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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110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110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
决定
正文: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0号)
《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废止,现予公告。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5月29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8年5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结束——。

大学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学院改和发展需要,规范各类人员编制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推进管理重心下移,根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按照“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倾斜一线、统筹兼顾、优化结构、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编制,建立学院人员编制刚性管理和二级单位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以适应学院高起点、快发展的需要。

二、编制类别(一)教学科研人员编制:指为完成学院教学、科研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以及专职辅导员编制。

(二)政管理人员编制:指学院专职从事务工作、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以及其他直接为政管理工作服务的人员编制。

(三)教辅人员编制:指为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而配备的从事实验技术、图书资料、设备保管以及其他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编制。

(四)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指为学院提供后勤保障工作的人员编制。

三、院内编制总量计算办法(一)全院实行编制总量控制,院内定编总量不超过省编办下达给我院的编制总数。

(二)按照本专科生1:1的标准计算在校标准生数(成教学生不列入标准生计算范围)。

(三)根据标准生数,按根据学科专业性质确定的生师比标准计算出教学科研人员总编制数;按照教学科研人员编制占学院总编制68%的比例核算出学院编制总数。

(四)根据核算的学院编制总数,按照政管理人员编制占16%、教辅人员编制占12%、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占4%的标准核定各类人员编制总数。

四、各类人员编制核算办法(一)教学科研人员编制核算办法1、根据学科专业性质,分专业确定生师比,生师比标准为:文科22∶1,理科20∶1,外语17∶1,艺术15∶1。

2、根据各教学单位标准生数和生师比计算出各教学单位总体教学科研人员编制数A。

3、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即教学计划),测算外系为本系开课所需教学科研人员编制数B,以及本系为外系开课所需教学科研人员编制数C。

测算办法如下:(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务处确定本系为外系开设的专业课程、公共课程以及外系为本系开设的专业课程、公共课程。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25•【字号】辽政办发[2000]79号•【施行日期】200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79号2000年10月25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卫生厅,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药政、药检的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制定与修订地方性药品管理法规及监督实施国家和省药政法规的职能。

(2)监督实施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法定标准职能。

(3)对新药进行初审,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的再评价和不良行为进行监测的职能。

(4)核发药品和医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及医院制剂的许可证职能。

(5)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职能。

2.将医疗保险职能,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3.将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将红十字会办公室的职能交给省红十字会。

(二)划入的职能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专业技术培训及相关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2.不再承担医疗机构名称的审核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并实施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组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标准。

《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业经1998年5月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医疗机构:(一)综合医院、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医院,专科、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六)诊所(含中、西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八)急救中心(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十一)护理院(站)、乡村助产接生站;(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诊疗机构。

第三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计划生育等在本业务范围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驻本省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统称驻辽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管理。

驻辽部队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向所在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驻辽部队编制内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服务的,均应纳入地方医疗机构发展规划;聘用地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须经所在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条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审批第六条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按下列权限审批:(一)设置300张以上床位的综合医院、专科(康复)医院、疗养院,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和三级妇幼保健院,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设置不满300张床位和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内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100张以下床位的各类医疗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辽宁医学院关于附属医院教学编制人员同级转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辽宁医学院关于附属医院教学编制人员同级转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辽宁医学院关于附属医院教学编制人员同级转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第二医院:为适应学院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高管理效能,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2号)和省卫生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辽卫函字〔2008〕142号)文件精神,经商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同意,学院将开展附属医院教学编制人员同级转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现将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转评范围凡在辽宁医学院附属一院及附属二院从事临床医疗等工作的学院教学编制且未取得卫生系列正、副高级资格的教授、副教授均要参加本次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同级转评;副教授只取得正高级卫生系列资格或教授只具有卫生系列副高级资格人员也要求参加本次转评。

教授取得卫生系列正高级资格、副教授取得卫生系列副高级资格人员可以不参加本次转评。

二、转评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资格条件1、主任医(药、护、技)师:在附属医院工作、已被学院聘任的教授。

