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荆各庄矿业分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及维护机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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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各庄矿矿井概况1111

荆各庄矿矿井概况1111

矿井概况2.1.1矿井地理位置开滦(集团)荆各庄矿业分公司位于河北省唐山市北偏东约13 km处,南距马家沟矿6 km,距原京山铁路开平车站10 km,东距陡河发电厂4.5 km。

2.1.2井田状况荆各庄井田属于开平煤田,位于开平向斜的西北侧。

中隔凤山-缸窑背斜自成一盆状向斜。

井田北部、西部及南部均以12-2煤冲积层下潜伏露头为界,东部及东南部以F3断层为界,深部以12-2煤盆状向斜底-530 m标高为最终深度,南北长约3.5 km,东西宽约3.4 km,北端闭合,南端开放,其轮廓恰似一直径3.5 km的亚圆形,面积约9 km2。

2.1.3地质条件荆各庄井田的整体构造形态为一盆状向斜。

向斜轴线偏居西侧,近南北延伸,中部略向西呈弧形弯曲,并向南偏东倾伏,倾伏角约5~6°。

断裂构造和褶曲是井田内的主要构造形式,并由此造成含煤地层的产状起伏变化、节理裂隙纵横发育。

矿井的主采煤层为9、11、12-1、12-2号煤,其中9~11煤层、11~12-1煤层平均间距约17.9m;12-1~12-2煤层平均间距约4.5m,煤层平均厚度分别为7.43m、1.62m、2.17m、4.69m。

井田内各煤层均属气煤类,结焦性能较差,主要为动力用煤。

表1 可采煤层特征表2.1.4开拓开采方式采用立井多水平、暗斜井延深。

主井、一号副井和二号副井三个立井均设在工业广场内。

矿井共有三个水平,即一水平(-375米水平)、二水平(-475米水平)、三水平(-530米水平)。

现开采的有一水平东翼采区、一水平西翼二采区、三水平轴东采区、三水平轴西采区。

长壁后退式综合机械化采煤,垮落法管理顶板。

2.1.5生产规模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95万吨/年,2009年实际完成产量165万吨;2010年产量140万吨,符合规定。

现在有两个综采队生产。

2.1.6安全系统简介(1)安全管理体系公司的安全管理主要由六个体系组成,即安全组织领导体系、专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安全监督保障体系、隐患排查预警体系、应急救援体系。

荆各庄概况

荆各庄概况

荆各庄矿业公司概况一、公司概况:(一)地理位置及井田范围开滦集团荆各庄矿业分公司位于唐山市东北约13km,自成一盆状向斜。

南北长约3.5km,东西宽约3.4km,井田面积10.60k m2。

(二)井田开拓与开采储量:井田内地质储量1.4亿吨,其中可采储量7268万吨,截止到2007年底地质储量6854.6万吨,可采储量3603.4万吨。

开拓方式:采用立井多水平、暗斜井延深。

三个立井分别设在工业广场内。

矿共有三个水平。

现开采的有两个水平:有一水平西二采区、三水平东翼采区及南翼采区。

采煤方法:采用走向长壁区内后退式采煤法。

(三)提升、排水、通风、运输系统1、提升系统主、副及新井均为立井,到达一水平(-375m)。

井口标高+35.5m。

主井井深 411.3m,装备一对 9吨箕斗;副井井深422.9m,装备一对铝合金双层罐笼;新井作为进风井,井深431m;一水平以下的主运系统为皮带暗斜井,辅助运输为轨道暗斜井,担负二水平、三水平的煤炭运输和辅助运输。

2、排水系统本矿井三个水平均已构成了永久排水系统。

一水平正常涌水量为902.4m3/h,最大涌水量为2092.8m3/h,共布置18台水泵,每台排水量420m3/h,其中9台工作,6台备用,3台检修;二水平正常涌水量 181 m3/h,最大涌水量1512 m3/h,共布置11台水泵,其中5台工作,4台备用,2台检修,每台排水量450 m3/h。

三水平正常涌水量为3.12m3/h,最大涌水量为11.28m3/h,共布置6台水泵,每台排水量420m3/h,其中2台工作,2台备用,2台检修;由主井敷设2条Φ480×15mm管路直通地面,副井铺设4条Φ419×17.5mm 排水管路直通地面。

3、通风系统矿井通风方式采用中央并列抽出式。

主井回风,新井、副井进风。

回风井装备有两台电机功率800KW,型号2KZ-28得主扇,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4、运输系统井下主要运输大巷选用SDJ—150皮带。

液压支架工技师试题题库及答案(报矿)

液压支架工技师试题题库及答案(报矿)

