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改讲座
关于《律师法》修改需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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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 作 一 介绍 ,与 大家 交流 。 增加 关 于 律 师职 业 法律 属 性 的 规 定 ,使 律 师 的职
一
看 ,律师个人开业也是一种 比较普遍的律师执业方式 。因 此 。我们认为应对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及设
立 条 件 作 出规 定 。 合 作 律 师事 务 所是 律 师 制 度发 展 中 的过 渡 形 式 ,实 际 运 行 中 弊端 很 多 , 已不 能适 应 形 势 的需 要 。因此 ,我 们
的试点 ,取得 了良好效果。我们考虑 ,个人开业的律 师事 务所 ,作为律师个人 出资设立并以个人全部 资产对律 师事 务所 的债务 承担 无限责任的律 师执业机构 。其责任明确 ,
运 行 成 本 低 。收 费 低 。有 利 于促 进 律 师 走入 乡镇 、深 入 社 区 。方便 群 众 。有助 于 解 决群 众 打 官 司 难的 问题 。可 以 成 为 合伙 、国资律 师事 务所的有益补 充。从国外 相关情况
乏
I 层 声 音 高
行业务培训的职责 ,等等。这些规定把对律 师的培训规范化和经常化 ,有利于不断提高 律师的业 务素质。 四 、健 全 律 师 执业 权 利 ,改善 律 师 执 业 的 法律 环 境 社会各界尤其是律师 ,对我 国在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方面所存在 的问题反响一直 比 较强烈 ,普遍认为 目前 的法律保障措施 比较弱。因此 ,健全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是我 们在修订 《 律师法》过程 中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们考虑 ,为 改善律师执业的法律环 境 ,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 ,有必要根据诉讼法律的现有规定 ,对律师执业权利予以 细化和完善。针对实践 中不利于律师正当执业的有关制度上 的突 出问题 ,要在强化对律 师监督管理 、促 进律师职业素质不断提高的同时 ,进一步完善律师的执业权利和执业保
论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保护
案件被人 民法院受理之 日起 , 有权 查阅 、 摘抄 和复制与案件
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由此足以说 明, 师提前介入刑事案件 , 律 实际上是很难得 到保证的。对于律师的诉讼权利 、 义务, 应在 有关 的所有材料 ; 增加 了律师取证 权和取证 申请 权。新《 律 师》 3 第 5条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 案情 的需要 , “ 可以申请 刑事诉讼法 中加以明确 , 因为律师作 为诉讼主体 , 其权利义 人民检察 院 、 民法院收集 、 人 调取证据或 者 申请人 民法 院通
本人认 为对于律师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的诉讼法调整 , 应 该设定犯罪嫌 疑人 ,在被第一 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 施之 日, 以聘 请律 师 , 可 向律师 咨询法律 知识 、 委托 律师进 行控 告, 犯罪嫌疑人提 出此项 申请后 , 在律师没有介入前 , 拒绝讯
问或 者 保 持沉 默 的 权 利 。 者 设 置 与 各 律 师事 务所 相联 通 的 或
网络平 台, 对所有 的犯罪嫌 疑人 的第一次讯问和采取强制措
施 的状 况 进 行 公 示 , 以便 律 师及 时进 行 介 入 。律 师 的 提 前介
保障 , 和律师权 利的保护 , 是不完善的。 首先 , 律师提前介 入刑事案件 的权利 , 新律 师法规定 了 律师提前介 入刑 事案件的时 间 :在犯罪嫌疑人第 一次被讯 “ 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 之 日。在实践 中, 由于律 师不是侦查 机关, 因此 , 也就无从知道 犯罪嫌疑人第一次 被讯 问的时 间 是什么时间 , 侦查 机关在现有法律规 定之 中, 也没有法定 义 务向社会公告或 向各律师通告其第一 次讯 问是什么时候 , 因 此 , I 够介入刑事案件 的时间往往会被推迟 , 疑人 被 律 …彦 嫌 采取强制措施 , 从刑事诉讼 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法 律规定
破解律师执业难题——律师法修改的亮点及简要评析
二、破解律师执业难题——律师法修改的亮点及简要评析新《律师法》出台后,舆论普遍将其第四章“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称为此次修改的“亮点”或“闪光点”。
其原因可能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从出台背景看,第四章中作出实质性修改的条款,绝大多数集中在刑事辩护中,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因争议而迟迟未见出台的背景下,律师法能率先在刑事辩护方面打破僵局,这本身就足够吸引“眼球”;二是从具体内容看,第四章修改的相当一部分内容,比如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等,与现代法治发展的理念是很契合的,可以说是符合了“国际趋势”,体现出国家法治的实质性进步;三是从诉讼格局看,每次刑事立法的变动,可以说都是不同利益群体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而这次律师法的修改,触及到刑事诉讼中一些争议多年、比较敏感的问题,特别是侦查中的辩护权问题,这暗示出刑事诉讼构造格局将会出现变动的信息,值得去解读。
有人说律师是一种“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
这里的“难”,主要就是指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而这“三难”问题,在本次律师法修改后的第四章中都得到相当程度地解决。
当然,除此之外,第四章中还有其他一些修改值得注意。
这里重点谈四个方面:(一)破解会见难——自主会见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而新《律师法》第33条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由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仅可以自主地会见,而且是不受时间、次数限制地进行会见。
所谓“不被监听”,意味着律师有权在侦查机关看得见但听不见的相对秘密状态下会见。
最新修改后的《律师法》主要有哪些亮点
最新修改后的《律师法》主要有哪些亮点近期最新修改后的《律师法》在法律体系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这部法律是我国律师行业最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对于推进法治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最新修改后的《律师法》所涵盖的亮点进行详细介绍。
第一,最新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了律师的职责和权益。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他们在诉讼和非诉讼事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根据新修法,律师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义,代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此外,律师还有权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出具法律意见等。
