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05金融机构

合集下载

18位金融机构代码

18位金融机构代码

18位金融机构代码
18位金融机构代码通常指的是在中国的金融机构识别编码系统中的编码。

这种编码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管理,用于唯一标识国内的金融机构。

18位金融机构代码的结构通常如下:
- 前6位代表机构类别和地理位置信息。

- 第7位到第10位是机构序列号,用于区分同一类别和地区的不同金融机构。

- 第11位到第14位是分支机构序号,用于标识金融机构的具体分支机构。

- 第15位到第18位是校验码,用于验证整个代码的准确性。

这种编码系统旨在提高金融交易的准确性和效率,减少错误和欺诈行为。

通过这个代码,可以准确地追踪和管理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

在进行银行转账、支付结算等金融操作时,常常需要提供金融机构的18位代码以确保交易的精确执行。

14位金融机构编码组成规则 -回复

14位金融机构编码组成规则 -回复

14位金融机构编码组成规则-回复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它们的编码是由国家制定的金融机构编码组成规则来规范的。

这些编码对于金融监管、金融统计和金融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工作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将一步一步地回答有关14位金融机构编码组成规则的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14位金融机构编码的结构。

这个编码由14位数字组成,包括3个部分:地区代码、金融业务类型代码和机构序号。

其中,地区代码占4位,金融业务类型代码占3位,机构序号占7位。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介绍一下这三个部分的含义和规则。

1. 地区代码:地区代码是指金融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按照国家标准,中国的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省份或直辖市,后两位表示市、自治州或地区,最后两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或自治县。

在金融机构编码中,地区代码只取前两位,用以标识金融机构的所在地。

2. 金融业务类型代码:金融业务类型代码是指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主要金融业务类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金融业务类型代码分为三类:银行类、证券类和保险类。

银行类的代码以1开头,证券类的代码以6开头,保险类的代码以9开头。

具体的细分业务类型则由三位数字表示。

3. 机构序号:机构序号是指一个地区内同一类型的金融机构的顺序编码。

机构序号由7位数字组成,从0000001开始递增。

同一地区内的金融机构按照机构注册先后顺序分配机构序号。

根据以上的规则,一个完整的14位金融机构编码可以具体如下所示:地区代码(4位)+ 金融业务类型代码(3位)+ 机构序号(7位)。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某个商业银行位于北京市,那么它的地区代码应该是11;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类型代码是银行类,即以1开头;假设它是北京市的第一家商业银行,那么它的机构序号可以是0000001。

综合起来,这家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编码应该是110100000001。

此外,根据国家的要求,金融机构编码是唯一的,每个金融机构都应该有一个独立的编码。

14位金融机构代码

14位金融机构代码

14位金融机构代码摘要:1.金融机构代码的概述2.金融机构代码的用途3.金融机构代码的构成4.金融机构代码的实例5.金融机构代码的应用场景6.如何正确使用金融机构代码7.注意事项正文:金融机构代码是用于识别金融机构的唯一编码,它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实现信息化管理,提高金融业务的效率和安全性。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金融机构代码的概述、用途、构成、实例以及应用场景。

一、金融机构代码的概述金融机构代码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金融机构自主申请,经审核后由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唯一编码。

金融机构代码分为金融机构类别码和金融机构顺序码两部分,金融机构类别码用于区分金融机构的类型,金融机构顺序码用于区分同一类金融机构的顺序。

二、金融机构代码的用途1.便于金融机构管理:金融机构代码有助于金融机构实现对下属机构、业务、客户等信息的管理,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运营效率。

2.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金融机构代码有助于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及时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

3.促进金融信息共享:金融机构代码可以促进金融机构间的信息共享,降低金融业务成本,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4.方便金融业务办理:金融机构代码可以使金融业务办理更加便捷,提高客户体验。

三、金融机构代码的构成金融机构代码由金融机构类别码和金融机构顺序码组成。

1.金融机构类别码:采用两位数字表示,如1表示银行,2表示证券公司等。

2.金融机构顺序码:采用三位数字表示,如001、002等。

四、金融机构代码的实例以某银行为例,其金融机构代码为100001,其中1表示银行类别,000表示顺序码。

五、金融机构代码的应用场景1.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金融机构可以使用金融机构代码对下属机构、业务、客户等信息进行分类和管理。

