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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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责任督学考核细则范文(4篇)

县级责任督学考核细则范文(4篇)

县级责任督学考核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县级责任督学的考核,提高责任督学工作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门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县级责任督学考核是指对县级责任督学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内容包括责任督学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监督质量等方面。

第三条县级责任督学考核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县级责任督学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县级责任督学考核采用闭卷考试和实际工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县级责任督学考核采用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考核根据需要任意时间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六条县级责任督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业务能力:包括督学知识储备、教育政策了解、督学手法和方法的熟练程度等方面的考核。

(二)工作态度:包括履职依法依规、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纪律严明等方面的考核。

(三)监督质量:包括监督对象数量、监督过程合法合规性、监督效果评估等方面的考核。

(四)工作创新:包括工作方法创新、监督手段创新、问题解决创新等方面的考核。

(五)协调能力:包括与教育局、学校、家长等相关方面协调沟通的能力考核。

(六)团队合作:包括与其他县级责任督学协同工作的能力考核。

(七)职业素养:包括督学形象、督学纪律、督学道德等方面的考核。

第三章考核方法第七条县级责任督学考核采用闭卷考试和实际工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闭卷考试:主要针对责任督学的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内容包括督学知识、教育政策、工作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考察。

(二)实际工作考核:主要针对责任督学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内容包括督学的监督质量、工作创新、协调能力、团队合作、职业素养等方面的考察。

第八条闭卷考试采取笔试的形式,考试内容由教育部门制定并进行统一命题。

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满分为100分。

第九条实际工作考核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主要通过督学日志、工作报告、现场检查、访谈等方式进行。

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

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
(2)区域内城乡校际之间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差异系数低于0.55。
2.0

素质
教育

学生
发展
17.优质高效实施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所有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开发开设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校本课程。
(1)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课时总量符合课程计划要求,无随意停开国家课程、减少教学课时、变更质量要求的行为。
(2)所有初中学校按规定公布分配指标、推荐条件、录取程序、录取结果,综合衡量、规范推荐。
2.0




局与




6.合理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新农村建设、城区改造、新城建设按规定配建中小学。
(1)合理规划、设置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纳入区域学校布局统一规划,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要。
(2)按照教育部“逐步实现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分离”的要求规划并促进所有义务教育学校独立办学、均衡发展。
(1)所有学校均衡编班,不分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等,无各种变相违规行为。
5.0
5.四星级普通高中等优质学校将70%以上的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所有初中学校。
(1)区域所属四星级高中均按70%的比例分配招生指标并第一批录取,凡在本区域内招生的他属四星级高中均能执行。
(2)所有初中学校按规定公布分配指标、推荐条件、录取程序、录取结果,综合衡量、规范推荐。
附件:
江苏省县(市、区)
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指标
主要指标
评估要点
分值

普及
巩固

机会
均等
1.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义务教育巩固率达99%以上,辍学现象基本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与指导,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性质与主体)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督导。

第三条(工作原则)教育督导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第四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主管全国教育督导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机构职责)教育督导机构的基本职责是:(一)督导教育事业协调、均衡发展;(二)督导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三)督导教师队伍建设;(四)督导教学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五)督导素质教育实施;(六)督导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七)监测教育发展状况;(八)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检查、评估和评比;(九)指导、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评估。

第七条(机构权限)教育督导机构具有下列权限:(一)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二)向被督导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执行;(三)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四)公布教育督导报告。

第八条(条件保障)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督导机构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督学第九条(督学的定义)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

第十条(人员配备)督学按照学校、教师数量配备。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督学的构成)督学应当以专职为主。

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江苏省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考核实施细则及考核标准

江苏省中小学素质教育督导考核实施细则及考核标准

江苏省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考核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督导办•关于印发†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办…201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考核工作。

