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认定及分割原则
分析家庭法的财产划分原则与方式
分析家庭法的财产划分原则与方式家庭法是指用于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原则。
其中,财产划分是家庭法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涉及到夫妻财产的分割和划归问题。
本文将从财产划分的原则与方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一、财产划分的原则1. 平等原则:财产划分应当基于平等原则进行,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当在离婚时平等分割。
这一原则体现了家庭法对夫妻平等地享有财产权利的保护。
2. 公平原则:财产划分还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根据夫妻双方的贡献和需要进行划分。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所做出的贡献可以包括经济贡献、家庭劳动贡献、子女抚养贡献等。
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将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贡献和需要来确定财产划分比例。
3. 保护利益原则:财产划分应当以保护弱势方利益为前提。
在婚姻关系破裂时,一方可能会因为经济能力较弱而处于劣势地位,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法院会在财产划分中予以适当补偿。
二、财产划分的方式1. 协议方式: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自行划分财产。
协议方式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可以更好地满足夫妻双方的实际需求。
然而,协议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协议可能存在不公平性或违法性,因此在协议达成之前,双方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法律援助下进行协商。
2. 裁决方式: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划分的裁决。
法院将根据财产划分的原则和具体情况进行裁决,并判决夫妻双方应当分别享有哪些财产。
裁决方式能够保证公正性和权威性,但是也会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
案例分析:小明和小红在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小明负责还款,小红负责家务劳动和子女抚养。
然而,他们的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
在财产划分时,法院将根据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保护利益原则进行判断。
根据平等原则,房产应当平等分割,即小明和小红各自享有一半的产权。
然而,根据公平原则,小明承担了还款的责任,而小红则负责了家务劳动和子女抚养,因此小明的贡献更大。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改变,离婚已经成为一个现实中难以绕过的问题。
在面临离婚时,最常引起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财产分割。
为了保障离婚双方的权益,新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认定根据新婚姻法第35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主要包括婚前已有、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
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合理的分割。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1. 公平原则根据新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应当全面、公平地考虑双方的贡献、需要和可能获得的权益,以实现离婚双方在经济上的公平。
2. 协议原则离婚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自行约定财产的分割办法。
但是,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土地、企事业单位等不能仅凭协议约定进行转让,需要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3. 独生子女优先原则如果双方有独生子女,法院在财产分割中应根据独生子女的利益原则,合理划分财产,使独生子女能够获得更好的生活条件。
4. 保障弱势当事人的原则离婚财产分割时,应特别关注那些没有独立经济能力或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一方,以保障其生计和生活需要。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实施方式1. 协议离婚对于没有争议、差异较小的离婚双方,可以选择协议离婚。
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财产的分割办法,并提交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备案。
2. 诉讼离婚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或者一方不愿意履行协议,就需要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
法院将根据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和具体情况,判决财产的归属以及分割的具体办法。
四、个人财产与婚姻财产的界限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有一个关键的问题需要解决,即个人财产与婚姻财产的界限。
根据新婚姻法,婚前、婚后继承、赠与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
五、离婚财产分割的实例以下是一个实例,以帮助更好地理解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
假设小明和小红结婚十年,他们共同支付了购买房屋的款项,并一起经营一家咖啡店。
夫妻财产认定协议书
夫妻财产认定协议书甲方(夫):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妻):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为合法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财产认定范围1.1 本协议所称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1.2 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投资收益、知识产权等。
1.3 双方各自婚前的个人财产,以及婚后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条财产管理2.1 双方同意,夫妻共同财产由甲方负责管理,乙方有权监督。
2.2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报告财产状况,并接受乙方的查询。
2.3 双方对财产的处置应取得对方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
第三条财产分割3.1 如双方协议离婚,应依据本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2 分割原则应公平合理,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及实际情况。
3.3 分割方式可以是实物分割,也可以是货币补偿。
第四条债务承担4.1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4.2 因一方个人原因产生的债务,由该方个人承担。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5.1 本协议一经签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5.2 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修改本协议。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7.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无正文)。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
具体的应包括:(一)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性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五)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八)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
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3、买断工龄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有: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夫妻离婚时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之认定和分割现今社会,无论国内还是国外离婚率居高不下,跟经济发展和女性地位上升、女性独立自由意识增强有很大关系,离婚的方式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和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对共同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而在离婚时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主要是孩子抚养和共同财产分配。
对共同财产分配争议大主要是因为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定义、范围、分配原则的认识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甚至观念与法律规定存在很大冲突,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走上法庭对簿公堂,为了分得更多财产双方争得面红耳赤,甚至反目成仇。
社会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面对各种新型财产,法官在判断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也会遇到各种难题,可见,如何准确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需要,对于婚姻家庭法律发展、普及和群众应用、法官准确判决都有重大意义。
一、夫妻财产制(一)何为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既包括积极的财产,也包括消极的债务。
夫妻财产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而且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夫妻关系存在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根基,只要夫妻关系不存在或解除,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存在或消失,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纵观历史发展和横观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具有很强的历史性、民族性,与生产力、生产关系、文化意识、精神文明、社会习俗有很大关系。
1.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制由于约定财产制灵活性强,更加适合现代社区发展需要,世界各国都有规定约定财产制,而且越来越重视这个制度,美国、德国、英国、瑞士、法国的婚姻家庭法均规定有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外国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立法例有两种:一种是选择式的夫妻财产制,即法律已设置了夫妻财产制的类型,由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未规定的类型当事人不得创设,且不能通过约定变更财产制的内容,瑞士和德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另一种是独创式夫妻财产制,法律没有预先规定财产制的类型,由当事人进行约定适应哪种财产制及契约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就可以自由约定,韩国和日本采取该种立法模式。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范本6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范本6篇第1篇示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范本当夫妻决定结束婚姻关系时,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可以签订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