液压支架工技师试题题库及答案一填空题1、液压支架一般由架体、工作机构、液压系统及附件四个部分构成。

2、液压支架能完成支撑、放顶、移架、推移输送机等一整套工序。

3、《标准》规定,液压支架中心距不超过±100mm。

4、液压支架按与围岩力的相互作用可分为掩护式、支撑式、和支撑掩护式三类支架。

5、安全阀的作用是使支架具有可缩性和恒定工作阻力。

6、乳化液配比浓度按规定要求为3~5%。

7、《标准》规定,液压支架最大仰俯角不超过7°。

8、防尘圈有带骨架和无骨架两种。

9、提高初撑力,可以缩短顶板急速下沉的时间,从而减少顶板的下沉量。

10、《标准》中规定,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得低于30 Mpa。

11、乳化液外漏的原因可能是密封件损坏或尺寸不合适。

12、开工前和收工后液压支架的各种手把必须打在零位。

13、乳化液分为水包油型和油包水型两大类。

14、井下常用的金属网有经纬网和菱形网两种。

15、综采放顶煤工作面有以下五种放煤工艺:多轮放煤、顺序放煤、均匀放煤、破碎放煤、见矸关门。

16、液压支架的支护方式有及时支护和滞后支护。

17、我国目前普遍使用的采煤工艺有炮采、普采、综采、水采。

18、液控单向阀按动作方式不同,可分为单液控和双液控。

19、支架推移包括支架本身前移和推移输送机。

20、用来控制三柱或千斤顶工作方向的阀类称操纵阀。

21、控制阀是由液控单向阀和安全阀组成。

22、操作液压支架前需清理浮煤和障碍物。

23、采煤工作面使用液压支架支护,支架要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不得超过±50mm。

24、液压支柱三用阀由单向阀、安全阀、卸载阀组成。

25、液压支架初撑力不低于规定值的80%。

26、根据断层两盘相对位移方向分为正断层、逆断层、平移断层三种。

27、瓦斯爆炸的上限16%,下限是5%。

28、综合机械化采煤中“三机”是指刮板输送机、转载机和带式输送机。

29、支架推移时,如果阻力过大,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处理,严禁硬拉硬推。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5篇)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5篇)

矿井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矿井监控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矿井职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全矿每一位干部职工都有保护矿井监控系统的责任和义务。

二、矿井监控系统是矿井主要的安全设备之一,除监控系统管理员、瓦斯检查员外,其它任何人员不得乱动本系统设备。

三、矿井建立监测队伍,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同时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两门专业的知识。

四、安全监测员实行设备包机制,对其管辖的监测装置认真管理。

五、矿井设立监控中心室(微机房)和监测装置维修室。

六、监测管理人员必须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表、装置使用月报和季报表、监测重点日报表、监测系统图。

七、监测装置安设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电缆敷设都要符合《规程》规定。

八、各种装置(包括分站、电缆、传感器、声光报警器、远程断电控制器等)实行分片管理,并随采掘生产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调整。

各单位必须对辖区内的监测装置进行看管,发现报警或其它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生产调度室和安全调度室。

九、各单位对辖区内的监测装置的电源更改线路、断电或搬迁电气设备时,必须提前通知安通科,由安通科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严禁私自中断监测装置的使用,否则安通科将对其做相应处罚。

各单位的电工应对监测装置的供电线路熟知,在非常时刻,能给仪器停送电。

十、安设在采掘工作面的各种传感器,施工单位放炮时必须移到安全防护地点,放炮后在移回到原来位置,否则损坏传感器时安通科将给以相应处罚。

十一、监测装置所在区域内的瓦斯员,每班必须对本区域内的监测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安全调度室。

瓦斯员在填写瓦斯手册和瓦斯牌板时,增填传感器数值,如果发现传感器超过允许误差,立即通知安全调度室,由监测人员进行调试。

十二、矿井监控系统的所有装置必须防爆,完好标准同其它电气设备,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

十三、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____个月必须升井进行全面检修。

重点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制度(2篇)

重点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制度(2篇)

重点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制度为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稳定进行,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作业规程,以及总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重点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矿山重点监控范围:石灰石矿山、平峒溜井、炸药库、加油站、发电分厂、变电站等有可能发生坍塌、倾覆、压埋、爆炸、火灾、高处坠落、触电、机械伤害等场所。

二、重点危险源安全检查时间:1、班组对重点危险源要每天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

2、分厂对重点危险源要每月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

三、重点危险源安全检查内容1、检查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落实情况。

2、检查安全预案执行情况。

3、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4、对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按照公司《事故隐患整改制度》执行。

四、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重点危险源采取定期检查、随时抽查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

重点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生产技措落实情况;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上报情况。

对重点监控危险源每三个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研讨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

五、建立重点危险源档案管理制度,提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加强对各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现状、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以及检查情况等内容的全面了解和监控,建立管理档案,做到每次检查有记录,隐患整改有反馈,并实行负责人签字制度,促进公司安全管理科学化、部门管理规范化。

