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4]241号
建市[2003]30号文
建市(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为了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促进我国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一)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三)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办市函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办市函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请示》(华北电工企[2003]120号)收悉。
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我部曾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中做了说明,现重申如下:按照我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因此,工程设计企业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抄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附: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江苏省建设厅、上海市建委: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后,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工作的监督管理,我部今年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
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因此,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七月十三日????抄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建设部文号:建市〔2004〕200号发文日期:2004年11月16日施行日期:2004年12月01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
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服务范围]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2•【字号】京建发〔2022〕108号•【施行日期】2022.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2〕108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3年。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政策,负责一级资质初审、变更初审和二级资质审批、变更审批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负责本行政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初审、注销初审工作,其中二级资质告知承诺审批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局受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批。
三、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变更事项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业务的,应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zjw。
beijing。
《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4]523号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各类房屋的建设计划顺利实施,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建设项目的中央、国务院在京机关(含所属单位)、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驻京部队(含武警)(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均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各类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中央和军队在北京地区各类房屋建设计划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建设项目计划管理程序(一)自有用地建设项目在取得规划意见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立项文件)后,在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待项目具备施工计划条件后申报建设项目施工计划。
(二)新征地建设项目在具备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文件及项目批复文件后,到市建委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通知书(同时,市建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发出“建设项目征询意见函”),待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后,办理建设项目征地计划通知书,具备施工计划条件后申报建设项目施工计划。
第五条办理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已填写完整并加盖法人印章的《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请表》;(二)已列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本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三)建设项目已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复或确认,其中企业投资建设须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申请报告,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审批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四)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意见书》。
具备以上条件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通知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申报文件;(二)建设项目已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复或确认,其中企业投资建设须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申请报告,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审批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具体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
例》具体施行时间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5]43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2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具体施行时间的通知
(京建发〔2015〕439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9月25日经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加准确理解和更好贯彻实施《条例》,现对《条例》中相关规定的具体施行时间通知如下:
一、《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适用本条例规定。
二、《条例》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当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检验,对配合比进行设计,按照配合比通知单生产,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产质量进行验收。
”
2016年1月1日以后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生产预拌混凝土的,适用本条规定。
三、《条例》第。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京建法〔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6〕2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要求,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负责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协调管理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
二、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质量安全保证制度,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项目负责人,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企业应当加大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
认真做好项目招投标、合同、工期、材料采购和委托检测试验、验收以及工程交付保修等管理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
新版关于BT项目主要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精选】
关于BT项目主要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一、关于BT项目的相关法律规定BT项目建设模式在我国建设领域属于新兴事物,尚未有成熟的运作模式可资借鉴,也没有明确的立法进行规范指导,主要适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
我们把与BT项目有关的现存法律法规汇总如下,以供各单位在审核项目可行性、合同合法性和风险可控性时予以对照使用。
(一)实施BT项目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提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
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3、《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采用BOT、BOOT、BOO 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二)关于BT项目的招投标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宣贯培训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宣贯培训和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5•【文号】建办市函[2006]470号•【施行日期】200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宣贯培训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47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我部颁发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促进我国工程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我部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1)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切实做好《规范》的宣贯培训和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提高对贯彻执行《规范》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推行科学、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是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方法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类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规范》的修订是在借鉴国际先进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与通用做法,全面地总结我国二十年来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主要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它的颁XXX实施对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项目管理的行为和基本做法,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规范》的宣贯培训和实施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宣贯培训,切实加强实施监督。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11•【字号】京科发〔2018〕100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8〕100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我委制定了《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加快实施《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等本市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基地“搭平台、聚人才、接任务、出成果”作用,支撑高质量发展,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市科委设立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简称专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简称基地),是本市培育建设,围绕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目标,根据世界科技前沿发展、国家重大需求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有创新源头、有成果孵化、有资本支持、有转移转化、有社会服务”为特征,开展基础前沿研究、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本专项支持的基地,是指已经市科委认定,并且市科委对其定期绩效考评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技术创新中心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0.01•【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21〕300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吉宁2021年10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本条前款规定的可以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土方作业量大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已取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批准文件,施工现场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先期开展土方、护坡、降水等作业,但是最迟应当在主体工程施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法[2016]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3.11【实施日期】2016.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6〕6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各有关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属于安全事故多发的施工设备,据统计,建筑起重机械较大事故占建筑业较大事故的40%左右。
