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中英文对照)
涉外婚姻有关离婚的法律规定
涉外婚姻有关离婚的法律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法》中对涉外婚姻有关离婚问题进⾏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关于涉外婚姻有关离婚的法律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涉外婚姻有关离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向⼈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向⼈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居住在国外,⼀⽅居住在国内,不论哪⼀⽅向⼈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住所地⼈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向⼈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在国外但未定居,⼀⽅向⼈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5)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2、《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法》
(1)结婚条件,适⽤当事⼈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当事⼈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婚姻缔结地法律。
(2)结婚⼿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当事⼈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国际私法》模拟试题(1-4)及答案
《国际私法》模拟试题(一)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6分)
1.区际法律冲突: 2.仲裁协议: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与我国无条约关系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可由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
按办理。
2.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申请。
3.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为独立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各仲裁委员会之间无关系。4.1869年,法国和缔结了世界上第一个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
5.我国的是我国与外国进行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7.在我国,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为住所。
8.识别适用的法律,学者们有多种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识别时,多适用。9.最早以法律的形式把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加以规定的是。
10.大陆法系国家把当事人的作为属人法。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lO分)
1.我国不承认领事婚姻制度。( )
2.我国对适用外国法错误允许上诉。( )
3.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与该涉外民事案件关系相关连的国家法律规定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下不会产生法律冲突。( )
4.冲突规范可以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
5.我国不承认国内判例和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
6.凯弗斯创立了本地法说。( )
7.对冲突规范连接点的“软化处理”的唯一方法是增加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
【2019年整理】我国关于判决域外相互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第三节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九、我国关于判决域外相互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十、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九、我国关于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一)国际公约 目前关于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全球性公约主要有5个: (1)1971年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公约于1979年8月20日生效,但是目前只有荷兰、塞浦 路斯、葡萄牙和科威特4个成员。 (2)1958年海牙《抚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 约》,公约于1962年1月1日生效,目前有奥地利和中国 澳门等20个成员。 (3)1973年海牙《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 公约于1976年8月1日生效,目前有奥地利等22个成员, 我国未签署。 (4)196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目前只有以 色列签署,尚未生效。 (5)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目前只有欧 共体、墨西哥和美国签署或者批准,尚未生效。
2. 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306条规定,中国法院和外国法 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 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 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 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 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 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上述简单规定是否意味着,对于当事人直 接申请或外国法院请求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生 效判决,只依照共同受约束的国际条约或互惠以 及公共秩序制度进行审查,再无其他具体限制和 条件?
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
1、俄罗斯公民萨沙来华与中国公民韩某签订一份设备买卖合同。后因履约纠纷韩某将萨沙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萨沙在中国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财产,亦无居所;该套设备位于中国境内。关于本案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韩某只能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
B.韩某可在该套设备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C.萨沙与韩某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或俄罗斯法
D.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前述规定,本案中,该设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B.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C.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
D.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正确答案: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高洁看法外籍夫妇在中国诉讼离婚的管辖问题法律分析
高洁看法外籍夫妇在中国诉讼离婚的管辖问题法律分析
全球化风潮席卷下的中国,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来中国定居、生活、结婚,也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出于财富规划或子女教育的问题选择移民,变更国籍,但实际居住还是在国内,当他们遇到婚姻纠纷时,国内的管辖成为一个问题。特别是当夫妇双方都是外籍时,中国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呢,这个问题困扰了不少有需求的客户,甚至同行,笔者就此问题与大家探讨一二。
一、
夫妇双方都是外籍的,为何要在中国解除
婚姻关系?
