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9页word资料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凉政发〔2017〕59号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凉政发〔2017〕5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2017年3月18日凉州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4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区民政局是全区医疗救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财政、卫生计生、人社、药监、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医疗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四)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资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特种传染病和突发性流行疾病救治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章救助对象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特困人员、孤儿;(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是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其住院救助人次应占全年医疗救助人次数的70%以上。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X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X发(20XX)XX 号)、《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XX政办发(20XX) X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职责如下:(-)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基础资料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三)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具体政策,加强对各区县(市)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核定、审批及救助对象的参保登记、医疗救助资格登记和医疗救助待遇结付等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做好低收入人口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五)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监测和基础信息共享。
(七)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础信息的确认。
(A)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的认定和基础信息的确认。
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方案
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方案一、目标与原则1.目标(1)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提高其生活质量。
(2)减轻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医疗负担,助力脱贫攻坚。
(3)构建多元化医疗救助体系,实现医疗资源公平分配。
2.原则(1)公平原则: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在医疗救助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2)可持续原则:保障医疗救助政策长期稳定实施。
(3)实效原则:注重医疗救助效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救助对象与范围1.救助对象(1)具有本地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
(2)持有本地区居住证,且在本地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非本地区户籍人员。
2.救助范围(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
(2)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合规医疗费用。
(3)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
三、救助标准与方式1.救助标准(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救助。
(2)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合规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救助。
(3)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60%给予救助。
2.救助方式(1)直接减免:在医疗机构结算时,直接减免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费用。
(2)报销补助:城乡低保对象在医疗机构结算后,凭相关票据到救助机构申请报销。
四、资金来源与管理1.资金来源(1)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2)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赠医疗救助资金。
(3)彩票公益金:提取彩票公益金的一定比例用于医疗救助。
2.资金管理(1)专账管理: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账,实行专款专用。
(2)定期审计: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3)公开透明:定期公布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与监督1.实施步骤(1)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医疗救助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
(2)申报审核: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向救助机构申报,救助机构进行审核。
(3)救助发放:审核通过后,将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给城乡低保对象。
2.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浙财社〔2023〕15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3〕15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医保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2023年12月26日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财办〔2018〕43号)、《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基金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二)基本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专户管理。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基金筹集(四)基金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收入包括:财政补贴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贴收入指各地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一般公共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最新)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为缓解我区城乡贫困家庭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困难问题,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生命健康权益,根据《X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X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及各级对民生工程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以下五类对象,均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二)重点优抚对象;(三)持有区民政局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四)城乡低收入居民。
城市低收入居民是指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的居民;农村低收入居民是指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现行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居民;(五)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人员。
二、救助病种(一)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二)急性脑中风;(三)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四)严重心脏病;(五)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六)艾滋病;(七)晚期血吸虫病;(八)重症精神病;(九)系统性红斑狼疮;(十)风湿病并致关节畸形、功能障碍,或合并其他脏器损害,影响正常生活;(十一)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十二)肝豆状核变性。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年医疗费用将给予定额救助,当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
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
四、救助办法(一)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参加X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资助“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其他城市低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二篇)
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一、救助原则(一)救助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动态(范本)操作、规范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具有本县户口,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一)农牧区五保对象;(二)城乡低保户;(三)城乡伤残军人、带病回乡___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伤残民兵及其配偶,革___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四)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成员;(五)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因患重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群众;(六)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方式(一)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自筹部分;(二)大病医疗救助。
四、救助标准(一)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城市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困难优抚对象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承担部分由民政局全额救助。
