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病医疗救助试点两年
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A
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A方案)为更好地发挥工会的维护职能,缓解职工因病造成的经济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一章保障对象第一条凡已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即可成为本方案的保障对象,享受本方案提供的保障待遇。
第二条本方案由基层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集体参加。
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不能少于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人数的80%;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人数应达到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人数的100%。
第二章互助金筹集第三条互助金标准每人每年90元。
由参加单位、职工缴纳60元,青岛市总工会给予补助30元。
第四条互助金一次性缴纳,每人限缴一份。
单位行政或工会为职工缴纳全部或部分互助金的,参加人数必须与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数相一致,不得只给部分职工缴纳。
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互助金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27号文件的规定,在税前列支;其他单位可从福利费等项目中列支。
基层工会办理参加手续时,须提供本单位《工会组织基本情况简表》、本月或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统一格式的参加职工名单。
第五条单位或职工缴纳的互助金标准将根据保障金支出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青岛市总工会(或区、市工会)补助的医疗互助金,将根据专项资金筹集和结余、互助保障资金收支变化等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互助资金管理第六条互助保障资金设立专户管理,接受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及工会财务和经审部门的监督。
利息和结余全部并入下年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七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青岛办事处负责互助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资金的预决算和其它重大事项由青岛市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决定。
涉及本方案资金的筹集、支付和标准的调整等重大事项必须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青岛市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设立互助保障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监督审计。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青人社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1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参保与缴费(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1.自2015年1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需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年后方可申请;此前已经参保缴费的可继续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问题。
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按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所在区划分别确定:市南区、市北区(含原四方区)、李沧区、胶州市以2001年1月1日为线;即墨市以2001年5月为线;莱西市以2002年06月为线,平度市以2003年11月为线;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以2004年7月1日为线;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2005年1月1日为线。
国家大病医保新政策
国家大病医保新政策国家大病医保新政策大病医保政策调整本市自2015年1月起正式实施了《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1.超限补贴。
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20万元,居民18万元)以上且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按90%报销;居民医保参保人,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8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70%报销。
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40万元。
2.大额补贴。
对参保人一个年度内个人范围内负担费用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2015年职工15000元,居民20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医保参保人按75%报销;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6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50%报销。
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参保人的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3000元,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职工医保参保人按75%报销;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7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60%报销。
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
大病医保政策调整内容1.降低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
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8万元。
政策调整将明显扩大参保居民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受益面,预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将多支出2174万元。
2.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大额补贴的报销比例。
将参加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65%,参加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
调整后预计居民医疗大病保险资金将多支出1145万。
满4周岁儿童免费接种第二剂次水痘疫苗此次增加的适龄儿童免费接种的疫苗种类和剂次为脊髓灰质炎(简称“脊灰”)灭活疫苗第一剂次和水痘疫苗两剂次,经费投入为1722万。
