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复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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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
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1
•【字号】邯政办字〔2016〕7号
•【施行日期】201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组成人员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武金良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刘永昌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兴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委员:曹东霞市财政局党组成员、非税收管理局局长
蔡瑞峰市建设局副局长
高天放人行邯郸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金全市审计局副调研员
张建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孙恒均市国资委副主任
李春生市教育局副局长
郭鸿湧河北工程大学副校长
王献宝市总工会副主席
都保平市工商联副主席
任邯生邯郸建工集团副总经理
姚军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活部主任
李金山国电电力邯郸热电厂人力资源部职工
张延红市中心医院财务科科长
孙文林市自来水公司劳资科科长
刘宇军中船重工718所财务处副处长
宋太国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公司社区管理中心主任
李岚河北汉光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室主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预评价工作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预评价工作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预评价工作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3.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预评价工作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开发)、设计、图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河北省住建厅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建节科〔2021〕3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邯政办规〔2019〕2号)精神,依据河北省住建厅《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3(J)/T8321-2022)(以下简称《评价标准》),为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预评价工作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设计工程质量,根据《评价标准》,在全市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

(一)建设(开发)单位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向市建设局提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专家预评价申请,并出具承诺函,承诺项目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技术要求实施。

市建设局组织装配式建筑专家进行评审工作,由专家组出具预评价评审意见并在邯郸市建设局网站进行公布。

需整改的项目,由建设(开发)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原评审专家通过评价后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结论;不符合要求的,返还申报材料,达到条件后重新申报。

(二)建设单位在装配式建筑施工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的施工及验收环节应提前两天通知质量监管部门对装配率进行现场核查。

二、规范和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一)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设计,在各专业设计说明中均应有装配式专项设计说明。

【房产办法】邯郸市主城区保障房共有产权管理试行办法

【房产办法】邯郸市主城区保障房共有产权管理试行办法

【房产办法】邯郸市主城区保障房共有产权管理试行办法主城区保障房共有产权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主城区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业化解商品房库存的实施意见》(邯政字〔2016〕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城区包括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和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委托管理的区域,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家庭和职工的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指由保障对象自主通过市场与政府共同出资购买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政府助购),或购买已承租的保障房(先租后售),双方根据出资比例约定产权份额以及将来上市交易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形成的共有产权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负责主城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具体实施工作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承担。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政府和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受理和完成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政府助购申请和批准第五条申请政府助购共有产权住房应当以家庭或单身职工为单位。

以家庭为单位的,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由本人直接申请。

第六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助购共有产权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主城区城镇户口或居住证,且在当地实际居住;(二)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含)以下。

第七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助购共有产权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已与本市主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一年以上;(三)在主城区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邯郸保障房小区及配建保障房的小区一览表

邯郸保障房小区及配建保障房的小区一览表
利民苑
百家乐园
城市西景
金泽苑
大唐西郡
汇景阁
锦玉华庭
卓昱北苑
新欣佳苑
邯郸县保障房及配建保障房小区
圣水湖畔
枫丹白露
屹立温泉花园
陶然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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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庭华府
力天凤凰城
龙盘锦绣
博地苑
稽山御府天城
和平广场
远洋新兴公馆
御景江山城
盛瑞华庭
邯山区保障房及配建保障房小区
万嘉新居
惠民新居
龙旺伯乐佳园
乾泰金碧苑
阿尔卡迪亚
赵都新城
滏明苑
天悦名苑
旺角花园
天润雅园
爱华集资楼
长城公寓
书香门邸
城市新秀
复兴区保障房及配建保障房小区
天兆家园
御景苑
金丰二期
绿树林枫
金宇山顶花园
邯郸保障房小区及配建保障房的小区一览表
保障性住房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主要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限定价格和租金的住房,主要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公租房。
下面今朝网就为各位详细介绍一下邯郸市区都有哪些保障房小区以及配建保障房的商品房小区!!!
丛台区保障房及配建保障房小区
民悦苑
安联水晶坊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优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优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优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关于优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着力缓解房地产企业资金紧张的压力,加快项目建设。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新建商品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2014]76号文件精神,本着依规求实,放管结合的原则,现提出如下优化意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预售资金不再列入监管范围2014年10月1日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收取的预售资金;2014年12月31日前,违规预售商品房,收取的资金已投入本项目工程建设的;2014年7月1日后,因涉嫌非法集资,采取“以房抵债”涉及的资金。

