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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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怎么办

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怎么办

保证⽅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怎么办
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现在不管是双⽅的合作或者是我们缺钱是去贷款等等问题,想要得到对⽅的肯定,⼀般都是需要担保⼈的或者⼀些合理的担保⽅式。

⼀旦有了担保⽅式,我们就必须准守约定。

对于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店铺⼩编和各位朋友⼀起来解了解关于保证⽅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怎么办。

保证⽅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怎么办
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般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六条【保证⽅式】保证的⽅式包括⼀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七条【⼀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般保证。

所谓担保,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保证”⽅式,是指保证⼈和债权⼈约定,当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按照约定履⾏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为。

保证责任的承担⽅式有两种:⼀种是⼀般保证,即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则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得知当事⼈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般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现实⽣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较复杂的,当然具体问题要我们具体是分析。

如果您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从案例看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从案例看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从案例看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出现还款违约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出具的一项担保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本文将从案例出发,详细阐述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为了借款人胡某的还款能力提供担保,签署了一份保证人担保合同。

合同中规定,该公司为债务人提供一般保证。

然而,在胡某还款期间,该公司拒绝履行保证责任,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债款。

因此,债权人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在上述案例中,该公司提供的是一般保证。

那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间有什么区别呢?1. 法律定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被担保债务人违约时负有履行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保证人与被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一种共同债权债务关系,保证人在被担保人违约时与被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2. 法律效力在法律效力上,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也存在差异。

一般保证只能追索保证人所明确承担的保证范围内的不足部分,而连带责任保证则可以追索保证人承担的全部债务。

3. 担保责任此外,在担保责任上,两者也存在一些区别。

一般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是有限的,不会承担被担保债务人全部违约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须与被担保人共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因此,在被担保人还款违约时,连带责任保证人会承担更大的风险。

三、案例分析回到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该公司为债务人提供的是一般保证,故在被担保人还款违约时,该公司只需承担保证人范围内的责任,而不必承担债务人全部违约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公司表现出不履行保证责任的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收回债款。

因此,债权人选择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间的差距所在。

一般保证虽然对保证人风险较低,但在合同中一旦约定了一般保证,保证人有责任履行自己承担的保证范围。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都有哪些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都有哪些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都有哪些“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亲戚或朋友为了资金周转向银行贷款,需要你为其提供担保。

很多人因为不懂法律,以为就是签名而已,还有的人是因为不好意思拒绝而为别人担保,殊不知担保有很多的注意事项,如果不谨慎,可能为自己招来很多麻烦。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都有哪些?来了解一下吧!一、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担保人承担的责任都有哪些?一般来说,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

其中一般担保,是指当债务人在法院诉讼后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需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责任担保则是指,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其中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是否有履约能力的限制。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区别何在

保证合同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区别何在

1\保证合同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区别何在案例:2008年3月,张某向王某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期为一年,李某提供担保保证,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并未就担保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该笔借款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张某没有如约偿还,王某遂于2009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证人李某代张某偿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

李某辩称,自己只有在张某无能力偿还该借款后,才为其偿还借款。

张某现在仍有可以偿还借款的财产,王某应起诉张某而非起诉他,且借款期限已届满,王某已无权请求自己赔偿,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要求。

人民法院据张某与王某签订的保证合同认定李某的保证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未超过保证期,遂判决李某偿还该笔借款。

解析:《担保法》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起诉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且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采用“一般保证”这种保证方式时,必须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会被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没有先后之别,只要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履行债务。

另外,保证期间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有所不同,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若未约定,则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约定中含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确,推定为2年。

本案中,由于李某没有对保证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而被人民法院推定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推定为6个月,即在2009年9月之前,王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承担还款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

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

连带保证责任与⼀般保证责任的区别连带保证责任与⼀般保证责任的区别⼀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担保法》第16条规定的保证的两种⽅式,且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担保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依法签订书⾯的保证合同。

实践中,⼀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认定及保证期限、保证责任等均有较⼤的区别,现根据本⼈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总结如下区别:保证期间:⼀般保证: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连带保证: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未约定明确的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年,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期届满六个⽉。

⼆、诉讼时效:⼀般保证:保证期届满前,债权⼈向债务⼈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起诉或者仲裁⽣效之⽇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内债权⼈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三、抗辩权⼀般保证: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般抗辩权四、责任承担⽅式:⼀般保证:将保证⼈与债务⼈⼀起起诉的,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后仍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下为⼀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相关法律概念:⼀般保证的定义: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为⼀般保证。

