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关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新变化
《 实施 办 法》 确把 部 级推 广 鉴 定 和 省 级推 广鉴 定都 纳入 适 用 范 围 。在 考 虑 到 统 一 全 明
国农 机 鉴 定 工 作 的 同时 , 给 予 了省 级 推 广鉴 定适 当的 灵 活 性 , 现 了对 区域 性 农 机 产 品 也 体 的 支持 和 保 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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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注《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的新变化
《 业 机 械 推 广 鉴 定 实施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农 ( 实施 办 法 》 将 于 2 1 ) 00年 1 0月 1日开 始 实
施 。该 办法是根据《 农业机械 试验鉴 定办法》 已于 2 0 ( 05年 l 月 1日施行 ) 1 的有关规定制
《 实施 办 法 》 定省 级 以 上人 民政 府 农 业机 械 化 行 政 主 管部 门应 当加 强 对推 广 鉴 定 工 规 作 的监 督 , 立推 广 鉴 定 工 作 质 量 反 馈 制 度 。 机 鉴 定机 构应 当加 强对 本 机 构 工 作 人 员的 建 农 教 育和 监 督 , 时接 受企 业 和 社 会 的 监 督 , 同 以保证 推 广 鉴 定 工作 健 康 有序 发 展 。 《 实施 办 法》 源 自于《 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农 业 机械 化促 进 法 》 部 农 机 化 根 本 大 法 。推 这
广 鉴 定 是 一 项 非 常 重 要 的 工 作 , 的职 责 是 全 面考 核 农 业 机 械 性 能 , 定 是 否 适 于推 广 , 他 评
并 对农 业机 械 的适 用性 、 全 性 和 可靠 性 做 出技 术 评 价 , 农 业机 械 的 选择 和推 广提 供 依 安 为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任务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任务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工作,确保完成绩效目标任务,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推鉴定任务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统筹分配,通过国推鉴定能力确认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担机构”)在确认能力范围内承担分配的国推鉴定任务。
第三条总站任务分配部门负责分配国推鉴定任务,总站国推鉴定能力确认部门负责提供承担机构的能力确认信息。
第四条为确保公正、公平、合理、高效,在分配国推鉴定任务时遵循以下原则:(一)在承担机构的能力确认范围内;(二)在国推鉴定的任务分配计划内;(三)优先分配给生产者所在地承担机构,或就近或产品适用地域的承担机构;(四)满足承担机构保持任务,一般分配给原承担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国推鉴定任务分配后,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承担机构不能完成国推鉴定项目外不得调整承担机构。
第十一条当承担机构因政策、自身能力或其它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鉴定能力发生变化时,承担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总站能力确认部门。
第十二条当承担机构被总站能力确认等管理部门暂停或撤销鉴定能力时,总站任务分配部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再向承担机构分配国推鉴定任务。
在总站能力确认等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恢复承担机构鉴定能力后,总站任务分配部门恢复分配国推鉴定任务。
已分配且无法按期完成的任务,应由承担机构提出调整申请,总站任务分配部门按程序调整承担机构。
第十三条当承担机构名称等信息变更时,总站任务分配部门依据总站能力确认部门的书面通知处理。
第十四条各承担机构国推鉴定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
总站对接收和完成国推(下转第9页)鉴定能力的需要;(五)按受理先后顺序分配任务。
第二章 任务分配第五条承担机构每年12月底前申报次年可承担的国推鉴定项目数量。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9号2005年10月25日)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书和标志的制作、发放、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农业部统一制定、发布证书和标志的式样。
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
第四条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获证产品生产者凭证书使用专用标志。
第五条证书颜色为黄色底版,黑色字体。
外形为长方形,规格为364×257mm。
证书编号由颁发机关简称、颁发年代号和颁发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证书式样见附件一。
第六条标志颜色为黑色底版,材质为亚银涤纶,字为银白色,字体为黑体。
标志形状为菱形,分为大、中、小三种,具体规格参数与式样见附件二。
第七条证书可制作英文版本。
第八条证书和标志实行定点印制。
未经委托机构授权,印制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证书、标志。
第九条证书由农业部统一组织印制。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级证书发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证书发放。
