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中英文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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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考试卷一附答案解析

2023年司法考试卷一附答案解析

2023年司法考试卷一(附答案)提醒: 本试卷为选择题, 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 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对的答案, 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 每题1分, 共50分。

1.西方法律格言说: “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凡是人可以做到的, 都是法律所规定的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 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C.根据法律规定, 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 不承担过错责任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 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答案: C解析: “法律不强人所难”, 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 “人可以做到的”中的人, 也许是“圣人”, 也也许是“小人”, 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规定所有人, 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定分止争。

此外, 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 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 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 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 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2.关于法律与自由, 下列哪一选项是对的的?A.自由是至上和神圣的, 限制自由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B.自由对人至关重要, 因此, 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C.从实证的角度看, 一切法律都是自由的法律D.自由是神圣的, 也是有限度的, 这个限度应由法律来规定答案: D解析: 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密切。

一般情况下, 法律以自由为最高目的和价值, 自由必须受法律的限制。

故A项说法不对的, D项是对的的。

此外, 自由是衡量法律善恶的标准, 但不是唯一的标准, 尚有正义等标准。

故B项错误。

实证主义者认为“恶法非法”, 所以C项判断错误。

3.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别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采用的紧急避险行为, 导致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

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条件与方式有哪些

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条件与方式有哪些

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条件与方式有哪些摘要:所谓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对于离婚,世界各国确定离婚案件准据法的冲突规范不尽相同。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离婚时,法律规定,原告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能通过行政部门登记离婚。

那么我国法院承认外国判决的条件与方式有哪些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因此,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外国离婚适用的应是外国法律,那么外国法院依据外国法律所作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效?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据国际惯例做出了如下规定:“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方式1、外国法院做出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其离婚的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

2、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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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离婚判决未经中国法院承认,又在国内再婚是否有效?

国外离婚判决未经中国法院承认,又在国内再婚是否有效?

国外离婚判决未经中国法院承认,又在国内再婚是否有效?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于外国诉讼离婚,中国籍当事人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若当事人未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即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对后段婚姻的效力不予认定,对当事人请求确认继承资格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谢某与詹某(加拿大国籍)于天津市和平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谢某2。

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在加拿大安大略省诉讼离婚。

离婚判决书取得了中国驻加拿大领事馆的公证认证。

离婚后,谢某与季某再婚,在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有一继子谢某1。

婚后,谢某去世。

詹某、谢某2与季某、谢某1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谢某与詹某在加拿大诉讼离婚后,未请求中国法院认可外国法院的民事裁判,加拿大离婚判决不能在中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季某与谢某的婚姻效力不予认定,季某和谢某1不享有继承人的身份。

季某、谢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季某、谢某1不服二审判决,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

天津高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季某与谢某的婚姻效力如何,季某与谢某1是否享有继承权。

天津高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其一,谢某是否解除了第一段跨国婚姻。

季某在二审时提交了经公证并经我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认证的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的判决书及翻译件,欲证明谢某与詹某于2003年7月31日已经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需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本案中,谢某在与季某登记结婚之前,未曾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关于其与詹某之间的离婚判决。

其二,季某与谢某的婚姻登记是否可成为其享有继承权的依据。

谢某2曾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谢某与季某的结婚登记,由于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驳回。

但该生效行政裁定并未宣告谢某与季某之间的婚姻有效,本案民事诉讼中法院对季某与谢某的婚姻效力不予认可的认定,与生效行政裁定并不冲突。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问题研究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问题研究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问题研究作者:周易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1期摘要我国涉外离婚诉讼管辖以原告就被告的一般民事管辖原则为基础,以住所地、国籍国、惯常居所地为主要的管辖依据,法律法规中仅对有限的管辖消极冲突情况做了些许规定,对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处理一概采取平行管辖原则。

但是在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上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新的管辖原则已经产生并被适用,在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上也是如此。

关键词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民事管辖原则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61-03离婚诉讼是指按一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程序,既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可能涉及到其家庭的财产利益。

涉外离婚诉讼是指婚姻关系之中包含有涉外因素,可能会产生不同国家对同一离婚案件均享有管辖权或均不认为自己国有管辖权的情况。

一般来说,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的确定有以下几个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和协议管辖原则。

