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思考——赴德国考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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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达 的 国 家 均 已 形 成 了 具 有 自己 特 色 的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 本 文 通过 介 绍 国外农 民专 业合 作社 的发展 现 状 和 经验 , 分 析
合 作社 在 职能发 挥 、 组 织体 系建设 、 法律保 障、 政 策 支持 等 经验 对 中国发展 农 民专 业合作社 的借 鉴 与启 示。
关 键词 :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组 织 模 式 ; 国 外 经 验 可分 为三 种类 型 :


引 言
1 9 4 2年 E me l i a n o f f 出 版 的专 著 《合作经济理论》 , En k e 在 1 9 4 5年 发 表《 消 费合作 社 和经济 效率 》 , 这 些 专著 都将 理 论 应用 到实 践 中 , 将 合作 社 看 作 是 一 个 厂商 类 型 , 同 时建 立
界 总人 口的一半 ; 在很 多 国家 , 合 作 社 经 济 已 经 发 展 成 为 仅
有 条不 紊 。管 理机 构 的明 确分 工 和 内部激 励 和 约 束 机制 的
健全, 都在 一定 程度 上促进 了其 发展 。 2 . 以 日本 为代 表 的综 合 性 农 业合 作 组 织 。它 最 主要 的 特征 是综 合性 和专 业性 的合理 结合 。其 中韩 国 、 泰 国以及 印 度 就是 属于这 一种 类型 。 日本农协 始建 于 1 9 4 7年 。 日本作 为一种 综合 性农业 合
展延 续 。 自 1 8 4 4年第一 个世 界公 认 的合作 社—— 英 国罗虚 代 尔公 平先 锋社成 立 以来 , 无论 是 在社会 主义 国家 的经济 建
设 过程 中 , 还是 在 资本 主义 国家 经 济 的发 展 历 程 中 , 合 作 社 经济 都影 响 了农业 经济 的发 展 , 并做 出 了巨大 贡献 。尤其 是

国外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与启示

国外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与启示
(五)引导和鼓励合作社规范有序发展。随着全球贸易化程度不断提高,包含合作组织在内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竞争日趋激烈,合作社受到来自国内外市场越来越大的挑战。各国政府通过监督和管理,引导合作社有序规范运行,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是直接监督和管理。如法国和日本。二是间接监督和管理。以美国为代表。
对我国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启示与思考
(四)营造宽松的金融环境促进合作社成长。政府对合作社金融支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给予合作社低息贷款的政策,二是直接资助建立信贷合作机构。世界多数国家都采取第一种支持方式,如法、德等国为合作社提供较低利率的中长期贷款。美国政府还建立了专门面向农场主和农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的农业信贷合作体系。日本的农协金融制度建设是后者的代表,也是世界范围内合作组织金融制度最为完善的代表。与其他国家金融业务和农业合作社业务分开不同,日本政府将信贷和金融业务整合在农协事业中。日本农林中央金库是农协的合作银行,农林中央金库的放款对象原则上以所属合作社团体为限,但资金剩余时,也可以向非合作社团体放款。
(二)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合作社壮大。在合作组织发展的不同阶段,财政补贴的形式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两类:一是在合作组织发展初期,在财政税收上对农业合作社实行补贴政策。如法国政府在“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合作社”成立初期,根据合作社会员人数多少给予一定的启动经费。对于其所购买的机器,政府提供相当于机械购买价值15%~25%左右的无偿援助。二是在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实施相应的财政补贴。如英国政府为推动合作组织发展壮大,从1973~1979年连续对合作组织实施财政补贴,补贴金额每两年增加一次。在日本,由于农协是农业经营的主体,农协也成为政府补贴农业生产经营的首要载体。日本政府每年农林预算中的五分之一是通过农协实施的。
(一)准确定位。我国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有六年,各地在实践中出现了多样化的发展模式。从国外的经验看,我国应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使合作社通过多种组织形式,为社员提供生产、供销、信用合作等综合性服务,既是增强合作社内部活力的要求,也是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必要条件。

