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
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
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吉林省农村供水条例(202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与水质第四章供水与用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规划、建设、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农村供水,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供水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安全卫生、因地制宜、节约用水、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保障负总责,统筹基础建设及更新改造的资金安排。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县级人民政府农村供水工作提供财政支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负具体责任,并将维修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供水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供水的相关工作,通过村规民约倡导村民节约用水、履行水费缴纳义务,规范用水行为。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全文)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饮用水水源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用于城市和建制镇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泉)等生活饮用水地表、地下水源。
第三条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综合防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水利主管部门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城镇饮用水水源,并有权检举污染、占用和破坏城镇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应用先进科学技术保护城镇饮用水水源。
对在保护城镇饮用水水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
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包括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卫生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卫生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第二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政监察
【发文字号】吉政发[2006]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2.14
【实施日期】2006.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二批)的通知
(吉政发[2006]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活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省环保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对我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部进行了划定,《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一批)》已于2004年7月29日下发,现将《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二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附: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二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2.31
•【字号】吉政办发〔2021〕64号
•【施行日期】2021.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1〕6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6〕2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6〕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有效维护生态安全,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加快推进绿色发展,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为做好相关工作,实现到2020年年底前,全省生态安全格局基本形成、国土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体改善的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明确要求科学划定生态红线,实施严格管控措施。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实践,是加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重要手段,是科学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的重要基础,是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绿色发展理念,深刻认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生态保护红线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为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按照“保护优先、源头预防,全面协调、系统完整,优化空间、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区分策”的原则,科学划定并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使我省的生态优势更突出,白山松水更秀美,经济发展更健康,人民生活更幸福,让吉林大地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精)
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一批┌─┬─┬───┬────────────┬───────────────────┬─────────┬────┐│地│所│饮用水│一级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范围│准保护区范围│面积(平││区│在│源保护││││方公里│││地│区名称│││││├─┼─┼───┼────────────┼───────────────────┼─────────┼────┤│吉│吉│吉林市│(1从永庆反调节坝址│(1吉林江段│从松花湖沙石浒│67.89 ││林│林│生活饮│至第一净水厂取水口下游│水域范围:从丰满大坝坝址至永庆反调│监测断面至辉发河口││││市│用水水│100米之间江面范围(面积│节坝址之间江面范围(面积4.55平方公里│的整个水域,面积为│││││源(地│3.29平方公里;│;│37.62平方公里。
│││││表水部│(2从江湾大桥至第二│从第一净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处至江││││││分保│净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处│湾大桥桥址之间江面范围(面积为2.60平方││││││护区│之间江面范围(面积为2.82│公里;从第二净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至清│││││││平方公里;│源桥之间的江面范围(面积为0.52平方公里│││││││(3从温德河欢喜溪入│。
│││││││河口至温德河入江口之间河│陆域范围:从丰满大坝坝址至清源桥江│││││││面范围(面积为0.16平方公│段两侧环江公路内侧(面积为9.54平方公里│││││││里。
│。
││││││││(2松花湖││││││││从丰满大坝坝址至沙石浒监测断面整个││││││││水域部分及至沿岸山脊为止的陆域部分(面││││││││积为6.58平方公里。
││││││││(3温德河(面积为2.81平方公里││││││││水域范围:从吉林市外环公路温德河过││││││││河大桥至欢喜溪入河口;││││││││陆域范围:从吉林市外环公路温德河过││││││││河大桥至温德河入江口河两岸的河滩线以内││││││││部分。
最新吉林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全文)
