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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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_民法总论

王利明_民法总论

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私法的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层次与标准

《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层次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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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鸿飞 : 《 民法总则》 法人分 类的层次 与标准
《 草案 》 采 取 的营利法人 和非 营利 法 人 的分 类标 准 , 其实和《 民法 通则 》 相 当接 近 , 因 为企 业 法人 是 最 为典型 的 、 在 我 国现行法 上甚 至是 唯一 的营 利 法人 , 非企 业 法 人 的几 种 类 型 ( 如 机 关 法人 、 事 业
在 法 人分类 方 面也存 在缺 失 。 Nhomakorabea一

《 民法 总则 ( 草案) 》 法人 分 类 的缺 失
在 民法 学 理上 , 法人 分类 通 常采取 三个 层次 :( 1 )依据 法人 设 立 的法 律依 据 是公 法 还 是私 法 ,
将法人首先 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 2 )依据私法人成立 的基础, 将其 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 人 。前者以社员为基础 , 是人的组织体 , 成员在社 团中取得社员权 ; 后者 以特定 的财产为基础 , 是 财产的组织体 , 不存在成员 。( 3 ) 依据社团法人成立 的 目的 , 将其进一步分为营利社 团、 公益社 团 和中间社团。营利社团即从事经济行为逐利 , 并将利润和剩余财产分配于社员 的社团。公益社团
就存在较大问题 : 非营利法人本应指国家科层制序列 以外 的各种民间社会团体 , 是政府部 门和营
利组织 以外 的“ 第 三部 门” , 而不 可能 是 《 草案》 中 的 国家机 构 。可 见 , 《 草案 》 除 了延 续 《 民法 通 则 》 不 区分公 法人 和私法 人 的弊病外 , 因为采取 了 “ 营利一 非 营利 ” 法 人 的分 类 , 还造 成 了“ 非 营利 法 人 ( 组织 ) ” 包 括政府 组织 的误 解 。
8 4 条一第 8 5 条规定 了社会团体法人。可以肯定, 机关法人 、 事业单位法人都是公法人, 部分社会 团体亦是公法人 , 其设立依据并非民法 , 而是公法。《 草案》 将其作为“ 非营利法人” , 理 由应该是它

民法法人制度

民法法人制度

民法法人制度导言民法法人制度是指在民法上对法人实体所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约。

法人是指具有法定权利和义务,并且可以独立享有法律保护的组织或团体。

在现代社会中,法人制度对于经济活动和社会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法人制度的定义、分类、特征以及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一、民法法人制度的定义民法法人制度是在民法领域内对法人实体所作的法律规定,旨在确立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法人制度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涵盖了法人的成立、组织、经营、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二、民法法人制度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法律主体和法人属性,民法法人制度可以分为公司法人制度、非公司法人制度以及特殊法人制度。

公司法人制度主要适用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非公司法人制度适用于非营利性组织,如社会团体、基金会等;特殊法人制度适用于具有特殊属性的法人实体,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

三、民法法人制度的特征1. 独立法人身份: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能够享有和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 法人资格的认定:民法对法人的资格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法人成立、注册、登记等程序,以保证法人的合法地位。

3. 法人权利的保护:民法保障法人的各项权利,包括财产权、名誉权、合同权利等,对侵犯法人权益行为进行法律追究。

4. 法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民法在确立法人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法人应承担的义务,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公平公正。

5. 法人行为的代理与代表:法人实体通常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进行行为,代表法人与他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民法法人制度与个人的关系民法法人制度旨在保护法人权益,但也不可忽视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首先,个人可以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享受法人权利;其次,个人与法人之间可以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建立民事关系;最后,个人在法人组织中可以担任法人成员、股东、董事等角色。

然而,在法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中,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法律问题,如法人滥用权力、法人犯罪行为等。