七、建立重点危险源监检查月报制度。

八、完善危险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网络体系,促进危险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九、突出重点,完善程序,加大对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查处力度。

十、各班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照安全生产分级管理的监督管理体制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万无一失。

物探井监的规章制度

物探井监的规章制度

物探井监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探井监的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设备的正常使用,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物探井监是指利用地球物理探测技术对地下资源进行勘探和监测的一种技术方法。

监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水资源、油气资源等地下资源。

第三条物探井监应具有合法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物探井监应遵循公平、公正、团结、务实的原则,积极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物探井监应设立专门的监测部门,负责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监测部门应有专门的监测人员,具备相关的技术资质和经验。

第七条监测部门应根据监测任务的不同,设定相应的工作小组,分工明确,协作配合。

第八条监测部门应定期开展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提高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素质。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九条监测人员应遵守相关的操作程序和技术标准,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监测人员应熟悉各类监测设备的使用方法和维护技巧,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监测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安排,积极主动地完成监测任务,并及时上报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监测人员应保护监测设备和环境资源,防止设备的损坏和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监测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四条监测人员应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器具,保障自身的安全。

第十五条监测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防火防爆,做好防护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第十六条监测人员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七条监测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做好出行安全工作,确保安全回家。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监测部门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监测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九条监测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对监测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监测部门应对监测数据进行严格的质量把控,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矿业监控管理制度

矿业监控管理制度

矿业监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业开采活动,保护矿山环境,维护矿业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业开采活动中的监控管理和监管工作。

第三条矿业监控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为原则。

第四条矿业监控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第五条矿业监控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监控管理工作,保障监管的效果和规范。

第六条矿业监控管理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监管职责、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流程等相关制度。

第七条矿业监控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公布监控管理工作的监管数据、监控结果和监管报告。

第八条矿业监控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监控管理工作自查,确保监控管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对于违法违规的矿业开采活动,监控管理机构应立即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矿业监控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矿业开采单位的监管,确保其按规定履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矿业监控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矿业监管档案,保存监管工作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矿业监控管理机构应积极参与矿业开采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矿山环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管服务。

第二章矿业监控管理机构第一条矿业监控管理机构应设立独立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监控管理工作。

第二条矿业监控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矿业监管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三条矿业监控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监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矿业监控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和权限,保障监管的公正和独立。

第五条矿业监控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监管会议,总结经验,交流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六条矿业监控管理机构应建立监管数据和信息平台,便于监管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矿业监控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和效率。

