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司法调解的传统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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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的技巧与方法

司法调解的技巧与方法

司法调解的技巧与方法司法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司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在很多案件中,调解往往能够以平等、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使当事人达成共识,实现和解。

本文将介绍司法调解的技巧与方法,以帮助司法工作者更好地应对纠纷的解决工作。

一、严守中立立场司法调解的首要原则是中立。

调解员应该保持独立、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

他们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参与对案件当事人的私人利益。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一视同仁,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和意愿,不干预他们作出的决定。

二、倾听与沟通有效的司法调解离不开倾听和沟通的能力。

调解员应当耐心聆听每一位当事人的陈述,理解他们的关切和诉求。

通过倾听,调解员可以更好地把握案件的本质和矛盾所在,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沟通过程中,调解员应当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他们要尊重当事人的身份和尊严,避免产生冲突和对立。

调解员应当善于引导对话,使当事人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需求。

同时,调解员还应当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用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解释问题,并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三、创造性解决方案在司法调解中,寻求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调解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需求,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他们可以根据案情提出有利于双方的折中方案,并鼓励当事人加入到方案的讨论和制定中。

调解员还可以运用非正式的解决办法,例如给予某一方面额的经济补偿、要求当事人进行公益劳动等。

通过多种手段,调解员可以增加解决纠纷的机会,避免纠纷升级。

四、保护调解结果司法调解的成果需要得到有效保护,以确保调解的结果能够有效履行。

调解员应当制定具体的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备案。

调解员还可以与法院和相关部门合作,建立调解结果的追踪机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执行问题。

通过保护调解结果,可以增加当事人对司法调解的信任,提升调解的可行性和实际效果。

五、持续学习与提升司法调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调解员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专业知识。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案件调解理论和方法研究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案件调解理论和方法研究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案件调解理论和方法研究司法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针对涉及民事、商事等领域的案件进行调解。

在司法调解中,调解案件的调解理论和方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中调解案件的调解理论和方法,并对其进行研究。

一、调解案件的调解理论调解理论是指对调解案件背后的原因和规律进行深入研究的理论体系。

在司法调解中,有两个主要的调解理论,即利益调整理论和沟通协商理论。

1. 利益调整理论利益调整理论认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源于彼此的利益不一致。

通过调解,可以调整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双赢的局面。

这一理论强调发现和分析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从而制定出一套可行的解决方案。

2. 沟通协商理论沟通协商理论指出,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沟通不畅造成的。

调解员在调解案件中应注重改善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并促使他们达成共识。

这一理论重视调解员的沟通技巧和倾听能力,通过有效的沟通协商解决纠纷。

二、调解案件的调解方法调解方法是指在调解案件中所采取的具体实施方法和步骤。

根据调解案件的不同性质和需求,调解员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调解。

1. 探寻共识调解员通过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和利益,发现双方的共同点,并引导双方思考解决问题的可能性。

通过共同探讨,当事人可能找到共同的立场,并达成共识。

2. 制定行动计划在达成共识后,调解员可以帮助双方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明确解决问题的步骤和时间节点。

行动计划的制定有助于双方更好地执行协议,确保调解结果的实施。

3. 利用专家咨询在复杂的调解案件中,调解员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提供专业咨询。

专家的介入可以为纠纷解决提供更为准确和科学的方法,增强调解的可行性。

4. 采用妥协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分歧可能较大,很难达成完全一致的共识。

调解员可以运用妥协机制,促使双方在某些方面做出让步,以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调解案件的研究调解案件的调解理论和方法的研究是为了提高司法调解的效果和质量。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

古代中国的民事纠纷主要包括土地纠纷、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这些纠纷需要得到有效处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古代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民事调解制度,以解决民间纠纷。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国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民间纠纷较多,因此出现了对纠纷进行调解的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对于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其主要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地域性和民间性。

在古代中国,各地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制度都有所不同,因此民事调解制度也呈现出地域性。

民事调解制度主要由地方官员和乡绅士大夫等社会精英来履行,这也使得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民间性。

这种地域性和民间性的特点,使得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社会实际情况。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多样性。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民事调解制度的形式和程序都有所不同。

有的地方采取仲裁制度,由有经验的长者或村民代表进行调解;有的地方则采取审理制度,由地方官员来调解。

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民事调解的程序和标准也在不断改变和完善。

这种多样性使得民事调解制度更具有包容性和适应性。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灵活性。

在古代中国,由于国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民事调解制度往往需要在法律和道德之间进行权衡。

民事调解制度的程序和结果都比较灵活,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在历史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使得社会稳定和民众安居乐业。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体现了当时社会的法治精神和人情关怀,是一种兼具效率和温情的调解方式。

虽然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已经逐渐完善和健全,但是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为当代社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为当代社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

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

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可以追溯至古代社会。

古代社会的人民群众在解决纠纷争议时,常常依靠长者、有经验和权威的人进行调解。

这种通过调解来解决矛盾的方式,可以视为我国调解制度的萌芽。

然而,由于当时法律制度不健全,调解往往较为随意,权力容易滥用,且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程序,因此在效果和公平性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随着历史的演进,我国的调解制度得到了逐步的完善。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为调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例如,在封建社会的清朝时期,设置了专门的调解机构,如都察院、地方的市、县调解府等,用于解决民间纠纷。

调解员由专门经过选拔培训的官员担任,具有一定的调解经验和知识。

这种机构的建立,为调解制度的正式化和制度化奠定了基础。

此外,清朝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典和律例,明确了调解的程序和原则,确保了调解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近代以来,我国的调解制度在政治、社会制度的变革中也发生了重要的演变。

特别是在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后,我国的调解制度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和推广。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设立了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统一调解管理和组织调解工作。

这些委员会由专业的调解员组成,负责调解各类矛盾和争议,包括劳动纠纷、民间纠纷、家庭矛盾等。

调解机构在调解过程中,注重发挥调解员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引导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

调解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总之,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至古代社会,经过多个历史时期的发展和演变,如今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我国调解制度也在不断地向着更加规范、专业化和人性化的方向发展,为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司法调解研究的论文

司法调解研究的论文

司法调解研究的论文司法调解是一种法律纠纷解决方式。

它通过法庭介入,帮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近年来,司法调解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和认可。

这篇论文将围绕司法调解展开,重点探讨其实施过程、效果评估以及遗留的问题等方面。

一、司法调解实施过程司法调解实施过程是指,法庭在判决案件前,对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请求,由专职调解员受理,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

在该过程中,调解员具有中立性,帮助当事人交换意见、协商解决纠纷。

过程中,法官可以进行监督,保证调解过程透明、公正、合规。

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案件得到解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节省了当事人、法院等社会资源。

二、效果评估司法调解的效果评估至关重要。

其中,主要涉及的指标有:调解成功率、调解时效、和解协议执行情况以及当事人满意度等。

调解成功率因地区、时间等诸多因素而异。

调解时效则需考虑调解员专业水平、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等。

和解协议执行情况是评价一个司法调解案件的关键因素,也是激励当事人愿意选择调解的最终目的。

当事人满意度反映了司法调解的公信力、公正性和专业性。

三、遗留问题司法调解在实践中面临的一些遗留问题,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调解员队伍建设问题。

