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10篇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10篇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篇1)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汇编有关精神,现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如下:一.入学注册1.学校最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按规定时间凭通知单办理入学手续。
2.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
3.开学后,学校发放新生学籍登记表。
二.请假制度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来校,应当天主动联系教师予以请假,事后补交请假条或病假条,请假条必须由家长签名。
不符合以上请假手续者,作无故旷课处理。
三.转学1.由学生家长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
中学生转学,须由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招办联系,经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
2.外省市转入本市,须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成绩手册、学籍卡、健康卡等,向区招办申请入学,经核准后安排入学。
接受学校对其进行文化考核,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纪。
3.本校学生转出时,必须得到转进学校开出的证明,保证学籍落实,此后本校再开出转学联系单。
四.退学1.以下条件者须家长书面申请,申请中须写清确保以后不在返校,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招办批准,方可退学。
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1)长期患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2)出国定居者。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出八周或累计旷课十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经学校报请区招办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五.休学、复学1.学生因病无法学习者,须由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备案,发给休学证明。
2.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应办理休学手续。
3.因出国要求休学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未复学者注销学籍。
4.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校核准后方可复学。
六.留级1.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系统升级
随着教育政策的调整和学校实际需求的变 更,学籍管理系统需进行升级和更新。升 级内容包括功能扩展、界面优化、性能提 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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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系统设计与实施
系统架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功能设计
学籍管理系统通常采用B/S架构,包 括服务器、数据库和客户端等组成部 分。该系统基于Web技术,支持多种 浏览器访问,方便用户远程登录和使 用。
学籍管理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学生信 息管理、学籍异动管理、成绩管理、 查询统计等。其中,学生信息管理包 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学习经 历等;学籍异动管理涉及学生转学、 留级、退学等异动操作;成绩管理支 持教师录入、查询和统计分析学生成 绩;查询统计功能可根据学生信息进 行筛选、排序和数据分析。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 度》
2023-10-28
目录
• 学籍管理概述 • 学生学籍管理 • 教师学籍管理 • 学籍管理制度与政策 • 学籍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
01
学籍管理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信息进行系统化、规范 化的记录、维护和更新,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 惩记录等。
记录教师的健康状况,包 括定期体检结果、健康问 题等。
04
学籍管理制度与政策
学籍管理制度概述
什么是学籍管理制度
01
学籍管理制度是针对中小学学生入学、转学、升学、毕业等一
系列事项的规范和要求。
学籍管理制度的目的
02
学籍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
,提高教育质量。
学籍管理制度的内容
毕业档案管理
中小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管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学籍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学生权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2. 公平性原则:学籍管理应公平、公正,对每位学生一视同仁。
3. 实事求是原则:学籍管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学生情况。
4. 服务性原则:学籍管理应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三、学籍管理职责1. 学校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学籍管理工作。
2. 教导处负责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转学、休学、退学等手续的办理。
3. 班主任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学生情况,填写学籍档案。
4. 家长(监护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配合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
四、学籍管理内容1. 学籍档案的建立与保管(1)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
(2)学籍档案应按照学年度统一编号,立卷归档,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装订整齐规范。
2. 学生学籍变动管理(1)转入:外校学生转入本校,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2)转出:本校学生因家庭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出,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出手续。
(3)休学:学生因疾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4)退学:学生因故需要退学,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3. 学生学籍信息管理(1)学生学籍信息应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学生情况。
(2)学校应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学生学籍信息应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五、学籍管理要求1. 学校应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2. 教师应认真履行学籍管理职责,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3.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籍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3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是指学校对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校所拥有的身份和信息。
学籍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学籍登记制度:学校需建立完善的学籍登记制度,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违纪记录等,确保学生学籍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生的学习情况、身体健康状况、奖惩记录等信息,以备查阅和管理。
3.转学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转学管理制度,包括转入学生的报到手续、学籍转移手续等,确保转入学生的学籍得到正常迁移。
4.休学、退学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休学、退学管理制度,对学生的休学、退学申请进行审核和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学籍变更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籍变更管理制度,包括学生的姓名变更、户籍变更等情况的处理,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6.学生迁出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迁出管理制度,包括迁出学生的学籍移交手续、档案移交手续等,确保迁出学生的学籍顺利转移。
7.学生复学管理制度:学校要建立学生复学管理制度,对休学、退学学生的复学申请进行审核和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2)是指对中小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的一套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是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旨在规范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的学习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学籍登记:学校必须对每个学生进行学籍登记,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入学资格、家庭联系方式等。
