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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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投标 的。 《 适用 招标投标法 》但在实际操作 中, 。 很多政府l程 T 的采购 以适用 《 招标投标法 》 为由 , 逃避财政监管。 同时, 即使 我们把使用财政性 资金进行工程建设 的一些项 目纳入政府采 购 的范 围。但其招 投标 活动 的监督执法分别 由几个 行政 主管 部 门负责 , 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 财政部门若要参与使用财政性
( 2)“ 国货”的概念 和标 准不明 。 政府采 购法 》 《 规定优 先 购买 国货 , 但相关法律 与法 规却 没有界定什么是 “ 国货 ”, 以什么为标 准区分 “ 国货 ”与 “ 国货 ”。 如 , 公 司就指 非 例 某 出了政府采 购中一些 采购人员不采 购本 国产 品的现象 , 小到 铅笔、 电脑 接 口和 鼠标 , 大到 电梯 、 汽车和 重型 机械 都采 购 外 国的产 品 , 这严 重影响和 冲击 了国内产品 的市 场 。 由于没
建议 。

的规定 , 行政事业单位 、 政府有 关部 门 、 政府采购业 务代 理机 构包括财政 部门内部对 “ 财政性资金 ”的理解 与政 府采 购监 督 管理部 门的理解不一致 ,导致一些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政 府 采购项 目没有 纳入政府采购 。 这是影响政府采购规模 的主
要 原因。
越 位行 为。
4 某 些 法律 规 定过 于 刚性 。 能 适 应 提 高行 政 管 理 效 率 . 不
}避 制度 、 口 J 供应商管 理制度 、 中采 购 目录 中有特殊要求 项 集 目的 自行采购 审批 制度 、 特殊情 况采用公开招标 以外 采购方
式的审批制度 、 采购 文件保 管制度 、 采购合同备案制度 、 集中 采购人员技能 和任 职管理制度 、 中采购机构 内部工 作人 员 集 培训 制度 、 应商不 良行为记录 与名 单管理制度等。 供 《 府采购法 》 政 明确规定 , 政府采 购应 当有 助于实现 国 家 的经 济和社 会 发展 目标 , 利 于 保护 环境 , 持 不发 达 有 扶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的问题与对策——以深圳市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为例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的问题与对策——以深圳市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为例

( 二)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缺乏明确界定
《 政府采购法》将服务和货物与工程并列纳入了 政府采购的范围。然而,服务特别是公共服务,与货 物和工程具有着实质性的不同。虽然政府可以通过购 买服务的方式履行其提供公共服务职能,但政府也可 作为公共服务的生产者,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这就需 要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免政府逃避履行 公共服务职能。西方国家和地区一般都根据公共服务 的性质对公共服务进行分类 ,对公共服务的范围和领 域加以规范。我国香港也将公共服务分为三种类型: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2 5 01 1.
政 府 管 理 案 脚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的问 题与对策
以深圳 市 政府 购 买社 工服 务 为例
李 海 平
( 林 大 学 法 学 院 ,吉 林 长 春 10 1 ) 吉 30 2
[ 摘 要 ] 目前 我 国政 府 购 买 公 共 服 务 法 律 规 制 中存 在 “ 治 赤 字 ” 现 象 严 重 、 购 买 缺 乏 界 定 、 法
实践 中。由于 《 政府采购法》侧重规范政府购买货 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 的意见》 ( 简称 《 意
的制度需求 ,因而, 各地在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时 山东、成都、上海、宁波、深圳、无锡等省市颁布了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范性文件,以此推行政府购买 公共服务在本地的实施。比较而言,深圳市推行的政 府购买社工服务制度较为完善,具有一定的典范意义。 因此 , 本文试图以深圳市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制度作为
样本 , 分析当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法律规制
主要依靠规范性文件来推行。近五年来,先后有北京、 要求 ,先后组织制定 了 《 政府采购社工服务合同》 、 《 社工机构行为规范指引》 政府购买社工岗位需求 、《 规定》 ,明确了购买社工的具体操作措施。政府购买 社工服务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辽宁省重点高中协作校高一政治第八课 法治中国建设练习题