2.金融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使用金融机构代码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监管,及时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

3.金融信息共享平台:金融机构可以在金融信息共享平台上共享和使用金融机构代码,提高金融业务办理效率。

14位金融机构代码

14位金融机构代码

14位金融机构代码摘要:一、介绍金融机构代码的背景和重要性二、详细介绍14 位金融机构代码的构成三、分析金融机构代码在我国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四、展望未来金融机构代码可能的发展和变化正文:一、介绍金融机构代码的背景和重要性在我国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代码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金融机构代码,也被称为金融机构标识码,是对金融机构进行唯一标识的一串数字。

它由14 位数字构成,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标准化,是金融监管、风险管理、信息统计和业务处理的基础。

二、详细介绍14 位金融机构代码的构成14 位金融机构代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前6 位):金融机构的类别和性质。

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分类,以及国有、民营、外资等性质的区分。

第二部分(第7 至10 位):金融机构的注册地行政区划代码。

这五位数字表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省、市、县(区)行政区划。

第三部分(第11 至14 位):金融机构的序列号。

这四位数字是金融机构在注册地行政区划内的唯一序列号,用于区分同一家金融机构在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

三、分析金融机构代码在我国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金融机构代码在我国金融监管和风险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金融机构代码为监管部门提供了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识别和跟踪的手段,有助于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管。

其次,金融机构代码为风险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通过对金融机构代码的分析,监管部门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金融风险,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四、展望未来金融机构代码可能的发展和变化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代码可能在未来会面临一些变化。

一方面,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可能需要对金融机构代码的位数和结构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业务需求。

另一方面,随着金融科技的广泛应用,金融机构代码的管理方式也可能发生改变,例如,可能采用电子化、智能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查询。

总之,14 位金融机构代码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第一期,2014年6月4日版)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业务问题问题1: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金融机构的范围是哪些?答:对于金融机构的范围,应参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掌握,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附件-第七章代码表-7.5金融业代码表(见本次解答附件1)。

境内金融机构应直接选择该代码表最底层代码,如商业银行应选择“6620-货币银行服务”,而不是“1066-货币金融服务”。

应注意,“6631-金融租赁服务”、“6632-财务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

问题2:如何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选择数据报送方式?答: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1.3数据采集和接入方式说明,一家申报主体在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各张报表数据时,只能在接口和界面中选择其一,具体分为以下3种报送方式,即(1)专线-接口;(2)专线-界面;(3)互联网-界面。

需要提醒的是,境内银行仅能选择(1)、(2);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专线接入(1或2)或互联网报送(3)中的任何一种。

无论是专线还是互联网报送,如果选择以界面方式报送,Z02(业务概览及联系方式表)中选择了有相关业务的报表均需一次性报送,否则将难以通过Z02表(控制表)的校验。

问题3:对于选择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机构,其对应数据规范是怎样的?答:汇发【2014】18号同时适用于按照接口方式和按照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情况。

界面和接口方式报送仅是数据报送方式有不同,但两种报送方式使用同样的数据解释和数据字典。

对于采用界面方式报数的,可以区分报表选择规范文件导入(在系统操作时将提供规范文件导入的模板,进一步答复见本次问题解答第三部分第3题回答)或手工录入。

央行统一金融机构分类标准

央行统一金融机构分类标准

央行统一金融机构分类标准来源:证券时报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0日02:44 作者:贾壮本文章来源于2009年12月10日证券时报第18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证券时报记者贾壮本报讯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我国金融机构的范围不仅涵盖传统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金融机构,同时也包括企业年金、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

此外,《规范》还将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等纳入金融机构范围。

《规范》要求建立完整的金融机构清单名录,如建成将是我国第一份全金融机构清单名录。

名录既包括法人机构信息,也包括分支机构信息;既包括境内所有外资金融机构,也包括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的所有分支机构。

/today/200912/t2716755.htm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字号大中小文章来源:调查统计司2010-05-25 16:15:22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我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我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

《规范》是加强金融业管理,维护金融安全的基础,也是构建金融信息系统,促进金融信息共享的前提。

《规范》的发布是提高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为宏观管理信息与微观统计数据、国民经济运行信息与金融运行信息之间搭建了协调、沟通的桥梁。

