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孵化基地(市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请报告(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修改编辑!)目录一、孵化基地基本建设情况 (1)1、发展概况 (1)2、建设目标 (3)3、组织机构 (4)4、场地规模 (7)5、队伍建设 (7)5.1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7)5.2服务中心人才队伍建设 (8)5.3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工作 (9)6、政策措施 (10)6.1扶持政策 (10)6.2产业政策 (12)7、配套设施 (12)8、服务功能 (13)9、各项管理制度 (16)9.1基地管理 (16)9.2经营管理 (17)9.3安全管理 (17)9.4卫生管理 (18)9.5财务管理 (19)9.6其它管理 (20)二、基地运行情况 (20)三、下步工作设想及发展前景 (24)1、争创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24)2、发展前景 (24)附件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26)第一章总则 (26)第二章定位 (26)第三章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 (26)第四章功能与运行模式 (27)第五章企业入驻条件和程序 (29)第六章入驻企业日常管理 (30)第七章入驻企业退出机制 (31)第八章扶持与考核 (32)第九章促进和保障 (32)第十章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33)第十一章行为规范 (33)第十二章附则 (34)附件二:创业孵化基地财务管理制度 (35)第一章入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35)第二章创业孵化基地财务管理制度 (36)第三章附则 (38)附件三:创业孵化基地安全管理制度 (39)附件四:创业孵化基地卫生管理制度 (42)附件五:创业孵化基地工作人员名单 (43)附件六:入驻企业花名册 (44)附件七:创业孵化基地发展规划 (46)附件八:创业孵化基地2014年度工作计划 (51)一、孵化基地基本建设情况1、发展概况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我们积极参与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做好与某某省换热设备产业基地主导产业配套工作,某某省换热设备产业基地充分利用企业闲置厂房和租赁园区内企业部分资产,以及发挥临近的地缘优势,在产业基地内创办了创业孵化基地。
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平山县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申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注:此表一式三份,创业孵化基地、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附件2创业实体年度(中)考核评估表创业实体名称:考核年度:注:此表一式两份,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指导中心各一份。
附件3创业实体退出审批备案表2、退出原因分为四种:(1)自愿退出;(2)勒令退出(要写明原因);(3)期满退出;(4)其它情况。
3、县创业指导中心批准后,创业孵化基地应及时向创业者下达退出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出手续。
附件4平山县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申请推荐表注:此表一式两份,创业指导中心、创业孵化基地各一份。
附件5创业项目入驻推荐单(留底联)第()号孵化基地:创业者,创业项目,已通过县创业孵化中心审核,现推荐至你基地室开展创业活动,限申请人3日内报到,过期作废。
请予复查和考核,并按时反馈。
平山县创业指导中心(公章)年月日-----------------------------------------------------------------------------------------创业项目入驻推荐单(回执联)第()号平山县创业指导中心:创业者,创业项目,由中心推荐至我基地开展创业活动,经复查和考核我基地同意(不同意)其入驻。
房间号:()。
评估意见:创业孵化基地(公章)年月日-----------------------------------------------------------------------------------------创业项目入驻推荐单(报到联)第()号孵化基地:创业者,创业项目,已通过县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现推荐至你基地室开展创业活动,限申请人3日内报到,过期作废。
请予复查和考核,并按时反馈。
平山县创业指导中心(公章)年月日附件6平山县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编号:甲方(创业孵化基地):乙方(创业实体):甲方作为平山县“县级定点创业孵化基地”,为更好地执行我县创业孵化政策,在平山县创业指导中心的统一管理指导下,为乙方提供创业场地及相关创业孵化服务,竭力帮扶乙方实现成功创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苏人社规[2014]1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苏人社规[2014]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创业示范基地是我省开展创业培训、落实创业政策、提供创业服务的工作标杆,是各级各类创业基地的学习样板。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更大力度地推动大众创业、全民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现就开展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创建对象依法成立并达到基本创建条件的城乡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培训基地和创业实训基地均可作为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申报对象。
同时具备创业孵化、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等功能的综合性创业基地,以主要功能申报。
二、创建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实效、择优择强的原则,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创建必须把握以下要求:(一)理念先进,规划科学。
有先进的工作理念,正确理解和把握国家和省鼓励创业的方针政策,并因地制宜实现本土化;善于推广应用创业服务新技术、新手段,打造具有特色化的创业服务模式。
有科学的发展规划,根据党委政府工作重点,及时制定基地建设的长期目标和年度计划;根据区域经济特点,提前布局创业服务的对象、重点和方式。
(二)管理规范,服务优质。
具备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和创业孵化所必须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等内部制度,有规范的孵化、培训、实训等业务经办流程。
有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优秀的专家团队和具备较高专业水平的管理服务队伍,为创业者提供细致周到的创业服务。
2023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2023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2023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2023年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是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获得国家级认定的条件,同时也是各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争取国家级认定的标准。
为了帮助广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申报条件,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2023年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
1. 了解申报条件的背景2023年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是在全面推动双创工作,打造创业创新示范城市,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大背景下制定的。
申报条件的出台旨在推动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提高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水平和影响力,为创业者提供更好的创业环境和服务。
2. 评估申报条件的具体内容2023年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基地的建设规模和基本情况- 基地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 基地的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和创业成果- 基地的社会影响力和示范引领作用在评估申报条件的具体内容时,需要全面了解和分析各项指标的含义和要求,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对比和检查,以确保满足申报条件的要求。
