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政务公开专区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政务公开专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渝府办发〔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政务公开专区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不断增强政务公开工作实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设政务公开专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建设政务公开专区的重要意义政务公开专区是集政府信息查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策咨询、政民互动等功能为一体的“一站式”政务公开服务场所。
建设政务公开专区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决策部署,助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助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政务公开渠道分散、公开内容繁杂、群众获取不便等问题,有利于打通政务公开“最后一公里”,提供更便捷、更集中、更优质的政务公开服务,不断提升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便捷度和满意度。
二、科学合理规划,积极有序推进政务公开专区建设(一)建设范围。
全市各级政务服务场所〔包含市政府有关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各级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均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
赵萍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萍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0【案件字号】(2019)渝行终5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贤仲邬继荣张莉【审理法官】龙贤仲邬继荣张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萍;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赵萍重庆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赵萍【当事人-公司】重庆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赵萍【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政府所作《告知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基本原则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政府所作《告知书》是否合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实施,被诉《告知书》制作于2018年10月23日,按照法律适用一般规则,本案应当适用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即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对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处理,一般遵循以“谁制作、谁公开"为基本原则。
对于上述规定“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理解,因法规条文中该句与前句系用分号隔开,故与前句从语法及法理上均应属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所以此处的“法人"不应包含行政机关法人。
从另一方面来说,倘若将该句理解为行政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也应由本机关负责公开,则显然有违“谁制作、谁公开"的立法原则,势必与该条文前句的规定形成明显阻抗。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渝委办发〔2018〕56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56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13日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机制,对本级公务接待工作实行集中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各区县(自治县)、市级部门跨省区市、跨区县(自治县)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2•【字号】渝委办发〔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56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2日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第四章使用和处置管理第五章监督问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全市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渝办发〔2008〕21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一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参事室)General Office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Counsello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二、市政府组成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Chongqing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Chongqing Economic Commission(Chongqing Commission of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se)重庆市教育委员会Chongqing Education Commission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Chongq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Chongqing 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重庆市公安局Chongqi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Chongqing State Security Bureau重庆市监察局Chongqing Supervision Bureau重庆市民政局Chongqing Civil Affairs Bureau重庆市司法局Chongqing Justice Bureau重庆市财政局Chongqing Finance Bureau重庆市人事局Chongqing Personnel Bureau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and,Resources and Housing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Chongqing Construction Commission重庆市规划局Chongqing Urban Planning Bureau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Chongqing Transport Commission重庆市信息产业局Chongqing Bureau of Information Industry重庆市水利局Chongqing Water Resources Bureau重庆市农业局Chongqing Agriculture Bureau重庆市商业委员会Chongqing Commerce Commission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Chongqing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Relations Commission(Port Administrative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重庆市文物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Culture,Radio and Television(Chongqing Bureau of Cultural Relics)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中医管理局)Chongqing Health Bureau(Chongqing Bureau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Chongqing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重庆市审计局Chongqing Audit Bureau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三峡水库管理局)Chongqing Migration Bureau(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the Three Gorges Reservoir)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Foreign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三、市政府特设机构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Chongqing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Commission 四、市政府直属机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ocal Taxation重庆市环境保护局Chongq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重庆市体育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Sport重庆市统计局Chongqing Statistics Bureau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重庆市新闻出版局(重庆市版权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Press and Publication(Chongqing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重庆市林业局Chongqing Forestry Administration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and Technology Supervision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hongqing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重庆市旅游局Chongqing Tourism Administration重庆市粮食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Grain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Chongqing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Development Office重庆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五、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重庆市人民政府研究室Researc h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庆市接待办公室)Chongqing Municipal Government Offices Administration(Chongqing Reception Office)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Financial Affai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Work Safety重庆市物价局Chongqing Pricing Bureau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乡镇企业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for Development and Guidance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Township Enterprises)重庆市监狱管理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Prisons重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Education Through Labor重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Office of Chongqing Patriotic Health Committee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Office of Chongqing College and Secondary Specialty School Admission Committee(Office of Chongqing Higher Education Self-Taught ExaminationCommittee)六、行政执法机构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Chongqing General Brigade of Cultural Market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Chongqing General Brigade of Traffic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七、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重庆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庆市民防办公室)Civil Air Defense Office of Chongqing National Defense Mobilization Committee(Chongqing Civil Air Defense