第二,新修法强化了律师的独立性和保密义务。
律师的独立性是确保公正审判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根据新修法,律师在履行职责时享有独立执业和代理权。
此外,律师还需要遵守保密义务,对客户的信息和案件细节严格保密,确保当事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修法强化了律师协会的监管和责任。
律师协会是维护律师权益和法律职业道德的组织,在新修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修法规定了律师协会对律师的管理监督职责,包括严格审查律师的资格、监督律师的执业行为、组织律师培训等。
通过加强律师协会的监管,可以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新修法增强了对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规范律师行业秩序,保护公众利益,修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惩罚措施。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律师,可以采取纪律处分、执业暂停和取消律师资格等措施,以惩戒不良律师,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形象。
第五,新修法鼓励律师参与公益事业。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律师参与公益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修法明确了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和公益法律服务的支持和保障措施,鼓励律师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新修改后的《律师法》通过明确律师的职责和权益、强化律师协会的监管和责任、增强对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鼓励律师参与公益事业等方面,对我国律师行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2018年律师法修订
2018年律师法修订
摘要:
一、修订背景
二、修订内容
1.律师执业许可
2.律师职业道德
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4.律师行业管理
三、修订意义
1.加强律师行业自律
2.保障律师权益
3.提升律师服务质量
4.促进法治建设
正文:
2018 年,我国对《律师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旨在加强律师行业自律,保障律师权益,提升律师服务质量,促进法治建设。
修订内容涵盖了律师执业许可、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及律师行业管理等方面。
首先,在律师执业许可方面,修订后的《律师法》明确了律师执业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并对实习律师的培训和考核做出了详细规定,以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其次,在律师职业道德方面,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律师职业道德进行了
更为严格的要求,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忠诚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再次,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方面,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律师与当事人、律师与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以及律师在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中的执业行为等。
最后,在律师行业管理方面,修订后的《律师法》明确了律师协会的地位和职责,强化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行业的自律管理,并规定了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法律责任。
此次修订对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颁布的立法文件,用来规范和监督律师行业的运作和职责。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2017年进行了修正,以进一步提高律师行业的专业水准和服务质量。
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有:一、扩大律师参与案件范围修正后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参与权。
这一修正意味着,律师将有更大的发挥空间,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意见。
二、加强律师执业监管修正后的律师法加强了对律师执业的监管力度。
律师行业将建立更加科学高效的执业机制,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律师执业的独立性和行业的专业性。
此外,修正案还规定了对律师违法行为的严惩措施,以保证律师执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促进律师职业发展修正案中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重视律师的职业培训和职业发展。
律师将享有更多的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机会,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素养水平。
这将有助于提高律师整体的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四、完善律师费用规定修正案对律师费用的规定进行了完善,明确了律师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收费标准。
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依法合理收费,同时也规定了对不当收费行为的处罚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五、推进律师行业的信息化建设修正案中提到,律师行业将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律师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律师执业的效率和质量。
这将有助于律师事务所更好地与当事人、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电子化、网络化的沟通和协作。
总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新起点。