农业合作社发展道路的分析与启示

农业合作社发展道路的分析与启示

农业合作社发展道路的分析与启示摘要:实现农业现代化是中国各地正在大力推进的重要工作,也是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共同目标。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农业现代化和合作社发展的经验、模式的分析,总结农业现代化中的合作社发展规律,在更宽广的视野上进行比较,得出推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启示。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道路集体经济合作社启示实现农业现代化是中国各地正在大力推进的重要工作,也是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共同目标。

分析研究国内外农业现代化和合作社发展的经验、模式,总结发展规律,在更宽广的视野上进行比较,可以进一步明确我国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方法路径,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道路。

一、世界农业现代化道路中发展合作社经济的重要性1.世界农业发展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农业社会时期,以满足人们的温饱需求为核心,主要追求农产品数量的增长,不断扩大耕种面积和劳动力投入,丰富农业生产经验,增加农业产品供给。

第二阶段,工业社会时期,以满足人们的健康需求为核心,主要追求农产品质量的提升,在解决了生存的基础上,如何吃得有营养,副食品、肉蛋奶多一些,大规模、机械化、标准化成为农业生产的选择和方向。

第三阶段,后工业社会,以满足高品质生活为核心,主要追求有机、生态、休闲农业,促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我国正处在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变时期,高端、优质、有机、休闲农业的市场广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2.世界农业发展的三种模式。

一是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为代表的地多人少的发达国家,选择了发展大规模家庭农场为主的农业发展道路。

二是以日本、荷兰、以色列等国为代表的地少人多的国家,选择了发展小规模家庭农场的精细农业道路。

日本、韩国通过农协提升农民、农业的组织化程度。

三是以德、法、英等国为代表的资源禀赋状况介于前两类之间的国家,选择了发展适度规模农场的精准农业道路,通过合作社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

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及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及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及对我国的几点启示□徐旭初贾广东刘继红他山之石TSHZHSH一、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概况德国是世界合作社组织的发源地之一,自1864年莱弗森创立德国第一个合作社———黑德斯道夫信贷合作社以来,已有140多年的发展历史。

大致说来,德国合作社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19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德国合作社的初始发展阶段。

十九世纪中叶,在德国迈向农业资本主义的普鲁士农业改革中,为应付不断出现的粮食危机开始了合作社运动。

这期间,莱弗森合作社以农村为中心发展起来,首先是解决农民的信贷问题,同时兼营销售、购买和其它服务业务。

当时,著名的合作社先驱除了莱弗森,还有德里奇、哈斯等人。

2、19世纪末至1930年,德国合作社的普遍发展阶段。

此阶段,农业销售合作社逐渐发展起来,其任务是在较大领域中从事销售业务,并由此使农产品稳定地得到好售价。

当时,农业合作社销售机构的建立也得到了普鲁士政府和其他德意志国家的重视以及财政支持。

1930年建立了“德国莱弗森农业合作社联盟”,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合作社联盟。

3、1930年至1949年,德国合作社的二战期间及战后恢复阶段。

在希特勒统治时期及随后爆发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合作社受到了灾难性破坏。

二战结束后,原西德按照战前模式、原东德按照前苏联模式,使合作社逐步得到恢复,并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以及信贷、服务等多个领域都得到发展。

1948年11月西德地区成立了“德国莱弗森合作社联盟”。

4、1949年至今,德国合作社的现代发展阶段。

此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德国合作社进行了一系列既符合国内情况又适应时代趋势的实践和调整。

1949年,德国莱弗森合作社联盟获得了合作社的审计权,并且建构了多层级、分权式的合作社联盟结构。

年月,成立了“德国莱弗森3/2008.1971128农村经营管理5合作社国家联盟”(简称“D G R V"),是德国信贷合作社、农业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的最高机构。

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模式比较及启示

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模式比较及启示

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模式比较及启示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模式比较及启示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产业的不断发展,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也逐渐在我国农村地区兴起。

然而,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与国外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本文将从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出发,比较其特点和我国农业合作社的现状,探讨其中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模式1. 欧美国家的发展模式在欧美国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非常成熟,拥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机制。