学籍登记是确保学生合法身份与学籍的重要手段。
2. 转学办理:学籍管理制度对于学生的转学也有明确规定,包括手续、时间和条件等。
学生转学时,学校必须如实提供学生的转学材料,并及时将学籍转移至新学校。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培养健康成长的全面发展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服务育人的原则。
第四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异动、学籍查询、学籍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六条学籍登记是指对全体中小学生进行统一登记,确立学生的身份和进校资格。
第七条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入学登记和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
第八条学生入学登记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主要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变动情况、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学籍登记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学籍异动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异动情况。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主要包括:入学、转班、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学校审核录取。
第十四条学生转班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班主任、家长及学生本人同意后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原学校和新学校同意后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学校评审合格后办理。
第十九条学籍异动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学籍查询第二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查询学生学籍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籍查询应主要面向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查询。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一、学籍登记1.学籍登记是指学校对新生和转学生进行的学籍录取工作。
学生入学时,需要提供本人出生证、户籍证明和住址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将这些资料进行审核后完成学籍登记。
2.学籍登记应准确、及时,学校要建立学生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等内容,为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学业发展提供依据。
二、学籍变动1.学籍变动包括转学、退学、复学等情况。
学生要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学籍变动。
2.学生转学时需提前告知学校,由学校进行转学手续。
学生退学时需要填写退学申请表,并获取学校同意后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复学时需提供相关证明并经过学校审核。
三、学籍管理1.学校通过学生学籍管理,运用考试成绩、学业表现等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
学校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在学籍档案中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课程表、学习计划等信息,为学生的学习跟踪提供依据。
2.学校要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学生的优秀表现进行奖励,对违纪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学校应公正、公平对待学生的奖惩,不得有偏袒或歧视行为。
四、学籍调动1.学生学籍调动是指学生在学业旅程中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学籍调整。
学校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以及学校的内部组织与管理安排,对学生的学籍进行调动。
2.学生学籍调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校要向学生及其家长说明调动的原因、方案和具体操作步骤,并经学生和家长的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
五、各环节的监督与评估1.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各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学校要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改进工作机制,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六、家长参与2.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关注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情况,与学校共同关心学生的学籍管理事宜。
七、违纪处理1.学生在学籍管理过程中如有违纪行为,学校要进行严肃处理,根据学校的纪律处分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处罚。
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精选6篇)学籍管理制度1一、实行学籍管理分级责任制小学学籍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既教育局依据省市文件规定相关政策,教育科通过中心校间接管理全市农村小学学籍;各镇乡中心校安排专职人员(小学教研员)负责所辖小学学籍的验章、管理。
学校由教导处负责学籍的管理工作。
二、严格学籍管理权限和手续省、市教育部门有关学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我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各校一定要严格执行。
(一)入学依据省市文件,学校接收新生入学时应首先认定该生是否属于学校服务范围,坚持“两个统一”的原则:既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统一,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房产证明到就近小学报名登记入学。
教育局和各小学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审查学生身份,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经查出违反规定入学者,一律清退。
凡年满6周岁的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居住并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同时取得就业证明或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原居住地户口薄及以上证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学校登记借读。
小学一般不接受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学生入学后,由教育局按上级规定统一为一年级新生建立学籍(借读生建临时借读学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乡镇学生学籍号由中心校统一编排。
(二)转学1、转学条件学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转学:户口及家庭住址迁移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者。
学生转学必须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户口本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有效票据)。
2、转学手续办理程序a、由乡镇小学转往城区小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教育科审批。
b、乡镇之间相互转学,由学生监护人持迁入地户口本、房产证明,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初步认定合格后,持转出校开具的证明信、学籍表到转出校所在地中心校开具正式转学证明,然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审批。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篇11、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既取得学历,由教导处负责登记造册和统一编号并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
2、各班主任要认真填写学生的学籍卡片,交教导处保存。
3、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确须转学的,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转出。
4、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做旷课论处。
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导处审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长审批。
5、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医院证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编入相应的班级。
6、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7、小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一律不准退学。
8、学生违反《小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学校要与家长配合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
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9、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评价学生。
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
10、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1)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月内因病停学。
