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价合理回归 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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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下调房产开发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降低房企负担

广西下调房产开发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降低房企负担

新建 、 扩建、 改建工程,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
震设 防要求进行施 工; 监理 单位须严把工程质量和竣 工验 收关, 确保工程质量 和安全 。在施工许 可之 前,
对 工程 规划选址 、 勘察设计 、 招标投标 等内容 严格把
通 知 要求 , 各市 要建立 健全避 难场 所备 案制
度, 且在明年 6 3 月 0日前完成避难场所登记 。避难场
面积 、 容积 、 位置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配备情况,
报 自治 区建设厅统一编号登记, 并在避难场所统一公 布 挂牌 。2 1 年 1 月 3 0 0 2 1日前 , 要完成避 难场所配套
基础设施建设 。
工作 的通知 ( 以下简 称 通知 ) 。 ) )
通知 要求, 明年 6 月底前, 各有关 城市要完 成城市 防震 规划, 设的 建 避 难场所须统 一公布 挂牌, 知公 告
电视 、 电影 、 通信等公 共建筑, 城镇供水 、 燃气 等生命 线工程 , 均宜按当地抗震设 防标准提高 1 个烈度进行
勘察设计。
( ( 通知 要求, 明年 6 3 月 0日前, 南宁、 北海 、 钦州 、 防城港 、 玉林等城
市要完成城市防震减灾专项规划 的
编制。其他城市在 编制城市总体规 划时, 必须包括城市防震 减灾篇章,
今后 , 除了 以上城市 外, 区将应逐 步扩大提高 我
1 烈度设 防建筑的区域和范围。
对城 市地 震 灾 害 的可 能性 进行 分
析, 对城市易发生的灾害类型 、 发生 位置 、 地理环境等进行分析 , 科学指
导城 区建筑 、 城市基础设施的防震减灾工作和避震疏
散、 地震次生灾害防御等工作 。
园、 公共绿地 、 广场 、 体育运动场等 。并设有各类应急 功 能区, 配套相应应急救 助设 施, 储备应急物 资。各 市要按照城市抗震 防灾有 关要求, 记录各避难场所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桂地税发[2006]226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26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住房转让涉税凭证的审核,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一)交易双方的身份证、住房产权证、个人住房档案、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二)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三)转让住房缴纳税金的完税证明或缴款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四)支付的装修费用或其他有关费用的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五)《个人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表》;(六)主管税务机关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未能提供上述资料,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地税机关可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具体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并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三、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个人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表》,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个人住房交易纳税情况的建档和管理工作(特别是电子档案),并建立《个人住房交易纳税情况台账》。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宣传和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和税收管理员的业务辅导;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进一步做好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桂地税发[2007]24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247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247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减免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减免税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困难性减免税项目。

第二条申请困难类减免条件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一)企业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的自用房产和土地。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亏损,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四)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企业停用半年以上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企业纳税确有困难。

第三条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工业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行业用地的减免税。

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为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个人(以下称为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主管税务机关应与纳税人及时沟通,化解异议。

经沟通后纳税人对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进入本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程序。

第四条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进入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程序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根据相关事实阐明理由,报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以下简称《异议申请表》),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佐证材料。

如果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或佐证材料不真实充分的,对评估计税价格不作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异议申请表》的当日决定是否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异议申请后,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委托市、县级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受委托机构发出《委托评估业务联系单》,一并移交纳税人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接到《委托评估业务联系单》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给税务机关。

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七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无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在《异议申请表》签署意见,进入税款征收环节。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2.29•【字号】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区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1.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6.6%。

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个人所得税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为12.65%。

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土地增值税5%,印花税0.05%,个人所得税2%。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5%。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24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条例(2017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收管理第三章税收协助第四章税收服务第五章税收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税收保障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司法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税收保障措施,完善税收保障考核制度,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保障税收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税收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适时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4-03-18【实施时间】2014-03-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下放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权限。

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审批;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困难减免税额超过5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参照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纳税人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1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房产和土地。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年亏损率(年亏损率=年度利润总额÷年收入总额×;100%,下同)大于15%的。

(三)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停用1年以上(含1年)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四)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年亏损率大于30%,且累计亏损额大于资产总额50%的。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三、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桂地税发[2007]247号)第二条、第九条以及该办法中涉及城市房地产税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税收政策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税收政策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税收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地税发[2014]2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4.01【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税收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桂地税发〔2014〕29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任务,加快实现我区“两个建成”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央、自治区制定的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民族自治区税政管理权规定,现将有关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税收政策服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一)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1.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行政性收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或减免;对拟上市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或上市限售期满后股票套现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税费,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3.台资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台资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5.台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但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6.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标 签】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 号】建房字[1993]598号【发文日期】1993-08-10【实施时间】1993-08-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施工建设和房地产财务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群众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逐步建立,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开发投资量,施工、竣工和销售的商品房面积都有大幅度提高。