辽宁省重点高中协作校高一政治第八课  法治中国建设练习题

19—20学年度下学期辽宁省重点高中协作校高一政治练习题(十)第八课法治中国建设一、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3分,共60分)1.建设法治中国是系统性工程,既需要党和国家的统筹和规划,更需要公民和全社会的参与推动。

下列关于我国法治建设说法正确的是( )①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原则②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要坚持依法执政③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④法治国家是目标法治政府是基础、法治社会是主体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2.建设法治国家既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需要法律的严格实施。

下列属于促进法律实施的措施是( )①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②司法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以法律为准绳化解矛盾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④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3.腐败的要害,不在级别的高低,而在于权力的异化。

要防止“权力的异化”,就必须( )①保障公民“风闻言事”的质询权②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③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④用权力来限制和制衡权力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4.坚持良法之治是法治国家的内涵。

下列关于对良法的理解正确的是( )①只有良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每一个人的认同②良法应内容合理,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③良法应体系完备,能够体现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④良法的制定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A.①③B.②④C.①②D.③④5.2019年1月29日至30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外商投资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决定将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出台要经历的程序是( )①投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②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③党中央提出制定新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要求④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拟订外商投资法草案⑤草案通过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A.④-①-⑤-③-②B.①-③-④-⑤-②C.③-④-①-⑤-②D.⑤-④-③-①-②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出台过程,体现了我国推进依法治国( )①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平等参与立法③坚持良法之治,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④规范政府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7.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司法行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司法行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司法行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桂司通〔2015〕183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司法行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通知桂司通〔2015〕183号各市、县司法局、财政局:为了规范和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健全司法行政公共服务体系,深入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和财政厅、民政厅和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求的通知》(桂财综〔2015〕33号)的精神,现就推进我区司法行政系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实施意义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是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探索建立办事不养人、促进提高公共服务可及性和有效性的财政支持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供给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功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专业化水平,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群众能力水平,切实维护人民权益。

二、总体目标2016年,以试点带动为基础,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推进司法行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2017年,全区全面推动司法行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开展,并在一些领域取得明显成效;2018年底,初步形成购买主体、供给主体和评价主体三方协作运转的服务平台;2018至2019年,持续完善服务平台,拓展购买服务内容,创新购买服务措施,提升购买服务能力,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体系保障机制;2020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司法行政政府购买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4.15•【字号】市政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15日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事、政社分开,引导社会力量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合理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

对确需新增的购买服务资金,从严审核,实行竞争性分配,确保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第二章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坚持下列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各级政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有效引导并培育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2.坚持因地制宜,积极创新。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其防范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其防范
能 。随着社 会 的发 展 , 公 众对公 共服 务 的需 求不 断
增加 , 而政 府 自身 财力 与 能力 的有 限性 , 决 定 了社 会 公 共 需求 的不 断增加 与 政府 有 限 的公共 服 务供 给能 力之 间存在 巨大矛 盾 , 其 深层次 的原 因是政府 提供 公 共 服务 的 缺乏 与不 足 。政 府 只有 通过 提供 充足优 质 的公 共 服 务 , 才 能 证 明 自己存 在 的 价值 与合法性 . 2 j , 才能更 好地满 足人 民群众 日益增长 的
府则承担财政资金 筹措 、 业务监督 以及绩效考评 的责 任 …。我 国正处 在 经 济 高速 增 长 和社 会 急 剧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1 0 — 2 0
争性 等 特 点有 着 政府 以及 作 为其 延 伸 的企事 业 单
位 或组 织 所不 具 备 的优 势 。社会 组 织是 公共 服 务
信誉 良好 的社会 组织 、 机构 和企业 等承 担 。 ” 这为转 变政 府职 能和公 共服 务方式 明确 了方 向 , 也 给社会 组织 的发展 带来 了新 的契机 。政 府购买 公共 服务 , 从2 0 世 纪 中期 以来 , 作 为全 球 公 共治 理 变 革 的核 心, 在世 界各 国已被广 泛实 践 。2 0 世纪 8 0 年代 , 西 方发 达 国家先后 掀起 了政府 改革 浪潮 , 在这 场改革 中, 以公共 服务 购买取 代传 统 的公共服 务垄 断供 给
中共 郑 州 市 委 党校 学 报 2 0 1 3年 第 6期 ( 总第 1 2 6期)
J o u na r l o f t h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C P C Z h e n g z h o u M u n i c i p a l C o m m i t t e e N o . 6 , 2 0 1 3 ( S u m, 1 2 6 )