Office)八、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局馆合一机构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Parks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档案馆)Chongqing Archives Administration(Chongqing Archives)重庆社会科学院Chongq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九、市政府派出机构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Chongqing New Northern Zone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Chongqing 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f Chongqing Hi-Tech Industry Development Zone重庆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Beijing Offic 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Shanghai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人民政府驻广东办事处Guangdong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人民政府驻福建办事处Fujian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 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人民政府驻四川办事处Sichuan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重庆市人民政府驻云南办事处Yunnan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十、其他机构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Chongqing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十一、中央在渝直属机构重庆市国家税务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State Taxation重庆海关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事局Chongqing Maritime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重庆煤炭安全监察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Coal Mine Safety重庆市气象局Chongqing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on重庆市通信管理局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Communications成都铁路局重庆办事处Chongqing Office of Chengdu Railway Bureau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hongqingAdministration of Exit and Entry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重庆市地震局Chongqing Seismological Bureau重庆市盐务管理局Chongqing Salt Administration重庆市烟草专卖局Chongqing Tobacco Monopoly Administration财政部驻重庆专员办事处Chongqing Commissioner Office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民航重庆监督管理办公室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1日实施日期:2008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王银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1 / 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王银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渝府人[2011]1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5
【实施日期】2011.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王银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渝府人〔2011〕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决定:
任命
王银峰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厅局长级);
陆卫民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巡视员;
余晓斌为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总经济师(试用期1年);
李关寿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总工程师(试用期1年);<。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专用章渝委办发[2006]26号核收: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文明村镇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文明村镇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7月1日重庆市文明村镇建设与管理办法创建文明村镇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广大农民群众移风易俗、改造社会、建设美好生活的伟大创造,是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有效手段,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力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发展农村生产、提高生活质量、改善村容镇貌的重要载体。
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步伐,广泛深入开展文明村镇创建活动,规范评选表彰程序,提高创建活动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庆市文明村镇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第二条重庆市文明村镇分为市级文明村镇和市级文明村镇标兵,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全市所辖行政建制村、镇均在创建文明村镇之列,都应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争创文明村镇。
第三条文明村镇创建、评选、表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教育和引导农民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广大农民的整体素质,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整体面貌,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四条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好事实事,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入手,创建活动具体实在,不搞形式主义,不增加农民负担。
渝办发[2002]49号
渝办发[2002]4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7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渝办发[1997]9号),对规范和加强我市各单位印章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机构的变化,该《规定》有的内容已不适应管理需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各单位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印章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1]110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我市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颁发。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5厘米,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及市属学校(除大专院校外)、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市属大专院校印章直径为4.5厘米。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10•【字号】渝委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31号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0日重庆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三章配置管理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维修管理第六章处置利用管理第七章监督问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实施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7•【字号】渝办发[2004]65号•【施行日期】200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渝办发[2004]65号)厅机关各处室、金融办、救灾办、口岸办: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推进市政府办公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办公厅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督促检查、协调服务作用,认真履行办文、办会、办事职能,切实提高为领导服务、为部门和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三、市政府办公厅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和完善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各项政务公开制度,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严格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坚持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加强思想和业务建设,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公文办理制度四、收文制度(一)综合秘书处负责接收所有来文。
接收时认真检查核对来文单位和文件数量。
(二)收件人是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由综合秘书处拆封登记;收件人是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送领导同志专用文件柜,由领导同志秘书取回拆封登记;收件人是市政府秘书长(厅主任)、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参事室专职副主任、市金融办副主任、市科教办专职副主任、督查室主任、救灾办主任、助理巡视员的,送本人专用文件柜,由相关处室或指定的专人取回,本人拆封;收件人是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的,送各处室文件柜,由各处室取回拆封登记。
渝办发【2010】203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渝办发〔2010〕203号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
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
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
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
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渝办发〔2011〕272号
渝办发〔2011〕27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过规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本人自愿完清一次性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三)曾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四)2011年6月30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且未按月领取退休待遇。
二、缴费标准和缴费年限超龄人员办理完参保登记手续后,一次性往前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其中:缴费基数为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缴费金额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1号)规定计算。
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人员,按其与60周岁相比,每多1岁按1800元减缴养老保险费,但减缴年限不超过15年。
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进行管理。
三、待遇计发(一)超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参保以后年度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对符合享受我市高龄增发养老金政策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
