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合集下载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中国就是世界著名得法制文明古国, 中华法系博大精深。

在漫长得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得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得特点就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得深刻影响,儒家中得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

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得最重要得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得“周礼”。

西周初年,有一个重要得政治家、思想家—周公,她就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武王死后,就由周公辅政。

相传周公在辅政期间,曾就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得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得较为全面得周礼,这就就是传说中得“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得内容非常广泛,大到国家得政治制度,小到个人得日常行为都有详细规定。

无论就是宗法制、分封制与国家重大活动得制度礼仪,还就是个人得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都有涉及。

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级力图使西周得社会制度、国家制度与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得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得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就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得重要形式之一。

此后,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下来得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就是婚姻制度得影响,一直到现在还可以瞧到周礼得影响。

礼最早就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得仪式。

在这种侍奉鬼神得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得同类得一些瞧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就是其中得重要内容。

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得内容与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得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得调整作用。

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与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得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礼包括两个方面,一就是国家系统得典章制度,二就是人们得行为规范与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自《春秋》时期起,中国古代法律便在儒家文化的思想背景下发展。

从西周至汉代,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的影响一直延保到明清以后的日本以及太平洋岛国,而法律也逐渐以儒家文化的形式呈现出来。

先秦诸子百家对法律的思考,以孔子的《论语》为最典型的代表,强调了仁政、礼义、道德美、自然法的律体。

聚焦人类探求自然规律最根本的动机,与今天西方法理学在于科学路径唯实证理之区别,中国古代儒家法学实质上是一种自然考据法学。

当时,儒家学术家们运用几种不同的思想体系来分析和研究古代法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法定学、实学、鬼神学、儒学、道学以及形而上学。

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有着重要影响,它们指导了古代法律的研究方向,令古代中国以一种自然的法理的思维方式转变为儒家的文化思想,形成了今日被称作“中华文法”的古代法律体系。

从这种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一方面取决于儒家的文化精神为其付诸的支持,其中仁恕之义这种道德准则,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研究与实践的重要核心;另一方面也可以视为该时法律理论体系基于实践中展现出来的司法精神体现,它基于仁恕之谊,将司法行为正确直线,保证了社会正义的滴灌。

儒家化的古代法律为当时的社会司法框架提供了重要的支撑,保证了当时司法实践的稳定,并通过司法实践而赋予古代法律内在的通用性,也就是使每一位司法人员都能够以共同道德准则,共同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文件来维护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

这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每一个时期都有着明显的特征,如礼制的完善、法律文化的文著准确、仁政的制衡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既有比喻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文化思潮,又在历史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记,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摘要: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德治”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观得以形成,并全面贯注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礼治;德治;法律;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

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起始于西汉,历经两汉、三国两晋南北朝和隋唐的漫长发展与完善终于在唐代完成。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历史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之需要。

它的实质在于儒法结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汉代时期儒家思想向封建法制渗透的过程。

秦朝的灭亡结束了法家的统治地位,汉初实行道家思想推行休养生息政策,但是不利于中央政权的统一,随着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得到汉武帝的采纳,儒家思想开始登上历史舞台,逐步开始了向封建法律制度渗透的过程。

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儒家学者注释法律来转变法律。

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

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转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二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运用儒家经典教义作为判案的原则、依据。

《春秋》决狱将礼的'精神与原则引入司法领域,成为断罪的根据,不仅仅是引礼入法,而且是以礼代法,使儒家经典法典化了。

据《后汉书》记载,董仲舒年老致仕后,朝廷每有大议,便让使者和廷尉就其家而问之。

“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董仲舒著《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

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历程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从而使得法律体系更加注重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的一种演变过程。

这个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以及晚期的法制儒学。

首先,初期的政治道德化主要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是儒家思想逐渐兴盛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仍然比较简单,更多地依赖于君主的命令和诸侯的裁定。