Why wait for the future, the dream is now.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最新吉林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满足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管理。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县(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水行政、环境保护、价格、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合理开发使用水源,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证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鼓励利用再生水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供水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编制和水源保护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水行政、供水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从城市发展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二)根据当地情况,科学确定用水水源次序,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三)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保护区由相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水行政和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经上报批准后公布实施。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的监测,对危及水质安全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内防护地带的巡视和对水质的监测,发现危及水质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穿越水源保护区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穿越水源保护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吉环办字〔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穿越水源保护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吉环办字〔2018〕47号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吉政办发〔2015〕72号),推动《水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我厅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对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和穿越水源保护区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一)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
各市、县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属地管理、科学划定”的原则,根据民生需求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充分调研和科学评估基础上,依据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计划,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按照生态环境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的要求,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技术报告。
(二)开展技术报告审核论证工作并提出初步划定(调整)方案。
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水利、住建、卫生、国土等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报告编制单位,召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技术报告审核论证会,并邀请省级技术依托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在实地踏查、充分审核论证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4年修改)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2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月22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24年9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第三章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公布和水源保护区划定第四章城镇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五章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第六章城镇饮用水水源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饮用水水源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用于城市和建制镇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井(泉)等生活饮用水地表、地下水源。
第三条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综合防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水利主管部门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0.29
•【字号】吉政函〔2017〕112号
•【施行日期】2017.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吉政函〔2017〕112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准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四政文〔2017〕7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上报的《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二、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1口地下水井组成,面积约为0.2827平方公里。
设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不设准保护区。
其中:一级保
护区面积约0.0028平方公里,范围为以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面积约0.2799平方公里,范围为以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与300米之间的环形区域。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9日。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海龙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决定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海龙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7•【字号】梅政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海龙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决定梅政发〔2021〕5号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2021年3月1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同意调整梅河口市海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吉政函〔2021〕22号),批复中明确调整后的梅河口市海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总面积约56.76平方公里,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面积约1.82平方公里,分为水域和陆域两部分。
水域范围为自海龙水库大坝至大坝及其延长线水平距离1000米内,对应391.50米高程线下的库区水域;陆域范围为海龙水库大坝坝顶防浪墙内,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200米内的陆域。
经核查,调整后的一级保护区内西岸陆域有2座办公用房(管护大队、林场办公用房),东岸陆域有1座餐厅、1座宾馆(原磨盘湖宾馆)。