第十条标志由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制作和发放。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和发放标志。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证书内容发放标志,建立标志出入库登记制度。
标志出入库时,应当点清数量,登记台帐;标志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证书发放不收费,标志发放按有关规定收取印制工本费。
第十三条产品生产者凭证书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申领标志。
第十四条标志应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违反证书和标志的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的,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式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企业名称):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的规定,你企业生产的下列产品经部(省)级推广鉴定合格,特发此证。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免费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五条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第二章鉴定机构第七条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三)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四)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九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规定条件,分别确定承担部级和省级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及可鉴定的产品范围,并予公布。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新制定修订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目录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新制定修订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2.22•【文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0号•【施行日期】2022.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0号关于发布新制定修订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目录的公告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的规定,现将我部新修订的《水稻插秧机》等19项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新制定的《甘蔗切种机》等12项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2022年2月22日新制定修订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目录制定/代替大纲编号序号大纲编号大纲名称修订DG/T 008-插秧机修订DG/T 008-2019 12022DG/T 016-秸秆(根茬)粉碎还田机修订DG/T 016-2019 22022DG/T 025-棉花收获机修订DG/T 025-2019 32022DG/T 048-果品分级机修订DG/T 048-2019 42022DG/T 050-挤奶机修订DG/T 050-2019 52022DG/T 059-大型喷灌机修订DG/T 059-2019 62022DG/T 064-投(饲)饵机修订DG/T 064-2019 72022DG/T 078-薯类收获机修订DG/T 078-2019 820229DG/T 086-病死畜禽处理设备修订DG/T 086-20192022DG/T 087-铧式犁修订DG/T 087-2019 102022DG/T 089-开沟机修订DG/T 089-2019 112022DG/T 128-花生脱壳机修订DG/T 128-2019 122022DG/T 147-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修订DG/T 147-2019 132022DG/T 148-畜禽粪便翻堆机修订DG/T 148-2019 142022DG/T 154-热风炉修订DG/T 154-2019 152022DG/T 210-草捆捡拾收集机修订DG/T 210-2019 162022DG/T 211-轨道运输机修订DG/T 211-2021 17202218DG/T 217-2022设施环境控制设备温湿度控制器修订DG/T 217-201919DG/T 231-2022菌料装瓶(袋)机修订DG/T 231-2019 20DG/T 271-2022甘蔗切种机制定/21DG/T 272-2022甘薯移栽机制定/22DG/T 273-2022去雄机制定/23DG/T 274-2022水肥一体化设备制定/24DG/T 275-2022烟叶收获机制定/25DG/T 276-2022药浴机制定/26DG/T 277-牲畜分群设备制定/2022DG/T 278-修蹄机制定/ 272022DG/T 279-畜禽识别(定位)监控设备制定/ 282022DG/T 280-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制定/ 292022DG/T 281-病死畜禽贮藏设备制定/ 302022DG/T 282-水草清理(梳割)机制定/ 312022。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为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2005年)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附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推广鉴定包括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定。