婚姻案件应适用以上原则,但作为特殊类型的民事诉讼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员在世界范围内流动的加速,跨国婚姻大量增加,司法审判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的实践经验显示出中国现有的涉外离婚管辖制度并不足以应付复杂而多变的情况,尤其是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间,大量的人出国深造、定居,并且取得外国的国籍或永久居留权,这对于中国确定涉外离婚管辖权问题的原则及规定产生了很大的冲击。

一、我国对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的规定(一)历史上的单边管辖规定我国在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转变过程。

建国初期,我国实行的是单边主义,即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涉外离婚案件都由我国法院受理,甚至包括双方都是外国人的离婚案件。

此后随着国际关系的转变和中国对外交往的逐渐开放,中国在涉外离婚案件管辖问题上僵硬的单边主义立场逐渐有所转变,有范围、有条件的接受了外国法院的管辖,措辞上也将“应当”、“应由”由中国管辖转换为“可由”,“外国法院予以受理和判决的,如果双方均无异议,可不予干涉”。

如何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婚姻判决

如何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婚姻判决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婚姻判决如何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原则性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拘束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拘束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申请人应递交的立案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申请理由及请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管辖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审理程序、审查依据及当事人应递交的证明资料A、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B、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C、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D、按照B、C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英双语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英双语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bout Several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I)(December 26, 2003)With a view to correctly hearing the cases of disputes over marriage and families, the following interpretation is made about the relevant problem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by the people’s cour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Marriag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Marriage Law), the Civil Procedur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Article 1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refuse to accept any lawsuit 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to stop the cohabitation. But, if the parties concerned plead to stop the "cohabitation between a person who has a spouse but co-habitats with a third person"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s 3, 32 and 46 of the Marriage Law,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such lawsuits and stop the cohabit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 lawsuits fil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due to disputes over the partitioning of property or the upbringing of children.Article 2 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accepted a pleading for announcing a marriage invalid, if it finds, upon examination, that the circumstance is true, it shall make a judgment announcing the marriage invali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f the plaintiff pleads for withdrawing the lawsuit, he (she) shall be disapproved.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4篇案例1篇裁判文书1244篇相关论文26篇实务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甲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某日,甲乘当地深夜间歇性的拉闸限电之机,盗割了一百多米高压电线,造成供电中断近10小时。

甲某将盗割的电线出售,获利数千元。

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破坏电力设备罪B.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择一重处罚C.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D.盗窃罪【答案】 B2、张某请求做工伤认定,区人社局认为企业已消亡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

张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区政府认为不构成工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张某以区人社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驳回张某诉讼请求B.不予受理C.告知张某变更被告D.追加区政府为被告【答案】 C3、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逾期的承诺不具有何种效力?()A.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有效B.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其已失效C.一项逾期承诺就是一个新要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产生承诺的效力D.一项逾期承诺的最终效力取决于要约人的明确态度【答案】 C4、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

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

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答案】 C5、帝豪小区开发商擅自变更小区会所使用功能,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区城管局寄送了关于帝豪小区开发商存在擅自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问题的投诉函,区城管局已收悉,但逾期不予以处理,小区居民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B.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可以直接起诉C.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起诉D.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占小区总人口过半数的业主可以起诉【答案】 A6、某甲看李宁牌体育用品非常畅销,就伙同他人生产了大量的“李宁牌”运动服装,后被査获。

2022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考前冲刺试卷A卷 附答案

2022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考前冲刺试卷A卷 附答案

2022年下半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考前冲刺试卷A卷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外国公民张女士与旅居该国的华侨王先生结婚,后因感情疏离,张女士向该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包括解除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内容。

该外国与中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定。

张女士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离婚判决,王先生随后在同一中国法院起诉与张女士离婚。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中国法院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决定是否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B、中国法院应依前项司法解释决定是否执行该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之外的内容C、若张女士的申请被驳回,她就无权再提出承认该判决的申请,但可另行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D、中国法院不应受理王先生的离婚起诉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应由下列哪一级机关规定?()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B、上级人民代表大会C、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D、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关于扣缴义务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是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B、应当按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C、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D、应当直接到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4、法治的生命线是下列哪项?()A、公正B、平等C、民主D、自由5、关于主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管制、拘役的执行机关都是公安机关;其刑期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起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次日起计算B、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C、甲(生于 1936年 4月 5日)在 2010年 11月 11日毒杀被害人张某,次年案发,于 2011年 5月 6日进入审判程序的,对甲不能判处死刑D、甲(女,19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并在羁押期间流产,由于证据不足予以释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一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四)申请理由及请求;(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问题研究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问题研究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问题研究一、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1.提出请求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可以请求承认和执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外国法院。

