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意见》中已被废止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及文号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1985年11月21日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附一: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节录)附二: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1988年8月5日法〔办〕发〔1988〕18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协议的须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通知1988年8月25日高法明电〔1988〕62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1991年12月24日法〔研〕发〔1991〕44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附: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1996年6月26日法发〔1996〕20号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18日法释〔2018〕12号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法释〔2016〕5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8日法释〔2000〕44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8日法释〔2002〕14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4年11月22日法释〔2004〕18号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几个涉及房屋典当问题的函1985年2月24日法〔民〕函〔1985〕8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1989年7月24日〔1989〕法民字第17号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0年7月25日法民〔1990〕6号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年6月26日法释〔1998〕13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29日法释〔1999〕19号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法释〔2009〕5号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1989年1月3日法(经)复〔1989〕1号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2日法释〔1999〕8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0年11月15日法释〔2000〕34号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请示〔1993〕民他字第14号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法释〔2002〕16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法释〔2004〕14号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2月29日法释〔2018〕20号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9日法复〔1994〕1号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政府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效力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9日法(经)复〔1988〕3号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0年11月12日法(经)发〔1990〕27号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期限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46号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4月15日法发〔1994〕8号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8月8日法释〔2000〕24号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3日法释〔2002〕38号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11月23日法释〔2002〕37号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2004年4月14日法释〔2004〕4号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法发〔1993〕15号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法释〔1998〕26号3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法〔民〕发〔1989〕38号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2号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法发〔1993〕30号3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年2月5日法发〔1996〕4号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法释〔2001〕30号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9日法释〔2011〕18号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6号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2号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复函附:劳动部保险福利司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征求意见函1990年8月13日〔1990〕法民字第17号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1991年7月8日〔1991〕民他字第12号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通知1985年6月12日法(民)发〔1985〕13号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法(民)发〔1985〕22号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1987〕民他字第52号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年10月11日〔1992〕民他字第25号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25日法释〔2000〕23号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1992年8月14日〔1992〕民他字第1号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1998年1月15日法释〔1998〕1号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1993年8月28日法〔1993〕72号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7年7月31日法释〔1997〕2号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2004年6月21日法释〔2004〕5号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18日法(经)复〔1988〕45号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1年9月27日法(经)复〔1991〕5号5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复函1994年4月29日法经〔1994〕103号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4月11日法释〔2001〕12号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4日法复〔1996〕9号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法释〔2001〕14号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法释〔2006〕6号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法释〔2010〕12号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法释〔2013〕4号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90年9月11日法(民)复〔1990〕13号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1992年3月18日法函〔1992〕34号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3年8月4日法经〔1993〕161号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1993年11月4日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4号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1月8日法函〔1996〕9号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1996年3月21日法函〔1996〕65号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1996年3月27日法复〔1996〕3号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1997年7月14日法释〔1997〕1号7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0号7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1日法释〔1999〕5号7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25日法释〔1999〕13号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1992年2月12日法函〔1992〕16号79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1987年5月22日法(研)复〔1987〕18号8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2日法复〔1993〕1号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1991年6月6日法(经)函〔1991〕64号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3年8月16日〔93〕经他字第20号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7日法释〔2001〕20号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法释〔2002〕2号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12月16日法释〔2008〕18号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1991年7月24日〔90〕法民字第2号8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1993年8月28日法复〔1993〕7号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8年9月2日法释〔1998〕24号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1996年5月7日法复〔1996〕5号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1996年11月13日法复〔1996〕16号92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11日法经〔1995〕206号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1996年5月16日法复〔1996〕6号9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1991年10月24日法〔民〕发〔1991〕33号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10日法释〔1998〕19号9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1993年11月9日〔1993〕法民字第29号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月8日法释〔2001〕2号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