司法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446号(政治法律类318号)提案答复的函

司法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446号(政治法律类318号)提案答复的函

司法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446号(政治法律类318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11.19•【文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446号(政治法律类318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村级法律顾问制度,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深入推进乡村法律顾问工作,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乡村依法治理、服务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乡村法律顾问工作。

2018年6月,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指导各地积极推行乡村法律顾问制度,组织动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担任乡村法律顾问,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供给,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20年10月,司法部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明确将村(居)法律顾问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为加强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保障提供了重要依据。

目前,全国53万多个村均配备了法律顾问,基本实现全覆盖。

但正如您所提到的,当前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还存在法律顾问质量参差不齐、经费保障不足、工作重点不清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您提出的强化培训指导、优化顾问模式、及时预警风险等建议,符合乡村法治建设实际,对加强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采纳。

下一步,司法部将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村法律顾问工作:一是加强队伍建设。

指导各地加强人员配备,选优配强乡村法律顾问队伍,建立健全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分散培训、网络培训等形式,提升乡村法律顾问能力素质。

“四化”同步打造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四化”同步打造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四化”同步打造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作者:中共南京市建邺区委政法委来源:《唯实》2020年第11期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

这为新时代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描绘了蓝图。

建邺区作为南京市现代化国际性城市中心,下辖6个街道、65个社区,总人口70多万,社会结构多元复杂,基层治理面广、线长、点多。

近年来,该区以高质量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创新,充分发挥“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治理机制优势,坚持“四化”同步,汇聚社会力量,突出法治保障,运用智慧手段,加强队伍建设,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以创新机制引导社会治理社会化社会化就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组织和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做到共建共治共享。

近年来,建邺区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实践,发挥社区居民、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交出了优异的成绩单。

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健全街道“大工委”、社区“大党委”工作机制和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多方联动提升基层公共服务覆盖面。

强化综合保障,下沉到基层的公共服务资源都以街道党工委、社区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

依托党建平台推动街道社区与属地企业多层次、宽领域结对共建,按照社区地理位置、党员结构、经济发展等要素,实行差异化服务,实现辖区共驻共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月安社区创新推广“红色物业·同心共治”模式,让物业服务与社区治理同频共振,实现城市社区“共治·共享”,增强居民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南苑街道以国泰民安社区为试点,在服务架构上突出“党建+”,在服务力量上突出“公益+”。

社区党组织统领区域化党建,组建由物业公司、驻区单位、居民党员组成的各类公益服务队,定期走访空巢老人、生活困难户和“六必访”党员,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和公益行动,满足群众多层次服务需求,受到社区群众普遍欢迎。

扶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通过政府购买、定向签约、公益創投等形式,培育公益性社会组织。

江苏省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江苏省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试行)
2
4)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规;有效解决内部公共事务,社会组织有效运行
2
2、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
1)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已建率100%,社会组织发展达到省定标准,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职能等方面基本脱钩
1)领导干部、公务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能力不断增强,不发生侵害群众合法正当权益的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1
2)全民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得到有效强化,三年内没有发生民转刑案件,民事判决执行率逐年上升
1
3)法治的道德底蕴增强,权力责任、权利义务对等观念牢固确立,尊法守法、公序良俗成为全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社会风气、服务行风等明显好转,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法律法规落实到位,无重大群体事件、事故
1)民族事务依法管理,各项民族政策落实,民族关系和睦融洽
1
2)各项宗教政策落实,管理服务到位,宗教信仰的正面积极作用得到发挥,非法宗教活动彻底取缔
2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23分)
1、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1)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工作平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全覆盖,形成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
2
2)以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鉴定等职能为主体,形成完善的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业务和产品体系
2
3)每万人口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数逐年增加
2
4)“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全面开通运行,公共法律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建立
2
5)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建成,财政保障水平动态增长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12348法律服务队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12348法律服务队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12348法律服务队工作的意见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12348法律服务队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促进县域12348法律服务队规范运行,增强实战化能力,不断提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推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保障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域12348法律服务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12348法律服务队工作的重要意义组建县域12348法律服务队,是落实省委“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决策部署,整合司法行政服务资源,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具体惠民举措,对于缓解基层服务力量不足,提升服务质量,打响12348公共法律服务品牌,推动人民满意型司法行政机关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高度重视,凝聚思想共识,加强统筹协调,形成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要在基本建成12348法律服务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运行管理,重视解决服务活动缺乏系统性统筹、偏重面上宣传而忽视具体项目化服务、主要依靠机关工作人员而律师等专业服务力量参与较少等问题,不断提升12348法律服务队规范化运行水平和服务质效。