(2)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三十六节。
(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
(3)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记达一个半月。
(4)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不到。
(5)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篇2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作出如下规定:一、新生入学小学入学年龄为六周岁(丧失学习能力者除外),但不得小于六周岁。
学生入学后设立“义务教育登记卡”、“学生名册”、“九年制义务教育责任书”、“小学生体格检查表”、“小学生体育合格登记表”(适用四年级以上)、“小学生手册”、“嘉兴市小学生德育手册”等档案材料。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五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一、教导处应建立完备的学籍档案,学籍管理员根据建档及时、内容真实、填写无误、项目齐全、专柜存放、摆置有序、妥善保存等要求,做好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学校保存学籍档案有。
招生录取花名册,学籍变动记载表,学籍情况汇总表,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的申请、存根及有关证明等材料,学生登记表,奖惩情况记载表,毕业生花名册,毕业证书存根,升学情况记载表。
三、入学1.凡小学毕业生,除生理有严重缺陷,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外,均可入本校接受义务教育。
2.入学的新生,须持户口本、经审核通过的“小学毕业生登记表”,由学校统一____备案。
3.学校教导处协助校长负责这方面的咨询、协调、监督检查、名册管理等工作。
教导处在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入学新生的资格____、编班考试、分班以及各班“学籍登记表”的填报工作。
4.学校教导处负责“学籍档案卡”统一管理。
四、转入凡因户籍变更、家庭搬迁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到我校就读的学生,须持本人户口本、原校转学证明、学籍卡等有关手续,接受学校教导处和校长的检查审批,经校长同意,填写“接收证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到学校财务室缴纳有关费用后,由教导处编班,办理学籍登记。
未经过这一程序的一律不准安排转学生。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五、休学、复学1.初中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退学。
因丧失学习能力需退学的,经由本人申请并具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2.学生确因病住院,或其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能坚持到校学习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病休学生必须具备以下证件:(1)填写休学申请表。
(2)县以上医院就医证明(诊断建议书、病历本、入院证、住院证、化验单、拍片、结算单据等),诊断建议书需有主治医师以上大夫签字并加盖院办章。
(3)入保险的同学,要持保险赔偿单据。
3.办休学手续时,需由学生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持以上证件到学校教导处核实,并由校长批示,教导处加盖章,方可办理。
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实现学籍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取得第四条学生入学前,由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录取原则和规定程序,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进行录取。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第七条学生取得学籍后,学校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九条学生转学应遵守以下规定:1. 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动、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转学。
2. 转学学生应提供原学校学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 学校在接到转学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学生休学、复学、退学应遵守以下规定:1. 学生因疾病、家庭困难等原因,需要休学,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
2.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 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4. 学生因故退学,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退学。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籍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
2. 学生学习成绩:各科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
3. 学生奖惩情况:奖励、处分等。
4. 学生学籍变动情况: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籍档案进行整理、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7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
第二条(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第一款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新生(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入学的依据依次为:1、按户籍就近免试入学学生户籍与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按户籍地址就近安排。
2、按住址就近免试入学户籍地址与住址分离的本市户籍学生,需待区域内按户籍入学新生安排后,视各校招生情况,再按房产证(产权人是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其他特殊情况的入学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地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本市蓝印户口(学生本人)或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根据蓝印户口或居住证注明的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参照沪教委基[____]______件执行。
港、澳、台、外籍人员子女,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每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由教育局普教科根据市教委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制订,入学依据若有调整,以当年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为准。
少体校、特殊学校的招生工作与其他中小学同步。
第二款由教育局普教科制定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事业规划和入学工作的政策和文件,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分布和生源情况,对学区进行统一规划或适当调整,并于招生工作开展之前向社会公示有关政策、文件和学区安排。
第三款学校根据区教育局的招生文件要求,进行新生报名、注册、分班,并将新生信息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导入学籍管理系统后生存学生学籍号。
第四款本市户籍、在本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小学生免学、缓学申请表》,学校于____月底前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考试中心汇总后报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备案。
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是指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对中小学生的学籍进行管理和维护的一套制度。
学籍是学生入学、学习和毕业的重要证明,学籍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对于确保学生的学习权益和教育质量至关重要。
一、入学管理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的第一环节是入学管理。
入学是学生教育生涯的起点,是关系学生未来发展的重要一步。
中小学对新生学籍的核验和登记是入学的首要任务,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真实有效。
同时,学校对新生学籍的录取和班级的选择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
二、学籍变动管理学籍变动主要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留级等情况。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要求学校及时、准确地处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准确反映学生的实际情况。
同时,学校要落实学生学籍变动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保证学生的权益不受损害。
三、学籍管理与评价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要求学校在学生学籍管理的同时,进行科学、合理的学籍评价。
学籍评价是指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实践活动、道德品质等方面的表现,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
