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参政权在选举制度上的平等保护
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问题探析
我国农民政治参与的问题探析问题的提出1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来到水利部考察,看到各省份签订的一摞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责任书”时,总理强调,责任书毕竟只是一张纸,关键是落到实处。
饮水安全任务是否完成,不光要看水利部门数据,还要让第三方评估,坚决防止数据造假。
他说:“农村饮水安全任务是否完成,老百姓说了算!”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们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他们的政治参与程度和水平基本决定着整个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和水平,从而直接影响着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水平和程度。
农民有效的政治参与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只有切实保障和落实广大农民的政治参与权利,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才能推动中国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进而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整体发展。
研究方法我们小组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来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的。
一是查阅文献、相关期刊等资料,二是时刻关注当前的时事新闻,包括人民日报、新浪网、搜狐新闻等。
案例分析乌坎村村委会几年来在当地居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一块3200亩的集体土地陆续卖给开发商,卖地款项达高七亿多元人民币,而每亩补助款却只入账500元,余款全部被当地官员私吞。
购卖并倒卖村民土地,准备兴建滨海新区碧桂园的开发商,为祖籍乌坎的港商陈文清。
他于80年代成为香港的广东海陆丰商会会长,同时也是广东省人大代表。
当地居民屡次上访无果。
2011年9月乌坎村仅存的另一块土地又被村委会卖给地产开发商。
此举再次激起民愤,当地人于21日的游行示威,政府于22日派出军警镇压,最终引爆骚乱事件发生。
随后矛盾激化,当地人围攻派出所与市政府,投掷石块和推翻警车,有10多名警察在事件冲突中受伤,当地香港人物业亦遭破坏。
浅析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平等原则
是城市人 口和农村人 口之 间, 这就导致我 国城市人 口和农
这也是被很多选 民代表所忽视的一个 问题 。 选举活动 中选
区划 分 的恰 当 与 否 直接 关 乎 到 选举 权 平 等 原 则 能 否很 好 地
村人 口选举权实 际的不平等 。《 选举法》 2 0 在 0 4年修改 以
或者 歧 视 任 何 选 民对 选 举 权 的 行 使 。 二 、 平 等 原 则 的 分析 对
、
平等原则的基本概念
选举制度 中平等原则源于宪法中的平等原则 。 后者为
何谓平等 , 何谓平等原则。平等最本质 的内涵是指所
有社 会成 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的根本 目的是 为了使 它 全社会 的每一位成 员都最大程度地享受 自由, 最终在更大 程度 上发展人 的潜在能力 。 平等原则 是选举制度 中一个举 足轻 重的原则 , 它具体是指每个选 民在每 次选举 中只能在
21 0 2年 1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u na f Hub i o r lo e v riyof P ie Unie st ol c
J n. 01 a 2 2 No 1 e. . S rNo. 2 14
第 1 总第 14期 期 2
浅析 我 国选举 制度 中的平等原则
性不仅包 括选举机会 的平等性 , 也包 含着 结果 的平等性 。 然而 , 选举权平等性的内涵在于它实质上的平等 , 而不仅仅 是形式上 的规 定。 具体到我国, 以一定的人 口数为基础 , 各
级人 民代 表 大 会 分 均 一 定 的代 表 名 额 。但 不 同 的 是 , 乡 城
从理想 的角度上说 , 选举权 的平等不仅应包括选举机 会平等, 也应包括选举结果平等 。 然而, 国选举活动注重 我 形式上的规 定, 却不太注重实质上的平 等。从 《 选举法》 的 相关法律条文 中, 我们可以看 出我 国选举法平等原则还存
村民自治权利的法律保障——以村民选举纠纷的法律解决为视角
村民自治权利的法律保障——以村民选举纠纷的法律解决为视角「内容提要」:村民选举纠纷是指在相关村民选举主体之间发生的,围绕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进行的村委会及其它相关组织选举过程中的实体性或者程序性问题而产生的争议。
村民选举纠纷影响村民选举权利的实现,严重制约村民自治事业的发展。
应当分别构建和完善村民选举纠纷的行政权解决机制、司法权解决机制以及立法权解决机制,并加强它们之间的协调使之形成内在统一的体系,推动村民选举纠纷的解决、保障村民选举权利的实现、促进村民自治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村民选举纠纷行政权解决机制司法权解决机制立法权解决机制从1987年我国开始试行第一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村民自治作为一项重要的基层民主制度就在中国大地广泛建立。
到1998年,我国总结了过去十多年的村民自治实践,出台了正式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标志着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
由此,已经获得广泛推进的村民自治事业发展更加迅速,村民直选村委会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但是,在这些蓬勃展开的乡村直选景观中,一些毒瘤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那就是对于乡村直选的破坏行为以及在选举过程中衍生的纠纷。
因为如同选举制度是整个民主政治的基础一样,乡村直选是整个村民自治事业的基石,因此是否能够解决好这些纠纷,成为我们能否保证村民自治权利落到实处从而攸关村民自治大业,进而能否发挥该制度推进和加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的关键。