3. 撰写具有价值的文章在撰写文章时,需要根据上述评估和分析的结果,编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应从基地的建设规模和基本情况入手,分析基地的规模大小、场地设施、科技资源等情况,评估基地的整体实力和基本条件。
需对基地的运营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进行详细分析,包括基地的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孵化资源等方面的情况。
对基地的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和创业成果进行客观评价,描述基地对创业者的支持和帮助,以及取得的成果和效益。
应对基地的社会影响力和示范引领作用进行总结和回顾性的讨论,以便读者全面、深刻地理解基地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成绩。
4. 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文章中,还需要共享对2023年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笔者认为,在申报条件中,不仅要求基地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更重要的是要求基地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在创业孵化和创业成果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成绩。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区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孵化园以及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创建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园区型(包括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楼宇型、店铺型(包括一条街)、市场型、厂房型等类型。
(一)园区型:有独立的场地或种养殖基地,单层或多层厂房,有专门的管理办公室及规章制度,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加工、制造等创业项目。
(二)楼宇型:多层写字楼,有独立办公室,办公场所相对独立,各创业企业或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生产、代理、经销、广告、设计等创业项目。
(三)店铺型:地理位置相对适宜,方便消费者,每个店铺的创业者有独立的经营项目,主要用于经营、销售、服务类等创业项目。
(四)市场型: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摊位相对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外经营、商品买卖等创业项目。
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2011.01
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粤人社函〔2009〕218号)和《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1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广东省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粤人社函〔2009〕218号)和《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1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及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充分利用各类场地,为作为孵化对象的创业者提供低租金、低费率的创业环境,并引入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微小型企业功能的创业载体。
第三条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基本原则,重点扶持生存型和发展型创业。
第四条基地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功能:(一)为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场地。
(二)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扶持创业政策。
(三)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
(四)维护孵化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为市级基地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章基地的认定第六条申请基地认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基地运营或者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方案
附件1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关于推进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5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更好地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推进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牵头作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建设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
既可立项新建,也可依托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通过挂牌、共建等方式,认定为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还可利用各类专业市场、商场划出一部分摊位用作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各级政府整合闲置厂房和场地资源,改建综合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
要把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农牧民,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等初始创业者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给予重点帮扶。
入驻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实体、创业者享受自治区创业带动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二、集中精力打造一批标准化、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从2013年起,利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区实现“一旗县(区、市)一园(基地)”的目标,到2015年底打造100个标准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
集中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
自治区从标准化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中,认定50个盟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从盟市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中,认定20个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重点支持3个自治区级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达到国家级水平。
孵化基地、园区标准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设立条件和标准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概括地说,就是要“有一份报告、有一个机构、有一片场地、有基本服务”。
具体说明如下:一、要有可行性报告。
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专家对设立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设立运行后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严格论证,从源头上确保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的科学性。