1月13日法(研)复〔1988〕8号99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1991年6月17日法经〔1991〕67号1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3日〔93〕法民字第7号1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1995年3月7日法经〔1995〕64号1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1995年10月4日法发〔1995〕21号1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1996年6月26日法复〔1996〕8号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21日法复〔1996〕11号1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5号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1998年5月19日法释〔1998〕10号1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2月14日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8日法释〔2002〕15号1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2000年8月8日法释〔2000〕25号1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年7月26日法释〔2004〕8号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0年12月26日〔2000〕民他字第29号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2月13日〔1996〕法赔字第1号1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6日法释〔2000〕27号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马原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3年11月24日115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1994年10月13日1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1982年7月5日〔1982〕法研字第5号——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06•【文号】法〔2021〕94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2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21年3月1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4次会议通过。
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现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会议纪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就当前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中需要重点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和有关工作机制完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对于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把握、准确理解《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二、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帮助广大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准确理解《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在案件审理中正确适用。
三、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援引。
《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对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4月6日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4日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召开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
民通意见解释
民通意见解释【篇一:民通意见废除部分】关于与物权法冲突而废止的几条《民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其中第24项废止了《民通意见》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
理由是“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废止: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废止理由: 与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有实质性冲突, 《物权法》在所有权方面对原有法律规定所作的变更主要表现在共有的有关规定上。
典型的表现是,《物权法》将《民通意见》的共同共有推定改为按份共有推定。
物权法: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废止94.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已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废止理由:对于拾得遗失物这一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通则》意见规定拾得人应当将其归还失主,但具体方式并没有说明。
《物权法》在第107-113条对该制度作出了比较大的完善。
典型的如,第107条的所有权人追回遗失物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第108条的善意取得人的对抗原有权利的权利,第111条的拾得人重大过失以上的赔偿义务,第112条的拾得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及权利人的悬赏履行义务,第113条的六个月公告期限等。
与此同时,物权法在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同种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正常交易流转外的所有权取得制度。
废止115.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债务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民法六十讲
今天在法法网上看到的,李建伟老师发的,和大家分享一下。
众合《民法60讲》重大勘误汇总(一)《民法60讲》第161页,【例4】的答案有误,应该是“不予支持”。
原因是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经废止了《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的规定,侵害租赁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合同不再被认定为无效了。
(二)《民法60讲》第441页,第5-7行的“【特别注意】”这三行整个删去。
同时【例1】的答案应该改为“能”。
原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与否,不是抵销的障碍。
以上表述自相矛盾了。
关于正确的表述,请看第442页的【例1】。
(三)第448页,第四行也即任意解除权情形的第1种,删去。
原因:合同法第195条规定的赠与人的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不属于任意解除权。
同页,第9行,也就是第6种情形,改为:《合同法》第376条:保管合同的寄存人以及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原因:寄存人,按照第1款规定,都有任意解除权;保管人,只有在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情形下才享有任意解除权。
(四)第411页,第1题的答案,应该是:ABD.书中漏印了B项。
第485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依相应履行日期分别计算”,改为“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解释第五条)。
(五)1. 第355页,最后一段,写着《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遗弃、逃逸的动物侵权适用绝对无过错责任原则,修改为:遗弃、逃逸的动物侵权应适用相对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删去“第78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在此处不再适用”这句话。
相应地,本页的下图第四行,也把“绝对无过错责任”修改为“相对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一栏“无”替换成“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
2,第299页第9行的”不适用过失相抵“,修改为:”有条件的适用过失相抵“。
3.第328页,例1的答案,将”当然“以及以后的部分全部删去。
4,第406页,倒数第10行,修改为”追认的形式包括明示与推定形式,沉默不作为追认的形式“。
最高院、高院明确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衔接适用规则
最高院、高院明确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衔接适用规则最高法民一庭: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规则解答(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问:民法总则实施前,已逾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未满3年,权利人起诉应否予以保护?答: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与重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调整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有观点认为,民事主体权利受到损害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虽权利人提起诉讼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由于2017年10月1日未满3年,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应受3年诉讼时效期间调整,权利人起诉应予保护。
我们认为,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
其次,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分别规定3年与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3年。
再次,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
另外,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前尚未届满的,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产生,基于新法施行及新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等因素考虑,此时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产生溯及力,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北京高院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即(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
主要包含: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
民法典施行后,被废止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还有效吗
民法典施行后,现行相关司法解释还有效吗
【民法典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容包括八个部分,分别是: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第七编侵权责任,附则,一共是一千二百六十个条款。
【通过日期和施行日期】《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公布,该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即将废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单行法相关司法解释效力】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审判实践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对我国司法审判实践有重要作用。
《民法典》施行后,很多人存有疑问,这些大量司法解释该如何处理呢?