第三条督导考核对象为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

第四条各地要将相关督导评估检查内容纳入素质教育督导考核范畴,对学校的相关督导评估检查实行教育督导机构归口管理,减少项目,减轻学校负担。

督导机构现行的中小学综合督导、发展性督导、普通高中素质教育常态督导等相关工作纳入本项督导考核。

第五条督导考核内容以•江苏省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考核标准‣为基准。

各地可结合实际,另行增加督导内容、指标和分值。

第六条县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本辖区义务教育学校和三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学校素质教育进行县级复查。

第七条市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市直中小学校和县(市、区)四星级普通高中学校素质教育进行市级复查。

第八条省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全省四星级普通高中学校素质教育进行省级抽查。

第九条督导考核结果将作为市、县(市、区)、学校有关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和行政确认的重要前臵条件,作为督导机构评选、推荐素质教育示范学校的主要依据。

“省级素质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办法另行印发。

第十条重视运用科学的测量方法和工具,鼓励研发、使用信息化平台,逐步建立全省中小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考核工作的数据信息系统。

二、准备工作第十一条学校要健全自评制度。

要对照省•考核标准‣,于每年9月20日前报送学年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学校概况与自评工作情况,实施素质教育的规划、进展及整改情况,主要成绩和特色,存在问题与困难,下一学年打算等,并附三年来学校重大事件、上级奖惩、•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情况简表,总篇幅限5000字以内。

自评报告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经公示后报送当地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

普通高中自评报告同时报送市教育督导机构,四星级普通高中自评报告同时报送省教育督导机构。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工作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施。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他教育进行督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督导机构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国家教育督导团由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国家督学组成。

第六条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拟订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监测评估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就重大教育问题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建议,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督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主任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主持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拟订本地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政策、措施,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就当地重大教育问题向所属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条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四)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六)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七)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八)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质量情况;(九)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十)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情况;(十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求开展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江苏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标准》的通
知(2011修订)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苏教督团[201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2.18
【实施日期】2011.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江苏省县级人民政
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标准》的通知
(苏教督团〔2011〕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严格督查考核,切实把《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的要求,我们对《江苏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现将《江苏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

请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对照标准进行自查,抓紧落实相应要求、达成相应目标;市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据此开展年度督导考核工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教育厅将在每年上半年组织省级督导考核。

附件:江苏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标准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与指导,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性质与主体)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督导。

第三条(工作原则)教育督导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第四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主管全国教育督导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机构职责)教育督导机构的基本职责是:(一)督导教育事业协调、均衡发展;(二)督导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三)督导教师队伍建设;(四)督导教学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五)督导素质教育实施;(六)督导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七)监测教育发展状况;(八)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检查、评估和评比;(九)指导、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评估。

第七条(机构权限)教育督导机构具有下列权限:(一)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二)向被督导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执行;(三)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四)公布教育督导报告。

第八条(条件保障)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督导机构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督学第九条(督学的定义)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

第十条(人员配备)督学按照学校、教师数量配备。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督学的构成)督学应当以专职为主。

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县级责任督学考核细则范文

县级责任督学考核细则范文

县级责任督学考核细则范文一、考核目标与原则县级责任督学是教育行政部门在县级教育体制改革中设立的一项新制度,其主要目的是推动教育质量的提升,促进学校的改进和发展。

因此,县级责任督学考核应紧密围绕以下目标展开:1. 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落实教育教学改革政策。

2. 强化学校的自主管理能力,激发学校活力与创新。

3. 提高干部教师的专业水平,推动教育现代化发展。

4. 让家长和社会监督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

为了确保考核公正、客观和科学,我们制定了以下原则:1. 综合考核:综合考察各项工作和指标的完成情况。

2. 客观公正:基于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估,不得偏听偏信。

3. 量化评价:通过数据指标进行量化评价,使评价结果更具可比性。

4. 面向发展:考核结果不仅是对学校工作的评价,也是对学校改进和发展的指导。

5. 双向反馈:考核结果向学校和责任督学本身提供有价值的反馈。

二、考核指标与权重考核指标是评价县级责任督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对学校教育工作的衡量标准。