具体实施办法是,自3月1日起,对满2月龄的全市常住儿童免费接种第一剂次脊灰灭活疫苗,预计全市受益儿童约13万;自7月1日起,在继续对满1周岁全市常驻儿童免费接种第一剂次水痘疫苗的基础上,对满4周岁的全市常住儿童(已于2013年享受第一剂次免费接种)再免费接种第二剂次水痘疫苗,预计全市受益儿童约22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14〕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14〕3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35号令),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0〕9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0〕10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02〕3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10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5〕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6〕3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59号)等9个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青政办字[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残联、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市残联、市总工会)为进一步减轻群众患大病所致的医疗费用负担,解决部分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及试点经验,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针对重大疾病、罕见病参保患者所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在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上,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引入多方资源,通过项目管理,实施多渠道补偿的救助机制。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坚持在政府主导下,因地制宜,整合多方资源,形成救助合力。
2.注重公平、兼顾效率。
科学设计结构,合理分配资源,不断提高救助的科学性。
3.统筹兼顾、关注重点。
分类施救,突出对费用负担的救助,向低收入人群倾斜。
4.项目管理、风险共担。
合理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方式,建立共付机制,完善控费机制,突出风险管理。
5.简化程序、一站结算。
实施一体化结算,提供一站式服务,简化办理程序,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doc
2018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8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5-09-24编号:政府令第235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9月2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新起9月17日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制度,并与社会医疗救助、职工医疗互助、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相衔接,满足参保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统筹协调医疗、医药、医保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参保人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各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公安、审计、教育、电子政务、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青岛全民补充医保实施细则重要内容
青岛全民补充医保实施细那么重要内容近日,青岛全民补充医保实施即将印发,那么,青岛全民补充医保实施细那么有什么内容呢?下面请看给大家的关于青岛全民补充医保实施细那么重要内容,欢送阅读参考。
12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青岛国际新闻中心召开新闻会,了《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以下简称“意见”)。
据悉,青岛全民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细那么即将印发,将于xx年1月1日同步实施,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后续将适时推出。
至此,青岛市“根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多层次保障体系根本形成,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810万余人,这些参保人都将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根底上,参加全民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全民补充医保制度是青岛市在全国率先推出的。
据市人社局相关领导介绍,近年来,青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在全国率先实施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医保大病救助制度,较早完成了“三险合一”的城乡统筹保障体系,制度建立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在稳固这些改革成果的根底上,青岛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构建“根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多层次保障体系。
今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建立实施补充医保制度,是对“安康中国”战略的积极实践,对缓解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打造安康青岛和宜居幸福城市,增强人民群众改革获得感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了解到,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以现行的根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为根底,努力突破现行制度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
在制度安排上,青岛市设计了3种补充医保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坚持政府主导、普惠共享、以重大疾病保障为主,设计了全民补充医疗保险。
一是由政府主导,覆盖全民,全市810万余名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人人可以享受补充医保待遇,充分表达制度公平;二是对原有单一的“医保大病救助制度”向社会保险制度进行融合完善和转换拓展,强化制度的可持续性;三是实现多元筹资,在不新增财政和个人负担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医保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筹资规模由原单一财政的每年2.7亿元增加到每年5.5亿元左右,同时参照青岛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做法,从历年统筹结余基金中一次性划转30亿元,专项用于补充医保储藏金,基金运行的可持续性大大增强;四是拓展保障内容,对重特大疾病患者使用根本医保之外、治疗必需、疗效显著、费用昂贵、难以用其他方案替代的特殊药品和耗材,以及依托医保定点的专业化检验检查机构实施的精准诊疗工程等,在专家论证、谈判团购的根底上纳入支付范围,实施精准保障,最大限度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青岛市保健对象(一类、二类)医疗待遇与公务员医疗待遇的异同
床位标准
80元
40元
普通床位费23元
医疗项目
一类医疗
二类医疗
公务员
普通医保
在某三级医院第一次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自负起付标准840元
840-(840×90%)=84元
840-(840×80%)=168元
840-(840×50%)=420元
840元
在某三级医院住院(或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发生的进入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5000元
青岛市保健对象(一类、二类)医疗待遇与公务员医疗待遇的异同
各类医疗待遇个人花费一览表(根据《特殊人员医疗保障政策指南》整理)
序号
项目
一类
二类
公务员
1
个人自负的社会统筹金起付标准
90%
80%
在职职工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60%
2
在基本医疗社会统筹金支付范围内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
100%
90%
在职职工补助70%,退休人员补助80%
0
665.6-(665.6×90%)=66.56元
665.6-(665.6×70%)=199.68元
(5000-840)×16%=665.6元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为一位公务员支付大额医疗补助金10万元
0
0
1000元
10000元
作CT花费200元(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
3
对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属大额医疗救助范围内个人按10%比例负担的医疗费
全额补助,上不封顶
全额补助,上不封顶
全额补助,上不封顶
4
