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doc 22页)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及对策邵茹京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及对策邵茹京发布时间:2021-05-25T10:15:42.560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期作者:邵茹京[导读] 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层建筑火灾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在威胁人们生命安全的同时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身份证号码:42010419871213xxxx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高层建筑越来越多,高层建筑火灾问题也越来越明显,在威胁人们生命安全的同时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
本文对此进行研究,首先分析高层建筑防火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然后结合实际情况探讨了城市高层建筑防火监督检查要点。
希望可以在提升人们防火意识的基础上保证城市高层建筑的安全性。
关键词: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问题及对策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提升,建筑的数量及种类开始不断地增多,但是在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层面,其发展过于滞后化,且当前我国民用建筑分布较为密集,不管是建筑的体量,还是建筑的层数都比较多,如果产生人员聚集的现象,就容易发生火灾事件,导致救援工作无法顺畅化地开展。
对此,建筑设计单位须高度重视建筑防火技术的应用,不断地提高建筑防火设计的要求,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设置好防火技术应用的方向,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进程。
1高层建筑火灾特点①风险较大,随着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高层建筑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建筑功能也在不断拓展,使得其内部隐藏的火灾隐患越来越多。
比如,目前的高层建筑都安装了电梯、大型发电机组等设备,建筑内的居民家中各类电气设备也非常齐全,这些设备大多处于持续工作状态,很容易发生故障或事故,如果一些细微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解决,就可能引发大规模火灾。
如大型发电机组设备运行中出现了电火花,而发电机组旁边堆放的恰好是易燃材料,那么火灾发生的概率几乎是100%;再如电气线路绝缘体脱落也容易导致火灾问题。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 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 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总则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19个常见消防设计问题的问答
1.建规(多层建筑)对消防水箱设置只是建筑的最高部位,但要设置起泵按钮--在消火栓处---即可。
2.高规中的高层建筑小于100米,水箱提供最不利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火栓静压不低于7米; 高于100米水箱提供最不利点消火栓静压不低于15米.
3任何建筑的消防水箱满足喷淋时,要满足最不利处喷头压力5米。经过计算设置高度为高于此最不利点的竖向高度至少为10米。
12 消防泵房的建筑要求?
1. 独立建造,耐火等级不小于2级
2.多层建筑附属的,墙及板耐火等级均不小于1小时。
3.高层建筑附属的,墙2小时耐火,板1.5小时,甲级防火门跟其他部分隔开(高规5.2.7)
4.设置首层时,出口直通室外。设置地下室时,出口直通疏散口。
13 如何计算消防水箱设置高度?
19个常见消防设计问题的问答
1:消火栓可跨越防火分区吗?
答:(1)消火栓不可跨越防火分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7条明文规定: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二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由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未对此内容作明文规定,而高层建筑防火等级要高于多层建筑,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7条同样适用于高层建筑。(这一条值得商讨,当采用防火门时,可以考虑跨越防火分区。建规5.3.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平面上有2 个或2 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 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高规6.1.12.1: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从以上可以得到佐证:防火分区之间疏散楼口试可以借用的。同理 当失火时,防火门及卷帘会关闭,但防火门可人工开启,从消防队员灭火的实际来看,肯定是先进到没有失火的防火分区里,借用本区消火栓灭火的)
民用建筑内防火门的设计与运用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
工装设计—160—民用建筑内防火门的设计与运用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安娜(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消防大队,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0)摘要:防火门同普通门一样,最为基础的作用就是隔离及分区等,但是其在火势蔓延及烟气扩散等方面起到的阻止作用更是尤为关键。
民用建筑中通过防火门的设置,能够确保火灾发生及发展过程中火势不断蔓延现象得以有效防止,为人员快速疏散提供更多有利条件。
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民用建筑设计中,往往有防火门设置错误或滥用等不良现象存在,不仅浪费了资源,同时也难以保障防火门应有作用的充分发挥。
基于此,针对民用建筑设计中防火门的有效运用探讨十分必要。