根据县级责任督学的职责和教育目标,我们制订了以下考核指标和相应的权重:1. 教育教学指标(权重30%):包括教育质量、教师队伍、教学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2. 学校管理指标(权重20%):包括学校组织架构、管理流程、资源配置等方面的情况。

3. 群众满意度指标(权重15%):包括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教育工作的满意度。

4. 学校改进发展指标(权重15%):包括学校的改进计划、实施进展和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5. 教育创新指标(权重10%):包括教育教学方法的创新、科研水平和成果等方面的情况。

6. 工作作风与能力指标(权重10%):包括责任督学的工作态度、沟通能力和业务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三、考核程序与方法考核程序是确保考核工作规范化和正常进行的重要环节,以下是县级责任督学考核的程序和方法:1. 提前准备:责任督学需提前了解学校情况,收集相关数据和材料。

2. 实地考察: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实地考察,观察教学情况、学校环境和师生交流等方面。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

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工作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实施。

第三条教育督导的主要范围是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他教育进行督导。

第四条教育督导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法律法规,依照法定权限,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督导机构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团,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

国家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国家教育督导团由国家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国家督学组成。

第六条国家教育督导团负责拟订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教育督导工作,监测评估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就重大教育问题负责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建议,定期向社会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督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由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组成,主任督学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主持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拟订本地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制定地方教育督导与评估政策、措施,具体组织实施地方教育督导工作,就当地重大教育问题向所属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提出建议。

第十条教育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二)国家教育方针和素质教育的贯彻实施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状况;(四)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情况;(五)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秩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六)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使用效果;(七)学校办学标准的执行情况;(八)学校教育教学水平、质量情况;(九)学校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情况;(十)教师、校长队伍建设及条件保障情况;(十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求开展的有关教育督导工作。

江苏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考核要求

江苏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考核要求

附件1江苏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考核要求 评分细则 核查办法1.切实履行教育工作领导职责(20分) (1)本届政府任期内有全面贯彻《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

党委、政府有定期专题研究教育工作制度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

建立健全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教育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3分)①有本地区实施《纲要》的方案1分。

②建立了教育工作问责制,把《纲要》纳入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1分。

③党委、政府定期专题研究教育工作0.5分,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0.5分。

①查阅《纲要》实施方案。

②党委政府对乡镇与教育及相关部门的考核意见。

③推进教育现代化计划。

④党委政府专题研究教育会议记录。

⑤党政领导定点联系学校情况记录。

(2)推进依法治教,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

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依法维护教育秩序,维护学校、学生、教师和校长的合法权益。

(3分) 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分。

②建立规范教育秩序的长效管理机制1分。

③依法维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权益1分。

查看相关资料,访谈校长、教师和学生。

(3)教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健全。

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3分) ①完善安全责任制0.5分,健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0.5分,未发现安全隐患1分。

②乡镇政府负起了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责任,无违规车辆接送学生,无歌舞厅、网吧接纳学生,确保学生上学、放学及在校期间安全1分。

③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此项得分为0。

①查看县教育安全工作资料。

②实地查看学校建筑安全、设备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饮食安全和安全教育等情况。

查看乡镇政府、街道学校安全工作资料。

实地查看学校周边环境。

③听取学校周边群众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

(4)不以任何形式下达高考和中考升学指标,不以考试成绩为学校排名次。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江苏省县(市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江苏省县(市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苏教基[2012]2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发布日期】2012.06.29【实施日期】2012.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基〔2012〕2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现将《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县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主要指标》和《江苏省推进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从2012年起,我省将对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组织督导评估。

为保证督导评估工作科学规范地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是大力推进区域教育基本实现教育公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升质量内涵、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工程。