据《民法典》起草专家杨立新教授谈到该问题时提到了以下几个观点:1、《民法典》施行日期为2021年1月1日,在接下来的半年多时间里,最高人民法院应启动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
2、与《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被废除;
3、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
4、与《民法典》不抵触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还应当继续有效,并等待最高院新颁布司法解释来进行清理。
而最高院也确实启动了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共49件,分为二类:第一类共38件,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第二类共11件,要求2021年上半年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与哪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177条与哪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
七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废止,理由是与物权法有
关规定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
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
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哪条物权法相冲突?废止之后高院还出没出过关于不动产遗产继承时
效问题的司法解释或者文件呢?我现在碰到的问题就是我奶奶于90
年去世,当时未留下任何遗嘱,生前和爷爷有4名子女,留有一间私房.94,95年全上海办理产权证书,那间私房的产权证上只写了爷爷
一人名字,爷爷于03年去世,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已经经过司法鉴定),写明所有遗产包括那间私房全部留给我父亲,8几年起都是我门一家
和爷爷生活在一起,03年爷爷过世后至今该间私房出租租金全由我
父亲一人收着,今年父亲想把房产证名字改到自己名下.想问下如果
起诉至法院要求确权,奶奶其他的三个子女现在要求分割奶奶对于那
间房屋的产权份额每人10%,是否超过的20年法定诉讼时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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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学习解读
修改25处: 1、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三大变化 (1) 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规 定写入了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 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 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该批复被《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 16号)所废止,现该批复第一条的内容由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一》第三十六条直接规定。
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2条 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1条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 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
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 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
起算。
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2、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情形下工程质量争议处理的变化 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一共三款,其中前两款沿
2021年《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司法解释(一)》
学习解读
CONTENTS
目 录
壹 《民法典》下新《司法解释(一)》产生背景 贰 新《司法解释(一)》主要内容 叁 新《司法解释(一)》新旧条文变化
《民法典》下新《司法解释(一)》 产生背景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民法通则》、《合 同法》、《民法总则》在内的9部法律同时废止。 2020年6月起,为配套民法典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对新中 国成立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591件进行了 全面清理。
4)删除第二十四条(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为2015年 民诉法司法解释将施工合同确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不 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不再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确定管 辖,合同履行地在确定管辖时不再具有参考意义。
撤销权纠纷的处理
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撤销权纠纷的处理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和权利的行为危害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在民法理论上有的又称之为废罢权诉权。
审理此类案件应该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正确掌握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撤销权是我国《合同法》新规定的一种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要正确区分该撤销权与《民法通则》中的撤销权的区别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除规定了和《民法通则》相同的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外,还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纳入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论我国互联网隐私权的保护
有 些人 放松 了对 自己的道德 要求 , 肆无忌 惮 、 不 负责任甚 至是 恶 系 中 , 对公 民隐 私权 的保列 互联 网隐私侵权 行为进 行 不 正当使用 个人信 息包括 恶意披 露他人信 息 , 这是不 正当使 域 隐私权 的有 力依据 , 用个 人 信息 中最常 见 的情 形 , 危 害性 更大 , 趋 利性也 更强 。我们 规制 的法律 空 白。
通常 参照两 条标准 : 其 一, 主观标 准 , 披 露人 明知其 披露行 为会给
、
互联 网领域 隐私 权侵权 行 为的具 体表 现
不 正当 收集个人信 息是侵 犯互联 网领域 隐私权 的重要途径 ,
主 要 体现在 电子 商 务对个 人数 据 的侵犯 上 。主 要有 两种侵 犯情 担侵 权责任 。第 二十 二条规 定 : 侵害 他人 人身权 益 , 造成 他人严 被 侵权 人可 以请求 精神损 害 赔偿 。 第三十 六条规 况: 过度 使用 登记表 格 和滥用 c o o k i e s 技术 。我们 生活 中需要填 重精 神损 害的 , 写很 多表格 , 并 且 内容 非常 详尽 , 囊括 不少个 人隐私 信 息。 此 时, 定: 网络用户 、 网络服 务提供者 利用 网络 侵 害他人 民事权益 的。 应
网络 用户利 用网络 服务 实施侵 权行 为的 , 被 侵 公 民的隐私 处于被截 获和 窥探 的危 险境地 , 而一些 网络服务 商借 当 承担侵 权责 任 。 此大 肆交 易个人 数据 的商业 行 为 , 更 是侵犯 了公 民的 隐私 权 。 此 权 人有权 通知 网络服 务提 供者采 取删 除 、 屏蔽、 断开链 接等 必要 网络服 务提 供者接 到通 知后 未及 时采取 必要措 施的 , 对 损 外, 网络服 务商通 过 c o o k i e s 之 类 的追踪 软件来追 踪对 象在 网上 措 施 。 的种 种行 为 , 收集 其 兴趣 爱好或 者其他 个人 可识别 信息 , 然 后根 害 的扩 大部 分与 该 网络用 户承担 连带 责任 。网络服 务提供 者知 未采取 必要措施 据这 些 信息 , 向消费者 有针 对性 的发送 广告 , 或 者把 这些信 息 出 道 网络用 户利用 其网络 服务侵害 他人 民事权益 , 售给 他人 , 也 是一种 不正 当 的收集方 式 。 的, 与 该网络 用户 承担连 带责 任 。 这一规 定将 成为 保护互 联 网领
《民法典》视角下,个人合伙关系的司法认定
《民法典》视角下,个人合伙关系的司法认定个人合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下产生的以个体经济为基础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形式。
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大量存在,以某一项经济项目的开展而成立,也以该经济项目的完成而终结。
合伙协议是个人合伙成立的前提与基础,也是确定合伙个人权利义务的前提与基础。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大部分合伙个人在合伙过程中均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保障合伙事务的顺利开展,但在实际生活中,个人合伙以合伙人的信任为纽带,受我国乡土社会的熟人文化影响,契约意识普遍不强,因此出现大量合伙以内部口头协议为建立合伙的契约依据,无书面合伙协议如何认定合伙成为审判实务中的难点。
在这里,笔者主要探究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结合法律规定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
一、《民法典》实施前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和特征。