第八条矿业监控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管奖惩制度,对监管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监管工作不到位的人员予以批评和处罚。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公司矿文件矿发〔2016〕133号印发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监控有效,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现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六年十月三十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上级有关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要求,确保监控有效,防范“一通三防”事故,特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第二条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等.第三条通风区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监控有效.第四条通风区监测队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立专门的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所需的工程技术人员、监测工及地面中心站值班人员.第六条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第七条加强监测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测工、中心站值班人员等培训工作,监测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第八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必须保证“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确保监控有效.严禁任何人员关闭主机,特殊情况确需关闭主机,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第二节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第九条矿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测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配齐瓦斯、一氧化碳、抽采监测、开停、开关、风速、温度、馈电等传感器,并定期进行检定、校正.第十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第十一条安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者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当主机或者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必须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系统必须具有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第十二条井下安全监控设备必须采用专供电源供电或局部通风机电源,使用专用阻燃电缆,严禁与通讯电缆、动力电缆等共用,确保其正常运行.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第十三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一断电范围内;二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四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内;五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六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等.第十四条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毫米.第十五条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案由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第十六条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第十七条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第十八条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一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道侧壁两帮不得小于200毫米,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且不得影响行人和行车.二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T1、回风巷设置T2、上隅角设置T0甲烷传感器;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T3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T3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米时,必须在回风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三掘进工作面传感器的设置:必须在工作面设置T1、回风巷设置T2及距全风压第一交汇点10-15米设置T3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T3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米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当两个掘进工作面共用一条回风系统时,除在每个工作面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外,必须在这两个工作面的回风流交汇点往外10-15米设置T3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内布置掘进工作面时,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除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外,必须在掘进工作面开口往里10-15米增设1台甲烷传感器,该传感器按照采煤工作面T2进行管理;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四除采、掘工作面外,下列地点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1.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2.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3.装煤点的下风侧;4.装有带式输送机的回风巷道内;5.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米处;6.角联巷道或瓦斯涌出异常的巷道;7.井上、下煤仓及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8.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等.五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六总回风巷应安装高低瓦斯浓度甲烷传感器.七瓦斯抽采泵站的传感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面瓦斯抽采泵站内必须在室内设置甲烷传感器;2.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3.瓦斯抽采泵站的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宜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防回火安全装置上宜设置压差传感器等.八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必须符合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表1的规定.表1: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第十九条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一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壁不得小于200毫米,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且不得影响行人和行车;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2位置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三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T2位置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四掘进工作面迎头施工前探钻孔、瓦斯抽采钻孔等钻孔时,打钻地点的回风侧5-10米位置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或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五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六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七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八一氧化碳传感器的报警浓度均为大于或等于24ppm.第二十条风速、风向传感器的设置一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米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二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必须设置风向传感器.当发生风流逆转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三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者超过本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当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第二十一条风压传感器的设置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第二十二条烟雾传感器的设置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第二十三条温度传感器的设置:一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壁不得小于200毫米,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且不得影响行人和行车;二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三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第二十四条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一主要通风机、瓦斯抽放泵、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三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开关传感器;四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第二十五条下列地点设置的传感器必须是全量程或者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一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二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三采区回风巷.四总回风巷.第二十六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第三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七条检修机构一通风区应设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矿井的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维修等工作.二安全监控设备检修中心站宜配置甲烷传感器和测定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流量计、甲烷标准气样、空气标准气体等仪器和装备.第二十八条调校一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二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检修后,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小时,且无异常后方可入井使用.三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应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和控制逻辑等.四便携式瓦检器每半年检定一次,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天至少1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调校时,应首先在新鲜空气中或空气样调样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然后再通入1%-2%的甲烷标准气样,使仪器显示值与标准气样一致.五分站、传感器等安全监测仪器在井下连续使用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六除甲烷载体催化原理以外的其它气体监控设备应采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说明书定期进行调校.七高压气瓶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做到不误显、不误报.出现误显或误报,必须及时分析处理;二安全监测电钳工必须24小时值班,并检查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三管理人员及班队长、瓦检员、放炮员、安检员、电钳工、采掘机组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入井时必须配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正常使用.入井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立即通知通风区进行处理,并将情况汇报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四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等设备及电缆应明确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五炮采或炮掘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到安全位置,爆破后须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六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经常检查、清扫.七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八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必须严格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九安全监测监控的仪器仪表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十使用安全监测监控仪器的人员在领取时必须对仪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第四节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第三十条地面中心站一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实行双机或多机备份,24 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且数据库不丢失;二中心站必须实行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三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四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五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六安全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第三十一条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一地面中心站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显示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审阅签字.二监测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并按相关程序及时汇报有关部门及人员,同时作好详细的处置记录.三矿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作好详细的处置记录.四总工程师组织每月应对瓦斯超限、误报警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措施.第五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急处置第三十二条牢固树立“监测故障就是事故”的理念.当井下作业范围监控系统发生故障,监控设备、装置不能正常监测时,所监控范围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一个采区监控信号不能正常监控的该采区全部停止作业,一个矿井监控信号不能正常监控的该矿井全部停止作业,只有当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三十三条监测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监控系统故障或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向矿调度、通风区调度和通风区区长汇报.矿调度向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总矿长汇报;监测中心站向通风区调度汇报,通风区调度向精煤公司通风部调度汇报;矿调度向总工程师及相关矿领导和精煤公司相关部门汇报.第三十四条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矿、区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第三十五条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矿、区值班人员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上级反馈.第三十六条瓦斯、一氧化碳、温度等传感器不能正常工作时,总工程师必须组织分析,查找原因、落实责任、制定措施,并在24小时内将分析报告传精煤公司通风部备案.第六节资料管理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一安全监控设备台帐;二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三检修记录;四巡检记录;五传感器调校记录;六中心站运行日志;七安全监控日报;八报警断电记录月报;九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十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第三十八条应建立健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第三十九条监测系统动态图布局合理,界面清晰,内容准确,图页及参数随采掘工作面变化及时修改,并上传精煤公司.图页必须符合精煤公司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动态图绘制相关技术要求.第四十条每天打印监测监控日报,报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核签字.监测监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表头;二打印日期和时间;三传感器设置地点;四所测物理量名称;五平均值;六最大值及时刻;七报警次数;八累计报警时间;九断电次数;十累计断电时间;十一馈电异常次数及时刻;十二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第四十一条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表头;二打印日期和时间;三传感器设置地点;四所测物理量名称;五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六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七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八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九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十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第四十二条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表头;二打印日期和时间;三传感器设置地点;四断电测试起止时间;五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六校准气体浓度;七断电测试结果等.第四十三条必须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修改.安全监控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每3个月必须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第四十五条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第七节管理制度第四十六条安全监控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制度1.日常维护的主要工作:一开机前检查机器运行的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要求;二电源电压是否正常;三机器设备的开关、插头、插座、接线、端子等是否正常,有无错位、松动;四开机后检查设备的各指示和运行状况是否正常;五做好设备清洁工作.2.周维护的主要工作:一清除设备表面灰尘,保持机内卫生;二检查设备主要性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通知维修部门解决;三清理磁盘空间,清理删除过期文件.3.月维护的主要工作:一运行诊断程序或用仪表对设备进行全面、认真检查,调整设备有关参数和指标;二用吸尘器清理机内灰尘;三对电源、空调系统,接地系统等运行环境系统进行检查.4.年维护的主要工作:一清理工作间地板下部和走槽的灰尘,检查电缆的完好性和隔离性,更换老化、变质和绝缘不好的电缆;二检查机房的防火、防水、防盗等设备和安全报警装置;三全面检查电源、空调、接地等系统并进行全面检修;四对设备的软、硬件进行全面测试,调整设备有关参数,并按上级要求进行系统参数的调整;五校正各种设备仪表等.第四十七条安全监控系统巡回检查制度1.为保障安全监控系统及井下通讯的正常运行,执行安全监控系统巡回检查制度,巡检人员应由培训合格后的人员担任.2.巡检人员应保证每天对各种传感器、线路及设备巡检一遍,覆盖达100%,每天巡检结果应及时填写在日巡检记录表中.3.每位巡检人员应根据指定的各自巡检范围,认真对线路及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处理的立即处理,现场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安排有关人员处理.4.巡检人员应保证巡检后的监测设备完好率达100%,线路及设备卫生清洁,吊挂符合规定.5.巡检过程中如发现使用单位人为损坏装置和线缆的现象,应立即向领导汇报,说明损坏程度和维修所需材料,以便维修处理.6.巡检过程中必须以“三不伤害”为基本要求,加强自主保安意识,行走及检查时严禁违章.第四十八条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安装、回收管理制度1.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法等有关规定.2.根据矿井生产接续情况及时安装或回收安全监测设备及监测线缆.矿井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测系统做出设计,内容应包括: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3.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安全监控设备的井下电源及断电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4.安全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后,施工人员必须对监测设备进行认真调校,符合规定并经现场负责人验收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井下安装的监控系统设备、电缆等实行分区负责制,由所辖区或的生产单位负责管理,出现系统设备被盗、损坏均生产单位负责.5.施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填写有关记录,并将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6.井下设备及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设置,严禁将监测设备及传感器安装在有淋水或有腐蚀性的气体中.。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为更好地发挥KJ90NB型安全监控系统的作用,规范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加强对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强化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由通防科全面负责。