其主要特点包括:(1)民主管理:农业合作社通常采取民主管理模式,决策权和利益共享由成员共同决定,形成良好的合作氛围。

(2)多元化经营:农业合作社不仅限于传统农业生产,还包括加工、销售和服务等一系列环节,形成了多元化的经营模式。

(3)规模化经营:欧美国家的农业合作社通常规模较大,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能够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2. 日韩国家的发展模式日韩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发展模式也具有一定特色:(1)技术创新:日韩国家的农业合作社注重技术创新,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

(2)品牌建设:农业合作社在日韩国家非常重视品牌建设,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推广营销,打造了一些知名的地方农产品品牌,获得了较好的市场口碑。

二、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模式与我国的现状对比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 组织结构不够健全:我国农村地区的农业合作社种类繁多,但在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上往往不够健全,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

2. 产业链条不够完整:我国农业合作社多集中在传统种植、养殖领域,缺乏完整的产业链条,并且大多处于小规模经营状态,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3. 缺乏品牌影响力:我国农产品品牌影响力较弱,农业合作社的产品营销渠道受限,难以获得更好的市场溢价。

三、启示和借鉴意义1. 建立现代化管理体系:借鉴国外农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模式,我国农业合作社应该建立现代化管理体系,完善组织结构,规范经营行为,增强竞争力。

赴德国农业改革及其管理体制的考察报告【可编辑版】

赴德国农业改革及其管理体制的考察报告【可编辑版】

赴德国农业改革及其管理体制的考察报告赴德国农业改革及其管理体制的考察报告受农业部派遣,由农业部农垦局组织的北京、广东、海南、河北、内蒙古、陕西垦区及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所组成的赴德国农业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培训团一行 16人,于2002年9月20日—10月11日在德国进行了培训、考察。

在德期间,培训考察团先后在德国滨根农业学院、柏林农业社会保险公司、德国农民联合会、勃兰登堡州农业管理协会、汉诺威农业管理局等单位,对农业改革、管理情况及运行机制进行了学习,并实地参观考察了勃兰登堡州的一家农业合作社和汉诺威的一家以经营生鲜有机食品为主的农业鲜货服务公司。

通过学习和考察,大家对德国统一后德东农业改革和现行农业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情况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特别是德东农业所进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培育农场主自治组织、完善农业社会保险、建立农业社会服务体系和中介机构、政府的农业政策、管理职能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留下了深刻印象。

开阔了视野,丰富了知识,对深化我国农垦系统的农业改革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德国农业改革及管理体制的考察情况(一)、以产权清晰和市场化为特征的农业改革两德统一前德东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约有4700个,所占有的农用地占德东农用地面积的96%以上,私有土地仅占5%。

1989年东西德合并统一后,德东农业体制进行了根本性的变革——土地私有化和经营市场化。

其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明晰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即以“二战”前的地契凭据为依据,进行土地所有权的归还,重新明确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

在改革中政府规定:“二战”前地契面积不超过100公顷的,按地契面积归还;地契面积超过100公顷的,其超过部分不再归还,政府给予地主适当补贴成为国有土地.在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政府按生产力要素分配的原则,充分考虑原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的权益,按其工作年限积累和带入合作社的土地收益,以资金和实物形式给预补偿。

在这次产权制度的改革中,德国政府付出了改革的巨大成本,豁免了1990年以前德东原农业生产合作社所欠政府债务的30%,另70%债务作为低息、长期贷款,由新组建的公司偿还,一家一户的家庭农场不承担旧的债务。

德国农业、农村发展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农业、农村发展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农业、农村发展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湛蓝的天空,一望无际的田野,悠闲自在的牛羊,一个个干净整洁的小村镇……上下水电、通信、交通应有尽有。

德国农村所有的地方均是草坪和树木,柏油路通达每家每户。

据说,很多德国人的梦想之一,就是有个院子,养匹马,养几头牛,还有鸡,羊。

到今天,与德国建交45年了,两国在各领域都有很多的合作。

作为欧洲经济的发动机,德国以工业4.0闻名于世,德国不仅有强大的工业,也有着强大的农业基础,高度机械化、严格职业标准、严字当头做好产品标准化共同成就了德国农业4.0的动人画卷,德国发展农业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学习。