就个人合伙的法律关系,我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个人合伙法律,在《民法典》未实施之前,关于个人合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中。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31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随后,在司法解释里,对于个人合伙的规定,作了细化和一定的修正。
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
其中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个人合伙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为:一是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二是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三是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四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结合人民法院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个人合伙并不是必然要求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是,是需要考察是否“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并且是否有人证明有没有口头合伙协议。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物权、房地产纠纷部分的律师解评2011年6 月22 日至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民一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民庭庭长,以及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它对我国民事审判队伍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工作职能,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讨论,与会同志对今后一段时期如何更好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广泛共识。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民事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1、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公正司法、能动司法,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司法为民,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民事审判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工作的新要求,要求全国民事法官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更加注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的深入领会,更加注重对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与民事审判工作相关联的新知识的学习理解。
3、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做好调判结合;要继续创新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要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做好诉前调解;要完善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大发展。
4、民事审判要始终坚持重心下移,适应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把基层能力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解决基层法院面临的困难,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事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的案件审理,切实保证民事审判固本强基。
“2021年法治宣传月”民法典知识答题
“2021年法治宣传月”民法典知识答题单项选择题50题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起施行。
[单选题] *A、2020年6月1日B、2020年9月1日C、2021年1月1日(正确答案)D、2021年6月1日2、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以下不属于这7编的是() [单选题] *A、侵权责任B、物权C、人格权D、知识产权(正确答案)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单选题] *A、全部同时废止(正确答案)B、全部继续施行C、部分废止D、部分继续施行4、依据我国民法典,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单选题] *A、胎儿与死者(正确答案)B、植物人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5、下列情形中,发生无权代理的是()。
[单选题] *A、父母以未成年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B、甲未经乙授权而以乙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正确答案)C、甲退休后仍受企业委托为其购买原料D、甲在乙授权不明情形下实施的行为6、我国民法典规定的20年长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
[单选题] *A、权利人知道权利受侵害时B、权利受侵害时(正确答案)C、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时D、权利人获得权利时7、甲、乙二人各投资50万元依法成立丙贸易有限公司。
现丙公司亏损120万元,对此承担有限责任的主体是()。
[单选题] *A、甲、乙B、丙C、甲、乙、丙(正确答案)D、甲、乙或丙8、甲与乙订立一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何方应先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有第二款吗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十八条有第二款吗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有第二款吗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比较民法通则五十八条和合同法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合同行为的效力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其他民事行为的效力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条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是什么第九十八条【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了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健康权不同于身体权。
健康权的内容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安全,具体包括肉体组织、生理和心理机能三个方面。
身体权的内容则是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
民法通则中关于欺骗行为的条款《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2009年8月27日,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变更为第六项)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2、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法律硕士民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03
一、单项选择题1.李某为精神病人,其妻将其交给王某照看,王某因一时疏忽导致李某跑出王某家,李某在外闲逛时将陈某无故打伤,那么关于责任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
A.王某一人承担陈某被打伤的责任B.由李某之妻承担陈某被打伤的责任C.应当由王某和李某之妻共同承担陈某被打伤的责任D.王某不应当承担责任2.甲年满20周岁,为某高校在校学生,无经济来源,在校期间因为与同学乙发生矛盾而将乙打伤,乙为此花掉医疗费4000元。
则对此笔医疗费( )。
A.由甲承担B.由甲的父母承担C.由甲和其父母承担D.由甲的父母垫付3.甲为未成年人乙的监护人。
甲的下列行为中,属于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是( )。
A.甲将乙名下的房产出售给赵某B.甲用乙的存款支付乙的住院治疗费C.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人钱某的3万元债务D.甲将乙的电脑无偿赠给甲的朋友孙某4.甲是未成年人乙的监护人,甲为了给自己治病花去乙的存款1万元。
甲的行为( )。
A.效力待定B.可撤销C.无效D.有效5.甲出海打鱼,因遇台风下落不明,从台风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达(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A.1年B.2年C.3年D.4年6.监护人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是( )。
A.甲对被监护人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B.乙将被监护人委托给他人照料的C.丙丧失监护能力的D.丁未对被监护人支付疾病治疗费用的7.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