一、村民选举纠纷的概念廓定通过对我国村民选举实践的实证调查以及有关理论文献的梳理,我们发现,村民选举纠纷存在着以下方面的特征:首先从纠纷的主体角度看,村民选举纠纷主要发生在作为选民的村民、村委会竞选人以及与村民选举有关的国家机关之间。
这里所说的与村民选举有关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基层人大和基层人民政府。
依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于村民自治工作进行指导。
“应然”与“实然”的困惑——农民工平等权的宪政分析
( 建 师 范 大学 法 学 院 。 建 福 福 福 州 30 ) 5(  ̄
摘要 :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是我 国宪法赋予公 民的基 本权利 , 但应然 的平等保护与实然 的非 对等对 待的矛
盾使农 民工 的平等权受到不 同程度 的侵害 。从宪政制度上给 予反思并努力去 完善制 度建设 是实 现农 民工平 等权
收 稿 日期 :0 5一l 一0 20 l 9
应有权利只有转化 为实有权利, 人权才 由观念状 态进入现实状 态…。平等是人类追求的 目标 , 在 现代社 会 , 每一 个社会 成员 都有平 等 的基本权 利, 然而 , 由于种种原 因, 民工这一群体 的平等 农 权 的实现受到许多限制 , 应然 的美好与实然 的残 酷之间的强烈反差成为触 目惊心的现实状况。 1 政治 参 与 的平 等 权 与选 举权 上 的 实 际 不 . 平等 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 普通 公民需要通过合法途径 , 运用直接或间接 的政治 手段 , 对决 策与管理机构施 加影响 , 监督 政府公 务的实施 。公 民政治参 与 的一个重要 的表现是 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 国《 宪法》 3 第 4条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1 周岁的公 民, 8 不分民 族、 种族 、 性别 、 职业 、 家庭 出身 、 宗教信 仰 、 教育 程 度 、 产状 况 、 住期 限 ,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举 财 居 都 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除外 。由 于农 民工 的户籍在农村, 尽管他 在城市工作和生 活, 但不属于城市人 口, 身份仍 是农 民。由于 其 身份的缘故 , 中国农村人 口的选举权与城市人 口 的选举权处于不平等状态。如 15 年的《 93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 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 表大会选举法》 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 人 口数作 了不 同规定 , 自治州 、 为 4 l省 、 即 县 :; 自 治区为 5 l全 国为 8 1 :; :。这个 比例一直延 续到 15 , 9 年 该年 修 正过 的《 9 选举 法》 1 第 6条规 定 :
论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论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作者:杨帆来源:《人民中国》2014年第25期【摘要】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而平等选举又是选举制度的根基和灵魂。
选举权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如何保证公民的选举权的平等意义重大。
本文主要介绍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历史发展,导致现行选举权不平等性出现的问题及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完善的路径。
【关键词】选举权;平等性原则;历史发展;完善一、选举权平等性原则的历史发展我国于1953年制定选举法,于1979年进行了修订。
之后,又经历了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0年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五次修改。
选举法又经过了五次修改,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都在逐步的完善。
1953年的《选举法》体现“投票权平等”,如第四十三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得进行一次登记;第六条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但是该法分两章详细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农村与城市、汉族与少数民族每一代表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如第二十条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
因而开创了“不平等投票”但在当时是“很合理、完全必需、完全正确”的立法先例。
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选举法,改革并完善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平等性原则。
此次修改,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都实行差额选举,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直接选举范围扩大到县一级。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较小幅度的修改。
例如,改变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即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平等权的内容
平等权的内容平等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思想,也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它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阶级、宗教等因素的限制。