民法总论第十章 法人

民法总论第十章 法人

案例分析
• 2008年1月,甲农产品公司向乙商贸公司购买 1000吨钢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钢 材每吨价格为3000元,同年5月前由甲到乙处提货, 提货时付款。合同订立后,乙积极组织货源,购 得所约定的钢材,并通知甲去提货。同年9月开始, 钢材价格下跌,由3000元跌至2400元,甲见履行 合同对自己不利,就以自己无经营钢材的能力为 由主张合同无效,拒不接受乙交付钢材。 试 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民通》第 三十七条
(一)章程
1、概念 法人章程是就法人的活动宗旨和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成 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所制订的对全体成员及机关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书面文件。
2、内容 (1)社团法人的章程: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指法律规定章程中必须具备的内容, 包括:法人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住所、组织机构、性质 等——不具备这些内容的章程,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不发生 效力。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虽予列举,但是否记载于 章程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如予记载,则发生效力,不予记载, 则不发生效力且不影响章程本身的法律效力,如分公司之设立、 法人解散之事由等。 任意记载事项,指在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的前提下,可以记入章程的其他事项,如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社员的某些待遇等。

企业名称经登记注册,受国家法律的 保护,法人在规定的范围内对之享有专用 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企业法人的名称可以依法转让,机关 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名 称只能由它们自己使用。

(三)财产 法人的财产是指归属于法人、法人根 据民法可以支配的财产;是法人对外承 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社团法人的财产一般来自社员出资。 财团法人的财产一般来自捐助。
(2)财团法人的章程 通常要求以下事项:名称、目的、捐 助的财产、董事会的组成、住所等 ☆课后作业: 1、到网上查找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章程各一份,仔细阅读之。 2、在完成1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爱 好,尝试起草相关协会章程一份。

民法总论第四章法人

民法总论第四章法人
活动的独立、稳定的紧密型组织:法人有 统一、稳定的组织机构;法人有统一、独 立的意志;法人有为实现其目的事业而特 别集中起来的独立财产。
• 这样,法人组织也就具备了以整体名义进 行民事活动,取得不同于其成员个人和其 他组织的法律人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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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从法律角度看,法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 独立民事法律地位的团体人:法人是依法 成立的合法组织;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仅以其独立支配 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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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 这是对私法人的进一步分类,其划分的标
准是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
• 社团法人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 体,也称人的组合。如公司、合作社、各 种协会与学会等。
• 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 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各 种财产,也称财产的组合。如各种基金会 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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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 依据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而划分。 •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
为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 • 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
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 • 中间法人是指既非为了公益,又非为了经
济利益的法人。如社交俱乐部、校友会、 同乡会等。
• 我国建国初期,曾先后在有关的法规中使用 “法人”一词,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 我国并没有认真实行法人制度。自实行改革 开放以来,我国开始重视有关法人立法。特 别是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设专章对法 人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它包括法人的一般 规则、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承担责 任的范围,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的法人资格,还专门对法人联营的形式作了 规定,从而使得我国的法人制度初步建立。 1993年《公司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和发 展了我国的法人制度。

民法总论-法人

民法总论-法人


丙的财产
法人的出资人无须承担 补充清偿责任
“有 限 责 任”
案例501:债权人上门
当事人:万海昌、邢智宾、齐明礼、蔡锦肃、某 电脑公司
案情:2002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 开办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 册登记。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元,邢智宾向朋友 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 2004年1 月,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因管理不严发生严重失窃 事迹。公司财产损失巨大,只剩下1万 元存款, 而负债却达6万元,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 元,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网络 技术服务公司因此宣告破产。
清算后财产的处理
对于营利法人,一般归属于社员或者股 东,或者由社员或者股东决定转移于何人; 但对于公益法人,各国一般不允许归属于 自然人或者营利团体,而必须与其事业目 的相适应定其归属。
3、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清算活动结束,由清算按有关规定向有 关部门或人员报告清算情况,向登记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法人资格归于消灭。
无责任能力
有责任能力
无犯罪能力
有犯罪能力
中国的理论倾向:以法人拟制说为 法人存在的基础,以法人实在说为法 人行为的基础;对内坚持法人拟制说, 对外坚持法人实在说。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的成立
1、几个基本理论 1)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 关于法人产生的描述,法律用语上有 “设立”和“成立”两词。它们是有区别 的:设立系就法人的组建行为而言的,而 成立则指法人出世的事实。
2、法人分立
分立的意义、分立的类型(新设分立和 派生分立)、分立的程序、分立的后果。
分立程序:拟定分立方案;作出分立决 议;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不是必须);编 制财务文件及财产清单;对债权人通知 (10内通知)或公告(30日内公告);办 理分立登记。