二、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二)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引入风险投资公司或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分支机构;(四)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并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互动交流,为创业者提供各项服务;(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六)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水电暖费用补贴或减免等项目以及扶持期限;(七)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每个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三、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提供的基本服务。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二)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三)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开展创业培训;(四)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和市场营销等服务;(五)指导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氛围;(六)孵化基地要注重发挥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商贸、物流、家庭服务业企业孵化期不超过2年,工业、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其他类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
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省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2〕18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及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管理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积极帮助各类创业人员创业。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一)为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二)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三)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四)维护孵化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一)申报主体。
经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和财务等管理制度,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场地和配套设施。
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
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场地及公共服务设施应免费提供或使用成本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三)运营状况。
基地内在孵企业一般不少于15家,基地要制定明确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应的评审程序。
(四)配套服务。
基地应设立专门的服务区域,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人员,建立完善的创业孵化台账和政策落实台账,基地内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良好。
(五)基地发展前景良好,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
XX市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服务团队人 数(人)
可提供服务 (可多选)
□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 □办公场地租金减免 □免费注册地址 □商事业务代理 □行政公共服务 □项目展示对接 创新技术支持 融资服务 □其他
基地概况及主要特 (可附另页填写)
色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投入孵化 面积(平方 米)
运营时间 (年)
已孵化创业实体数量 (个)
已入驻港 澳台青创 项目(个)
占入驻总实 体比率(%)
基地内港澳台青创项目具体情况
正常经营三个月以 上青创项目(户)
港澳台入驻青 年员工人数 (名)
近 1 年在孵青 近 1 年已孵化
创项目数量 青创项目数量
(个)
(个)
推荐单位意见 市统战部门意见 第三方机构意见 复核单位专家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XX 市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运营管理机构 基地概况
名称
地址
登记注册机关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性质(单选)
机关 事业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办公电话 手机
与场地提供方关系 (单选)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使用(租用)期限(单 □永久 □ 年
(盖章) 年月日 (签名) 年月日
XX 市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 组支持港澳台青年来穗发展专项小组 意见
(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9.11•【字号】粤人社发〔2015〕166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各地级以上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加快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创新创业新趋势,通过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加大推进力度,加快建设定位明确、功能完善、运作规范、效果良好的创业孵化服务平台,大力培育创新创业主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切实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牵头作用,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和帮扶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重要载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重视调动社会资源和力量参与构建创业孵化和服务体系,促进创新创业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2.明确定位、突出重点。
以服务初创者、初创企业和初创团队为基本定位,以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为重点对象,重点孵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项目,搭建滚动利用、循环发展的创业孵化平台。
3.集成资源、完善链条。
通过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服务,有效集成创业政策、服务和项目,整合利用各方资源,打造创新创业生态链,为孵化对象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
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陕西省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建设,规范认定、管理工作,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扶持和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18〕40号),以及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指政府主办或各类市场主体创办,以创业孵化为主要目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发布、创业培训、融资贷款、专家指导、技术咨询、法律维权、事务代理等“一站式”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返乡创业园区(以下简称:返乡园区)是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为各类返乡人员创业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服务, 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为返乡创业就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各类园区。
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原则设在市、县两级,鼓励争创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园区)。
第三条扩大创业孵化工作覆盖面,支持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向基层延伸,带动每个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建设标准化创业中心。