政府的扶持德国实行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其核心在于农业补贴。

据统计,目前德国农民约40%的收入来自直接补贴。

全国有各种联合体1079个,各类合作社1万多个。

德国设立「德国农民协会」,下设有300多个地区性的组织,90%以上的农民都隶属于该协会,协会向农民提供各种无偿服务,从提供信息到维护农民的权益等,无所不包。

政府会把农产品的生产、收购、加工、储运和销售各环节的全部内容始终作为一个完整的农业产业链来开发,使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间的连接比较顺畅,农产品的增值效应十分明显。

德国的农业发展以中小家庭农场为主,90%农户经营饲养业及普通种植业,10%农户是种植葡萄、啤酒花、水果、蔬菜及烟草的专业户;畜牧业是德国大多数家庭农场重要的收入来源,每户农民年人均收入约合人民币31.5万元。

德国主要农产品是牛奶、猪肉、牛肉、谷物和甜菜,部分地区以种植水果和蔬菜为主。

德国农产品相互采取「以出养进」的办法,大量生产和出口比较效益高的农产品,进口部分劳动密集型农产品。

准入门坎高在德国,当农民并不是件简单的事,必须进行农业教育,执证上岗。

农业从业人员约占总劳动力的4%,农户不足60万户,平均每个劳动力养活124人,80%以上的农产品能够自给;德国是世界最大的农机出口国,从播种到收获全部机械化;即使农场主的孩子继承了农场,也只有在取得证书获得相应资格后才能真正经营管理农场。

国外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及启示

国外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及启示

国外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及启示摘要: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一直是众多学者和农村发展工作者们认同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

中国目前农民合作组织也呈现出飞速发展的局面,但是由于地域差异,发展条件的限制等原因,其发展状况也是良莠不齐。

本文通过不同的划分角度来介绍不同类型的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的状况以及发展趋势,以此来为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市场一体化的局面已经逐步向世界打开,农业生产市场化、世界化的趋势也是显而易见的,在这样的背景下,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就呈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农民的合作也就成为了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一条可选途径。

一、国外农民合作社组织的类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中,由于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背景以及资源禀赋各不相同,所以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呈现出多样性。

目前,关于这些农民合作组织的划分也存在着不同的标准,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农民合作组织的性质进行划分,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专业性的合作组织,这类农民合作组织主要在欧美发达国家存在。

在那里,农业经营规模普遍较大,农业生产发展的趋势带动农民对合作的需求;另外,发达的工业将大量的劳动力由农业转向非农就业,随着农场规模的扩大,农民数量的减少,就为农民合作组织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并且也为农业机械化生产提供了保障。

这类农民合作组织以德国和法国为主要代表。

它的主要特点就是专业性强,即以某项农产品或者某个功能为内容而组成联合体。

如水稻合作社、农机合作社、养牛合作社等;另一类是社区型合作组织,它是一种集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组织,这类组织主要存在于东亚和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比较成功的是日本的农协和以色列的莫沙夫。

另外,韩国、印度、泰国所组建的合作社都属于这种类型。

如在日本,农协主要从事信用、贩卖、购买和共集这四种基本事业以及农业种植技术、食品加工技术、病虫害防治、住宅改建、道路修建等与其生产生活服务相关的活动。

德国、丹麦:“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给予我们的启示

德国、丹麦:“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给予我们的启示

德国、丹麦:“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给予我们的启示当前,面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的深刻变化,如何深入研究和积极组织引导发展我国的农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千家万户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同国际和国内大市场有效对接,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增强农业的综合效益和整体竞争力,已经成为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本文通过对德国、丹麦两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情况,谈几点启示。

一、德国、丹麦农业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情况德国的农牧业在国民经济产值中基本稳定在 2.5%,从事农牧业的人口不到130万人,目前农业人口每年约以3%的速度递减。

德国政府不希望大力发展本国农业,但作为一个国家从环境保护、农村稳定和产业结构等方面来考虑又不能不注意农业。

德国的农业生产组织,在原东德地区有较多的生产合作社,但在原西德地区,生产以家庭农场为主,在销售、加工农产品和生产资料供应环节,则普遍参加合作社,一个农户可以参加多个合作组织。