在一些地区,由于调解员技术水平、社会诚信等问题,使得一些案件无法成功调解,调解效果不佳。

因此,加强对调解员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诚信度,将是司法调解实践中一个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2. 法律制度和社会环境问题。

司法调解的有效实施,需要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社会信仰体系。

缺乏对司法调解的制度支持和舆论认同,可能会削弱双方当事人对司法调解的信任感和主动性,限制司法调解的发展空间。

四、结论司法调解是一种有效促进纠纷解决的方式,在中国各地的逐渐推广得到了一定的成功。

然而,实践中仍面临许多问题,需要法院和相关机构共同努力解决,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司法调解制度

司法调解制度

司法调解制度引言司法调解制度是一种非诉讼解纷机制,在法律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旨在通过专业的调解人员,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司法调解制度。

司法调解制度的背景司法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司法调解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欧洲。

在中国,司法调解制度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司法调解制度逐渐完善和成熟。

司法调解制度的定义司法调解制度是指由法院组织的对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一种机制。

它通过专业的调解人员,帮助当事人倾听对方的意见,沟通交流,并促使双方达成共识。

在一些简单的纠纷中,司法调解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司法调解制度的原则司法调解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参与司法调解,也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争议。

2.公正公平原则:司法调解应公正公平,不偏不倚。

调解人员应该保持中立,不对任何一方偏袒。

3.快捷简便原则:司法调解应迅速有效,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4.保密原则:司法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应保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5.专业化原则:司法调解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调解人员执行。

他们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优秀的调解技巧。

司法调解制度的运作机制司法调解制度在具体实施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提出自己的诉求和要求。

法院接受申请后,将组织调解人员介入调解。

调解准备调解人员会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利益。

他们还会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为后续的调解工作做好准备。

调解过程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会通过双方交流和沟通,促使双方理解对方的立场和意见。

他们还可能根据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

和解协议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共识,调解人员会起草一份和解协议。

浅析中国古代调解制度(法制史论文)

浅析中国古代调解制度(法制史论文)

浅析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目录摘要 (2)一、古代调解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3)二、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主要形式、特点与基本评价 (4)(一)中国古代调解的主要形式 (4)1、民间调解 (4)2、官府调解 (5)3、官批民调 (6)4、几种调解方式的相互关系 (6)(二)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特点 (7)1、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7)2、调解依据的特殊性 (7)3、调解过程的强制性 (8)4、调解方式的灵活性 (8)(三)对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基本评价 (9)1、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积极意义 (9)2、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局限性 (9)三、中国古代调解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原因分析 (10)(一)“无讼”思想对调解的影响 (10)(二)“和”文化对调解制度的影响 (11)(三)其他因素对调解制度的影响 (12)1、制度因素 (12)2、中华民族心理素质 (13)四、对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借鉴 (13)(一)借鉴的必要性 (14)1、有利于和谐意识的养成 (14)2、有利于调整人际关系 (15)(二)借鉴的具体操作 (15)1、对古代调解制度中的核心内涵的借鉴 (15)2、对古代调解制度中灵活性和多样性的调解形式的借鉴 (16)3、对古代官批民调方式的借鉴 (16)(三)借鉴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7)1、必须依法调解 (17)2、调解应注重效率 (17)五、结语 (18)参考文献 (19)浅析中国古代调解制度摘要调解制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有其深厚的思想和社会基础。

调解产生于古代无讼的法律文化之中,寄托着古代统治者对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

调解制度适应于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下的宗法家族社会,同时,又是封建社会统治者实践其“德主刑辅”政治主张的重要方式。

古代的调解制度在漫漫二千余年中,既是稳定社会关系的基石,同时也在客观上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二千余年停滞小前的原因之一。

古代调解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对我国现代调解制度的构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

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

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内容提要】我国的调解制度有着深远的历史背景,诉讼调解在我国的发展轨迹体现了不同时期我国的法治发展水平,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具有不同的实践意义。

诉讼调解经历了一波三折,再度复兴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原因。

【关键词】诉讼调解历史渊源演变原因美籍学者黄宗智曾评论说道:“如果不融合民间的协商制度去考量,官方的中国法制就是无法认知的。

也许传统中国和现代西方在司法制度上的最为明显的区别就是前者对民间协商制度的很大倚赖。

”[①]他这段话阐明了一个道理“一切现实的存有都存有它历史的缘由”,尽管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存有相似我国诉讼协商的制度(比如庭外和解制度),但相比较而言,我国对协商更为注重。

如果不融合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人们很难认知为什么中国对协商这么热衷。

一、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上溯苍凉的历史,可以辨认出虽然在相同时期、相同阶段,我国对协商的注重程度可能会有所差异,但它就是始终植根于在我们的司法制度和民众的思想意识之中的,始终在处置社会纠纷的实践中发挥作用。

这一传统由于切合了中国人特有的心理和犯罪行为方式,从而沿袭下来,并被稀释入司法制度中,沦为中国司法化解争议的一种关键方法和手段。

(一)传统调解制度的形式在古代统治者认为,如果无法并使老百姓不打官司,不如力劝他们平息诉讼,想要办法展开协商。

所以,无论是在民间还是在官府,协商息讼均被视作基本原则,并构成了一套相辅相成的调解机制。

依协商主持者的身份区别,可以把我国的传统协商分成民间自行协商、宗族协商、乡治协商和州县官府协商四种形式。

民间自行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乡邻、亲友、长辈或在当地民众中有威望者出面说和、劝导、调停,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

民事纠纷因多发生在邻里亲友之间,所以由民间有威望的人或亲友中公道正直之人出面调解,具有很好的社会效果。

它既没有固定的程序,也没有差役的勒索,方法简单灵活,因而在民间很受欢迎。

宗族协商就是指宗族成员间出现纠纷时,族长依照家法族规展开的协商。

论我国古代传统的司法调解制度

论我国古代传统的司法调解制度

论我国古代传统的司法调解制度摘要:调解制度是我国古代实现"无讼"理想境界的一种司法制度,分为民间自行调解、宗族调解、乡治调解和州县官府调解几种形式。

传统调解制度凭借礼与法的力量,有效地维护古代社会伦理秩序,作为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其有益成分对当今调解制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调解制度;存在基础;民间调解;官方调解传统调解制度是我国古代实现"无讼"理想境界的一种司法制度。

从先秦到明清,调解制度始终在处理社会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

传统中国和现代西方在司法制度上的最显著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对民间调解制度的极大依赖。

本文拟对我国古代司法调解制度作一简单探讨。

一、古代调解制度的形式中国古代调解制度涉及的范围相当宽泛,如因婚姻、土地、借贷、斗殴等产生的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都在调解之列。

我国古代很早就有以调解息争的事例,古文献中的"劝释"、"私休"、"调停"、"排难解纷"等都是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同提法。

依调解主持者的身份区别,可把我国古代调解分为民间调解和官府调解几种形式。

(一)、民间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乡邻、亲友、长辈或在当地民众中有威望者出面说和、劝导、调停,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

