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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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92年实行养老保险的文件依据

湖北92年实行养老保险的文件依据

湖北92年实行养老保险的文件依据
摘要:
1.引言
2.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
3.文件依据
4.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
5.湖北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
正文:
湖北92 年实行养老保险的文件依据
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1992 年起,湖北省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减轻家庭养老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
在1992 年,湖北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始全面实施养老保险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行,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文件依据
湖北省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文件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3.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
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使其在丧失劳动能力
后能够得到经济支持。

同时,养老保险制度还有助于减轻家庭养老负担,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湖北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
自1992 年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湖北省的养老保障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

一方面,养老保险金为老年人提供了稳定的经济来源,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养老保险制度也有助于缓解家庭养老压力,使子女能够更好地投入到工作和生活中。

总之,湖北92 年实行养老保险的文件依据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视。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维护社会治安是全社会长期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政治、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领导,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检查、考评和奖惩制度。

各地区、机关、部门、单位应当逐级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组织实施、检查、考评和奖惩。

各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对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一)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二)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格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预防违法犯罪;(三)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和制度,及时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四)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提高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五)依法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提供服务,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六)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七)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等的作用,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八)动员和组织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开展群防群治活动,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城乡分散供养的符合“五保”条件的老年人,由基层人民政府积极筹措资金,按照省政府规定标准发给供养费,力争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家庭,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对自愿为本辖区内的老年人开展援助服务的志愿者,有关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要予以鼓励。”
九、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电信部门应当优先为敬老院、光荣院、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安装电话,并可适当减免因未能及时交纳话费造成的滞纳金。”
每年10月1日国际老人节和“九·九”重阳敬老日老年人可以免费参观。”
三、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应当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的优待,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四、第九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享受免费乘车的老年人,需办理意外伤害险。
对自愿为本辖区内的老年人开展援助服务的志愿者,有关社区和农村基层组织要予以鼓励。
第十七条 邮政、电信部门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汇款、取款、取包裹、订报刊、发电报、打电话的服务。有条件的邮政、电信部门应设老年人服务专柜(台)。
电信部门应当优先为敬老院、光荣院、老年公寓、社会福利院安装电话,并可适当减免因未能及时交纳话费造成的滞纳金。
每年10月1日国际老人节和“九·九”重阳敬老日老年人可以免费参观。
第六条 各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工人文化宫和俱乐部,放映电影、录相、举行体育比赛、表演节目(全运会和国际性比赛除外)等,在观众人数不超过容纳限度的条件下,白天对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
第七条 老年人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应当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的优待,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

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
加强对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工 作 的领导 ; 各有关部 门应当在其 职责范围内做好为老年人提供优
第十三条 城镇老年人不承
担社会 l集资和其他社会 陛劳务 生
负担 。
第八条 老年 人进入收费公 共厕所 , 免收入厕 费。 第九条 6 周岁 以上的老 5
年人可 以免 费乘坐 市 内公 电 ( 车: 汽) 乘坐长途客运汽车, 可以 优先购票、 优先上下车 , 县以上长 途汽车客运站候车室( 内应设 厅)
第二十三条 各级老龄工作 机 构应 当会 有关部 门对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 湖北省 实施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老 年人权益保 障法) 办法》 及本规定
年龄和 增加发放金额 。 当地 医疗机 构应 定 期 为 百 岁 以上 老 人免 费提 供 医疗保 健 服 务。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应 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 关场所, 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老 应 年 人优 先 、 惠及免费的公示牌 优
和 标识, 文明服务, 兑现 承诺。
Hale Waihona Puke 本省老年人 问等 的优惠待遇 。
第十五条 对 百岁 以上 的高 龄老 年人, 当地老龄工作机构应
当按月发给不低于 2 0 0 元的长寿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 管理部 门对 符合 相应 条件 创 办老 年福
利企 业和 老 年人 从事 经营 活动 的, 应当优先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保健 费和生活补助费 。 各地可根 据 当地 财力情 况, 适当放宽发放
核发营业执照 。 第十九条 人 民法 院应 当优
先 受理 、 优先审理老年人 因合法
权 益受侵害而提起 诉讼 的案件 , 当事人交纳诉讼 费确 有 困难 的, 可 以依 照规定缓交或者减免 。 公证 处、 律师事务所和其他 法 律 咨询 服 务机构 应 当免 费提