关键词:民用建筑;防火门;设计;问题;解决对策1防火门的定义防火门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门。
它主要是由门框、门扇骨架、门扇面板,门扇内填充对人体无毒无害的防火隔热材料,并配以防火五金配件所组成的具有一定耐火性能的门。
2防火门设置要求及设置级别2.1设置要求第一,建筑物内经常有人通行位置的防火门设置以常开式防火门为主,简单来说,就是自动关闭防火门,此种防火门在应对火灾时,其自动关闭功能会迅速反应动作,同时其具备的信号反馈功能也十分显著。
第二,对于常开式防火门设置来说,应在允许的位置上进行设置,而针对其他位置来说,应以常闭式防火门为主,值得注意的是,在较为明显的常闭式防火门位置,还应该全面降低一些提示标识,如“保持关闭”等。
第三,在民用建筑中,管道井检修门及住宅户门必应具备自动关闭功能,而此功能应在防火门上得到充分体现。
对于双扇防火门来说,按顺序自动关闭功能十分重要,此功能能够避免一扇防火门自行关闭时,另一扇防火门不受影响。
第四,如果防火门设置位置是以建筑变形缝附近环境为主,此时应尽可能在楼层较多的一侧设置防火门,同时为门开启时的门扇不跨越变形缝提供保障。
第五,防烟性能是关闭防火门后发挥的显著功能。
2.2设置级别第一,在民用建筑物纵向管道经位置围绕防火门进行设置时,排查是设置开展的首要环节,此时设置的防火门通常都是以丙级为主。
防火规范对建筑设计审查的要求
防火规范对建筑设计审查的要求一、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建筑防火设计应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并参考国家和行业内的相关标准,保证设计方案的合规性。
二、建筑设计的防火要求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功能、使用性质和规模等因素。
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在功能和使用性质上存在差异,需根据实际情况对防火设计进行有针对性的考虑。
对于高层建筑、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火灾风险较大的建筑物,应更加重视防火设计。
三、建筑设计应合理布局防火分区和逃生通道。
建筑物应根据功能和规模,在空间布局上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防止火势蔓延。
同时,应保证防火分区之间设置足够数量和宽度的逃生通道,以确保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四、建筑设计应考虑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建筑物应按照规定设置火灾报警系统,以及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如喷淋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提前探测和控制火灾,降低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建筑设计应合理选择和使用防火材料和构件。
建筑物的外墙、屋顶、楼梯、门窗等构件应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建材,如防火门窗、防火板材等。
防火材料的选择和使用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避免使用易燃材料,提高建筑物的整体防火性能。
六、建筑设计应考虑火灾疏散和救援的便利性。
建筑物应合理设置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设施,为人员的疏散提供方便和保障。
此外,应考虑消防车辆和救援人员的进入和操作便利性,确保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七、建筑设计应定期进行防火设施的维护和检查。
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防火门窗、防排烟系统等设施的故障应及时处理,以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八、建筑设计应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建筑物应根据规模和用途配备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泵等,以提供火灾扑救的能力。
以上是防火规范对建筑设计审查的要求的详细说明,其中包括了建筑防火设计的合规性要求、防火布局和分区要求、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防火材料和构件的选择要求、火灾疏散和救援的便利性要求、防火设施的维护和检查要求,以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要求等。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构造防火和防烟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高层民建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版)部分条文理解和消防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
—新旧规范的适用一、新建,改建(含用途变更),扩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执行当前相应规范的最新版本或修订的相关条文。
二、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审核应按如下情况分别执行,(一)、用途(使用功能)不变,建筑平面布局不变,而且工程曾经取得过消防设计审核或竣工消防验收行政许可的建筑平面布局,安全疏散(疏散宽度,疏散距离,楼梯间设置形式,消防电梯)室内消防设施的配置适用于前一次消防行政许可时的规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适用当前的规范。
(二)、用途(使用功能)不变,但建筑平面布局需要局部变更,而且工程曾经取得过消防设计审核或竣工消防验收行政许可证,改建的部分应执行当前相应规范的最新版本或新修订的相关条文,未作改建的部分仍适用于前一次消防行政许可时的规范,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适用当前的规范。
三、消防验收的相关内容应按审核许可证的设计规范执行。
四、对于不涉及建筑结构和大量投资就能够达到新规范要求的,应当建议建设,设计单位积极采用新规范。
1、总则1.0.3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2005版的适用范围。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如图(一)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本条文与第2.0.17条有矛盾,本条文中括号内“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一句意思应是“包括首,二层设置符合第2.0.17条规定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因此《高规》P75页上部第4点的提法也同样不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定义的修订精神应予以删除。