民法总论法人

民法总论法人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 和非企业法人。划分根据是法人宗旨和 性质的不同。
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从事生
产、经营,以营利事业为宗旨的法人。 它属于为其出资人营取利润的法人,公 司是企业法人的典型。
对企业法人,根据所有制性质和投 资方式的不同,又分为全民所有制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集体所有制法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法人和外商独资企业法人。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以 自己的名义和财产,独立清偿自己的 债务,在法律上不株连其他人。 法人的出资人、法人的工作人员 等,对法人的债务不负担清偿责任。 为什么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1)法人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自 己的行为自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理机 关 ”为必要,管理机关一般叫做“理事
会”、 也有称为“管理委员会”的。最后,财
团 法人虽然也需要监督机制,但是,通常 都不设置监事或监事会,而是通过其他 方式,实现对目的财产管理活动的监督。
(3)场所。法人的场所,是法人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法人可以同时 有多个场所,且可以在不同的地点。需 要注意的是,法人的场所与住所是不同 的,法人也必须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 是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 在的地方。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其 住所的意义与自然人住所的意义相同。
第四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 (一)意义 (二)特点
1、以社会属性而不是以自然属性 为基础
法人的权利能力建立在社会属性基 础上,其内容不能包含属于自然人专有
的权利义务,例如生命权、健康权、姓 名权等。
2、权利能力具有个别性和特殊性 所谓个别性,是指每个法人的权利 能力都独具个性,各不相同。 法人的权利能力取决于其成立所依 据的法律、章程、设立目的等因素,故 权利能力各不相同。如社团法人与财团 法人,其权利能力不同,再如,同样是 社团法人,营利性的和非营利性的权利

民法法人

民法法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章 法人
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成立、变更与终止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机关 法人的责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承担民事权利 与义务的组织。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的本质
(一)法人否认说
1、受益者主体说 2、管理者主体说
(二)法人拟制说
(三)法人实在说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三、法人的分类
(一)传统民法关于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私法人
公法人:依据公法设立,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私法人:依据私法设立,以个人利益为目的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的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 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 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二、法人机关的构成
权力机关 —— 形成法人意思 执行机关 —— 执行法人意思、对外表示 监督机关 —— 监督执行机关的活动,向权力机关负责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成立
1、法人的成立与设立 2、法人设立的原则 ( 1)世界各国立法 ① 自由设立主义
② 特许设立主义
③ 许可设立主义
④ 准则设立主义
⑤ 强制设立主义
( 2)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 ① 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 ② 机关法人的设立原则
彼此独立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1、自然属性的限制

