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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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人员管理制度
一、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员工手册》及公司的其它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
2、推广和销售公司的所有产品,完成公司制定的个人销售目标。
3、负责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公司进行商务洽谈,与个人负责的已交易客户进行合同签订,督促合同正常如期履行。
4、负责出货、退货、对账、及时向客户催收所欠应收款项等。
5、稳固老客户,发掘新客户,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关系,宣传和维护公司形象;为客户提供主动、热情、满意、周到的服务。
6、定期走访客户,负责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处理好客户的投诉、意见,保证客户满意,提高企业信誉度。
7、负责对同行业、客户、市场环境进行信息收集,对产品市场的销售潜力进行调查和分析。掌握市场动态,积极适时、有效地开辟新的客户,拓宽业务渠道,不断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对公司营销策略、广告、售后服务、产品改进、新产品开发等提出参考意见。
8、学习与掌握相关技术知识与产品知识,培养敏锐的市场捕捉和判别能力。
9、收集整理客户信息,建立客户资料卡及客户档案,及时向客服中心提交或更新客户档案信息。
10、积极参加公司或部门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培训。
11、按公司或部门要求编制并提交各种相关工作报表、工作报告等。
12、在销售工作中,尽量配合其它营销人员,搞好团结协作关系,共同完成每月销售工作。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基础上,给予新员工业务上的帮助,共同提高专业素质和经验。
13、完成上级领导临时安排的其他任务。
二、商业行为准则
1 基本事项:
a) 坚持销售职业道德,如发现有不良商业行为发生,应及时制止,并及时向部门经理与公司领导反映。
b) 发现销售过程或产品出现异常问题,及时向部门经理与公司领导汇报,提出个人合理、有效的建议。
c) 严格按权限范围内执行本人职能职责,不得超越本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向部门经理或公司领导上报请示并经批准,否则视为个人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公司有权追偿。
d) 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e) 一切行为以维护公司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
f) 不得超越本职业务权限范围,进行经营活动。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席公众活动、提供担保或证明、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信息。
2 保密义务:
a) 必须严格履行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依《保密协议》涉及之条款履行保密义务。
b) 凡公司各项销售计划、行销策略、经营信息、产品信息、技术信息、客户信息、财务信息等均属公司商业秘密,营销人员均应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公司明确授权,不得私自使用、泄露、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泄露。
c)应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资料、物品等。
d) 营销人员离职后仍必须对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公司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如有违反,公司有权要求营销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支付违约金10—30 万元,如仍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公司可以追究销售员的赔偿责任。
e)营销人员如有违反《保密协议》相关条款或违反本管理制度保密义务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要求营销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支付违约金10—30 万元,同时公司有权不予预告立即解聘营销人员。
3 销售事项:
3.1 合同签订:
a) 依据公司规定提供客户真实信息资料(客户基本信息含四证、订单、合同等),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公司有权依情节严重予以处罚100—2000 元,如有其他损失者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b) 依据真实有效合同、订单进行业务交易并安排生产、出货,无有效合同或订单情况下不得进行业务交易、安排生产。
c) 任职期间所负责的客户均属于公司的客户,营销人员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进行交易,亦不得借用公司名义与客户进行私自交易,否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均按职务侵占论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并可要求营销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支付违约金10—30 万元,如仍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安排生产:
a) 如实依据客户合同、订单要求安排生产,因个人原因造成生产之产品不符合公司要求;营销人员须自行承担责任。
3.3 出货:
a) 以公司所核定之信用额度管制客户之出货,减少呆账、坏帐损失,因营销人员自身原因造成的呆账、坏账,由营销人员依据财务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b) 凭签有“出货专用章”的送货单出货,客户签章回收交至财务部作为个人销售额核算依据,营销人员不得以自己名义出货,否则属职务侵占,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解聘,并有权按相关规定处理。
c) 营销人员因出货须派车参照公司《派车规定》执行,由快递、物流公司代送货须本着节约运费、安全到货的原则。
3.4 退货:
a) 依据公司的退货流程办理
b) 因个人原因造成的退货,由本人承担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含货物损失、运费损失)
3.5 其他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
a) 不得利用业务便利转移公司的业务给他人单位、个人或为他人单位、个人销售产品。
b) 任职期间不得发生兼职行为(社会福利团体除外),不得未经授权冒用公司的名义、品牌私自与他人单位或公司的客户进行业务交易、收受货款,一经发现核实,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c) 一切以公司利益为重,节约销售费用开支,销售费用依财务相关规定按实报销,不得虚报、做假帐,否则取消该笔费用报销,同时公司有权予以解聘处理。
d) 不得私自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否则按受贿论处。
e) 不得向仓库借支货品。
f) 以上行为发生者,除各款所述之处罚,且予记大过两次处理。
4 收款事项
a) 营销人员应于规定收款日期前,向客户催收货款,所有货款须缴回财务或汇入公司授权指定账户,未经授权不得将货款私自截留、挪用或汇入非公司授权指定账户,否则公司有权以应收货款金额为限进行罚款,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交由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