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做好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2.通防科安全监测主要职责:(1)负责KJ90NB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与安全监控值班;(2)负责井上、下所有分站及传感器的安装、维护、调校和回撤工作;(3)负责井上、下所有监测电缆的敷设、更换、延接和回撤工作;(4)负责中心站的维护、管理,通防系统参数值的设定,井上、下各测点及各分站端口参数的定义、修改、删除等操作;(5)负责瓦斯馈电断电装置的安装、回撤、维护及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测试,并做好记录;(6)负责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与中心站图的绘制、修改;(7)负责系统运行过程中所需监测设备及电缆的购置、管理、维护;(8)负责安全监测数据的分析,报表的打印、送审等工作;(9)每年一次的电源防雷接地检测。

3.按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包括检修、调试、标校、日报制度、瓦斯超限分析制度、故障分析报告制度和报警分析报告制度等各项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和记录台帐,并认真填写。

4.通防科对瓦斯超限、超限断电、设备故障等报警必须分析原因,建立完整的分析处理记录。

各种技术资料、记录至少保存2年,井下事故记录应长期保存。

5.通防科安全监测必须配备专职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向通防科值班人员汇报安全监测系统出现的各类问题,并进行处理。

6.在使用安全监控设备前,各类传感器由通防科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通防科每月制定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巡检、测试、调校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调度室,严格按计划执行。

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涉及危险源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三、危险源识别与评估1. 企业应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工作,全面识别和评估各类危险源,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危险品、火灾爆炸、高空作业、机械伤害、电气伤害、辐射、生物等。

2. 危险源辨识应以《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等相关标准为依据,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

3. 对识别出的危险源,应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危险源监控与预防1. 对已识别的危险源,应实施实时监控,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监控内容应包括:危险源的数量、分布、状态、变化等,以及相关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3. 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防止事故发生。

4. 定期对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五、应急预案与应急响应1. 制定针对各类危险源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程序、措施等。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发生危险源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响应。

六、教育培训与考核1. 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考核,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对新入职员工、转岗员工、临时工等,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七、责任与奖惩1. 企业各级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2. 对在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个人和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上级有关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要求,确保监控有效,有效防范“一通三防”事故,特制定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二)制定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

(三)通风科是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监控有效。

并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监测监控队伍,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

经考试合格取得资质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不得兼职。

(五)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监测监控管理所需的工程技术人员、监测工及地面中心站值班人员等。

(六)矿井应建立、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七)矿井应加强监测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监测工、中心站值班人员等培训工作,监测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矿山监测管理制度