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坚持优先发展、区域一体,改革创新、激发活力,促进公平、提升质量,示范引领、有序推进的原则科学推进。

二、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对象为我省所有县(市、区)以及具有义务教育事业管理职能的非行政区划的开发区、高新区。

督导评估的时序进度原则上执行《江苏省推进县(市、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规划》,坚持“成熟一个、申报一个、评估一个”的推进策略。

省辖市人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应做好统筹规划、创建指导和自评申报组织工作。

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

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

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江苏省教育督导条例(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督导机构和职责第三章督学第四章督导事项和实施第五章督导结果运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教育优先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下列内容:(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党的建设、依法依规办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要求、实施素质教育的督导;(三)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第三条教育督导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督导、以督促建,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强化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有效发挥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增强教育督导的专业性、权威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督导评估监测工作,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效能。

江苏省县域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督导评分细则

江苏省县域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督导评分细则
2
每一项达不到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听汇报、查资料
(3)对学校实验室和图书馆等管理人员岗位有要求、待遇有落实。
4
没有岗位要求的扣2分,没有落实待遇的扣2分,扣完为止。
听汇报、查资料
(4)每年有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添置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在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中明确一定比例用于各项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配备、更新和易损易耗品的补充。
6
经费不落实扣2分,未按教学要求补充设施设备和图书扣2分,扣完为止。
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账目
(5)每年定期举办实验室管理人员及图书馆人员的专业培训。
6
没有制定培训计划的扣2分,没有举办专业培训的扣2分,没有培训台账、资料的扣2分,扣完为止。
查相关通知和文件资料
(6)对学校的教育技术装备工作有完善的监督检查管理机制,定期对学校的装备管理和使用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听汇报、查资料、走访学校
(10)辖区内学校能普及使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装备与实验教学等活动的日常管理。
2
辖区内的学校能够对实验室、图书馆等日常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所抽查的学校中,每有一所不达标的扣0.5分,扣完为止。
听汇报、走访学校
学校建设
(11)抽查的中小学校得分情况。
60
抽检学校中最低的一个得分数乘以0.6,即为本项得分。
查相关通知和文件资料
(8)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定期开展仪器设备的质量检查。
4
招标采购工作不规范的扣2分,没有开展质量检查工作的扣2分,扣完为止。
听汇报、查资料、走访学校
(9)对学校开足开齐教师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有具体要求和措施,对器材有使用效益的评估。
6
没有实验目录及相关制度的扣2分,没有具体措施的扣2分,没有开展使用效益评估的扣2分,扣完为止。

县级责任督学考核细则

县级责任督学考核细则

县级责任督学考核细则一、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县级责任督学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县级责任督学的角色和职能日益凸显。

县级责任督学是教育督导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对县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和指导的重要任务。

为了进一步明确县级责任督学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标准,制定县级责任督学考核细则,对提高县级责任督学的工作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考核目标县级责任督学的考核目标是评估其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表现和能力,以衡量其是否能够准确把握教育督导政策和指导思想,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对县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

三、考核内容(一)教育政策理解和执行情况1. 熟悉并具体掌握教育部文件、文件精神和教育政策,能正确理解和解读教育政策的目的、意义和要求。

2. 能够准确把握教育政策文件的实施情况,对教育政策的贯彻执行率进行评估。

3. 能够针对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和改进措施。

(二)学校绩效评估和改进情况1. 能够对学校的绩效目标、绩效标准和评估指标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并能够准确评估学校的绩效水平。

2. 能够发现学校存在的问题,并能够提出科学的绩效改进方案和措施。

3. 能够监督学校绩效改进过程中的具体实施情况和效果。

(三)教育教学指导和辅导情况1. 能够对教学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指导和辅导,帮助学校解决教学难题。

2. 能够提供有效的教学改进方案和教学资源支持。

3. 能够对学校的教学改进情况进行反馈和评估。

(四)矛盾调解和问题解决情况1. 能够发现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并能够及时进行调解和解决。