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由其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如国际条约或安排另有规定,则按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如果没有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则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如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有国际条约,按国际条约办理,没有国际条约,甚至没有互惠关系的,均可向我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如外国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必须按国际条约规定进行或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2.请求提出的期限。

我国法律对外国法院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期限尚无明确规定,但199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国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能否向我国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复函》的1条第2款答复“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没有时间限制”。

3.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审查。

根据国际惯例,对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审查,有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两种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之规定和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我国采用的是形式审查。

所谓形式审查是指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仅审查原判决是否符合本国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不对案件判决的实质做变动,不改变原判决的结论性意见。

各国的社会制度,法律传统不同,要求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是不现实的。

因此,我国和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一样,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采取形式审查。

4.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法律或者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根据互惠原则审查后,认为该外国法院判决不符合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申请(或退回请求国法院的请求)。

国外离婚判决书符合什么条件才生效

国外离婚判决书符合什么条件才生效

国外离婚判决书符合什么条件才生效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须有管辖权。

2、判决是经公正诉讼程序作出的。

3、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不存在诉讼竞合。

5、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6、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

各个国家的司法权都是独立的,而对于国外的离婚判决书,若想要得到我国法律的承认,也就是要在我国境内生效的话,则就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行。

那具体来说,▲国外离婚判决书符合什么条件才生效?如果你有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小编为您做的介绍吧。

▲一、国外离婚判决书符合什么条件才生效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须有管辖权。

2、判决是经公正诉讼程序作出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不予认可。

3、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如已明确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的,申请人无需另行举证,如果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不存在诉讼竞合。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对该当事人作出的离婚判决已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则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拒绝承认。

5、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6、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

▲二、如何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1、申请的主体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2、管辖的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婚姻法常识 gt;gt; 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婚姻法司法二.doc

【婚姻法常识 gt;gt; 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婚姻法司法二.doc

【婚姻法常识gt;gt; 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
问题的规定】婚姻法司法二
关于外国法院受理离婚判决承认申请相关问题的规定wa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承认申请有关问题的规定
#公布人=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人= 199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XXXX)1998年9月17日。

我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外国法院依法申请承认离婚判决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86号通知。

根据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受理外国法院申请承认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1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得以他们在中国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为由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缺席判决的离婚,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依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文件。

2 、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离婚前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离婚前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通知他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程序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者不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我院1998年[第86号通知发布的《关于
人民法院受理外国法院申请承认离婚判决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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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离婚判决书公证及中国领事馆认证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流程及时间

境外离婚判决书公证及中国领事馆认证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流程及时间

境外离婚判决书公证及中国领事馆认证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流程及时间境外离婚判决书公证及中国领事馆认证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流程及时间境外离婚判决书公证及使馆认证需要原件吗?答案是不需要的,只需扫描件即可。

英国,加拿大和新西兰是海外华人工作生活学习选择最多的国家,他们在当地办理结婚离婚手续的也就很多,那么在国外这些地方取得的离婚判决书如何拿到海外去使用,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国外离婚判决书认定的要求如下:1、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中国公民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须经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裁定承认后,才能为当事人出具以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准的婚姻状况公证。

2、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真伪不能判定,要求当事人对该判决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的,当事人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公正、认证。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可经过居住国公证机构公证、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认证,我使、领馆认证;亦或居住国外交部直接认证,我使、领馆认证。

进行上述认证的目的是为判决书的真伪提供证明,不涉及对其内容的承认。

加拿大华人与国内人结婚证的越来越多,当涉及到离婚时,应该如何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以下将详细说明。

离婚当事人双方是在中国登记结婚的,双方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如一方在国内,另一方在国外或双方均在国外,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均应向原婚姻缔结地或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该法院受理。