⼀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债务⼈住所变更,致使债权⼈要求其履⾏债务发⽣重⼤困难的;(⼆)⼈民法院受理债务⼈破产案件,中⽌执⾏程序的;(三)保证⼈以书⾯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般保证的保证期限:⼀般保证的保证⼈与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未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免除保证责任;债权⼈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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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会cpa考试经济法备考试题及答案一2019年注会cpa考试经济法备考试题及答案一一、单项选择题1、甲向乙购买1000个MP4播放器,约定10日内现金结算,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因货源紧缺,2日后,乙提出先交付800个MP4,还有200个5日后再交。

甲表示同意。

但乙要求甲在第一次交货时结清1000个MP4的款项。

对此,甲有不同意见,则甲在乙第一次交货时()。

A、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对1000个MP4的价款分文不付B、应付清800个MP4的价款,对另外200个的价款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C、可主张不安抗辩权,对乙不付款或部分付款D、必须立即付清1000个MP4的价款2、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

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

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3、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

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

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

下列关于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4、甲公司对外负债300万元。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审判实践中对这种承诺的认识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这也是一种担保,只不过与正常的担保表现形式不 同而已,既然作了担保,一旦出现风险,银行等保证人就要依约承担保证责任;这种保证责任就体现在:未尽监 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法对这种情况未作规定,不等于就没有法律依据, 比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 任保证。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债 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债权人可以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或赔偿损 失的能力。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对债权人却更加有利。就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各债 务人可能依约定或依过错按份承担责任。
保证定义
保证定义
连带责任保证指导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 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比如,甲向乙借10万元,由丙作保证人,并明确承担连带责任。 到了还款期后,甲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还款,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债权人乙既可以直接要求甲还款,也可以直接要 求丙承担还款的责任,丙对于乙的要求不能拒绝。
含义
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
相关书籍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 证包括两层含义:其一,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明确;其二,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不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都不得解除。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承担履行债务和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债 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主债务。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届期没有履行主债 务,在保证实务中,保证人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实际上是保证人放弃了可以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因此,连带 责任保证方式中保证人的责任较重,但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常见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常见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常见保证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保证合同纠纷集中体现在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上,而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一般分为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责任担保责任。

一般担保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保证责任。

”所以,一般担保人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但要证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还要证明以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完全受偿的情况。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担保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连带保证责任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只要证明有债务人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即可。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纠纷最常见的是上述一般保证纠纷和连带责任保证纠纷,是从事合同法律实务的律师必须掌握的担保法律知识点。

一、关于保证期间的确定。

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期间或保证责任期限,是指保证人能够允许债权人不行使权利而仍然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按照《担保法》所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一)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的适用。

作为担保人我们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作为担保人我们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在生活中,能够作为债务担保的人,不是出于亲人就是出于朋友,而对于那些替他人做债务担保的人,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

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更有甚者,甚至会因担保而倾家荡产。

为别人做担保这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现象,作为债务担保人你也许处于对亲情的眷顾,友情的考虑,但是你却疏忽了你担保的不仅仅是自己的信誉更有可能自己要承担巨额债务,因此,各位朋友在担保前要考虑二个因素:1、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2、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对家庭有重大影响。

那么法律中在作为担保人一方又为我们提供了哪些有利保护条款哪?下面给大家列举8条有关债务担保的法律知识:1.担保包含那两种方式?作为担保人,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

不同方式的保证,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2.两种担保方式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一般保证就是当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债务。

这种情况需要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借款人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还款,由担保人代为还款。

连带责任保证则相对宽松,一旦借款人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没按时还款,出借人既可要求借款人还钱,也可以要求担保人还钱。

担保人代为偿还欠款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3、给被人做担保,他人一旦跑路,我们会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那?【相关案例】小闵借款50万,小庄作为发小为小闵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小闵没有能力还贷,法院判决小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小庄被迫卖房替小闵偿还本金及贷款利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70余万元。

【法律规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与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4、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受到的损失应得到怎样的赔偿?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包晓丽司伟摘要:保证期间的性质之争自诞生之初持续至今,对期间性质的正确认识对于时效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 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制度重构表明了我们应当突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 间二分法前见的局限性,认识到保证期间是决定债权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应权利的期间。

在期间的计算上,法院应当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起算和长短有约 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曰起计算,期间长度为六个月。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在时间先后及制度功能上存在一定的衔接关系,应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分别研究。

关键词:保证期间或有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公平原则关于保证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文简称《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下文简称《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存在前 后矛盾、涵义模糊等问题,从而使司法实务与 理论界对保证期间的性质、起算规则、与诉讼 时效的衔接等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

