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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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采集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综合执法局于7月3日-8月3日,在本辖区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

现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接到文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迅速完成各项准备部署工作,确保了组织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

同时向辖区各类用人单位下发了《综合执法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保证本次专项检查行动顺利开展。

二、强化宣传,做好舆论引导用工单位是否切实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系到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结合本次检查,通过印发法律法规宣传资料180余份、摆放宣传展板、高速辅道醒目位置设置大型公益宣传喷绘、执法人员执法先普法、现场讲解相关法律知识等方式,大力宣传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氛围。

三、深入检查,成效显著本次专项检查行动,抽调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分别由社会事务局、综合执法局牵头组成两个专项检查小组,对辖区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包括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情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遵守其他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现场反馈(下发专项检查整改意见书)方式进行。

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

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

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人享有高温补贴,那么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是多少呢,以下的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范文,可以参考阅读。

江苏省高温补贴标准【1】江苏高温补贴月份:6、7、8、9(共4个月)江苏高温补贴标准:目前江苏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企业不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工作的,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费的,逾期未改正,将给予行政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江苏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企业夏季高温津贴的适用条件和标准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按此标准支付的高温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备注: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高温补贴标准中暑诊断为职业病享工伤保险: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办法强调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

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如果你符合2016年江苏高温补贴标准的话,就可以等待老板为你发高温补贴了。

身边要是有朋友对此不清楚的话就可以互相普及下。

江苏高温费每月200元,仍为2011年标准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发放高温津贴,但有网友反映多年没有领到高温津贴,有许多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已经数年没有进行调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字号】苏人社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0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于2011年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对不规范、不合法的劳务派遣行为予以全面整治,切实净化劳务派遣市场,促进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制化、规范化和有序化,积极探索建立劳务派遣用工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有利于促进就业、有利于企业用工、有利于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的劳务派遣市场秩序。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一)检查对象对我省范围内劳务派遣单位(包括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使用劳动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进行抽查,特别是对跨地区派遣和派遣劳动者1000人以上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100人以上或占用工总数比例达30%以上的用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内容本次专项检查主要是对我省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具体内容如下:1. 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情况。

包括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期限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随意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克扣和拖欠用工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以异地参保等方式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情况等。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3]231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3]231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3]23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监发〔2013〕6号,以下简称九部门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社部门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要求,充分认识开展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提升全省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行政水平的契机、抓手和载体,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要以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为宗旨,以创新工作方式、改进工作作风为目标,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要组建专门工作班子,精心部署安排,全面落实责任,统筹做好各项工作,扎实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严格序时进度,强化工作举措。

要积极组织自查自纠,认真排查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整改到位,以迎接8-9月份省厅牵头的条线互查和10-11月九部门的联合督查。

各省辖市均要选择一到两个基础条件好、执法水平高的地区建立专项行动工作联系点,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基层执法水平。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3.18•【字号】苏人社发[2013]89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8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3年1月15日修订通过,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省劳动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新《条例》适应经济形势、就业方式和社会管理的新变化,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提供了制度保障,对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使全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全面准确地掌握新《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好新《条例》,现将《〈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为正式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一是开展普法宣传。

学习、宣传、贯彻新《条例》是现阶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和紧迫工作。

各地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策划,及时部署,周密组织,营造普法、学法氛围。

要以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新《条例》的原文和宣传提纲为主要内容,全方位、多层面地开展宣传,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以及举办研讨会、培训班、报告会、知识竞赛、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抓好重点行业(建筑、制造、运输、餐饮等),重点单位(私营企业、使用劳务派遣较多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企业和中小企业等)和重点人群(一线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的法律知识普及。

让新《条例》进企业、进社区、进班组,不断增强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的意识,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2023-2024年度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2023-2024年度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三)重点监控建筑行业。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工资支付问题成为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专项检查 、日常巡查、组织会议等各种形式进一步督促工程承建商尽快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尽早调动资金发放农民工工资, 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确保工人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二)做好宣传发动。为切实搞好专项检查的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作 用,做到上下互动,自查自纠,我区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尤其是充分调动了各街道及乡镇劳动监察站的工作人员, 积极组织做好宣传工作,并借助《劳动合同法》(修订)实施的春风,通过广播、横幅、宣传车、现场咨询等多种 形式,引导各类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用工,全区共发放《劳动合同法》(修订)等宣传 资料500份。
一、主要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宣传。我局对此次开展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 检查高度重视,成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某某某莫副局长任组长 ,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全体人员为组员,分为两个专项执法检查组,每个执法检查组各负责五个镇街,对辖 区内的用人单位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依法规范用工,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省工资支付条例》《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 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的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尤其是工资支付、高温季节劳动保护、禁止使用童工、非法 招用暑期工的情况,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全面开展排查,突出工作重点。一是全面检查各类用人单位,突出检查重点,特别注意检查建筑施工、 餐饮、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塔吊、卡车司机集中的行业、企业,及 以往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单位。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落实专人负责,限期清除隐患。二 是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在每月滚动排查涉劳资突出矛盾问题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 况专项检查,坚持全覆盖,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困难、工资支付或社保参保异常、因搬迁等涉经济补偿的企业。对照 排查发现的劳资矛盾问题逐一落实化解稳控措施,实现劳资矛盾问题清底为零。并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完善处置预 案,建立健全协调联动、风险排查、矛盾化解和应急处置机制,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三是加大对用人单位欠薪 、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苏人社发[2012]183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8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对全省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2〕4号)精神,决定自2012年5月15日到6月30日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问题通如下:一、专项行动任务和目标(一)专项行动的任务以“劳动合同保权益、工资支付惠民生、规章制度促和谐、诚信守法谋发展”为主题,以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和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最迫切需要维护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为宗旨,以劳务派遣单位和部分行业、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专项指导服务与执法检查活动,全面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促进我省劳务派遣健康有序发展。