/publish/diaochatongjisi/194/2010/20100525161522849372361/201005251 61522849372361_.html。

金融机构24上限依据

金融机构24上限依据

金融机构24上限依据1.引言1.1 概述金融机构24上限,也被称为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要求,是一种监管制度,目的是确保金融机构拥有足够的资本来应对风险和不确定性。

在金融领域中,资本是金融机构承担风险的保障,能够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金融机构24上限的制定是为了平衡金融机构的利润追求和风险控制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获取利润,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和融资需求,支持经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需要遵守监管机构设定的资本充足性要求,以应对潜在的风险。

金融机构24上限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风险评估和国际监管标准。

首先,金融机构需要对其资产负债表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所面临的风险程度和可能的损失。

通过评估风险水平,金融机构可以确定需要具备多少资本来应对潜在的风险。

其次,金融机构24上限的制定也要参考国际监管标准。

国际上有一系列的金融风险监管准则和规范,如巴塞尔协议等。

这些国际监管标准为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提供了指引和框架,以确保金融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具备相对统一的资本充足性水平,减少跨境金融风险。

研究金融机构24上限的定义和制定依据对于金融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它不仅可以保护金融机构免受金融风险的冲击,还可以增强金融体系的韧性,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因此,深入研究和理解金融机构24上限的概念和制定依据,对于金融从业者、监管机构和广大投资者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写为:文章结构部分旨在介绍本文的整体架构和章节内容安排,以便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全文的组织结构。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包含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小节。

在概述部分,将简要介绍金融机构24上限的背景和意义。

在文章结构小节中,将详细说明本文的组织结构和各个章节的主要内容。

在目的部分,将解释本文撰写的目的和预期效果。

正文部分将包括金融机构24上限的定义和制定依据两个小节,分别对金融机构24上限进行解释和探讨。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答疑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答疑
举个例子,某申报机构每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对美国金融服务收入 100 美元,每年 12 月从美国客户那里一次性收到 1200 美元。如果该机构仅有这 一项涉外业务,当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申报时,其 E01 表和 D04 表数据隐含了 以下勾稽关系:
借:100 美元(D04 表“D0410 本月净发生额”及其他各项,对美国)
5 / 16
问题 13:对于 D 系列报表,如果申报主体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记录存贷款资产 (或负债)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应如何填报“上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 “本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等项目?对于不收取(或支付)利息的境外 同业或联行款项,应如何填报?
答:首先,对于申报主体(或申报主体作为代理人)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记录的 对非居民利息收支,应在收到或支付利息的当月记录为“本月利息收入(或支 出)”。对于这类对外存贷款业务,原则上“上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本 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项目为 0。
问题 5:申报主体报送数据时应使用什么折算率? 答:《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中,除 E01(货物、服务、薪资及债 务减免等其他各项往来)和 X01(补充报表: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金额)外的报 表均为原始币种报送,不需要进行货币折算。
仅 E01 和 X01 需要折算为美元,折算率的使用原则为:当期流量数据首选交 易发生时的货币折算率,次选月均折算率;月末余额数据使用月末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货币折算。申报主体可使用自身账务处理采用的折算率,也可使 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折算率。
其具体报送流程为:
一是对于非居民机构存款(如非居民机构的准备金或备付金,目前主要是 QFII 和 RQFII 机构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席位的存款),应按照汇发 [2014]18 号 6.6.1.14“非居民机构存款”要求进行外债签约登记。非居民机构 存款签约登记可按照逐个债权人汇总,即每个存款人填报一笔签约信息。在建立 外债签约信息后,应在每月末在“6.6.3 外债余额信息”报送该笔外债对应的余 额信息,同时,根据汇发[2014]18 号 6.9.20“D05-1 表:存款(含银行同业和 联行存放)(负债)——境外机构存款”要求报送数据。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0版问题解答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0版问题解答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第二期,2014年8月28日版)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业务问题问题1:汇发[2013]43号文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报送其涉外交易和对外债权债务数据。

由于涉及的机构众多,且部分有涉外业务,部分尚未发生涉外业务,请问是否应重点要求有涉外业务的机构参与?答:首先,有涉外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必须及时进行相关数据报送。