近年来,我市一直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先后开展了登记备案、检测验收、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专项执法抽查等工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目前全市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700多家,其中,设备总数小于10台(含10台)的占31%,租赁企业呈现小而散的特点。
截至2015年底,全市具有登记编号的建筑起重机械近3万台,租赁市场严重供大于求,租赁企业间互相压价、恶性竞争,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个人队伍非法拆装、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设备未经检验验收即投入使用、设备带病运转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埋下了大量安全隐患,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形势十分严峻。
为逐步扭转租赁市场恶性竞争局面,督促租赁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出台了《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3号,以下简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3-02-24建市[2003]3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为了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一、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促进我国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一)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三)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21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若干规定
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若干规定颁布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布日期:2004-6-3第一条为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承揽业务、进行工程项目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发展,提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组织建设。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与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应当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服务内容、权限、取费和责任等。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提供如下管理服务:(一)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策划和可行性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工作;(三)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建设单位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四)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五)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它管理服务。
第七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提供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全部或部分管理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
装配式建筑如何招投标
装配式建筑如何招投标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发展装配式建筑。
由于装配式建筑与现浇式浇筑在工程施工中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招标评标方面也需要采取相应的方法。
本文介绍了我国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现状,通过对代表性省市装配式建筑招投标方式的分析比较与总结,剖析装配式建筑招投标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合装配式建筑招投标评标办法的建议,并对其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
装配式建筑是指建筑内的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且满足相关评价标准的建筑。
装配式建筑主要分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和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其主要特征是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
欧美是装配式建筑的发源地,目前美国、德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均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装配式建筑产业链。
一、我国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近些年来,国家高度重视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发布了诸多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等,从政策层面上明确了发展目标,提出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近三年来,国家也相应密集地出台了一系列标准规范。
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2016、《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3-2016、《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等。
截至2017年12月,全国已经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含港澳台)相继出台了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政策文件,规模化发展格局正在形成。
据住房城和乡建设部统计,2015年全国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约7260万平方米,2016年约1.14亿平方米,同比增长57%;2017年全国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约1.6亿平方米,同比增长40.35%; 2018年全国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约2亿平方米,同比增长25%。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增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点单位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增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点单位的通
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4.13
【实施日期】2005.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增加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点单位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是国际上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既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当前在政府投资工程中实行“代建制”的需要。
从2003年开始,根据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我委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并确定了泛华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蔷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康顺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利比项目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5家试点单位及中银大厦、航遥大厦、天安门观礼台翻修工程等一批试点项目。
两年多来的试点工作证明,实行工程项目管理能够有效控制工程项
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进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如作为我市第一批政府投资工程代建制项目之一的天安门观礼台翻修工程以及航遥大厦项目,在工程投资、工期进度等方面均得到了有效控制,其中,航遥大厦项目主体结构获得了结构长城杯。
为进一步推动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京发改规[2018]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6.19【实施日期】2018.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19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依法必须招标制度,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市需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案应当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项目招标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范围,以及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本市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不再核准招标方案,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如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工程发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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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若干规定》的通
知
京建法[2004]241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第一条为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承揽业务、进行工程项目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发展,提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组织建设。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与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积极开展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进行工程项目管理,应当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服务内容、权限、取费和责任等。
第六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提供如下管理服务:
(一)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策划和可行性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工作;
(三)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建设单位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
(四)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五)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它管理服务。
第七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提供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全部或部分管理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资质。
第八条工程咨询、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申请取得其他相应资质。
第九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企业申请其他资质时,其原有注册资金、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办公场所等条件,可一并考核计量。
第十条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企业,可以通过合并方式成立新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新企业可以继承原企业资质。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管理和服务,联合体各方应符合工程项目管理内容对资质的要求。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并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再承担工程施工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施工业务的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项目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
按照规定应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管理企业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
第十五条市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应当进一步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培训,培养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人才,以适应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