2. 能够引导和协调学校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3. 能够对问题解决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五)服务态度和能力1. 能够主动理解学校和教师的需求,耐心听取和回答学校和教师的疑问。

2. 能够积极主动地提供学校和教师所需的支持和帮助。

3. 能够及时跟进学校和教师的需求和问题解决进展情况。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常州市所辖各县级政府教育工作回访督导通报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常州市所辖各县级政府教育工作回访督导通报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常州市所辖各县级政府教育工作回访督导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苏教督团[2011]2号•【施行日期】201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常州市所辖各县级政府教育工作回访督导通报的通知(苏教督团〔2011〕2号)常州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的通知》精神,2009年5月,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省督学和专家对常州市所辖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了省级督导,肯定了成绩,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意见。

2010年9月,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督导组对各市(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回访督导。

现将对你市所辖各市(区)人民政府回访督导情况的通报(见附件)发给你市。

请你市督促所辖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特别是要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巩固提高已有整改成果,尚未整改到位的要抓紧整改、尽快到位,进一步提高区域教育现代化建设水平,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1. 关于常州市武进区政府教育工作回访督导结果的通报2. 关于常州市戚墅堰区政府教育工作回访督导结果的通报3. 关于常州市天宁区政府教育工作回访督导结果的通报4. 关于常州市钟楼区政府教育工作回访督导结果的通报5. 关于常州市新北区政府教育工作回访督导结果的通报6. 关于金坛市政府教育工作回访督导结果的通报7. 关于溧阳市政府教育工作回访督导结果的通报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一:关于常州市武进区政府教育工作回访督导结果的通报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的通知》精神,2009年4月,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省督学和专家对武进区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了省级督导,肯定了成绩,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县域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督导细则》、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县域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督导细则》、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县域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督导细则》、《江苏省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督导细则》修订稿的通知(2011)【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苏教督团办[2011]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1.04.19【实施日期】2011.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县域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督导细则》、《江苏省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督导细则》修订稿的通知(苏教督团办[2011]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我省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实际需要,并结合2010年第一批县域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督导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近期我厅组织专家对原《江苏省县域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督导细则》、《江苏省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督导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县域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督导细则》(附件1)和《江苏省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督导细则》(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对原《江苏省县域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督导细则》、《江苏省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督导细则》的修订内容有:一、《江苏省县域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督导细则》修订内容1.取消要点(1)的一票否决,评分说明改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2.要点(2)的分值由“4分”减为“2分”。

3.要点(5)的分值由“4分”加为“6分”。

4.取消要点(10)的一票否决。

二、《江苏省中小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督导细则》修订内容1.要点(1)的分值由“6分”减为“3分”,评分说明改为“每一项达不到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2.取消要点(2)的一票否决,评分说明改为“达到Ⅲ类标准得满分,达到Ⅱ类标准加0.5分,达到Ⅰ类标准加1分。

不达Ⅲ类标准的不得分”。

3.要点(6)的分值由“10分”加为“15分”。

4.取消要点(7)、要点(12)和要点(18)的加分项。

5.要点(8)中增加“五防设施到位”的要求。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教督团[2010]1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教督团[2010]1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苏教督团〔2010〕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团):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2010年工作要点二○一○年一月八日附件: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2010年工作要点2010年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2010年全省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不断完善教育督导制度,不断创新教育督导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水平和效能;进一步推动县级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促进义务教育高位均衡发展,进一步推进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一步推动各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关于教育工作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作出新的努力。

一、继续开展以省辖市为单位的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督导评估和考核工作。

对30个左右的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开展省级督导评估考核。

提高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考核工作的效能,推动各地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继续会同省委组织部表彰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省级督导评估考核先进单位。