使用乙类药品和特殊检查、治疗项目个人在统筹前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9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青岛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着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群众看病就医总体负担持续减轻,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下降到25%左右。
二、重点任务(一)着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1.构建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新格局。
优化资源配置,到2020年,基本形成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中医机构网格化,服务一体化的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新格局。
2.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在每个镇办好1所标准化卫生院。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235号政府令2014年9月17日
青岛市人民政策令第235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4年9月2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新起2014年9月17日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参保人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层次、城乡一体、可持续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分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划分不同的档次。
第四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制度,并与社会医疗救助、职工医疗互助、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相衔接,满足参保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将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统筹协调医疗、医药、医保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参保人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各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公安、审计、教育、电子政务、工会、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本市规定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青岛2030”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青岛2030”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03•【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青岛2030”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现将《“健康青岛2030”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3日“健康青岛2030”行动方案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
建设健康青岛是事关全市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率先走在前列的重大战略任务。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山东2030”规划纲要》,全力推进健康青岛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战略(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深入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落实好“创新+三个更加”目标要求和“一三三五”工作思路,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营造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为主线,以“共建共享、全民健康”为战略主题,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加快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大健康格局,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显著提升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显著改善健康公平,为把青岛建设得更加富有活力、更加时尚美丽、更加独具魅力,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率先走在前列,奠定坚实的健康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率先走在前列,突出青岛特色。
青岛如何办理大病医保【2020年山东青岛大病医保政策调整】
金融网权威发布2016年山东青岛大病医保政策调整,更多2016年山东青岛大病医保政策调整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2016年青岛大病医保政策调整起付标准下调上调报销比例。
本市自2015年1月起正式实施了《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超限补贴。
对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20万元,居民18万元)以上且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参保人按90%报销;居民医保参保人,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8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70%报销。
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40万元。
大额补贴。
对参保人一个年度内个人范围内负担费用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2015年职工15000元,居民20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医保参保人按75%报销;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6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50%报销。
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参保人的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3000元,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职工医保参保人按75%报销;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按70%报销;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按60%报销。
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20万元。
2016年大病医保政策调整内容降低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
2016年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8万元。
政策调整将明显扩大参保居民享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的受益面,预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将多支出2174万元。
提高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大额补贴的报销比例。
将参加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65%,参加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
调整后预计居民医疗大病保险资金将多支出1145万。
满4周岁儿童免费接种第二剂次水痘疫苗此次增加的适龄儿童免费接种的疫苗种类和剂次为脊髓灰质炎(简称“脊灰”)灭活疫苗第一剂次和水痘疫苗两剂次,经费投入为1722万。