学籍评价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和价值观,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学籍管理与奖惩学籍管理制度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籍奖惩机制。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学业进步、科学研究成果、道德表现等情况,在学籍管理中给予学生一定的奖励和荣誉称号,以鼓励学生努力学习。
同时,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学校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惩戒措施,以维护校园秩序和课堂纪律。
五、学籍管理与就业六、学籍管理与家长沟通综上所述,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保证学生学习权益、维护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
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籍管理制度,可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同时,学籍管理制度还需要学校、家长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以建设更加公正、公平的教育环境。
中小学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中小学学生,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人员职责,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1. 学生的身份证件;2. 学生家长的身份证件;3. 学生入学通知书;4. 学生近期免冠照片;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校应在收到学生注册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生学籍注册信息应准确无误,如有错误,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九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十条学生转学,需符合以下条件:1. 学生本人及家长同意;2. 转入学校有空余学位;3. 转入学校与原学校教育质量相当。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1. 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2. 转入学校的入学通知书;3. 学生原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4. 学生近期免冠照片。
第十二条学校应在收到学生转学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需符合以下条件:1. 学生本人及家长同意;2. 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需提供以下材料:1. 学生本人及家长申请;2. 学生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3. 学生近期免冠照片。
第十五条学校应在收到学生休学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复学,需符合以下条件:1. 学生休学期满;2. 学生本人及家长同意。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中小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学籍管理制度是指对学生在中小学阶段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学籍相关事项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2.学籍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学籍管理制度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学校负责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入学注册1.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逾期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的学籍证明材料。
3.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入学注册情况进行记录,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三、转学1.学生因家庭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2.学校应当对学生的转学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
3.学生转学后,原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的学籍档案转移到新学校。
四、休学和复学1.学生因病、家庭困难等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2.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并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
3.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五、退学1.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成绩不合格等原因需要退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2.学校应当对学生的退学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
六、毕业1.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习年限,达到毕业要求的,应当向学校提出毕业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毕业手续。
2.学校应当对学生的毕业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
七、学籍档案管理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学籍档案进行规范管理。
2024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2024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可能会依据实际情况和教育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假设,描述了2024年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的一些重要方面:
1. 学籍注册:每个小学生都必须在入学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包括填写入学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明、家庭住址等相关信息。
2.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将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成绩记录、课堂表现、奖惩记录等内容。
学籍档案将被妥善保存和管理,以备日后使用。
3. 转学管理:学生如需转学,必须提前通知学校,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学手续,并将学生的学籍档案移交给新学校。
4. 学籍信息查询:学生及其家长可以通过学校教育管理系统查询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成绩、考勤、奖惩等信息。
5. 学籍调整:学生的学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学生年级晋级、留级、转学等。
学校会保证学籍调整的公平公正,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
6. 奖惩管理:学校将根据学生的表现进行奖励和惩罚。
奖励可以包括文明勤奋奖、道德模范奖等,惩罚可以包括警告、留校察看等。
学校将记录奖惩情况,并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
7. 学籍证明:学生或家长如需要学籍证明,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
学校将尽快办理学籍证明,并提供给申请人。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假设的情况,实际的小学学籍管理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
具体的实施方案将由相关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中小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高中)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与育人相结合原则;(三)学生主体地位原则;(四)分类管理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职责,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二)入学考试成绩;(三)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信息;(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八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九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十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家庭搬迁、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二)学生本人有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转学的。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三)转出、转入学校应当相互确认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应手续;(三)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告知家长或监护人。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明确学籍管理职责,具体如下:(一)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工作;(二)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三)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四)负责处理学生学籍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学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法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小学管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全日制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应当设立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学籍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一个学生都能够接受平等的教育机会。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小学实行秋季招生,小学教育阶段为六年。