—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一、《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由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它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它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仅供参考)01.问:1.0.3条明确规定只有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才属居住建筑,为甚么2.0.17条中商业服务网点的用房层数又可以不超过二层?答:应将1.0.3.1条中的“首层”二字删掉,只保留“包括设臵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即可。
原因:本次属局部修订,在修改本条时,忽略了与其相关的其它条文的协调。
02.问:高层建筑地下商场若兼做人防设施,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答:可以。
理由:“高规”1.0.4条明确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则在1.0.2条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等;03.问:关于“综合楼”与“商住楼”的界定问题。
“高规”2.0.7条对综合楼的解释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而2.0.8条对商住楼的解释是“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公共建筑”。
很明显,商住楼是两种功能,符合综合楼的定义。
可不可以认为商住楼就是综合楼?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究竟二者之间有什么不同?答:广义上,商住楼也是综合楼的一种。
这就像高层住宅也是高层建筑中的一种一样。
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综合楼严于商住楼。
例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综合楼属一类高层, 而同等条件下的商住楼则属二类高层。
04.“高规”对“塔式住宅”没有术语解释,审图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致,经常与设计单位发生不太愉快的争执。
请问:该如何定义塔式住宅? “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乃至单元式住宅三者之间应如何界定?答:“塔式住宅”:在《高规》第2章“术语”中虽无明确解释,但是在6.1.1条的“条文解释”中,阐述的较为明确,即:“塔式住宅布臵的主要特点是,以疏散楼梯为中心,向各个方向布臵住户”。
《建规》整合修订稿介绍及建筑防火设计常见问题 新版防火规范讲解
防火分区
危险场所:建筑物中危险度大于 普通区域的地方,如使用或储存可燃 易燃物品、有毒有害物质、腐蚀性物 质或加热装置的场所。
防火分区
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 (直燃机房)以及配套的储油间、空调 机房、新风机房等,应独立划分防火隔 间(防火单元)。
2.5h隔墙、1.5h楼板、甲、乙级防火门
防火分区
面积分区 将燃烧控制在所涉及范围的一定面积之
内; 竖井分区
封堵楼梯间、电梯竖井、管道井等易于 构成火焰和烟气竖向流动通道; 功能分区
发生火灾时难以疏散的部分和起火可能 性很大的部分与其他部分分隔开。
防火分区
面积
局部设自喷时,增加面积可以按该局部 面积的一倍计算。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 要求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通字 [2009]46号)
上海市公共建筑防火分隔消防设计若干规定 (暂行)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50/5031-2004)
消防车道
建筑物长度 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
建筑物沿街部分的长度: 各分段中线长度在沿街方向上
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 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 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 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防火分区
面积
天井 在一个防火分区内 不在一个防火分区内
防火分区
封闭内院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环形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
精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常见问题释疑优秀
50
60 40
高层厂 房
—
30
40 —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 (包括地下或半地下
室) —
—
30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50
45
丁
三 级 60 四 级 50
50 —
— —
—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75
60
戊
三 级 100
75
四 级 60
—
— —
— —
第五章 民用建筑
5.1.1 建筑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
如果这操作平台很大,几乎大于厂房的50%,但该平 台基本都为设备,且人数少于10人,平时基本无人 检修时有人,那该厂房认定为多层厂房还是单层厂 房?
第三章 厂房和仓库
3.3.8 丙、丁、戊类厂房内的变配电站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 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 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 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 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
对于地下是否也要限制400m2,还是可以做到 1000m2?