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在附属医院工作、已被学院聘任的副教授。

(三)学术及业务要求本次转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省卫生厅2005年制定的《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执行。

三、材料要求(一)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须按规定的评审档案目录依次装订成卷。

(二)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卷内材料包括:《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辽宁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登记表》各1份,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合格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本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获奖证书、科研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审批件的复印件,发表论文期刊封面、版权页(印有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编辑、中国标准刊号和出版时间等)、目录、文章内容复印件(著作提供著作的封面、书号、目录复印件),与报评专业相对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8.03•【字号】辽卫字[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字〔2006〕13号)厅直各单位,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各附属医院:为了加强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我厅制定了《辽宁省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辽宁省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属卫生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项目决策水平,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有效地使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卫生部部属(管)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属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各级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单位自行筹措各种资金安排的新建、迁建和改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规章;严格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卫生改革方向、事业发展需要、区域卫生规划、城市规划要求以及其它有关专项规划的原则和标准,编制总体发展建设规划。

第五条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立项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要求,采取专家评审、民主评议、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

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第六条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各项工作依次进行的次序,是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

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

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

辽宁省机构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科学配置机构职责,推进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规范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办事机构,以及省、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统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机构编制,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四条机构和编制管理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正确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统筹考虑使用各类机构设置和编制资源,科学配置机构及其内设机构权力,探索职能相近的机构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省、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

省、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除专项机构编制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机构设置、编制核定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医学院预算管理办法(WORD6页)

医学院预算管理办法(WORD6页)

预算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管理体制,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常运行,促进我院各项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预算是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学校基金、基建投资和其他专项经费等全部资金收支计划。

第三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

预算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的收支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四条我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权责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五条院务会是学院预算的最高权力组织和行政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权:(一)贯彻执行国家的预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地方性法规,以及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执行办法;(二)审查、批准学院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三)确定学院预算编制的原则和要求;(四)审议、批准学院预算草案;(五)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是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的组织和实施。

具有下列职权:(一)具体负责做好当年预算的编制工作;(二)组织实施已经由院务会审议、批准的年度预算;(三)对预算执行过程实行全方位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四)根据职能部门提出的预算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报告,提交主管院长或院务会审批;(五)定期向主管院长、院务会汇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部门根据学校下达的经费指标,制定本部门开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专项经费由各归口职能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预算编制第九条预算编制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二)主管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和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

第十条预算编制的原则(一)学院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一般不编制赤字预算;预算编制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全面反映学校年度财务收支总貌;(二)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逐项核实各项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三)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机构增加编制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机构增加编制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机构增加编制床位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1.28【实施日期】2014.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省属医疗机构增加编制床位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省属各医疗机构:现将《辽宁省省属医疗机构增加编制床位审批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2014年1月28日辽宁省省属医疗机构增加编制床位审批工作制度为强化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科学定位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医疗机构增加编制床位审批工作,促进省属医疗机构科学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依据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装备标准》等文件规定,开展医疗机构增加床位审批工作。

二、审批范围本制度适用范围为辽宁省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的省属医疗机构增加编制床位和新建病房楼、院区及医院完工后的床位核定审批工作。

三、审批程序(一)申报1、省属医疗机构申请增加编制床位,应对本单位医疗业务发展、机构建设规划进行论证,经班子集体研究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增加编制床位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包括:(1)医疗机构增加编制床位申请报告书面材料(正式文件)。

其主要内容为:医院概况,近年来业务发展情况,增加编制床位的理由,增床后医疗用房建筑面积和每床净使用面积,增床位后每床医护比。

(2)辽宁省省属医疗机构增加床位申请表(见附件1)。

(3)《辽宁省省属医疗机构增加床位信息登记表》及表中重要指标的辅证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4)改扩建及新建项目批复,医疗用房建筑面积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等)。