(二)对超龄人员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以下简称连续工龄,下同)的,参保地社会保险局在按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计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7.17•【字号】渝办发[1997]1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办发〔1997〕1号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现将修订的《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十分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
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五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进、安全。
要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计算机电子公文,努力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文书处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定、落实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做好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七条上级行政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负有业务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的责任。
各级政府或办公厅(室)对贯彻执行本细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3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7日渝府办发〔2020〕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26日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规范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口迁移登记适用本办法,包括务工经商、直系亲属投靠、人才、学生和其他户口迁移。
第三条户口迁移登记遵循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所有权住房、公租房以及经房屋管理部门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原则,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
第二章务工经商户口迁移第四条务工经商户口迁移,以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为导向,分类制定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引导务工经商人员在城镇地区落户。
第五条在主城都市区,符合下列情形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达到对应务工经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下同),可在相应地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一)主城区:在本市务工3年以上,或者投资创业1年以上;(二)主城区外的其他地区:在本市务工2年以上,或者投资创业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分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渝办发[2012]94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分工的通知(渝办发〔2012〕9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的分工调整情况通知如下:陈和平同志(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市政府参事室主任)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负责协调市长、副市长的日常活动安排及市政府的全市性重大活动安排,负责协调处理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市长联系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作,联系市政府研究室,分管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和市政府督查室工作。
崔坚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财政、税务、国资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常务工作,主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面工作;完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张明树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主持市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全面工作;完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涂经平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教育、科技(知识产权)、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档案、保密、参事、文史、修志、红十字会工作;完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廖庆轩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负责协助分管副市长处理农业及农村、农机、民政、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再就业、水利、林业、扶贫开发、供销社、残联、老龄、行政学院工作;完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02•【字号】重庆市政府令第111号•【施行日期】2001.03.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二00一年三月二日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行政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行使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市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五条市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应按照国务院及其他有关规定,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第六条市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七条市政府行政机构分为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和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市政府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
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渝府办发〔2021〕122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提升数据治理质量,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结合《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全面推行“云长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自有收入、市级以上财政资金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续建,下同)、运行维护的下列单位:(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所属部门及其归口管理单位和下属各单位;(二)市高法院,以及下辖各中级人民法院、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民法院及其下属各单位;(三)市检察院,以及下辖各检察院分院、区县人民检察院及其下属各单位;(四)各民主党派市级机关、市工商联、市级人民团体及其归口管理单位和下属各单位;(五)市级部门管理的中职院校;(六)市级部门牵头组织,具体建设、运行维护的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职能的信息化项目的市内高校、医院。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以及《重庆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范围及边界》要求。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1•【字号】渝委办[2004]108号•【施行日期】2004.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渝委办[2004]10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办法,切实保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应有计划、合理地安排工作人员休假。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凡连续工龄满5年的,均可享受休假待遇。
其中: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个工作日;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个工作日;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个工作日。
连续工龄当年满5年、10年、20年的,从下年起分别按规定的时间休假。
三、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同时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探亲假与休假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按规定享受产假同时又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产假与休假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其中,计划外生育的人员(含夫妇双方),其计划外生育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五、凡在当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请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
如在休假后再请病、事假(含跨年度连续请病、事假)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跨年度的后一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由单位安排疗养的人员,疗养时间超过本人休假工作日数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疗养时间不足休假工作日数的,补足休假工作日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张智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张智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渝府人[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张智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渝府人〔2011〕4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2011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决定:任命张智奎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晓儒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巡视员;李前为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巡视员;廖勇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局长;赵和平为重庆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总队长(试用期1年);马世文为重庆市公安局副巡视员;张显政为重庆市监察局副厅局级监察专员;孙旭光为重庆市监察局派驻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厅局级监察专员;黄茂军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孙力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巡视员;田恒轩为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巡视员;黄家登为重庆市审计局副局长(试用期1年);朋薇为重庆市审计局总审计师(试用期1年);杨成超、周菁为重庆市审计局副巡视员;林军为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工作办公室主任;宁光贤为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士军为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庆市接待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刘万发为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庆市接待办公室)巡视员;高萍为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副巡视员;徐世国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李川、胡俊、朱川、唐竹、马应华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王志杰为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张贵先、吴励、王守华、陈韬、陈建华为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刘太明为重庆市人民政府驻四川办事处主任;吴光前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副巡视员;童代志为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执行总裁(副厅局长级,试用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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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1 ―预案编码:1.1.58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 (6)1.1编制目的 (6)1.2编制依据 (6)1.3适用范围 (6)1.4工作原则 (6)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6)2.1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7)2.2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9)3预警和预防机制 (10)3.1信息监测与报告 (10)3.2预警预防行动 (10)3.3预警支持系统 (12)3.4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 (12)4应急响应 (13)4.1分级响应程序 (13)4.2信息报送和处理 (16)― 2 ―4.3通信 (18)4.4指挥与协调 (18)4.5紧急处置 (23)4.6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24)4.7群众安全防护 (24)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24)4.9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25)4.10新闻发布 (25)4.11应急结束 (25)5后期处置 (25)5.1善后处置 (25)5.2社会救助 (26)5.3保险 (26)5.4调查和总结 (26)6保障措施 (26)6.1通信与信息保障 (26)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26)6.3技术储备与保障 (28)6.4监督检查 (29)7宣传、培训和演习 (29)7.1公众信息交流 (29)7.2培训 (29)― 3 ―7.3演习 (29)8附则 (29)8.