然而,由于儒家思想的兴起,人们开始追求道德和德行的高尚,并将其作为统治者的标准。

这种思潮的代表人物是孔子,他提出了“仁者无敌”的观点,即通过道德的修养和行为来实现统治的合法性和稳定。

这种观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君主的统治与统治者的道德标准。

其次,中期的道德化法治主要发生在秦汉时期,这一时期对于法律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推行集权主义,重视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然而,随着儒家思想的深入发展,人们开始对法律的实质追求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道德的要素逐渐融入到法律制度当中。

这种儒家化的法治观念被最具代表性的汉代法家所批判和反对,他们强调法律的本身,并提出了以法律为中心的制度。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变得愈发密切。

刘向的《说苑》中提到了许多关于道德和法律的论述,并强调了儒家的价值观念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

这个时期的法律儒家化,打下了后来发展的基础。

最后,晚期的法制儒学主要发生在明清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最高峰。

这一时期,明清两代皇帝开始注重儒家思想的实施,推行儒家法治。

他们认为,司法制度应当以儒家的人伦道德为指导,通过儒家经典来执掌司法。

这种观点主要受到了道学派的支持和推崇。

同时,明代法学家黄宗羲提出了“法即理”的观点,认为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和道德的要求。

而清代的戴震则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儒学的理论,强调了人伦道德和法律制度的结合。

这种法制儒学的发展,使得中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强调人文关怀和道德伦理,但也对法律的效力和独立性产生了一定制约。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本文概述《略论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一文旨在探讨中国传统法律在历史进程中如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并逐渐融入儒家价值观、伦理观和道德观的过程。

文章首先概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历史背景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征,然后分析了儒家思想如何通过各种途径逐渐渗透到法律体系中,使得传统法律呈现出浓厚的儒家色彩。

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制定和解释上,更体现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的形成中。

文章还将深入探讨儒家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包括对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等方面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对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启示。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和特点,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二、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与价值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导思想体系,其深远的影响力不仅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在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

儒家思想的基本特点,在于其强烈的道德色彩、重视人文精神和强调社会秩序。

其价值观,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中,这些价值观不仅塑造了儒家学说的核心精神,也为中国传统法律注入了深厚的道德底蕴。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认为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在儒家看来,法律只是道德的辅助工具,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道德理想。

因此,儒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化,即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之中,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

这种思想倾向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亲亲得相首匿”的司法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强调人文精神,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

在儒家看来,法律不应是冷酷无情的工具,而应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和尊重。

因此,儒家思想主张法律应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的权益。

这种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所体现,如“矜老怜幼”的司法原则、“恤刑”的立法原则等,都是儒家人文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

儒家思想重视社会秩序,认为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是指把儒家文化中的价值观念、思想、原则融入到法律中,使法律具有明确的道义依据,可以根据儒家思想来解释和适用法律。

也就是说,把儒家文化中的理念融入到法律中,使法律成为一种促进公平、正义的社会准则和行为指导,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儒家文化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价值观念。

儒家价值观念深深地影响了中国的法律。

它提倡“仁、义、礼、智”,强调仁慈、勤劳、宽容、孝顺等品质,并将其融入到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层面,使法律更加具有人文精神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

2、思想原则。

儒家思想原则指导了中国法律的发展方向,它讲究“仁者无敌”,强调“仁义为基”,追求“天下太平”,主张“尊师重道”,以及“不求报酬”、“不求回报”等,这些思想原则都成为中国法律的有益补充。

3、法律形式。

儒家文化的影响使得中国的法律形式更加规范,更加规范化。

从法律制定、执行到法律司法,都符合儒家思想原则,以及“以德治法”的理念。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逐渐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和塑造,逐渐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首先,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儒家思想强调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性,注重社会道德规范和人伦关系的维护。

通过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可以引导人们遵守规则、尊重他人,并维护社会正义。

儒家思想的核心价值如仁、义、礼和智,对于塑造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道德具有重要的影响,从而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与和谐发展。

其次,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确保政治权力的合法性。

儒家思想强调君臣、父子、兄弟等人伦关系的规范和恪守,提出“君权神授”和“人君圣明”的观念,主张君主统治的合法性需要有道德修养和责任感的支撑。

这种观念在法律制度的塑造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君主制提供了道德合法性的基础,也为国家法律体系的稳定运行提供了保障。