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为 基础,重点探讨保证期间法律适用中的几个争议问题。

一、《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规定的基 本规则《民法典》第692条至第694条在总结审判 经验、凝聚学术共识的基础上,继承并修改了 《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条文,在以下几 *方面重塑了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则:第一,《民法典》将保证期间的内涵明确为“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 人是否承担现实的保证责任,取决于债权人有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相应权利。

因此,保证 期间是决定相应权利得否产生或者行使的期间。

[1]第二,《民法典》第692条第1款规定保证 期间为不变期间。

由于保证期间设置的目的在于 避免保证人旷日持久的责任风险以及债权人一方 绝对的优势地位,若保证期间为可变期间,则保 证人将无法从风险中解脱出来,与期间的正当性 不符。

一般担保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之别

一般担保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之别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简单的说,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案例]2004年10月8日,周某为做生意向孟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并确定2005年10月8日为还款时间。

这笔借款由郝某作为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他们的书面担保协议约定:“周某所欠孟某的3万元借款及利息,如不偿还,由担保人郝某清偿。

“谁知,还款期满后,周某生意亏本,东躲西藏拒不还款。

孟某要求郝某为周某所欠之债承担担保责任,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万多元。

郝某答辩称,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其提供的担保为一般保证,根据法律规定,孟某首先应当对周某提起诉讼并就周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后,才能够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郝某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孟某的起诉。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与孟某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周某)不偿还(欠款本息),由郝某清偿“,而《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双方的约定与此不符,因此不能依此项约定认定郝某承担的为一般保证。

双方对于保证方式的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郝某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法院遂依法判决郝某向原告孟某还所担保的债务3万多元。

[评析]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保证人郝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即郝某对该笔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是什么⼀般担保是指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那么⼀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般担保与连带责任担保的区别是什么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般保证的保证⼈只是在主债务⼈不履⾏时,有代为履⾏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与主债务⼈为连带债务⼈,债权⼈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求偿,也可以向保证⼈求偿,债权⼈⽆论选择谁,债务⼈和保证⼈都⽆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与主债务⼈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问题适⽤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般保证⼈与主债务⼈间不存在连带债务问题,只是在保证⼈向债权⼈履⾏债务后,保证⼈对主债务⼈享有求偿权。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是否催告主债务⼈作为是否履⾏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般保证中的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要求保证⼈代为履⾏时,保证⼈可以要求债权⼈先就主债务⼈的财产诉请强制执⾏,或设有物的担保时以先执⾏担保物权为由⽽拒绝清偿。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约定,⽆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般保证则由当事⼈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度较强,对债权⼈颇为有利,保证⼈的负担较重;⽽⼀般保证的担保⼒度相对较弱,保证⼈的负担相对较轻。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般保证。

⼀般保证的保证⼈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仍不能履⾏债务前,对债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的,保证⼈不得⾏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债务⼈住所变更,致使债权⼈要求其履⾏债务发⽣重⼤困难的;(⼆)⼈民法院受理债务⼈破产案件,中⽌执⾏程序的;(三)保证⼈以书⾯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就⽬前来看,信⽤担保可以说是未来发展的主流格局,⽽我们知道,⼀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都属于信⽤担保,但是我们也容易把⼆者混淆,那么,⼆者有哪些区别呢?为了解答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般保证是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是当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九⼗⼆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中⽌、中断和延长。

债权⼈与保证⼈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六个⽉。

债权⼈与债务⼈对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债权⼈请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

第六百九⼗三条【保证责任免除】⼀般保证的债权⼈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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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13个问题

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13个问题

保证责任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

在实际生活中,常见的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这两种保证责任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下面将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进行详细的区分和解析。

一、保证责任的定义和基本概念1. 一般保证的定义和特点一般保证是指担保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只有在债权人履行了追索权利之后,担保人才需要履行债务。

一般保证的特点是不依赖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担保人只有在债权人追索权利时才需要履行责任。

2. 连带责任保证的定义和特点连带责任保证是指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无需等债权人追索权利,即可自行履行债务。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是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法律关系,担保人需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 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才能追索到担保人的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无需等债权人追索权利即可履行责任。

2. 担保人的责任程度不同一般保证中,担保人只有在债权人追索权利后才需要履行责任,履行程度较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履行程度较重。

3. 縻依据的不同一般保证是依据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产生的,需债权人追索权利后才能履行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根据法律规定和担保合同产生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

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适用场景1. 一般保证的适用场景一般保证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且债权人对债务人有一定的信任,债务人有一定的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选择一般保证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2. 连带责任保证的适用场景连带责任保证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较复杂,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度较低,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对部分借款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判决书