上述项目处于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属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梅河口市海龙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调整)技术报告》(报批版)相关规定和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65条第1款、《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海龙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西岸陆域管护大队现办公用房、水库林场现办公用房,东岸陆域原磨盘湖宾馆、餐厅予以关闭。
此决定由市海龙水库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在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关闭任务。
关闭标准:拆除产污设施、封堵排污口、封闭门窗、断水断电。
2022年5月吉林省主要城市饮用水源水质月报
2022年5月吉林省主要城市饮用水源水质月报根据《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主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开展水质监测。
全省9个主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共有18个,其中,地表水水源地14个,地下水水源地4个。
一、监测情况5月份,全省主要城市18个饮用水水源全部开展了常规监测。
(一)监测点位1.地表水水源:河流型水源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湖库型水源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
2.地下水水源:具备采样条件的,在抽水井采样。
不具备采样条件的,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氯前)采样。
(二)监测项目1.地表水水源: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以及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湖库型水源地加测透明度、叶绿素a。
2.地下水水源: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39项。
二、评价标准及方法(一)评价标准1.地表水水源地表水水源地分河流型和湖库型,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评价。
表1的基本项目(水温、化学需氧量、总氮和粪大肠菌群不参与评价)达到HI类及以上标准,表2的补充项目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达到标准限值要求。
2.地下水水源地下水水源地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进行评价,表1的常规指标达到HI类及以上标准。
(二)评价方法评价方法采用单因子评价法。
三、评价结果5月份,全省主要城市18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17个达标(达到或优于11I类标准),1个超标。
其中,白城的二水厂水源地为I类水质;吉林市的六水厂、通化市的通化水源和白山市的白山二水源3个水源地为11类水质;长春市的石头口门水库等13个水源地为In类水质;松原市的哈达山水库为IV类水质,污染指标为总磷Q全省主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详见附表。
附表主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注:“*”为地下水水源地,”止表示达到或优于HI类水质标准,入”表示劣于HI类水质标准,表示暂无数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安县哈拉海镇春阳自来水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安县哈拉海镇春阳自来水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吉政函[2018]2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0
【实施日期】2018.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安县哈拉海镇春阳自来水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
案的批复
(吉政函〔2018〕25号)
农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提请省政府批准划定农安县哈拉海镇春阳自来水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农府请〔2017〕3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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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通化市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通化市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2•【字号】吉政函〔2018〕88号•【施行日期】2018.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通化市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吉政函〔2018〕88号通化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调整通化市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请示》(通市政文〔2018〕6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通化市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二、调整后的通化市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为306.2平方千米,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面积为7.01平方千米,范围为:长流水库正常水位线(395.6米)向陆域纵深200米范围(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桃园水库坝址向上游外扩2000米处的水域范围及西岸纵深至240米处乡道处及东岸纵深200米范围(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二级保护区面积为100.66平方千米,范围为:长流水库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外扩至桃园水库的流域分水岭(不包括桃园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
准保护区面积为198.53平方千米,范围为:二级保护区边界向上游外扩至哈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南侧边界处(八里哨断面)的流域范围。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同时,不得在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新设立或延续矿业权,已有的合法矿业权由地方政府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退出。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县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的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县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吉政函〔2017〕120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水资源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县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的批复吉政函〔2017〕120号通化县人民政府:你县《关于审批通化县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方案的请示》(通县政文〔2017〕2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县上报的《通化县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
二、通化县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蝲蛄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麓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水源)组成,总面积约557.39平方公里。