调解的形式由来久远,具体方式是争讼者找亲邻、族、乡保解决,不达官府;或者有一方已告官,乡里抢先调解成功,即请求销案,泯纠纷于乡村族里之中。

它既无固定程序,也无差役的勒索,方法简单灵活,因而为民间所欢迎。

民间调解的主体主要是乡绅、里正、里长、族长、宗正等人,与官府调解不同的是,它是诉讼外调解,不具备诉讼性质。

其形式多种多样,没有法定的程序,因各地乡情风俗习惯而异,因调解人的身份地位而异,或祠堂公所,或田头村舍,只要能使纠纷平息,什么样的形式都是可以的。

它取代官府的决讼功能,是一种相当和缓、体面的调解息讼方式。

司法调解的原则与方法

司法调解的原则与方法

司法调解的原则与方法司法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法律方式,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着其独特的原则与方法。

本文将从司法调解的原则和方法两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全面了解和掌握司法调解的运作机制。

一、司法调解的原则司法调解的原则是指在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能够保证调解公正、公平、合法。

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独立公正原则司法调解必须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调解员应当独立于当事人之外,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干预。

调解员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地调解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不偏袒任何一方。

2. 自愿自主原则司法调解的过程必须建立在当事人的自愿和自主基础上。

调解员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结果,而是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确保调解结果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3. 公开透明原则司法调解应当公开透明,遵循信息公开原则。

调解员应当将调解过程和结果向当事人进行及时、全面的告知,确保当事人了解调解权利和义务,并能对调解结果进行监督和评判。

4. 协商一致原则司法调解的目标是达成双方共同接受的调解协议。

调解员应当倡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尽可能在尊重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推动双方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

二、司法调解的方法司法调解的方法是指调解员在实践中采用的方式和手段,用以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常见的司法调解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 听证调解法听证调解法是一种常用的调解方法,主要通过当事人陈述意见、申述事实,调解员独立、公正地听取双方的主张,从而达成调解协议。

这种方式相对简单直接,适用于争议不复杂、证据明确的案件。

2. 独立调查法独立调查法是指调解员通过调查、了解案情,直接采集证据,对争议事项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解意见。

这种方法适用于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之间矛盾较深的案件。

3. 对接调解法对接调解法是一种注重双方对接、沟通的调解方式。

调解员通过面对面的对话,倾听双方意见,平衡、化解矛盾,最终协助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这种方法适用于强调双方沟通、协商的案件。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一、古代调解制度的起源古代调解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

原始社会中,人们由于物质生活的需求和利益的冲突,开始尝试通过调解解决矛盾。

而后,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矛盾与冲突变得更加复杂,调解制度也逐渐完善。

在古代社会中,国家政权逐渐形成,调解制度也受到国家的重视和规范,具有一定的法律性质。

二、古代调解制度的功能与特点1.稳定社会秩序:古代调解制度能够及时化解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2.保护民众权益:调解制度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公正、公平的解决纠纷的渠道,促使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并在调解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治理效能:古代调解制度能够在矛盾与冲突初期及时介入,避免问题升级,减轻国家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负担,提高社会治理效能。

三、古代调解制度的实施方法1.依法调解:古代调解制度基于法律,调解人员根据当时的法律条文进行调解,依法解决纠纷。

2.和而不流:古代调解制度强调以和为贵,即通过双方和解达到调解的目的,避免双方过分对立。

3.平等协商:古代调解制度强调平等和协商,调解人员依法或依据民间习俗,促使当事人平等双方平等协商解决纠纷。

四、古代调解制度的作用1.解决社会矛盾:古代调解制度能够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避免矛盾的激化和冲突的发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促进法律发展:古代调解制度为法律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基础,为后来司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培养文明习俗:古代调解制度通过调解人员的引导和教育,培养了人们的文明道德观念和习俗,提升了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五、古代调解制度的演变与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革,古代调解制度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在古代王朝中,调解制度逐渐被法院制度所取代;在现代社会中,调解制度发展成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

总之,古代调解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制度,在我国历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解决了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而且为法律的发展和民众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3经济法学专业论文参考题目