对部分借款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判决书

对部分借款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判决书2020年5月份左右,原告朱XX与被告闫XX系情侣关系,在此期间,被告闫XX以还其欠别人的钱、资金紧张等原因向原告借款85180元,其中51500系支付宝转账,1500元系蚂蚁花呗,2000元系微信转账,30180元系刷原告信用卡支付。

2021年3月5日被告闫XX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620元,被告闫XX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闫XX,身份证号,于2021年3月5号借到朱XX身份证号,76000元,大写染万陆任圆整,自借款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还清,到期还款日期为2021年4月4号,如逾期未还,愿意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承担相应利息,直到还清为止”,被告闫XX在担保人处签名。

后原告发现欠款本金少计算3560元应为79560元,其与被告闫XX通过微信聊天进行核对,被告闫XX表示认可。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闫XX催要欠款,被告迟迟不予偿还形成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和原告提交的欠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被告闫XX向原告朱XX借款,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原被告双方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021年4月4日,并约定了逾期利息,被告闫XX未按约清偿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朱XX起诉要求被告闫XX返还借款本金79560元并支付以795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1年4月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理由正当,应以支持。

关于本案保证方式,被告闫XX向原告借款时,被告闫XX在欠条中的担保人栏签名,其意思表示真实,被告闫XX的担保行为依法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被告闫XX在欠条中作为担保人签字,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其对朱XX与被告闫XX之间的借款关系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闫XX对被告闫XX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担保合同中连带担保责任的规定

一般担保合同中连带担保责任的规定

一般担保合同中连带担保责任的规定一、合同双方。

甲方(债权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证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二、担保事项。

1. 鉴于甲方与[债务人姓名](以下简称“债务人”)于[具体日期]签订了[主合同名称](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向甲方提供一般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 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三、担保责任。

1. 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范围。

- 乙方的连带担保责任范围与主合同中债务人的债务范围相同。

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里该承担的,乙方都要连带承担呢。

如果债务人还不上钱,或者该付的利息没付,或者该给的违约金、赔偿金没给,甲方都可以来找乙方要哦。

- 对于甲方为了追讨债务而花的那些钱,像打官司的诉讼费、请律师的律师费,还有跑来跑去的差旅费之类的,乙方也得负责呢。

这就好比是一个小团队,债务人要是掉链子了,乙方就得赶紧补上。

2. 担保责任的开始与持续。

- 乙方的连带担保责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只要本合同一生效,就像一个小开关被打开了,乙方就开始承担这个责任啦。

- 这个责任会一直持续到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都被清偿完毕为止。

不管这个过程有多漫长,乙方都要坚守岗位哦。

就像一场长跑比赛,直到终点线被跨越,也就是债务都还清了,乙方的责任才结束呢。

3. 乙方的履行义务。

- 当债务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履行担保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王某在南京经营一家小型加工企业,由于公司机器设备陈旧,急需更换一批新设备。

但公司订单减少,没有闲置资金购买新设备。

后来,王某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另一企业主刘某。

刘某手里资金充裕,并且表示愿意向王某借款,但是要求王某对所借款项提供担保。

于是,王某找来好友张某,王某向张某讲明了自己目前的状况,并表示如果能够更新这批设备,不仅能提高生产效率,而且能降低成本,资金很快就能够回笼,到期肯定能够归还借款。

最终,张某被王某说服,同意以自己其中的一处房产对王某的借款提供担保。

有张某以自己的房产对王某的借款进行保证,刘某只是简单的看了一下房产证,没有对房产证的具体信息进行核实,就签订了合同。

最终,王某顺利地拿到了借款100万元。

民间借贷合同中列明,张某以自己的房产对王某的借款提供保证,但并未办理登记,合同中也未列明房产信息,只留了一份房产证复印件。

最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发生了。

在借款到期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

刘某遂要求张某对王某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

令刘某想不到的是,王某居然也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申请对王某的该处房产进行保全,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调查认为,由于王某借款及刘某提供保证的事实清楚,鉴于王某无力偿还借款,法院要求刘某以该处房产偿还该笔借款。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该房产在提供担保前,已经为其他借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抵押已经到期,同样需要执行该处房产。

法院在将事实调查清查后,将该处房产先行偿还了抵押债务,余额偿还刘某。

最终,刘某只获得60万元还款。

江苏唯佳律师事务所孙萦杰律师指出,该案例涉及一些法律实务操作问题,现就如何进行风险防范进行讨论。

该案例中涉及到担保问题,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形式。

其中,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该案例中涉及到的情况,因为没有规定连带责任,所以属于一般保证。