二、进一步明晰12348法律服务队服务职能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切合广大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确立12348法律服务队工作方向,重点围绕以下六个方面制定具体服务职责。

(一)为地方党委政府重点任务、重大项目提供服务。

根据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立足司法行政业务职能,对地方年度重点任务和重点项目,就法律风险防范、矛盾纠纷预警等提出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法治化研究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法治化研究

政 府 购买公 共 服 务 一 般被 称 为 公 共 服 务 合 同外 包 , 比如美 国学 者 E . s . 萨 瓦斯 等 人 对合 同外 包 进 行 了
解读 。 。 ‘ 在国内, 也 有 不 少 学 者 从 不 同学 科 视 野 提 出 了 自己 的界 定 。笔 者 认 为 , 所 谓 政 府 购 买 公 共
作者 : 邹焕聪 , 江 苏 大 学 法 学 院 副教 授 、 法 学博 士 后 、 硕 士生导 师, 主要研 究方向: 行政 法学。邮编:
21 20l 3
基 金项 目 : 民政 部 中 国社 会组 织 建设 与 管 理理 论 研 究课 题 “ 政 府 向社 会 组 织 购 买公 共服 务 的 清单 制
的 主要 作 用在 于 补 贴 老人 家 庭 成 员 , 从 而 为 老人 提
供服 务 , 如 通过 家 庭 帮 助 和每 日护 理 计 划 为 亲 属提 供补 助 , 或 者 由市 政 府 为 老人 亲 属 提 供 亲 属 保健 福
利等 。 由于政府 购买 公 共 服 务 在 我 国 尚属新 生事 物 ,
度 体 系研 究 ” ( 2 0 1 5 M Z R 0 0 1— 7 8 ) 的成果 。
6 8
。邹焕聪 : 我 国政府 购买 公共 服务 的承接 主体 法治 化研究
接 主体 是 国务 院办 公 厅 《 关 于 政 府 向社 会 力 量购 买 服务 的指导 意 见》 ( 国办发 [ 2 0 1 3 ] 9 6号 ) 、 财政 部 等 三部 委 《 政 府 购 买 服务 管 理 办 法 ( 暂行) 》( 财 综
买” 、 “ 采购” 字样 , 政府 购买 公 共 服 务往 往 被人 们认 为是 政 府采 购 的一部 分 , 属 于政 府 采 购 的一种 , 而且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问题分析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问题分析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问题分析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依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组织或个人购买涉及公共利益的服务。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的政府采购办法和规定。

在这些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公共服务的公平、公开、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得到遵守。

1. 合同法问题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政府与服务提供商之间会签订合同,合同法问题成为关注的焦点。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合同应当体现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障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一旦发生合同履行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因此也存在行政法问题。

政府机关在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确保购买行为合法、合理和诚信。

政府机关在购买公共服务时,也要对服务提供商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合同,保障公共利益。

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中,竞争法问题也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时,应当依法保障各方服务提供商的平等竞争权利,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垄断市场、限制竞争等行为。

政府应当加强对服务提供商的监督,防止出现价格欺诈、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行为,维护公共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针对上述法律问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当遵循以下解决途径:政府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内部管理规章,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

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对服务提供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政府机关应当加强对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宣传和监督,促进公共服务市场的透明和公开。

政府机关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力量、专业机构和第三方机构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估、监督和评价,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办法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办法