3经济法学专业论文参考题目

经济法学专业论文参考题目一、法理方向选题A1. 论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A2. 论判决理由A3. 论裁判文书的说理A4. 司法三段论研究A5. 判决书的书写规范A6. 论(民事、刑事或行政)判决书的写作A7. 论法官的裁判义务A8. 论法官裁判权的行使A9. 论中国法官的裁判权限A10.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A11. 论判例创制与成文法的缺陷A12. 论英美司法的救济模式A13.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司法模式比较研究A14. 论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理论前提A15. 论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A16. 论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的关系A17. 论司法推理A18. 论司法解释A19. 论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的关系A20. 论中国现行司法解释制度的历史条件与理论基础A21. 论纠纷解决机制A22. 论中国司法调解的传统因素A23. 论当代中国司法调解的制度因素A24. 论我国的调解制度A25. 基层法院的司法调解制度研究A26. 基层法院的司法调解过程分析A27. 论(离婚、财产等)诉讼中的调解A28. 论我国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A29. 论(人民、司法)调解的方法A30. 论(人民、司法)调解与裁判的效果比较研究A31. 论西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我国调节制度的借鉴意义A32. 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33. 论法律职业(伦理、技能)A34. 论法律职业共同体A35. 论我国的审判制度/ 组织A36. 论司法的民主要求A37. 论陪审制度A38. (中美、中俄等)陪审制度比较研究A39. 论基层司法A40. (中美、中日、中德等)基层司法制度比较研究A41. 论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A42. 论司法权威A43. 论司法公正A44. 论法官的职业保障A45. (中美、中日、中德等)法官制度比较研究A46. 论律师的职业道德A47. 论律师的行业自治A48. (中美、中日、中德等)律师制度比较研究A49. 论我国基层的法律服务A50. 论法律援助制度A51. (中美、中日、中德等)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A52. 论上诉审程序的监督作用A53. (中美、中日等)审级制度比较研究A54. 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A55. 既判力与审监程序A56. (中美、中日等)再审提起程序的比较研究A57. 司法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分析方法A58. 论设置妨碍司法公正罪的意义A59. 论设置拒绝作证罪的意义A60. 论设置妨碍作证罪的意义A61. 论我国的审委会制度及其改革A62. 论我国基层法院合议庭制度及其改革A63. 论基层法院的政治功能A64. 论我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及其限制A65. 论我国基层法院与当地政府关系的成因及其限制A66. 论我国基层法院与检察院的关系及其变革A67. 论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意识与职业技巧A68. 论我国法官职业化的主要障碍及其对策研究A69. 论我国的法官培训制度A70. 论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制度的利与弊A71. 论裁判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区别与联系A72. 论事实的认定(程序、方法、标准)A73. 论举证与质证程序的制度效用A74. 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制度效用A75. 程序裁判与程序技巧A76. 论司法与传媒A77. 论独立审判与媒体报道(或尊重民意)的关系A78. 执行难的法理分析(或实证探究)A79. 论我国的司法改革A80. 论获得公正审判权的制度效用A81. 论立法权A82. 论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A83. 论中央与地方立法的冲突及解决A84.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研究A85. 地方人大立法实证研究A86. 地方人大选举制度研究A87. 论我国地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机制研究A88. 论我国人大的个案监督程序A89. 论当代中国的选举改革与探索A90. 网络传播与“开门立法”研究A91. 论立法听证A92. (中美、中西)立法听证程序的比较研究A93. 完善我国立法听证程序的意义A94. 论听证权的法律保障A95. 论授权立法A96. 论立法反馈A97. 论农民工(**特殊利益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A98. 论成文法的利与弊A99. 论立法技术及其在我国立法中的运用A100. 论我国的立法监督A101. 中西法治传统比较研究A102. 中西权利观念比较研究A103. 论中国古代的法治观念A104. 论当代中国的法治观念A105. 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A106. 论权利观念在中国的历史发展A107. 论权利保障A108. 现代法治与权利保障A109. 论权利的限度A110. 论权利的成本A111. 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A112.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转换A113. 论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关联A114. 论义务的限度A115. 论执法的成本A116. 论现代法律中的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A117. 论权利的冲突A118. 论法律上的事实A119. 论立法事实与裁判事实的区别与联系A120. 论法律语言及其特征A121. 论法律规避A122. 论法律的体系性及其表现A123. 论法律思维的特点与方法A124. 论案例分析方法的实证研究A125. 论法律中的因果关系A126. 论利益在法律中的地位与作用A127. 论公民对法律的遵从A128. 论法律与政策的关系A129. 论法律中的价值A130. (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价值冲突及平衡原则A131. 论法律平等及实现途径A132. 论自由及其法律实现A133. 论正义及其法律实现A134. 中西人权观念比较研究A135. 论人权及其实现途径A13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障)A137. 论(**)财产权(的法律保障)A138. 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A139. 论(**)社会保障权(的法律保障)A140. 论清洁饮水权(的法律保障)A141. 论环境权(的法律保障)A142.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障)A143. 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A144. 论生育权及其主体A145. 论男女在就学(就业、退休等)上的平等权A146. 论就业(就学、性别、**等)歧视A147. 论结社权的法律保障A148. 论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障A149. 论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人格权利)的法律保障A150. 论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权A151. 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权利的法律保障A152. 论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A153. 论基本权利的程序保障A154. 论平等保护原则A155. 论中国人权的观念及其实践A156. 论当代国际人权保障体制及其局限A157. 论纳税义务A158. 论动物福利A159. 论法治与分权制衡的关系A160. 论司法审查与依法治国的关系A161. 法律与社会变迁A162. 论法律对社会秩序的建构A163. 论国家法与乡规民约的关系A164. 论法律与民事惯例的关系A165. 论当代中国法律与传统道德的冲突与协调A166. 论司法审判对民众法律意识的影响A167. 论(当代中国)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A168. 论(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论与实践A169. 论当代中国的社会公平与法治建设A170. 法律全球化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A171. 法律本土化与法律全球化的关系A172.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现代立法的影响A173. 论(当代中国)法律意识(实证研究)A174. 论普法与当代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A175. 当代中国普法的现状、困境及出路A176.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及其机制A177. 论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A178. 我国村民(居民)自治状况的实证研究A179. 论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法律成因及其消解A180. 当代中国城市拆迁中的法律问题研究A181. 当代中国土地征收中的法律问题研究A182. 论信访制度的法治化A183. 论土地集体所有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A184. 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A185. 计划生育制度中的法律问题研究A186. 就业(就学、性别、生育等)歧视的法律规制A187. 论社区矫治及其在我国的实践A188. 论法律与社会控制A189. 论法律对社会秩序的建构与维护A190. 论执法(立法、司法等)行为的程序控制A191. 论腐败行为的法律控制A192. 公共权力及其法律控制A193. 艾滋病(**等疾病)传播的法律防控A194. 突发群体事件的法律防控A195. 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防控A196. 论守法的道德(经济、政治)动机A197. 论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A198. 增进社会和谐的法律措施A199. 增进民族和谐的法律措施A200. 克隆(基因)技术及其法律规制A201. 网络空间及其制度建构A202. 论“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A203. 论网络言论(“恶搞”等)的法律规制A204. 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A205. 网络技术与公众的知情权A206. 论网络诉讼的法律管辖A207. 网络技术对当代官民关系的影响A208. 网络犯罪的法律防控A209. 论网络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影响A210. 论当代中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其成因A211. 论宪法结构与人权保障A212. 民法与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的关系A213. 论合同自由的法律规制与保障A214. 论少数股东的权利保障A215. 论公司债权人保障制度A216. 强制缔约的法理分析A217. 性骚扰问题研究A218. 同性恋者的婚姻权利A219. 男女两性犯罪特征的比较研究A220. 现代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与人权保障制度A221. 论(当代中国)法律教育A222. (中美、中日等)法律教育比较研究A223. 论(当代中国)司法考试制度A224. (中日、中德等)司法考试制度比较研究A225. 法学自学考试制度研究A226. 论法律概念的内涵A227. 论法条的逻辑结构A228. 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A229. 论法条竞合及其解决办法A230. 论法律适用中的涵摄A231. 论三段论的缺陷A232. 类推与法律适用A233. 论演绎推理的逻辑结构A234. 论法律论证的逻辑结构A235. 论辩证推理中的价值判断A236. 评“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A237. 评法律的“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A238. 评西方的公民不服从理论A239. 评西方的死刑废除论A240. 评西方的福利社会理论A241. 评西方的社会法治思想A242. 评罗尔斯的正义理论A243. 评哈特的法律思想A244. 评西方的自然法思想A245. 评利益法学派的思想A246. 评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A247. 评西方的法治观A248. 评西方的人权观A249. 评西方的权利观A250. 评西方的正义观二、民法方向选题B251. 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B252. 论意思表示的动机错误B253. 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法律性质B254. 越权代表行为的法律效果B255. 论表见代理B256.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B257. 论意思表示瑕疵B258. 论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B259. 论无权利能力社团B260. 论诚实信用原则B261. 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B262. 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B263. 论胚胎的法律地位B264. 论尸体在民法上的法律地位B265. 论我国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立法完善B266. 论私法自治原则B267. 论民法上的欺诈B268. 论代理权B269. 论民法上的抗辩权B270. 论我国民法上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立法完善B271. 论合伙的债务B272. 论合伙关系的变更B273. 论法人人格否认B274. 论法人的侵权责任能力B275. 论民事责任能力B276. 论胎儿的民法保护B277. 论法律行为的成立B278. 论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B279. 准民事法律行为初探B280. 论意思表示的解释B281. 论民法上的自力救济B282. 论民法上的自助行为B283. 民事权利行使的限制B284. 论法人的本质B285. 论民法上的形成权B286. 物权法定原则的反思B287.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B288. 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问题初探B289. 论拟制交付B290. 物权登记的公信力B291. 我国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B292. 我国农村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完善B293. 用益权探析B294. 我国添附制度的立法构想(或完善)B295. 空间权初探B296. 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模式B297. 论法定抵押权B298. 论抵押物的转让B299.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B300. 论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B301. 我国权利质押制度的完善B302. 论动产抵押B303. 论共同抵押B304. 论一物一权原则B305. 论公示公信原则B306. 论预告登记B307. 论更正登记B308. 论请求权竞合B309. 论物权请求权B310. 论物权变动规范模式B311. 论基于法律行为以外原因的物权变动B312.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B313. 占有保护请求权B314.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B315. 论观念交付B316. 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B317. 论民事权利的客体B318. 论水权B319. 论海域使用权B320. 论采矿权B321.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立法完善B322. 论国有农地承包经营权B323. 论抵押权的次序B324. 论最高额抵押权B325. 论渔业权B326. 论财团抵押B327. 论浮动抵押B328. 论民法上的优先权B329. 论准物权B330. 论“四荒”承包经营权B331. 论抵押权的效力B332. 论抵押权的证券化B333. 论国家所有权B334. 论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使B335. 论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构造B336. 论物尽其用原则B337. 论不动产征收B338. 论不动产征用B339. 论遗失物拾得制度B340. 论先占B341. 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B342. 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B343. 论物权的平等保护B344. 论代理权的滥用B345. 论间接代理B346. 论无权处分B347. 论意思表示的解释B348. 论有限合伙B349. 论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的关系B350. 论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关系B351. 