第三,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助于法律的人性化。

儒家强调人的价值与尊严,主张“养育天下”,即对人民的保护和关爱。

通过将这种关怀融入法律体系中,可以使法律更加注重人民利益、人道主义精神和公平正义的追求。

例如,古代中国的法律注重求情制度,允许被告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情况,并且考虑到情节轻重来进行量刑,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人文关怀。

第四,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一方面,儒家思想对于强调社会秩序和稳定,可能过于重视权威和传统,忽视对个体权益的保护。

另一方面,部分儒家思想强调等级制度和等级差异,可能容易导致法律制度中的不平等。

此外,儒家强调人的道德修养和责任,但法律的实施需要具体操作,如何在法律适用和个体判断之间找到平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应该是全面的。

虽然儒家思想的传统价值观对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塑造有积极的影响,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我们应该既继承和发扬儒家思想的优秀传统,又要根据现实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法律体系,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有效性和适应性,推动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

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的最重要的特点。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的“周礼”。

西周初年,有一个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他是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周武王死后,就由周公辅政。

相传周公在辅政期间,曾就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这就是传说中的“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的内容非常广泛,大到国家的政治制度,小到个人的日常行为都有详细规定。

无论是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重大活动的制度礼仪,还是个人的婚姻、丧事、成人礼仪、祭祀活动等都有涉及。

通过周公制礼,统治阶级力图使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人们生活以及思想,都要符合礼的要求,做事以礼为准则。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此后,中国两千多年历史中,虽然朝代不断更替,但西周时周公制礼所确定下来的各种礼制都被继承了下来,特别是婚姻制度的影响,一直到现在还可以看到周礼的影响。

礼最早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

在这种侍奉鬼神的仪式中已包含了当时人们对于神、对于自然以及对于自己的同类的一些看法,而能否参加祭祀、由谁来主持祭祀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西周时期,经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

许多内容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系统的典章制度,二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等各种礼仪。

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

法律的儒家化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民事、婚姻家庭、行政、诉讼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具有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德治”延伸出的法律观“德”的观念起源于西周,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其基本含义是,统治者要提倡道德,适用刑罚要宽严适中,不要滥罚无辜,还包括宽惠待民和实行仁政两个方面。

孔子认为治理国家应该首先依靠德礼,其次是政刑。

他主张以德礼来指导刑罚的适用,以便使刑罚在适用中做到宽严适当。

他反对不重视德礼而强调刑罚的治国主张,儒家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孟子继承孔子重德轻罚的刑法思想,他主张治国必须先德后刑,少用刑罚,不得已才使用刑罚,且一定要格外慎重。

孟子强烈反对统治者滥用刑罚杀戮无辜的行为,荀子继承了孔孟重德轻刑和先德后刑的刑法思想,并提出了教化和刑罚相结合的刑法思想。

儒家深知德刑并用、以德化民的必要性,因此,更青睐于德治。

春秋战国时期,礼与法是对立的,这一时期,出现了诸侯争霸的局面,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礼崩乐坏”。

社会关系的重大变革,“以法治国”、“缘法而治”的法家兴起。

法的核心是“刑无等级”、“法不阿贵”,旨在打击宗法贵族势力。

维护宗法血缘等级秩序的礼自然被排斥在法之外了。

儒法两家礼、法之争日益激烈,礼、法关系尖锐对立起来。

商鞅变法后秦变得日益强大,秦王荡平了东方六国。

法家“主张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实行法治”的思想与秦始皇的专制独裁思想不谋而合,所以秦始皇重用李斯,利用法家思想治国,靠严刑峻法高压统治百姓。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儒家思想强调人伦道德,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互动。

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被广泛接受并成为国家的官方思想,因此,儒家的伦理观念和道德准则也渗透到了法律制度中。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强调家庭伦理和家族关系的重要性。

家庭是儒家思想中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关系被视为重要的纽带和道德的根基。

因此,古代中国的家庭法律制度非常重视维护家庭和谐和家族的传承。

例如,婚姻法律规定了夫妻之间的义务和责任,维护了家庭的稳定。

继承法也注重传统家族的延续,继承权在家族中的先后顺序和亲属关系中有明确规定。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强调社会伦理和公共秩序的维护。

