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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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规范值班律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第三条值班律师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值班律师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 (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第五条值班律师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章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第六条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一)提供法律咨询;(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五)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第七条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法律帮助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所在的诉讼阶段解释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咨询的法律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告知被指控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释明从宽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并结合案件情况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收案笔录

收案笔录

结合你叙述的情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就案情简要向您说明。

:告知法律相关规定,并分析案情--。

以上仅为根据您的叙述所做分析,具体还要结合案件其他材料进行综合分析。

您作为的是否委托我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答:按照您的叙述,您参与了该案件,那么我们接受委托后,工作重点将集中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量刑辩护上,量刑即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缓刑角度上开展工作。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确定量刑时,会结合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两部分,分别如下: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3)胁从犯(第28条);(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390条第2款);(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12.03•【文号】公通字〔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2021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从事相关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

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第三条公安部建立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平台。

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平台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个人可以查询本人犯罪记录,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受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单位可以查询本单位在职人员或者拟招录人员的犯罪记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授予职业资格,公证处办理犯罪记录公证时,可以依法查询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

有关查询程序参照单位查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公民申请查询,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受理。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哪些权力?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哪些权力?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聘请的律师有哪些权⼒?
⼀、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享有下列权利 (⼀)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权利的限制 (⼀)同案的犯罪嫌疑⼈不得聘请同⼀名律师; (⼆)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得查阅案卷材料; (三)律师不得教唆、帮助犯罪嫌疑⼈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改变证⾔或者作伪证及其他⼲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为;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当填写《会见犯罪嫌疑⼈申请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不需要经过批准; (五)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需要聘请翻译⼈员,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六)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警应当制⽌,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本次会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及互联⽹相关知识整合。

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投诉通道】。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正文:---------------------------------------------------------------------------------------------------------------------------------------------------- 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1996年12月20日公安部发布)第一条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和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条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第四条受委托的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三)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条在押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的,应当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将有关材料转交律师管理部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

第六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七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委托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代为聘请。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聘请律师。

第八条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出庭准备第七节法庭调查第八节法庭辩论第九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中央六部门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其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9〕2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9〕2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9〕20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8次(总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省法院的统一有效实施,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推进繁简分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山东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和证据裁判的原则。

第三条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应当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四条对于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起诉书、卷宗、证据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的材料是否移送,证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的材料没有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应当建立快速受理通道审查受理。

侦查阶段律师办案人员做什么

侦查阶段律师办案人员做什么

If you enter,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r ambitions will be fulfilled. If you retreat, you will live in peace and youwill be able to repair your failures.(页眉可删)侦查阶段律师办案人员做什么首先,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其次,办理取保候审。

和办案机关沟通。

代理申诉控告。

提交辩护意见。

以上五个方面,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做的最重要的工作。

案件的侦查阶段是收集证据的关键时期,对于各种线索的调查,对涉案人员是否犯罪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而对于嫌疑人,也应该在这个时候委托律师,找到对自己有力的证据。

接下来,将为您讲解,侦查阶段律师办案人员要做的事情有哪些?一、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应该做什么?1、从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检察院,这一阶段称“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左右。

主要包括拘留以后一个多月,和执行逮捕以后两个月左右。

这一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通过公安部门的侦查,搞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基本事实。

2、侦查程序: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

具体而言,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二、侦查阶段律师应该做什么?(一)、办理委托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2、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保存;3、开具[1]律师事务所函、[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由律师呈交办案机;[3]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由律师提交看守所。

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法律援助)

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法律援助)

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时间:地点:会见人:被会见人:涉嫌罪名:记录人:问:你是答:问:我们是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我们接受沙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你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我们将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你是否同意沙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同意我们为你提供法律服务答: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你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服务主要是:1、向公安机关了解你涉嫌的罪名;2、向你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3、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4、为你申请取保候审。

你是否听清?答: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也就是说,你现在还是无罪的,仅仅只是嫌疑人而已,所以你不要太悲观,相信办案机关一定会严格按照法律和事实来侦办案件的,你是否听清楚了?答:问:你简单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问:你是何时?因涉嫌何种罪名而被拘留的?答:问:在拘留前是否受到过拘押?是否有前科劣迹?答:问:在你被拘留后,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违法办案行为,需要律师为你申诉控告的?答:问:你是否收到逮捕通知书?何时收到的?问:我们现在向你解释一下你所设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犯罪构成及良性情况)(略),清楚没有?答:问:你把本案相关情况如实陈述一下。

答:问:你还有什么要说的没有?答:没有了。

问:你看看笔录,是否与你说的一致,如一致,请签字确认。

答:好的,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一致。

2021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题库及答案(判断题)