这类机构是汇发[2013]43号文优先和重点的数据采集对象。

所谓涉外业务是指申报机构与非居民机构或个人进行交易,或与非居民机构或个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这其中包括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和人民币形式的对外债权债务。

如,某境内金融机构虽未开展外汇业务,但吸收了非居民机构或个人的人民币存款,或向其发放人民币贷款(包括信用卡透支),或对其提供了金融服务等,那么这类机构已发生涉外业务,因此应及时参与汇发[2013]43号文数据报送。

其次,目前尚无涉外业务,也未形成对外债权债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根据其所属外汇局工作进度安排,开展相关工作。

问题2: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什么渠道报送资本项目“非居民机构存款”或“其他外债”数据,以实现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D05表(非居民存款)和D08表(应付款)的数据报送?答: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汇发[2014]18号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文)中的D05(非居民存款)、D06(非居民贷款)、D08表(应付款)和F02(远期信用证等)部分或全部通过银行自身外债系统采集,其数据采集方式为接口方式。

考虑到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不采用接口方式报送数据,但持有非居民缴1 / 16纳的保证金或备付金,或产生对非居民的应付款,因此,这类机构应参照汇发[2014]18号文“6.6银行自身外债业务”和“6.9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信息”要求报送数据。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第六期)20210113(1) -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第六期)20210113(1) -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第六期)20210113(1)-《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第六期,2021年1月13日版)目录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43号)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 ........................................................................... (3)问题1:外汇局反馈给申报主体的表格中,常见“居民机构类型”这一属性,但申报主体填报的项目中无此栏目,请问“居民机构类型”是怎么来的,及如何被赋值的? ............ 3 问题2:外汇局端的“对外资产和负债”完整性核查指什么? ............................................ 4 问题3:外汇局端的“对外资产和负债”完整性核查模块,会提示某申报主体Z02表有错误,是指什么? ......................................................................... .............................................. 4 问题4:哪些机构是国际组织?VISA、Mastercard和SWIFT为什么不是? .................. 4 问题5:请问A01-1和A02-1表中“本期利润总额”、“本期被投资机构全体股东应享净利润”、“本期宣告分配利润”、“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本机构在境内缴纳的税金总额”、“年末从业人数”的填报原则? ......................................................................... ............ 5 问题6:请问境外直接投资者减持境内申报主体A股股份如何申报? ........................... 5 问题7:B02表应如何认定境外债券发行主体所属国家? ................................................ 5 问题8:C01表应如何填报?H01表和H02表的金融衍生产品如何报? ........................ 6 问题9:背对背业务,如背对背金融衍生品业务,即银行机构同时与境内客户和境外机构签约,使得境内境外两笔合约的风险相互抵消,银行机构不留头寸,因此不承担风险(表外业务),请问C01表还需要报送这些业务吗? ........................................................ 7 问题10:请问股权激励计划如何填报? ......................................................................... ..... 8 问题11:反馈给申报机构的“不含汇率因素的非交易变动”是指什么? ........................... 9 问题12:什么叫资产注销?客户销户是资产注销吗? .................................................... 10 问题13:债务减免的业务如何报送? ......................................................................... ....... 11 问题14:什么叫居民身份的改变?本机构的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居民身份是否会改变?.......................................................................... ............................................................... 11 问题15:D02表资产余额,是否应剔除减值准备? ........................................................ 12 问题16:外汇局反馈的D05-1和D06表中包含了存贷款负债本金余额,这些项目FAL系统未要求报送,请问外汇局是如何获取的? ................................................................. 12 问题17:D05-1和D06表没有币种、国别、双方关系等项目,请问在报送金额项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 ............................................ 12 问题18:除了D05-1和D06表有全零数值不需报送的要求外,其他各表是不是有类似要求?.......................................................................... ........................................................... 13 问题19:D05-2表中“本月末应付利息余额”和“上月末应付利息余额”的填报原则? .. 14 问题20:请问D表中“上月末余额”、“上月末应收利息余额”的填报原则? ................ 14 问题21:进口黄金的银行需要在E01中报送“非货币黄金”进口吗?E01表的“保险”数据与I系列报表保险数据有哪些区别? ......................................................................... ........ 14 问题22:RQDII业务需要在H02表中申报吗? ............................................................... 15 问题23: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境外投资,如同时存在境内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1H02表中应由谁负责申报? ......................................................................... ........................ 15 问题24:H01、H02表中非交易因素变动包括哪些?各类投资工具的非交易因素填报数值多大算合理? ......................................................................... ............................................ 15 问题25:银行出口风险参与是否需在X01表中进行报送? ........................................... 16 问题26:大银行代理小银行(比如农信系统,无海外分支机构)的客户做贸易融资,如何报送X01表? ......................................................................... ....................................... 16 问题27:原始币种填报了“黄金”等贵金属的业务,外汇局反馈的折美元金额特别大,这是为什么? ......................................................................... ................................................ 17 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相关技术问题 .. (17)问题1:请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的国家新增“IOS国际组织”,何时执行? ....... 17 问题2:请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系统有哪些核查功能? ...................................... 17 附件 ........................................................................... (18)1:国际组织名录 ........................................................................... ........................................ 18 2:中央银行名录 ........................................................................... . (26)2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43号)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问题1:外汇局反馈给申报主体的表格中,常见“居民机构类型”这一属性,但申报主体填报的项目中无此栏目,请问“居民机构类型”是怎么来的,及如何被赋值的?答:综合申报主体的Z01表和Z03表信息,申报主体被分为五种“居民机构类型”:“本地机构”、“外国子机构”、“外国分支机构”、“联营(合营)机构”及“未分类机构”,是通过申报主体报送的Z01报表基本情况表和Z03表组织架构的股东情况计算而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发布《⾦融机构编码规范》⾏业标准的通知⽂号:银发[2014]277号颁布⽇期:2014-09-19执⾏⽇期:2014-09-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国家开发银⾏,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各⾦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联,上海黄⾦交易所,交易商协会,上海清算所:《⾦融机构编码规范》⾏业标准已经全国⾦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标准的编号及名称JR/T0124-2014《⾦融机构编码规范》⼆、标准⾃发布之⽇起实施请⼈民银⾏分⽀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地⽅性⾦融机构。