湖北省高龄补贴标准

湖北省高龄补贴标准

湖北省高龄补贴标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关注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和福利待遇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作为老年人福利政策的一部分,高龄补贴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作为我国老年人口较多的省份之一,其高龄补贴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备受关注。

一、高龄补贴标准的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老年人口的比重逐渐增加,老年人的生活状况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各地纷纷出台了高龄补贴政策。

湖北省作为老年人口较多的省份之一,也出台了相应的高龄补贴标准,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二、湖北省高龄补贴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湖北省相关文件规定,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领取高龄补贴200元;70周岁至7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领取高龄补贴300元;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领取高龄补贴400元。

此外,对于生活无着的孤寡老人,高龄补贴标准还有相应的提高。

三、高龄补贴标准的意义和作用。

高龄补贴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高龄补贴可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让他们过上更加安逸、舒适的生活。

其次,高龄补贴可以增加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度,激发他们的生活积极性,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最后,高龄补贴可以彰显社会的关爱之情,传递正能量,营造和谐社会氛围。

四、湖北省高龄补贴标准的落实和完善。

为了确保高龄补贴标准的落实和完善,湖北省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高龄补贴政策的宣传和解读,让老年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福利待遇;加强对高龄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加强对高龄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适时提高高龄补贴标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五、结语。

湖北省高龄补贴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了有力支持,彰显了社会的关爱之情。

希望湖北省相关部门能够不断完善高龄补贴政策,让更多的老年人受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14•【字号】鄂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鄂发〔2011〕21号2011年7月14日)老龄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社会问题,老龄工作是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我省老龄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深刻认识老龄工作面临的形势。

我省于1998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

我省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11月1日,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794.40万,占总人口的13.93%;65岁以上老年人口520.19万,占总人口的9.09%。

目前我省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阶段,预计到2015年,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994.2万,占总人口的15.5%。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大力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老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老龄事业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趋势、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不相适应。

主要表现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尚不健全,老龄事业投入不足,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养老保障水平不平衡,老龄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对老年人精神关爱不够等。

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已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二)充分认识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

老年人是重要的社会群体,是社会的宝贵财富。

做好老龄工作,加快老龄事业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是着力保障改善民生、有效解决老年人切身利益问题的客观要求。

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不得实行超过半年以上时间一次性收费。
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规章制度应包括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岗位职责,财务、人事、档案、安全、康复医疗服务、膳食管理、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等其它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所报文件,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查、验收。合格的,发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一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必须向同意筹办的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否则,不得开业。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标准》、《残疾人福利机构基本标准》、《儿童福利机构基本标准》等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八)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康复、医疗设施。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或有效的租用合同书;
(三)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湖北省退休政策

湖北省退休政策

湖北省退休政策湖北省是中国内陆省份之一,拥有庞大的退休人群。

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退休政策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老年人的福利至关重要。

湖北省的退休政策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并为他们提供充足的退休金和福利待遇。

本文将对湖北省的退休政策进行详细介绍。

一、退休年龄根据湖北省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男性退休的年龄为60岁,女性退休的年龄为55岁。

然而,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和工种,退休年龄可能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企事业单位的矿工、飞行员和教师等职业,退休年龄可能会有一定的延迟。

二、退休金标准湖北省的退休金标准根据个人的工龄和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一般来说,退休金的计算公式为“个人退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年限×退休金比例”,其中的退休金比例根据个人的工龄不同而有所变化。

对于长期缴纳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退休金比例相对较高。

三、医疗保障退休人员享受与工作期间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

湖北省为退休人员提供了全面、细致的医疗保障政策,包括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大病保险等。

退休人员还可以享受优先就医、长期护理、临终关怀等特殊医疗服务。

四、福利待遇除了基本的退休金和医疗保障,湖北省还提供了一系列的福利待遇,以确保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这些福利待遇包括生活补贴、免费或优惠的公共交通、文化娱乐活动等。

湖北省还鼓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养老服务活动,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五、退休人员权益保护湖北省致力于保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一个安宁、安全的晚年生活环境。