(二)专项行动的目标创新指导服务举措,提升执法检查效果,有效遏制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拖欠和克扣劳动报酬、超时加班加点、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劳务派遣领域存在的侵害劳动者同工同酬和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妥善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着力提升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用工意识和劳动用工管理水平,促进我省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秩序明显好转,促进诚实守信、劳资和谐的良好氛围形成。

二、专项行动对象和内容(一)专项行动的对象本次专项行动的对象是全省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量较大的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企业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总工会: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种种复杂原因,拖欠工资现象还时有发生。

为切(共7页)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高高兴兴返乡过年,巩固和完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07年10月19日至2008年1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继续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专项检查范围为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专项检查内容主要是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及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包括各地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等长效机制的建设情况,以及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宣传阶段(2007年10月19日至10月31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20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20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苏人社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0]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江苏省集体合同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审查,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企业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合同审查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就集体合同签订双方主体资格、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程序、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建立集体合同审查数据库,建立健全集体合同登记、审查和统计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和管理。

驻江苏的中央、省属企业集体合同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同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涉及两个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辖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查。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或变更集体合同后,应当自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材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苏劳社察[2008]18号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苏劳社察[2008]18号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苏劳社察[2008]1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08〕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定于2008年9月至10月在全省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重点是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业。

二、检查内容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主要内容是:(一)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及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等;(二)劳动合同订立、解除和终止情况,包括是否及时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规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包括是否超时加班,是否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否违反禁忌劳动和四期保护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四)遵守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包括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加班是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是否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等;(五)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情况,包括是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否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险种,是否依法申报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等;(六)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包括是否依法订立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存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等;(七)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1.06•【字号】苏人社函[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函[2012]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决定从2012年1月10日起在全省开展2011年度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对各用人单位2011年劳动用工整体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扩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覆盖面,提高入库用人单位书面审查率、入库用人单位增长率、入库用人单位信息采集率和数据质量。

二、审查时间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5月20日。

三、审查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审查内容(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的通知(1994年2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了劳动法制建设,协调和稳定了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但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劳动法制不够完善、政府监控机制不健全等原因,企业的劳动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劳动争议案件增多。

在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出现了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如有的企业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克扣职工工资、超时加班加点、忽视劳动安全、甚至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等行为,在少数地区,还引发了突发事件。

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要求劳动部门加强劳动监察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为了切实保障劳动法规的实施,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决定从1994年3月10日至6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情况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检查的范围及内容(一)大检查的范围城镇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重点是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这次劳动用工大检查,以属地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原则上由基层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察。

具体事权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确定。

(二)大检查的内容1.企业招(聘)用职工的情况。

有无擅自招用农民工、童工,以及在禁忌岗位上招用女工等违法行为。

2.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3.企业的工资水平及发放情况,有无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等侵害职工经济利益的行为。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汇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银川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西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2012年5月11日开始至2012年6月20日结束。

此次专项检查开展以来,共检查70家用人单位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

一、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此次专项检查各类用人单位,重点对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进行检查。

此次检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次检查采取听取用人单位汇报与书面审查签订劳动合同文本、缴纳社会保险凭证、职工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等材料相结合的办法,认真审核用人单位的书面材料,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其限期改正。

同时本次专项检查共发放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资料2000余份,农民工维权卡1000余张,有效的宣传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增加了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知识和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一)劳动合同签订率稳步提升。

《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多来,影响范围逐步扩大,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用人单位也由被动转为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辖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也逐年提升。

本次检查各类企业70家,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基本达到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中小型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只有20%。

(二)社会保险参保比例不断增加,险种逐渐丰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16•【字号】苏劳社监〔2007〕28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监〔2007〕28号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的工作要求和统一部署,为了加快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步伐,全面推进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扩大劳动保障监察覆盖面,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一下贯彻意见:一、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是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今后一个时期内的工作重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把手挂帅,加强领导,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务必做到思路新,任务明,责任清,力争走在全省前列。