德国於1867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合作社的法律,现行的德国合作社法是二战后制定的。

主要包括了合作社的定义、性质和法律地位;合作社的种类;合作社的自愿、平等、民主原则和社员入退社规定以及权利义务;合作社的管理、合作社的资金等几部分。

这部合作社法对於德国农业经济的发展,使入社农民通过共同经营取得最大经营效益起到重要的作用。

在合作社法的基础上,德国还制定了合作社示范章程。

目前,德国约有80%的农户参加不同类型的合作社。

政府的态度是让合作社和企业共存,自由竞争,不加干预。

德国经济发达,早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时代。

德国在农业的保护和发展上采取了补贴和降低贷款利息等方式,主要有:(1)无论是否耕种,农民都可以按耕地面积每年得到每公顷374欧元的补贴,而且规定每年有10%的耕地休耕,以改善土地质量;(2)对于经营规模在250万欧元以下的农户,贷款贴息可以得到1-1.5%的优惠;(3)对于农民和合作社购买的绿色农业机械(出于环境保护考虑)可以得到35%的补贴(其中的50%来自欧盟、其余50%来自联邦和州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

中德农民专业合作社国际合作项目对推进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中德农民专业合作社国际合作项目对推进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业 合 作 社 专题 ” ( 以下 简称 “ 中德 项 室 ,添 置 检 测 、 运 输 和 加 工 设 施 ,开 高 于项 目实施 初。
目” )在 河 北 省 启 动 。 项 目旨在 “ 改 展人 员培训l ,兴建 交易市场 等。 进 对 农 民 专 业 合作 社 的 服 务 ,使 其在 项 目 产 生 的 作 用 。 一 是 较 为
中德 项 目实 施 的主 要 工 作 。 是 8 8 3 . 6 0 8 2 万 元 , 同期 增长 1 9 3 . 4 6 %;固 了 合作 社 的经 济 效 益 。 三是 提 升 了 7 8 . 7 6 7 1 万 元 ,同期 增长 营 管理 水 平 。在 专 家技 术 团 队 的 基 于 双 方 共 同 确 定 的 筛 选 标 准 ,从 河 定 资产 平均 为6
项 目的深 入 分 析 ,谈 谈 国外 发展 合 作 目结束 ,统 一 采购 比例高 于8 0 % 的有 2 2 法 ,坚 定 了办 好 合 作 社 、为 成 员 服 社 的理 念 及 其 对 我 国农 民 专业 合 作 社 家 ,其 中有8 家达 到1 0 0 %;项 目实施 之 的决 心 和 信 心 。 二 是 明确 了面 向市
合作广角
l 圈 ▲. ■ ! ■

提 升 了他 们 的能 力 。 尤 其 值 得 提 出 的 合 作 社 实 行 适 当 审 计 ,促 其 规 范 发 是 德 国 对 女 性 成 员培 训 的 重 视 。 本 次 展 。 此 外 ,对 我 国 合 作 社 实 行 年 检 制
项 目实施 效 果 。 一 是 合 作 社 服 务 著 的促 进 和 示 范 作 用。 通 过 实 施 项
发展 环境 友 好和 资 源节 约 型农 业 中 发 水 平 得 到 了提 升 。 项 目实 施 之 前 ,合 活 动 ,试 点 合 作 社 不 仅 获 得 了项 目 挥 更 大 的作 用 ” 。 笔 者试 图通 过 对该 作 社 统一 采购 比例 在 5 0 名 一8 0 % ,到 项 持 , 更 从 中 学 到 了 合 作 社 运 营 的

德国农业合作社的运行模式与成功经验

德国农业合作社的运行模式与成功经验

德国农业合作社的运行模式与成功经验德国是世界合作社组织的发祥地,自1864年莱夫艾森(Friedrich Wilhelm Raiffeisen)创立第一个合作社以来,距今已有140多年的历史。

而今,德国的农业合作社遍布德国农村地区,为农民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信贷、农资供应、咨询等服务,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