在丙死亡1年后,甲父丁得知甲仍然在世,经过通讯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乙的婚姻关系( )。
A.自行恢复B.并未自行恢复C.视为自行恢复D.经乙同意自行恢复8.下列人员中,既属于旁系血亲,又属于我国民法规定近亲属范围的是( )。
A.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之间B.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之间C.舅舅与外甥(女)之间D.堂兄弟姐妹之间9.下列关于成年协议监护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成年协议监护所确立的监护人应是该成年人的近亲属B.成年协议监护的设立和监护内容应在民政部门的参与下以书面形式约定C.成年协议监护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D.成年协议监护在监护人病危时生效10.甲年满17周岁,接受祖父赠与的30万元,甲不但丰衣足食,并且靠此笔款项支付了自己的学费和购置了2台电脑。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如下:
1.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签署合同的双方或多方),一般情况下合同无约束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合同对第三人既无益也无损。
3. 若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影响该条款的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选择有利于该条款有效的解释,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的除外;属于无偿合同的,应当选择对债务人负担较轻的解释。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的,一方主张根据词句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交易习惯”:(一)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经常使用的惯常做法;(二)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5. 当事人就合同主体、标的及其数量达成合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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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二编《法的本体》练习题
法理学第二编《法的本体》练习题第五章法的概念一、单项选择题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D)。
A.行政规章B.行政法C.法律D.行政法规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C)。
A.规范B.刑罚C.公平D.正义4.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狭义的法律是指(C)。
A.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B.不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D.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5.被认为是法律的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C)。
A.国家行政机关的裁决B.审判机关的判决C.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D.公安机关的逮捕证6.法的调整的对象(A)。
A.行为关系B.思想社会关系C.利益关系D.各种社会资源7.法之所以具有特殊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在于法是(B)。
A.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B.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C.上层建筑之一D.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8.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是(B)。
A.民间社会逐渐形成B.国家制定和认可C.国家领导人颁布D.天才人物的创造9.下列不属于法的特征的是(C)。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的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强制性C、法是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的,具有历史性D、法是由严格程序规定的,具有程序性10.法在其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
这些都表明了法具有(D)。
A.强制性B.统一性C.权威性D.规范性1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B)意志。
A.社会B.共同C.集体D.个别12.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根本区别在于(D)。
A.规范性B.物质制约性C.意志性D.国家强制性二、多项选择题1.以下哪些表述是非马克思主义的(ABC)。
A.“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B.“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C.“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D.“法律就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2.以下哪些观点不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ABD)A.“法是公共意志”B.“法是民族意志”C.“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法是主权者的意志”3.法的规范性表现在(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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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意见》中已被废止的条款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因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1.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
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废止)
2.《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
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94.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
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废止)
4.《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
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
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5.《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
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115.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
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废止)
7.《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
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8.117.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
务,债权人可以将相应的财物留置。
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以变卖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保护。
(废止)
9.《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
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10.《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
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11.《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
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2.118.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
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废止)
13.《物权法》的颁布明确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属于债权性质,该规定因与
物权的本质属性相冲突归于无效,因而废止
14.177.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
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废止)15.《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
开始时发生效力。
自继承或遗赠开始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即取得物权,未分割的可以按共同共有处理,但物权的保护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因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