(二)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当年度(公历___月___日-___月___日)住院医疗费用(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合管办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给予适当救助,救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用______%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金额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___元。
(三)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实行基本门诊就医补助,基本门诊就医每人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___元。
五、救助程序(一)参加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救助程序根据《___县农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村委会、社区在每年第四季度对本村组(社区)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进行详细入户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并在当年___月___日前将需民政资助参加合作医疗对象花名册报民政局,经民政局___、县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各乡镇分类办理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相关手续。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城乡困难群众是指生活在城乡结合部、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的低收入、特困、残疾等群体,由于生活条件差,医疗服务水平低,更容易遭受疾病困扰。
针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服务,需要综合各方资源,建立完善的救助机制,为他们提供优质、及时的医疗救助服务。
下面是一个针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服务方案:一、政府支持措施:1.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机制。
设立专门的医疗救助基金,由政府牵头,社会各界参与捐赠,用于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
同时,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和监督机制,确保救助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
2.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医疗救助投入。
贫困地区的医疗救助工作相对困难,需要政府加大投入,提高医疗救助设施和服务水平。
同时,加强对贫困地区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制定并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明确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流程等内容,提高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覆盖范围和救助水平。
二、医疗救助服务中心:1.设立医疗救助服务中心。
在城乡困难群众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医疗救助服务中心,作为救助的申请点、咨询点和办理点。
中心配备专业的医疗救助工作人员,负责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发放。
2.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
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应提供一站式的医疗救助服务,包括信息咨询、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医疗费用结算等服务。
同时,配备合适的医疗设施和医护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以便城乡困难群众能够及时就医。
3.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
医疗救助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提高他们的知晓率。
同时,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医疗救助资金管理:1.严格管理医疗救助资金。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规范和透明。
加强对救助申请人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和监督,防止资金滥用和浪费。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社会救助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陇南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5月10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陇南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方面的突出问题,提高健康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根据《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甘政令[2009]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区)级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条县(区)级民政部门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拔和监管工作。
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与大病救助的原则;(二)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原则;(三)国家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四)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的原则;(五)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筀构地区违)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户口,因患重大疾病造成负债较重,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其主要包括:(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对象;(三)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城乡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模拟] 城乡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单项选择题第1题:医疗救助对象小李患病住院3个月,花费4.6万元。
他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医疗保险中报销了3万元。
余下部分拟申清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若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为50%,封顶线为2万元。
小李可获得救助的金额是( )万元。
A.1.6B.2C.1.3D.0.8参考答案:D《城市医疗救助意见》规定,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趟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
本题中,小李可获得的救助金额即为其自付费用的50%,即(4.6-3)×50%=0.8(万元)。
第2题:居民陈某,身体虚弱,经常打针吃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低保对象王某,身体健康,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李某,因家中失火,财产损失殆尽,本人严重烧伤,欠下巨额医疗费用,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三人中属于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是( )。
A.陈某和王某B.正某和李某C.陈某和李某D.陈某、王某和李某参考答案:D《城市医疗救助意见》规定,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有两类: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题中,陈某和李某属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王某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都属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
第3题:根据《城市医疗救助意见》规定,下列各项属于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是( )。
A.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王某一家B.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李某一家C.刘大爷一家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较轻D.外来务工的小万,生活水平达不到城市最低牛活水平参考答案:A《城市医疗救助意见》规定,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有两类: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方案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理由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方案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理由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键盘上,思绪如流水般潺潺。
想到我国还有许多城乡困难群众因为医疗问题而挣扎,我决定写下这个方案,希望能为他们带来一丝希望。
一、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背景1.我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现状在我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问题一直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由于收入水平低、医疗保障不足,许多困难群众在面对疾病时,往往无力承担昂贵的医疗费用。
2.国家政策支持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农村合作医疗、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等,为困难群众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医疗保障。
二、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方案1.救助对象本方案针对的是城乡困难群众,具体包括:(1)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2)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3)因病致贫家庭。
2.救助内容(1)医疗费用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根据其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救助范围包括住院治疗、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等。
(2)医疗救助金设立医疗救助金,用于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
(3)医疗救助服务为困难群众提供医疗咨询、预约挂号、陪同就诊等一站式服务。
3.救助方式(1)申请与审核困难群众向所在地的社区(村)委员会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纳入救助范围。
(2)救助金发放医疗救助金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直接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3)救助服务提供社区(村)委员会负责为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确保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三、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理由1.缓解因病致贫问题医疗救助能有效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避免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