儒家思想强调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服务社会的义务,因此,法律也体现了对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的重视。

古代中国的刑法和治安法律规定了种种罪行的惩罚和处罚,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

同时,法律也鼓励个人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并对道德行为和奉献给予褒奖和保护。

最后,儒家化的法律强调仁义和公正。

儒家思想强调道德伦理和人伦关系,追求公正和仁爱。

因此,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注重公正和正义,并以仁爱之心对待被法律涉及的个人。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包括了许多民事法律和商业法律,规范了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交易,鼓励人们以仁爱之心对待他人,并追求公正和公平。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儒家化的法律加强了家庭和家族的地位,维护了传统家族的稳定和延续。

这使得中国的家族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并对社会结构和家庭价值观产生了影响。

其次,儒家化的法律强调了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的维护,促使个人尽职尽责,奉献社会。

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共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最后,儒家化的法律注重仁义和公正,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道德性。

这在中国历史上培养了人们对仁义道德的尊重和追求,对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之,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影响。

儒家化的法律强调家庭伦理、社会伦理和公正,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维护了社会秩序,传承了中国的家族传统,并促进了道德伦理的发展。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上 到皇 帝、 臣、 大 百官, 还是下到普通 的民 纷 , 也有其合理之处。可是从另外一方面 魏 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 善 ,到隋唐 时期 众, 都严格遵守着封建的礼教关系 , 因此 , 讲 , 它也否定 了通过制 度化、 法律化 的司 馆 律疏 的颁布 , 标志着礼法 结合 的全 在 中国古代 , 违反礼 的行为为法律所严格 法诉讼程序 来解决各种 社会 纠纷 的必要 面完成, 儒家思想遂成 为了封建法律 的正 禁止, 导致很 多本应属 于 民法 、 行政 法调 性 。从 司法制度上讲 , 诉讼是 依法 治国基 统思想 , 将中国法律史推 向一个具有划 时 整 的对象最后也落入刑法 的管制范 围内, 本方针得 以实现 的重要保 证, 但儒 家的无 代意义的阶段 。 自此 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
格 的规范性 。但是 , 儒家 的礼法思想将二 免渗入到传统法律思想之 中, 中“ 其 无讼 ”
不受礼 的不成文 、 完全规范性的影响 。 不
儒家思想对 中 国社会 的影 响既是全
者进行融合 , 也就导致法律在 形式上很难 思想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两 面性 的例子 。 一 方位 的又是深层次的,体现在法律 方面 ,
透 融合, 肇始于两汉 , 发展 于魏晋 , 形成于 《 国志 ・ 三 魏志 ・ 刘庚传》 : 载 刘庚“ 与丁 仪 势、 ’ 合 , 术 结 在统治者 的支持 下完成 了中
隋唐。因而 , 法律儒家化成为 中国传统法 共论刑礼, 皆传于世 ” 由此可见 , 时, 。 此 礼 国历史上第 一次 的统一、 建立 了第一个封
因此 有“ 礼之 所去 , 刑之所取 。失礼则 入 讼 思想将许 多纠纷排 除在 司法 管辖 的范 不变, 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 了深刻
刑 ,相为表里者也 ” 《 (尚书・ 康诰》 的说 围之外 ,这就为人治留下 了广 阔的空间 , 而广泛 的影响。时至今 日, ) 我们依然能从 法 , 终形成 重刑轻 民的特点 。 最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试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摘要: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

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试论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摘要: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

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儒家思想礼法融合春秋决狱中国法律儒家化中国几千年的法制,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自成体系,素有中华法系之称。

中华法系从表及里贯注着儒学的精神,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博大精深,包涵着丰富的伦理观和法律观。

礼作为中国法文化的核心,为整个社会规范和行为确立了明确的标准。

自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学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并逐渐法律化。

儒家思想成了封建法律的灵魂,法律成了维护礼的工具,礼成为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指导。