平等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平等的选举权、言论自由、教育权、劳动权、健康权等等。
本文将从不同领域中探讨平等权的内容,以期更好地理解和实践平等权的价值和意义。
一、政治领域中的平等权政治领域中的平等权,是指人们在政治参与和权利享有方面的平等。
这包括平等的选举权、组织权、言论自由等。
平等的选举权是指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去选择自己的领导人和代表。
组织权是指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去组织政治团体和参加政治活动。
言论自由是指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不受任何限制和干扰。
平等的选举权是政治平等的基础。
只有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选举权,才能保证政治权利的平等。
在现代民主国家中,普选制度已经成为了普遍的选举制度,确保了每个公民的选举权。
但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还存在着选举不公平、选举舞弊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保障选举的公正和平等。
组织权是政治平等的重要体现。
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去组织政治团体和参加政治活动,这是实现政治平等的重要手段。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政治团体的组织和参与受到限制和干扰,需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权的保障机制,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
言论自由是政治平等的重要保障。
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这是政治平等的基本保障。
在现代社会中,言论自由已经成为了普遍的基本权利,但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言论自由受到限制和干扰,需要进一步完善言论自由的保障机制,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经济领域中的平等权经济领域中的平等权,是指人们在经济活动和资源分配方面的平等。
这包括平等的劳动权、教育权、健康权等。
平等的劳动权是指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选择自己的职业和工作,并获得公正的报酬。
教育权是指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接受教育和培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从乌坎事件看村民自决权的保护_骆正言
经济与法制摘要:乌坎选举成功的个案意义,要远远大于普遍意义。
村委会选举制度一日不上轨道,村民对于选举的公正性疑虑便一日不能消除,要想复制下一个乌坎并不容易。
这些制度上面的改进至少包括设立常设的选举委员会、建立公正的选举诉讼制度、保证参选的自由和竞争,确保村委会成员稳定的收入。
村委会选举的真正目的是让村民自由决定村内公共事务的管理人,一切干扰这种自由的障碍都应该撤除。
关键词:村民自决、选举委员会、选举诉讼、参选的自由、村委会委员的考核Abstract:The success of Wu Kan has only case meaning rather than general meaning.Once the election insti-tution of village committee did not go on the right track,villagers’doubt cannot be dismissed and we can hardly replicate next WuKan.These 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 at least include establishment of standing election office,creation of fair election litigation, guarantee of freedom and competition of candidate and assurance of regular income of the committee.The aim of village committee election is to ensure that vil-lager decide freely manager of public affairs in vil-lage.Any obstacles of this freedom should be elimilat-ed.Keywords:villager’s self-determination;election office;election litigation;freedom of candidate;as-sessment of committee member一、乌坎事件与选举自决《尚书·泰誓中》有言:“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
30年选举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之四 维护公民选举权利 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0年选举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之四维护公民选举权利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作者:王钟逵谢蒲定来源:《人大研究》2008年第11期按照代议制民主理论,选举的过程就是人民授权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的选举制度,就是人民通过选举把自己的权力授予人大代表和各级国家机关的制度,它是保障人民民主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各级政权机关权力合法化、促使政权机关和“人民公仆”勤政廉政的制度手段。
选举制度的实质和目的就是维护人民的各项权利,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否则就是虚假的、不真实的。
所以,维护公民选举权利,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是民主选举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选举制度建设的根本目标。