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29)8.2预案管理与更新 (30)8.3国际沟通与协作 (31)8.4奖励与责任 (31)― 4 ―前言本预案对我市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地震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建立我市地震灾害预防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等内容。
本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宣传培训和演习、附则、附录9个方面。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开展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 5 ―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增强应对地震灾害快速反应能力,保证应急工作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我市社会稳定,经济协调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地震应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并建立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做好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6 ―2.1组织机构与职责2.1.1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下设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职责见《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1.2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灾害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全市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救灾办。
职责见《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2.1.3重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重庆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即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共同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地震局局长、重庆警备区负责人、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救灾办)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商委、市教委、市科委、市交委、市市政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文化广电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外办、市通信管理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政府新闻办、重庆保监局、成铁重庆办事处、市电力公司、重庆海关及武警重庆市总队、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负责人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分析、判断地震灾害发展趋势,―7 ―制订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区县和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进行紧急援救;协调驻渝部队和武警重庆市总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承担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工作;完成市政府应急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重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抗震救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局,承担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日常工作。
市抗震救灾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根据应急需要,市抗震救灾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监视跟踪、灾情信息、新闻宣传、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
其主要职责是:收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区县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工作,并督促落实抗震救灾措施;掌握震情监测和分析会商情况;研究制订新闻宣传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工作,审核新闻稿件;起草有关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件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区县级指挥部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抗震救灾领导和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订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应急预案。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力量在第―8 ―一时间开展先期应急处置。
组织制订重点单位和重要地段的抗震救灾应急方案。
2.1.5市地震局职责市地震局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汇集地震灾情并迅速上报,负责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2.2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市地震应急组织框架图―9 ―3预警和预防机制3.1信息监测与报告各地震监测台站对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报送,群测点观测地震宏观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
市地震局台网中心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分析研判,并进行震情跟踪。
3.2预警预防行动市地震局划定地震重点危险区,上报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批准后,转发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时部署防震救灾工作。
在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批准后,发布短期地震预报信息,及时做好防震救灾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批准后,决定发布临震预报信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预报区所在的区县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做好以下工作:加强震情监测,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情况;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检查督促抢险救灾准备工作落实情况;―10 ―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预警预防机制图3.3预警支持系统全市地震监测台站负责检测、传递、分析、处理、报送地震监测数据,提出震情分析预报;市地震局台网中心负责数据收集、数据管理和地震灾害信息速报,并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平台实行联动。
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可通过电话向市接警中心报告地震灾害情况,统一接警电话为12345,并充分利用110报警、119火灾、120急救、122交通事故等应急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
3.4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根据地震灾害的紧急程度、危害大小、涉及范围以及调动应急资源等情况,我市地震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一般(4.5级至4.9级地震),较重(5.0级至5.4级地震),严重(5.5级至5.9级―11 ―地震),特别严重(6级以上地震),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全市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文件的方式发布。
地震预报由市地震局报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发布,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市政府应急委(市政府应急办)、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救灾办)报告。
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程序4.1.1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一级(Ⅰ)响应。
由市政府应急委领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请求国务院支援。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二级(Ⅱ)响应。
由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请求中国地震局支援。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三级(Ⅲ)响应。
在市政府应急委领导和支持下,由受灾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人为市地震局局―12 ―长。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四级(Ⅳ)响应。
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受灾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人为市地震局副局长。
4.1.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权限三级(Ⅲ)、四级(Ⅳ)响应由受灾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决定;一级(Ⅰ)、二级(Ⅱ)响应由市政府应急委决定。
(1)一级(Ⅰ)响应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处置规模,及时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决定是否请求国务院支援,同时向驻渝部队通报震情和灾情;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全面部署地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及其他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抢险救援。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抢险救援工作。
(2)Ⅱ级响应市政府应急委、市灾害应急指挥部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处置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决定是否请求中国地震局进行支援,同时向驻渝部队通报震情和灾情;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部署地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决定是否―13 ―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