第三条
遵循下列原则 :
( 一 )立 足需 求 ,突 出公 益 。根据 人
民群众对公共法律 服务 的需 求设 计实施项 目,充分发挥市场在 配置公 共法律服务资
源 的基础性作用 ,引导公共法律服务承接 主体按 照公 益导 向原则组织实施公共法律
服务项 目。 ( 二)政府 主 导 ,公 开 择优 。强 化 政
府 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的组织 领导 、政
策支持 和监 督 管 理 等 责 任 ,通 过公 开 透
明 、竞争择优方式 ,选择公共 法律服务承 接主体 。 ( 三)注重 实 效 ,鼓 励 创新 。加 强 对
3 .其他 社会 力 量应具 备 提供 公 共 法 律服务相关 资格条件 。 第六条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 的 内
省政 j f  ̄ j - 部 , 艾件
s I ) PR一 2 0 1 6一 O1 2 O O 2 4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鲁司 ( 2 0 1 6 3 1 4 0号
各市司法局 、财政局 ,各省财政 直接管理县 ( 市) 司法局 、财政局 :
并 报 同级财政部 门审批 。
( 二)组织 购买 。购 买 主体 应 按 照 政
者 ,列入诚信服务黑名单 ,取消承接公共 法律服务项 目资格 。 第九条 财政部 门会 同司法行政 机关 加强对政府 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法 律服务 工作的指导 、协调和监督 ,负责本级政府 购买公共法律 服 务计 划 ( 预算 )的审 核 、 经 费安 排和监督管理 。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政府购买公共法律 服务 的指导协调 、监督管理等工作 ,加强 公共 法律服务组织机构和 队伍建设 ,拓宽
现将 《 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办法 》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 际认真贯彻执行 。

推进合法性审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推进合法性审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推进合法性审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作者:来源:《唯实》2015年第09期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为防止违法决策而对行政决策权限、内容、程序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核实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并将合法性审查上升为重大行政决策的5个法定程序之一。

可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成为当前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和突出亮点之一。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课题组就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赴广东、海南及本省部分市县进行了专题调研,对江苏近年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现状进行了概括总结,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进合法性审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对策建议。

一、江苏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现状近年来,在江苏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积极推动下,江苏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初步建立。

一是从省级层面看,江苏省政府制定出台了《2015年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100号令),其中有专章对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进行了规定。

二是从省辖市层面看,苏州、无锡、镇江、扬州、常州、淮安、连云港等市先后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对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其中苏州市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重大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和决策责任等上升到了“法定”层面。

三是从县级层面看,许多县级政府也逐步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如吴江区区、镇两级全部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年度申报、审查、立项和实施的整体运行机制;如皋市2011年出台了重大事项决策规程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逐步推动。

一是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与依法行政工作同步部署。

2004年,江苏省政府在贯彻国务院《纲要》的意见中提出:“要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依法做出决定、进行合法性评价的行政决策辅助机制。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调研报告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调研报告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调研报告【篇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调研报告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现状为使法律服务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县司法局以“53321”的模式强力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动法治宣扬、人民调解、公证、法律援济、特别人群管理等工作。

一是构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

在不断完善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基础上,通过试点先行、逐步推动、目前正在建设中的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已经建设完成的县永乐镇公共法律服务站,130个行政村(社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室,48个贫困村建立法律援济联络点,各村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公示栏和普法、法律服务微信群,全力整合法律援济、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职能,在县级平台为宽敞群众提供“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在乡镇级平台开拓开放式服务大厅为群众提供法律询问、法律援济、纠纷调解等“常日制”“坐诊”服务,在村级平台提供“预约式”“定期制”的法律询问、人民调解服务,切实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供应技能,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是打造“互联网+”线上互动平台。

积极打造“司法行政”公众号,并在上面设置“新法速递”“律师服务”“法治礼包”等核心栏目,开放法律知识学习、法律问题询问、法律服务引导、法律援济申请等功能,努力形成公共法律服务与电子网络平台对接互通、有机融合的服务机制,全力缩小公共法律服务供应的时空距离和质量差异。

三是健全“一小时法律援济服务圈”。

立足“12348”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以县法律援济中心为龙头、法律援济工作站为骨干、法律援济联络点为补充的“一小时法律援济服务圈”,已全面实现乡镇(街道)法律援济工作站全掩盖,村(社区)法律援济联络点掩盖率已达100%,让法律援济服务径直延伸最基层、最前沿,让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法律援济,降低维权成本。