论债的相对性原则之突破B352. 论强制缔约B353. 论合同的形式B354. 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B355.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B356. 论不安抗辩权B357. 预期违约制度研究B358. 一般保证论B359. 试论债权让与B360. 试论债务承担B361. 抵销制度研究B362.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B363. 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B364. 显失公平论B365. 论免责条款的无效B366.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B367. 违约定金法律问题研究B368. 提存法律问题研究B369.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B370.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B371. 不当得利制度的类型化研究B372. 论无因管理B373. 论赠与合同B374. 债务免除制度研究B375.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B376. 无权处分论B377. 效力待定合同研究B378. 论附义务的赠与B379. 论迟延履行B380. 论加害给付B381.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B382. 积极侵害债权制度研究B383.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化研究B384.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分析B385. 论通讯隐私权B386. 网络隐私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B387. 论共同隐私B388. 论我国个人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B389. 论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法律保护B390. 论所有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B391. 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B392. 肖像权向形象权转化探析B393. 肖像权合理使用范围研究B394. 论我国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及其完善B395. 基因隐私法律保护的困惑与对策B396. 一般人格权之内容解析B397. 论商品化权的行使与民法保护B398. 论声音权的行使与民法保护B399. 论我国侵害肖像权认定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B400.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探析B401. 论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B402. 隐私权的法理学分析B403.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与限制B404. 数据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B405. 试论人格权在民法典体系中的地位B406. 准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研究B407. 论精神损害赔偿B408. 侵权行为法上因果关系浅析B409. 论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B410. 论侵权行为中过错的认定B411. 侵权责任违法性要件之研究B412.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B413. 学生伤害事故侵权责任若干问题解析B414. 共同侵权行为若干法律研究B415. 我国新闻侵权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法律对策B416. 论侵权法中的谨慎义务B417. 论我国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适用及其立法完善B418. 论特殊侵权行为中的产品质量责任B419. 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B420. 论人工构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B421. 论侵权行为的一般化和类型化及其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选择B422. 论侵权行为与无因管理行为的竞合B423. 侵权法上的原因力若干问题探讨B424. 论生命权及其民法保护B425. 论侵权的间接损失认定B426. 共同危险行为若干问题解析B427. 论健康权及其民法保护B428. 论姓名权的商业利用与民法保护B429. 论侵害身体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承担B430. 论配偶权及其民法保护B431. 人格权权利属性探析B432. 论性骚扰的民法救济B433. 论网络虚拟主体的名誉权保护B434.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立法完善B435. 论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B436. 生育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B437. 法人人格权浅析B438. 论肖像权的商业利用与民法保护B439. 论生命权的本质与安乐死的选择B440. 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研究B441. 论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民法救济B442. 自助行为解析B443. 试析可归责于受害人的抗辩事由B444. 侵权责任中的抗辩事由B445. 自甘冒险行为解析B446. 论法人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B447. 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模式的建构B448. 论性自主权及其民法保护B449.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的认定及其民法救济B450. 浅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B451. 论胎儿健康法益的民法保护B452. 侵害亲属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民法救济B453. 侵害荣誉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民法救济B454. 论遗嘱自由原则B455. 论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B456. 我国继承法之原则体系研究B457. 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重构B458. 论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重构B459. 论遗嘱自由B460. 论共同遗嘱B461. 论继承契约B462. 论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和清偿B463. 论债权、债务的继承B464. 知识产权继承若干法律问题解析B465. 论占有的继承B466. 试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B467. 论股权的继承B468. 代位继承若干问题思考B469. 转继承探析B470. 论继承权的丧失B471. 论遗产的范围B472. 论遗嘱的形式B473. 论遗托B474. 遗赠扶养协议若干问题研究B475. 遗产归扣制度研究B476. 特留份制度研究B477. 试析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性质B478. 我国配偶继承制度研究B479.论后位继承B480.法定继承顺序研究B481.完善我国继承立法之我见B482.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B483.继承恢复请求权法律性质研究B484.论继承权的放弃B485.论夫妻合立遗嘱论继承权的取得B486.论知识产权的概念B487.论知识产权的客体B488.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B489.论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成因及对策B490.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B491.网站上载作品的著作权法思考B492.电影作品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认定与责任B493.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限制论析B494.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局限性分析B495.论著作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B496.影楼摄影作品的版权问题初探B497.浅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B498.浅议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差异B499.论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中的独创性问题B500.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及反思B501.试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B502.续写作品行为的法律思考B503.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B504.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问题与对策B505.对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的反思B506.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的反思B507.“模仿秀”与表演者权之法律探讨B508.论商标专用权的限制制度B509.浅析商标权与域名权的冲突及解决B510.浅析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及解决B511.商标权权利穷竭与平行进口问题探析B512.论老字号的商标法保护B513.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探析B514.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反思B515.论驰名商标的认定B516.论反向假冒B517.论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B518.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辨析B519.论商标的显著性B520.论注册商标无效制度B521.论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B522.论生物技术对专利制度的挑战B523.论我国的专利权客体制度B524.对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反思B525.论冲突申请中专利权的归属B526.论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专利条件B527.论专利申请中的“单一性”原则B528.论我国的专利无效宣告制度B529.论专利权的效力B530.“许诺销售”探析B531.论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B532.专利权的限制制度探析B533.论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B534.对我国专利权穷竭制度的反思B535.论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及行使B536.专利侵权中的等同理论B537.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和立法完善B538.论我国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制度的特点B539.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模式探析B540.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限制B541.论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B542.商号权的财产权属性分析B543.浅谈我国商号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B544.论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救济B54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刍议B5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属性分析B547.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问题探析B548.地理标志与地名商标的辨析及法律适用B549.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探析B550.试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B551.论域名权的知识产权法保护B552.婚约法律问题研究B553.无效婚姻制度研究B554.可撤销婚姻制度研究B555.论事实婚姻B556.防治家庭暴力研究B557.论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B558.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B559.夫妻忠实义务研究B560.夫妻同居义务研究B561.日常家事代理权研究B562.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B563.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研究B564.论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B565.论协议离婚制度B566.离婚救济制度研究B567.论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B568.论离婚损害赔偿B569.论离婚扶养制度B570.论离婚的法律后果B571.探视权制度研究B572.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B573.婚姻登记制度在婚姻法中的定位B574.重婚的认定与处理B575.婚姻法在民法典中的立法定位B576.论婚姻利益及其救济B577.对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评价B578.论配偶权B579.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B580.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B581.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B582.同性"婚姻"研究B583.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B584.夫妻个人债务的介定B585.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B586.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B587.生育权的法律定位B588.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三、商法方向选题C590.商法的独立性探讨C591.论商法的体系C592.商法的营利性特征评析C593.论商法的调整对象C594.商主体法定的效力及其解释C595.论商法的效率原则C596.论商事法对交易安全的保障C597.商法中公平原则的解释C598.交易安全与商法的价值定位C599.商事自治规则功能评价C600.论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C601.商主体的平等性及其社会意义C602.论我国商自然人制度的不足C603.论商合伙的主体地位C604.商自然人破产制度初论C605.关于代理商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C606.居间商的特殊性及法律规制C607.论商行为中的意思表示C608.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之区分及其法律适用C609.商行为与民事行为之区分C610.论商事登记的法律意义C611.商事登记错误及其法律效果C612.论商事登记的监管及监管人的法律责任C613.商号的特征及其法律意义C614.我国商号选定的法律限制C615.关于商号转让与出借的法律规制C616.论商号权的私权性与社会性C617.商事账簿设置的原则C618.商事账簿制作错误的法律责任研究C619.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C620.电子签章的特点及其法律效果C621.电子商务中认证机构的地位及其法律责任C622.电子商务合同的解释原则C623.商主体在电子商务中的认证C624.商事代理研究C625.商事登记的效力的分析C626.商中间人法律制度的研究C627.辅助商人法律制度的研究C628.商事名称所有权与使用权转让的辨析C629.论商主体的存在价值及其法律规制C630.民法和商法分立的法理依据C631.论商法的公法化C632.论商法的私法性质C633.论商事外观主义C634.论促进商事交易简捷原则C635.论严格责任主义原则C636.商事账薄制度研究C637.论商号权C638.论商事代理C639.论商个人C640.中世纪商法的形成及背景分析C641.论商法的调整对象C642.论商法的营利性特征C643.论商法中的营业C644.商主体法定原则C645.论商法的自由原则C646.论商法的安全原则C647.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C648.有限责任制度研究C649.论一人公司C650.法定资本制的几个问题C651.授权资本制的若干问题研究C652.论公司设立中的责任C653.论公司制度中的所有与经营分离机制。