二、开展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情况的专项督查。

根据国家财教〔2006〕3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3〕130号精神,对2009年教育费附加等是否按政策足额征收、实际支出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以及2010年教育费附加等征收计划和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促进有关县(市、区)切实解决教育费附加等征收不足、预算不透明、使用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江苏省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公布日期】2005.06.06•【字号】苏教办[2005]23号•【施行日期】2005.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的通知(苏教办[2005]23号2005年6月6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委组织部,各市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团):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的迫切需要;是督促县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加强教育行政监督,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对进一步促进全省教育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从2005年起,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考核的对象和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苏政发[2003]135号),主要督导考核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依法保障和增加教育投入,全面建立“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发展水平的情况。

二、督导考核的办法1.县级自查。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标准》,于每年12月底前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报告和自评得分情况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县级人民政府教

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县级人民政府教

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苏教督团办[2010]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0.04.19【实施日期】2010.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教督团办〔20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规范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工作,促进督导考核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确保督导考核结论客观公正、程序科学合理,在认真总结已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通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的工作规程。

现将《江苏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工作规程》发给你们,请在各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中依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工作规程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附件:江苏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工作规程为了进一步规范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工作,促进督导考核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确保督导考核结论客观公正、准确合理,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督导考核的组织领导(一)成立督导考核领导机构。

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涉及面广、要求高、难度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

各市应成立相应的督导考核领导机构,由党政领导及党委组织部领导挂帅,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督导考核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①领导督导考核工作;②协调处理督导考核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③听取督导考核情况汇报,审定督导考核结论;④研究督导考核结果的运用。

督导考核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督导考核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和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人兼任。

县(市、区)也可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在其领导和统筹下开展自查自评工作。

(二)成立督导考核工作组。

进行督导考核时,应成立专门工作组,挑选公道正派、工作认真负责,教育管理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有一定威望的同志担任工作组成员。

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江苏省县域中等职业教育督导

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江苏省县域中等职业教育督导

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江苏省县域中等职业
教育督导标准(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苏教督团[2010]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发布日期】2010.06.18
【实施日期】2010.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江苏省县域中等职业教育督导标准(暂行)》的
通知
(苏教督团〔2010〕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督导,推进我省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江苏省县域中等职业教育督导标准(暂行)》(以下简称《督导标准》)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突出矛盾,落实国家、省已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

从今年开始,省每年根据《督导标准》开展县域中等职业教育督导,对取得优秀等级的予以表
彰、奖励。

各地要按照《督导标准》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推进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为地方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和社会文明和谐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附件:《江苏省县域中等职业教育督导标准(暂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县域中等职业教育督导标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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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考核要求 评分细则 核查办法1.切实履行教育工作领导职责(20分) (1)本届政府任期内有全面贯彻《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

党委、政府有定期专题研究教育工作制度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

建立健全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教育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3分)①有本地区实施《纲要》的方案1分。

②建立了教育工作问责制,把《纲要》纳入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1分。

③党委、政府定期专题研究教育工作0.5分,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0.5分。

①查阅《纲要》实施方案。

②党委政府对乡镇与教育及相关部门的考核意见。

③推进教育现代化计划。

④党委政府专题研究教育会议记录。

⑤党政领导定点联系学校情况记录。

(2)推进依法治教,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

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依法维护教育秩序,维护学校、学生、教师和校长的合法权益。

(3分) ①加大教育行政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分。

②建立规范教育秩序的长效管理机制1分。

③依法维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权益1分。

查看相关资料,访谈校长、教师和学生。

(3)教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健全。

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3分) ①完善安全责任制0.5分,健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0.5分,未发现安全隐患1分。

②乡镇政府负起了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责任,无违规车辆接送学生,无歌舞厅、网吧接纳学生,确保学生上学、放学及在校期间安全1分。