2021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题库及答案(判断题)

2021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题库(判断题-含答案)1.公民的隐私权应当受到保护并不容侵犯。

因此,在任何情况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都不能了解、查询公民的个人隐私。

A、正确B、错误2.民警张某、李某在抓捕一吸毒人员过程中,张某掏出手枪先对其口头警告,后鸣枪示警。

在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张某开枪击伤其腿部后将其抓获。

张某使用武器的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

A、正确B、错误3.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A、正确B、错误4.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

A、正确B、错误5.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补充侦查。

A、正确B、错误6.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国家机关中担任非领导职务。

A、正确B、错误7.对异地公安机关请求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助查询的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查办,并及时反馈。

A、正确B、错误8.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A、正确B、错误9.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不予处罚。

A、正确B、错误10.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48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A、正确B、错误11.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完全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A、正确B、错误1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人民警察一律不得使用武器。

A、正确B、错误13.陈某某晚潜入胡某家中盗窃贵重物品时,被主人发现。

陈某夺门而逃,胡某也没有再追赶。

陈某就躲在胡某家墙根处的草垛里睡了一晚,第二天早上村长高某路过时,发现陈某行踪诡秘,就对其盘问。

陈某以为高某发现了自己昨晚的盗窃行为,就对高某进行打击,致其重伤。

陈某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

帮信罪律师庭审发问笔录

帮信罪律师庭审发问笔录

帮信罪律师庭审发问笔录篇一:标题:帮信罪律师庭审发问笔录正文:被告人 XXX 是一名律师,他被控帮助一名客户逃避处罚。

在本次庭审中,他的律师为他进行辩护。

在庭审中,律师向被告人发问,以下是发问笔录: 律师:被告,你是否了解你被控的罪名?被告人:了解。

我被指控帮助一名客户逃避处罚。

律师:那么,你是否有为客户提供帮助逃避处罚的计划或行动?被告人:没有。

我只是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他们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并没有帮助他们实施任何逃避处罚的行动。

律师:那么,你是否了解你的客户被指控逃避处罚的事实?被告人:了解。

我的客户被指控逃避处罚,但他并没有实施任何逃避处罚的行动,我只是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那么,你为什么被指控为帮信罪的被告人?被告人:因为我是律师,我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但这并没有导致客户逃避处罚。

我认为我只是在履行我的工作职责,我不应该受到这样的指控。

拓展:帮信罪是指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为帮信罪的被告人,因为他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但这并没有导致客户逃避处罚。

被告人的律师为他进行辩护,认为他只是在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并没有帮助客户逃避处罚的行动。

这种指控在法律上被称为“帮助逃避处罚罪”。

帮信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罪行,如果被定罪,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被指控为帮信罪的被告人,但他并没有实施任何逃避处罚的行动,因此他的律师为他进行辩护,希望他能够被减轻处罚。

篇二:标题:帮信罪律师庭审发问笔录正文:昨日,我作为帮信罪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进行了发问。

首先,我向被告人询问了其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名叫张三,今年 30 岁,是一名单身父亲。

张三在一家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因为其业务能力强,公司一直让他负责重要的销售项目。

我向被告人询问了他是如何参与到这次帮信行为的。

被告人告诉我,他之前曾经收到过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对方声称可以提供贷款服务。

因为被告人曾经在网上贷款过,所以对方能够准确记住他的名字和联系方式。

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会见笔录

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会见笔录

认罪认罚法律帮助案件会见笔录会见时间:___ 年___ 月__ 日, ___时至___ 时会见地点:值班律师:记录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罪名:问:请讲一下你的基本情况?答:(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了解其法定代理人情况,以便了解其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问:我是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____(出示律师证)。

由于你本人认罪认罚,且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不符合通知辩护条件,根据____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通知,___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为你提供免费法律帮助,你是否同意?答:问:根据有关规定,你在刑事诉讼程序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如你符合应当通知辩护的条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你提供辩护。

如果你本人认罪认罚,且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不符合通知辩护条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为你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你进行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你是否清楚上述权利?答:问:你有程序选择的权利。

根据你的犯罪事实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你可以选择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中的一种程序审理。

适用速裁程序,法庭将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庭审程序将适当简化。

选择适用这两种程序,人民法院将酌情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应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如果认罪认罚不是你真实的意思表示,你可以撤回你认罪认罚的表示,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你是否清楚上述权利?答:问:此外,你应当清楚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你本人认罪认罚后,如果没有社会危险性,一般会允许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一般将直接依据你与人民检察院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诉书载明的内容,并结合证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对你从宽处理,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般予以采纳。