浅谈中国传统文化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doc

浅谈中国传统文化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doc

浅谈中国传统文化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浅谈中国传统文化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社会每个社会、每个朝代都有为解决纠纷争端而建立的各项独特经典法律制度,调解制度则是中国诸多经典的法案之一。

中国传统社会的历史和文化注定要生成成熟的调解制度,同时调解制度也加固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和秩序,使其生命力异常难以转捩。

一、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的溯源与流变罗杰科特威尔在《法律社会学导论》一书中指出,任何时代纪录下的民族或民众的法律只不过是一种始终存在变化着的文化演变过程的静态表象,如果法律不在它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历史领域中加以观察,那么,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难以理解的。

构建现代调解制度,我们必须要通过历史的时间坐标,去寻找它以前的溯源及流变过程。

运用调解机制来解决民事法律纠纷,在中国古代由来已久。

据《周礼地官调人》记载,早在西周时期已有调处制度,在地方官吏中设有调人之职,其职能为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

秦汉以降,司法官也多奉行调处息讼的原则。

至两宋,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多,调处已呈现制度化的趋势。

调处方式主要有三种:官府调处、乡曲亲戚宗族调处和民间自行调处。

发生纠纷之后,双方当事人并不到官府起诉,而是由乡党宗族自行调处,官府亦承认调处的效力。

官府在劝喻和对时,一般都很强调要求务要两平,不得偏党等等,说明调处的基础,一是不得违背礼与法的要求,以维护封建的伦理道德,二是必须公平。

所以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得同意,不然便只得以法判决。

至元代由于田宅典当盛行,各族间财产转移增多,使得民间婚姻田土的争讼,大量增加,为了减少地方司法机关所承受的压力,并通过各种渠道疏导矛盾,化解争讼,以增强亲族和邻里之间的和睦,稳定社会秩序和国家统治,因此官府倡导经由民间调解来解决民事纠纷。

元代民事调解,分为民事调解与司法机关调解二种。

明清时期,调处已臻于完善阶段。

明代民事纠纷调处的方式,大体上有以下几种:里老调处、乡约调处和官府调处。

调处是明代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也就是说民事纠纷必须先经过调处,调处不成方能由官府受理审断。

民俗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

民俗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

民俗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审判已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法律无法涵盖所有的情况和细节,而民俗习惯作为一种传统习俗,常常可以在司法审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俗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以及其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一、民俗习惯的定义和作用民俗习惯是指在特定社区或地区中形成的,经历长时间传承和共同遵守的习俗。

它们是一种非正式的规范,通常不被写入法律,但在社会中具有广泛认同和遵守。

民俗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更加贴近社会实际,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公正和解决方案。

二、民俗习惯在民间纠纷解决中的应用1. 调解和和解在很多地区,通过调解和和解来解决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民俗习惯。

当事人可以通过座谈、协商等方式达成共识,达成和解并解决矛盾。

这种方式消除了双方纷争的矛盾,维护社区和谐,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司法压力。

2. 惩罚和处罚在某些情况下,民俗习惯可以通过特定的仪式或惩罚方式来对违背社会规范和价值观的行为进行处罚。

例如,在某些地区,偷窃行为可能被要求支付双倍的赔偿,并接受社区成员的监督和训诫。

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社会公正感,起到威慑作用。

三、民俗习惯与现代司法体系的结合1. 民间仲裁机构的合法化一些地区已经将一些具有口碑良好的民间仲裁机构合法化,并赋予其裁决案件的权力。

这种方式既充分尊重了传统民俗习惯,又与现代法律体系相结合,为当事人提供一个更加灵活、高效和经济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2. 社会调查和舆论反馈的引入在某些案件中,法庭会将社会调查和舆论反馈作为判决的依据之一。

这种方式可以了解社会对案件的看法和态度,减少判决的主观性,更加公正和公平地对待案件。

四、民俗习惯运用的限制和问题尽管民俗习惯在司法审判中有其积极的运用和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和问题。