同时,违规预售的资金,必须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以房抵债”涉及的资金,必须由所在区(县)政府确认的基础上,方可不列入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二、优化流程,放宽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条件对符合预售资金不纳入监管范围的企业,申办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由企业向监管机构作出相关承诺后,即可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三、服务企业,增加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新建商品房重点监管资金拨付节点,由原来的在建项目“基础完工、主体封顶、竣工验收、初始登记”四个拨付节点,增至“4+X”个拨付节点,主要在主体封顶前,每建至三层增加一个拨付节点和竣工验收前适当增加拨付节点。

非重点监管资金,不受拨付节点限制,企业提出申请监管机构及时拨付。

本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2015年6月29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24日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保障性住房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和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家、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将现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合并,由政府投资建设,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出租、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项目统一建设、房屋统一配租、租金梯度补贴、运营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民政、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公安、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邯郸经济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邯政办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邯政办规〔20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8日邯郸市中心城区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区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的征收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78号〕)、《邯郸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邯政字〔2017〕5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邯郸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征收未登记房屋和未确权宅基地适用本办法。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是指北至青兰高速,东至绕城高速-邯济铁路-京港澳高速一线,南至绕城高速(南段),西至南水北调总干渠,即国务院批准的《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209平方公里范围。

第三条市、区政府分别组建由法制、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参加的认定小组,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区级征收部门,认定经费计入征收成本。

第四条认定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在征收过程中,需要对被征收房屋或宅基地的合法性认定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同村(居)委会,根据有关历史测绘资料、档案资料以及被征收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初步认定;(二)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初步认定结果报区认定小组进行审核;(三)由区政府做出认定结论。

邯郸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流程

邯郸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流程

申请条件:
1.申请人需具有邯郸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实际居住。

2.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需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1.0倍(含)以下。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
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对于城镇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得拥有四轮(含)以上机动车辆,且不得为企业法人、股东或注册个体工商户,且所在企业的注册资金超过20万元(含)。

申请流程:
1.填写《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向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公示结果。

4.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5.房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联查、公示结果。

6.办理地址为户籍所在地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

邯郸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邯郸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邯郸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2011]241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邯郸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1〕241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将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制定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政策和租赁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民政、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公安、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城镇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承担。

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实行“月报表、月通报”制度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实行“月报表、月通报”制度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实行“月报表、月通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2.04•【字号】邯建房〔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实行“月报表、月通报”制度的通知有关县(市、区)住建局、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住建局,城发集团: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是2020年全省20项民心工程重要内容。

省、市领导高度重视,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准确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确保完成年度任务目标,根据市政府领导要求,我局将对有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任务的县(市、区)、管委会,开展“月报表、月通报”制度,从2020年3月份开始执行,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棚户区任务要求1、尚未实施征迁的项目1个,涉及回迁房860套,3月底前要完成入户摸底,制定征迁方案,启动征迁,签订回迁协议,5月底前要完成征迁,7月底前要完成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8月底前要全部开工建设。

2、正在实施征迁的项目3个,涉及回迁房1400套,5月底前要完成征迁,7月底前要完成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8月底前要全部开工建设。

3、已完成征迁,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2个,涉及回迁房1500套,5月底前要完成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6月底前要全部开工建设。

4、已开工三年尚未竣工项目18个,涉及回迁房14732套,要逐一制定项目推进方案,明确分包领导,排出工期时间节点,加快项目建设进度,5月底前要主体完工,7月底前要交叉施工,完成二次结构、门窗、外墙等工程,9月底前要完成室外配套工程,力争10月底前全部竣工交付。

二、城中村任务要求尚未实施拆迁的7个村,涉及1279户,要倒排工期,挂牌作战。

2月-3月要完成入户摸底,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4月-6月要启动拆迁,10月底前完成全部拆迁,力争年底开工建设。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邯郸市下放、改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管事项目录》、《邯郸市接收国务院和省下放事项目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等事项,是我市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对部分行政职权的再次梳理。

各级行政机关要以本次公布的事项为依据,严格依法实施。

各实施机关要深入研究,进一步制定高效、快捷、便民的措施。

对于国务院、省下放事项,实施机关要尽快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明确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尽可能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对于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深入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意识和水平;对于下放县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有关部门不得再实施,并主动与县级部门沟通,尽快下放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次清理结果,对本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进行认真全面清理,及时予以衔接,尽快公布本县(市、区)的目录,并报市法制办备案。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4日邯郸市下放、改变管理方式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9项)(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0项)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63项)。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正文:----------------------------------------------------------------------------------------------------------------------------------------------------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各级各类责任主体的住房保障职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

坚持政府组织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落实资金筹集、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发展重点,多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完善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大工作推动力度,逐步将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进一步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试点工作。

争取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以上。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强化政府投入。