矿山监测管理制度

矿山监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的安全监控和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矿山监测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的监测管理工作,包括矿山的地质监测、水文监测、气象监测、地震监测等方面。

第三条矿山监测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公正、高效”的原则,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第四条矿山监测管理应与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相结合,建立健全矿山监测管理工作的制度。

第二章矿山监测机构第五条矿山监测机构应当独立于矿山生产部门,直接隶属于矿山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条矿山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监测设备和技术人员,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矿山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矿山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测质量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监测数据不准确或失真的问题。

第九条矿山监测机构应当根据矿山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制定具体的监测方案和计划,确保监测工作的全面和及时性。

第十条矿山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向矿山监督管理机构和矿山生产部门报告监测数据和结果,为矿山的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章矿山监测工作第十一条矿山监测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监测数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矿山监测工作应当采用现代化的监测技术和设备,提高监测工作的精度和效率。

第十三条矿山监测工作应当重视监测数据的实时性和连续性,及时发现和处理监测异常情况。

第十四条矿山监测工作应当根据矿山的不同特点和不同区域,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和计划。

第十五条矿山监测工作应当加强与地质、水文、气象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矿山监测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的记录和归档制度,保证数据的追溯和可查性。

第四章矿山监测数据处理第十七条矿山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准确地处理、分析和评估,为矿山的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八条矿山监测数据的处理和分析应当由专业的监测人员进行,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矿井成立安全监测监控领导小组,负责全矿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2. 安全监测监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监测监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3. 各部门、区队设立安全监测监控员,负责本部门、区队安全监测监控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监测监控设备管理1. 矿井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齐全、性能可靠的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保其准确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监测监控数据管理1. 安全监测监控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严禁篡改、伪造。

2. 安全监测监控数据应及时传输至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并由专人负责记录、分析、处理。

3. 安全监测监控数据应定期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五、监测监控预警及应急处置1. 安全监测监控中心应实时监测井下各项安全参数,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预警机制。

2. 预警信息应及时传达至相关部门和区队,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3. 遇到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六、安全监测监控培训及考核1. 矿井应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应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 矿井应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胜任本职工作。

七、监督检查1. 安全监测监控办公室应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各部门、区队应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安全监测监控工作落实到位。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关于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及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汇报

关于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及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汇报

荆各庄矿业公司关于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及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汇报(2013年10月28日)冀东分局各位领导:首先,我代表荆各庄矿业公司全体员工,欢迎各位领导来我公司检查指导工作。

下面我把荆矿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向各位领导做一下简要汇报:一、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开展情况一是制定制度,完善管理机制。

为切实加强井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履职作用,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按照上级精神及相关要求,我公司制定了《荆各庄矿业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管理规定》,规定包括下井带班制度、井下交接班制度、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带班下井公示制度、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和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规定明确了领导带班下井人员范围是公司党政班子成员及副总工程师(其中领导班子成员11人,副总7人),同时对各岗位领导的带班次数和下井时长做出明确的规定:公司党委书记、经理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6次,其中夜班不少于1次;党委副书记、经营副经理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生产副经理、安全副经理、机电副经理、副经理(主抓工程服务中心)、总工程师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8次,其中夜班不少于2次;生产、准备、规划、安全、机电、地质等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8个,其中四点班、零点班均不少于1个。

带班下井人员下井时长不低于7小时,各班次带班人员与工人同上同下。

规定的出台,从机制上保证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严格履行带班职责,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1.矿领导带班下井前,首先向矿调度询问井下当班安全重点部位和安全状况,下井后与交班人履行交接手续,确定安全重点后,有目的地深入重点工程区域以及生产条件差、作业环境特殊地点进行巡查。

如没有特殊要求,带班下井人员统一按照公司生产技术部每月排出的带班路线进行巡查。

2.矿领导在带班过程中,一个班次内至少巡查1个工作面, 带班下井人员每到一个工作地点,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所在位置,便于调度室能随时掌握带班人员工作动态。

瓦斯检查制度及请示汇报制度

瓦斯检查制度及请示汇报制度

通风区根据 2022 年荆各庄矿瓦斯鉴定结果,荆各庄矿为瓦斯矿井,瓦斯检查制度按照瓦斯矿井相关要求进行制定:1、矿业公司矿长(经理)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配齐瓦斯检查工。

2、通风瓦斯检查工应由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 1 年并具有初中或者相当于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担任。

3、通风瓦斯检查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实习,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通风瓦斯检查工要持证上岗。

4、通风瓦斯检查工必须进行时常性的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训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的组织补考,经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下岗。

5、通风瓦斯检查工除完成瓦斯检查工作外,还要对所管范围的通风巷道、风流、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对工作面的打眼、放炮、 (包括火药安全等级等、洒水防尘、局部通风、瓦斯监测仪器的使用和电器设备外观防爆性能等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可能导致瓦斯煤尘事故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破坏安全措施的行为,有权制止。