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存在的问题(一)公共法律服务总量不足。

一是服务供应方式传统。

我县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传统的管理类模式,公共法律服务的提供方式、服务内容等基本由政府单向确定,与社会和群众的要求有差距,供需脱节现象照旧突出;二是服务领域狭窄。

夯实政府采购工作基础 推进青海省政府采购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线上政府采购中国行之青海站专访

夯实政府采购工作基础 推进青海省政府采购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线上政府采购中国行之青海站专访

INTERVIEW THROUGH CH丨NA |线上中国行f i疫情防控常态化以来,我M政府采购深化改笮丨:作持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进完善。

2021年恰迕《中N政府采购》创刊:丨•同¥,为知如反映令丨町以匕政府采购制吡改咕取得的"f离成缔.广'泛研i.t、交流政府采购热点、准点问题,私柯策划丨系列V题•尝沾通过线t:连线的//式,将齐地各M特色的丨:作成果以I访的形式给广大读荇。

疗先i'l动的迠对iV海苗政府孓购监管丨:作的采汸。

夯实政府采购工作基础推进青海省政府采购 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线上政府采购中国行之青海站专访文/本刊采编部党的十九大以来,青海省紧紧围绕全省财政工 作重点,按照财政部着力构建有利于结果导向的政 府采购管理体制机制、着力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的 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强化内 控建设,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扣电子化建设,落实 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强化政府采购风险防控和权力 制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努力夯实政府采购工作基础,推进青海省政府采购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为进一步了解青海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相 关工作的开展情况,本刊记者近曰线上采访了青海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蔡利民处长。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青海省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道路上都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2021年第4期i中国政府采K 33线上中国行 I INTERV 旧W THROUGH CHINA成效?蔡利民:为进一步加强监管,填补制度空 白,防止不当采购和违法违纪等腐败行为的发 生,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结合青海省政府采 购工作实际,我们制定出台了具有本地特色的政 府采购制度,确保政府采购合法规范操作和政府 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 下七个方面。

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更加全面细化。

通过 《关于做好省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 明确了“无预算,不采购”,要求在年初编制部 门预算时,所有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 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编制政 府采购预算,并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 报,切实增强采购预算的刚性约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石政发[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石政发〔2013〕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进程,完善政府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机制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离法治政府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引导律师积极介入政府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各领域环节,有利于增强政府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更好地规范政府行为、完善执法体制,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切实做到依法公正执法和规范文明执法,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能力、推动和保障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

随着建设幸福石家庄、平安石家庄、法治石家庄的深入推进,无论是持续推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还是全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要求政府更加自觉、更高水平地用法治眼光审视发展问题,用法治思维规划发展路径,用法治手段破解发展难题,用法治制度营造发展环境。

有关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意见

有关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意见

有关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意见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为积极稳妥、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法律服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等部署要求,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强化政府公共法律服务职能,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增强人民群众共享全面依法治国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和有力法治保障。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购买主体。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法律服务的,参照国家机关执行。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服务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资格条件。

购买主体应当依法保障承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权利,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内容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

下列法律服务事项可以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一)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

主要是政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层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公共性、公益性、普惠性、兜底性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援助服务;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服务;村(居)法律。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办法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办法

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法律服务事业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水平,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0〕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法律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法律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主体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法律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法律服务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

第五条承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设立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提供法律服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和能力资质,信用状况良好,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健全的监督制度;(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法律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作为承接主体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信用状况良好,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纪录;(三)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和服务能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四)具备相应法律服务能力和资格条件。

第三章购买内容和目录第八条列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事项的范围有:(一)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

主要是政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基层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公共性、公益性、普惠性、兜底性的法律服务,包括:1.法律援助服务;2.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服务;3.村(居)法律顾问服务;4.法治宣传教育服务;5.人民调解服务;6.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络、实体平台法律咨询服务;7.公益性律师调解、律师代理申诉、律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服务;8.公益性公证、司法鉴定服务;9.仲裁委员会参与基层纠纷解决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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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法治化与规范化作者:宋崇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7期摘要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是政府依法执政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足。

本文主要针对这些不足进行阐述,提出要从构建和谐完善的制度机制,建立并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制定监督评价标准,建立良性合作机制几方面探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如何实现法治化及规范化。

