五个大点,详细阐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正文内容:

1. 资金来源:

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投资和其他捐赠。其中,中央财政拨款是主要的资金来源,通过年度预算来分配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b. 资金来源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资金使用范围:

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金主要用于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支持,包括项目人员的薪酬、实验费用、设备购置和科研成果的推广等。

b. 资金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着重关注创新性、前瞻性和基础性的科学研究项目。

3. 资金管理责任:

a.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对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进行管理,并依法享有对申请者、受助单位和项目人员的监督权力。

b.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的资金管理负有直接责任,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并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和报告。

4. 资金使用程序: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财教[2002]6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助经费是指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经费管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

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专项项目等。

第五条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对于重大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

对于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资助经费预算,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八条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2.11

•【文号】国科金发计[2009]46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

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金发计〔2009〕46号)

各依托单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青年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

三、项目资助体系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4。“十一五"重大研究计划实施方案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7。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四、人才资助体系

1.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试行办法

5。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实施细则

五、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实施办法(适用于合作交流项目)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在华召开国际学术会议的实施办法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工作讲学专项基金的实施办法

六、财务管理办法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3。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七、成果管理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八、国家重点实验室

1.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2。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3。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九、其它管理办法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基金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项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自然科学基金委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基金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须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基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

第六条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长远发展需求,制定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基金项目申请。

第八条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二)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只可申请面上项目,并须征得导师的同意。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支持我国自然科学研究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为了规范基金的资金管理,保证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科学研究成果的产出,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管理下,制定了一系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核定原则

基金资金管理遵循适度原则,根据各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和预算情况,合理确定资金的核定额度。同时,要注重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创新性,避免浪费和重复投入。

第二条资金管理责任

基金资金管理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各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委员会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和科研目标。

第三条资金管理制度

基金资金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财政、审计和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涉及资金使用、报销、支出审核等方面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定并及时公布。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核定

第四条申请程序

科研项目负责人需要准备项目申请书,详细陈述科学问题、研究目标、研究方案、预期成果和资源需求等,提交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员会按照项目的学术价值、研究能力和资源分配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核定资金。

第五条资金核定

基金委员会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评审意见,决定资金的核定额度,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和实施单位。核定额度应合理安排项目研究和开支,不得私自挪用或超支。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资金使用范围

基金资金仅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不能用于其他用途。严禁将基金资金用于个人或单位的其他经济活动,如购买房产、投资企业等。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研究实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基金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专项项目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等。自然科学基金委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基金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须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科技界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基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有关财政、财务制度.

第六条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长远发展需求,制定优先资助领域、项目指南等,公开向社会发布,引导基金项目申请。

第八条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

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概述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中国政府设立的一项资助基金,旨在促进基础研究的发展和学术交流,提高我国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是该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申请、评审、资助和管理等工作。

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与评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申请分为个人申请和团队申请。个人申请需要申请人具备博士学位或相当学历,并有一定的科研成果或潜力。团队申请则需要由研究团队负责人作为主要申请人,并需要有团队的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评审过程严格、公正、透明,评审专家由NSFC选派,根据项目的学术价值、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申请人需要提交项目的研究计划、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材料,并在评审过程中进行答辩和修改。最终评审结果由NSFC公布,获得资助的项目将获得一定的经费和支持。

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研究,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规范。项目负责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费使用和管理,并及时向NSFC提交研究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NSFC会对项目的进展和成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同时也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管理还包括知识产权管理、成果转化和学术交流等方面。项目负责人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合理利用项目成果进行转化,同时积极参加学术会议和交流活动,推广项目成果。

4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意义和贡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设立和资助,对于我国基础研究的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和贡献。它为广大科研人员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术平台和经费支持,促进了学术交流和合作,推动了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同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也为我国科技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正文: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13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简称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包括计划实施、经费管理、结题评议等)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要环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受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按照基础研究的特点,共同做好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

1.科学基金委员会是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检查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审批有关重要事项;

2.受资助单位应将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管理,保证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条件落实、财务管理和结题评议。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多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管理细则,报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简称计划局)备案;

3.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

第三条本办法是管理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高技术新概念新的构思探索项目的依据。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部门、受资助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旨在有效地管理资

助项目的资金。资助项目的基本原则是以适当的方式、精确的投入和

有效的程序实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正常实施、有序发展和

目标完成。

首先,资助项目的资金拨付应按照资助的类别、实施的计划以及

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如果在资助期内项目发生调整,应及时报告有

关情况,协调关联单位,经通知同意后方可误通过调整后的资金拨付。

其次,承担该资助项目的单位应制定财务收支计划、确定预算支

出项目、采取控制财务成本的有效措施,并完成预算内外相关资金的

可追溯性管理。

再者,应按规定记录好项目资金使用的来源、去向,详细核算科

研资金的支出费用,定期对实际使用费用进行核查对核对,并做好结

余资金的使用情况记录和管理。

最后,结束该单位承担的资助项目时,应该及时办理结项,报告

资金使用情况。如果结余资金较大,应做到几率有序,留出充裕的时

间把结余资金科学安排在项目推进工作中。

总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资助项

目的财务收支管理提供了一个依据,确保项目的正确使用资金,使资

助项目的资金管理更加规范、有效、安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2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针对已有较好基础的研究方向或者学科生长点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若干重要领域或者科学前沿取得突破。

重点项目应当体现有限目标、有限规模、重点突出的原则,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有效利用国家和部门科学研究基地的条件,积极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重点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重点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项目指南制定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制定年度项目指南。

年度项目指南应当体现优先发展领域、学科发展战略,明确受理重点项目申请的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

第六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组会议进行论证。

专家评审组对拟列入年度项目指南的研究领域或者研究方向,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专家评审组论证意见制定年度项目指南,并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2018年9月10日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项目支持需要及时资助的创新研究,以及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相关的科技活动等。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专项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需要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专项项目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助范围

第五条专项项目分为研究项目和科技活动项目两个亚类。

第六条专项项目中的研究项目用于资助以下研究任务:

(一)及时落实国家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等领域战略部署的研究;

(二)重大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关键科学问题研究;

(三)需要及时资助的创新性强、有发展潜力的、涉及前沿科学问题的研究。

第七条专项项目中的科技活动项目用于资助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相关的战略与管理研究、学术交流、科学传播、平台建设等活动。

第三章申请、评审与资助

第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国家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等领域战略部署和重大突发事件中关键科学问题等的研究需要,通过发布项目指南或者委托方式组织项目申请。

第九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专项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正在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内从事研究工作、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以及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人员不得申请专项项目。

第十条申请专项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项目相关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除特殊说明外,同年申请研究项目限为1项。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专项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科技活动项目一般应当在活动开展前3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等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采用通讯评审方式的,每个项目申请的有效通讯评审意见应当不少于3份;采用会议评审方式的,到会评审专家应当不少于7人。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各类项目资助目的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有效通讯评审意见为多数不同意资助的,或会议评审专家赞成票未超过半数的,不得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做出专项项目的资助决定。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及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专项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或相关活动,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资助期限2年以上的应当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专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专项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或者组织活动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