(5)现有编制床位数批复。

(6)医务人员总数及卫生技术人员构成证明材料。

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doc

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doc

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失效]发文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0-11-23执行日期:1991-4-1生效日期:1998-5-2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办条件第三章从业人员第四章执业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事业发展,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开办的从事医疗活动的机构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自治县、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医疗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医政监督员。

医政监督员由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

医政监督员必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熟悉医政管理业务;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监督检查任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农村医疗机构的建设。

城市医疗机构应承担支援农村医疗机构建设的义务。

第五条医疗机构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医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守有关、、规章和政策;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任务。

第六条依法开办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开办条件第七条开办医院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门诊、病房和医技科室分设,布局合理。

综合医院应设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和急诊等临床科室;(二)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器械、设备、药品和药品周转金;(三)能提供固定、连续的医疗服务和生活服务;(四)有防治环境污染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第八条开办疗养院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房屋、床位、医疗设备、药品和康复器械;(二)人员配备,每十张床应有五名以上工作人员,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三)能提供生活服务。

接收健康人员休养的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九条开办卫生院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设有诊疗室、预防保健室、药局、检验室、X光室;(二)应根据需要设置病床,并按床位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三)有与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所必需的房屋、器械、设备、人员和药品,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

辽宁何氏医学院定岗定编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何氏医学院定岗定编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何氏医学院定岗定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学院人事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编制管理制度,科学的核定各部门人员编制标准,促进学院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有效控制人工成本,挖掘员工潜力,提高用人效率,特制定《辽宁何氏医学院定岗定编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定岗、定编管理。

第三条术语解释1.定岗:是指根据学院发展目标并兼顾管理需要,规定某个岗位的任务、责任、权力以及在组织中与其他岗位的关系的过程。

它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调整组织向其成员分配工作任务和职责的方式。

2.定编:是指采取一定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对确定的岗位进行各岗位人员数量配备的过程。

第四条组织体系1.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是学院定岗与定编的主导部门,主要负责以下事项:1)负责确定学院定岗与定编方法,设计定岗与定编工具与模板;2)负责拟定学院定岗与定编方案,经审批后组织实施;3)根据学院定岗与定编方案控制学院员工总量及各部门员工编制;2.相关部门负责人1)教务处负责人根据学院教学发展规划安排,为定岗定编工作提供教学相关数据;2)学生处负责人根据学院学生情况为定岗定编工作提供学生相关数据;3)各一级部门负责人根据确定的定岗与定编标准拟定本部门人员编制方案;4)各一级部门负责人根据经批准的部门人员编制方案提出人员补充或裁减申请;5)各部门负责人有责任协助人力资源部控制员工总量并降低人工成本。

第二章定岗原则及程序第五条定岗原则1.战略导向原则设置岗位既要着眼于学院现状,又要着眼于学院未来战略发展需要。

2.因事设岗原则保持岗位和人员应是设置和配置的关系,“以事定岗、以岗定人”。

3.整分合原则通过整体规划实现各岗位明确分工,在分工基础上有效的综合,使各岗位间职责明确且上下左右之间又能同步协调,以发挥最大效能。

4.精干高效原则在进行岗位编制时,应遵循精干高效原则,做到人人有事干,事事有人管,保质保量,负荷饱满。

5.规范化原则标准统一。

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辽宁医学院...

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辽宁医学院...