第六条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
本着就近原则,凡是辖区内适龄儿童,一律免试入学。
第七条报名时需带户口本、房证、免疫证。
第八条新生报名后,学校将新生登记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入学通知。
第九条我校招收新生的时间以教育局统一要求为准。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登记表》。
《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转入时随学生转入;学生毕业时,学校留存。
第十一条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规定不得更改。
第十二条小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学籍号前8位为区代号;第9-11位为学校代号;第12-15位为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三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必须由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转学手续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转学学生应当持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学校的学籍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休学的,必须由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持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学校的学籍档案,到学校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学生复学时,应当持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学校的学籍档案,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毕业与结业第十八条学生修满小学教育阶段规定的年限,经学校考核合格,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五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教学常规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体制(一)小学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小学生学籍按属地管理原则,主要由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管理,并上报县教育局备案。
(二)初中阶段学校(独立初中、九年制学校、完全中学,含民办学校)初中学生学籍由县教育局管理。
二、新生入学(一)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七年级严格执行《入学通知书》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送达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籍号登记造册,上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即取得学籍,学籍档案建立后需更名的,应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方能更改。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到外地就读,由学生户籍地学校填写义务教育内交外登记表,与本校就读学生一起上报,并出具何时到何地何学校就读的证明。
(二)各中小学校招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并按《毕节市教育____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____》(毕教通【____】____号)要求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三、转学(一)初中转学1、县内转学。
因父母亲工作调动、进城务工、住所变迁需转学的学生,须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同意,由接收学校持相关证明、学籍档案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向原就读学校提交就读证明。
3、原则上县域内初三(九年级)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4、学校不得接收转学手续不完善的学生。
(二)小学转学1、乡镇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如特殊情况需转学,由学生父母提出申请,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办理转学手续。
跨乡镇转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并定期(每年春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秋季学期于____月____日前)报县教育局备案。
严禁诱导“学困生”转学。
2、由县内转出县外,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条严格控制班额。
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九条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高中新生再注册。
第三章转学与借读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
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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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
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
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
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
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
严格控制班额。
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
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
第三章转学与借读
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
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
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
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
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
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
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
转入地教育行政
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阶
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
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
第十五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
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九条休学期限为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二条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
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
者外,不准退学。
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五章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
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
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
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
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二十九条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
第七章学生处分
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
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
高中学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
给予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
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
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该批学生具
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章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二条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
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
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
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中
小
学
学
籍
管
理
制
度2017——2018学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