③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此项得分为0。

①查看县教育安全工作资料。

②实地查看学校建筑安全、设备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饮食安全和安全教育等情况。

查看乡镇政府、街道学校安全工作资料。

实地查看学校周边环境。

③听取学校周边群众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

(4)不以任何形式下达高考和中考升学指标,不以考试成绩为学校排名次。

区域内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

当地媒体没有炒作学校升学率的现象。

(4分)发现有此类行为之一的,此项得分为0。

①查阅文件。

②访谈校长、教师及社区群众。

③实地察看校园。

(5)落实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

土地出让经费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教育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①土地出让经费有一定比例用于教育设施建设1分。

②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2分。

③对各级各类①查看财政和教育部门编制的预算和决算。

②查看建设部门新建小区规划方案。

③抽查2-3个校舍建设工程经园。

对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实行规费减免。

(5分) 学校校舍建设实行规费减免2分。

费使用明细账。

(6)加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建设,推进督导机构独立行使职能。

建立督导结果公告制度、限期整改制度、问责制度。

(2分) ①教育督导机构为政府教育督导室、行政正科级设置、可独立行文、有专项经费、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督学队伍。

以上5项共1分,有1项未做到扣0.5分,扣完为止。

②已实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限期整改制度、问责制度1分。

①查阅督导机构建设、督学聘任和督导制度的相关文件。

②访谈部分政府督学。

2.依法保障教育投入(40分) (7)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县级财政保障范围,实行预算单列。

建立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

(3分) ①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1分,实行预算单列1分。

②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已经建立,有关经费政策规定已落实到位1分。

查看财政和教育部门编制的预算和决算。

(8)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6分) 高于6分,持平4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在4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

核查财政下达的预算通知书和预算追加通知单等台账资料。

(9)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

规范公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义务教育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省或市规定的基准定额。

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逐步提高。

(7分) ①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3分,持平2分,较上年度降低0分。

②公用经费管理和使用规范2分,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2分扣完为止。

③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省、市基准定额得2分,低于则扣2分。

④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较上年提高得1分,持平或低于则扣1分。

①核查教育局教育经费决算报表和相关数据。

②学生数采用学生年平均数。

③抽查初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各一所,了解公用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

(10)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逐年提高。

(5分) 高于5分,持平4分,每低一个百分点在4分的基础上扣1分,扣完为止。

核查财政年终决算报表、分户明细账和教育年终决算报表。

(11)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足额征收1分,全额划拨教育使用2分,①核查财政部门预算、决算和教育局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5分)严格按要求使用2分。

编制的中小学年度预算、决算。

②核查教育费附加等使用方案,实地跟踪使用效果。

(12)义务教育学校家庭贫困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和平均补助面达到省定标准。

建立普通高中和学前教育家庭贫困学生资助制度。

落实职业教育助学金及免学费政策。

(3分)足额纳入预算、达到标准要求、及时发放三项要求全部达到计3分,发现一项问题扣1分,扣完为止。

①核查财政部门预算、决算和教育局编制的中小学年度预算、决算。

②核查教育局和学校帐目。

③走访老师和学生。

(13)建立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管理机制。

按照省定基本标准安排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当年新增危房当年消除,按计划完成校园安全工程任务。

(6分)①预算内按照不低于小学生均75元,初中生均100元划拨校舍维修改造经费2分。

②确保当年新增危房当年消除1分。

③保障校安工程所需资金1分。

④按计划完成校安工程改造、加固任务2分。

①核查财政部门预算、决算和教育局编制的中小学年度预算、决算。

②查看校安工程、危房改造的文件资料数据。

③到学校考察核实。

(14)建有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县级教育经费结算中心”,设立了“中小学公用经费专户”。

(1分)成立“县级教育经费结算中心”,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设立“中小学公用经费专户”1分,三项有一项未达到要求则扣1分。