“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从此,中国法律被儒家思想改造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以“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为形式的伦理法,使中国封建法律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其统治效能,[1]对中国法制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儒家的基本法律观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礼治”和“德治”为出发点。

简论汉律儒家化及其影响_陈思

简论汉律儒家化及其影响_陈思

法学研究
法制博览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LEGALITY VISION
2016·08( 下)
简论汉律儒家化及其影响
·121·
陈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摘 要: 中国封建社会两千余年,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儒家思想倡导的德治、礼治和人治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
思想,深刻地融入封建法律体系。法律儒家化始于西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完成于唐朝,并在明清得以巩固。儒家化的法律体系便
[参 考 文 献 ]
[1]杨慧鹏.“援礼入法”对中国汉律的影响[J]. 青海师范大学学 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6( 04) . [2]张艳. 浅析汉朝法律的儒家化[J]. 法制与社会,2013( 02) . [3]李云飞. 回顾法制儒家化对封建法制的影响[J]. 法制博览( 中 旬刊) ,2012( 10) . [4]王娟. 汉朝法律的儒家化[J]. 河北理工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 版) ,2009( 04) . [5]夏莹.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J]. 法制与社会,2008( 12) . [6]朱佳楠. 论汉代的春秋决狱[J]. 边疆经济与文化,2012( 07) .
于统治者维护封建统治,适应了封建社会的发展需求,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带来深远影响。
关键词: 汉律儒家化;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
中图分类号: D909.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6) 24 - 0121 - 02
作者简介: 陈思( 1994 - ) ,女,湖北孝感人,本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3 级本科生,研究方向: 法学( 涉外经贸法方向) 。
·122·
2016·08( 下)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内容摘要
儒家化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封建成文、 司法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在封建成文方面,儒家思想强调等级制度和礼仪规 范,使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等级性。这些特点在土地制度、 官制、刑法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在司法实践方面,儒家思想强调天人合一和以德 治国,形成了“执法原情”的司法原则。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儒家对法律的影响可以从多方面看出。首先,在汉代,儒家思想成为了制定 法律的基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得儒家思想成为了正统思想, 并以此为基础来制定和解释法律。其次,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儒家经典开始被作 为法律审判的依据,这标志着儒家思想开始深入到法律实践中。最后,在唐朝时 期,儒家思想成为了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中也充分体现出了儒家的价 值观和道德观。
内容摘要
观念对司法审判产生了深刻影响,使得司法审判更加注重调解和和谐。最后, 在法律文化方面,儒家思想也深刻影响了中国人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例如, 儒家思想强调的“礼”和“仁”等概念深刻影响了中国社会的法律意识和社会风 尚。
内容摘要
总的来说,儒家理学思想对中国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一影响既体 现在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完善上,也体现在法律实践的价值观和方法上,同时还影 响了中国社会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儒家思想在中国 法律发展中的历史贡献和现代价值,以及探讨如何在现代社会中传承和发扬儒家 思想的积极因素,推动中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内容摘要
这一原则要求在执法时兼顾天理、国法和人情,体现了儒家的“中庸”思想。 在法律意识方面,儒家思想强调“德主刑辅”,即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为辅, 使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浓厚的伦理色彩。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

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现象及其深远影响。

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乃至法律体系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律儒家化,即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融入儒家伦理道德观念,使法律与道德紧密结合,成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鲜明特色。

本文将首先梳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脉络,从先秦儒家思想的萌芽,到汉代以后儒家思想在法律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再到宋明理学对法律儒家化的深化发展,逐一呈现这一过程。

接着,文章将分析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如“亲亲得相首匿”“存留养亲”等法律制度,揭示儒家思想如何渗透并影响中国古代法律的制定与执行。

本文还将深入探讨法律儒家化的社会影响,包括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伦理道德的强化、对司法公正的推动等方面。

文章也将反思法律儒家化的局限性,如法律的僵化、道德与法律的冲突等问题。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价值进行客观评价,以期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为当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二、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融合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融合是一个渐进而深入的过程。