民法总论第五章 法人

民法总论第五章 法人

法人之所以为“法人” 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 法人之所以为“法人”,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最关键的在于法人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成员出资后,构成法人的独立财产,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成员出资后,构成法人的独立财产,法 人以此独立财产承担自己的债务, 人以此独立财产承担自己的债务,其成员不再为法人的债务承担责 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承担损失。 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法人承担损失。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基金会 第一,其财产来源于捐赠,不是国家拨款, 第一,其财产来源于捐赠,不是国家拨款,也不是会 员缴纳; 员缴纳; 基金会没有会员, 基金会没有会员,基金会的设立人将财产转移给基金 会后,并不成为基金会的成员; 会后,并不成为基金会的成员; 基金会成立后,为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人, 基金会成立后,为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人,也不是基金 会会员,无权对基金会进行控制。 会会员,无权对基金会进行控制。
第二节 法人的分类
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区别 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基础是人的集合, (1)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基础是人的集合,财团法 人是财产的集合; 人是财产的集合; 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 取得法人成员资格, 后,取得法人成员资格,而财团未能人的设立在法人成立 后则与法人脱离关系,不能成为其成员; 后则与法人脱离关系,不能成为其成员; 目的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既可以是为了公益, (3)目的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既可以是为了公益,也 可以是为了营利,而财团法人只能是为了公益而设立; 可以是为了营利,而财团法人只能是为了公益而设立; 其他不同,如法人的内部结构,法人变动等, (4)其他不同,如法人的内部结构,法人变动等,两者 之间也存在一些不同。 之间也存在一些不同。

第五章法人 民法总论

第五章法人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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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 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第15条第7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 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 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 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法人承担。
• 三、法人的本质 • 1、法人拟制说。以萨维尼为代表。 • 2、法人否认说。可分为三种: • 无主财产说 • 受益人主体说 • 管理人主体说 • 3、法人实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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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与终止
一、法人成立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法人设立的程序
• 2、非法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 3、非法人企业和其他非法人经营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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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的变更 (一)变更的方式 合并、分立、性质等登记事项的 变更

(二)变更的后果 原法人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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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人的终止 • (一)法人消灭的原因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 (二)消灭的程序 • 1、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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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法人人格否认 1、含义
通说认为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 定事由,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使股东在某些场 合对法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制度。有学者 称之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个案打破”。 英美法称之为“刺破公司面纱”。其适用情形包 括:①公司与公司股东的人格混同。表现在财产 上、组织管理上、所营事业上甚至在利益上出现 混同,不分彼此。②滥用公司形态以逃避法律或 合同义务。③公司资本不足。④股东对公司过激 控制。

《民法总论》第七章权利主体法人

《民法总论》第七章权利主体法人

第七章权利主体—-法人第一节法人一、法人的本质我国《民法通则》以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为基础,认为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侵权行为能力。

组织体说认为法人是一种区别于其成员个体意志和利益的组织体,是权利主体之法律上的组织体。

法人具有自身的利益与组织。

二、传统民法的法人分类名称分类标准定义1公法人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根据民商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2私法人根据法定的事由而获得成员资格,在大多数情况下并非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

区分意义第一,公法人具有强制权,而私法人则没有强制权。

第二,公法人行使权利而产生纠纷,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私法人行使权利而产生纠纷,则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私法人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法人就其所属公务员因行使公权力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应根据国家赔偿法进行损害赔偿。

1社团法人法人成立的基础社团法人是人的集合体,成立基础是人,因而称为人合.可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2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是财产的集合体,成立的基础是财产,因而称为资合。

(基金会、私立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学研究机构、宗教教堂、寺庙以及孤儿院、救济院等慈善机构) 区分意义第一,社团法人的发起人,因社团法人的设立而取得社员的资格;财团法人以捐助人所捐助的财产为法人的成立基础,捐助行为决定了财团法人的目的及其组织,但财团法人设立之后,设立人并非法人的成员.(财团法人无成员)第二,社团法人的设立,通常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的共同行为,而且必须是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一个人即可,而且通常以死因行为设立。

第三,社团法人不仅有意思机构,而且还有执行机构,社员大会(股东大会)是社团法人的意思机构,社员大会可以变更组织章程或者解散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构,只有执行机构,财团法人章程、组织形式、管理方法的变更以及财团法人的解散,应由法院决定.第四,社团法人除了以公益目的外,在登记之前原则上无须主管机关许可,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银行业、保险业等法人的设立应事先获得主管机关的许可,否则不得设立;财团法人在登记前,应获得主管机关的许可。