对一审的判决如有异议,你有权上诉。

你是否清楚上述权利?答:问:请如实陈述一下你的犯罪经过?答:(重点了解是否存在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形及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

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制度

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制度

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制度凤冈县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上墙资料一、法律援助申请1、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可以向凤冈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1)案件发生在凤冈县并且依法由凤冈县司法机关立案或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近亲属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司法机关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无需申请法律援助,由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按照指定辩护程序办理。

二、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1、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经济困难不能委托辩护人的刑事案件。

(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直接申请)2、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案件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的刑事案件;(由司法机关指定)3、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刑事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

(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直接申请)4、强制医疗案件。

(由人民法院指定)三、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2、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证明;4、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5、属于低保的,只须提供低保证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代理权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7、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法律援助程序当事人申请或司法机关指定——法律援助中心审核——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者不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代理人或辩护人——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代理人或辩护人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调查取证——代理人或辩护人进行案件分析——代理人或辩护人起草相关文书——代理人或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反馈办案情况——案结归档。

律师看守所会见笔录

律师看守所会见笔录

会见笔录会见时间:会见地点:被会见人:第次会见会见律师:律师事务律师记录人:律师事务律师在场侦查人员:侦查人员工作单位:我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接受您亲属的委托,在您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您,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一、您是否同意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并作为你的辩护人依法为你提供辩护,如果同意请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答:二、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1、姓名,有无曾用名:性别:民族:党派,文化程度,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出生年月日,是按公历算还是农历算未成年还是老年人,是否年满75周岁:职业: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家庭地址:2、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精神病史,女性是否怀孕;答:3、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如果有犯罪前科,那么被刑事处罚的罪名是什么,刑期有多久;是不是累犯,再犯;答:三、核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公安机关以什么罪名对您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收到答: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1、有无刑讯逼供等答:2、侦查机关有无告知您的诉讼权利答:五、所涉嫌的罪名相关规定详细讲解所涉嫌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具体内容见附页答:六、是否参与所涉嫌的案件陈述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的主要事实和情节;1、陈述一下案情的经过,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做有罪的陈述或无罪的辩解,如果你无法确定,可以客观陈述事实;2、在会见你之前,侦查机关来提审过你几次,你是怎么回答的,可以将讯问笔录的大致案情告诉我一下吗3、你知道承担案件的具体侦查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名称和姓名吗4、以上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与你向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一致若有不一致的地方,体现在哪些方面5、关于基本案情你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6、公安机关给你做的笔录你是否都认真看过,校对过笔录记载的内容与你说的是否一致每页笔录你有无签名捺印答:见附页;七、了解有无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1、是否认罪、为什么认罪,是否知道认罪的结果对于可能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刑事案件,可以询问是否愿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2、是否愿意退赃或赔偿具体数额;3、有无自首或者坦白或立功的情形;1、有无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答:2、有无立功情节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答:八、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确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律师,我们有义务告诉您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定和您的权利与义务:一、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事实由证据还原,刑事诉讼法共分为七种证据,其中包括您的供述;三、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义务:1、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2、申请有关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3、侦查人员对你的提问,你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根据案件事实你可以陈述有罪的情节,也可以作出无罪的辩解;4、有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讯问笔录你有权利进行核对,若你没有阅读能力的,应要求侦查人员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改,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签名或者盖章;5、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您告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6、自行的辩护权和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7、申诉权和控告权;四、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以及办案期间的相关规定;答:九、是否有问题向律师咨询答:十、你的家属非常关心你,让我们问候你,在看守所里面情况怎么样答:以上笔录请阅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请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如果确认无误请在笔录上签名;被会见人阅读意见:被会见人签名:年月日。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规范值班律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值班律师,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场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通过派驻或安排的方式,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

第三条值班律师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值班律师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第五条值班律师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看守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章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第六条值班律师依法提供以下法律帮助:(一)提供法律咨询;(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二)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三)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第七条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法律帮助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所在的诉讼阶段解释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咨询的法律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告知被指控罪名的法定量刑幅度,释明从宽从重处罚的情节以及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并结合案件情况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刑事案件询问笔录

刑事案件询问笔录

刑事案件询问笔录刑事案件询问笔录⼀、概念及作⽤询咨询笔录是侦查⼈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和98条的规定,询咨询证⼈或被害⼈时所作的咨询答式书⾯记录。

询咨询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经常、普遍进⾏的⼀种重要的侦查⾏为。

询咨询笔录是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证⾔。

是侦查员分析案情、侦破案件的依据之⼀,有着重要的启发作⽤。

通过查证核实的询咨询笔录即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之⼀,是确定犯罪嫌疑⼈有罪或⽆罪、罪重或罪轻的重要证据之⼀。