第三条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部级推广鉴定,并对省级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关于推广鉴定申请有关问题的说明
2014.03为便于企业自愿申请产品推广鉴定,我省已连续四年举办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技术培训班,就有关鉴定技术问题与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并对每年推广鉴定工作新的要求进行说明。
由于培训班内容具体,针对性、实用性强,受到了企业普遍认可和好评。
出于节约和精简会议的考虑,今年我省未再举办推广鉴定技术培训班。
有些企业尤其是新上产品的企业由于对推广鉴定申请的有关内容、程序不清楚、不明白,对相关要求的理解不到位,甚至存在歧义和误解,为帮助企业顺利申请推广鉴定,现就有关问题做些说明。
一、关于申请范围。
根据《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农机局)主管全省农机鉴定工作,组织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省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发布鉴定公告等。
第七条规定,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列入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或计划的产品。
为此,我省自2011年起连续四年在山东农机化信息网上对《山东省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公告。
随着我省农机化发展重点的调整和推广目录管理要求的变化,《指南》的相关内容也随之发生着变化。
但无论怎么变化,《指南》的基本内涵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一是农机产品推广鉴定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申请鉴定的产品应在省级推广鉴定能力认定范围内的基本要求没有变化。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农机鉴定工作原则上由省农机鉴定站独立完成,特殊情况下也可与其它符合规定要求的农机鉴定机构合作完成,省农机鉴定站及其合作完成机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能力认定,并在认定范围内实施鉴定工作。
二是已通过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推广鉴定的法规规定没有变化。
《鉴定办法》第三条规定,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4·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推鉴定是指由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实施的农机推广鉴定。
国推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促进全国范围内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推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鉴定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证后监督、承担机构能力确认、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国推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变更、注册管理,统一公开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
平台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 指南发布第五条 总站负责制定并原则上每年调整、发布指南,明确国推鉴定产品的种类、范围和要求。
第六条 制定指南应坚持服务大局、开放共享,坚持积极作为、挖潜扩能,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
鉴定产品种类范围根据全国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鉴定能力和中央财政预算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主要涵盖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同时可涵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机产品。
列入指南的产品应有已经公布的大纲和有能力承担国推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承担机构)。
第七条 指南应包括国推鉴定产品类别、品目、名称,以及受理单位和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总站将指南建议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以下简称农机化司)同意后发布,并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三章 鉴定申请和受理第九条 申请国推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可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为合格产品,并在指南范围内。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考核农业机械主要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专项鉴定:考核农业机械的创新性、安全性等,评定是否适用。
开展农机鉴定应制定相应的农机鉴定大纲和工作规范。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推广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