2.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质量通过医疗救助,让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提高生活质量。
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医疗救助体现了国家对困难群众的关爱,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实现全民医疗保障医疗救助是完善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全民医疗保障。
仙桃市城乡贫困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仙桃市城乡贫困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仙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6•【字号】仙桃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13.01.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仙桃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仙桃市城乡贫困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冯云乔2013年1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对象和病种第三章救助方式和标准第四章救助程序和费用结算第五章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仙桃市城乡贫困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逐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救助资金统筹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量入为出,逐步扩大和提高重特大疾病的救助病种和水平。
第三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由市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
市民政局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救助对象身份,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市低保局具体负责医疗救助审核、资金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地方配套资金,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市卫生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按政策对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及时补偿,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参保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享有相应医疗待遇。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企业以及个人以资金支持形式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病种第五条持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下列对象可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农村五保对象;(二)城乡低保对象(包括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分散供养孤儿);(三)低收入老年人,二级及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难以自付医疗费用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低收入参保、参合患者。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67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09〕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绵阳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保障城乡贫困群众“病有所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要求,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户籍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贫困居(村)民的医疗救助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城乡贫困居(村)民医疗救助,是指民政部门以货币补助形式给予医疗救济的制度。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城乡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平稳运行。
城乡医疗救助从贫困居(村)民中最困难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开始实施。
城乡医疗救助要合理制定救助标准,坚持从易到难,逐渐提高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
第七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1]1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1〕11号2011年12月1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助〔20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保〔2009〕1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精神〉》(徐政办发〔2011〕52号),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全面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徐卫农卫〔201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市区(含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开发区,下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籍,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医疗救助:(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对象;(三)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五)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白血病、尿毒症、癌症、心脑血管疾病、肝硬化、慢性支气管炎、一型糖尿病等)患者;(六)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众;(七)符合救助条件的参核退役人员、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八)符合徐政办发〔2011〕7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服务方案为加快推进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服务水平,有效减轻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支出负担,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通过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标准统一、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救助效果明显的城乡一体化医疗救助格局。
三、救助对象具有我区户籍,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四、救助办法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即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余个人承担费用再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6500元,每人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五、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为保证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信息资源共享,实现与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有序、有效衔接,确定区医院、区中医医院、区妇幼保健医院、区胥各庄中西医结合医院、胥各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区医院门诊部、区妇幼保健院高庄子社区门诊部、区济康医院和14所乡镇卫生院(共23家)为医疗救助“一站式”试点医疗机构。
六、操作程序(一)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医疗救助操作程序。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延政办发〔2016〕10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6〕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30日延安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中、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和《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政府拨款和上级专项资金救助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对患大病和慢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医疗救助制度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
(三)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社会参与相结合。
(四)统筹资源,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及时便捷。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财政、卫计、人社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资格认定和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服务管理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拨付和使用情况检查工作,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卫计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落实有关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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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7〕125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内民政保〔2007〕133号)以及《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8〕1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拨款和上级专项资金救助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对患重大病和慢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为辅。
第四条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重残人员和65岁及以上老年人实施重点救助。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医疗救助遵守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与量入为出的原则;(二)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逐步提高的原则;(三)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多方筹集与个人积极参加的原则;(五)与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慈善机构的救助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章救助范围第六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人员包括:(一)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二)正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四)见义勇为及因公受伤、致残的农牧民和无固定职业的城市居民;(五)城乡低收入家庭患重大疾病人员(低收入人员指家庭收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