蝲蛄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南麓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只设一级保护区,不设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面积约5.06平方公里,包括蝲蛄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与南麓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蝲蛄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以水源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2000米为长、以五年一遇洪水淹没河道(120米)为宽的区域;陆域范围为以水源取水口下游100米至上游2000米为长、从河流两岸五年一遇洪水淹没线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以303省道为边界)。
南麓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正常水位线(422米)以下区域;陆域范围为上游全部汇水区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陆域紧衔接水域)。
二级保护区面积约5.52平方公里,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外以蝲蛄河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下游300米至上游6100米为长、以十年一遇洪水淹没河道范围(170米)为宽的区域;陆域范围为以蝲蛄河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下游300米至上游6100米为长、从河流两岸十年一遇洪水淹没线向外延伸1000米(遇分水岭则以分水岭为界)的区域。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蛟河市团山子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吉政函〔2017〕9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蛟河市团山子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
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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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蛟河市团山子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吉政函〔2017〕93号
蛟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蛟河市团山子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的请示》(蛟政请〔2017〕1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上报的蛟河市团山子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二、蛟河市团山子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247平方公里。
设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其中,一级保护区面积约0.43平方公里,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但不超过水库大坝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以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不超过分水岭和水库大坝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面积约31.62平方公里,以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的水域为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以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为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准保护区面积约214.95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为准保护区范围。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7日——结束——。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敦化市小石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敦化市小石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吉政函〔2021〕5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环境保护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敦化市小石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吉政函〔2021〕53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你州《关于敦化市小石河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的请示》(延州政报〔2020〕1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对敦化市小石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进行调整。
二、调整后的敦化市小石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80.5032平方公里,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面积约0.1430平方公里,范围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300米范围内,对应603.3米高程线下的库区水域。
二级保护区面积约12.9817平方公里,范围为自水库挡水主坝防浪墙向上游延伸至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南、北两侧分水岭以内(入库河流南、北两侧沿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准保护区面积约67.3785平方公里,范围为入库河流上溯3000-15000米的河道(宽度约3米)及其汇水区域。
三、你州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在相关规划中严格落实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同时,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立矿业权。
特此批复。
附件:敦化市小石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拐点坐标吉林省人民政府2021年7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图县长兴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吉政函〔2019〕5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图县长兴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图县长兴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吉政函〔2019〕55号延边州人民政府:你州《关于批准实施〈安图县长兴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请示》(延州政报〔2018〕6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州上报的安图县长兴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二、安图县长兴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48.12平方公里,设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不设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面积约3.47平方公里,分为水域和陆域两部分。
水域部分面积约1.89平方公里,范围为长兴水库474.15米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陆域部分面积约1.58平方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200米内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面积约44.65平方公里,分为水域和陆域两部分。
水域部分面积约2.04平方公里,范围为长兴水库上溯3000米内的全部入库支流;陆域部分面积约42.61平方公里,范围为长兴水库上溯3000米内的全部汇水区域(东侧以安图县与延吉市行政边界为界)。