1、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并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按规定认真检查瓦斯。

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报单、瓦斯台账三对口,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汇报。

不许进入瓦斯浓度超过 3%以上的区域内或者氧气浓度低于 18%及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区域内检查。

2、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点,要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

瓦斯检查工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单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告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住手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公司调度室,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进行瓦斯排放。

3、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所有采、掘、开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按规定的巡回路线检查:每班检查二次,任何人都不得私自更改。

有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作面,必须设有专人时常检查瓦斯(二氧化碳)。

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瓦斯(二氧化碳)。

对于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的瓦斯浓度的检查,每班检查一次;机电硐室、水泵房以及爆炸材料库的瓦斯浓度检查,每天检查一次。

某矿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模版(2篇)

某矿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模版(2篇)

某矿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模版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消除事故苗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专职安全员为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人。

第三条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备案、建档管理;对公司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测、评估、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根据说明书要求配置应急器材,并根据《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紧急事故进行抢险救灾实施及日常演练。

第四条当班人员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处理。

第五条凡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才能进入工作岗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综合管理办公室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第六条维修及动火作业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在区域内严禁无证动火。

实行谁施工作业谁负责,达不到安全要求不作业,第七条综合管理办公室对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及应急物资的完好率负责,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保障设施正常运转使用。

第八条严格控制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物质储存量,使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第九条运输物资需采用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进入本公司重大危险源区域的运输车辆必须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内。

第十条根据具体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在重大危险区域内安装可燃、有毒性气体监测报警器,对重要岗位进行实时监测。

第十一条对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通过整改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将给予奖励____元,对于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将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并进行公示,对事故苗头知情不报者将给予处罚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某矿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模版(2)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1. \t引言本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某矿的生产安全和人员健康,有效控制重大危险源的产生和扩散,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而编制的,旨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检测、监控和管理。

荆矿公司关于“三违”查处的管理规定

荆矿公司关于“三违”查处的管理规定

荆各庄矿业分公司关于“三违”查处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巩固安全生产基础,逐步规范生产过程中的员工操作行为,创造一个人人“遵章守规、远离事故”的良好安全生产环境,结合当前矿业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对“三违”查处重新规定如下:一、查禁“三违”的人员范围和人数规定(一)查禁“三违”的人员范围公司各级管技人员必须对各类型“三违”行为予以查禁,同时,所有员工都有拒绝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举报“三违”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各级管技人员现场查禁“三违”,在“入井动态监测表”上将“三违”情况填写清楚;员工举报“三违”,可以直接向安全管理部门反映,也可以以投信或者电话形式举报,举报箱设在井口信息站,举报电话:43732、43506。

安全市场部井口信息站负责按查禁和举报的详细内容进行落实。

(二)查禁“三违”的人数规定:各类管技人员查禁“三违”人数规定:1、基层单位管技人员每月查禁“三违”人数不少于1人。

2、安全市场部安全管理员每月查禁“三违”人数不少于4人,安全信息站人员每月查禁“三违”人数不少于2人。

3、安全领导小组成员每月查禁“三违”人数不少于2人。

4、业务保安部室管技人员每月查禁“三违”人数不少于1人。

管技人员查禁“三违”,做为部室及个人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由安全管理部每月统计并向公司安全健康环境委员会通报。

公司各部室业务保安人员以及群众举报的“三违”人员(举报“三违”需经安全管理部核实确认无误后),由安全管理部通知单位,由本人在三日内到信息站填写违章登记表,由相应部门或人员负责帮教,无故不到人员,由安全管理部向其所在单位签发停工通知单,进行重点教育,单位不得安排其工作。

二、“三违”人员的处理及培训办班为增强“三违”帮教的时效性和针对性,改变当前每月由培训中心集中办班的形式,并根据“三违”人员错误性质和内容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

“三违”分为如下四种类型:不规范行为、轻微违章、一般违章、严重违章。

所有机关管技人员查禁的“三违”,由安全管理部记入其个人行为规范百分考核档案,并根据年度内本人“三违”次数加强考核:月份内出现两次“不规范行为”比照轻微违章处理,季度内两次轻微违章比照一般违章处理,半年内两次一般违章比照严重违章处理。