首先,由于不同地区的民俗习惯有所差异,法官容易出现主观判断的情况,这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其次,民俗习惯往往受制于传统观念和僵化的习俗,可能忽视法律的保护,给无辜者带来不公正的结局。

司法调解的挑战与困境

司法调解的挑战与困境

司法调解的挑战与困境司法调解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通过在争议双方之间进行协商和调和,旨在达成双赢的解决方案。

然而,司法调解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挑战与困境。

本文将对司法调解的挑战与困境进行探讨。

一. 司法调解的挑战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正式的解决争议方式,与传统的诉讼程序存在一定的区别。

首先,调解员的角色与职责是一个挑战。

调解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调解技巧,以便在争议双方之间建立信任,并推动双方达成协议。

然而,不同的调解员可能会有不同的偏好和偏见,这可能会影响调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其次,司法调解依赖于争议双方的合作和自愿参与。

如果一方不愿意参与调解或者拒绝达成协议,调解过程将陷入僵局。

当有一方在争议中占据较强的地位时,他们可能利用这个优势来推动自己的利益,从而使调解失去公平性。

另外,司法调解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争议的双方可能对彼此的利益和底线了解不全面,这可能导致一方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

此外,当一方在争议中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信息时,他们可能隐瞒关键信息,从而操纵调解的结果。

二. 司法调解的困境司法调解在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困境。

首先,由于司法调解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解决方式,一些当事人可能会选择不参与调解,而是坚持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

这可能是因为他们对调解的效果和公正性存在疑虑,或者是担心调解无法保障自身的权益。

其次,司法调解的结果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

尽管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了协议,但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能需要再次寻求法院的干预。

这种情况下,调解的效果可能会受到质疑,调解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此外,司法调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是一个困境。

由于调解是一种非公开的解决方式,争议双方之外的人无法获知调解的全过程。

这种情况下,调解结果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障,容易给争议双方带来不信任。

三. 解决司法调解的挑战和困境为了解决司法调解的挑战和困境,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监管,确保他们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素质。

中国传统文化与调解的契合

中国传统文化与调解的契合

中国传统文化与调解的契合中国传统文化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内涵,其中包含了许多与调解密切相关的价值观念和实践方式。

这些传统文化中蕴含的智慧和精神,与现代调解方法的理念和原则相吻合,为实现和谐、公正与和解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本文将从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的“和合”思想、儒家文化对调解的影响以及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调解的实践等方面,探讨中国传统文化与调解的契合点。

首先,“和合”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重要的价值观念之一。

和合思想主张以和为贵,追求社会和谐与人际关系的和睦。

这一思想贯穿于中国古代文化中的方方面面,也体现在调解实践中。

在古代,中国不仅重视个体的和谐发展,也注重了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和合。

调解作为处理争端的一种方式,以其能够在争议双方之间建立和解、友好的关系而获得广泛认可。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常通过倾听双方的意见与感受,引导双方寻找共同的利益点,从而达到和解的目的。

这与中国传统文化中追求“和”与“合”的思想是一致的。

其次,儒家文化对调解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儒家文化主张仁爱、正义和道德,并提倡“和而不同”的观念。

在儒家思想中,调解被视为一种修身养性、维护社会和谐的行为。

儒家思想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纷争应该通过理性、和谐的方式解决,而不是通过武力或争斗。

儒家文化推崇中庸之道,主张以退为进、以和为贵,这为调解的原则和方法提供了指导。

调解员在工作中注重个体的尊重和道德的教化,力求在调解过程中培养双方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感。

另外,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调解的实践也为现代调解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在古代,中国的法律不仅强调刑事惩罚和法律制裁,也注重通过调解达到和解的目的。

诸多历史文献中都记载了古代皇家御用调解员及其调解案例,如《唐律疏义》中载有大量的调解规定,曹操和甄氏离婚案、王羲之和王猛的纠纷等都是古代调解实践的具体案例。

古代调解的核心原则是公正和公平,调解员在处理争端时注重权衡各方权益,以公正的立场进行调解。

这与现代调解中的公正原则高度契合。

司法调解的发展历程

司法调解的发展历程

司法调解的发展历程司法调解是一种司法解纷方式,通过第三方的调解、协商和磋商等手段,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达成一致意见。

司法调解能够提供高效、灵活、节约成本的解决方案,被广泛应用于民事、商事、家庭等各个领域。

本文将对司法调解的发展历程进行探讨。

一、古代司法调解的形成古代司法调解起源于人类的社会生活。

早在古代,由于司法资源有限,人们经常通过血缘关系、族群关系等方式解决争端。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个时期的统治者也开始意识到司法调解的重要性,并逐渐形成了一些司法调解制度。

例如,在中国古代,秦制中设有官吏专门负责调解纠纷,这可以视为当时司法调解的一种形式。

二、现代司法调解的诞生现代司法调解的概念和模式主要是在19世纪后期形成的。

当时,欧美国家普遍面临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法院审判速度缓慢,许多纠纷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国家开始尝试引入司法调解,以提高解决争端的效率和质量。

随后,司法调解逐渐在欧美各国得到推广,并成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三、司法调解的发展演变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调解得到了更多国家的重视和推动。

各国相继建立了专门的司法调解机构,明确司法调解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同时,司法调解的范围也得到了扩大,涵盖了更多领域和纠纷类型,如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此外,调解的方式也得到了创新和改进,例如引入第三方专业调解人员、采用多元化解决方案等。

四、司法调解的优势和挑战司法调解相比传统的诉讼方式具有许多优势。

首先,司法调解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避免诉讼过程中的公开曝光。

其次,调解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自主解决,并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利益。

此外,司法调解还能够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减轻法院的负担,节约社会资源。

然而,司法调解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调解结果是否能够被当事人自愿接受存在不确定性。

其次,调解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对调解结果的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由于司法调解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诉讼程序牟取私利,导致调解效果不佳。

司法调解的调解文化与调解认同

司法调解的调解文化与调解认同

司法调解的调解文化与调解认同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已经逐渐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而在司法调解的实施过程中,调解文化和调解认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调解文化的内涵及其在司法调解中的作用,以及调解认同的概念和影响因素,进行探讨。

一、调解文化的内涵及其在司法调解中的作用调解文化是指社会和法律环境中涌现出的关于调解的共识和认同,是人们在司法调解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思维方式、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

司法调解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融合了和谐、包容、妥协的理念,具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维护社会稳定、提高解决纠纷效率的特点。

调解文化在司法调解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调解文化倡导和平、协商、共赢的价值取向,能够培育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精神,推动法律观念的转变,从而增强当事人主动解决纠纷的意愿和能力。

其次,调解文化重视法律精神与人文关怀的结合,注重法律文化和人情关怀的统一,能够增强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提高司法调解的效果和可接受性。

再次,调解文化追求社会和谐与人际关系的和睦共处,能够在司法调解过程中营造宽松、和谐的氛围,增加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助于调解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调解认同的概念和影响因素调解认同是指当事人对司法调解制度和调解程序的接受程度和认可程度。