XMind系列‖民法总论——法人

XMind系列‖民法总论——法人

XMind系列‖民法总论——法人大一下学期民法总论线上课程思维导图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期末复习+法学笔记=奥利给民法总论|法人图片画质实在不佳,有需要欢迎私我补充说明本章的顺序大体是按照马工程《民法学》教材为主其中内容部分以老师上课讲的内容和电子教案为主,将二者结合而成,改正了一些错别字和不太通顺的语句,因个人观点可能会有出入,因人而异本章内容可能会涉及到之前民法法条相关的内容,并没有完全以新出台的民法典的内容为主(后期会考虑补上)其中内容中标有★的部分是老师上课强调或自己认为的重点和难点内容,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需要,因人而异AUT补充内容★法人 & 法人代表 & 法定代表人⑴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属于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⑵法人代表是法人的授权代表,法人代表不是固定的,根据法人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法人代表是代理人,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⑶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辨析法人的概念⑴法人的主体不是人,是公司×①法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不能说是法人的主体②公司是法人中最典型的代表,法人不仅包括公司,还包括事业单位等类型⑵法人是公司的代表人×①公司是法人中最典型的代表,法人不仅包括公司,还包括事业单位等类型②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人⑶法人是个人团体,是法定代表人×①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②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⑷法人是一个组织的负责人×①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②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⑸法人是代行公司的权利、义务的人,代行公司的活动×①代行公司权利、义务的人不是法人,而是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②法人不是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③代行公司活动的是法人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法人制度的意义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权利能力,并得依其行为能力,从事各种交易,满足个人社会生活的需要。

民法学总论(全)

民法学总论(全)
依法行使其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案 例

2003年12月,甲建筑公司向乙水泥厂订购水泥1000吨,双方在合 同中约定:乙水泥厂自2004年1月1日起的一年内用火车分四批将水 泥发送至甲所在地,甲每次收货后即结算当期的货款和运费。2004 年春节一过,乙即发送水泥300吨,但进入3月后,市场水泥价格上 涨,乙则不再发货,而是将生产出来的水泥全部销往市场。甲去电催 促未果,为赶工期,遂从市场高价购买了410吨。10月过后,市场 水泥价格下降。乙于11月初给甲发去200吨,月底发送250吨,甲见 状,赶紧去电言明,自己已不再需要水泥,剩余的250吨不必再送,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①本质及取得条件不同
②内容不同
③与主体的意志及人身联系性不同
(2)民事行为能力

是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 系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 条件,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民事主体以自己
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民事权利
2、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享有完全的自由,可按照其真实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法律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以诚 相待、恪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

权利不得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案例
第二节 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及认定