关键词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法治化规范化作者简介:宋崇迪,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37-02当前国际上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已经非常普遍,但是在我国,却还只是处于试行探索阶段。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飞速发展,政府对于法律服务的需求也与日俱增,政府内部单纯的法制科室已不能满足其多样化、多层次的法律需求。

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角度讲,政府也需要在外部法律服务推动之下更好实现依法行政,而政府法律服务提供者在为政府部门提供服务过程中,自身素质得到了提高,业务得到了拓展,社会影响力也得到了有效提升。

可以说正是这种双重情境催生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产生,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同科学发展观相吻合,符合时代要求,且今后必将更为成熟完善。

笔者以政府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为例,探讨如何实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法治化与规范化。

一、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治国,而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一个基本准则。

社会的不断发展也使我国公民维权的法律意识不断觉醒,行政诉讼案日渐增多。

可以说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迫切需要,而政府部门中自身的法制部门在人员配置上对行政诉讼案件刚性需求难以满足,这种情境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便成了一种明智选择。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2015年通过公开考试的方式选择两名律师作为其专职法律顾问,即是这种现实需要的实例。

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为进行法治政府建设的客观要求。

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让政府行为处于法律规控下,使政府行为能够在法治轨道之上保持良性运行,使政府权力在得以正当行使基础上,公民的切身权利也得到保障;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能使我国国际竞争力大幅提升。

随着我国政府提出是“一带一路”的构想及稳步实施,以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筹备设立等,我国的经济发展将会更加紧密地与世界经济融合,并且我国政府必将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

在当前众多国际投资项目、融资业务项目中,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法律服务是必不可少的;国家政府治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让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健康增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积极发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

《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以上制度的逐步落实,将使政府面临大量涉及金融、公司、房产建筑、担保等私法领域的法律事务。

政府只有加强与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的合作,才能更好规避风险,让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还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内应对凸显矛盾的客观需求,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国民需求多元化,商业财产纠纷增多,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后,能够让专业的法律人士去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社会资源大大节约,有利于维持社会稳定。

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现状及存在问题(一)购买法律服务程序缺乏制度保障,法律服务质量难以保证从各地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仅少数政府制定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制度,多数地方政府都没有制定相关制度,在购买法律服务上存在很多空白。

比如服务范围不明确,律师的选择程序不规范,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服务定价的方式不明确不合理等。

这种制度规制上的不完善对政府购买行为的规范管理是极为不利的,这种制度规制下,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初衷难以实现,而律师等法律服务提供者的积极性虽高但尽职心不强。

特别是在进行重大决策决定时,个别政府拒绝律师服务人员对相应决策把关,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展开、政府政务的公开,不能对其公共利益进行有效保护。

(二)服务意识差,公益活动参与不足一些法律人士在对政府提供服务过程中,对服务报酬过分注重,忽视了其公益性,对于公益性项目参与热情不高,甚至有些不能按照聘用合同来履行职责,而在涉及服务费用较高的项目上,法律服务人员则投入较多精力及时间。

这种反差是对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公益属性的一种损害,对法律服务人员形象也有一定影响。

(三)政府对律师的作用不够重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后,这种法律服务应贯穿于项目决策、执行、后续处理等整个程序处理过程的始末,要具备连贯性。

但是现实情况却是多数地方政府存在大政府的传统观念。

在项目决策上,政府不想让外界参与,不想让其干预决策过程,只是将律师看做是救急者,只有出现损失及纠纷的时候,才会想到让律师来参与并处理。

这种状况导致很多决策在制定中缺乏科学性及合理性,律师没有参与决策过程,不能达到事前预防作用。

(四)政府部门同律师关系定位不准在一些地方政府中,政府对于其同律师间的关系没有进行准确定位,而对两者关系的准确定位为政府购买律师服务的一个重要基础。

政府如果认为其同律师间属于合作、平等、共赢的关系,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制度就比较容易形成,否则的话就难以实现。

我国政府在社会管理领域长期以来一直都是采取审批等管理体制,行政管理色彩浓厚,这种情况在律师行业也是广泛存在的,尽管一些律师自身愿意去参与公益活动,但是很多公益法律宣传多辅以行政强制色彩,对律师主观能动性造成了束缚。