一个有效的司法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对司法调解的信任和认同的基础上。

调解认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法律环境因素:法律的规定和制度对于当事人的调解认同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法律明确规定司法调解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能够增加当事人对司法调解的知情度和预期效果,从而提高调解认同度。

2. 司法者因素:调解员的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对于当事人对司法调解的认同具有关键性的影响。

调解员应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能够公正、中立地履行职责,保证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当事人因素:当事人的文化、教育背景、社会认同等因素也会影响其对司法调解的认同程度。

调解原则的发展历程

调解原则的发展历程

调解原则的发展历程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容。

调解原则的发展也是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紧密相连的。

下面就调解原则的发展历程进行简要梳理。

1. 古代原始社会:在原始社会中,人们的生存与繁衍主要依赖于亲戚关系、部落和氏族的相互援助。

纠纷解决通常通过家族或氏族的长老或领袖进行调解,以维护集体的利益和和谐。

2. 古代国家的形成:随着古代国家的形成,人们逐渐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调解逐渐从个体之间的自发行为演变为由国家机构或官员进行的纠纷解决方式。

例如,中国古代的北方有吐谷浑等地的包办制度,南方有朱姓的纠纷仲裁制度等。

3. 中世纪欧洲:在中世纪欧洲,教会在社会生活中担任重要角色。

教会将调解作为一种崇高的实践,并建立起一套调解原则和方法。

教会法院成为纠纷解决的主要渠道,凭借其独立性和公正性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4. 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调解开始固化为一种法律程序,并与司法审判相辅相成。

调解原则的发展也随之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例如,纠纷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公正与公平原则、保密原则、中立性原则等,都被纳入到调解的基本原则之中。

5. 现代调解理论的演进:在现代社会中,调解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可和推崇,调解原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和完善。

调解不再仅仅局限于法律领域,而是逐渐应用于各个领域,如劳动纠纷、家庭纠纷、社区纠纷等等。

调解原则也包括了双赢原则、自主解决原则、多元化原则等。

总之,调解原则的发展是一个与人类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过程。

从古代原始社会的私人调解到现代法律制度下的公共调解,调解原则经历了千百年的演变和完善。

调解原则的核心是自愿、公正和公平,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和谐社会的追求,调解原则也必将不断发展和完善,为社会纠纷解决提供更加高效和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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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司法调解的传统因素
【摘要】司法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现实司法行为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解决民事纠纷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进程中显示出其强大的优势。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中,对发挥调解优势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必要的尝试,形成了一些列彰显社会主义法治优势的新方法和新思路。

形成的这些新方法、新思路既传承了我国司法调解传统因素中互谅互让他、以和为贵的思想,又高度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文章对中国司法调解传统渊源、历史文化因素、建国初期调解因素、改革开放初期调解因素、1991年调解因素、当前调解因素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司法调解;传统因素;社会主义法治
一、对中国司法调解传统因素的历史文化因素考察
首先,司法调解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因素。

中国传统文化中倡导以人类幸福为根本、以伦理道德为基础。

中国长时间的封建社会为推行统一的社会文化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和社会伦理道德基础,这种文化精神也深深地影响了中国人的为人处事之道。

其次,在我国古代,调解被认为是解决民众纠纷解决的最佳路径。

在我国古代,“无讼”被认为是衡量社会秩序良好与否的重要标准;而诉讼则代表的是一种社会纷争以及社会秩序的破坏。

再次,我国司法调解传统因素的制度价值观。

司法调解传统因素的制度价值观都是在面临纠纷与矛盾的时候更加倾向于“无讼”,倡导人际关系和谐相处的精神实质。

二、建国初期调解制度中的相关传统因素考察
首先是以人民群众为本的司法调解制度。

在中国司法调解的传统因素中,以人民群众为本的司法调解是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和重要因素。

新中国成立之后,以马锡五提出的“巡回”和“调解”式司法工作方法深受人们群众欢迎。

总之,在司法调解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切实坚持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以人民群众为本的司法调解制度,深受人们群众的欢迎和支持,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其次是建国初期人民法院调解制度因素。

在完成对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之后,我国在司法体制上主要借鉴和采用前苏联具有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特点的司法模式,对于社会资源、利益等所有环节国家都予以高度控制,在统一控制的基础上再予以整合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对国家的这种高度控制予以配合,才能得到相应的资源和发展机会。

三、改革开放以来以人为本的司法调解制度中相关传统因素考察
首先是1982年的法院调解制度因素。

在198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总结我国民事诉讼相关工作经验基础之上,对调解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调解制度的适用、坚持原则和表现形式等都予以了明确: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其次是1984年的法院调解制度因素。

在1984年召开的最高法院审判工作会议上通过的专门文件中对调解做出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

调解应坚持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并依靠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亲友多做思想工作,尽可能帮助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再次,纵观1982年、1984年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解的相关规定较建国之初,
显得更加的系统、更加规范、更加完善。

四、1991年司法调解制度中相关传统因素
首先,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对调解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1991年国家对民事诉讼修订中,总结了1982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的主要经验和实践,对调解做出了以下修订:依然延续1982年民事诉讼法的立法体例;对调解的基本原则做出了更加规范的定义,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其次,1991年民事诉讼修订中关于调解制度的规定与1982年相比,更加显示出较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
第一,在调解原则方面。

1982年调解原则为”着重调解”,而1991年调解原则为“自愿、合法原则”。

第二,对于调解民事案件的再审方面。

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之后依然有错误的案件,规定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也就是说,在调解之后若是发现调解错误,无论其原因如何都可以启动再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在调解的一些具体执行方面。

1991年民事诉讼修订中关于调剂的规定中,增加了针对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调解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调解相关管理办法等都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五、当前我国司法调解制度因素
首先,自2002年以来,全国司法系统将“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作为一项重要举措进行实践。

其次,2003年全国最高法院重新确定了“着重调解”的原则。

对于优先使用调解的民事纠纷和案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复制调解协议的请求做出了准许;回应了社会上提出的“调解书可以反悔”的声音。

再次,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调解规定》,表达了高层对法院调解制度的高度重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说明:
第一,对调解的适用程序、适用范围再次予以明确。

第二,对于调解的主体予以了明确。

2004年的《调解规定》中确定了调解主体可以是多元化的;对调解的制度、委托调解的制度也予以明确。

第三,在调解程序上更加的细化,操作性更强。

第四,在调解保障机制上,着重从民事责任机制、调解担保机制等方面予以规定,促使调解协议能够予以贯彻落实。

第五,关于调解协议的内容和生效予以了明确。

六、结语
我国司法调解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传统因素;司法调解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司法调解正是受传统因素不断影响、不断改造、传承与扬弃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和健全起来的。

司法调解制度的设置也正是体现了国家法治与社会自治之间的辩证关系,对于社会中存在的民事纠纷与矛盾,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作用,更加借助于社会机制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1]梁凤荣.论我国古代传统的司法调解制度[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41(4):73-77.
[2]王德新.中国司法调解制度的历史传承与文化底蕴[J].美中法律评论,2010,7(12):1-9.
[3]彭建新.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互动模式探索[J].湖南社会科学,2012,(3):10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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