省级和地方政府加强对养老院的监管,确保养老院设施的安全和服务的质量。

此外,湖北省还建立了健全的退休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退休人员的问题和矛盾。

六、退休人员参与社会活动湖北省鼓励退休人员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志愿服务和技能培训等,为退休人员提供展示自己才能和兴趣的平台。

退休人员也可以参加各类兴趣小组和社团,与其他退休人员共同度过美好的晚年时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4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精神,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薄弱环节,创新工作思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开放市场,简化流程。

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条件,精简办事环节,加快业务流程再造,明确标准和时限。

优化结构,补齐短板。

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

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激励创新,提质增效。

树立健康养老理念,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强化监管,优化环境。

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修正)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修正)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4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9【实施日期】2019.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1999年7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与优待第四章养老环境与服务第五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关爱的原则,促进应对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湖北省职工退休规定

湖北省职工退休规定

湖北省职工退休规定退休是每个职工都将面临的一个重要阶段。

作为湖北省的职工,你将受到一系列规定和政策的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湖北省职工退休规定,帮助您全面了解相关政策,以便做好退休准备。

一、退休年龄湖北省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根据性别和工作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男性职工在到达60周岁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而女性职工在到达55周岁时可以正常退休。

但是,特定工种和行业的职工,比如矿工、机关干部等,可能会有不同的退休年龄规定,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二、退休待遇湖北省的职工在退休后将享受到相应的退休待遇。

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并根据个人的工龄和缴费年限来确定具体的金额。

此外,职工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享受一次性退休金、退休津贴、退休补贴等福利待遇。

三、退休手续办理为了顺利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湖北省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

首先,职工需要提前向所在单位或者用人单位递交书面退休申请,并附上相关的材料。

然后,单位将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转交给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最后,相关部门将依据规定的流程和程序办理退休手续,并发放相关的退休证明和离退休证。

四、退休福利待遇湖北省的退休职工可以享受多种福利待遇,以提高其生活质量。

首先,退休职工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和医保报销政策,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其次,职工还可以申请购买养老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以增加自己的保障。

此外,湖北省还为退休职工提供各类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场所,为其提供丰富多彩的退休生活。

五、退休返聘湖北省允许部分退休职工在特定条件下返聘。

返聘是指退休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并领取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返聘工作的年限、工作性质和工资待遇等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确定。

六、退休人员权益保护湖北省重视退休职工的权益保护,依法保障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退休过程中,如果发现单位或者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扣减退休待遇或侵害退休职工的权益,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维权。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1.24•【字号】•【施行日期】1996.0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于1996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经费保障、实物帮助及生活照顾。

第三条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并实施五保供养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鼓励农村村民和社会各界为五保对象提供帮助。

第二章五保供养对象第六条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抚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则》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并建立档案。

《五保供养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第八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核实,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三)年满16周岁且有劳动能力的。

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已经2003年5月1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00三年六月八日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和专职工作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的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律援助志愿人员。

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支持、协助法律援助工作。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援助活动,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应予以帮助、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由发生在申请地;(二)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三)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鄂民政规[2010]5号•【施行日期】2010.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0]5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十一五”期间,我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蓬勃发展,全省“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社会化养老服务进程明显加快。

为了落实国家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一步规范全省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工作,提高养老服务标准化、专业化水平,现将《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并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提高认识。

标准化、专业化是社会福利机构规范管理的必由之路。

《规范》是指导新形势下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基础制度,对于养老服务机构更好地实践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老年人提供人性化、标准化的服务,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实施《规范》,推进标准化建设,将有利于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效率,降低管理和服务成本,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各地要通过办班培训、学习宣传、知识和技能竞赛等方式,持续不断地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规范》,熟练掌握养老服务的项目内容、质量控制和相关要求,在养老服务机构中营造学习应用的良好氛围,形成依靠《规范》提高质量、增强效益的现代管理意识,大力提升老年人福利机构的服务管理水平。

二、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规范》要求。

各地要以学习《规范》和开展创优争先活动为契机,以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竞赛、评比表彰优秀养老服务集体和个人等活动为载体,在养老服务机构中掀起贯彻落实《规范》的热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鄂政办发〔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6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2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精神,健全完善我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全程监管(一)完善登记备案监管。