住所:是自然人主观上想久居且客观上长期居住 的处所。

民法总论课程第五章法人

民法总论课程第五章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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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含义 (1)法人只能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承担民
事责任(前提条件是法人依法设立)
(2)法人的创办人、出资人,均以其出资 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前提条 件是出资人已尽出资义务和善意管理人义 务)。
2、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之例外——法人 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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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成立的原则 1、特许主义 2、准则主义 3、核准主义 (二)法人成立的程序
(一)概念
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 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 个人或集体。
(二)特征
1、法人机关有自主意志;2、法人机关由个人或集体组 成;3、法人机关有权代表法人进行活动;4、法人机关的 活动具有连续性。
(三)法人机关与代理
(四)法人代表权
即代法人为法律行为的自然人,关于法人的代表人的性
1、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成立 2、通过核准登记成立 (1)企业法人的成立程序 (2)社会团体法人的成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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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 力的区别 (三)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1、自然性质的限制; 2、法规的限制; 3、法人目的的限制。 (四)法人目的外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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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本身行为的责任 法人应当对其本身行为(法人机关和法定代
表人以法人名义所为的行为)所产生的不利法 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对其他行为人的责任,包括: (1)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2)对其雇佣人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3)对其代理人所为行为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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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含义 是指法人在对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 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法定代表人 及其他工作人员亦应对其过失行为负责。 2、适用条件 应以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为前 提条件。 3、责任形式,有两种: (1)与法人一起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对法人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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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人的概念与本质
“拟制说”: 拟制说” 拟制说萌芽于罗马法时期,初创于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 学,完善于近代,其代表人物是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 该学说认为,民事主体必须有自由意志和意思表达能力, 因而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而法人能够取得人 格,只是由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的结果。 “否定说”: 即不承认法人存在的各种学说。 否定说” 这一学说可分为:目的财产说 受益人主体说 管理者主体说
二、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主要区别有: ①目的不同 营利法人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社员)为目的;公益 法人则以公益为目的。 ②设立准则不同 营利法人的设立依特别法如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公益法 人则除有特别法外,一般依民法的规定设立。 ③设立程序不同 营利法人的设立,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不需要得到主管 机关的许可;公益法人则必须得到这种许可后才能成立。 ④法律形式不同 营利法人只能采取社团法人形式。
一、 法人的概念与本质
2、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 组织。 首先,法人是社会组织——区别于自然人 也就是说,社会组织,这是法人和自然人的根本区别。 所谓社会组织一般是自然人按照一定的宗旨和条件而建立 起来的具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有一定组织机构的有 机整体。
二、法人的分类
1、外国有关法人的分类 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 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 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而设立的 法人。
二、法人的分类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私法人分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 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 定的目的进行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 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区别:
社团法人与合伙的区别(参见教材p130) 社团法人与合伙的区别 目的:永久——暂时 名称:特定名称,组织体——可以无名称,是各个人的 集合 财产:法人所有——合伙人共有 债务:法人财产承担——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可把法人划分为营 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社员)为活 动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 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 如学校、医院、慈善组织等。如其以公益为目的。中间法 人是指既非为了公益、又非为了成员的经济利益的法人, 如社交俱乐部、校友会、同乡会等。
二、法人的分类
标准多样:有设立人国籍说、资本控制说、准据法说、住所 地说等观点。 我国采用的准据法说和住所地说——依据中国法律,且在中 国设立的法人为中国法人。以此标准,请思考: ①外资企业是属于中国还是外国企业? ②外国企业在华的分支机构呢? 答: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外国公 司应该对于其分支机构活动承担责任。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于非法人团体。
一、 法人的概念与本质
(2)法人是一种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社会组织——区别于其成员 独立承担责任——区别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 体(即所谓第三民事主体)的根本特征。 它主要表现在: ①独立的组织 ②独立财产 ③独立责任
一、 法人的概念与本质
①独立组织: 首先,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组成法人的自然人的民事主 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法人成员的死亡或退出法人 组织,并不影响法人的存续。 其次,法人的组织体无需依靠其他组织或单位而独立存 在。如工厂的车间或班组、机关单位的科室等都不 是法人。 再次,法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产生和执行意志的机关 等。