这一修正旨在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和职业道德,提升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以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随着律师法的修正和完善,我们相信未来的律师行业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文字号】司发[2007]14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7.10.30【实施日期】2007.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意见(2007年10月30日司发[200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于2007年10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做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是当前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的重大意义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全面总结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特别是律师法实施以来律师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适应新时期、新阶段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原律师法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
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律师法的颁布实施,是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重要举措。
我国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促进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律师事业坚持正确发展方向的根本保证。
修订后的律师法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
它的颁布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步骤,是保障我国律师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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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律师法概述 • 律师的职责和权利 • 律师的资格和执业 • 律师的法律责任和保障 • 律师法的修改和展望
01
CATALOGUE
律师法概述
律师法的定义和性质
律师法的定义
律师法是规定律师的资格、执业 、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律师法的性质
律师法属于公法范畴,旨在规范 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的合 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律师在面临行政处罚时,可通过行政 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律师的权益保障
权益保障概述
为确保律师能够正常执业,国家和社会应为其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
言论免责权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表的言论享有免责权,但需符合法律规定。
人身安全保障
律师的人身安全应得到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威胁、恐吓、侮辱 、殴打律师。
律师法第三次修改
2017年,进一步明确律师 职责,强化律师职业道德 建设。
律师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
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律 师业务范围不断扩大,需 要不断完善律师法以适应 时代发展。
法治建设的需要
律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 量,完善律师法有助于推 动法治国家建设。
保障人权的需要
律师法修改有助于保障公 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 平正义。
案。
代理客户进行诉讼
律师可以代表客户进行民事、 刑事诉讼,维护客户的合法权 益。
起草法律文件
律师为客户起草各种法律文件 ,如合同、遗嘱等。
法律风险评估
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风险评估 服务,帮助客户预防和化解法
最新修改后的《律师法》主要有哪些亮点
最新修改后的《律师法》主要有哪些亮点近期,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旨在进一步强化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
此次修法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就最新修改后的《律师法》中的亮点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改善律师职业环境修订后的《律师法》明确了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措施,有效改善了律师职业环境。
新法规定了依法独立执业的权利,强调了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律师执业权益,为律师提供更加宽松的执业环境。
二、加强律师诚信建设最新修改的《律师法》加大了对律师诚信建设的监管力度。
新法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律师,增加了处罚力度,如吊销律师资格等,以此来约束律师行为,推动律师诚信建设进程。
三、强化律师参与公共事务的作用新修订的《律师法》强调了律师参与公共事务的重要性,提出律师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在人权保护、法治宣传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这一规定为律师担当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促进律师专业素质提升为了提高律师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新《律师法》加强了律师培训和考核机制。
新法规定了律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要求,对未达到规定学时的律师将取消执业许可。
这样的举措将有效推动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
五、推进律师制度改革《律师法》修订还涉及到一些律师制度改革的方面。
例如,新法规定了律师组织可以由律师自主组织,并赋予了律师组织一定的管理权力,这将有效增强律师协会的职能和作用。
六、优化律师服务司法的机制新《律师法》明确了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律师服务司法的机制。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了律师可以参与涉外案件、代理刑事案件辩护等,这将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七、加强律师行业监管新法加大了对律师行业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制度规定。