这一过程起始于汉初,历经数个朝代的演变,最终在宋明理学兴起后达到顶峰。

儒家思想强调仁、义、礼、智、信等价值观,这些价值观逐渐渗透并影响了古代的法律制度,使得法律不再仅仅是冷硬的条文,而是充满了人文关怀和道德色彩。

汉初,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和巩固统治,统治者开始采用黄老之学,主张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相对宽松,儒家思想尚未对法律产生太大影响。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儒家思想的传播,儒家学者开始参与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儒家思想逐渐融入法律制度之中。

到了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了“春秋决狱”的主张,强调在审判案件时应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精神为指导。

这一主张得到了统治者的支持,儒家思想开始正式进入法律领域。

此后,儒家经典如《论语》《孝经》等被广泛应用于法律实践,成为法官判案的重要依据。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简述
法律儒家化过程是指中国古代法律有意识地吸收儒家文化思想,从而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法律体系。

法律儒家化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西周时期。

儒家对法律的影响始于西周时期,此时的法律就已经在开始吸收儒家思想,例如《尚书》中的“以义治国”,以及关于责任分工、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阶段:春秋战国时期。

这一时期,儒家主义对法律的影响逐渐加强,出现了《春秋》等文献,中国第一部法律学著作《法宗经》也诞生了,儒家对法律的影响逐渐深入人心。

第三阶段:汉代。

汉代是中国历史上儒家学说影响最大的时期,儒家的礼仪道德思想渗透到汉代的法律中,形成了汉代的法律文化。

汉朝法律中的“惩戒重责”、“宽恕轻责”等思想,三晋法书中的“温故而知新”、“古之弗违今之弗变”等思想,都是儒家文化的体现。

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

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

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古代法律儒家化研究论文中国古代法律,从早期的部族社会的习惯法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再到汉代、唐代的律法体系,不断地在发展与变革。

然而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法律也渐渐向儒家化倾斜,儒法合一的思想也逐渐形成。

一、古代法律中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的影响力非常巨大。

尤其在商周时期,孔子、孟子等儒家的思想已经成为社会道德规范,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有了一定的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仁爱、伦理、中庸、忠诚、恕道等,这些思想在古代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也有明显的体现。

其一,从法律的基础和原则上,儒家思想受到了深刻影响。

儒家思想主张君子以德治国,仁爱兼济天下,这就要求贵族阶层和统治者必须回归仁爱的本质,用德治理国家,用儒家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和评价法律是否合理、合法,这为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法律制定和执行奠定了思想基础。

其二,在古代的刑法和审判中,儒家思想也有所体现。

儒家认为,刑法应该温切、循序渐进、明辨是非、因罪量刑,以仁爱的态度来对待罪犯,这一思想为古代的刑法制定和实行提供了指导方针。

同时,儒家思想也反对名族之私、贪图功名,要求判官以公正之心行司法之道。

二、儒家化的律法体系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定往往是各家思想的综合,儒法合一的思想也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

上述儒家思想的影响,也为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的儒家化提供了基础。

孔子时期的《礼记》中就有关于法律制定和实行的论述,例如记载十二时期死罪所措的方式、“补射舞”等一系列刑罚内容。

随后的《尚书》、《周礼》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汉代以来,儒家思想影响下的法律体系已逐渐形成,秉持儒家思想的“君子制度”逐渐代替了先秦时代的部族制度。

而在儒家化的律法体系中,仍然是以法为基础,以道德为补充,儒法合一,法律超越了单纯的刑罚与执行,而融入了道德和文化的因素。

三、儒法合一的实际效果儒法合一的思想也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方面,在治国方面,儒家化的法律能够通过消除社会上的愧疚感、塑造公正和文化的社会形象,建立积极、和谐的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通过道德改善了社会环境,提升了治理能力和水平,使社会更加稳定。

法律儒家化的名词解释

法律儒家化的名词解释

法律儒家化的名词解释儒家学说是古代中国最重要的哲学思想之一,对中国社会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在现代中国社会中,儒家思想也开始在法律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种现象被称为“法律儒家化”。

本文将解释这个名词并探讨其内涵和影响。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律儒家化”是什么意思。

它指的是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和影响,包括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实践等方面。