以下是一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的范本,供参考: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鉴于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为了防止日后不必要的纠纷,特订立本协议,以表明分割共同财产及其权益,共同遵守并履行如下约定:一、共同财产的确认1.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投资、证券等,均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 双方个人财产属于各自所有,不属于本协议约定的范围。
二、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1. 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约定按照如下方式进行:(1)房产:甲方提供住房凭证及相关资料,乙方放弃对该房产的要求,并由甲方全权所有。
(2)车辆:由乙方保留所有车辆,并由乙方负担车辆所有权及相关责任。
(3)存款及投资:存款及投资按照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甲方得到所占份额的50%,乙方得到所占份额的50%。
三、债务处理1. 对于共同债务的处理,双方约定如下:(1)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共同产生的债务,均为共同债务,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出借人或债权人的债务。
(2)离婚后如一个方面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及时偿还其应偿还的份额。
四、协议的履行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离婚生效之日起生效,协议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2.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共同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各项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3. 如对本协议内容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任一方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五、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2.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为双方的共同意志表示,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甲方:乙方:签字:签字:第2篇示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范本甲方:(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的姓名)乙方:(夫妻双方另一方的姓名)鉴于甲、乙双方自愿结婚,共同生活多年,相互扶持,互敬互爱,无需诸多琐事,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事宜经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1.1 甲、乙双方所共同持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存款、股票、基金、汽车、家具等,现在此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对财产进行区分呢?一般来讲在夫妻离婚的时候,会将夫妻财产区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这样才能对财产进行相应的处理。
那么你知道对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认定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夫妻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对财产进行区分呢?一般来讲在夫妻离婚的时候,会将夫妻财产区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这样才能对财产进行相应的处理。
那么你知道对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怎么认定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
“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即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2024年新婚姻法的共同财产规定
2020年新婚姻法的共同财产规定夫妻间的财产是共同拥有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婚姻法的共同财产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1、房子不是你们夫妻共有的话,拆迁补偿也跟你们没有关系。
2、法律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应该有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范围:《婚姻法》第十7条:(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2、3中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1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4、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1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5、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1方的除外;6、由1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1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7、夫妻1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1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1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1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1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1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1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7、1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8、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1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1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1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9、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原则与实践
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原则与实践
1.中国的离婚财产分割: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分割。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将依法进行判决,并参考以下原则:
(1)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分割原则: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等,应当平等分割。
(2)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增值,应当按照合并收入原则进行分割。
(3)保护贡献原则:如果一方在婚姻中做出了特殊贡献,比如专职照顾子女或无生产能力方面的付出,另一方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2.美国的离婚财产分割:美国采用各州制度,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定因州而异,但一般都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原则:美国普遍采用公平分割财产的原则,即根据夫妻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财产归属,以实现合理公正。
(2)婚前财产原则:未婚先知原则,即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3)财产增值原则:婚姻期间财产的增值,应当与夫妻共同分享。
3.英国的离婚财产分割:英国采用“合理需求原则”,即根据离婚双方的合理需求来确定财产分割比例。
(1)婚前财产原则:英国法律认为婚前财产不应该进行分割。
(3)婚姻保值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值,应当与婚姻的维持和婚姻期间的付出相对应。
《夫妻共同财产》课件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程序
登记程序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通常需要进 行登记,如不动产的过户登记、
车辆的变更登记等。
举证程序
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当事人需 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财产的取得和 归属,如收入证明、投资证明、赠 与合同等。
审判程序
在夫妻离婚诉讼中,法院应根据事 实和法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可以通过多 种方式来承担,例如:夫妻双方自行 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调解或仲裁 解决,如果仍无法解决,则可以向法 院提 成协议,明确各自对共同财产的法律 责任和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追究程序
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双方当事 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判决与执行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需 履行判决内容。
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的仲裁程序
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 请,仲裁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
受理。
组成仲裁庭
仲裁机构指定或选定仲裁员组 成仲裁庭。
开庭审理
仲裁庭依法组织庭审,双方当 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对于无法进行实物分割的财产,如房产、车辆等,可以通过变卖等方 式将其变价后进行分割。
作价补偿
对于某些特定财产,如艺术品、古董等,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其价值后 ,由一方获得财产,另一方获得相应的补偿。
共有共有
对于某些无法分割或分割不合理的财产,如夫妻共同的股权、债权等 ,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所占份额后继续共有。
02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原则
1 2
平等原则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 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应认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夫妻共同财产是男女离婚之时争夺的焦点之一,男女双方都想自己多分的一些夫妻共同财产。
那究竟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下面为您整理编辑相关知识,欢迎您的阅读!一、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财产制方面,该法实行的仍是以法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约定共同财产制为辅的制度,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必须指出,我国新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仍然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