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了对违法律师的纪律处分以及投诉举报机制,进一步规范了律师行业的发展。
总结起来,最新修订后的《律师法》在保障律师权益、加强律师诚信建设、强调律师参与公共事务、促进律师素质提升、推进律师制度改革、优化律师服务司法机制和加强律师行业监管等方面都有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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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
分析案件、寻找突破口、判断证据真 伪,为案件提供有力支持。
良好的沟通技巧
与客户、法官、证人等进行有效沟通 ,保障案件的顺利推进。
丰富的实践经验
通过实践积累经验,不断提升业务技 能。
05
律师的职业发展与规划
律师的职业发展路径
新手律师到专家
从法学专业毕业后,进入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逐 步积累实践经验,提高业务水平,向专家型律师发展。
03 律师执业年检制度
介绍律师执业年检制度的流程和要求,确保律师 执业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律师的执业风险与防范措施
律师执业风险及其来源
01
分析律师执业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及来源,包括法律风险、道德
风险等。
风险防范措施与应对策略
02
提出针对不同风险的防范措施和应对策略,如签订合同、建立
风险预警机制等。
介绍律师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 共和国律师法》等。
03 律师执业的道德规范和行业准则
强调律师执业的道德规范和行业准则,包括《律 师执业行为规范》等。
律师的监管机构与监管制度
01 律师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介绍各级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等监管机构的 职责及作用。
02 律师执业许可制度
详细阐述律师执业许可制度的实施细则,包括申 请条件、审批程序等。
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和创新,鼓 励律师在法律服务领域探索新的 模式和途径,提高法律服务的质
量和效率。
对未来律师职业发展的展望与预测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律师职业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和认可,律师队 伍将不断壮大。
《新行政复议法修改的要点解读》律师讲座
《新行政复议法修改的要点解读》律师讲座
以下是对《新行政复议法修改的要点解读》律师讲座的概述:
本次讲座将由专业的律师对最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行深入解读。
律师将结合实际案例,详细解释新法中关于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机关、复议参加人、复议证据、复议决定等方面的修改内容。
此外,律师还将对新法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建议和解决方案。
讲座旨在帮助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群众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讲座内容将包括:
1. 新行政复议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
2. 新旧法对比分析,重点解读修改的条款;
3. 行政复议程序和复议机关的改革与创新;
4. 复议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
5. 复议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6. 复议决定的类型与效力;
7. 新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通过本次讲座,与会者将能够全面了解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和精神,掌握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提高行政复议的实际操作能力。
同时,与会者还将获得律师的专业指导和建议,为今后处理行政争议提供有益的帮助。
【刑事讲座】刑诉法修正与律师辩护讲座文字版
【刑事讲座】刑诉法修正与律师辩护讲座文字版编者按:2018年5月10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次修正涉及与监察法的衔接、认罪认罪制度、缺席判决等多项新规定,关系重大。
为此, 5月17日,律所特组织《刑事诉讼法修正与律师辩护》专题研讨会,由本人主讲,邀请法律实务界、企业家界朋友与会交流。
此为研讨会录音整理。
各位朋友下午好,我们今天召开刑事诉讼法修正与律师辩护的研讨会。
大家知道我们中国的刑事法体系呈现出的特点在于实体法上接近大陆法系,而程序法上接近的是英美法系的体系。
刑事诉讼法从2013年大修以后,又经过五年进入了一个大修的环节。
大修可以讲是我们党中央一系列重大部署的修正,也关系到刑事机关各部门、当事人及辩护人和普通公民的重大修正。
我们这次给大家分享的就是侧重于对于草案几个基本问题,就我们所关心的与律师辩护的问题,与大家做一个深入研讨。
这次草案,主要是四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完善以监察法的衔接机制,第二个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与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进行完善,增加了刑事审判程序与其他法律方面也做了修正,也就是说四个方面。
中国的刑事诉讼法2013年修订以后,大家可能还没有完全消化,那么这次修正,虽然力度并未如上次全面修正,仅仅24条,但是它的新制度,新冲击可以令我们作为实务界、理论界相当的欢欣鼓舞,相当兴奋,为什么兴奋呢?因为这次可以说是大跨进、大提升。
大家看到第一条是监察法,其衔接机制主要是在侦查权的重新分配上,我们在第二条里面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中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监察法第十五条也进行了相应的衔接,对于原来十八条的条文里面,检察院所立案侦查的三类犯罪里面:第一类是刑法分则第八条所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这是由监察委拿去了;第二类是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这一部分也被监察委拿去;我们关键的交叉部分在于第三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七种犯罪(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破坏选举),这七种犯罪以前全部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现在基本上是由监察委来立案的,但是在这个里面只要其主体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这一块便继续由检察院侦查,这就是这里面的所谓侦查权的保留。
公职律师律师法修改内容
公职律师律师法修改内容
1. 嘿,你知道吗?公职律师的权利保障加强啦!就像给他们穿上了更坚固的铠甲,比如之前可能有些公职律师在工作中会遇到一些阻碍,但现在不一样了,他们能更有力地去维护公平正义!想想看,他们就像正义的使者,在法律的战场上更加勇往直前!