具体实施办法是,自2016年3月1日起,对满2月龄的全市常住儿童免费接种第一剂次脊灰灭活疫苗,预计全市受益儿童约13万;自2016年7月1日起,在继续对满1周岁全市常驻儿童免费接种第一剂次水痘疫苗的基础上,对满4周岁的全市常住儿童(已于2013年享受第一剂次免费接种)再免费接种第二剂次水痘疫苗,预计全市受益儿童约22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2•【字号】青政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快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关于“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的总体部署,通过创新实施具有青岛特色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多层次保障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市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为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率先全面建成较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统筹兼顾,优化配置。
调整医保基金支出结构,统筹发挥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医保结余基金等资金的保障绩效,探讨发挥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老年意外伤害保险、学龄前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等的综合保障功能。
——有效衔接,互为补充。
补充医疗保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紧密结合、有效衔接,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制度障碍,缓解参保人因罹患重大疾病、使用高值药材等产生的过重负担。
同时,发挥商业医疗保险的重要作用,使其与社会医疗保险互为补充。
——量入为出,动态调整。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依托基本医疗保险拓展保障内涵,对临床必需、效果明显、个人负担较重的药品及服务项目、服务设施等进行重点保障,合理确定基金筹集标准、支付范围与支付水平。
青岛大病救助政策相关
青岛大病救助政策相关20XX年青岛大病救助政策一、关于大病医疗救助的条件与范围(一)救助条件。
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患者,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基础上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优先保障困难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二)救助范围。
符合《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第三十八条条件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医疗救助。
其中,特药、特材救助实行专项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纳入特药、特材救助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见附件1。
非疾病治疗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费用等不予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具体内容见附件2。
二、大病医疗救助待遇资格(一)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参保患者享受特药、特材救助待遇,应当符合特药、特材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准入条件与遴选标准,并按以下程序申请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
1、申请。
参保患者持相关医疗文书(住院病历、含有记录特药、特材治疗方案的门诊大病病历、医学检验检查报告、基因检测报告、病理诊断报告等)、《青岛市特药特材救助专家评估表》、本人门诊大病证等相关材料,并填写《青岛市特药特材救助待遇申请表》,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参保患者申请特药、特材待遇资格,不受特药、特材协议约定救助人数上限限制。
2、核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即时核准,并将核准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自核准日起生效。
参保患者因抢救生命临床急需使用特材的,须在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待遇资格申请手续。
3、评估。
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核准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要求参保患者提供由责任医师出具的临床评估意见及复查材料等。
对不符合评估要求、达不到临床适用标准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临床评估(复查)的参保患者,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终止其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
(二)大额救助待遇资格。
大额救助待遇资格由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汇总参保患者个人医疗年度内的医疗费用结算信息自动生成。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6•【字号】青政发[2000]107号•【施行日期】2000.06.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0年6月26日青政发〔2000〕107号)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和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本办法享受医疗补助。
第三条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同类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前款所列单位的人员属一、二类保健对象的,按照本市保健对象医疗补贴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按用人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的4%,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分为两部分使用,一部分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另一部分划入调剂金统筹使用。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入个人医疗帐户部分按本人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按其退休费)的3%记入。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作为调剂金,主要用于以下费用补助:(一)在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55周岁以下拔尖人才的补助80%,其他职工补助50%;(二)在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封顶线以上,并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各类人员一律补助90%,但最高补助限额为5万元。
山东青岛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政策是怎样的
⼭东青岛城乡居民⼤病医疗保险政策是怎样的参保⼈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的住院、门诊⼤病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按照规定⽀付后,个⼈负担的下列费⽤纳⼊⼤病医疗保险资⾦⽀付范围:符合统筹⽀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最⾼⽀付限额以上...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东青岛城乡居民⼤病医疗保险政策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东青岛城乡居民⼤病医疗保险新政策参保⼈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的住院、门诊⼤病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按照规定⽀付后,个⼈负担的下列费⽤纳⼊⼤病医疗保险资⾦⽀付范围:1、符合统筹⽀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最⾼⽀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2、符合统筹⽀付范围、个⼈按照起付标准和⾃负⽐例负担的医疗费⽤;3、⼄类药品、医疗服务项⽬、医疗服务设施纳⼊统筹⽀付范围前个⼈按照⾃负⽐例负担的医疗费⽤。