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岗位设臵和人员聘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第三稿)为适应人事制度、医疗体制改革和新时期发展形势的需要,建立充满活力、竞争和激励的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辽人发[2008]15号)、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臵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 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岗位设臵和人员聘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岗位设臵科学、运行管理规范,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改革方向,逐步建立适合我院人员特点的因事设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换,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用人环境,逐步建立一支适应学院学科建设规划与医院总体发展目标的职工队伍,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推进医院各项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2、坚持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的原则;3、坚持精简高效、科学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4、坚持公开公正、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5、坚持合理轮岗、适当交流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凡我院在编、在册、在岗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臵管理。

三、岗位设臵类别、等级及数量经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我院为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的事业单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设臵的岗位共1586个,各类岗位数量及比例关系见表1。

表1 :首次聘用时,结合我院工作需要和人员队伍现状,本着“先入轨,后完善”的基本思路,按照现有在岗人数和结构比例设臵岗位。

(一)管理岗位管理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责或承担管理任务。

医院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医院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人员编制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医院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岗位的人员编制管理。

第三条医院人员编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功能需求原则:根据医院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合理配置各类人员,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 能级对应原则:根据岗位要求,确定人员编制的层次和数量,实现岗位与人员的最佳匹配。

3. 结构优化原则:合理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4. 制度规范原则:建立健全人员编制管理制度,规范人员编制管理流程。

第二章人员编制管理职责第四条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员编制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编制的编制、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医院领导对人员编制管理工作进行决策和监督。

第三章人员编制管理内容第七条人员编制包括岗位设置、编制数量、人员结构、薪酬待遇等方面。

第八条岗位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医院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

2. 符合岗位要求,确保工作质量。

3. 适应医院业务发展需要。

第九条编制数量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 医院规模和发展规划。

2. 各部门工作任务和业务量。

3. 人员结构优化需求。

第十条人员结构应合理搭配,包括专业、学历、职称、年龄等方面。

第十一条薪酬待遇根据岗位性质、工作量、工作绩效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人员编制管理流程第十二条人员编制的编制、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流程:1. 需求分析: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业务量,提出人员编制需求。

2. 编制审批:人力资源部门对各部门提出的编制需求进行审核,提出编制方案。

3. 编制实施:根据审批通过的编制方案,实施人员招聘、调配、培训等工作。

4. 编制调整:根据医院发展和业务需求,适时调整人员编制。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医院人力资源部门对人员编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各部门负责人对人员编制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定期向人力资源部门汇报。

医院规章制度编制管理办法

医院规章制度编制管理办法

医院规章制度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规章制度的编制管理,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规章制度的编制、修订、发布、解释、执行和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医院规章制度编制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规章制度编制管理应建立分工明确、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编制第五条医院规章制度应包括基本制度、工作制度和专项制度。

第六条基本制度是医院运营的基本规范,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管理、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医疗事故处理等。

第七条工作制度是医院各部门、各岗位日常工作的具体规范,包括医疗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技工作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专项制度是针对特定事项或特定时期的规章制度,包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防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等。

第九条医院规章制度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调研分析:对医院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定编制的重点和方向。

(二)起草制定:根据调研分析结果,起草新的规章制度或修订现有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征求意见:将起草的规章制度征求医院各部门和员工的意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审核审批:对征求意见后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医院院长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批。

(五)发布实施:经院长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批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医院办公室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修订第十条医院规章制度应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医院发展的需要和实际工作的需要进行定期修订。

第十一条医院规章制度修订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修订建议: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医院发展的需要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提出修订建议。

(二)起草修订草案:根据修订建议,起草规章制度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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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辽宁医学院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高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深化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规范学院人员编制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辽宁省人事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优化结构、理顺关系、科学管理”的原则,根据省编委核定我院的编制总数和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核定学院各类人员编制。

(二)主要目标
学院人员编制控制在辽宁省编委核定的总编制数范围之内,通过对各类人员编制的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各类人员编制结构趋于合理。

在学院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数中教师编制的比例达60%以上;教学辅助编制占20%左右;党政管理编制控制在15%以内;工勤编制控制在5%以内。

二、核定依据
(一)《关于深化省属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9]4号);
(二)《关于锦州医学院机构编制及工资总额的通知》(辽编办发[1999]42号);
(三)《关于锦州医学院人员编制事项的通知》(辽编办发[2005]20号);
(四)《辽宁医学院“十一五”规划》;
(五)学院各级各类人员岗位任务和学院人员实际情况。