实地察看,查阅专户账目。

(15)没有向中小学乱罚款、搭车收费和以办学为名集资、借资现象。

没有向学校及师生统一征订各类报刊、教辅材料等现象。

(2分)发现这几类问题中的一类,扣1分,扣完为止。

问卷调查或访谈教师、学生、家长。

(16)学校债务化解机制和债务风险控制机制完善,财政补助力度加大,积极化解公办学校基本建设债务。

(2分)①建立了学校债务化解机制和债务风险控制机制1分。

②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积极化解公办学校基本建设债务1分。

①查看学校债务化解机制和债务风险控制机制文件。

②查看财政拨款单。

③实地调查小学、初中、普高、职高各1所,了解其负债及债务化解情况。

3.统筹协调各类教(17)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区域内所有幼儿园都建成合格园,每个乡镇至少办一所达省①出台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文件1分,学前三年教育普及率达90%以上1分。

②所①核查适龄幼儿数和在园幼儿数。

②查看幼儿园有关资料。

③实地察看乡育发展(25分)级优秀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

(5分)有幼儿园都建成合格园1分。

③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达到省优质园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2分,少1所扣1分,扣完为止。

镇幼儿园。

(18)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区域内校际办学条件差距缩小。

义务教育学校没有学生辍学。

农村留守儿童食宿条件不断改善,城镇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享受与当地儿童同等待遇。

(8分)①有推进均衡发展的措施1分,学校办学条件基本均衡2分,存在一定差距1分,存在较大差距0分。

②被抽查学校存在辍学现象扣1分,巩固率低于99%扣1分。

③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95%以上1分。

④改善农村留守儿童食宿条件1分,⑤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享受与当地儿童同等待遇1分。

①实地查看学校。

②查看城乡各1所学校的巩固率,③查看残疾儿童、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有关资料。

④实地察看农村留守儿童食宿点建设情况。

(19)普通高中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班额符合省规定要求,优质特色发展成效显著。

所有高中均达到省规定的办学标准。

(4分)①在布局、规模和班额等三个方面均达要求1分,存在1项问题扣1分。

②在四星级普通高中学习的学生达80%及以上得1分,每所高中均有办学特色1分。

③所有普通高中均达到省定办学标准1分。

查看教育事业统计年报,实地察看高中学校。

(20)办好特殊教育,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95%以上。

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入园率和残疾人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比例不断提高。

(2分)①特殊学校建设达到省定要求1分。

②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要求0.5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入园率和残疾人接受高中教育比例较上年提高0.5分。

①实地查看学校。

②查看城乡各1所学校的巩固率,③查看残疾儿童教育有关资料。

(21)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社区教育。

高中阶段职教与普教招生比例大体相当。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部达到国家级重点标准。

办好乡镇、街道社区教育中心,从业人员年培训率达50%。

(6分)①有职业教育和社区教育发展规划1分。

②职普招生比例大体相当1分。

③公办职业学校达到国家级重点标准2分,有一所没有达到扣1分。

④乡镇、街道社区教育中心达到相应要求1分,不符合要求扣1分。

⑤从业人员年培训率达到相应要求1分。

①查看相应的规划资料等。

②实地察看职业学校和社区教育中心,查看从业人员培训材料。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15分) (22)师资队伍建设列入政府任期目标。

稳定、提高和激励教师的措施有力。

师德建设有成效。

(3分) ①制定切实有效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列入政府任期目标1分。

②有稳定、提高和激励教师的有力措施1分。

③师德建设有规划、有举措、有成效1分,其中有一项没有则扣1分。

①查看有关文件资料。

②访谈校长、教师。

(23)均衡配置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教师交流制度健全。

职业教育“双师型”队伍建设达到省定要求。

幼儿园公办教师比例逐年提高。

(3分)①有区域内教师、校(园)长交流制度1分。

②城乡校际师资趋于均衡2分,存在一定差距1分,差距较大0分。

①查看制度性资料。

②查看教师花名册,对比教师职称、学历、年龄等情况。

③实地查看城乡各一所学校。

(24)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

切实帮助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3分) ①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1分。

②落实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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