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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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

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

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

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

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

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

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

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

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

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

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

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

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10篇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10篇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10篇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篇1)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汇编有关精神,现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一.入学注册

1.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按规定时间凭通知单办理入学手续。

2.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3.开学后,学校发放新生学籍登记表。

二.请假制度

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来校,应当天主动联系教师予以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或病假条,请假条必须由家长签名。不符合以上请假手续者,作无故旷课处理。

三.转学

1.由学生家长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

中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招办联系,经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

2.外省市转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成绩手册、学籍卡、健康卡等,向区招办申请入学,经核准后安排入学。接受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纪。

3.本校学生转出时,必须得到转进学校开出的证明,保证学籍落实,此后本校再开出转学联系单。

四.退学

1.以下条件者须家长书面申请,申请中须写清确保以后不在返校,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招办批准,方可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1)长期患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2)出国定居者。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出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经学校报请区招办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五.休学、复学

1.学生因病无法学习者,须由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班额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班额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班

一、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班额

(一)总体要求

1、根据教育部《关于在全国普通中小学落实学籍管理的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制定本规定,对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统一规范。

2、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是指山东省公办普通小学、中学以及民办、社会办中小学。

3、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招生规模和班级数量,合理规定年级、班级的班额。

(二)规定

1、年级班额要求

1)普通小学:

(1)一年级班级人数不得低于25人,最多不超过30人;

(2)二至六年级班级人数不得低于30人,最多不超过35人;

(3)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以设置少数班级人数大于35人,但不超过45人,但必须增加师资力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普通中学:

(1)初一班级人数不得低于30人,最多不超过35人;

(2)初二至初六班级人数不得低于35人,最多不超过45人;

(3)高一班级人数不得低于40人,最多不超过50人;

(4)高二至高三班级人数不得低于45人,最多不超过55人;

(5)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以设置少数班级人数大于55人,但不超过65人,但必须增加师资力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特殊班级

1)开设特殊班级,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班子或者学校组织机构研究同意,并且上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特殊班级班额规定:

(1)艺术类特殊班级:25-30人;

(2)体育类特殊班级:25-30人;

(3)精英类特殊班级:20-25人;

(4)保护类特殊班级:15-20人。

3、对于学校特殊情况班额规定

2024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2024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2024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2024年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学籍注册:学生入学时需要进行学籍注册,包括填写学生个人信息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籍档案:学校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家庭背景、入学成绩等。

3. 学生信息管理:学校将建立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联系方式、学习成绩、考勤记录等。

4. 出勤管理:学生需要按时到校上课,学校将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保证学生按时参加学习活动。

5. 成绩管理:学校将定期进行学生成绩考核,记录学生的学科成绩,并将成绩通知家长。

6. 评价制度:学校将建立学生评价制度,包括综合评价、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等,以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

7. 奖惩制度:学校将对学生的学习表现进行奖惩,并记录在学生档案中,奖励可以是学习成绩突出、参加校内外比赛获奖等;惩罚可以是违反校规校纪、作业未完成等。

8. 转学管理:学生如需转学,需要提交相关申请,学校将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并与原学校进行信息交流。

9. 毕业管理:学生完成小学学业后,学校将办理毕业手续,包括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业评定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籍管理制度可能会因地区和学校而有所差异,以上是一个普遍的设想。

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精选6篇)

学籍管理制度1

一、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

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

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

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二)转学

1、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篇1

1、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既取得学历,由教导处负责登记造册和统一编号并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

2、各班主任要认真填写学生的学籍卡片,交教导处保存。

3、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确须转学的,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转出。

4、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做旷课论处。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导处审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长审批。

5、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医院证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编入相应的班级。

6、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7、小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一律不准退学。

8、学生违反《小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学校要与家长配合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9、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

10、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1)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月内因病停学。(2)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三十六节。(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

(3)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记达一个半月。

(4)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不到。

(5)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篇2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五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五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教导处应建立完备的学籍档案,学籍管理员根据建档及时、内容真实、填写无误、项目齐全、专柜存放、摆置有序、妥善保存等要求,做好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学校保存学籍档案有。招生录取花名册,学籍变动记载表,学籍情况汇总表,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的申请、存根及有关证明等材料,学生登记表,奖惩情况记载表,毕业生花名册,毕业证书存根,升学情况记载表。

三、入学

1.凡小学毕业生,除生理有严重缺陷,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外,均可入本校接受义务教育。

2.入学的新生,须持户口本、经审核通过的“小学毕业生登记表”,由学校统一____备案。

3.学校教导处协助校长负责这方面的咨询、协调、监督检查、名册管理等工作。教导处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入学新生的资格____、编班考试、分班以及各班“学籍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4.学校教导处负责“学籍档案卡”统一管理。