三、法人的民事能力
(3)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 法人的权力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力能力有所不同,法人 的权力能力受到限制: ①自然性质的限制: 亲属、继承关系、以身体为前提的人身权,法人不能 享有。 ②法规的限制: 特别的法规对于特定类型的法人的权力能力限制。 例如清算组织的权力能力限制。 ③法人目的限制: 在我国,“目的限制”就是“经营范围”的限制。
一、 法人的概念与本质
目的财产说: 目的财产说 法人不过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法人本身 不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为达到特定目的由多数人的财产集合 而成的财产,成为一个为法律拟制的人格。 受益人主体说: 受益人主体说 法人仅仅是形式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而实际上的权利义 务的归属者,只是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个人。是团体的 各个成员所追求的目的。 管理者主体说: 管理者主体说: 法人的财产,并不是属于法人本身所有,而属于管理财产 的自然人,只有管理法人财产的自然人,才是法律上所称的 法人。
一、 法人的概念与本质
实在说: 实在说: “实在说”认为,法人并不是法律虚构的,也并非没有团 体意识和利益,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主体。又包括:有机体 说和组织体说。 有机体说:又称“团体人格说”或“具体实在说”。认为 有机体说 民事主体资格与意思能力联系在一起的,法人具有团体意 思。因而,法律对这种实际存在的社会有机体,赋予其独立 的人格,使之成为法人。 组织体说:认为法人的本质不在于其作为社会的有机体, 组织体说: 而在于其具有适合为权利主体的组织,即法人是具有区别于 其成员的团体利益,具有表达和实现自己意志的组织机构。
民法总论
第四章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与本质 二、法人的分类 三、法人的民事能力 四、法人的设立 五、法人的机关 六、法人的财产和责任 七、法人分支机构 八、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九、法人的人格权 十、非法人团体
一、 法人的概念与本质
1、法人的概念: “法人”一词首先为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所采用,但未给 法人下一定义。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才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法人的 概念。该法典第13条规定:“一切享有取得财产权利和能够承 担义务,并且能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织,都是法人。”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 法人的概念与本质
②独立财产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是法人独立参加民事活动和独立负 担财产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③独立责任 以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负担由自己的活动所 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此有破产制度的出现)
一、 法人的概念与本质
2、法人的本质 (1)法人本质的几种主要学说 拟制说 否定说 实在说
二、法人的分类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 机关法人 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 家机关。 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是: 机关法人的基本特征是: (1)机关代表国家从事各种行政管理工作时,并不以法人 的身份出现。 (2)机关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从事商品经济活动时,(如 购置办公用品、租用房屋或交通工具等),以法人的 资格进行活动的,这时它与其他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 律地位。 (3)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进行核准 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
二、法人的分类
(4)普通法人与特殊法人(参见教材p132) 普通法人:根据民商的普通法(民法)而设立的法人。 特殊法人:依据民事特别法而设立的法人。 (eg银行法、保险法而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 (5)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参见教材p133) 具有本国国籍的为本国法人 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为外国法人。 问题:如何确定公司的国籍?
二、法人的分类
①成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 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社员)。 ②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其成员(社员),并享 有成员权(社员权)。 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则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相脱离。 ③设立行为不同。 社团法人设立的行为属于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且须为生前 行为; 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的行为。
一、 法人的概念与本质
对于我们对法人本质的认识: ① “拟制说”正确地认识到了自然人和法人是两类不同 的民事主体,强调所有社会组织的内部规范结构,进而承 认各种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可塑性,为建立一个开放型的 民事主体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 但它仅是从存在价值和作用方面而不是从事物本体 方面来认识法人, 并否认法人团体的行为与团体成员的行 为相互独立,试图仅用拟制为自然人的法技术来解释独特 的法人现象,难免不能从根本上阐述法人的本质。
一、 法人的概念与本质
②“实在说”正确地认识到了团体是社会生活中与个人 相区别、相独立的活动单元,有自己独立生存的价值和作 用,法律不应该将团体拟制为自然人,而应该将其确认为与 自然人并列的民事主体。法律在此的作用仅是“发现” 而不是“创造”。 但它过于注重团体的现实存在和自治行为的意义,低 估了团体内部法律规范结构的作用,以及国家对其进行限 制和引导的功能。 必须承认,无论是团体还是个人的主体资格都是法律 赋予的结果。所以,我们只有既强调团体的社会存在,又强 调法律在赋予团体法人资格中的作用,才可能会对法人本 质有一个较为全面的理解。
二、法人的分类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 事业单位法人 的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 等公益事业的单位,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 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它们的独立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也可以 通过集资入股或集体出资等方式取得 依照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 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由自然人和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法 人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二、法人的分类
2、我国对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以法人活动的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 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 企业法人 活动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 社会团体法人 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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