1、来华生活多年的外籍夫妇并在中国登记结婚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婚姻登记条例>两个外籍人士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在中国登记结婚。笔者在执业过程中,为多对外籍夫妇办理结婚登记及起草婚前协议,他们在中国生活多年,积累共同财产,生育子女,有稳定的工作,固定的朋友圈,当他们的婚姻出现问题,想在中国解除婚姻关系,在情理之中,更是处理财产及子女问题必要性所致。
2、变更国籍的华人经常居住地仍然是中国
此类人群的离婚管辖问题,近年来越来越凸显,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打拼多年,积累了不少财富,为了子女教育或其他原因,双方移民国外,变更国籍,但实际上工作生活地仍然在国内,当他们产生
离婚纠纷时,面对国内的财产,加上司法环境的熟悉及便利性,在国内解除婚姻关系,成为他们的首要选择。
上述两种为笔者遇到的最为常见的两类情况,当然还有其他类型的外籍夫妇想在中国解除婚姻关系,不做一一赘述。
二、
外籍夫妇无法在中国办理离婚登记(协议
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陆自愿离婚的,内陆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陆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我国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对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
由于各国法律对离婚条件和离婚方式规定的差异,这就必然引起或产生法律冲突。因为离婚的形式主要涉及程序问题,对离婚的形式要件的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都规定适用法院地法;而对离婚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选择,各国通常采取以下冲突规则:
(一)依据法院地法
(二)依据当事人本国法
(三)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和当事人本国法
(四)适用利于离婚的法律
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一)根据以上法律,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规则是:
国家间的外交实践,表现为条约、宣言及各种外交文书;
特殊情况下,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也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从这些规定看出,我国法律尽量保护我国国民就离婚提起诉讼的权利,方便当事人离婚诉讼,同时为避免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也有一定的预防作用。
2022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考前冲刺试卷A卷 附答案
2022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考前冲刺试卷A卷附答案
考试须知:
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
考号:______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该外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中国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B、中国法院应依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
C、若张女士的申请被驳回,她就无权再提出承认该判决的申请,但可另行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D、中国法院不应受理王先生的离婚起诉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应由下列哪一级机关规定?()
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B、上级人民代表大会
C、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关于扣缴义务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是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B、应当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2023年司法考试卷一附答案解析
2023年司法考试卷一(附答案)
提醒: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对的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A.凡是人可以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规定的
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
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
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
答案:C
解析:“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人可以做到的”中的人,也许是“圣人”,也也许是“小人”,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规定所有人,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此外,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2.关于法律与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
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
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因此,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
C.从实证的角度看,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
D.自由是神圣的,也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
答案:D
解析: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密切。一般情况下,法律以自由为最高目的和价值,自由必须受法律的限制。故A项说法不对的,D项是对的的。此外,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尚有正义等标准。故B项错误。实证主义者认为“恶法非法”,所以C项判断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黄爱京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受理问题的复函-[2003]民立他字第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黄爱京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受理问题
的复函
正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黄爱京申请承认
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受理问题的复函
(2003年5月12日[2003]民立他字第1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3〕23号《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中国公民黄爱京申请人民法院承认的韩国法院离婚确认书,应视为韩国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确认书法律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予以受理。
——结束——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66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美国人甲和法国人乙夫妇久居日本,二人2015年来华投资经商。工作的分歧导致两人在半后在中国协议离婚,为了离婚便利双方协议选择适用与当事人无关的某国法律。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应适用美国法,因为丈夫的国籍为美国籍
B、双方可以无限制地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
C、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受理案件的法律所在地
D、应适用日本法,因为那里有双方共同的经常居所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5节>离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离婚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本案某国法律不是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也不是一方国籍国法律,依第26条的规定,不能选择该法为适用的法律。此时,应当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D正确。
2.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法律职业资格国际法(二) (1)
国际法(二)
(总分:69.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一)单项选择题
(总题数:13,分数:13.00)
1.甲乙两国因边界纠纷爆发武装冲突,联合国可采取的解决措施中说法正确的是( )。
A.联大通过恢复和平的决议,对两国有法律约束力
B.联大通过恢复和平的决议,对两国无道义约束力
C.联合国安理会一致同意派遣维和部队维护两国边界秩序
D.国际法院主动介入审理此案
(分数:1.00)
A.
B.
C. √
D.
解析:联合国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外部的事情的决议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而无法律约束力,所以A、B项错误。
安理会对世界和平与安全负有重大职责,有权派遣维和部队,所以C项正确。
国际法院作为国际司法机构,只有当事国同意将纠纷提交法院解决时才能介入,所以D项错误。
2.甲国是一个海洋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国家,它通过高科技的卫星遥感发现了在东太平洋的洋底有一块面积为35平方公里的锰矿区,甲国想开发这块矿。假定甲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而且这块矿是位于国际海底区域的。那么,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个判断是正确的?( )
A.甲国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
B.甲国不但可以立即着手独立的开发,而且可以联合其他国家二起开发
C.甲国只要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后就可以着手开发
D.甲国必须把这一情况报告给国际海底管理局,并向管理局提交两块经过勘探具有同等商业价值的矿址,管理局挑选一块留给其下设的企业部开发或联合发展中国家一道开发,另一块则由甲国按照其与管理局订立的合同条件进行开发
(分数:1.00)
A.