四、转入

凡因户籍变更、家庭搬迁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到我校就读的学生,须持本人户口本、原校转学证明、学籍卡等有关手续,接受学校教导处和校长的检查审批,经校长同意,填写“接收证明”,报上

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到学校财务室缴纳有关费用后,由教导处编班,

办理学籍登记。未经过这一程序的一律不准安排转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五、休学、复学

1.初中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退学。因丧失学习能力需退学的,经由本人申请并具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2.学生确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能坚持到校学习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病休学生必须具备以下证件: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3篇)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3篇)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根据《____教育法》、《____义务教育法》、《____未成年人保____》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公布招生事宜,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陪同,凭幼儿园结业证书,疫苗接种证到班主任处报名。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镇中心学校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____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镇中心学校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读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____生活者;

(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____属实后,报镇中心校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7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7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

第二条(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

第一款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新生(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入学的依据依次为:

1、按户籍就近免试入学

学生户籍与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按户籍地址就近安排。

2、按住址就近免试入学

户籍地址与住址分离的本市户籍学生,需待区域内按户籍入学新生安排后,视各校招生情况,再按房产证(产权人是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其他特殊情况的入学

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地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本市蓝印户口(学生本人)或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根据蓝印户口或居住证注明的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参照沪教委基[____]______件执行。

港、澳、台、外籍人员子女,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每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由教育局普教科根据市教委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制订,入学依据若有调整,以当年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为准。

少体校、特殊学校的招生工作与其他中小学同步。

第二款由教育局普教科制定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事业规划和入学工作的政策和文件,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分布和生源情况,对学区进行统一规划或适当调整,并于招生工作开展之前向社会公示有关政策、文件和学区安排。

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精选3篇)

学籍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籍管理,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级、跳级、退学、奖励、处分、毕业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章入学、学籍

第三条新生入学,按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

第四条凡贴合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取得中学学籍。新生无故延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如若发现系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学学籍的,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新学期开学后一月内,由学校负责将新生名单造册,并按统一要求编写学籍号,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建立学籍档案。

第七条凡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或其他原因发生学籍变更的,均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原学籍号注销,不再启用。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八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科和操行两个方面。学科方面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定的教育目标资料和要求,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九条学科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根据考试、考查的成绩和平时的成绩综合评定学生的学年成绩,作为升级的依据。

第十条考试科目不及格的学生,须按规定复习补救。

第四章升级、跳级

第十一条学生学年考核,操行评定、学业成绩均贴合要求者,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经学年操行、学业成绩考核,若有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个性优异并已到达上一年级的学业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考核批准,予以跳级。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引言:

学籍管理是中小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学生发展、教育公平有着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学生数量的增加和学校教育资源的有限性,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不断需要完善和创新。2024年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应当注重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化发展和公平发展的原则,为教育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学生信息管理

1. 统一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中小学学生信息管理平台,由中小学教育部门负责运营和管理,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业成绩、奖惩记录等。学校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标准将学生的信息录入平台,并及时更新。

2. 信息保护:加强学生信息保护措施,确保学生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学生及其家长应有权利知悉和控制自己的信息使用和传输,学校要为此提供必要的教育和支持。

二、学籍管理责任制

1. 学籍管理委员会:建立学籍管理委员会,由校长、教务主任、班主任、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负责学籍管理的规划、执行和评估。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学籍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指导。

2. 班级学籍管理员:每个班级设立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信息的核对、更新,奖惩记录的管理等。学籍管理员要接受相应的培训,提高学籍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学生评价和成绩管理

1. 综合评价:继续推行综合评价制度,将学生的学习成绩、艺术素养、体育健康、社会实践等综合考虑,形成全面准确的评价结果。评价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学生和家长,并为学生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支持。

2. 成绩管理:学校要建立合理的成绩管理制度,包括课堂成绩、期中考试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等。课堂成绩可以采用滚动评价的方式统计,减少对一次考试的过度依赖。期中期末考试成绩要客观公正,避免过分强调分数,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和思维能力的培养。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籍管理的目的与意义

学籍管理是中小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规范学生的入学、在校、毕业等各个环节,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2. 学籍的建立和核实

学生入学时,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并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学籍的建立和核实。学籍信息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籍信息,并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学籍的变更

学生学籍的变更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例如,学生转学、转出或转入其他学校时,需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及时将学籍信息进行变更。此外,学籍信息中如果有错误,学校应及时修改并通知相关部门。

4. 学籍的保密和安全

学校要严格保护学生的个人信息,确保学籍信息的安全。学籍材料应妥善保存,不得外泄。对于涉及学生隐私的信息,学校需要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保护,防止未授权的人员访问或获取。