传统的儒家价值观念如仁、义、礼、智等被运用到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中,以期在法律体系中加强对个人道德和社会秩序的规范。

在法律制度方面,法律儒家化主要体现在立法过程中倡导儒家伦理观念的考虑。

法律制定者强调法律应该“符合伦理道德”和“促进公共利益”。

儒家思想提倡的“仁政”、“公正”等概念在立法过程中被运用到法律的制定目的、范围和效力等问题上,以确保法律的公正与合理性。

在法律文化方面,法律儒家化主要体现在法律观念和法律道德的儒家价值取向。

法律教育和法律宣传中,强调个人和社会责任、秩序和稳定等儒家思想的精神。

通过教育与宣传,法律被视为一种道德规范,个人的行为和行动都应当受到法律与伦理的制约。

同时,法律体系也被赋予了维护社会公德和激励良好行为的功能。

在法律实践方面,法律儒家化主要体现在司法理念和司法方法的变化上。

司法实践中,儒家思想的原则如公正、公平、审慎等被引入司法裁判的过程中,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法官和律师等司法从业人员在处理案件时,会参考儒家思想中的中庸之道,遵循平衡和谐的原则,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目的。

然而,法律儒家化也有其争议和挑战之处。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法律儒家化可能会导致法律过于倚重道德规范,忽视社会变革和个体权益的保障。

另一方面,一些人则认为,法律儒家化可能造成对儒家思想的过度解读和应用,限制了法律的灵活性和进步性。

因此,在推进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平衡法律与道德、个体与社会的关系。

法律应该以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稳定为核心,但也应尊重社会多元化和个体权利的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作者:黄庆华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年第11期[提要]中国古代法律走上儒家化道路始于西汉,儒家思想开始代替法家思想,从而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这一过程是儒家们通过引经决狱、引经注律、纳礼入律等三个相关环节,分别在立法、法律解释、司法领域逐渐渗透而展开。

本文对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进行简单阐述的基础上,对其发展演变的历史根源进行分析,并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的总结。

关键词:中国法律;儒家化;影响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2年5月9日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博大精深。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传统法律继承发展,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在世界民族之林中可谓独树一帜,而这一过程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受到儒家伦理思想的深刻影响,儒家中的基本法律思想与传统法律逐渐渗透融合,肇始于两汉,发展于魏晋,形成于隋唐。

因而,法律儒家化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形成发展中最重要的特点。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

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1、开始阶段(两汉时期)。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道路。

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点睛之语。

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

2、深入阶段(魏晋南北朝时期)。

从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标志就是礼、律并重。

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

到曹魏后期,人们已常把刑与礼相提并论,《三国志·魏志·刘庚传》载:刘庚“与丁仪共论刑礼,皆传于世”。

由此可见,此时,礼刑已被人并提。

3、完成阶段(隋唐时期)。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期。

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已蔚为大观。

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

“引礼入法”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

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根源中国法律儒家化之所以由两汉发起,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最终定型,之所以要经历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其原因在于中国法律儒家化实为历代统治阶级对于一个庞大封建帝国运作方式的具体、深远、长久的试验和探索的过程。

在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各学派对于如何治国、采取什么样的思想治国有过很大的争论。

儒家思想基本上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

墨家的思想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

他们还要求“赏当贤、罚当报,不杀无辜,不失有罪”。

道家的《老子》坚持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庄子》则更宣扬了一种法律虚无主义。

这诸子百家唯有坚持以法为本,奉法令为岩性准则、严明赏罚的法家以“法、势、术”结合,在统治者的支持下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的统一、建立了第一个封建帝国。

但遗憾的是,法家的严刑峻法难以长久地、合理地维持帝国的正常运转。

有了长期的历史实践,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先秦之子百家的学说,我们很难找出可以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

每一种学说都难以始终维持封建帝国的长治久安。

而中国法律的儒家化难以单独依靠先秦的儒家思想。

如史家所言,汉武帝乃至中国历代许多君主所实行的策略可称为“外儒内法”。

所谓中国法律儒家化本质上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加之法家、道家、阴阳家的部分观点,并从理论上将君权神化的思想固化,从具体操作上将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达成二者的统一,从思想根源上将“宇宙观与现实政治混为一谈”。