第七条城乡低保对象凭《低保证》到指定医院就诊时,免收门诊挂号费,减免30%的检查费和床位费。
第八条我旗确定的指定医疗救助服务机构为苏木镇场医院、旗人民医院、旗蒙医院、旗妇幼保健站、旗第二人民医院(旗计划生育指导站)和旗福瑞中医医院。
开展“一站式”服务结算的指定医疗机构为旗人民医院和蒙医院。
以上承担医疗救助的服务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对城乡低保户制定减免政策并张贴明显处,挂“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牌子,开展“一站式”服务结算的,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结算”定点医院的牌子。
各定点医院要保证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就诊。
第四章救助方式第九条医疗救助方式为: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
第十条日常医疗救助,在农村牧区首先资助救助对象代缴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全部费用,资助额比例不低于个人承担部分的40%;五保户资助个人承担部分的100%,医疗救助资金充足可以全额给予救助。
在城镇资助城镇低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额比例不低于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30%(城镇三无人员资助个人承担部分的100%)。
除此以外,每年要为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的患有慢性病常年吃药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评议合格的五保户发放500元药费补助。
根据每年的资金筹措情况,城镇三无人员和城镇低保对象,经本人申请、低保工作机构核查批准的患有慢性病、常年吃药的患病人员,可发放慢性病常年吃药救助卡,并持卡到指定药店每年免费购买一定数额的救助药品,由旗民政部门与定点药店在城镇医疗救助金中支付结算。
定点药店要对救助对象给予零售价格7%的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大病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不限定病种,实行医前、医中、医后相结合的救助方式。
(一)医前、医中救助是指五保户、在乡老复员军人、城乡低保户确实无钱住院治疗,经本人申请,苏木镇场审核报旗民政部门审批后,持医前救助审批表在旗人民医院、蒙医院、旗第二人民医院(旗计划生育指导站)、妇幼保健站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根据旗民政部门审批金额先行垫付,待患者出院后,由旗民政部门给予结算。
定点医院为旗民政部门提供病人诊断书、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结算清单。
在旗内其他医院及旗外医院治疗的救助对象,不享受医前、医中救助待遇。
(二)医后救助是指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旗医疗救助机构按规定给予的救助。
(三)大病门诊救助是指救助对象中患类同于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需长期维护治疗,又不需要住院的重病人员,以及慢性病常年吃药、又不需住院治疗的且持有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和医疗部门门诊收据发票的患病人员。
经村(居)民代表评议,确属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无能力承担医疗费用的特困家庭,旗民政部门可根据基金筹集情况,按规定救助比例给予救助。
(四)临时医疗救助是指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村(居)民代表评议公示后,本人提供旗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累计的医药支出发票,经旗民政部门审批后,可以享受每年不低于500元和不超过封顶线3000元以内的临时救助。
此项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医疗救助基金收入的15%。
第五章救助标准第十二条对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及时治疗疾病的原则”,对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剔除合作医疗应承担的费用外,个人自付部分按照7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
门诊治疗按个人门诊费用的6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是指剔除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后,实际自付部分医药费用。
具体标准为:(一)个人实际支付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按50%予以救助(封顶线为4000元)。
(二)个人支付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的,按40%进行救助(封顶线为7000元);个人自付费用在3万元及以上的,按30%予以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医疗救助资金的增加,可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逐年调高救助标准和封顶救资金标准。
(三)对20种重特大疾病按上级要求予以救助。
第十四条对于符合第十一条第三款的,按门诊发票总额的3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一)除日常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必须提供原始诊断证明)外,其他救助方式如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二)器官移植的费用;(三)跨年度累积的医疗费用或超出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四)计划生育费用;(五)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吸食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及自残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六)由第三方负责的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七)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申请审批程序第十六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申请人(户主)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扎鲁特旗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如实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查验)及复印件二份,享受社会救助的有效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查验)及复印件二份,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结算,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医药费用的详细票据或证明,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以及旗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对临时救助和日常救助还需村(居)委会讨论通过、提供村(居)民代表评议意见及公示结果,对于低收入家庭需村(居)委会提供的贫困证明。
第十七条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
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息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扎鲁特旗城乡医疗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撰写“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请示”,报旗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旗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批工作。
(一)审核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救助金额,签署《扎鲁特旗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要写明理由,与原始材料一并退回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书面通知本人。
(二)根据审批结果,编写“关于申请医疗救助待遇的批复”后,旗民政部门将救助档案留存,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留存医疗救助资金发放明细。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牧区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的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可直接到旗民政部门办理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对于在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中(福利院、敬老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救助站等)集中供养的民政救助对象,可由民政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申请手续。
第七章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第二十条建立扎鲁特旗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
基金通过上级专项资金补助和本级财政拨款安排以及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旗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根据旗民政部门核定的全旗需要救助的城乡贫困人口(应享受医疗救助对象)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预算额度;(二)上级财政和福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三)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旗财政、民政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旗财政部门根据旗民政部门提交的拨款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店或医疗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一卡通”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
旗财政部门要保证旗民政部门账户的医疗救助基金账户的应急救助资金,保障旗民政部门积极有效地开展救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
第二十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救助的对象、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用于城乡需要救助的特困户家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五条按照旗政府的要求,医疗救助由旗民政部门组织管理、卫生部门协调服务,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落实。
第二十六条旗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
要选配工作能力强、政策把握准和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医疗救助工作。
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旗财政部门要会同旗民政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规定,足额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