农机鉴定大纲应当根据相关法规、标准的变化情况及农机鉴定工作发展需要适时修订。
第四条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申请。
具备推广鉴定条件的申请推广鉴定。
暂不能开展推广鉴定且生产急需的创新产品,可申请专项鉴定。
通过专项鉴定的产品经试验应用成熟后可申请推广鉴定。
第五条农机鉴定属公益性服务,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鉴定机构第六条农机鉴定机构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指定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
第七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属公益性事业单位;(二)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三)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制定并定期调整、公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明确受理的产品类别、品目和申请要求。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组织协调省级鉴定机构开展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的鉴定工作。
鼓励省级鉴定机构之间开展鉴定合作。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10月起施行
业机械试验 鉴 定机构 通过科 学试验 、
号 文 件 关 于建 材 下 乡的 相 关部 署 和
林业产业振兴规 划》 ,服务农村 的重 检 测 和 考核 , 对农 业机 械 的 适 用 性 、 安 《 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 全面考核 ,做 出 大举 措 ,也 是 木 材 加 工 企 业促 进 行 业 技 术评 价 , 定 是 否 适 于 推 广 的 活 动 。 经济增 长的有 力行动 。木 制建材下 乡 评
级 推 广鉴 定 准 人 门槛 ,进 一 步 对 批 量 至 少 优 惠 1% 的 价 格 卖 给 农 村 消 费 5 生 产 时 间 和 销 售 量 进 行 了规 定 ;三 是 者 。同 时 , 板 、 门企 业 为 了扩 大 对 地 木 四 还 充实了有关 内容 ,明确 了推广鉴定 的 三 、 级 消 费 市 场 的 占有 率 , 将 直 范 畴 ,规 定 了有 效 期 内证 书 变 更 的 审 接 对 农 民 实 行 免 费 安 装 、上 门维 护 、
础上 , 将省级推广鉴定纳入适用范 围 ; 试 点 企 业 在 1 个 试 点 省 市 开 展 木 地 2
二是规范 了申请条件 ,规定 了各有关 板 、 木质门的下 乡活动。活动采取企业 推广鉴定的 申报条件 ,适 当调整 了部 直 接 让 利 的 方 式 进 行 , 比市 场 现 价 以
和 农 机 部 门 深刻 认 识 加 强 农机 手技 术 工作 行 为 、提 升 产 品 质 量 和 企 业 服 务
培训 的重要 意义,加快培 养新型职业 能力等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 用。为进 一 农 民 ,认 真 组 织好 农 机 手 作 业技 术 培 步统 一规 范 全 国农 业机 械 推 广 鉴 定 工
行 )(0 7 ) 》 20 年 的基础 上 , 主要 在 四个 合农村 消费市场的产品 ,并保障 以最 方面进行 了调整和完善 :一是扩展 了 低 的价格 销售 给农村 消费者 。首批试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3.08•【文号】农机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农机)厅(局、委、办)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机鉴定站: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规范》实施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已受理产品的鉴定。
对于2019年4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农机鉴定机构可按照受理时执行的鉴定大纲和办法开展鉴定工作,发放《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时间不得晚于2019年11月30日。
对其中按《规范》重新申请鉴定的,予以优先安排鉴定。
二、关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到期或者持有人提前申请换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的,由发证的农机鉴定机构依据新的鉴定大纲,对产品的一致性及证书、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证书。
三、关于证书和标志的监督。
农机鉴定机构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依据产品鉴定时所用大纲,并按《规范》执行。
农业农村部2019年3月8日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工作的实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机鉴定的大纲制修订、产品种类指南制定发布、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农机鉴定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
建立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一公开农机鉴定的大纲、产品种类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鉴定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附表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企业、总站项目管理部门各一份。
附表5: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项目调整单