三、你州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在相关规划中严格落实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同时,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设立矿业权。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9年7月26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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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第一批)┌─┬─┬───┬────────────┬───────────────────┬─────────┬────┐│地│所│饮用水│一级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范围│准保护区范围│面积(平││区│在│源保护││││方公里) │││地│区名称│││││├─┼─┼───┼────────────┼───────────────────┼─────────┼────┤│吉│吉│吉林市│(1)从永庆反调节坝址│(1)吉林江段│从松花湖沙石浒│67.89 ││林│林│生活饮│至第一净水厂取水口下游│水域范围:从丰满大坝坝址至永庆反调│监测断面至辉发河口││││市│用水水│100米之间江面范围(面积│节坝址之间江面范围(面积4.55平方公里) │的整个水域,面积为│││││源(地│3.29平方公里);│;│37.62平方公里。
│││││表水部│(2)从江湾大桥至第二│从第一净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处至江││││││分)保│净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处│湾大桥桥址之间江面范围(面积为2.60平方││││││护区│之间江面范围(面积为2.82│公里);从第二净水厂取水口下游100米至清│││││││平方公里);│源桥之间的江面范围(面积为0.52平方公里│││││││(3)从温德河欢喜溪入│)。
│││││││河口至温德河入江口之间河│陆域范围:从丰满大坝坝址至清源桥江│││││││面范围(面积为0.16平方公│段两侧环江公路内侧(面积为9.54平方公里│││││││里)。
│)。
││││││││(2)松花湖││││││││从丰满大坝坝址至沙石浒监测断面整个││││││││水域部分及至沿岸山脊为止的陆域部分(面││││││││积为6.58平方公里)。
││││││││(3)温德河(面积为2.81平方公里) ││││││││水域范围:从吉林市外环公路温德河过││││││││河大桥至欢喜溪入河口;││││││││陆域范围:从吉林市外环公路温德河过││││││││河大桥至温德河入江口河两岸的河滩线以内││││││││部分。
││││├─┼───┼────────────┼───────────────────┼─────────┼────┤││桦│关门砬│库区范围面积为1.47平│一级保护区向两侧外延500米,面积为│二级保护区以上│107.5 │││甸│子水库│方公里(长3.5公里、宽│4.7平方公里,高程约590米。
发别河从入│的汇水面积,其地理││││市│生活饮│0.42公里)高程为391.60 │湖口处上溯6.1公里水域范围(面积0.0427│界线以分水岭为界,│││││用水水│米之内的范围。
│平方公里)亦被划为二级保护区。
具体走向│南到五里河大顶子,│││││源保护││是以库区南侧第一道山脊线为界,沿途经过│西至西南岔大顶子,│││││区││的主要村屯从大坝开始沿公路向东南方向至│东至鸡爪顶子,北至│││││││九厂屯,再向南至板庙子屯屯标,由板庙子│水库大坝,面积为│││││││屯屯标处向北沿山脊线至九田屯,再沿山脊│101.3平方公里。
│││││││线至关门砬子水库大坝。
││││├─┼───┼────────────┼───────────────────┼─────────┼────┤││蛟│蛟河市│取水渗渠上游端点(榆│取水渗渠上游端点以上1000米处(一级│水源上游在二级│820.05 │││河│生活饮│江线拉法河桥)以上1000米│保护区上游边界)至新站镇洋桥,沿河流最│保护区以外的拉法河││││市│用水水│至取水渗渠下端潜流暗坝以│高水位线向河流两侧各延伸5公里的区域为│流域面积,均作为拉│││││源保护│下100米,向两侧延伸至河│水源的二级保护区。
在5公里范围内有分水│法河水源地的准保护│││││区(拉│堤,若无河堤,则延伸至一│岭的,以分水岭为界。
保护区边界沿途经过│区,面积500平方公│││││法河) │级阶地,保护区面积0.05 │的村屯及主要标志有,在河流西侧:由池水│里。
││││││平方公里。
│乡的北岗屯向河流上游至拉法镇的同庆屯—││││││││保安—兴旺—向阳水库—新站镇的南岗屯—││││││││北道—北沟屯;在河流东侧:由拉法镇的东││││││││崴子起向河流上游—柳树林子—砬子前秧—││││││││十八垧地—拉法砬子—新站镇的兴隆屯—冷││││││││风口—鹦鹉砬子,保护区面积为320平方公││││││││里。
││││├─┼───┼────────────┼───────────────────┼─────────┼────┤││蛟│蚊河市│取水渗渠上游端点以上│取水渗渠上游端点以上1000米处(一级│水源上游在二级│940.05 │││河│生活饮│1000米至渗渠下端以下100 │保护区上游边界)至前进乡额勒赫村,沿河│保护区以外的蛟河流││││市│用水水│米,向两侧延伸至河堤,若│流最高水位线向河流两侧各延伸5公里的区│域面积,均作为蛟河│││││源保护│无河堤,则延伸至一级阶地│域为水源的二级保护区。
在5公里范围内有│水源地的水源准保护│││││区(蛟│,保护区面积0.05平方公│分水岭的,以分水岭为界。
该河流为东北—│区。
保护区面积600 │││││河) │里。
│西南走向,保护区边界沿途经过的村屯及主│平方公里。
│││││││要标志有,在沿河流流向的左侧;由拉法镇││││││││的东崴子起向河流上游—砬子前秧—十八垧││││││││地—大桥沟—南岗子乡的翻身屯—新战镇原││││││││龙凤乡牛场;在沿河流流向的右侧:由取水││││││││渗渠抽南越过乌南前公路—乌林乡的小新立││││││││—奶子山街南甸子—乌林乡乌林沟—头道沟││││││││上屯—南岗子乡腰岭子—老虎洞—小富太—││││││││范家屯—河北屯—向东北方向越过杨木林子││││││││河。
二级保护区总面积约340平方公里。
││││├─┼───┼────────────┼───────────────────┼─────────┼────┤││舒│沙河水│库区水域范围,库区西│由一级保护区向外延伸,高程约420米│二级保护区以外│107.4 │││兰│库生活│北延伸至水库大坝外侧坝基│以内范围,沙河子河干流自两条主要支流交│。
集水线以内的全部││││市│饮用水│、北部和西部直至分水岭,│汇处上溯约12公里至季长屯北侧,西部支流│汇水范围。
面积约为│││││水源保│东部从305米高程山顶西侧│至南石头河子屯北侧,双龙河至东部源头,│77.4平方公里。
具│││││护区│公路向南,跨越双龙河沿小│两侧至山脚小路的范围。
面积约27平方公里│体界线为沙河子河、││││││路经315.4米高程山顶下山│。
具体走向是北部和西部以分水岭为界,东│双龙河及其支流与其││││││,西南部从分水岭起沿公路│部和南部以公路为主要标志。
以北部分水岭│他河流的分水岭。
││││││向东至河西侧公路,沿公路│与公路交叉点为起点,沿途主要经过的地物│││││││向南至二道滴子屯南侧,其│包括;从332.8米高程山顶公路开始,沿公│││││││他方向向外延伸至房屋退赔│路向南经腰岭河北屯、双龙北沟、双龙桥屯│││││││线、高程为267.4米以内范│至腰岭河南屯,向南沿公路至北一棵松,向│││││││围;沙河子河干流由水库最│东南经南一棵松、忠义屯、高大房子、中和│││││││大回水位处上溯约3公里至│屯、四方顶子至季长屯北侧,沿公路向西至│││││││两条主要支流交汇处,两侧│大猪圈,向北经中和屯、高大房子小乡、一│││││││各以河床为起点向外延伸50│棵松、靠河屯,向南经北石头河子、腰石头│││││││米的范围。
面积约5平方公│河子至南石头河子北侧,向北沿山脚小路至│││││││里。
│景仁,向西沿乡村公蹈直至西部分水岭。
││││├─┼───┼────────────┼───────────────────┼─────────┼────┤││舒│响水水│库区范围、库区两侧向│一级保护区向外侧延伸50—2650米范围│二级保护区以上│76.25 │││兰│库生活│外延伸至房屋退赔线,高程│,高程约387米以内范围,响水河及其支流│的汇水区域。
其界线││││市│饮用水│为257.9米以内范围,响水│由一级保护区上溯至源头,以及两侧各以河│为响水河及其支流与│││││水源保│河干流由水库最大回水位处│床为起点向外延伸50米的范围,面积约为10│其他河流的分水岭。
│││││护区│上溯约2.5公里至两主要支│平方公里。
具体走向是:西部和北部以分水│面积约为63.25平方││││││流交汇处,两侧各以河床为│岭为界,东部从孙央子屯东侧沿乡村小路向│公里。
││││││起点分别向外延伸50米的范│南至山脚小路,向东沿小河至源头,向西沿│││││││围,面积约为3平方公里。
│小河至王家街,向南沿小路经响水至小河源││││││││头,沿小河向西北至小路,沿小路向南经靠││││││││山四队,朱家小院至源头,南部从西侧分水││││││││岭起向东沿乡村公路经徐家乡、马家乡、初││││││││家乡、和善堡、后马路沟、腰马路沟、前马││││││││路沟、凤明屯、石场、聂家堡、靠山屯至小││││││││河源头。
│││├─┼─┼───┼────────────┼───────────────────┼─────────┼────┤│延│图│枫梧水│整个库区水面,长为│水库上游一级保护区以外纵深14.80公││41.5 ││边│们│库生活│2800米,宽为183.9米的水│里处的集水区域。
其具体走向为枫梧沟与其│││││市│饮用水│域和水库水面两侧水平外延│他支沟汇水区的分水岭。
保护区东部为凉水││││││水源保│50米的陆域范围。
高程(海│镇东甸村分界线处,南部以枫梧水库大坝的││││││护区│拔高度)为159.25米范围以│坝基底线为界,西部以草帽顶子南北走向的│││││││内,面积0.8平方公里。
│后山脊为界,北部为石岘造纸厂林场分界线││││││││处。
面积为40.7平方公里。
││││├─┼───┼────────────┼───────────────────┼─────────┼────┤││延│五道水│以五道水库坝址中心为│从一级保护区上游至参场河、梨树河、││597│││古│库生活│原点,到参场上游24.2公│屯田河的源头,两侧至流域分水岭。
二级保│││││市│饮用水│里,到梨树河上游24公里、│护区的面积为380.3平方公里。
││││││水源保│到屯田河上游22公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