2. 哇塞,这次律师法修改对公职律师的职业发展路径那可是更加明确了呢!这就好比在迷雾中点亮了一盏明灯啊!比如说,以前可能对未来有些迷茫的公职律师,现在知道该往哪条路走了,前景是不是一下子清晰起来了呢?
3. 哎呀呀,公职律师的业务范围扩大啦!这就好像原本局限在小天地里,现在一下子打开了广阔的大门!比如说以后他们可以参与更广泛的事务了,那得多有意思呀,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啦!
4. 嘿,这次修改对公职律师的管理也更规范了呢!这就像给一支队伍立下了更严格的规矩!以前可能有点小混乱的地方,现在都变得井井有条啦,这不就是在进步嘛!
5. 哇哦,公职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协作机制也完善了呀!这就仿佛是各个英雄找到了更好的合作方式!比如说在处理一些复杂案件时,大家能更好地配合啦,一加一大于二呀!
6. 唉呀,对于公职律师的培训和教育也更重视啦!这好比是不断给他们充电加油啊!以前可能有些方面还不够精,现在通过不断学习,那水平肯定蹭蹭往上涨呀!
7. 哈哈,总之这次律师法修改对公职律师来说真是太好了!这就像是给公职律师们带来了一场及时雨,让他们能更好地在法律舞台上展现自己,为社会服务呀!我觉得这绝对是大好事,会让我们的法治社会建设更加完善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0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于2007年进行了修正。
该修正有助于进一步保护律师职业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法治建设。
首先,该修正法增加了对律师行业的保护措施。
根据修正后的律师法,律师有权行使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一修正为那些法律常识有限或经济困难的群体提供了法律援助的机会,使他们能够更公平地参与司法程序。
此外,修正法还赋予律师协会更多的职能和权力,以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律师行业,确保律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能力。
其次,修正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律师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律师是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他们的行为应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准则。
修正法明确规定,律师应当尊重法律,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正当的法律服务。
任何利用律师身份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此外,修正法还对律师执业所需的资格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律师行业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再次,修正法扩大了律师的诉讼代理权。
根据修正后的律师法,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修正有助于增加当事人对法律程序的信任,加强司法公正。
通过律师的专业代理,当事人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更有效地维权。
最后,修正法规定了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享有言论自由、聚会自由和辩护权等权利,但同时也有责任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献力。
律师应当保守客户的秘密,并以客户的利益为优先考虑。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07年修正是为了加强对律师职业的保护,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该修正法增加了对律师行业的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律师行为的规范和约束,扩大了律师的诉讼代理权,并规定了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改革措施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推动法治建设的进展。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职业行业新法规解读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职业行业新法规解读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和法律服务需求的增加,法律职业行业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规范法律服务行业的运作,保障法律服务质量,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规。
本文将对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法律职业行业新法规进行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基本法律依据,于2020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修订主要从律师政治地位、律师执业准入、律师执业行为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
新修订的《律师法》强调了律师的社会责任和职业操守,强调了律师应当保持独立、公正的执业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同时,新法提出了对律师行业的准入机制进行更严格管理,要求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执业能力,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修订公证是一种法律事实的确认和保证活动,旨在提高证据的确凿性和效力。
为了使公证服务更加规范和便民,我国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了新修订的《公证法》。
新法对公证人员的准入条件和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公证人员应当具备法律知识和职业操守,履行公证职责时应当独立、公正、廉洁。
同时,新法还规定了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公证活动的监督,以确保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仲裁是一种独立、迅速、便捷的解决争议的方式,旨在缓解司法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我国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了新修订的《仲裁法》。
新法对仲裁机构的准入条件和仲裁程序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提出了仲裁员应当具备的素质和能力要求,以确保仲裁活动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此外,新法还加强了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提高了仲裁的实效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修订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旨在提供专业的科学鉴定意见,为司法决策提供依据。
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关键问题
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关键问题《律师法》对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推动我国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律师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化,律师法的一些条款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迫切需要修改。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律师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关键问题问题一:律师的定义问题“收钱打官司”是当前公众对律师这一职业最普遍的解释。
1997年律师法改变了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定义,在立法上规定了律师是“法律服务者”。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把律师从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中解放了出来,但这样的定义产生了另外一种问题。
在经过几年的实践之后,律师往往被误认为仅仅是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服务者,社会上通俗的说法就是“拉客户”、“拉完客户拉关系”、“千方百计打官司”、“打完官司去消费”。
这样的实际效果显然违背了律师法的初衷。
此次律师法修改将对律师进行重新定义,立法需要对社会和律师本身进行引导,使律师职业的崇高性重新得到认识,使律师对律师业产生自豪感。