项目编号
任务通知书号
产品型号
产品名称
申请企业
调
整
内
容
及
原
因
□项目延期□项目中止
原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申
请
企
业
意
见
(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意见
证书编号
可 变 更 的 信 息 项 及 代 码
代码
信息项
代码
信息项
A
申请企业名称
D
产品名称
B
生产企业名称
E
产品型号
C
生产企业地址
F
注册商标
申 请变 更 的 信 息
信息代码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申请单位
(公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备注
信息变更证明材料清单:
1、
2、
3、
┇
收表日期
(总站填写)
年月日
备注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7: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审批单
项目编号
项目承担单位
企业名称
产品
型号名称
注册商标
鉴定结论
项目负责人:年 月 日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形式审查意见
审查人:年 月 日
总 站
审核意见
审核人:年 月 日
备注
附表8: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申请表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产品的定型鉴定工作, 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农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以下简称产品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产品鉴定是指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农业机械产品的主要性能、技术文件、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确定能否批量生产做出结论的活动。
产品鉴定适用于批量生产前的产品。
第四条产品鉴定报告或证书可作为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定型证明文件。
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也可作为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定型证明文件。
第五条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省农机鉴定站)负责产品鉴定的申请受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产品鉴定的申请者应是农业机械生产企业。
第七条申请产品鉴定的产品,一般是列入《黑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的产品。
第八条申请产品鉴定,需提供下列材料:(一)产品鉴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总装配图、关键部位部装图;(六)必要的工装工艺文件明细。
(七)用户使用报告(用户意见)。
(八)三包凭证。
第九条省农机鉴定站负责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章鉴定内容第十条产品鉴定的依据和内容:产品鉴定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经备案的产品标准(企业标准)或企业认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产品鉴定内容包括技术特征、技术文件审查、性能、经济性、安全性、可靠性、配套性、制造质量、生产能力及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用户调查等。
第十一条省农机鉴定站于产品鉴定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出具产品鉴定报告。
经申请企业确认无异议,产品鉴定通过的,由省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产品鉴定证书。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附件1: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程序,落实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的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所承担的部级推广鉴定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称总站)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负责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的受理、项目任务的安排和组织实施、项目材料的审查和报批,以及推广鉴定证书标志的发放工作。
负责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通过部级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批准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范围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及相关工作,不得无故挑选、拒绝或拖延推广鉴定任务。
第二章申请受理及任务安排第五条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组织实施受理审查。
第六条受理审查依据《实施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于收到申请企业最终确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提出受理审查意见,对于通过受理审查的,明确鉴定依据和收费金额。
对于未通过受理审查的,明确提出不受理意见。