联系⼈及电话:⾼鑫亮,(010)66194638,曲维民,(010)66194552。

附件:⾦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国⼈民银⾏2014年9⽉19⽇ICS03.060A11JR中华⼈民共和国⾦融⾏业标准JR/T0124--2014⾦融机构编码规范Specification for financial organization code2014-09-19发布 2014-09-19实施中国⼈民银⾏发布⽬次前⾔1 范围2 规范性引⽤⽂件3 术语和定义4 编码对象5 编码5.1 14位代码结构5.2 ⾦融机构⼀级分类码5.3 ⾦融机构⼆级分类码5.4 ⾦融机构三级分类码5.5 地区代码5.6 顺序码5.7 校验码前⾔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银⾏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0)归⼝。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银⾏、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国家开发银⾏、中国⼯商银⾏、中国农业银⾏、中国银⾏、中国光⼤银⾏、招商银⾏、中国民⽣银⾏。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编码对象、编码结构和表示形式,使每个编码对象获得一个唯一的代码,以适应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交换的需求。

本规范适用于金融机构新建信息系统的开发、数据仓库的建设,也可用于指导已有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3166-1:1997)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货币当局代表国家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金融运行规则,管理国家储备,从事货币发行与管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交易及向其他存款性公司提供信贷,以及承担其他相关职能的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

3.2 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行使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

3.3 银行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3.4 城市信用合作社依照有关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

3.5 农村信用合作社经相关国家部门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3.6 农村合作银行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3.7 农村商业银行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3.8 村镇银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银发[2009]36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9.11.30【实施日期】2009.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统一金融机构编码的方式与方法,加强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在新建、开发、升级、改造信息系统、数据仓库中使用的金融机构编码,确保金融机构编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中国人民银行编制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现印发你们。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有关金融机构。

附件: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本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编码对象、编码结构和表示形式,使每个编码对象获得一个唯一的代码,以适应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交换的需求。

本规范适用于金融机构新建信息系统的开发、数据仓库的建设,也可用于指导已有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659-2000 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eqv ISO 3166-1:1997)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货币当局代表国家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金融运行规则,管理国家储备,从事货币发行与管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交易及向其他存款性公司提供信贷,以及承担其他相关职能的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