在1979年选举法草案酝酿起草过程中,充分保证人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使人民真正能够当家作主,是基本的指导思想。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叶剑英指出:“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确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也只有认真贯彻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1]彭真同志也强调,选举中要“充分保证人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使人民真正能够当家作主,管好国家大事,掌握国家、民族的命运”,“保障人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和罢免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重要保证,也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基础”[2]。
经验一:公民知情权是否得到切实保障,直接影响其参与民主选举的深度和有效性。
保证候选人提名确定过程的公开透明和保证对候选人有关情况的全面了解,是维护选民知情权的两个很关键的环节。
保证公民选举知情权,可以使选民有效地参与和监督选举过程。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宪法权利。
在选举中,公民是否占有以及占有相关信息的多少,直接影响其参与民主选举的深度和有效性,以及通过选举实现自身利益的程度。
公民选举知情权的范围应该涵盖选举的全部过程和每一个环节乃至选后的监督。
没有选举中的知情,就不会有选举中有效的参与和监督,从而难以实现公正。
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旨在确保公民的参与和政治权利的平等。
下面是关于民主选举制度的详细介绍。
一、民主选举制度的概念和意义民主选举制度是指通过普选的方式,由公民自由、平等地选择代表并参与决策的制度。
它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 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民主选举制度确保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公民能够通过选举来参与国家和地方事务的决策。
2. 实现政治平等:民主选举制度确保了每个公民在选举中的平等地位,无论财富、社会地位、性别、种族等背景差异,都能够平等地参与选举。
3. 促进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民主选举制度使政府通过公民的选择而产生,从而增加了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责任感。
4. 促进政治参与和社会发展:民主选举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增强了公民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感,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民主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民主选举制度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选举的公正和合法性:1. 平等原则:所有公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没有任何歧视。
2. 公正原则:选举应该公正进行,没有舞弊、贿选等不正当行为。
3. 自由原则:选民有权自由选择候选人,没有任何强制或威胁。
4. 透明原则:选举过程应该公开透明,选民和候选人有权了解选举的整个过程。
5. 多元原则:选举应该允许多个政治派别和候选人参与,保证选民有多样的选择。
三、民主选举制度的实施步骤民主选举制度的实施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 制定选举法律和规定:国家需要制定选举法律和规定,明确选举的程序、条件和要求。
2. 选民登记:国家需要进行选民登记,确保合法公民能够参与选举。
3. 候选人提名:政党、独立候选人等可以提名候选人,确保多元化的选举参与。
4. 竞选活动:候选人可以进行竞选活动,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政纲和承诺。
5. 投票和计票:选民在选举日去投票站投票,然后进行计票,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健全和拓展农民工制度化政治参与渠道
健全和拓展农民工制度化政治参与渠道农民工有序健康的政治参与不仅有利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而且对我国农村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健全和拓展农民工制度化政治参与渠道,保证农民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媒介要“代农民工立言”,畅通农民工信访参与渠道,探索农民工中党的建设,创新农民工政治参与形式,促进农民工政治参与的不断稳定和扩大。
标签:农民工;政治参与;渠道[文献标识码]A拓宽农民工政治参与的渠道,除了要落实宪法和选举法赋予公民(特别是农民工)的权利外,农民工中的党团建设要有待创新,人大、政府和政协可适当考虑增设适合农民工参政议政的相关安排。
各类媒体可适当专设反映农民工愿望和心声的栏目;有关农民工权益的各种政策安排要进行有农民工代表参加的听证。
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舆论监督功能,完善和贯彻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制度,使农民工可以直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一、保证农民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权利是一种宪法保护的权利。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及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新中国建立起一系列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和管理国家事务的体制,这些体制为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而在实际操作中,农民工在城市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是被排斥在政治生活之外的。