第七条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受理审查意见,于4个工作日内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提出项目任务安排建议,经总站领导审批后,出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企业;对批准受理的申请项目,同时出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任务通知书,明确核定的收费金额和计划完成日期,同申请资料一起发送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
第八条项目任务分配一般采取就近安排、平衡分配原则。
任务量应基本与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源配置相适应,以体现经济、高效、合理、公平的原则。
第九条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实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如下:B**** TJ *****其中:B—部级****—4位年号TJ—推广鉴定项目代号**—2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代码(见附表1)***—3位顺序号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接受任务后,依据相关部级推广鉴定大纲实施鉴定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要求完成所有试验鉴定内容。
解读《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省 ( 区、市) 农机化主管部 门 也 应 对 本 行 政 区域 的省 级 推 广
适用 部 级推 广 鉴 定 的基 础 上 ,
了 《 业机 械 部 级 推 广 鉴 定 实 农 施 办 法 ( 行 ) ( 下 简 称 试 》 以
“ 办 法 ” ,具 体 实施 范 围只针 原 ) 对部 级 推广 鉴 定 。 “ 办 法 ” 原
将 省 级 推 广 鉴定 纳入 适 用 范 围。 在 制 定 有 关 条 款 时 ,既 考 虑 了 全 国 鉴 定 工 作 的统 一 要 求 , 又 给 予 省 级 推 广 鉴 定 适 当 的灵 活 性。 二 是 规 范 了 申请 条 件 。 规 定 了各 有 关 推 广 鉴 定 的 申报 条 件 ,适 当调 整 了部 级 推 广 鉴 定
月 1日正 式 实施 。
一
大 ,补贴 资金 惠及 的农机 产 品 比例 持 续 提 高 ,部 分 类 别 的 农 机 产 品 已 出现 拿 不 到 补 贴 就 销
售不 出去 的现 象 。 “ 办法 ” 原
中的个别 规定在 实施过 程 中出 现 了 一 些 不 够 严 谨 的 问题 ,如 证 多址 ” 另 外 , 对 一 些 疑 。 难 问题 和 新 现 象 的处 理 ,在 “ 办 法 ” 中也 无 明确 依 据 ,如 原 换 证 审查 、撤 证 情 形 和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等 。 解 决 这 些 问 题 都 需 要 对 “ 办 法 ” 进 行 进 一 步 修 原
申请 省级推广 鉴定产 品的销 售 量 和 销 售 区 域 由省 级 农 机 化 主 管部 门根 据各 地 实 际 自行 确定 。 三 是 充 实 了有 关 内容 。 明 确 了推 广 鉴 定 的 定 义 和 范 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8年12月30日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作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创新产品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推广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农机鉴定大纲应当根据法规、标准变化或者农机产品技术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废止,不断适应农机鉴定工作需要。
第五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明确可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农机鉴定大纲开展农机鉴定工作。
第六条农机鉴定属公益性服务,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推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国家实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训 、 能 鉴 定等 服 务 。 技 农村 困难 家庭 人 员享 受优先 援助 和重 点帮扶 , 困难家 庭 中的大 对
龄劳动 者 , 关部 门将通 过 公益性 岗位进 行 相 托底 安置 , 有创 业 意愿 的 , 予 小额 担保 贷 给 款等政 策扶 持 。
口臼臼曰 家岩 ...பைடு நூலகம்老 罕
墓
可季 分在
或者村 ( 区) 社 公共 就业 服务 机构 登记 , 受 … 享
免费职 业介 绍、 业指 导、 职 政策 咨询 、 职业 培
《 》 办法 规定, 业 可到乡 街道 赫 失 农民 镇( )
全省建立 农 民就 业失业登记 、 民求职 登记 、 农 农 村 困难 家庭 就业 援 助 和 农 民创 业 服务 四 项制 度 , 为农 民提 供 均等化 的就 业服 务 。
法》 0 0 1 月l 于2 1 年 O 目起 施行 。 《 办法》 在总 结2 0 年 实施 的 《 业机 械 07 农 部级 推 广鉴 定 实施 办 法 ( 行) 的基础 上 , 试 》 在 四个方面 进行 了调 整和完 善 : 一是 扩展 了
适用 范 围。在适 用部 级推广 鉴 定的基 础 上 , 将省 级推 广鉴定 纳入 适用 范 围。 是规 范 了 二
周 岁 以上 , 从各类 学 校毕 业、 业 的; 肄 与用 人 单位 终止 或者 解除 劳动关 系 的: 个体 工商 业 主 、 营企 业 和 民办 非 企业 业主 停 产 、 产 私 破 停 止经 营 的; 农村 退役 士兵 ; 满 释放 或 者 刑 解 除劳动 教养 的 ; 无承 包土地 或 者承 包土 地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第十七条
同 一 企 业 的 同 一 产
公 开 、 学 、 效 的原 则 , 受 农 业 科 高 接