二、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开展调研,摸清辖区内街道(乡镇)单位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提供网格设置的基础数据,为合理配备协理员,有效开展网格化管理提供保障。

三、根据我市实际,我市的网格化管理城区街道与县(市)、区乡镇同步推进,2007年年底全面完成网格化监察。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落实资金、人员、场所、装备等,确保网格化监察年内全面启动。

四、劳动关系与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就业、信息、社会保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研究开发网格化监察管理软件,为网格化监察有效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五、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抓紧时间研究制定网格化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保证网格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五日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7]62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5]29号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5]29号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5]29号2005年6月3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全面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省加快打造“诚信江苏”,推进“两个率先”进程的重要举措。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根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对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创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

建立科学、规范和完善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当前劳动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检验劳动保障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迅速行动起来,将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劳动者权益为目标,通过开展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等一系列活动,促进企业依法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为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创造条件,为推进我省“两个率先”和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

为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必须确定相应的工作原则。

1、依法征信原则: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权,征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信息,形成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信息数据库。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0)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0)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组织第三章监督的实施第四章监督的支持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产业(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产业(行业)、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在所在单位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当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对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工会组织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6.01•【文号】人社部函〔2016〕114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有效预防和处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时间安排2016年6月15日至7月29日。

二、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专项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

重点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及钢铁、煤炭企业。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情况;二是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三是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四是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五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治欠保支情况;六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七是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八是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等。

各地要重点检查第1-5项内容。

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活动,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认真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切实抓好工作责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98号)和《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15]129号)文件精神,我局将于2015年7月1日至8月15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

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郧西县劳动保障监察局,陈福炎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叶盛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丁家盛、李朝刚、徐飞、张启明二、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专项检查范围: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加班工资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措施和步骤:一是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7月1日至7月10日)。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依法规范用工,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对2015年1月以来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5年7月11日至8月9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成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重点对劳务派遣企业及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厅•【公布日期】1999.09.27•【字号】苏劳〔1999〕90号•【施行日期】199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江苏省劳动厅关于下发《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的意见》的通知苏劳〔1999〕90号各市、县劳动局,省有关厅(局),中央驻苏单位,南京军区、省军区后勤部:现将《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的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厅联系。

附: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的意见江苏省劳动厅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的意见为依法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企业中存在的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相脱节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及离岗人员劳动关系,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规范建立劳动关系行为1、企业招收(录用)职工,应当查验拟招(录)人员的身份证、就业登记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确认其具备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资格。

确定录用的,自录用之日起企业必须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在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2、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由企业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3、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企业确需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二、关于离岗人员的劳动关系企业对于合同期内离岗人员的劳动关系,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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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
检查活动的通知
【文 件 号】苏劳社察[2008]18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08-31
【实施时间】2008-08-3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08〕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定于2008年9月至10月在全省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重点是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业。

二、检查内容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主要内容是:
(一)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及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等;
(二)劳动合同订立、解除和终止情况,包括是否及时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规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
(三)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包括是否超时加班,是否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否违反禁忌劳动和四期保护等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
(四)遵守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包括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加班是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是否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等;
(五)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情况,包括是否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否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险种,是否依法申报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等;
(六)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包括是否依法订立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存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等;
(七)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采取用人单位自查与实地检查、抽查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在检查中要注意将宣传劳动合同法知识贯穿始终,并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投诉举报案件。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
一是宣传动员阶段(2008年9月1日至9月10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进一步普及劳动合同法法律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营造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制环境。

要组织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以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宣传劳动合同法的各项内容,提供有关依法用工的咨询建议,帮助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各项法律规定。

要向社会公布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并通过电子邮件、公众信箱、12333热线等方式为劳动者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引导广大劳动者正确地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定渠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用人单位自查阶段(2008年9月11日至9月17日)。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向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出报送遵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有关情况的书面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对照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三是执法检查阶段(2008年9月18日至10月31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对所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的检查。

要集中力量对违法案件高发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在此阶段,省厅将派出督查组赴有关市进行督促检查。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今年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一年,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落实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对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省辖市要加强对所属县(市)的调度督查,确保本地专项检查工作的全面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主办监察员制度,明确专项检查的目标任务并进行分解落实,分片包干。

已经推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的地方,要由监察员和协理员按网格进行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在执法中要高度关注劳动用工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要严格执行重大违法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按规定及时上报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件和因劳动用工引发的突发事件。

(三)依法办案,严格执法。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检查中要坚持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或劳动者投诉举报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工资和拖欠工资、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五、专项检查活动总结
此次专项检查全国范围内到9月底结束,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延长至
10月底。

请各市于10月10日前和11月10日前分两次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表(见附表)报送省劳动监察总队。

二OO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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