建议修订有关法规,使农民工能够有条件依法参与城市社区选举和人大代表选举,为农民工的政治参与提供法律保障。
改变过去以户籍为基准的选民登记制度,即将选举制度从过去以户口划分选区改为以经常居住地划分选区,可以以居住证为基础,再辅以其他的资格确认。
比如固定合法的职业、事业、房产、有效的营业执照、用工或聘用合同或协议等等,作为农民工参加城市管理的凭证。
并且,建立起以居民身份证管理为基础的选民登记系统,使选举单位仅凭身份证号码就可知悉选民的姓名、年龄、常驻户口所在地、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从而为农民工在城市的政治参与提供制度的基础。
平等的民主观与自由的民主观
平等的民主观与自由的民主观平等的民主观与自由的民主观是当代政治理论中的两种重要民主观念。
它们对于政治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从两种民主观的基本概念、特征、优缺点以及相互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平等的民主观平等的民主观强调的是政治参与者的平等地位和公正的代表制度。
它认为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机会。
在平等的民主观中,政治参与者不分贵贱贫富、性别、种族等因素,拥有同等的发言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平等的民主观把平等视为民主的核心特征,它注重政治平等和社会平等,认为只有满足平等原则,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参与权利。
平等的民主观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政治参与者平等和代表制度的公正性。
在代表制度中,政治参与者通过选举或其他方式,选出自己代表,参与政治制定和决策。
代表制度是平等的民主观下的核心机制,它能够反映人民意愿,并及时对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
然而,平等的民主观也存在一定的缺点。
这种民主观忽略了自由的重要性,可能出现多数人压制少数人或强加自己的意志和利益的情况。
在平等的民主观下,政治参与者的利益不一定能够被公平地体现,少数人的利益可能受到压制,并且由于利益分配的问题很难达到公平和平等,有时还会导致社会的不平衡和不稳定。
二、自由的民主观自由的民主观是一种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的民主观念。
它认为政府的主要任务是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政治参与者应当有更多的自由和权利,这样才能有效地参与到政治制定和决策中。
在自由的民主观下,政治参与者的自由和权利比平等的民主观更重要,政府不应对人民进行过多的干预。
在自由的民主观中,政府应该有限地介入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样才是一种真正的民主政治。
在这种民主观下,代表制度虽然也是重要机制,但并不是民主的核心机制。
自由和权利才是民主的基础,代表制度只是反映人民意志的方式之一。
自由的民主观最大的优点就是强调政治参与者的自由和权利。
在政治参与者自由和权利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政治民主制度才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及时地反应社会需要,并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城乡选举中同票同权政策实施效果
城乡选举中“ 同票同权 ” 政策实施ຫໍສະໝຸດ 果分析□谢 敏【摘
2010 年 3 月选举法规定了城乡 “同票同权” 要】 原则, 为农民在人大代表选举中获得应有的地位提供了政策保障 。 本文 分析了江西、 浙江和黑龙江三省新一轮的选举结果 , 发现农民代表数量的增长并没有达到理想的水平 。 在总结射阳 要想真正实现代表数量的平等 , 必须按照城乡人口比例确定代表数量 。 和淄川经验的基础上指出 ,
【关键词】 城乡选举; 农民代表; 同票同权 【基金项目】 “城乡 ‘同票同权’ ( 编号: Y200908506 ) 的研究成果。 本文为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 有效实施的保障机制研究 ” 【作者简介】 谢敏, 浙江财经学院 MBA 教育中心讲师
自 2011 年起, 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新一轮换届选举工作 已经陆续展开, 这是 2010 年 3 月选 举 法 修 改 后, 首次实施 “同票同权”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 ” 原则, 即 来 选举人大代表, 要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200 多万人, 涉及 县级政权 2000 多个、 乡级政权 30000 多个。根据部分省份的 , “同票同权 ” 选举结果看, 在本轮县乡一级人大代表选举中 的作用得到了比较有效的发挥, 基层农民代表的数量都有了 一定幅度的增加。 江西是全国启动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最早的地区 “同票同权” 之一, 按照城乡 原则, 调整了选区划分, 减少了城 适当增加了农村选区的代表数量, 新选出来的一届人 镇选区, 大代表中, 基层工农代表在县级人大代表中占 39. 14% , 比上 一届上升了 2. 04% ; 基层工农代表在乡级人大代表中的比例 占 73. 88% , 比上一届上升了 2. 02% 。黑龙江省此次选举产生 的县级人大代表中, 农民比上一届增加了 4. 73% , 乡级人大代 表中农民比例上升了 9. 52% 。浙江省新一届县级人大代表 基层工农代表在县级人大代表中占 48. 0% , 比上一届上升 中, 了 9. 3% ; 基层工农代表在乡级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占 72. 6% 。 从这三个省的情况可以看出, 实施同票同权, 使农民手 中选票的价值得到了提升, 县乡级人大代表中, 基层工农代 表的比例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 。 不过, 由于只是适当增加了 农民选区分配代表的名额, 而且这些名额未必决定由农民当 选, 所以农民代表的增加并没有达到相应的数量 。 实际上, 选举过程中只有真正按照城乡人口比例确定代表数量, 才能 确实保证农民代表的数量, 这一点可以从较早几年实施“同 票同权” 的地区情况得到印证。 “同票同权” 虽然 2010 年才写进选举法, 但是采用同票 同权原则选举的实践却在早几年就开始了 。 最初采用这种 制度的是江苏射阳县和山东淄博的淄川区 。2007 年以前, 射 阳县农村人大代表和城镇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 按照选举法 规定的 4∶ 1 的人口比例选举。 以往农村人口多, 城镇人口