第五章 民用建筑
5.4.9 场所防火分隔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 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 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这些涉及到不同使用功能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 的部位是否允许采用防火卷帘分隔,规范未明确。 第5.4.7条也有类似问题。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 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1.00h。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19页]
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总则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91页)(正式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裙房skirt building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 altitude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建筑构件按时间一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 component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combustible component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摘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人们的安全意识较之过去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于民用建筑项目建设而言,消防设计俨然已经成为整个项目设计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用建筑的消防设计,不仅要满足于消防设计规范,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将各项措施落在实处,确保在火灾发生的情况下消防系统能及时启动,第一时间将火灾事故消灭在萌芽阶段。
关键词: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常见问题与对策一、民用建筑消防设计的重要性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民用建筑也有了更高的要求,除了最基本的工程质量之外,建筑的舒适度、采光性能以及安全系数等都成了衡量民用建筑好坏的综合指标。
尤其是民用建筑的安全系数,它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对于现代化的民用建筑而言,消防设计是建筑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建筑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类用电器以及气体能源使用频繁,成为了民用建筑安全问题的直接隐患,再加上建筑楼层也越来越高,居住密度增加,这些都是建筑消防设计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二、民用建筑消防设计中的常见问题1.建筑布局不合理建筑布局是影响消防设计的重要因素。
首先,我国建筑设计起步和发展速度明显要快于消防设计,这样就导致了许多民用建筑设计中消防设计跟不上建筑设计的步伐,致使消防设计与建筑设计衔接不顺畅,或者是建筑布局不满足消防要求;其次,许多消防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为了迎合建筑整体的美观性,忽略了消防安全问题,甚至是为了提高经济性而故意违背消防设计法规,这些都为建筑后期的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
例如,有的建筑规划中为了突出商铺临街立面的效果,没有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且将建筑消防登高扑救面设计在背街一面,这样就不利于消防环形车道和回车场的设计,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会对消防车辆的回弯半径起到限制,影响消防救援扑救工作。
又如,为满足消防要求建筑会设置登高扑救面,且扑救面需要和人员疏散通道在同一侧,但有的高层建筑两栋楼之间是绿化带,即使有4m宽的消防车道,也不能满足登高面宽度;还有些项目把绿化带改造成沿一个长边连续布置10m消防登高操作场,但未考虑地下室能否承载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最终导致了部分楼体的登高面无法灭火和救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见问题解释(天津消防所)
农药、染料等精细化工项目的防火设计,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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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三章 厂房(仓库)
1 火灾危险性分类
(1)液氧是否按乙类液体考虑其火灾危险性分类? (2)硫磺闪点为207℃;根据规范条文说明生产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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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规历年版本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TJ 16-1974 9章6个附录1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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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规历年版本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局部修订:95年、97年、2001年 10章5个附录252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2章1个附录387条,强制性条文176条
根据规范第1.0.2条第3款的规定,该歌剧院可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防火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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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筑高度-单层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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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一章 总 则
3 农药、染料等生产