对达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标准的县级标准化创业中心和达到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标准的乡(镇)级标准化创业中心,可按程序分别纳入市、县级孵化基地(返乡园区)管理体系,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孵化基地(返乡园区)和标准化创业中心的建设、认定和管理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向导原则,以“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为主要建设模式,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健全完善省、市、县、乡四级创业服务体系,构建“政府+市场”创业服务新格局为重点,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样的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加大就业创业工作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社会知晓度。
志愿服务孵化基地评定标准
志愿服务孵化基地评定标准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范我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孵化基地可持续发展,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印发河北省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17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8〕22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规〔2018〕3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规〔2019〕4号)及《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栾政办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人社规〔2019〕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指由政府主办或社会力量投资兴建,以创业孵化为主要目的,能够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孵化基地主要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创业需求的创业者,落实有关就业创业政策,开展创业服务,扶持创业创新。
第三条孵化基地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培育创业实体为目标,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第四条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场地保障功能。
孵化基地能为创业实体提供低成本的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一站式服务大厅、公共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产品展示路演室、创业专家指导室和后勤保障服务等。
(二)创业孵化功能。
孵化基地组建或引进专业的创业服务和指导师资队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经营管理指导、政策指导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创业服务。
师资队伍可以由运营机构聘请,也可与有创业服务能力的机构合作,不断提升创业成功率,提高创业实体的市场竞争力。
(三)事务代理功能。
申请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Hale Waihona Puke 申请编号: 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申请书 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制 1.单位情况简介(包括孵化器创办目的,投资人与运营机构资源优势,孵化服务领域、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的 专业服务、盈利模式、机构设置、人员构成、管理制度等。500字以内) 2.运营团队以及负责人情况简介(运营团队以及负责人在相关产业领域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生产、销售、 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500字以内) 二、孵化服务能力综合情况 (一)孵化场地情况
年月日
(二)专业服务情况 1.专业平台服务 上年度专业平台建设投入金额(万元) 专业平台及服务开展情况(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 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情况,字数500字以内。) (五)早期项目投资情况 早期项目投资情况(设立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早期项目投资,字数500字以内。) (六)在孵企业情况 三、成功孵化的企业典型案例 典型孵化案例(提供至少三个近三年来成功孵化的在孵企业案例,主要突出孵化机构为企业的成长作出的专业 化服务,及企业发展效果。) 四、申请单位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该申请材料中填写的所有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均真实有效,本单位愿为此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赣人社发〔2017〕67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赣人社发〔2017〕67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切实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和辐射作用,不断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33号)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培育创业载体为目标,发挥政府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建立定位明确、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管理规范的创业孵化基地,构建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创业创新孵化机制,为创业者提供多元便利的创业服务,促进创业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整合资源,协同推进,搭建滚动利用、循环发展的创业孵化平台,完善创业实体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创业者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综合服务。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促进创业孵化服务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拓展服务功能,提升孵化成功率。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发挥创业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
培育品牌、特色发展。
依托地方优势,促进特色产业与创业孵化基地相融合,注重产业延伸、上下游衔接,将创业孵化基地打造成政策融合基地、人才培养基地、企业家孵化基地,树立品牌形象,服务地方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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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运营管理机构
名称
地址
登记注册机关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性质(单选)
□机关 □事业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办公电话
手机
与场地提供方关系(单选)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服务团队人数(人)
使用(租用)期限(单选)
(盖章)(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注:入驻率=(已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100%
已入驻创业实体数(个)入驻率 Nhomakorabea%)基地内创业人员所办实体情况
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创业实体数(户)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创业实体数(户)
近2年在孵创业实体年均数量(户)
近2年年均带动就业人数(人)
基地概况
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意见
□永久 □年
可提供服务
(可多选)
□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
□孵化场地保障
□商事业务代理
□行政公共服务
□项目展示对接
□创新技术支持
□其他
创业孵化基地
名称
地址
申请层级(单选)
□县(市、区)级
□地市级
□市级示范性
□省级示范性
基地特色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投入孵化面积(平方米)
运营时间(年)
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