而这一庞大而深远的实践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演变和政治发展中不断进化、发展、完善、最终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适应的有力工具。

三、儒家思想影响下中国法律的特征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法律与西方宗教影响下的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礼法思想融合。

儒家的礼法思想的一个很明显的特征便是融礼于法、融法于礼,因此,很多时候法律和礼是很难区分或者说相互融合的,但是法律于礼在本质上应该是有所区别的,起码来说法律应该普遍是强制性的、成文的、规范的,而礼则应该是任意性的、不成文的,也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

但是,儒家的礼法思想将二者进行融合,也就导致法律在形式上很难不受礼的不成文、不完全规范性的影响。

2、突出重刑轻民。

如前所述,礼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不管是上到皇帝、大臣、百官,还是下到普通的民众,都严格遵守着封建的礼教关系,因此,在中国古代,违反礼的行为为法律所严格禁止,导致很多本应属于民法、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最后也落入刑法的管制范围内,因此有“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尚书·康诰》)的说法,最终形成重刑轻民的特点。

3、礼法界限模糊。

儒家将法引入政治学说中,并未将法与礼完全并列或对立,更未将法律规范置于道德规范之前,而是以法作为礼的补充,建立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事实上,那个时代的人恐怕都很难分清哪是道德礼教,哪是法律规范,更多的时候,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便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都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

法律与道德礼教的界限非常模糊。

四、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逐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我们执法必须严肃、公正和无私,不管是谁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都应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

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一些和宪法规定相悖的现象:违法行为、犯罪事实相同,由于违法者身份的不同,在惩治上就大不相同。

2、“无讼”思想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所以作为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的思想就不免渗入到传统法律思想之中,其中“无讼”思想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两面性的例子。

一方面“无讼”思想与今天的“以德治国”有着某些相通之处,另外,儒家倡导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纠纷,也有其合理之处。

可是从另外一方面讲,它也否定了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必要性。

从司法制度上讲,诉讼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但儒家的无讼思想将许多纠纷排除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之外,这就为人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会使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约。

3、“仁政”思想的影响。

自从传统法律儒家化之后,“仁政”思想也随之走进了历史舞台。

“仁政”思想里就有许多许多值得我们今天拿来借鉴的地方。

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所提出的“仁政”思想,指出当政者必须以仁爱之心待民。

他说:“仁者,莫大于爱民”。

儒家思想中关于加强人的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思想对我们现代人仍然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而其中“孝梯”、“仁义”等道德标准仍应为现代人所遵循,无论历史发展到什么时代,孝敬长辈、尊重他人、重承诺、守信义等美德都将是衡量一个人人格完善与否的标准。

4、“人治”理念的影响。

儒家化的法律形成了“人冶”的理念。

儒家主张“为政在人”,这就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所实行的是君主一人之治,以一人代替上天治理国家。

然而,人治往往具有很多弊端,最终也是人亡政熄。

中国儒家化法律所确立的人治观念对当今推行依法治国仍然还有很大的破坏力。

另外,儒家化的法律维护形成了中国的伦理道德社会秩序。

中国的伦理道德在儒家的提倡中逐渐形成,并经过政治上升到法律予以贯彻实施,法律推动和促进了伦理道德的形成,并最终形成了稳定的封建伦理道德秩序,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总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为中国封建社会国家法律的形成,为后世法律的演变做出了重要贡献,也形成了独特的中华法系。

同时,对我们今天推进法治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意义。

五、结语儒家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既是全方位的又是深层次的,体现在法律方面,便是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自从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将中国法律史推向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阶段。

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从上面一系列的分析中可见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历史选择的全过程,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一历史选择的过程不是随便完成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充满着历史必然性的选择。

我们应该从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这一历史选择过程中看到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并利用这一规律去指导我们探索历史上的其他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从历史中获得对我们有益的经验教训。

主要参考文献:[1]王凯.论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J].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9.10.6.[2]李定轶.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发端[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3]陈强.中国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J].大江周刊:论坛,2011.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