一、当事人不能回国的,应在国外办理离婚委托书和民事起诉状或答辩状,委托办理离婚手续手续如下:委托国内亲友作为自己的全权代表办理离婚手续,须填写授权委托书。

该授权委托书和起诉状或答辩状需经加当地公证员或律师公证,然后经本人所在省份的认证机构或加拿大外交部认证,最后送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认证;二、离婚当事人也可直接到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离婚委托及起诉状或答辩状的公证。

三、向使领馆申办公证、认证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如护照或公民证)的影印件。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330篇)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330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在下列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哪一项属于间接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A、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B、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D、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1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答案】:A【解析】:间接调整方法又叫冲突法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B和D周属于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律规范,属于直接调整的方法:C是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2.广东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澳投资纠纷案件时,须向澳门当事人送达一份司法文书。

根据《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广东中级人民法院必须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澳门终审法院进行文书委托送达B、澳门受托法院对该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C、澳门受托法院最迟应在委托方发出委托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文书送达事项D、澳门受托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如果法院发现该案件应由澳门地区法院专属管辖,则可不予执行受托事项>>>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答案】:B【解析】:根据《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2条: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应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和解权告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和解权告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和解权告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9.29•【文号】[2010]民四他字第56号•【施行日期】2010.09.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和解权告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请示的复函(2010年9月29日[2010]民四他字第56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和解权告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

中国公民郑成花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08DEDAN111209离婚和解权告决定书,我国与大韩民国虽然签订有《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但该条约并未涉及相关判决的承认问题,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大韩民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08DEDAN111209离婚和解权告决定书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婚姻存续问题的法律文书,在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黄爱京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受理问题的复函》的精神,离婚和解权告决定书应当视为大韩民国法院出具的解除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受理并进行审查,如果不存在《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应予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

此复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和解权告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请示(2010年7月5日 [2010]辽民一他字第1号)最高人民法院:我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因郑成花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一案向我院请示,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出具的和解权告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效力的有关问题,应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
1、向⼈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应提出书⾯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误的中⽂译本。

申请由申请⼈住所地中级⼈民法院受理。

申请⼈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民法院受理。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姓名、性别、年龄、⼯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法律效⼒;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式作出。

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4、⼈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

⼈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向⼈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5、当事⼈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另⾏向⼈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申请⼈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民法院起诉离婚。

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对人的效力

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对人的效力

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对人的效力核心内容:我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对人的效力怎么样?我国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是承认该离婚判决在中国境内产生效力,从而将当事人的婚姻状态恢复为可以结婚的状态而不会导致重婚等其他违法犯罪的情形。

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对人的效力。

一、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对中国国籍人的效力1、在中国境外效力(1)在原判决国的法律效力。

既然是涉外离婚判决,则离婚判决首先在原判决国生效,该离婚判决书因为该国本身就是基于其司法管辖权做出,所以原离婚判决本身即已经对当事人产生效力。

该离婚判决书的效力受到原判决国的法律调整和认可,既而也就无须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

中国籍当事人凭借此离婚判决书即可以自然恢复到婚姻缔结之前之状态,简而言之可以重新缔结婚姻。

(2)原判决国以外国家效力。

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终止的状态是否得到原判决国以外的国家承认取决于该国是否认可该判决国判决的效力。

若该国直接认可原判决国的离婚判决则无须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和认可。

但是若该外国以一方当事人系中国人为由,要求以中国法院的承认判决作为该国是否承认该判决的依据,则原判决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仍需要在中国得以承认,方可以得到该外国的承认,从而也使得中国籍当事人的离婚效力延伸到判决国以外。

2、在中国境内效力中国籍当事人因其国籍为中国,其当然受到中国法律约束,亦即受中国婚姻法规制。

中国籍当事人的婚姻状态因为其判决地与国籍地的不同可能产生冲突,即一方面在判决过该婚姻的终止状态得以承认,即该当事人可以在外国基于离婚判决重新缔结婚姻;但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却对该判决结果不予以直接承认,其后果则可能是该中国人在中国重新缔结婚姻不能得到中国法律的承认。