试论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试论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者:张林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8期摘要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选举制度逐步完善,对民主政治建设发挥巨大作用。
但本文认为目前选举制度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选举未真正体现平等、直接选举范围有限、没有真正实行差额选举、缺乏竞争机制,不能激发选民的选举积极性。
为此,进一步探析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使选举制度更加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选举制度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95-01选举制度是指选民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选举人大代表的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的政治制度,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
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制度的选举制度经过50多年的发展,已經形成一套民主科学的制度,从选举方式和程序上完善了选举制度,调动人民参选积极性,增强了他们当家作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的发展,民主的进步,特别是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选举制度在具体实际工作中的某些具体做法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城乡代表的比例差额不利于体现选举的平等性我国选举法从原则上公开昭示:我国奉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即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并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
选民和代表(间接选举时)在选举权上的地位完全平等。
但在实际的选举实践中却存在许多不平等现象。
如现行《选举法》第12条规定:在县级人大选举中,代表名额按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来分配。
第13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其比例未作规定。
第14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为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而修改前是8倍。
从选举法关于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为四比一的规定:由此看出,每一票的价值是不相等的与选举的平等性原则的要求仍然有相当的差距,这使得选举处于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
从“国情理由”到“公民理性”:选举平等权的探寻
择 取决 于社会 生态 的内容 。 由于西方 在近代资产 阶
级 革命后 , 以一种 类 自然 的方 式接 纳社会 , 故而西方
重法 律 , 中 国则 始 终 以一 种 内修 养 的方式 接 纳社 而
会 , 中国重道德 。在道 德主 导的价值 取 向里 , 故 事物 总是 先 定 性 再 予 以 规 范 , 自然 也 就 不 例 外 。故 人
凭 社会生 态 的烘 托 而充 盈 生气 , 开 社会 生 态 的 制 离
产力群 体产 生落后 代表 。 由于将 农业 视为一种 落后 的 、 害于 “ 有 国家现代 化 ” 这样 一 个集 体 目标 的 生产
方 式 , 制农村 代 表 的数 量 就 成 为 当然 的选 择 。与 抑 此 同时 , 对农 村 选 民政 治 、 化 素 质 的 怀 疑 也成 为 文
无 论是 在 1 5 9 3年 选举 法 的 “ 分 之 一 条 款 ” 八 , 还是在 1 9 9 5年 选 举 法 的 “ 四分 之 一 条 款 ” 题 上 , 问
国 情 理 由 一 直 占据 着 主 导 地 位 。 该 理 由 认 为 , 国 我
因为受 教育水 平 不 高 , 总之 , 民缺 乏参 政 能力 , 农 他
问做 不 同比例 的规 定 “ 就某 种 方 面来 说 , 不 完 全 是
平等 的 , 但是 , 只有 这 样规 定 , 能 真正 反 映 我们 的 才 现实生 活 , 能使全 国各 民族 、 阶层在各 级人 民代 才 各 表 大会 中有与其 地位相 当的代 表 , 以, 不但是很 所 它
合理的, 而且是我 们 过 渡 到更 为平 等 和完 全 平 等 的
初 级 阶段 理 论 ” 发 解 释 说 ,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关 于 出 新
选举的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从此次《选举法(修正案)》的总体特点来看,亮点很多。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14条和第16条。
这两条修正案的最主要特点是确立"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原则。
从宪法学和选举法的基本理论来看,这两条修正案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选举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其最主要的理论意义是从制度上彻底解决了"选举制度的平等原则"如何在选举实践中得到全面和有效的实现,其实践意义上可以更好地、科学地确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的名额分配制度,使得各级人大代表的代表构成更加趋向合理化。