房地产业的兴起和发展,为全国经济的发展、投资环境的改善、群众居住水平的提高,提供了基本的物质条件,为实现城镇国有土地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加快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个新兴产业,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起步阶段,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和培育也处于初级阶段,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宏观调控不力,也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诸如各类开发建设用地的供应总量过大,房地产开发过热,投资结构不尽合理,房地产市场行为不规范,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经营,偷税漏税,一些地区炒卖房地产现象严重,造成价格混乱、国家收益流失,这些问题严重地干扰和影响着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必须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针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措施,引导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地继续发展,推动城镇住宅建设适度增长。

现就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结合当前房地产业的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加强对国有土地出让的计划、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各地必须有计划、按规划出让土地,坚决纠正目前某些地区脱离市场需求和开发能力超出用地计划、违背城市规划盲目大量出让土地的混乱状态。

2024年广西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

2024年广西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

2024年广西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引言广西壮族自治区位于中国的南部,是中国西南地区首个对外开放的门户,也是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广西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快速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本文将对广西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

1. 政策背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其中包括鼓励外资进入广西房地产市场、加大对住房供应的投入、推动土地供应和使用制度改革等。

2. 市场规模广西房地产市场的规模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根据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底,广西全区房地产市场总体销售额达到XX亿元,同比增长XX%。

其中,住宅销售额占据绝大部分,商业地产和办公楼市场也呈现稳步增长。

3. 市场供需状况广西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状况相对平衡。

尽管近年来新增住房供应量有所增加,但由于广西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依然强劲。

特别是一线城市和热门旅游城市,房地产市场供不应求的矛盾较为突出。

4. 房价走势广西房地产市场的房价走势较为平稳。

截至2021年底,广西全区的房价指数保持稳定,整体呈现出逐渐上升的趋势。

然而,在一些热门城市和核心区域,房价上涨较为明显,投资者炒作的风险也逐渐增大。

5. 未来发展趋势广西房地产市场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包括:加大楼市调控力度,继续推动土地供应和使用制度改革,推动房地产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深度融合,加快住房租赁市场的建设,提高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和监管力度等。

结论广西房地产市场在政策扶持下,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供需状况相对平衡,房价走势较为稳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市场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投机性炒作风险和住房供应不足等。

广西政府应继续加强市场监管和调控,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2005-5-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房地产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并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规定,公布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以下简称普通住房)。

其中,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指报告期内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价格,经加权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综合平均价格。

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数据;没有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依据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数据。

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

市、县规划管理部门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一次性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

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当月房地产税收征管的有关信息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从房地产管理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交易登记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5年第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精神,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实行备案管理。

二、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实行备案管理。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减免税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办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5年7月17日政策解读一、政策出台背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效率,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更好地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12•【字号】桂政办发〔2021〕47 号•【施行日期】2021.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12日广西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近年来,我区服务业保持较快发展,总量不断扩大,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逐步提高,内生动力和活力不断增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全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突出“创新、融合、集聚、开放、特色、品牌”发展,着力培育服务业发展新动能,推进传统服务业转型,促进消费扩大升级,推进全区现代服务业扩量提质。

(二)工作目标。

——发展提速。

到2023年,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6.5%以上,占GDP比重达到51.5%以上。

——贡献加大。

到2023年,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保持在55%以上,服务业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人数的比重保持在60%以上。

——集聚提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 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标 签】广西壮族自治区,遏制,房地产市场【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发文日期】2013-04-03【实施时间】2013-04-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充分发挥差别化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有效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管理问题 (一)对房地产销售价低于2012年同期市场均价或当年销售价环比下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号)规定的不同房屋类型的最低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调整最低预征率的,应当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

(二)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成本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核定的项目金额标准扣除: 1.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2.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3.发现《鉴证报告》内容存在问题的; 4.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类型的单位面积分别核定。

具体扣除标准核定办法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或审定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类型、结构、地段等因素确定。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需对2012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的核定办法进行调整的,必须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4•【字号】•【施行日期】2007.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旺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落实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营造广西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服务。