不过,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内涵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依该条规定的精神,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这样理解:一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方面着手。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取得的财产”。
二是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性质着手。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公有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
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之日止的期间。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只是财物的实际得到。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标准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标准 (一)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财产是以为前提的,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标准(一)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财产是以为前提的,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之外,归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其范围只限于婚后所得财产;其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特有财产,均为夫妻一方所有。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女氰打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财产权,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同时,对婚前或婚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及特有财产产生的债务均应由其个人财产负责清偿。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于夫妻共有或是一方所有,在无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所得除了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专题1.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可见,当事人可以根据各自婚姻的特殊性自由灵活地对夫妻财产权属进行约定,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即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要件未作规定,不过,夫妻财产约定既为身份财产合同,不仅要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也要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与保障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与保障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和保障一直是家庭财产关系中的重要问题。
在2023年的今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和保障也在不断提高和完善。
本文将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保障以及应对夫妻之间财产纠纷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所得的工资、奖金、福利、红利等收入以及夫妻共同投资所得的房产、车辆和其他财产等。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定,是指在财产权益归属上,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进行明确,确立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所以,只要不是夫妻协商得出的协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夫妻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益依然存在,并且应当合理划分。
根据本人情况,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的最终结果应当符合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双方应当各得其所,确保各自的财产权益得到保障。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障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需要得到有效的保障,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2023年的今天,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障已经得到不断提高和完善。
夫妻共同财产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制度。
该制度要求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登记,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权。
提倡夫妻在共同财产购置交易中进行登记,让共同财产的归属权得到有效保护。
2. 单方面买房、投资等行为的规定。
为避免夫妻存在财产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能通过共同投资、协商等方式进行共同财产所得的投资行为。
以此来规避夫妻因财产纠纷产生的不必要麻烦。
3. 财产分割协议书的规定。
财产分割协议书是夫妻在离婚之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协议书,大大简化了离婚分财产的程序,提高了维权效率和广泛性。
三、应对夫妻之间财产纠纷的措施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常常会带来不必要的矛盾和纷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婚姻法,我国最高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意见。
本文将对该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全面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第一部分:异议申请的审理1. 异议申请的程序要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异议申请的程序要求,包括提出异议的期限、异议申请的内容和形式等。
2. 异议申请的法律效力:在该司法解释中,对异议申请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获得了更多的权益保护。
第二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可以通过协议、公证、判决等形式进行。
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合理原则和保护家庭利益原则等。
第三部分:赡养费的计算和支付1. 赡养费的计算方法: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赡养费的计算方法包括月收入计算、生活水平衡量和支出计算等多个方面。
2. 赡养费的支付责任: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赡养费的支付责任及其范围,对当事人的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第四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起源和性质,对其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2. 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该司法解释还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原则,主要包括追溯性原则、平等分担原则等。
第五部分: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1. 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保全措施包括财产冻结、财产划拨、财产变价等多种形式。
2. 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该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结论部分:通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适用标准和审理程序。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基础知识汇总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产生、管理以及分割都受到法律的规范,以下将详细介绍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相关内容。
一、夫妻财产的成立夫妻共同财产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夫妻关系成立,即合法登记结婚;二是财产的取得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后。
只有在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夫妻所取得的财产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共同管理。
在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应遵循以下原则:1.共同管理原则:夫妻应共同决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和处置,并共同承担因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2.公开透明原则:夫妻应当定期和对方交流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包括财产的数量、价值以及变动情况等。
3.债务承担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自当事人离婚之日起计算。
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应当合法、公正、公平,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方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利益,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当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协商一致,可以达成分割协议;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公平原则: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公平,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贡献以及共同财产的价值等因素。
2. 保护权益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尊重双方的意愿,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3.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原则:如果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应当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生活需求。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将负债情况考虑在内,以确保双方分得的财产与债务相对平衡。