但是,在当前的舆论宣传中,有不少文章对《选举法(修正案)》第14条和第16条意义的解读存在误区。
其中最典型的观点就是认为在《选举法(修正案)》第14条和第16条正式生效之前,目前我国的选举制度下,农村人口与城乡人口参加选举时依据选举法所享有的"选举权"是不平等的,每一个农村选民所享有的选举权实际上只相当于城市选民的选举权的"四分之一",因此,《选举法(修正案)》使得农村选民与城市选民的"不平等"的选举权变成了"平等"的选举权。
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不符合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权平等的具体制度规定,在理论上混淆了"选举权平等"或者是"平等选举权"与"选举制度的平等原则"或"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体现"之间本质的区别。
从选举法理论来看,选举制度是以选举权平等为前提的,也就是说,选举制度要"公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要求,每一个选民依据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选举权"必须是平等的。
没有选举权的平等,"同票不同权",显然这种选举制度是"虚伪的",没有反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中国村民选举评析
中国村民选举评析欧博文韩荣斌在中国,村民选举从开始到现在已经有整整20年的历史。
选举正式开始于1987年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修订)。
这部法律保证了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来实现自治,这种自治很快就被理解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从那以后,“基层民主”对于研究中国政治的人而言变成了一个充满争议的术语,同时,这种选举也引起许多国内外人士的关注。
单从程序方面来看,村民选举已经取得了许多成就。
投票选举在每个省都得到了实行,广东、海南和云南最终在1999年实施了第一次投票选举,西藏是2002年。
选举时,到场参与的比率通常很高,据报道,一些地方超过了90%。
国际监察机构的调查和直接观察也显示,选举的进程(包括提名程序、竞争性和匿名投票)也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进步。
根据许多指标来看,就像史天健几年前所预测的那样,中国基层民主的未来是乐观的。
当追溯村民选举刚开始的情况时,史天健强调了民政部内部那些忠诚于民主的中层官员的作用,他们采用了一种先关注内容、再关注质量的增量方法(incremental approach)。
这种解释与大多数有关民主化及其传播的理论以及这些理论对于领导者及其决策的作用的强调是非常一致的。
中国农村已经走上了史天健和其他学者所指明的民主道路了吗?我们应该如何评价中国基层民主的各个方面?当根据有关民主化的理论文献来审视现有的大量资料时,我们重新考察了自治的实施,指出被大多数观察家所采纳的现在通用的民主定义是不完备的,它低估了民主的程序要素。
简言之,这个定义导致分析家们过度强调形式而忽视了内容。
相反,我们追随塞巴斯蒂安·马祖卡(Sebastian Mazucca)的观点,提出了民主化两个维度之间的区别,即权力的获取和权力的行使。
这种选举的引入确实开始改变了农村当局获得权力的方式,但是这并不必然会改变他们行使这一权力的方式。
所以,将农村民主简单等同于运行良好的选举是将地方权力结构的复杂性过于简单化了,极大地削弱了农村自治的内容。
论农民政治平等权及其保护
On Farmer's Right to Political Equality and its
Protection
作者: 赵中华;马丽小君
作者机构: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版物刊名: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28-31页
主题词: 农民;公民;政治平等权;保护
摘要:农民政治平等权是指农民作为公民在政治生活方面所享有的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其实质是农民立基于公民身份而享有的在政治方面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
现实中,农民的政治平等权是极不充分的。
应当立基于宪法角度采取措施保护农民的政治平等权,真正把农民当作公民来看待,尊重农民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农民到公民这一“从身份到契约”的根本转变。
公平政治知识点
公平政治知识点公平政治是指在社会和政治体系中确保公正和平等的原则和价值观。
这种政治体系致力于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来参与决策和政治过程,并确保资源和权力的公正分配。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一些公平政治的重要知识点。
1.公平的选举制度:公平的选举制度是实现公正政治的关键。
这包括确保选民的平等和自由权利,以及确保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一个公平的选举制度应该允许每个合法的选民都能够自由地表达他们的意见,并选择他们认为最合适的候选人。
2.政治参与的平等机会:公平政治的另一个关键方面是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政治过程。
这意味着政府应该采取措施来确保没有人因为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身份特征而受到政治参与的限制。
政府应该鼓励和促进各种群体的参与,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发表自己的看法,并在政治决策中被平等对待。
3.权力的公正分配:在公平政治体系中,权力应该被公正地分配,以避免权力的滥用和不平等。
这意味着政府应该采取措施来限制权力的集中,并确保权力的行使是基于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公正分配权力还包括确保决策过程中的利益代表性,即各种不同群体的利益都能得到平等的代表和考虑。
4.法治和司法独立:法治和司法独立是公平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意味着法律应该适用于每个人,而不论他们的社会地位或政治影响力。
司法机构应该独立于政治权力,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并为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人提供公平的司法程序。