矿山安全检查标准

矿山安全检查标准

山东黄金金创集团有限公司矿山安全检查标准
编制依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通知》(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
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60号
3、《关于印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规定(暂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4]17号
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5、《矿山企业电力规范》——GB50070
6、《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DL/T 596—1996
7、山东黄金矿业有限股份公司《关于印发井下一氧化碳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鲁金股字[2009]第34号
8、关于印发《山东黄金集团采掘工程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鲁金发[2009]120号
9、《山东黄金集团竖井罐笼提升系统有关安全设施暂行管理规定》——鲁金安字【2010】66号文
山东黄金集团《关于在矿山单位开展“四季度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金安字[2010]199号
10、《关于开展有轨主运输巷道标准化达标活动的通知》——鲁金安字[2011]57号
11、《关于对沂南金矿“电机车架线分段智能控制技术”进行推广及奖励的通知》——鲁金安字[2011]125号
12、《关于开展井下采场标准化建设活动的通知》——鲁金安字[2012]40号
13、《关于开展井下巷道掘进作业面标准化建设活动的通知》——鲁金安字[2013]2号
一、基础资料
二、矿山现场
三、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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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
1-8-2
荆各庄矿业分公司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及维护机构的相关规定
2011-1-10
荆各庄矿业分公司
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及维护机构的相关规定
一、分工及负责范围:
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瓦斯监测中心站设在调度室后,职责发生一些变化,下面将具体分工情况如下:
㈠调度室负责范围:
1.调度室负责瓦斯监测主机的使用。

2.调度室负责日常瓦斯监测的记录,负责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发布撤人命令,并负责通知瓦斯超限地点。

3.调度室发现瓦斯监测探头异常时,落实原因,如因停电原因,要通知有关单位和地点按规定送电。

如果探头以及监测线路问题,要通知通风区派人处理。

㈡通风区负责范围:
1.通风区负责瓦斯监测线路的安装、回撤、维护以及瓦斯监测故障的处理。

2.通风区负责瓦斯监测程序的维护以及监测主机系统的维护。

3.通风区在接到调度室瓦斯超限的信息后,要立即安排瓦斯员去现场处理。

在接到监测线路或探头故障的通知后,要立即安排监测修理工去现场处理,处理好后,要将故障原因汇报调度室。

㈢网络中心负责范围:
1.网络中心负责网络的维护,保障网络畅通。

2.网络中心负责提供计算机防病毒程序的升级。

㈣生产单位负责范围:
各生产单位负责现场探头和线路的吊挂保护和日常监
测线的回收。

㈤监测线路和探头的安装使用:
1.各工作面开工前,通风区负责安装瓦斯监测线路和探头,工程完工后,在工程移交时或工程结束时,由通风区负责回收线路和设备。

2.通风区在安装探头和线路时,必须将监测主机的显示界面安装好,工程完工后,在回收该地点的设备时,必须及时将监测主机的显示该地点的界面清除。

3.各生产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好瓦斯探头和线路,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区和调度室汇报。

二、关于瓦斯超限处理程序:
1、下达命令:当监测系统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时,矿调度室值班人员立即命令现场班长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2、现场执行:现场班长接到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命令后,必须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切断工作区域内的电源。

以上工作完成后,立即向矿调度室值班人员
汇报。

3、现场确认: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现场班长执行完命令的汇报后,再命令现场班长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瓦斯超限现场进行探查确认,然后立即将探查结果向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进行汇报。

4、指挥处理:矿值班领导接到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汇报后,根据现场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指挥处理。

5、调度记录: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将处理过程详细记录入瓦斯超限台帐,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原因、瓦斯浓度及处理情况等。

三、关于瓦斯试跳有关规定:
1.坚持试跳前由通风区填写安全监测断电试验申请,由通风区、相关单位及矿主管领导批签后送报矿调度室。

2.试跳前必须和现场相关单位协商,经协商同意报调度室后方准开始操作。

3.试跳完毕后,由通风区通知相关单位,由相关单位确认无问题后通知配电室送电,确认各设备正常后汇报调度室。

四.监测人员的工作职责:
1.安全监测机房必须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并确保监
测主机超限声响报警功能正常及发送信息系统的正常。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必须作到班交班,交接班时,要做到交清上班主机运行的各种情况,交清后方准下班。

3.瓦斯监测员必须如实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

4.当监测系统出现瓦斯超限报警时,经现场监测人员确认后,由调度室值班人员通知现场班长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切断电源,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5.当出现瓦斯探头误动作时,在恢复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发送短信说明情况。

五、关于井下现场瓦斯监测设备使用的有关规定:
1. 使用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瓦斯断电仪等设备,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气设备的电源后,现场班组长必须立即派人查明停电原因,不可强行送电。

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才自行解锁。

井下发生任何断电或送不上电时,必须查明原因,任何时候都严禁甩开安全监控设备的电源。

2.使用单位在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
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和通风区调度,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3.生产单位值班领导要按照安全监测系统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发生监测系统报警后,要尽快落实调度室、通风区和值班矿领导的指示,抓紧时间进行处理,报警没有解除前,必须停止生产,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4.由于和安全监控闭锁控制的有关设备未正常运行或发生故障造成的报警,安全监测工立即汇报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和生产单位,查明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故障原因并排除后,才可以解除故障闭锁。

安全管理部
生产技术部
20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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