婚烟法解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婚烟法解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在中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直是婚姻法关注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做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2. 婚前财产共同取得的共有财产;3. 婚姻存续期间,配偶通过赠与、继承等方式共同取得的财产;4. 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个人财产增值部分。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 等额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等额原则进行分割,即夫妻双方在分割过程中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2. 保护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所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劳动所得应当得到保护,在财产分割中享有优先权。
3. 保护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劳动所得的增值部分,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4. 尊重婚前财产权益: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到婚前财产的,应当尊重婚前财产的权益,并进行合理的补偿。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具体操作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结合婚前财产证明和婚后共同财产证据,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范围。
2. 进行财产估值: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估值,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各种资产,确保公平合理。
3. 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根据等额分割原则,按照双方的主观努力和实际贡献,折算出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4. 补偿机制:对于涉及到婚前财产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采用补偿机制进行处理,确保婚前财产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5. 分割完成后的确认和登记:夫妻双方在分割完成后,应当进行相关的确认和登记手续,确保分割结果的合法有效。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范本5篇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范本5篇篇1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婚姻关系的终止,现就共同财产的分割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方式和程序,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有序地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二、共同财产范围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基金、债券、保险、家具家电、贵重物品以及其他动产与不动产等。
甲乙双方确认已列明所有共同财产,并确认无遗漏。
三、分割原则1. 公平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分割。
2. 贡献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考虑双方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的贡献大小,包括经济贡献和精神贡献等。
3. 协议原则:双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自愿协商确定各项财产的分割方式。
四、分割方式1. 房产:位于__________的房产,产权登记在甲方名下的,归甲方所有;产权登记在乙方名下或共同名下的,归乙方所有。
尚未还清贷款的房产,由接受房产一方继续还贷。
2. 车辆:双方共同所有的车辆,归甲方所有,甲方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3. 存款:银行存款按照实际余额分割,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4. 其他财产:股票、基金、债券、保险等按照实际价值分割。
家具家电、贵重物品等根据实际情况分割。
动产与不动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五、特别约定1.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2.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若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且长期有效。
若日后有共同财产增加或变动,双方应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若因本协议引起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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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财产认定及分割原则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律师建议,对于双方婚前或婚后财产悬殊的,或为规避商业及婚姻风险的,可以做婚前财产公证及婚姻财产约定协议,此协议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任何时候内依双方约定而订立。
否则,在目前中国的法律框架体系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而言,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若无特别约定,在婚内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 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6)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双方的保险利益;7) 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8) 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9)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10)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11)其他一切的合法收入;下面从具体谈谈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及分割原则: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答: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
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对破产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具体数额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答: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较短,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或安置补偿内容等特殊情形,若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一概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
因此,若诉讼中当事人对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均属共同财产争议较大,难以确定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时,人民法院可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
具体而言,该比例大于1,则所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作为共同财产;比例小于1,则破产安置补偿费中相同比例部分,为共同财产。
如,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破产安置补偿费10万元,该方婚龄为5年,工龄为10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1:2,10万元安置补偿费的1/2即5万元为共同财产。
若婚龄为10年,工龄为5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2:1,则10万元安置补偿费均为共同财产。
三、如何判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的归属?答: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
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
以此标准相统一,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
具体如下:1、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
2、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四、离婚诉讼中,婚前有夫妻一方承租、或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含的价值,如何归属和处理?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
但从上海的实际出发,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将原有的公房使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也有失公允,对此我们认为实践中,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五、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
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
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
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尽管司法解释(二)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
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七、能否直接按数量比例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上述财产的分割,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由于该条规定本身并非一个强行性的规范,所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并非“按数量比例分割”的强制性前置条件。
故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除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分配方案外,可以直接按数量比例分配。
八、在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公司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此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答: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以共同财产投资于有限公司,此部分共同财产已转为了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
当夫妻协商同意由非公司股东的一方取得相应出资额成为股东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照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若该方不愿意承受出资额外负担为成股东,则可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
公司净资产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资比例计算出相应的净资产价值,再按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由取得出资额外负担的一方给付另一方应得的钱款或财产。
评估费用由主张评估一方预付,或双方各半预付。
当事人均不愿意进行评估的,则人民法院可对此部分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
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份,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
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