问题二:“老三制”问题目前在律师业实践中,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已经出现多样化。
现行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老三制”(国资、合作、合伙)的组织形式。
这其中,合作所已被实践证明是失败的组织形式,现实中也不再被采纳了;国资所在数量上也极大的萎缩;现在合伙所已逐渐成为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主流。
近年又有一种新的组织模式诞生,那就是个人律师事务所。
2002年10月16日,北京市司法局就首次批准了5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执业。
现行律师法规定三人以上才可以组建律师事务所,这显然已被实践所突破。
个人律师事务所本身就有它合理存在的空间,从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假合伙律师事务所就可见一斑。
在国外,个人律师事务所不仅大量存在,而且是律师所的一种重要形式。
所以此次律师法修改需要加以规定。
问题三:律协角色问题律协,一个具体职能定位不为大众所熟知的机构,正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职能也慢慢在加强。
湖南任法律师事务所开展民法典担保制度的修改简析专题培训讲座
湖南任法律师事务所开展民法典担保制度的修改简析专题培训
讲座
为了积极学习法典内容,提高专业技能,跟踪立法动向,湖南任法律师事务所于7月1日举办了主题为“民法典中关于担保制度的修改简析”专题培训讲座。
本次培训讲座在湖南任法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举行,由本所李欢律师主讲。
(讲座现场)
本次培训专题讲座中,李欢律师结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关于物权法、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动产抵押、动产浮动抵押,深入讲解了相关规定,分析了条文制定的现实背景与目的,并结合实务中的相关案例讨论了相关法律条文中的疑难问题。
李欢律师的精彩讲解,获得了现场学习律师的高度肯定,大家围绕讲座内容进行了热烈讨论。
李欢律师的讲座给参会的律师同仁们带来了一场精彩激烈的思想风暴,全程干货满满,对参与讲座的律师同仁理解民法典担保制度、
开展相关业务都有所启发。
讲座内容从法理到实践,丝丝入扣,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实用性。
本次讲座在参会人员意犹未尽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来源:湖南任法律师事务所)。
新修订律师法
新修订律师法近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了新修订律师法,这是对现行律师法的重要修订与完善。
新修订律师法的出台,将为我国法律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将进一步提升律师的职业地位和作用。
新修订律师法对律师的准入、执业、行为规范和权利保障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为了提高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在准入方面对律师的资格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律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并通过司法考试合格,同时还要具备相关执业经历或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见习。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为律师行业提供了优质的人才保障。
其次,新修订律师法规范了律师的执业行为。
律师是法律行业的重要从业人员,他们的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要求高,要求律师要忠诚于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服务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律师必须坚守职业道德原则,如保密律师与当事人间的谈话内容,不得泄露涉及当事人利益的消息等。
这些规范有助于提升律师的行业形象,增加社会对律师的信任。
同时,新修订律师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权利保障。
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人员,律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自己的合法权益,新修订律师法对此进行了明确保护。
例如,律师享有辩护、代理、调查等权利,可以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益。
此外,律师在履行职业职责中也需要获得相应的权利保护,如果受到不正当干预或侵犯,律师有权寻求法律维权和保护。
这些规定有效地增强了律师的权益保障,进一步确立了律师的专业地位和作用。
新修订律师法的出台,必将推动我国法律行业的发展。
法律是社会的保障和调节,而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专业人士,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是其责任所在。
新修订律师法的推行,将进一步提高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增加社会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作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新修订律师法的出台是我国法律行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律师法的修订推动法治进程
律师法的修订推动法治进程去年10月28日的是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简称“律师法”)的决定。
这次修订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新增和修订的条款多达40余条,以致修订后的律师法具有7章60条。
总归起来,这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这样一些方面。
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职业性质。
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这改变了过去曾把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性质,使其更具社会性,在履职中更能体现中立性和公正性。
律师法进一步规范了律师的执业活动,其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有。
律师执业中,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保守国家、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也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和仲裁员等相关人员;更不可提供虚假证据等等。
这些规定都进一步规范了律师的执业行为,使其更能发挥律师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进一步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是这次律师法规定的一个亮点。
如总则中明文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其具体内容也涉及多个方面‘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他们准备或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等等。
这些规定都有利于律师依法执业,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台法权益。
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这是业内普遍关心的问题。
根据律师法对律师职业的定位,现今中国的律师实际上更接近于自由职业者,律师事务所也更像是一种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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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修改讲座数据表明,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
我国《律师法》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修改后的《律师法》于2008年的6月1号实行。
这次修订新增、修订条款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这次修改主要涉及的内容,我从四个方面加以介绍!第一方面:首次允许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有三个种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办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国办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不同的:连带责任、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第二方面:扩大与落实了律师的权利与执业保障(一)明确了律师的执业豁免权与特殊的人身权保障旧《律师法》第32条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只是简简单单规定了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是受保护的,具体是哪些内容没有明确。