农药和染料项目常用的原料一般为甲苯、甲醇、石油醚、苯酚、烧 碱、盐酸等。合成树脂厂区拟建主车间1942.2m2,采用单层钢屋 架结构,建筑高度17.6m,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厂区内设卧式 储罐组,包括60m3储罐16个,其中13个为甲类储罐,3个为丙类 储罐;立式储罐组设储罐12个,总储量为684m3,均为丙类储罐。 厂区生产原材料、罐组主要储存物品为甲基丙烯酸甲酯、乙二醇、 二甲苯、醋酸丁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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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系统规范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GB 50016 建筑的设计防火规范22页文档
46号文中关于外墙外保温的相关规定
三.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防护层。 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首层防护层 厚度不应小于6mm,其它层不应小于3mm。
四.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其基层墙体耐 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GB 50016-2014 主要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 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40、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 容忽视 的。— —爱献 生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北京振利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振利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B 50045中的建筑分类
名称
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
一类
二类
高级住宅
十层至十八层的普通住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 宅
二.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 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 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 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 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பைடு நூலகம்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防火墙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电梯 井的墙和住宅单元之间的墙、 墙 住宅分户墙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 的墙
房间隔墙 柱 梁 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吊顶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不燃烧体3.0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3.1.2 、3.2.1 、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 、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 、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8.1 、3.8.2 、3.8.3 、3.8.7 、4.1.2 、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 、4.3.3 、4.3.5 、4.3.6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5.1.1 、5.1.2 、5.1.3 、5.1.6 、5.1.7 、5.1.8 、5.1.9 、5.1.10 、5.1.11 、5.1.12 、5.1.13 、5.1.15 、5.2.1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8 、5.3.9 、5.3.11 、5.3.12 、5.3.13 、5.3.14 、5.3.16 、5.3.17 、5.4.2 、5.4.3 、5.4.4 、5.4.5 、5.4.6 、6.0.1、6.0.4 、6.0.6 、6.0.7(3、4)、6.0.8 、6.0.9 、6.0.10 、7.1.1 、7.1.2 、7.1.3 、7.1.5 、7.1.6 、7.2.1 、7.2.2 、7.2.3 、7.2.4 、7.2.5 、7.2.7 、7.2.9 、7.2.10 、7.2.11 、7.3.5 、7.4.1(1、4、5、6)、7.4.2(1、2、3、4)、7.4.3 、7.4.4 、7.4.10 、7.4.12 、7.5.2 、7.5.3 、7.6.2 、8.1.2 、8.1.3 、8.2.1 、8.2.2 、8.2.3 、8.2.4 、8.2.5 、8.2.6 、8.3.1 、8.4.1 、8.5.1 、8.5.3 、8.5.4 、8.5.5 、8.5.6 、8.6.1 、8.6.2 、8.6.3 、8.6.4 、8.6.5 、8.6.9 、9.1.2 、9.1.3 、9.1.5 、9.2.2(1、2、3)、9.3.1、9.3.3 、9.4.1 、9.4.3 (3)、9.4.5 、10.1.2 、10.1.3 、10.1.4 、10.2.2 、10.2.3 、10.3.2 、10.3.5、10.3.6(1)、10.3.8 、10.3.9 、10.3.10 、10.3.12、10.3.17、11.1.1(1、2)、11.1.3 、11.1.4 、11.1.6(1)、11.2.1 、11.2.4 、11.3.1 、11.3.2 、11.3.4 、11.3.5 、11.4.1 、11.4.2 、11.4.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见问题释疑
第三章 厂房(仓库)
11 泄压比的确定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的泄压面积计算与建 筑外围护情况无关。无论建筑敞开或半敞开,其 泄压比值均应按表3.6.3选取;当为多层建筑时, 应分层计算。
(2)泄压比值“C”只与厂房内的爆炸性危险物质的 类别有关系,与厂房的容积无关,实际厂房的容 积为公式中的“V”值。
如果一座乙类厂房与一座乙类仓库,其防火间距小 于10m,是否可采用设置防火墙的做法?
第三章 厂房(仓库)
7 厂房与仓库的间距
规范第3.4.1条表3.4.1注3仅是对厂房之间防 火间距调整的规定,第3.5.2条表3.5.2注2仅 是对仓库之间防火间距调整的规定。
对于上述乙类厂房与乙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 距应符合规范第3.4.1条表3.4.1的规定。
第三章 厂房(仓库)
6 厂房与仓库的间距
规范第3.4.1条表3.4.1中“单层、多层乙类厂房 (仓库)”,应理解为乙类厂房、乙类仓库与其他 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一致,注3中“两座厂房相邻 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其防火间距不限……”, 其中“厂房”是否包括“仓库”?表3.5.2注2中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不限。”其中“仓库”是否包括“厂 房”?