14位金融机构编码

14位金融机构编码

14位金融机构编码
金融机构编码是用于标识金融机构的一组数字代码。

一般而言,金融机构编码通常由国家或特定金融监管机构颁发,并用于在金融
交易和结算中唯一标识金融机构。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
构编码规则可能有所不同。

在中国,金融机构编码一般由中国人民银行(央行)颁发,用
于标识各个金融机构。

中国的金融机构编码通常为14位,由以下几
部分组成:
1. 前3位,代表金融机构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

例如,北京
的行政区划代码为"010",上海为"021"。

2. 第4位,代表金融机构类型。

例如,银行的编码为"1",证
券公司为"2",保险公司为"3"。

3. 第5-7位,代表金融机构的具体类别。

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
会有不同的编码规则。

4. 第8-14位,代表金融机构的顺序码,用于区分同一地区同
一类型金融机构的不同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中国金融机构编码的一般规则,具体编码规则可能会因为特殊情况而有所变化。

此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编码规则可能与中国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和查询。

总结起来,金融机构编码是用于唯一标识金融机构的一组数字代码。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编码规则可能有所不同,中国的金融机构编码一般为14位,由地区代码、机构类型、类别和顺序码组成。

14位金融机构代码

14位金融机构代码

14位金融机构代码
摘要:
1.金融机构代码的定义和作用
2.14 位金融机构代码的构成
3.14 位金融机构代码的实际应用
4.我国金融机构代码的发展历程
5.14 位金融机构代码的重要性
正文:
金融机构代码是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交易时所使用的唯一标识符,它可以帮助金融机构在进行交易时进行准确的身份识别,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在金融机构代码中,14 位金融机构代码是我国目前采用的主要金融机构代码。

14 位金融机构代码由三部分构成,分别是金融机构类别代码、金融机构顺序代码和校验码。

其中,金融机构类别代码用来标识金融机构的类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顺序代码用来标识同一类别金融机构中的不同机构;校验码则是用来检验代码的准确性。

14 位金融机构代码在金融交易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金融机构在进行资金清算、跨境汇款等业务时,都需要使用14 位金融机构代码来标识对方金融机构的身份。

此外,14 位金融机构代码还可以用于金融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帮助金融机构和管理部门了解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

我国金融机构代码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 年代。

当时,为了满
足金融业快速发展的需求,我国开始着手建立金融机构代码制度。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金融机构代码制度已经非常完善,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14 位金融机构代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可以帮助金融机构进行准确的身份识别,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准确性,还可以用于金融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帮助金融机构和管理部门了解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2019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2019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从事金融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金融机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

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

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1. 引言金融机构编码是金融行业中重要的标识之一,用于唯一标识金融机构,并与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区分。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旨在统一金融机构编码的格式和规则,确保编码的唯一性和可维护性。

本文为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详细说明。

2. 编码结构金融机构编码由若干部分组成,每个部分表示一定的含义。

具体编码结构如下:AAAAABBBBBCCCCC•AAAAA表示金融机构的国家代码,使用 ISO 3166-1 标准中的国家代码,采用大写字母表示。

•BBBBB表示金融机构的大区代码,用于区分不同大区的金融机构,采用数字表示。

•CCCCC表示金融机构的机构代码,用于区分同一大区内不同机构,采用数字表示。

编码结构中的每个部分都有固定的长度,确保编码的统一性和标识力。

3. 编码规则金融机构编码的规则如下:•AAAAA部分由 2 个字母组成,表示金融机构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BBBBB部分由 2 位数字组成,取值范围为 01 到 99,用于标识金融机构所属的大区。

•CCCCC部分由 3 位数字组成,取值范围为 001 到999,用于标识金融机构所属的机构。

每个金融机构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必须拥有唯一的机构代码,但大区代码可以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内重复使用。

4. 举例说明为了更好地理解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下面给出一个示例:对于一个美国的金融机构,其编码为:US01001。