三、学院各类人员编制分类
(一)教师编制:指为完成学院教育教学和科研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二)教学辅助编制:指为学院教育教学服务而配备实验、图书资料、卫生保健、辅助科研以及从事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编制。

(三)党政管理人员编制:指学院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管理、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编制。

(四)工勤人员编制:指从事驾驶、保卫、打字复印、收发、饮食服务、保洁、校舍设施维护等机关、后勤服务性工作的人员编制。

四、各类人员编制核定及岗位设置办法
(一)各类人员编制核定办法
1、教师编制:教师编制的核定以学院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的教学
任务为主要依据。

原则上以300学时/学年·人核定一个教师编制。

各二级学院(部)专任教师编制数按学年学时数/300学时/学年·人核定。

2、专职从事学生工作的辅导员按每200名学生配备1人核定。

3、管理人员编制:按照不超过学院基本教育规模编制的15%核定。

各单位(部门)管理编制根据各部门岗位职责范围、工作量进行配备。

4、教学辅助人员编制:实验技术人员编制数按二级学院(部)全学年实际实验教学学时数/300--600实验教学学时数核定。

非教学实验辅助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

5、工勤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在有关单位设置工勤人员编制。

(二)各类人员岗位设置
1、有教师队伍的二级教学单位的领导班子原则上不设管理岗位;有教师队伍和学生的二级单位设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并分管学生工作,其科级机构设管理岗位,岗位数按实际工作量配置。

2、没有教师队伍的二级教学单位领导班子设管理岗位,其科级机构设管理岗位,岗位数按实际工作量配置。

3、党政机关后勤管理部门除设管理岗位外,下列部门分别设教辅岗位
其他为工勤岗位。

5、附属医院的领导班子岗位设置按卫生厅规定执行。

6、教辅部门原则上不设管理岗位,图书馆设管理岗位。

教辅部门设教师岗位的有科学实验中心和实验动物中心。

科学实验中心、动物实验中心教师编制的研究人员划归教研室,教学工作服从教研室领导。

学报编辑部为教辅岗位。

7、研究所中研究人员为教师岗位,其他为教辅岗位。

人类学研究所、新药研究所和人畜共患疾病研究所按专业分别挂靠基础学院解剖学教研室、药理学教研室、免疫微生物教研室。

研究所教师编制的研究人员划归教研室,服从教研室领导,教辅人员划归科学实验中心,服从科学实验中心领导。

8、在管理岗位和教辅岗位的教师编制人员,教学工作服从教研室领导。

9、具体的岗位设置详见后面的附表。

五、编制管理规定
(一)经学院核定的各类人员编制任何单位(部门)不得突破,确因工作需要突破编制,必须经学院机构编制领导小组批准。

(二)学院实行专职教师岗位和兼职教师(双肩挑)岗位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兼职教师按完成1/3教学工作量计算,3人折算占1个教师岗位。

党政机关后勤管理部门、科研机构、产业部门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和能力的兼职教师必须从事教学工作并完成学院规定的基本工作量,经考核合格后才能续聘、晋职晋级和享受工资及相关津贴等待遇。

(三)因年龄原因未聘到处、科级岗位的干部;经学院批准确认的长期病假人员;学院安置的临时岗位人员,可不占单位(部门)编制。

(四)自费出国一年及以上或出国获准延期一年及以上者学院将其转入人员流动中心,不占原单位(部门)编制。

学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占单位(部门)编制。

(五)根据上级“事企分开”的原则学院今后不再核定企业实体人员编制,学院鼓励企业实体根据工作需要使用院内待聘人员和外聘人员,外聘人员不属于学院正式在编人员。

六、本管理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辽宁医学院编制岗位设置表》和《辽宁医学院机构设置表》
辽宁医学院编制岗位设置表
辽宁医学院机构设置表
二级单位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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