B.
C.
D. √
解析:国际海底区域采取“平行开发制”,具体做法是:在一个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向海底局提供两块价值相当的矿址,海底局选择一块作为“保留区”,另一块作为“合同区”与申请者签订合同进行开发。故只有D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和解权告决定书等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和解权告决定
书等法律文书的请示的复函
【法规类别】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发文字号】[2010]民四他字第5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0.09.29
【实施日期】2010.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和解权告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请示的复函(2010年9月29日[2010]民四他字第56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和解权告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中国公民郑成花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08DEDAN111209离婚和解权告决定书,我国与大韩民国虽然签订有《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但该条约并未涉及相关判决的承认问题,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大韩民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08DEDAN111209离婚和解权告决定书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婚姻存
续问题的法律文书,在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黄爱京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受理问题的复函》的精神,离婚和解权告决定书应当视为大韩民国法院出具的解除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受理并进行审查,如果不存在《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应予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
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一)真题练习试卷A卷 含答案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
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一)真题练习试卷A 卷 含答案
考试须知:
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鸦片战争后,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关于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B 、《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C 、改刑部为法部,职权未变 D 、改四级四审制为四级两审制
2、下列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并非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B 、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C 、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可以没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D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3、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A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 B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 C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D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书未经批复 4、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婚姻法常识 gt;gt; 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婚姻法司法二.doc
【婚姻法常识gt;gt; 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
问题的规定】婚姻法司法二
关于外国法院受理离婚判决承认申请相关问题的规定wa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承认申请有关问题的规定
#公布人=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人= 199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XXXX)1998年9月17日。我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外国法院依法申请承认离婚判决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86号通知。根据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受理外国法院申请承认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1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得以他们在中国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为由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缺席判决的离婚,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依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文件。
2 、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离婚前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离婚前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通知他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程序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者不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我院1998年[第86号通知发布的《关于
人民法院受理外国法院申请承认离婚判决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ajust();
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
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可以是婚姻缔结地的法院,也可以是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法院管辖。司法实务中,一定要区分不同的情况,选择正确的、能够进行管辖的法院提起涉外离婚诉讼。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涉外离婚案件是中院管辖吗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也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
香港法院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
(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
(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
(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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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Issues Concerning Acceptance by People's Courts of Applications for Recognizing Divorce Judgments of Foreign Court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Text
正文
(Fa Shi [2000] No. 6; Adopted at the 1090th Session of 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December 1, 1999; Promulgated on February 29, 2000; Effective from March 1, 2000 )
(法释〔2000〕6号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2000年2月29日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On September 17, 1998, we printed and issued the Opinions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Issues Concerning Acceptance by People's Courts of Applications for Recognizing Divorce Judgments of Foreign Courts as "Fa [1998] No. 86". In view of the new situations,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are made anew regarding certain issues concerning acceptance by people's courts of applications for recognizing divorce judgments of foreign courts: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1. Where a Chinese citizen applies to a people's court for recognition of a divorce judgment of a foreign court,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not refuse to accept the application on the grounds that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is not established in China. When applying for the recognition of a divorce judgment rendered by a foreign court without his or her presence, a Chinese citizen shall submit relevant documents certifying that the foreign court that has rendered the judgment has lawfully summoned him or her to appear before court.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 In the event that a foreign citizen applies for recognition of a divorce judgment of a foreign court,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 application if the former spouse of the applicant, who is involved in the said divorce judgment, is a Chinese citizen. If the former spouse is a foreign citizen,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refuse to accept the application but may notify the applicant to directly apply for remarriage registration with a marriage registration office.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 application filed by a party concerned for the recognition of a divorce mediation statement of a foreign court, and,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Procedural Issues Concerning Chinese Citizens' Application for Recognition of Divorce Judgments of Foreign Courts, conduct an examination and render a decision for recognition or non-recognition of the judgment.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From the promulgation date of these Provisions, the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Issues Concerning Acceptance by People's Courts of Applications for Recognizing Divorce Judgments of Foreign Courts printed and issued as "Fa [1998] No. 86" shall be simultaneously repealed.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