品在 申请 两 种 以上 鉴 定 时 ,相 同 鉴
四川农机 2o o6年第 6 期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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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内容 不 重复 进 行 。 织 对 通 过农 机 鉴 定 的 产 品及 农 业 机
息 的活 动 根 据 鉴 定 目的不 同 ,农 机 鉴 定 分为 :
第 八条
农 机 鉴 定 机 构应 当具
面通知企业。 不予受理 的 , 当说明 应
理 由。
备 下 列 条件 :
( ) 一 不以赢 利为 目的的公益性
事 业组 织 :
第 四章
试 验鉴 定
第 十 三条
农 机 鉴 定 依 据 省 级
(三 适用性和可靠性 试验 ; =)
( ) 用说 明 书 和 “ 包 ” 四 使 三 凭证 审查 ;
( ) 户调 查 。 五 用
指南 、 计划 , 公布鉴定大纲 。
第五 条 农 机鉴 定坚持 公正 、
业机 械 生 产 者或 者销 售 者 应 当向农
机鉴 定 机 构 提交 下 列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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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农 业机械 试 验 鉴定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促 进 先 进 适 用 农 机 械使 用 者 、 产 者 、 售 者 和 社 会 生 销 的 监督 。
( ) 一 农机鉴定 申请表 ;
( ) 二 企业 法 人 营业 执 照 复 印件
的产 品 不 再进 行 省 级 鉴定 。
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第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高推 广鉴定 工作 质量 ,依 据 《 业机 械试验 鉴定 办 农 法》制 定本 办法 。 ,
第 二条 本办 法所 称农 业机 械推 广 鉴定 ( 以下 简 称 推 广鉴 定 )是 指农 业 机 械试 验 鉴 定机 构 ( , 以下 简 称 农 机 鉴定 机构 ) 过科 学 试 验 、 测 和考 核 , 通 检 对农
产 晶种类 指南 确定 :
第二 章 申请
第六 条 推 广 鉴定 的 申请 者 应 当是 具有 企 业 法 人 资格 的农业机 械 生产者 ,具 备稳定 生产合 格产 品 的条 件 和相应 的售 后服 务能力 ,生产 、经 营活 动正 常 。境外 农业机 械 生产者 可 以委托境 内销 售其农业
业 机械 的适 用性 、 安全 . 陛和可 靠性 等进 行全 面考 核 ,
做 出技 术评 价 ,评 定 是否适 于推 , 的活动 。推广 鉴
定 包括 部级 推广鉴 定 和省级 推广 鉴定 。
第三条 推广鉴 定工 作坚 持科 学 、 正 、 效 、 公 高 统
一
的原则 ,促 进农业 机 械产 品质量 的提 高 和先进适
・
政 策 法规 ・
新疆农机化
2 1 年第 5 00 期
农 业 机械 推 广 鉴 定 实 施 办 法
农 业 部 公 告 第 ]3 48号
为做好 农 业机 械推 广鉴 定 工作 , 范农 业机械 推 广鉴 定行 为 , 据《 业机械 试验 鉴定 , 法》 农 业部 令 规 根 农 3 J r
括:
用、 技术 成熟 、 安全 可靠 、 节能 环 保农 业 机械 的推 广
应用。
第 四条 农 业部 主管 全 围 的推广 鉴定 工作 , 制定 并 定期 调整 、 发布全 国农 机推 广鉴定 产 品种类 指南 . 公 布鉴 定大 纲 。农 业部 农业 机械 试验 鉴定总 站组织
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1997修订)
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1997修订)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
【修改依据】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失效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1997.12.25
【实施日期】1997.12.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
(1982年8月31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选择地推广适用的农业机械”,避免盲目推广造成损失,以维护用户利益,提高农业机械化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机鉴定,通过科学试验测定和生产考核,综合评定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价值,为农业选择适用的机具提供依据,是评定农机具能否进行推广的必经程序。
第三条农机鉴定分为部级鉴定的省级鉴定。
凡是全国或多省需要的农机具,属部级鉴定;只是本省、市、自治区需要的农机具,属省级鉴定。
第四条农机鉴定试验的方法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部标准执行。
尚无标准的,由农机鉴定站拟定试验大纲,报主管部门备案后试行。
第五条农机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第二章农机鉴定工作的任务
第六条农机鉴定包括农牧副渔业各类机具的鉴定,其内容主要是考核农机具的作业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和适应性,作出综合评价。
第七条农机鉴定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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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的 ,不 予受理 : ( 一) 未列 入 最 新 公 布 的推
则 和 大 纲 的 , 应 当按 照 部 级 推 广 鉴 定 通 则 和 大 纲 鉴定 。 鉴 定
内容包 括 : ( ) 技 术 要 求 与 性 能 试 一
验 :
广鉴 定产 品种 类指 南的产 品 ; ( ) 销 售 量 、 销 售 区域 不 二
鉴定) ,是 指农 业 机械 试 验 鉴定