参保⼈个⼈负担的、符合以上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由⼤病医疗保险资⾦按照以下标准⽀付:1、符合以上第1项医疗费⽤,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童和⼤学⽣⽀付⽐例为80%,⼆档缴费的成年居民⽀付⽐例为70%。
⼀个年度内最⾼⽀付40万元。
2、符合以上第2、3项医疗费⽤,在⼀个年度内累计超过⼤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20000元),⼀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童和⼤学⽣⽀付⽐例为60%;⼆档缴费的成年居民⽀付⽐例为50%。
其中,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参保⼈的⼤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为3000元,超出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童和⼤学⽣⽀付⽐例为70%;⼆档缴费的成年居民⽀付⽐例为60%。
⼀个年度内最⾼⽀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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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青岛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是什么
2022青岛⼤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是什么为了进⼀步减轻参保⼈员的看病负担,青岛市不断完善⼤病医疗保险政策,并对其报销标准进⾏调整。
⽬前,青岛⼤病医疗保险报销分为超限补贴和⼤额补贴两⽅⾯,它们在⼀档居民、⼆档居民、少年⼉童、⼤学⽣上的报销标准并不相同,建议您具体分析。
,青...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青岛⼤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是什么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为了进⼀步减轻参保⼈员的看病负担,青岛市不断完善⼤病医疗保险政策,并对其报销标准进⾏调整。
⽬前,青岛⼤病医疗保险报销分为超限补贴和⼤额补贴两⽅⾯,它们在⼀档居民、⼆档居民、少年⼉童、⼤学⽣上的报销标准并不相同,建议您具体分析。
,青岛城乡居民⼤病医疗保险分为⼀档居民、⼆档居民、少年⼉童、⼤学⽣⼏类,⽽它们在报销上⼜可分为超限补贴和⼤额补贴两⼤⽅⾯,其中,超限补贴是指符合统筹⽀付范围、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最⾼⽀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额补贴是指符合统筹⽀付范围、个⼈按照起付标准和⾃负⽐例负担的医疗费⽤,以及⼄类药品、医疗服务项⽬、医疗服务设施纳⼊统筹⽀付范围前个⼈按照⽐例负担的医疗费⽤。
在超限补贴上,起付线标准为18万元,⼀档居民⽀付⽐例为80%,⼆档居民⽀付⽐例为75%,少年⼉童⽀付⽐例为85%,⼤学⽣⽀付⽐例为85%,年度最⾼⽀付限额为40万元;在⼤额补贴上,⼀档居民、⼆档居民、少年⼉童、⼤学⽣起付线标准都为1.8万元,其中⼀档居民⽀付⽐例为65%,⼆档居民⽀付⽐例为60%,少年⼉童⽀付⽐例为70%,⼤学⽣⽀付⽐例为70%,年度最⾼⽀付限额为20万元。
店铺提⽰:青岛⼤病医疗保险的报销的标准是什么?在超限补贴上,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档居民报销80%,⼆档居民报销75%,少年⼉童和⼤学⽣报销85%,⽀付限额不得超过40万元;在⼤额补贴上,⼀档居民报销65%,⼆档居民报销60%,少年⼉童和⼤学⽣报销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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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A
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A方案)为更好地发挥工会的维护职能,缓解职工因病造成的经济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一章保障对象第一条凡已参加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即可成为本方案的保障对象,享受本方案提供的保障待遇。
第二条本方案由基层工会组织本单位职工集体参加。
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不能少于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人数的80%;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人数应达到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人数的100%。
第二章互助金筹集第三条互助金标准每人每年90元。
由参加单位、职工缴纳60元,青岛市总工会给予补助30元。
第四条互助金一次性缴纳,每人限缴一份。
单位行政或工会为职工缴纳全部或部分互助金的,参加人数必须与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数相一致,不得只给部分职工缴纳。
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互助金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27号文件的规定,在税前列支;其他单位可从福利费等项目中列支。
基层工会办理参加手续时,须提供本单位《工会组织基本情况简表》、本月或上月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统一格式的参加职工名单。
第五条单位或职工缴纳的互助金标准将根据保障金支出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青岛市总工会(或区、市工会)补助的医疗互助金,将根据专项资金筹集和结余、互助保障资金收支变化等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互助资金管理第六条互助保障资金设立专户管理,接受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及工会财务和经审部门的监督。
利息和结余全部并入下年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七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青岛办事处负责互助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资金的预决算和其它重大事项由青岛市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决定。
涉及本方案资金的筹集、支付和标准的调整等重大事项必须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青岛市职工互助保障管理委员会设立互助保障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职工互助保障资金的监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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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病医疗救助试点两年
2012 年7 月1 日,青岛率先在全国试水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截至今年6 月底,已有9.73 万人次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救助金额合计2.59 亿元,重特大疾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大大减轻。
今年年底前,青岛市纳入救助范围的特药、特材种类扩至26 种,更多重大疾病和罕见病患者将获救助。
得了大病看不起
妈,就是借钱、卖房子,这手术咱也得做。
借了钱咋还?卖了房子住哪?
2009 年,61 岁的汪慧珍(化名)被确诊患上帕金森氏病,四年多来,上述对话时常上演因为近30 万元的手术费实在是凑不够。
拖着,吃点便宜药维持现状,是唯一能做的。
汪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
在福州南路社会保险大厦医疗保险大厅内,工作人员时常会接触到为治病而借钱甚至卖房的患者。
考虑到将来还有偿还能力,年轻一点的(患者)有的借钱治病,有的则是卖房子,年龄大的多是花光积蓄就不再接受治疗。
一包姓大厅业务人员叹气道。
据介绍,目前已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无缝隙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均有相应基本保障。
此外,还分别建立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制度。
民政部门2012 年也建立起针对城乡困难居民的大病医疗特殊救助。
全覆盖的医保制度为何仍难对大病、罕见病患者雪中送炭?
治病贵,治大病、罕见病尤为贵。
以针对HER2 阳性乳腺癌的靶向治疗为例,一年的医药费约35 万元。
再如罕见病BH4 缺乏症,根据患儿BH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