例如法律援助字面上的通俗理解就是让律师从自己腰包掏钱,使得律师公益活动参与积极性降低,对政府威信也造成了不良影响。

(五)一些律师的主观目的不够端正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过程中,很多律师还是本着挂靠理念同政府机构合作,想着利用政府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

对于政府的法律代理费只进行象征性收取。

还有很多律师对政府免费提供临时性法律服务,甚至有些律师同时任职多个部门法律顾问,这种情形下,要让律师为政府提供出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是难以实现的。

三、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法治化与规范化我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尚处于试行探索阶段,在执行过程中问题诸多,难以实现依法购买。

要让政府依法行政切实实现,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让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法治化、规范化。

而要实现这种法治化及规划化需要从下面几点来努力:(一)构建和谐完善的制度机制要让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法治化、规范化,首先需要构建和谐完善的制度机制。

我国当前对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除涉及国家机密相关的事项外,在购买服务方面并没有其他法律限制。

但是鉴于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及政府意识不同,对于各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无法进行统一规定,难以对购买范围进行划定。

但是购买活动涉及到政府预算及采购制度,因此构建和谐完善的制度机制,对购买活动建立一个相对确定却灵活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例如律师候选资格审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投资项目的谈判及法律文书起草等法律事项的参与、重大事件的行政讼诉及复议,抽象行政行为的咨询及论证等等。

当前各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操作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协商确定。

一种为公开招标。

第三种为第三方进行组织运作,律师所提供服务,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监管。

(二)建立并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政府法律事务既具有一般法律事务的法律属性,又具有政府行政职能的行政属性。

这就决定了律师提供政府法律服务的复杂性。

同时,政府职能种类繁多,涉及诸多行业部门,单靠律师个人的法律知识和执业经验很难完成政府法律事务。

因此,政府部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工作运行机制。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培训制度、政府法律事务交办登记制度、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事项集体讨论及团队服务制度、律师工作汇报制度、律师工作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律师政府法律顾问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保证律师政府法律服务的高质、高效及规范化。

(三)制定监督评价标准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政府所购买的服务事项,律师应当依照规定进行职责委托,对所有受托事务都要科学合理又审慎的办理。

在办案过程中,对于律师所进行的服务活动,政府部门以及律师所在的事务所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一旦发现在办理过程中有律师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政府部门及律师事务所有权制止纠正,同时根据实情情况决定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同时,政府部门及律师事务所均应建立律师服务政府的考核机制,制定详细的考核标准。

对考核中不合格的律师及时淘汰,表现优秀的律师进行表彰。

(四)建立良性合作机制西方国家中,律师事务所会先于政府规制代表着社会大众同国家来进行博弈。

但是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却没有这种发展条件,我国多数律师事务所自国营转化形成,在现有体制下需要在事务所内部进行党建及团建工作,这种情境下,我国律师事务所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过程中更会倾向于同国家来进行合作。

而这种合作之下难免会有一些律师或者是律师事务所向政府来进行谄媚。

所以说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过程中,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还有律师都需要将思想切实转变,政府部门需要视自己为采购市场中的一个普通民事主体,取消自身特权;律师事务所需要将自身地位看作是同服务接受者同等;律师需要将自己看作是事务所事务的执行者,不能看作是政府雇员。

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还有律师三者只有对彼此进行合理定位,建立起良性合作机制,才能不断提高律师职业能力,推动政府部门依法执政,才能让我国早日实现依法治国。

综上所述,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治国,必须以依法执政作为基础,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是政府部分依法执政的基础。

当前我国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缺陷,没有形成法治化及规范化。

要推动依法执政,必须从构建和谐完善的制度机制,建立并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制定监督评价标准,建立良性合作机制几方面着手让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过程实现法治化及规范化。

参考文献:[1]蔺丰奇、李佳航.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范化建设——基于社会学制度主义的分析视角.经济与管理.2014(2).[2]高亮、齐凤.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法律规制研究.社会工作.2014(3).[3]李海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的问题与对策——以深圳市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为例.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5).[4]马良灿、毛喆玥.在政府与社会之间——深圳“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模式及启示.社会福利(理论版).2013(3).[5]华鹏.政府应当购买法律服务访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中国律师.2013(4).[6]李军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学理因由、典型模式与推进策略.改革.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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