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和省以奖代补资金。

各县(市、区)政府要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要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邯政办规〔2019〕6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邯政办规〔2019〕6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邯政办规〔20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31日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预付款、一次性全部付清的房款、分期付款和按揭贷款(含公积金按揭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廉租住房管理,严格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邯郸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主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公安、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产权登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由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承担。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范围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受理、复核和年审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救助,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租赁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章保障条件及标准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含)以下;(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2020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补充标准》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2020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补充标准》的通知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2020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补充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12.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邯郸市2020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补充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冀南新区、邯郸市经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外埠进邯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我局《邯郸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办法》(邯建规[202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邯郸市2020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补充标准》,现印发你们,请按此执行。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邯郸市建设局
2020年12月10日邯郸市2020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计分补充标准。

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复核表

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复核表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工作单位



监护人
上年度家庭可支配 总收入(元)
住房类型
居住方式 家
□ 自有住房 □ 公有住房

人均建筑面积

房屋座落或
房 (无住房的暂住址)

况 房产是否 □ 是
拆迁
□否
拆迁 日期
申请住房保障方式
入住保障房小区坐落
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 入(元)
总建筑面积㎡
住房类型

廉复核字 号
年度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复核表
区(县)
办事处(乡、镇)
居委会(社区)
申请人
工作 单位
联系 方式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上年度可支配 收入(元)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家庭 总人数
照片
申请家庭
□ 低保家庭
□孤寡
□年老
城市户口
类型
□ 低收入家庭 □大病
□残疾
人数
与申请人 关系

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
上年度可支 户口所在 配收入(元) 派出所
总建筑面积㎡
安置 □ 货币安置 方式 □ 回迁安置
回迁面积

□实物配租
□租赁补贴
小区 楼 单元 层 号 面积


入 住
保障房后期管理单位对居住情况审核意见:


房 经办人:
注:1、此表格可复印; 2、以上内容需如实填写,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3、申请表及其附表均用黑色钢笔填写; 4、房产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协议复印件。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邯政字[2015]42号【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6.17【实施日期】2015.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邯政字〔2015〕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于2015年6月11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7日邯郸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低保工作遵循保基本、可持续、求实效、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低保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绩效管理考核范围,建立相应的社会救助协调机制,保障工作开展所需经费,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所辖区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低保相关要求,承担所辖区低保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低保申请的受理、收入核实、调查审核、民主评议、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保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区低保的审批、管理工作。

教育、住房保障房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农业、文广新、建设、工商、金融、税务、统计、物价、残联、审计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的社会救助措施,配合做好低保工作。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冀财综〔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冀财综〔2022〕29号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邯郸市建设局,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定州市车站综合管理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规划建设局、住房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2]54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现就分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省级根据各市县2022年纳入国家计划的租赁住房保障任务、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和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结合各地财政困难系数和绩效评价结果,对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进行了测算,现结合提前下达情况,对本次资金进行分配下达。

补助资金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补助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资金具体使用范围按照财综〔2022〕37号文件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科目、“2210109住房租赁市场发展”、“221010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邯政办字[2016]172号
【发布部门】邯郸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4
【实施日期】2016.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邯政办字〔2016〕172号)
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4日
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市政府《关于房地产业化解商品房库存的实施意见》(邯政字〔2016〕41号),落实保障房配建政策,做好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和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无法和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因特殊原因导致配建面积不足的商品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交纳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委托政府代建或购买保障房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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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复核字

年度邯郸市保障性住房复核表
区(县) 申请人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申请家庭 类型 与申请人 关系 家 庭 成 员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 低保家庭 □ 低收入家庭 姓名 年龄 □孤寡 □大病 身份证号 □年老 □残疾 上年度可支 配收入(元) 工作 单位 办事处(乡、镇) 联系 方式 上年度可支配 收入(元) 家庭 总人数 城市户口 人数 户口所在 派出所 居委会(社区)
照片
工作单位
监护人 上年度家庭可支配 总收入(元) 住房类型 □ 自有住房 居住方式 □ 公有住房 家 人均建筑面积 庭 住 房屋座落或 房 (无住房的暂住址) 情 □ 是 拆迁 况 房产是否 拆迁 □ 否 日期 申请住房保障方式 入住保障房小区坐落 已 入 住 保 障 房
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 入(元) 住房类型 总建筑面积㎡ □ 租赁 □ 借住 □ 其它 ㎡ 产权人 安置 方式 □实物配租 小区 楼 单元 层 □ 货币安置 □ 回迁安置 □租赁补贴 号 面积
总建筑面积㎡
回迁面积


保障房后期管理单位对居住情况审核意见: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格可复印; 2、以上内容需如实填写,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3、申请表及其附表均用黑色钢笔填写; 4、房产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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