•US表示美国。

•01表示金融机构所属的大区为 01 大区。

•001表示金融机构的机构代码为 001。

5. 注意事项•金融机构编码应按照规范生成和处理,确保编码的正确性和唯一性。

•在添加新的金融机构时,应根据规范为其生成唯一的编码。

•在对金融机构编码进行维护和查询时,应按照编码规则进行操作,避免产生混淆。

6. 结论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是金融行业中重要的标识之一,对于金融机构的标识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介绍了金融机构编码的结构和规则,并给出了示例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够为金融机构编码的生成和维护提供参考。

金融机构内控合规要求

金融机构内控合规要求

金融机构内控合规要求金融机构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流通、风险管理、信贷支持等重要职责。

为了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良性运行,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内控合规制度。

本文将介绍金融机构内控合规的要求,并探讨其重要性和挑战。

一、内控合规的定义和意义内控合规是指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系统,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风险可控性的过程。

内控合规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维护金融机构的声誉和形象:内控合规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违规违法行为,避免因违规行为造成的金融风险和争议,维护金融机构的声誉和形象。

2. 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内控合规能够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撑。

3. 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内控合规能够规范和优化金融机构的运营流程,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降低业务操作的风险和成本。

二、内控合规的基本要求金融机构在建立和完善内控合规制度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 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金融机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明确内控责任和权限:金融机构应明确内控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内控工作的有效开展。

3.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目标、控制措施、控制环境等,确保业务操作的风险可控性。

4.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应对等环节,确保风险的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

5. 强化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对内控合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三、内控合规的挑战和对策金融机构在推进内控合规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挑战,如资源投入不足、技术应用滞后、员工培训水平有限等。

为应对这些挑战,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 加强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金融机构可以优化内控管理组织架构,加强内控人员的配备和培训,确保内控合规工作的有效开展。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信用合作社:一种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
助合作为宗旨的金融机构。
第二节 中国金融机构体系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框架:

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包括政策性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金融机构体系;

由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等组成的较规范的
金融市场体系;

由中央银行宏观调控,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 金融监管体系。
工商银行:2006-10-27 香港、上海同时上市 建设银行:2005-10-27香港上市;2007-09-25上海上市
储蓄银行的存款余额较稳定,可以从事长期投资
业务,如:投资于国债、公司债券、股票等。
但为了保护小额储蓄者的利益,这些国家一般都 有立法,限制其投资领域。如:不能从事支票存款, 不得经营一般工商贷款。但现在管制在放松。
(4)进出口银行
专门为对外贸易提供结算、信贷等国际金融服务
的银行。
(5)农业银行 在政府的指导和资助下,专门为农业、畜牧业、 林业和渔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 (6)住房信贷银行
二是允许其设立业务分支机构;
三是允许其与我国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金 融机构。

第四阶段(2004年-) 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阶段 2003年底,中国选择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股份
制改革试点,并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注资,希望从
根本上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体制。
中国银行:2006-06-01香港上市;2006-07-05上海上市
说明:银行与非银行之间的区别越来越不分明。如:德国、瑞士 实行全面型银行制度。美国也于1999年取消了限制混业经营的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the Glass-Steagall Act》: 对应1929年的股市崩盘,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
过的法案,由此联邦法律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
专门为居民购买住房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
指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以外的金 融机构。
(一)保险公司: 主要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和发 行保险单的方式筹集资金,对那些发生意外灾害 和事故的投保人予以经济赔偿的金融机构。
(二)退休或养老基金:以定期收取退休或养老 储蓄金的方式,向退休者提供退休收入或年金的 金融机构。
一、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演变
“大一统”金融(1948-1978年): 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
行的基础上组建了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12月7日发行人
民币。 “大一统”:中国人民银行实际上成为我国唯一的银
行,人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所有具体的银行业
务;既是金融行政管理机关,又是经营金融业务的经济实 体。被称为我国单一银行体系阶段。
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分工是: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办理主要粮食和农副产品的国 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 以及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 贷款。
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 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和有关的各种贷款,以及办理出口信贷 保险和担保业务。
中长期贷款的银行。
贷款主要用于投资大、周期长、风险大、收益低的项
目。
例如:新产业开发、新经济区的基础建设、公共设施 建设。 开发银行的资本金一般由政府出资,如:日本开发银 行(Japan Development Bank)。
开发银行贷款的信号传递效应(表明政府意图)。
(2)投资银行:专门为工商企业提供证券投融资 服务和办理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 商业银行是间接融资的中介;
效和风险内控机制逐步建立,外部行政干预明显弱化。但
就总体而言,这一阶段的改革主要在梳理内外部关系、引 进先进管理技术、处置不良资产等层面上进行,尚未触及 到体制等深层次问题。
(5)非银行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 农村信用合作社 投资基金等
(6)外资金融机构 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引进主要采取三种形式: 一是允许其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
二元银行体制。
成立了其他一些金融机构 如: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81年中国
投资银行、信用合作社、外资金融机构等。
结论:这一时期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
四大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
融机构并存的、分业经营、相互协作的金融机构 体系。