第四章 储罐与堆场
2 液氧储罐的布置
医院液氧储罐总容量为8m3,分为3m3和5m3两个固定容积储 罐,距病房楼7.5m,距营养食堂3m。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 第4.3.3条的规定。参照第4.3.4条的规定,将两个液氧储罐的 容积均限制在3m3,分别设置在两个相邻的独立的一、二级 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 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液氧采用低温储存。是否可行? 根据规范第4.3.4条,当每个液氧储罐储存的液氧体积小于等 于3m3,并设置在独立的一级耐火等级专用建筑物内,且两 个液氧储罐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进行分隔, 面向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与相邻所属建 筑物的防火间距可不限。同时,应考虑良好的通风条件。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8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8-09-21 21:16安全疏散(一)安全出口的个数1.建筑物每个防火分区、一个楼层、一个大房间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2.建筑规模较小、使用人数较少,可以只设一个安全出口的例外情况:(1)一个房间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幼除外):非高层建筑中,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75n/时;可以只设一个净宽不小于1.4m的外开门.(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房间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设一个门。
(3)二、三层建筑(医疗托幼除外)一、二级耐火,每层面积不大于500m2,二、三层人数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4)塔式住宅:9层及其以下,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可设一个楼梯;10至18层,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大于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5)非高层的单元式宿舍,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人数不超过30人,可设一个楼梯。
(6)单元式住宅,一般只有一座楼梯和安全出口。
但超过6层时,各单元楼梯均应通到平屋顶,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应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
7至9层的单元式住宅,如户门用乙级防火门时,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7)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开有防火门时,两个防火分区可各自设一个安全出口,而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在高层建筑中,此项规定的适用前提是,这两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面积的1.4倍。
3.观众厅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剧院、电影院、礼堂观众厅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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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doc 22页)《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总则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二、三、层及顶层中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附图三—)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此问题大部分情况下容易制定,但亦存在一些难以确定的实例:a)某体育馆(附图四)层数为二层,大坡度斜屋面(造型设计特点),斜屋面局部高超过24米。
建筑四周布置了环形车道,对大部分在24米以下的屋面登高扑救不存在问题。
建筑的疏散及使用上仍然属于多层建筑的性质。
可判定其为多层建筑,不用执行《高规》。
2某剧院(附图五)某剧院座落在平台上,通过台阶进入观众厅,采用大跨度网架结构(观众厅),平台下部为设备机房以及设备管道层。
观众厅人员疏散与底层的设备层不发生关系,可直接从门厅及观众厅两侧的休息兼走廊经台阶直接向室外疏散。
底层设备层人员可直接向室外疏散。
疏散人流互不干扰。
消防车环道满足要求。
这种情况下,虽然其主体层数为两层,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仍可按多层进行消防设防。
但需经过专项的消防审核论证,以确保设计上的消防处理及消防扑救措施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3某会议中心(图六)该会议中心中心会议厅为剧场式,与中心会议厅紧邻还带有总高度超过24m的小会议室、办公、后勤等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中心会议厅为超过24米的单层建筑,但按其附属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高度计算,则应属于高层建筑。
这种情况下,中心会议厅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与其周边的使用空间进行了防火隔断,使火灾发生时,中心会议厅能与其余功能空间做到防火隔断,同时中心会议厅的人员疏散能完全自行在本分区内解决,则中心会议厅部分可按《建规》进行防火设防设计,其余部分则执行《高规》。
这类情况亦需经专项的消防审核来落实。
1.0.5 对于超过250m的建筑物,本条文作出了规定。
条文的具体意思是,对超过250m的建筑物,设计上应提出特殊的防火处理措施,并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由其组织研究,证论后并通过后,才可以进行设计工作及建设工作。
1.0.6 除本规范的规定外,各类单项建筑设计规范亦有相应的防火设计内容,这些内容在设计时也需同时执行。
当现行单项建筑设计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内容与现行《高规》的要求不符合时,设计处理上一般按颁布时间较晚的条文执行(目前大部分单项设计规范中防火设计的条文均早已05版《高规》协调)。
2术语2.0.1裙房·与建筑相连是指空间相连通,使用功能相连通的意思。
·在空间不相连通,使用功能与高层建筑没关系且与高层建筑之间用实体墙紧邻分隔开的高度不超过24m的建筑是否算作高层建筑裙房,应以《高规》第4.2.2条来判断。