5.舆论自由和媒体独立:在公平政治体系中,舆论自由和媒体独立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媒体应该独立于政府和权力机构,能够自由地报道事实和表达意见。
舆论自由的存在有助于揭示政府的腐败和不公正行为,促进公众对政治决策的理解和参与。
6.透明和问责制:公平政治还需要政府和决策者的透明度和问责制。
政府应该向公众公开信息,并接受来自公众和其他监督机构的问责。
透明度和问责制有助于防止腐败和不公正行为,并增加政府的可信度和合法性。
总之,公平政治是确保社会和政治体系中的公正和平等的原则和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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霄2. 1 01 2
“ ” 研 三问 究 农题
论农 民参政权在选举制度上的平等保护
袁 楚风
( 南大 学 法 学 院 , 苏 南京 2 18 ) 东 江 119
[ 摘
要] 农民参政权在选举制度上的平等保护首先需要 制度理论上 的观念平等 ; 次是选举法制度上 的平等保护; 其 再次是
选举 法程序上 的平等保护 。
一
、
看 , 民的参 政权 包 括 了 : 举权 与 被选 举 权 、 评 农 选 批 权 与建 议 权 、 申诉 权 与 控告 权 以及 言论 、出版 、 集 会 、 社、 结 游行 、 威 等 方 面的 自由。农 民参 政权 是 示 当前 农 民宪法 权利 平等保 护视 域 中的重要 内容 我 国宪法 第 三 十三 条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在法 律 面前一 律平 等 任何公 民享有宪 法 和法律规 定 的 权 利 . 时必 须履 行 宪法 和法 律 规定 的义 务 选 举 同 权 与被 选举 权 是农 民参政 权 利 的重要 内容 . 选举 制 度 又是农 民参 政权 得 以实现 的重要途 径 因此 选举 制度对 于农 民权 利 的平 等保护具 有重要意义 然而 . 农 民参 政权在选 举制度 上仍然存 在制度理论 问题 ( ) 一 代表 的真 实性 与 目的性 问题 “ 表” 代 的字 面意思 是 “ 代 ” 又表 ” 即在 资格 能 “ . 上 能够 代表 . 同时又要 表 达被 代 表人 的意见 并 维护 其权 益 . 生 的方 式是 选 举 。这 表 明 了代 表 作 为政 产 治 与法 律概 念 的内涵 及精 神所 在 、 实性 与 目的性 真 所在 。 农 民与代 表之 间存 在何种 关系 ?我 国宪法 第一 条规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是 工 人 阶级 领 导 的 . 以工 农联 盟为 基础 的人 民 民主专政 的社会 主义 国家 我 国宪法 第二 条 规定 : 中华 人 民共 国 的一切 权 力 属于 人 民 人 民行 使 国家权 力 的机关是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 和地方 各级 人 民代表 大会 我 国选举法 第二 条规 定 : 国人 民代表 的代 表 , 、 全 省 自治 区 、 辖 市 、 区 直 设 的市 、 自治 州 的 人 民代 表 大 会 的代 表 , 下一 级 人 由 民代 表大 会选举 。不设 区 的市 、 市辖 区、 、 县 自治县 、 乡、 民族 乡 、 的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代 表 , 镇 由选 民选 举 。这表 明 : 代表 由选 民选举 产生 : 代表 与选 民之 间 存 在 委托 关 系 ; 而在 不 设 区的 市 、 辖 区 、 、 然 市 县 自 治县、 、 乡 民族 乡 、 的人 民代表 大会 的代 表 直接 选 镇
[ 关键词 ] 民 ; 农 参政权 ; 平等保护 ; 选举制度 [ 中图分类号 ] D 2 9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7 8 8 (0 20 — 0 9 0 10 — 4 7 2 1 )10 8 — 4
21 0 0年 3月 1 4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 第 三次 会 议对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和地 方 各 级人 民代 表 大会 选举 法 》 出了修 改 。新 做 修 改 的选 举 法 规定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代 表 名 额 . “ 由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根 据 各 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的人 口数 . 照 每 一 代 表 所 代 表 的 城 乡 直 按 人 口数相 同 的原 则 以及 保 证 各 地 区 、 民族 、 方 各 各 面都 有适 当数 量代 表 的要求 进行 分 配 。” 本次 《 选举 法 》 正 内容 包 括 实 行 城 乡 “ 权 平 等 ” 增 强 代 表 修 票 、 候 选人 透 明度 、 保 来 自基 层 代 表 数 量 、 止 身 兼 确 禁 两 地人 大代 表 、 范 选 举 过 程 技 术 细 节 、 化 选举 规 细 机构 职责 等 我 国选举 法 关于 城 乡人 口每一 代表 所 代 表 的人 口数 比例 经 历 了八 比一 、 比一 、 比一 五 四 再到 修改 为一 比一 的变化 从 历届 全 国人大 代表 的 构成 看 . 然 城 乡人 口每一 代 表所 代 表 的人 1 数 比 虽 2 I 例逐 步 实 现 了平 等 . 而真 正 的农 民代 表并 没 有 得 然 到应 有 的 比例 增 长分 配 . 民的 宪法 权利 同样 没 有 农 得到 平等 保护 农 民参 政 权在选 举 制度 上 的平等 保 护不 仅 仅 是城 乡 人 口在 比例上 实 现平 等 . 要 的是 重 能否 “ 同票 同权 ” 从 “ 权 平 等 ” “ 值 平 等 ” 将 . 票 到 票 . 农 民 的权 利 落 到 实 处 .从 而 推 动 我 国 根 本 政 治 制 度—— 人 民代 表大 会制 度 的不 断完善 农 民参政 权在 选举 法 制度理 论上 的 平等 参 政 权是 现代 国家 一项 基本 的政 治权 利 参 政 权 的规定 和保 障成 为 国际人 权 宪章 的重要 内容 农 民参 政 权 是农 民依法 享 有 的参 与 国家 政 治 生 活 、 社 会 组 织 和 管理 活 动 的权 利 。在 内容上 有 三层 含 义 : ( ) 民依 法参 与 国家政 治 生 活 的权 利 ;2 农 民依 1农 () 法参 与 国家管 理 的权 利 :3 ( )农 民依 法监 督 国家 机 关 及其 工 作人 员活 动 的权利 从 更 为宽 泛 的意义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