机构 ( 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 通 过 科 学试 验 、 检 测 和 考 核 , 对农 业 机 械 的适 用 性 、安 全 性 和 可 靠 性 等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做 出技 术 评 价 ,评 定 是 否 适 于 推
广 的 活 动 。推 广 鉴 定 包 括 部 级
推 广 鉴定和 省级推广 鉴定 。 第 三条 推 广 鉴 定 工 作 坚
农 业机械化行政 主管部 门公布 的推广 鉴定 产 品种 类指 南确定 。
第二 章 申 请
持 科 学 、 公 正 、 高 效 、 统 一 的 原 则 ,促 进 农 业机 械 产 品 质 量 的提 高 和先 进适 用 、技 术成 熟 、
( )安 全检 查 ; 二
满足 要 求 ; ( )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产 三
品 :
( 三) 可 靠性 试 验 ;
( 四)适 用性 评 价 ;
推广 鉴定 申请表 应 当按 照 个独 立 的 申请 产 品填 写 ,符 合 推 广 鉴 定 大 纲 涵 盖 机 型 规 定 的 ,可 与 主 机 型 合 并 申报 。 被 涵 盖 机 型 的 生 产 和 销 售 情 况 应 当分 别 满足 本 办 法 第 七条 的 要 求 , 同 时 分 别 提 供 本 条 第 ( 、 ( 五) 六) 项要 求 的材料 。 推 广 鉴 定 证 书 有 效 期届 满 , 需 要 继 续 保 持 资 格 的 ,原 证 书 申请 者 应 当提 前 一 个 作 业 季 节 或 在 有 效 期 届 满 6个 月 前 , 按 照本 条 规 定 重 新 提 出推 广 鉴 定 申请 , 但 无 需提 供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 三) 项 要求 的材 料 。 产 品定 型 证 明 文 件 可 以是 所 申请 产 品 的 省 级 以 上 相 关 鉴 定 证 书 ,也 可 以是 省 级 以上 农 业 机 械 定 型 鉴 定 证 书 、 产 品质 量 认 证 证 书 、 生产 许 可 证 及 其 附 件 。 省 级 推 广 鉴 定 证 书 可 以 作 为 申请 部 级 推 广 鉴 定 产 品 的
部制定 了 (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 ,现予公布 ,自21 年 1 00 0月 1日 起施行。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组 织 实 施 部 级 推广 鉴 定 , 并 对 省 级推广 鉴定 工作进 行 指导 。 部 级 推 广 鉴 定 工 作 实 行 统 受 理 申请 、 统 一 鉴 定 大 纲 、
编者 按 :2 1 0 0年 8月 4日农业 部发 出公 告 ( 13 第 4 8号)称 ,为做 好 农 业机械 推 广鉴 定 工作 ,规 范农
业机械 推 广鉴 定行 为 ,根 据 ( 业机械 试 验鉴 定 办: ( 农 法
( 业部 令 第 5 农 4号 ,20 05年) 的有 关规 定 ,农 业
・
农 业机械 生产 者 ,具备 稳定生 产 合格产 品的条件和相 应 的售 后服务 能力 ,生产 、经 营活动 正常 。 境 外农 业机 械 生产者 可 以 委 托 境 内销 售 其 农 业 机 械 产 品 的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的 销 售 者 代 理 申请 。
第 六条 推 广 鉴 定 的 申 请 者 应 当是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格 的
安全 可靠 、节能环保 农业机械 的推广 应用 。
第 四条 农 业部 主管全 国 的 推广 鉴 定 工作 ,制 定 并 定 期 调 整 、 发 布 全 国农 机 推 广 鉴 定 产 品种 类指 南 ,公 布 鉴定 大 纲 。 农 业 部 农 业机 械 试 验 鉴 定 总 站
本 行政 区域 的推广 鉴定 工作 ,制 定 并定 期调整 、发布 省级农机 推
作质 量 ,依据 《 业机械试验 农 鉴定办、》 法 ,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农 业 机械 推广鉴定 ( 以下 简 称 推 广
广 鉴定产 品种 类指南 ,公布 鉴定 大纲 。具体 工作 由省 级人 民政府 农 业机械 化行政 主管部 门所属 的
第 七 条 申 请 部 级 推 广 鉴 定 的产 品应 当是 定 型产 品,批量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农 业 机 械 推 广 鉴 定 工 作 ,明 确 推 广 鉴定 的 内容 、 程 序 和 要 求 ,完 善 推 广 鉴定 制 度 ,提 高 推 广 鉴 定 工
一
统 一收 费标 准 、 统筹 安排 任 务 、 统 一发 放证 书标 志。 省 、 自治 区、直 辖市人 民政 府 农业机械 化行政 主 管部 门主管
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 五 条 推 广 鉴 定 的产 品 范 围 由农 业部 和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生产一年 以上 ,在两个 以上省 ( 自治 区、直 辖 市)销 售 。 累计 销 售量 满足如 下要求 :小型农 业 机械产品不少于 50台,中型农 0 业机械产 品不少 于 10台,大型 0 农 业机械 产 品 ( 或成套 设备) 不 少于 3 0台 ( 。对 国家重 点推 套) 广 、农 业生产 急需或创 新型 产 品 可适 当放 宽要 求。 申请 省 级 推广 鉴 定 的 产 品 , 销 售 区域和 累计销售量 等要求 由各省 、 自治 区、直辖 市人 民 政 府农 业机械 化行政 主管部 门 确定。 第八 条 推广 鉴定 的 申请 者 对 申请 材 料 的真 实性 负 责 , 申请 材 料 应 当加 盖 法 人 公 章 , 具 体 内容包 括 : ( 一) 推 广 鉴 定 申请表 ( 参 考 格 式见 附表 1 一式 三份 ; ) ( 二) 企 业 法人 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一份 ,代 理 申请 的还 需提 供 境 外 委托 方 的登 记 注 册 证 明 和委托授权书复 印件 ; ( 三) 产品定 型证 明文件复 印件 一份 ; ( 四) 产 品执 行 标 准 文本 及 其 登 记 注 册 证 明或 备 案 材 料 复 印件 一份 ;
1 ・ 2
( 五) 产 品使 用说 明书 一
份;
不 予 受理 的 ,应 当说 级 推 广 鉴 定 通
( 六) 国家 实施 生产 许 可和 强制 性认 证等 管理 的产 品 ,应 当提 供相 应证 书及 附件 的复 印 件 一份 ;
( 七) 推广 鉴定 大 纲规 定 的 其他 文件 及证 明材 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