合作社不仅提高了农业生产和销售的组织化和产业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调整,而且在促进德国农村和地区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等方面发挥了个体农民和国家都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概述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与运行模式,分析德国农业合作社成功发展的成功经验,希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所裨益。

一、德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概况德国的农业合作社俗称莱夫艾森合作社,最早是由莱夫艾森1864年创立的。

1867年,德国制定了第一部《合作社法》。

1948年在威斯巴登重新成立了德国莱夫艾森协会(Der Deutsche Raiffeisenverband e.V., DRV),该协会由主要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和营销业务的农业合作社联合组成。

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其业务经营范围不断扩大。

目前,德国的合作社分为5大类:农资供销与加工合作社(如购、销合作社,奶制品和牛奶加工合作社,葡萄酒合作社和牲畜饲养加工合作社);信贷合作社;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住房合作社。

德国合作社及莱夫艾森合作协会(DGRV)是德国合作社组织的总会和全国最高监督组织。

其成员包括三大合作社集团:合作信贷银行,即大众银行和莱夫艾森银行,与农业相关的合作社和商业与服务合作社。

截至2006年底,德国农业合作社协会有3188个合作社,其中包括2027个农村商品和服务合作社,214个商品贸易信贷合作社,925个农业合作社和22个联邦一级的管理机构。

在2027个农村商品和服务合作社中,392个是购销合作社,299个为牛奶合作社,葡萄种植合作社共220个,畜牧业和肉联厂合作社95个,果蔬、园艺合作社102个,其它商品和服务类型的合作社919个,就业总人数约10.4万。

德国农业合作社助农生产为民解忧

德国农业合作社助农生产为民解忧

德国农业合作社助农生产为民解忧
曲泰
【期刊名称】《中国农村科技》
【年(卷),期】2008(000)003
【摘要】德国农业合作社为其农业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无论是在育种、采购、加工、销售、农机具和农业新技术的普及与推广等方面,还是在农业信贷、农民住房、农产品运输、信息咨询服务、农艺师的培训及提供生物燃料等方面,合作社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在德国,合作社这种方式已经渗透到农业的各个领域。

【总页数】2页(P70-71)
【作者】曲泰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4
【相关文献】
1.专业合作社架起农民增收桥--三厂镇镇西村大棚蔬菜专业生产合作社助农增收纪实 [J], 戴建忠
2.德国农业合作社为农解忧 [J],
3.做强合作社走实脱贫路r——山西省沁县沃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助农脱贫纪实[J], 山西省沁县沃丰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4.原平市农机合作社多元化发展为民解忧助收 [J], 曹申义
5.德国:各种形式农业合作社为农解忧 [J], 徐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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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国_荷兰_丹麦农业合作社的考察报告_孙中华

关于德国_荷兰_丹麦农业合作社的考察报告_孙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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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2年11月 第11期
他山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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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直接在当地开展 营销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合作社是农业 生产经营中的主要形式,但不是唯一 形式。多种组织形式的存在为农民提 供了更多的选择,促进了市场竞争, 最终让农民受益。与公司相比,合作 社所占领的产业领域主要取决于产品 特性和历史传统。合作社一般在产品 附加值高、不易保存、运输费用高的 鲜活农产品行业占据优势。同时也与 合作社最初进入领域有关。如糖类产 业,荷兰合作社占据了100%的市场份 额,而丹麦糖产业基本被私人企业控 制,主要是由于最初进入该行业的是 私人企业而不是合作社。
第五,合作社为社员提供所需要 的各种服务。正如丹麦DLG集团所介绍 的,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农民从早晨 睁开双眼到夜晚睡觉,生产生活中所 需要的每一项服务,合作社都要努力 提供。合作社以向成员提供个人无法 实现或自我经营不合算的服务为业务 宗旨,农民基本上从经营领域彻底退 出,专心于农业生产。
第六,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德 国建立了从中央到地区级的合作社培 训机构,出版各种与合作社有关的刊 物书籍,为合作社培养人才。德国合 作社中央学院重点为合作社银行培养 高级人才,成为合作社银行高级人员 获得职业上岗资格证的唯一培训机
210,000 175,000
1399
904
189,900 135,600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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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65 133,088
800
1400
42,600 60,000
1505
1,605
95,306 107,100
75,000 23
17,789 5
36,020 1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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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启示与路径选择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启示与路径选择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启示与路径选择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新型的经济体,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体。