设立养老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和备案。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所在地民政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社会组织(或事业单位)登记。

登记后,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完成备案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查备案;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查备案;未达到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居家社区养老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参照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二)加强从业人员监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和消防安全培训达到100%。

湖北省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分析

湖北省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分析

湖北省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分析【摘要】湖北省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分析旨在探讨该省的养老保险政策对城乡居民的影响和意义。

文章首先介绍了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然后分析了该制度在湖北省的现状,以及政策内容的具体安排。

接着讨论了实施该政策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以及其效果的评估。

最后给出了建议,包括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结论部分探讨了政策实施的意义,展望了未来发展方向,并对整篇文章进行了总结。

通过对湖北省合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分析,旨在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以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善和发展。

【关键词】湖北省、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分析、现状、政策内容、困难、挑战、评估、建议、意义、展望、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湖北省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人口结构逐渐出现老龄化趋势,随之而来的是养老问题逐渐凸显。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成为了当下的热点议题。

湖北省作为我国人口较多的省份之一,特别关注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传统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一定的分割,城镇职工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农民实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种分割主要体现在管理和制度层面,导致了城乡居民之间的公平性差异,也阻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效益。

为了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湖北省决定实行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打破城乡划分,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均衡和公平发展。

这一举措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关注,人们期待通过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省范围内的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和共享,更好地保障所有居民的养老权益。

1.2 研究意义研究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设全面覆盖、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退休人员物价补贴标准

退休人员物价补贴标准

退休人员物价补贴标准
今天,随着经济腾飞,生活水平提高,企业成功和益发展,老年人也出现了收入问题。

特别是退休人员,由于收入较低,生活费用的压力也变大了。

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有关退休人员物价补贴的相关政策。

具体而言,不同地区政府对退休人员物价补贴的标准有所不同。

例如,湖北省政府规定,退休人员每月申请补贴不得超过500元,少于500元的按实际收入执行,未达标申请
人将不予受理;河南省政府规定,每月发放最高补贴500元,但对年龄段在50-55岁、60-65岁和70岁以上的老人给予每月最高补贴150元、200元和400元补贴等。

此外,政府还提出了相关的补贴方式,如入户直接补贴、代发补贴等多种形式,年终
非现金补贴等。

老年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补贴形式,也可以兼顾政策和生活。

特别是
对低收入老年人,政府还规定可以提供生活必需品补贴,包括低收入老年人可以一次性补
贴一定金额;低保老人和重度残疾老人每年可以补助应收款补贴,以及妇老带小可以获得
补贴。

综上所述,近年来,各地政府一直在努力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老年人更好地
度过退休生活。

在确保老年人负担能力的基础上,积极推行物价补贴制度,实现物价补贴
的普及化和扩大化,使更多的老年人受益,保证老年人有一个安居乐业的退休生活。

湖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湖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湖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湖北省是我国中部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也是一个老工业基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湖北省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障湖北省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湖北省政府制定了《湖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一、政策背景湖北省是全国老龄化人口比例较高的省份之一,截至2020年,湖北省65岁及以上人口已经达到了约1100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已经超过了14%。

这也意味着,湖北省的退休人员数量也相当庞大。

为了更好地保障湖北省的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湖北省政府不断加大对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力度,制定了《湖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二、政策内容1.医保基金《湖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规定,湖北省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由省级财政、地市级财政和个人缴费三方面组成。

其中,省级财政负责一定比例的基金拨付,地市级财政负责本地区的医保基金,个人缴费则是指退休人员自己的医保缴费。

2.医保范围《湖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规定,湖北省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范围包括了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

同时,政策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的保障内容,如大病医疗、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等。

3.政策优惠《湖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还规定了一些政策优惠,如优先看病、减免个人缴费、门诊挂号优先等。

这些政策优惠的出台,为湖北省的退休人员提供了更好的医疗保障。

三、政策效果自《湖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出台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据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湖北省的退休人员医保覆盖率已经达到了90%以上。