该案例中,在王某与刘某的债务纠纷没有审判或仲裁,或者强制执行王某仍不能履行之前,张某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一般保证的特点。

保证担保 如何才有切实保证

保证担保 如何才有切实保证

保证担保如何才有切实保证作者:特邀主持人师安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发布时间:2009-07-1908:42:41【核心观点】反担保与担保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是相同的,其特殊性在于担保权的承受具有“逆向性”;一般保证相比于连带保证的特殊性在于其享有“先诉抗辩权”,故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者则是直接清偿责任;共同保证中首先必须确认或排除是否存在按份保证,其次才能按约定或法定规则推定是否成立连带共同保证;物保与人保的优先性受制于物保的提供者是否是主债务人等因素。

在司法实务中,对前述担保制度的审查应当遵循“约定优于法定”的基本规则。

三重保证成谜题2006年3月10日,重庆鼎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鼎实公司)与重庆开县开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开源公司)签订了《委托担保协议》,由开源公司对鼎实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所借7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同日,开源公司按约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人民币资金贷款保证合同》,保证方式约定为连带保证。

为保障追偿权,开源公司与鼎实公司及其三大股东重庆三柴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柴公司)、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国际公司)和重庆丰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丰安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约定“鼎实公司以企业财产向开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三柴公司、国际公司、丰安公司按照担保法第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的连带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三保证人按66∶28∶6的比例对鼎实公司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承担按份共同保证”。

2006年6月9日,开源公司和鼎实公司共同向工商部门申办了抵押登记。

借款届期后,鼎实公司仅向国家开发银行清偿了部分债务,致开源公司因履行其保证责任向国家开发银行代偿借款本金510万元及利息9.15万元。

其后,鼎实公司对开源公司进行了部分清偿,但开源公司仍有约378万元及部分利息追偿未果。

开源公司遂将鼎实公司及三保证人起诉。

鼎实公司辩称,借款事实属实。

但通过对其现有资产处理后,能够偿还开源公司债务;三柴公司辩称,各方应积极处置鼎实公司资产,差额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清偿。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由第三人对债务提供担保的时候,可以直接在借款合同中进行担保保证的约定,当然也是可以由第三人与债权人格外签订保证协议的。

既然成为了保证人,肯定就要承担一定的保证责任。

那么▲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这方面的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债务具有补充性,保证人事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债务不具有补充性,而具有赔偿性,保证人亦无先诉抗辩权。

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也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

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二、保证责任约定不明如何处理?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如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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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简单的说,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法院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案例]
2004年10月8日,周某为做生意向孟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并确定2005年10月8日为还款时间。

这笔借款由郝某作为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他们的书面担保协议约定:“周某所欠孟某的3万元借款及利息,如不偿还,由担保人郝某清偿。

“谁知,还款期满后,周某生意亏本,东躲西藏拒不还款。

孟某要求郝某为周某所欠之债承担担保责任,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万多元。

郝某答辩称,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其提供的担保为一般保证,根据法律规定,孟某首先应当对周某提起诉讼并就周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后,才能够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郝某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孟某的起诉。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与孟某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周某)不偿还(欠款本息),由郝某清偿“,而《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双方的约定与此不符,因此不能依此项约定认定郝某承担的为一般保证。

双方对于保证方式的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郝某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法院遂依法判决郝某向原告孟某还所担保的债务3万多元。

[评析]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保证人郝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即郝某对该笔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

如果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债券人孟某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周某偿还本金利息,也可以要求保证人郝某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承担的是一般保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郝某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孟某与
郝某的借款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周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郝某可以拒绝承担保证,也就是只要主债务人周某尚存一丝偿还能力,保证人郝某就可以免赔3万多元的债务。

我国《担保法》对一般保证的规定的限制比较严,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的也予以认定。

除此之外,包括当事人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约定、虽然约定但不明确的均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保证方式有约定,即“如(周某)不偿还(欠款本息),由郝某清偿”,那么这项约定是不是符合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而为一般保证呢?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履行“不能”,紧接着,第二款明确了这种“不能”的内涵“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主债务人的“不能”是客观上确实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经过诉讼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而不是主观上“不”履行或者“不愿履行”。

而郝某在协议中承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债务人周某“不偿还”债务,虽然只是少了个“能”字,却包含了客观上的不能和主观上的不愿意履行或不履行,与《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大相径庭,已无法明确表达对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客观要求,因此郝某承担一般保证的主张不成立,但不明确,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郝某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因此,法院判决郝某向孟某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3万余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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