第三阶段(1994年-2003年): (1)中央银行职能的转变
北京、重庆两家营业管理部
(2)1994年,国家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 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实 现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 特征:
主要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发行金融债券;
不以盈利为目的,一旦出现亏损,财政弥补(保 本微利); 有自己特定的服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并为顾客办理汇兑结算和提供多种服务。通过
办理转账结算,商业银行实现了国民经济中的 绝大部分货币周转,同时起着创造存款货币的 作用。
(三)专业银行
指专门经营指定范围的金融业务和提供专门性 金融服务的银行。其特点是: 专门性;
政策性;
行政性。
(1)开发银行: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开发性投资提供
第二阶段(1979年-1993年):金融机构恢复、发展和完 善的阶段。 1984年,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中国工商银行,加上专 营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和原行使财政职能的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以及1979年恢复的中国农业银行,共四家国家专业
银行。 四家国家专业银行:实行企业化经营;
执行国家政策。
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央行职能:实施货币政 策、保持币值稳定;监管。自此,中国形成了各司其职的
1993年12月,《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货币
政策目标由“稳定货币,发展经济”的双重政策目标 转变为“保持货币稳定,并以此促经经济增长”。 1995年,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确定货币政策工 具主要有: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央行贷
款、公开市场业务。 在全国设置九个分行。
1998年底,人民银行按经济区划(而不是按行政区划)
国家开发银行主要为国家重点项目、重点产品和基础 产业提供金融支持。
(3)商业银行改革 1995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是“自主经营、自担 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四家国有专业银行从法律上定位为国有独资商 业银行。
中国的商业银行包括: ①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②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
投资银行是直接融资的红娘。
投资银行通过设计买卖证券而成为资金供求双方的 中介机构。 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收入:经纪佣金收入、证券发 行收入、咨询顾问收入、资产管理收入等。
金融当局一般将投资银行作为非银行进行管理。
(3)储蓄银行 专门吸收居民储蓄存款并为居民提供金融服务的
银行。如:互助储蓄银行、国民储蓄银行等。
(4)四家资产管理公司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中央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国有
商业银行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定向发行2700亿 元特别国债,专门用于补充四家银行资本金;将13939亿元
资产剥离给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华融、长城、东
方、信达)。 总结:这一阶段,许多先进理念和方法开始引入,经营绩
民生银行等民营股份制银行和一大批城市商业银行;
③外资银行也是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
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
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说 明中国商业银行业务与信托、证券等投资银行业务必须
实行分业经营,不能交叉。
(三)投资基金:指通过发行基金股票或基金受益
凭证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根据既定的最佳 投资收益目标和最小风险原则,将其分散投资于各类 有价证券或其他金融商品,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 者的基金股份或基金受益凭证份额进行分配的一种投 资性金融机构。
(四)邮政储蓄机构:即利用邮政机构网点设立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
银行的业务,反之亦然。这一法律于1999年因 鼓励创新而被废除,允许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开 展另一方的业务。
一、银行体系
(一)中央银行
发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
1656年,瑞典银行成立; 1694年,英格兰银行成立。
(二)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最早出现的现代金融机构,其 主要业务是经营个人储蓄和工商业存、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陕西、内蒙古) 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 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
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
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 武汉分行(管辖湖北、湖南、江西)
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
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金融机构体系
第一节西方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第二节我国金融银行体系
金融体系
金融体系包括:
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 信用体系 法律体系等
金融机构体系
中央银行
金 融 机 构 体 系
银行体系
商业银行
专业银行
保险公司 非银行体系 投资公司 基金公司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