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

发达国家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已有成型的经验可供借鉴,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的需要,是现代消费与流通的需要,是发展现代粮食生产的需要,是创新社会管理与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是实现城市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关键之一。

标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第二次飞跃由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广泛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业发展的第二次飞跃。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要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

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

这就为我们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指明了方向。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概念与理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即农户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保护自身利益为目标,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管理民主、盈余返还的原则,在资金、生产、技术、加工、供销等加工环节互助合作,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即是在家庭联产承包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组织经济组织。

它是由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利用者组成;其组织性质和功能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和互助经营;为合作社社员服务,提供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运输、加工等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和信息服务。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世界性的经济组织,是发达国家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行农业产业化的成功举措,是农民进入市场的最佳模式,是实现城市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缩小城乡差距的必然选择。

从其理念和发展未来看,它已秉承一种价值观,就是“自助、平等、民主、公平”。

德国社会组织发展及考察及启示考察报告

德国社会组织发展及考察及启示考察报告

德国社会组织发展及考察及启示考察报告根据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与德国基督教发展服务社(e e d)有关项目的安排,中国社会组织考察团一行10人,应邀于2007年11月26日至12月5日赴德国,进行了为期10天的专项考察。

考察团团长由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巡视员廖鸿同志担任,副团长由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常务理事潘大洲同志担任,X X市民政局局长佘明哲为顾问,考察团成员有:民促会副秘书长李杰、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调研员井华、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张铁军、X X市社团局处长刘竞先、安徽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处长钱立、江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处处长李和生、宁夏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马玲。

德国方面合作单位为这次考察活动做了精心安排,活动日程周到细致,特别是民促会国际顾问海曼女士、翻译胡海燕女士的敬业精神和勤奋工作,为这次考察活动增色很多。

考察团先后拜访了德国司法部、柏林市司法局、德国联邦议会公民咨询委员会、德国基金会联盟、德国环保社会组织地球之友、德国社会问题中央研究所、德国联邦工会、德国海因里希·伯尔基金会、德国工商会、德国社会救济组织—“救济餐桌”、德国经济与合作发展部、德国社会组织发展政策协会、德国基督教发展服务社等13个部门和组织。

考察团通过座谈、走访和参观的形式,就德国社会组织建设、发展以及监管等方面情况进行了广泛、深入和坦诚的交谈,初步了解了德国社会组织(本报告所称社会组织,即指过去所称民间组织、非营利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发展、登记、法律、管理体制情况以及相关政策。

考察活动使每个团员都感触颇深,学到了许多宝贵经验,也受到了许多有益启示。

一、德国社会组织发展管理情况(一)发展现状、历史和作用德国是一个法制非常健全的现代国家,有着健全完备的结社法制和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政策环境,也是当今世界上社会组织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

德国发达的社会组织已成为今天德国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据介绍,德国大约有100万个社会组织,其中近60万家为登记注册的,还有约50万家为未注册登记组织。

农业合作社专题考察报告

农业合作社专题考察报告

德国农业合作社专题考察报告徐旭初2010-05-27一、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作为世界合作社组织的发源地之一,自1864年莱弗森(Friedrich Wilhelm Raiffeisen)创立德国第一个合作社——黑德斯道夫信贷合作社以来,德国合作社发展已有140多年历史。

大致说来,德国合作社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德国合作社的初始发展阶段(19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十九世纪中叶,在德国迈向农业资本主义的普鲁士农业改革中,不仅不断出现粮食危机,而且许多佃农沦为无产者。

在此背景下,德国开始了合作社运动。

德国合作社先驱们组建合作社的目的在于:通过成员在组织上的联合,解决个人在力量和能力上难以胜任的问题。

因此,从本意上来说,合作社就是在社会、经济以及技术快速变化的时代消除个人所受到的威胁的一种具有斗争性的组织。

1845年在威尔布施建立面包合作社,1848年在费拉莫斯费尔德建立贫农救济合作社,1854年在黑德斯多夫建立福利合作社,后来发展成为信贷合作社,即具有代表性的德国现代合作社的原型,并以创始人莱弗森(F.W.Raiffeisen)的名字命名为莱弗森信贷合作社。