现就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旺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对依法治税和加强税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税收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调节国民收入和分配的重要工具,对优化经济结构、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创造社会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依法治税工作进一步推进,税收旺管力度不断增强,实现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为壮大地方财政实力、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当前我区税收旺管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大局意识、法律意识不强,干扰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的现象时有发生;部门间协调配合有待改进,税收旺管水平和能力需进一步提高;不同地区、行业之间存在缴纳主体税负不公平问题;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偷逃税的势头仍未能有效遏制,涉税大案要案不时发生;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不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良好社会氛围未能普遍形成,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正常的税收旺管秩序,削弱了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为此,各级、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依法治税、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社会税收遵从度,切实解决税收旺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桂地税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4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为了做好契税划转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房屋、土地交易申报缴纳契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按照本通知所附《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附件1)和《契税征收管理岗位职责》(附件2),结合契税管理的特点以及二手房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在合法、简便、高效的前提下,科学合理配置工作岗位,确保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为规范管理,自治区地税局对办理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资料进行了明确。

各地要加强指导,积极培训,做好落实工作。

三、结合我区契税工作情况,自治区地税局制作了《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4)式样,并就表格的填写作了说明。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地税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时将申报表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四、各地要按照《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附件5)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完善充实数据信息。

五、各地要加强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政务协作,通报税收政策及具体的征管办法和措施,确保“先税后证”。

在过渡时期,地税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凭证后,在第三联“备注”栏加盖“其他部门备查用”章,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查验留存,作为“先税后证”的凭据。

六、关于减免税的管理。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桂财农税〔2004〕27号)执行,加强和完善契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1•【字号】桂政办发[2005]84号•【施行日期】200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2005年7月4日)为切实加强我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区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各地要将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需求,优先审查相关规划项目,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停车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置等控制性指标,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供应。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监管,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加强当前我区税收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加强当前我区税收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加强当前我区税收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7.25•【字号】桂政发[1991]50号•【施行日期】199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加强当前我区税收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1991年7月25日桂政发〔1991〕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加强当前我区税收工作的几点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来源,上半年我区税收完成不理想,不仅增加了下半年税收任务的压力,而且对实现今年财政收支平衡带来了困难。

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认真分析形势,采取强有力措施,保持经济稳定发展;同时要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抓紧清理欠税,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全年税收入库任务。

关于加强当前我区税收工作的几点意见今年以来,我区经济运行基本是正常的,但是,当前我区税收收入形势比较严峻,1至6月,全区地方工商税收入库20.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收9961万元,增长5.2%,只完成年度计划的47%。

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大大低于经济增长速度,收入进度也比正常年度和计划要求进度低。

为了确保完成今年的税收收入任务,保证我区抗灾救灾、重点建设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的资金需要,平衡财政收支,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努力促进生产发展税收工作是整个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发展经济服务。

各级税务部门一定要认真按照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深入进行发展生产力的教育,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使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进一步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使税务工作切实从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都转变到经济发展上来,在政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等方面促进生产力发展。

在实行工作中,坚决正只管征税不问生产的倾向,克服单纯任务观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公告》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地税公告[2014]1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1.14
【实施日期】2014.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公告》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

(桂地税公告〔2014〕11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结构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公告》(桂地税公告2013年第2号)、《广西壮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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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消化空置商品住房的通知-桂政发[1999]9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消化空置商品住房的通知-桂政发[1999]9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消化空置商品住房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消化空置商品住房的通知(桂政发〔1999〕93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据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截至1998年8月31日,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防城港等7市共有空置商品房206.24万平方米,占用资金约20亿元。

因此,努力消化这些空置商品房,对尽快回收建设资金,提高资产效益,稳定社会,促进流通,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府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作如下通知: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销售空置商品住房为主、积极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为原则,采取政府组织、降低价格、提供优惠等办法,鼓励个人购房,推进住宅商品化,切实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盘活建设资金,加快住宅建设,促进广西经济发展。

二、空置商品住房的确认条件空置商品住房确认的基本条件是:(一)1998年6月30日前已竣工验收尚未售出;(二)商品住房权属明晰,无纠纷。

三、消化空置商品住房的时间安排自发文之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四、方法步骤(一)明晰空置商品住房的权属关系。

第一,各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银行对现有的空置商品房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空置商品房的数量、类型,并分别登记造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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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价合理回归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税收政策的公告
作者:玉林市地税局日期:2012-05-18
为了利用差别化税收政策,有效促进我区房价合理回归,进一步助推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销售价低于2011年同期市场均价或当年销售价环比下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65)规定的不同房屋类型的最低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成
本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核定的项目金额标准扣除:
(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三)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四)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类型的单位面积分别核定。

具体扣除标准核定办法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或审定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类型、结构、地段等因素确定,并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必须清算土地增值税。

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清算,但对在限定时间内不进行清算或者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具体核定征收办法由设区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类型(如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铺、车库等)、地段等情况确定,并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平均价格与本企业2011年度销售产品平均价格(含已完工和未完工产品)相比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其计税毛利率可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
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35号)的规定下调0.5%,但最低不得低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的标准。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高度关注和正确引导社会舆情,不断加强和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提升办税效率,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七、本公告执行时间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文章来源:自治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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