当高层建筑与较低建筑相邻一面的外墙符合《高规》第4.2.2条的要求时,较低的不超过24m高度的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按《建规》执行。
否则需按高层建筑裙房设计。
(附图七)实例:(附图八)某居住区商业中心其侧上部为两幢28层的住宅,分两期报建。
4层高的商业中心高度在24米以下,住宅布置了单独的疏散楼梯。
在住宅投影部分的2-3层为商业中心的仓库,与商业中心有门相通。
设计单位设计时将商业中心作为二期报建,防火设计按《建规》执行。
因为商业中心2-3层与高层住宅建筑所处的投影平面空间连通,同时住宅高于商业中心且与商业中心贴邻的外墙无法执行《高规》第4.2.2条,因此设计单位的防火设计处理措施是错误的,此命名的商业中心属于高层裙房,设计应遵守高规。
2.0.2建筑高度·05年版《高规》与《建规》01年版的建筑高度定义不一样,但将发行的新修订《建规》已与05年版《高规》统一。
·平屋面时建筑高度算到屋面面层,坡屋面时则用檐口高度计算。
(附图九、十、十一、十二)·当屋面除布置了机房、梯间、水箱等构筑物以外,还布置了办公、会议、休息接待等具使用功能的房间时,建筑高度应从室外地坪计算到最顶层具使用功能的房间屋面面层。
2.0.7综合楼2.0.8商住楼·综合楼的概念包括了商住楼。
此概念只是功能属性的划分,并不太严格。
在《高规》的防火处理措施上,综合楼严于商住楼。
——综合楼在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就属于一类建筑。
——商住楼在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 m2时属于一类建筑。
——如一幢建筑内,既有商业营业厅,也有办公楼,上部还布置了居住建筑,则属于综合楼。
2.0.11高级住宅·此条文应取消,因05版《高规》已无“高级住宅”的提法。
2.0.13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如何判定何为“重要的”,规范定义较为模糊。
方法有两个,一是查相关的专项建筑设计规范,如《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第1.0.3条,将档案馆分成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其中的特级和甲级属于耐火等级一级的重要的档案楼。
二是根据火灾发生后的社会影响,经济影响,由业主、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和设计人员协商决定。
2.0.15 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定义是指人员到达此出口后即可算作安全或可以在一定疏散时间内是确保人员安全的。
·本定义中,应该包含两个意思:一是在地上楼层或地下室,相对此类平面而言,符合规范要要求的封闭楼梯间门口,室外疏散楼梯出口,防烟梯梯间前室门口,均可作为安全出口;在建筑首层平面中,直通室外地面(平面连接或通过符合规范要求的步级、台阶连接)的外门,是安全出口。
二是疏散用的楼梯应最终应能在首层直达室外地面,才能算作安全。
规范中亦规定了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需每隔约15层布置避难层(间),疏散楼梯必须在避难层转换。
但经转换后的疏散楼梯间仍需不改变方向,直达室外地面。
·“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的异同:“安全出口”的重点在于“安全”,在《高规》的条文规定中,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出口才能算作“安全出口”。
而“疏散出口”主要是指某空间中,可用来迅速通过人员的口部,人员经过此口部可通过疏散走道到达安全出口。
各类房间的门均可视作疏散出口。
如会议室的门口,营业厅的门口,观众厅内通向可供疏散用的走道、门厅的门口等。
“安全出口”可作为“疏散出口”,但“疏散出口”并不等于“安全出口”。
在设计上如将“疏散出口”与“安全出口”混淆,则会引起防火安全设计上的隐患。
(附图十三)2,.0.17 商业服务网点·有别于商住楼中的商业营业空间,主要是指为居住小区或社区服务的,满足城市规划及社区服务要求的小型商业用房。
·要点是:不超过两层,且该空间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h 同时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空间与住宅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两层面积合计不大于300m2。
(附图十四)·出现的问题:一、按现规范条文,如住宅的首、二层均为满足规范要求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组成,是可行的,规范条文中并无限制这样的设计布置;二、商业服务用房的每个分隔单元如为两层高,需要布置的楼梯是否不应少于两部。
商业服务用房首、二层合计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面积较小,且与其余房间采用了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分隔,自身形成了一个防火分隔单元,可有效阻隔火灾蔓延。
同时,商业营业厅的最远疏散距离规范的要求是30m,而商业服务网点的人流数量应少于商业营业厅。
因此,在商业服务用房内最远一点到达首层安全出口的距离(包括通过楼梯梯段的距离)不超过30m的情况下,两层的商业服务用房可设一部敞开楼梯。
否则,应设两部敞开楼梯。
《建规》中的相类似条文是第5.3.1条第二点表5.3.1,耐火等级为二、二级的二、三层民用建筑,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第二和第三层人数之口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1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即将颁布的修订版《建规》此内容基本一致)。
三、商业服务用房首层应设几个出口。
应按《高规》第6.1.8条,商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首、二层合计不超过60m2时,首层可设一个安全出口;超过60m2,首层应设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
以上安全出口的门净宽应不小于1.0m。
四、现住宅设计中在底层经常布置了用户的公共休闲功能用房,如健身室、棋牌室、文娱室等,应如何确定其建筑类别,是否应算作商住楼或者综合楼。
这种设计布置方式在居住小区中是常见的;是提高居住生活服务质量的措施之一。
此类功能用房主要看其是否属于经营赢利性质的。
如非经营赢利性质,属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则不应将建筑性质确定为商住楼或综合楼。
且此类用房往往面积不大,同时是结合底层架空层来处理的实例较多,因此结合相应的防火规范条文处理就基本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如此类用房面积较大,且属于商业经营性质的,则不属于商业营业网点,也不能算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而应该将建筑物定性为商住楼或综合楼。
五、从本条文的定义看,05版《高规》的总则第1.0.3.1条表述不正确,其括号内文字应参考将颁布的修订版《建规》,去掉“首层”两字。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3.0.1及表3.0.1·关于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综合楼:部分建筑的功能布置十分复杂,如一些开发商出于经济目的,在建筑中设置了各类商业、娱乐、旅业、办公、居住等功能,造成建筑在防火设计上处理复杂且功能不合理的设计布置,这样的建筑使用上也极为不便,因此应严格控制(图十五)图示是某建筑的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