5. 学籍的管理责任

学校应设立学籍管理的专门机构或部门,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和权限。学籍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责任心,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学校领导要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规定的执行。

6. 学籍的利用与统计

学籍信息可以用于学生的个别辅导、班级管理、学校教育改革等方面。学校可以根据学籍信息的统计分析,识别学生的特点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改进。

7. 学籍的清退和注销

学生毕业、退学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享有学籍权益时,学校应及时进行学籍的清退和注销工作。学籍注销后,学生将失去学籍身份,不再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应待遇和权益。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是保障学生教育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环节。为规

范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学校教育管理体系,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入学管理

1.对于拟入学的新生,学校应当按照招生政策和程序进行遴选。

2.对于转入学校的学生,学校应当核实学生身份和原学籍信息,并及时

更新学籍资料。

三、学籍档案管理

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学生档案信息准确完

整。

2.学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整理、存档,并确保档案资料安全保密。

四、学生考勤和请假管理

1.学生应当按时到校上课,如因故不能到校,需提前请假。

2.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制度,监督学生出勤情况,对于频繁旷课的学

生应及时进行干预和处理。

五、学生成绩管理

1.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学生成绩评定制度,对学生成绩进行公正客

观的评价。

2.学生成绩记录应当真实可靠,学生有权了解自己的学业成绩情况。

六、学生奖惩管理

1.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及时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奖励或者惩罚。

2.奖惩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做出解释和说明。

七、学生离校管理

1.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学校应当做好学籍变动手续,

妥善处理学生档案。

2.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说明离校相关事宜,保障学生权益。

八、附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学校教育管理部门负责

解释。

2.对于未尽事宜,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以上是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希望学校和相关管理机构认真执行,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一、学籍管理体制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全国统一的电子化管理制度,由教育部主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级负责。教育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指导全国的学籍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信息进行宏观管理。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信息进行学生日常管理。

二、学籍建立与注册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采集学籍信息,并为学生分配全国唯一的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校应在新生入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籍档案的建立和学生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并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上报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学籍注册。

三、学籍信息变动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动时,如转学、休学、复学、升学等,学校应及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更新相关信息,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信息的变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学籍证明与归档

学校应为学生出具学籍证明,作为学生升学、转学、参加考试等活动的必要依据。学籍证明应包含学生的基本信息、学籍状态等内容。学籍档案应定期归档,妥善保存,以备查询。

五、学籍系统应用

学校应充分利用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为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提供决策支持。同时,学籍系统也应用于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生资助管理等方面,促进学校工作的全面发展。

六、学籍主管部门职责

各级学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检查学校学籍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学籍主管部门还应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学籍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更好为各类基于学籍信息的应用系统提供数据服务,根据《**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中小学学生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的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入学

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二、注册

1起始年级注册学籍。一年级学生信息由“**市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导入录取结果,并在**学籍系统中根据招生导入的结果以及学生实际报到情况为学生注册学籍。

一年级学生在完成本市学籍注册后,系统将统一上报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全国学籍。

2.在校生注册学籍。每学期开学前,学校学籍管理员应为正常在籍(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进行学期注册学籍工作。

3.转入注册学籍。

(1)已取得全国学籍并符合本市转学条件的学生,由学校管理员在**市学籍系统内发起转学申请,完成转学的学生即完

成注册。

(2)未取得全国学籍但符合本市转学条件的学生,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在学籍系统内为其申报学籍,完成申报学籍后即完成注册。

三、学籍号管理

在籍学生的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市学籍号。

全国学籍号由教育部将学生数据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进行比对后下发,其中“G”打头和丁打头为正式全国学籍号,“1”打头为临时全国学籍号,正式和临时全国学籍号均可以办理各项学籍业务。“G”和“J”打头的全国号原则上不允许删除。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培养健康成长的全面发展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服务育人的原则。

第四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异动、学籍查询、学籍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登记

第六条学籍登记是指对全体中小学生进行统一登记,确立学生的身份和进校资格。

第七条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入学登记和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

第八条学生入学登记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主要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变动情况、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学籍登记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学籍异动

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异动情况。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主要包括:入学、转班、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学校审核录取。

第十四条学生转班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班主任、家长及学生本人同意后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原学校和新学校同意后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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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第四条学籍

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

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

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六条

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高中新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

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

第三章转学与借读

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

生一般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

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

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

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

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

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

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义务教育阶

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第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

行政部门妥善安排。第十四条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第十五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第十六条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

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第十九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第二十一条

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第二十二条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

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五章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

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

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第二十八条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

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第二十九条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

第七章学生处分

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

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三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

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该批学生具

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章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二条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三条

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

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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