曾经出现过律师在法庭上刚讲完话,检察官或者法官就把律师带走了的现象。
针对现实中的种种情况,修改后的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二)“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落实对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三难”问题,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新修改的律师法专门列出一章,对律师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
1.关于律师的“会见权”。
修改后的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也就是说,律师凭“三证”,就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无需批准,而且不被监听。
这一条修订之后,将大大方便律师办案,以前要想会见一个处于刑事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至少得跑两趟看守所。
第一趟给看守所递交会见手续,得到侦察机关批准之后再跑一趟。
现在只用带上上述“三证”一趟就可以了;而且“不被监听”的规定可以防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流于形式。
2.关于律师的“阅卷权”。
旧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而在实践中,许多单位对律师调查取证不予配合,有的部门经常拒绝律师查阅档案,即使允许查阅也不准抄录、不准复印,只准看,使查阅达不到取证的目的,律师的查卷权也只是“可以”。
针对这些的问题,修改后的律师法34条明文规定了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不再只是笼统规定收集和查阅,律师不仅可以查阅还可以摘抄和复制,加大了律师查阅权的力度;同时也取消了“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只要律师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就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所有材料,内容更加明确化、具体化,进一步确保律师的查阅权。
3.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历来是困扰律师的一个难题。
旧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这样的规定是很笼统、过于简单,仅仅承认律师“可以调查情况”,并且还必须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
实际上,律师要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够调查取证,是比较难的。
修改后的律师法取消了“律师调查取证要经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的规定,确保了律师调查取证的实际操作性。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似乎这一规定使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渠道比以前更畅通了,意味着律师获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可能会比以前更多。
控辩双方本来就是对抗关系,辩方的力量强大了,这对控方的公诉人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但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冲突的存在,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不经侦查机关的批准,直接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但《刑事诉讼法》第96条却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同时还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两部法律互相“冲突”,使新《律师法》的实施大打折扣。
《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冲突不仅表现在“会面权”上,在“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方面也有诸多冲突。
新《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除了有上述权力外,还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实质性的案卷材料,比如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而《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所以,检察机关拒绝辩护律师查阅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材料也有充分理由。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调查取证;而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可以自行调查,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大大提前。
到底以哪个时间为准呢?其实,《刑事诉讼法》上次修改距今已有12年。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公布了5年立法规划,刑诉法修改列入其中,但直到今天,刑诉法修改草案依然没有摆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案头。
“在刑诉法修改暂无突破的前提下,我们一直期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能出台一个司法解释,或者由六部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出台一个规定,但这样的司法解释或者规定到现在还没有出台。
”谈及法律冲突,就不得不谈法律效力的大小。
从法律效力上讲,《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孰大孰小也有争议。
“从立法的机构来看,《刑事诉讼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前者是基本法,后者是一般法,前者法律效力应该高于后者;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法》的效力似乎更大。
”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应该有区别,但是《立法法》没有规定基本法和一般法之间的大小之分。
《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法优于旧法。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经过了法律授权,可以完全行使人大的权力。
因此,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应当被视为同一机关。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应当依照《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方面强化了对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管理与监督(一)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划出了“九条红线”《律师法》第49条,将律师严重违规的具体事由由原来的“三条红线”增加为“九条红线”: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9.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对律师事务所划出了“八大禁区”新《律师法》第50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强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与法律援助业务旧《律师法》中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修改后的律师法第38条除了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规定了“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解决了律师与当事人、国家间的矛盾。
律师如果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要受到惩罚,可以由相关部分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从而保护了符合法定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这是旧律师法没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