因此,认真做好询咨询笔录,关于及时查明案情,核实犯罪嫌疑⼈⼝供和其他证据的真伪、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揭露惩处犯罪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格式、内容及写作⽅法询咨询笔录由⾸部、正⽂、尾部三部分组成。

(⼀)⾸部要紧记写询咨询活动的组织情况。

⼀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

内容包括:询咨询开始时刻和结束时刻(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咨询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咨询⼈的差不多情况(包括姓名、性不、年龄、民族、⼯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

还应写明被询咨询⼈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或事件的关系。

(⼆)正⽂这部分内容是询咨询笔录的重点。

⽤咨询答式记写⽅式,要紧记写询咨询活动的进⾏情况。

开头,第⼀咨询答。

应告知被询咨询⼈要如实提供证⾔、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

主体咨询答内容的记录要求内容真实、详细具体。

⼀般包括三项内容:1.记清情况来源;2.记明被询咨询⼈提供的各种⼈物和事实的具体情况及依照;3.记录被询咨询⼈感知案件情况的主客观条件。

其中被询咨询⼈提供的每个情况,如⼈物、时刻、地点、通过、结果以及被询咨询⼈是如何明⽩的,还有哪些⼈明⽩等。

其中涉及案情关键情节的⼈和事,更应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材料来源(亲眼所见或亲⽿所闻)及有关环境等客观情况。

若被询咨询⼈对某些细节不记得或记不清,也应如实记明。

(三)尾部询咨询结束时,记录⼈员应将询咨询笔录交给被询咨询⼈核对,对⽆阅读能⼒的被询咨询⼈,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

刑事会见笔录格式

刑事会见笔录格式

律师会见笔录(第壹次)日期:年月日地点:会见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在场人(陪同会见):被会见人:侦查涉嫌罪名:记录人:律师:我\我们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的委托,为你提供法律服务,直至(会见/侦查/审查起诉/一审终结),你是否接受我\我们为你提供法律服务?答: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5条、通讯社36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业务活动主要是:1、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并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4、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你听清楚了没有?答:律师:你应当实事求是回答律师的提问,不得说假话,也不得因受到他人干扰而做虚假陈述,否则,你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答:律师:你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答:律师:你是因涉嫌什么罪名被刑事拘留的?答:律师:你被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是何时告知你有权聘请律师的?你是否提出聘请律师?有无具体对象?答:律师: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答:律师:我现在给你解释你所涉嫌的罪名的法律规定,若有疑问,请向我提出,我会尽力向你解释清楚法律上的规定:你所涉嫌的罪名是法律规定是这样的:你听清楚了吗?是否有不明白的地方?答:律师:你认为你是否涉嫌侦查机关所称的犯罪?答:律师:你认为侦查机关在对你刑事拘留后,有无违法的侦查行为?如刑讯逼供、诱供或剥夺你申辩权的行为、所有侦查记录都记录属实并经你看过且签字核实、有无记录不实却不让你修正的情况?答:律师:请你向我们陈述你因为什么事情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即:你被刑事拘留所涉及的事实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及经过?答:律师:针对你所说的情况,我们有几个问题需要和你核实,请如实向我们陈述:1、答:2、律师:你对涉嫌的罪名有无不同意见或不明白的情况?答:律师:你对侦查机关侦查过程中所涉及的事实有何意见,你是否向侦查机关陈述过你所涉及涉嫌罪名的事实以外的其它事实?答:律师:你是否有自首或立功的情节及情况?答:律师:有无其他委托我\我们代为申诉、控告的事情?你认为你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答:律师:你身体状况如何?答:律师:你是否需要你家属为你送钱送物?答:律师:你是否有需要你家属帮助你处理的事项?答:律师:你对你家属有什么话,只要不涉及侦查秘密、违法犯罪的情况,我们可以为你转达?答:律师:是否还有其它补充?答:律师:我们本次会见至此结束,我们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或其它情况,安排再次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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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记录
一、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1、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79-80条拘留及逮捕的规定)
2、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3、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4、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154-158条)
5、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6、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补充完毕,并以2次为限。

(171条)
7、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8、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二、有权要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

三、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的权利。

四、对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

对承认笔录无误后有签名的义务。

五、侦查机关有义务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的义务,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

六、有辩护的权利,有申诉、控告的权利,不会因此量刑加重。

七、所涉嫌罪名的规定。

八、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相关规定。

(刑法67-68条)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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