这意味着,湖北省的退休人员已经得到了更好的医疗保障,生活质量得到了有效提升。

总之,《湖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的出台,对湖北省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这也是湖北省政府对老年人权益的重视,对老年人健康的负责。

希望湖北省政府能够继续加大对老年人医疗保障的力度,为湖北省的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湖北省老年人补贴政策

湖北省老年人补贴政策

湖北省老年人补贴政策20XX湖北省老年人补贴政策如下昨日,省政府在汉召开电视电话会,部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根据省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费比例是20%,个人缴费比例是8%;政策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这标志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涉及人群: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意见》提出,改变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的单位是,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已经分类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单位,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另行制定。

涉及人员范围是:参保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

对于人事、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参保单位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由原单位保障。

缴费比例是8%,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工资基数实行“300%封顶、60%保底”,即缴费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核定。

养老金计发: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改革后,新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其中,对20XX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XX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中人”,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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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保护老年人的人身权利。禁止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虐待、遗弃老年人。
第五条 保护老年人的财产权利。老年人的收入、储蓄、房屋、生活用品和其他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家庭成员不得强占、抢分或者以其他方法侵犯老年人的财产。老年人可以拒绝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经济资助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生产、交通运输、商业和有关服务部门,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优先为老年人生活提供方便。文化、体育部门要努力发展老年人文化、体育事业,并利用现有条件,组织和支持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社会主义法制、道德教育,养成敬老、爱老、养老的良好风气。村(居)民委员会要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并教育群众自觉遵守。
家庭成员对赡养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并由当事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派人参加,监督执行。
第九条 保护老年人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农村基层组织对五保老年人应当认真落实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供养制度;民政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对城镇孤老人的定期生活救济工作,对高龄孤老人的救济标准可以略高于一般孤老人。
各级司法机关对涉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
各级老龄组织、社会团体要积极发挥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协助、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第三条 保护老年人的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歧视老年人,不得非法限制老年人参加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权利。
第八条 保护老年人受赡养和扶助的权利。老年人有权要求其成年子女赡养和扶助,成年子女必须履行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儿媳、女婿不得阻挠配偶履行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子女赡养老年人,必须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不得强迫老年人从事力所不及的劳动。子女与老年人分居的,应当承担老年人必要的家庭劳务和其他劳动。
会生活条件的提高,采取补助等办法,逐步增加他们的收入,使其基本生活条件得到保障。
有关单位可以根据离休、退休老年人的自愿和专长,组织他们参加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继续发挥他们在国家建设中和其他负有赡养、扶助义务的人应关心照护,及时医治。医疗单位要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行动不便或者高龄的老年人,积极出诊到户,开设家庭病床。
各地方、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兴办福利院、老年公寓等福利设施,集中供养老年人。
第十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责任认真管理本单位离休、退休的老年人,切实保障他们按规定享受政治、经济、文化、医疗、福利等方面的待遇,不得克扣、削减或降低标准。对于生活困难的离休、退休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在单位,应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随着社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反映和控告,应认真处理,不得推诿。在处理涉及老年人利益的家庭纠纷时,应注重调解,积极疏导,妥善解决。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对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或开展敬老、爱老、养老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丧偶和离婚的老年人再婚的,有依法携产的权利。
第六条 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丧偶、离婚的老年人再婚,不得干扰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七条 老年人有依照法律规定继承配偶、子女等亲属遗产的权利,也有权依法用遗嘱等方式处分自已的财产。
丧偶儿媳、女婿对老年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依法继承老年人的遗产;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在分配老年人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子女遗弃或者严重虐待老年人的,依法丧失老年人遗产的权利。
(1987年12月19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每个家庭、公民都应当尊敬关心老年人,使老年人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分别情况由有关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的,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村(居)民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负有赡养义务的干部、职工拒不赡养老年人,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单位从其收入中扣出应付的赡养费,发给老年人。
第十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引导家庭成员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家庭和睦团结。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二)孤老人是指无子女和其他负有赡养义务亲属的老年公民;
(三)高龄老年人是指八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每年重阳节为本省敬老日,届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应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敬老、爱老活动。
第十五条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老年人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老年人因残疾、患精神病或者受胁迫而无法控告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可向有关部门反映,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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