也就是中国籍当事人无法在中国重新缔结婚姻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只有在中国法院做出了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裁定之后,该中国籍当事人在中国的婚姻状态才归结于可结婚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09.17•【文号】法[1998]86号•【施行日期】1998.09.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199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最近,我院民庭对外交部领事司来函提出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几个问题作了答复,具体意见如下: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只要符合我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不应以中国公民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

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按上述《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我国与该国有司法协助条约的,人民法院应按条约中关于相互承认缔约国法院判决的规定处理。

三、人民法院不受理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的外国公民要求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可告知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本国出具的经过公证和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各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各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各国对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各国关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如今,各国人民之间交往频繁,涉外法律关系愈加复杂,假如一国之离婚判决在外国别能发生效力,别仅妨碍当事人利益,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也有妨碍,故现今各国对各国关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如今,各国人民之间交往频繁,涉外法律关系愈加复杂,假如一国之离婚判决在外国别能发生效力,别仅妨碍当事人利益,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也有妨碍,故现今各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多在有条件下加以承认。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普通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A.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以何国法律来推断原判决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辖权,众说别一,但绝大数国家均认为应以国内法作为推断的标准。

B.判决差不多生效。

C.诉讼程序公正。

D.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E.别存在诉讼竞合。

F.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别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但各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具体做法又各有侧重,下面举例分而述之。

1.英国关于外国离婚判决之承认。

至1953年止,英国仅对当事人住宅地之外国离婚判决加以承认,若非住宅地法院之离婚判决,即使婚姻关系在英国成立,而当事人又为英国人;或者配偶外国人,而婚姻又系外国成立,皆别能获得英国法院之承认,可见英国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对离婚诉讼管辖权限制之严,但这种管辖权行使原则最近已有所修正,闻名的Indyxa v.Indyka判例树立了对于承认外国判决之新原则,本案案情如下:捷克籍之妻在捷克得到一缺席裁判离婚,其夫有住宅于英国,捷克法院之离婚管辖关系建立在当事人国籍或居所上。

当第二位妻在英国法院请求离婚时,夫主张再婚系无效,因依英国管辖权之原则,捷克法院无离婚管辖权,故其判决别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

但英国贵族院最终承认捷克法院有离婚管辖权,其一致之见解以为,凡请求离婚者与为裁判离婚之法院有真实与重要之牵连时(real and ostantial connection),该判决自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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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Issues Concerning Acceptance by People's Courts of Applications for Recognizing Divorce Judgments of Foreign Courts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Text
正文
(Fa Shi [2000] No. 6; Adopted at the 1090th Session of 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December 1, 1999; Promulgated on February 29, 2000; Effective from March 1, 2000 )
(法释〔2000〕6号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2000年2月29日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On September 17, 1998, we printed and issued the Opinions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Issues Concerning Acceptance by People's Courts of Applications for Recognizing Divorce Judgments of Foreign Courts as "Fa [1998] No. 86". In view of the new situations,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are made anew regarding certain issues concerning acceptance by people's courts of applications for recognizing divorce judgments of foreign courts: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1. Where a Chinese citizen applies to a people's court for recognition of a divorce judgment of a foreign court,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not refuse to accept the application on the grounds that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is not established in China. When applying for the recognition of a divorce judgment rendered by a foreign court without his or her presence, a Chinese citizen shall submit relevant documents certifying that the foreign court that has rendered the judgment has lawfully summoned him or her to appear before court.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 In the event that a foreign citizen applies for recognition of a divorce judgment of a foreign court,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 application if the former spouse of the applicant, who is involved in the said divorce judgment, is a Chinese citizen. If the former spouse is a foreign citizen,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refuse to accept the application but may notify the applicant to directly apply for remarriage registration with a marriage registration office.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The people's court shall accept the application filed by a party concerned for the recognition of a divorce mediation statement of a foreign court, and,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Procedural Issues Concerning Chinese Citizens' Application for Recognition of Divorce Judgments of Foreign Courts, conduct an examination and render a decision for recognition or non-recognition of the judgment.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From the promulgation date of these Provisions, the Provisions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Issues Concerning Acceptance by People's Courts of Applications for Recognizing Divorce Judgments of Foreign Courts printed and issued as "Fa [1998] No. 86" shall be simultaneously repealed.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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