莱弗森合作社以农村为中心发展起来,首先是解决农民的信贷问题,同时兼营销售、购买和其它服务业务。

在德国合作社初创时期,著名的合作社先驱除了莱弗森(F.W.Raiffeisen),还有德里奇(H.S.Delitzsch,)、哈斯(G.W.Haas)等。

在开始的近40年里(1850—1890年),德国农业合作社仅达到3000个,但是从1890—1912年,在22年中,农业合作社的数量就增长到26500个,是1890年的近9倍。

其中,最能体现德国农业合作社重要性的在三个领域:信贷、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销售。

2、德国合作社的普遍发展阶段(19世纪末至1930年)在此阶段,在合作社的信贷和购买业务得到较大发展以后,农业销售合作社也逐渐得以普遍发展。

德国合作社法

德国合作社法

德国合作社法摘要:一、德国合作社法的背景与历史1.德国合作社法的起源2.德国合作社法的发展过程二、德国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1.合作社的定义和基本原则2.合作社的设立和组织结构3.合作社的运营和管理4.合作社的监督与法律责任三、德国合作社法的特点与影响1.德国合作社法的特色2.德国合作社法对我国合作社立法的启示正文:德国合作社法作为一部规范合作社的法律,对德国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从德国合作社法的背景与历史、主要内容以及特点与影响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德国合作社法的背景与历史德国合作社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 世纪末,当时德国正值工业革命时期,工人阶级生活困苦。

为了改善生活条件,一些工人自发组织起来,通过合作的方式共同生产和生活。

这种合作组织逐渐发展壮大,形成了德国合作社的雏形。

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德国合作社法于1957 年正式颁布实施。

此后,德国合作社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德国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1.合作社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德国合作社法对合作社进行了定义,即合作社是一个由自愿结合的成员共同组成的法人组织,旨在通过共同劳动和共享利益,实现成员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目标。

合作社遵循自愿、民主、公平、团结和服务的原则。

2.合作社的设立和组织结构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的设立需经过一定的程序,如召开设立大会、制定合作社章程等。

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3.合作社的运营和管理德国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运营和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资金来源、盈余分配、内部审计等方面。

合作社应保持财务透明,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

4.合作社的监督与法律责任德国合作社法规定,监事会有权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可要求理事会改正。

同时,合作社及其成员在违反法律规定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德国合作社法的特点与影响1.德国合作社法的特色德国合作社法注重保护成员的权益,强调合作社的民主管理。

德国合作社法

德国合作社法

德国合作社法(实用版)目录1.德国合作社法的概述2.德国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3.德国合作社法的特点和优势4.德国合作社法的启示正文一、德国合作社法的概述德国合作社法是一部关于合作社组织和管理的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活动,保护合作社成员的权益,以及增强合作社的社会和经济功能。

在德国,合作社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为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德国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德国合作社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合作社的定义和分类:德国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并将合作社分为劳动者合作社、消费者合作社和混合合作社三种类型。

2.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德国合作社法规定了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等。

3.合作社的权益和义务:德国合作社法规定了合作社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作社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4.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德国合作社法规定了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资本、盈余和审计等方面。

三、德国合作社法的特点和优势德国合作社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优势:1.强调合作社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德国合作社法强调合作社的社会性和公益性,鼓励合作社为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服务。

2.保障合作社成员的权益:德国合作社法对合作社成员的权益进行了充分保障,包括表决权、分配权和知情权等。

3.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和创新:德国合作社法鼓励合作社的发展和创新,为合作社提供了多种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

四、德国合作社法的启示德国合作社法的经验和做法对我国有很大的启示,我们应该借鉴德国合作社法的成功经验,加强我国合作社法的制定和完善,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完善合作社法的制度设计,增强合作社法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2.强化对合作社成员权益的保护,提高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3.加大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力度,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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