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律例注释学发展看商业与法律的互动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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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明代的立法理念及主要的立法成果

简述明代的立法理念及主要的立法成果

简述明代的立法理念及主要的立法成果明代立法理念:
1. 以法制国,以德治民: 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强调道德的作用,以此来规范国家和社会的行为。

2. 审慎立法、通俗易懂: 在立法时注重审慎和科学性,同时力求法律文
本通俗易懂,便于人民理解和执行。

3. 尊重人权,保障人民安全: 明代试图通过法律来保障人民安全,强调
尊重人权和人民利益。

主要立法成果:
1. 大明律: 是明代最重要的法典之一,共分24卷,收录各种刑法及诉
讼程序,为明代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2. 大明律例: 在大明律的基础上,针对具体细则进行了补充,使法律变
得更加完善与严谨。

3. 大明鸿胪寺卿李时中《李时中律纲》: 李时中是明代著名法学家,他
的《李时中律纲》涉及很广,总结了明代的法律制度及相关的实践经验,是该时期的重要法律参考书。

4. 大明开国皇帝明太祖制定的“大一统皇国法度”和明代的其他外交条约与文书: 强调法律在国家关系和对外政策中的地位和作用,对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国与国之间的交流合作具有重要历史意义。

总之,明代在立法方面取得了很多的成就,其重视法律、注重科学和民主性,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且这种倾向在中国的历史上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过程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重典治国”思想的消极影响:○1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问题,还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2把中国封建社会刑罚由轻(唐代)入重(宋代)推向极致,真正形成封建社会落后的苛刑峻罚形态;(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和特点:一、刑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一)“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1.“轻其轻罪”:明代相较于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2.“重其重罪”:、、、,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3.原因:○1在理学发展的背景下,对于有关于伦常礼教的犯罪的处罚减轻,能够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更好地发挥刑罚的工具性作用,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2而在封建社会后期,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眼中动摇、冲击着封建转世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二)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1.严惩管理失职、渎职的行为;2.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3.重典惩治贪官污吏: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以示戒;皮场庙:悬“剥皮实草之袋”;(三)刑罚残酷:1.充军;2.枷号:明初创立枷号刑,是指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

以示羞辱;3.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四)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明代推行文字狱的实质是: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除了以严刑峻法重惩各种犯罪外,还力图施用高压手段,加强思想文化专制,禁锢人民的思想;二、民商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二)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1.茶法;2.盐法;3.商税法:1)关税;2)市税;3)舶税;(三)民事立法的发展:1.关于土地所有权:明代土地所有权行使基本分为三种形式:国家土地所有制、私人土地所有制和宗族土地所有制;废除了“占田过限”的规定;2.关于租佃关系;3.关于婚姻、继承关系:爵位继承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第三节明代司法制度及其特点一、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一)中央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1.刑部:地位提高为中央主审机关。

简述明朝法律案例(3篇)

简述明朝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法律制度在维护封建统治、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民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简述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明朝法律案例,以展现明朝法律的特点和风貌。

二、案例一:洪武年间《大明律》颁布案例背景:《大明律》是明朝的第一部法典,于洪武年间(1368年-1398年)颁布。

该法典对明朝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案例内容:洪武年间,明太祖朱元璋下令编纂《大明律》,经过多次修订,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正式颁布。

该法典分为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共计四百六十条。

其中,名例是法典的总纲,规定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案例影响:《大明律》的颁布标志着明朝法律体系的正式确立,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法典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强调礼法并用,注重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三、案例二:胡惟庸案案例背景:胡惟庸案是明朝初年一起重大政治案件,涉及权臣胡惟庸与明太祖朱元璋的矛盾。

案例内容: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以谋反罪将胡惟庸处死,并牵连到其他官员。

此案涉及人数众多,被史称“胡惟庸案”。

案例影响:胡惟庸案使得明太祖朱元璋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提高了中央集权。

同时,此案也暴露了明朝初年政治腐败的问题,促使明太祖加强廉政建设。

四、案例三:郑和下西洋案案例背景:郑和下西洋是明朝初年的一项重大外交活动,但在过程中发生了一起法律案件。

案例内容:明成祖朱棣在位期间,派遣郑和七下西洋,促进了中外交流。

然而,在第六次下西洋时,郑和因船队遭遇风浪,导致部分船只损失。

船队负责人被指控失职,案件上报朝廷。

案例影响:此案反映了明朝对外交活动的重视,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外交关系中的作用。

最终,朝廷依法处理了此案,维护了国家形象。

五、案例四:海瑞罢官案案例背景:海瑞是明朝中期一位著名的清官,因直言进谏而得罪权贵,被罢官。

明代的法律制度[整理]

明代的法律制度[整理]

明代的法律制度特点:高度专制主义1、立法思想明刑弼教注重礼法结合对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

坚持重典治世的同时,也对礼的教化作用给于高度重视。

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朱元璋《御制大明律序》)刑乱世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是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强化了法律的镇压作用,重典治世的主要内容是重典治吏。

法贵简当使人知晓,语言简明。

例:法条简要,《大明律》,语言通俗易懂,《明大诰》。

2、《大明律》基本法典,经30年几次修改而成。

朱元璋于在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行天下。

一改唐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的格局。

强化六部,取消宰相制度。

律文简于唐律,其精神严于宋律。

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其体例和条文被清律所继承。

3、《明大诰》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间,亲手订立《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等四编《大诰》。

效力:具有同《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内容:采辑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令等。

内容80%以上针对官吏。

主要目的:法制宣传教育,树立善恶标准,趋吉避凶,预防减少犯罪,比大明律加重量刑。

4、榜文教民榜文,效力高于律典其内容是皇帝谕旨或经皇帝批准的官府告示、法令或案例,悬挂于各级官府和各地的申明亭中,主要出现于明太祖、成祖时期。

5、条例由典型判例发展而成为单行成例,例经过汇编后成为通行法律。

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合编为《大明律集解附例》,创律例合编先例,并影响清代。

6、《大明会典》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大明会典》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1587年)成书,但未及颁行武宗、世宗、神宗重加校刊增补,相继编有《正德会典》、《嘉靖续纂会典》、《万历会典》等《大明会典》基本仿照《唐六典》7、刑法一、刑法原则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重其所重,轻其所轻)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明朝的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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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方法律修订和实施
由地方政府与中央协调,尽力维护地方利益和中央权威。
3
地方法律与官制法律的关系
地方法律和官制法律的关系既有协调和较量,又有影响和超越,是一种动态的权 力版本,对中国法律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明朝法律实践与社会生活
明朝法律实践的特点
治安压力大而复杂,警务高度发达,民众对法律 的重视程度也超乎过去,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司法 治理体系。
官制法律制定与实施
针对各类问题制定了详细的官制法律,并在实施中 不断调整和修订。
明代司法制度
从官员选拔到案件决定,经过苛刻的程序与层层审 核,尽量避免误判与冤案,有其独特的特点。
明朝地方法律制度
1
地方法律种类和特点
综合了官制法律和地方惯例,以地方具体情况为基础,为全国法律制度提供了丰 富的思想和经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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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的法律制度 了解明朝法律制度,探索中华文明的法制发展历程。
明朝法律制度概述
明朝法律原则
法律思想以尚法治、惩恶扬善为核心,注重职守、权责相当,向人文主义靠拢。
经典法律文献
大明律、大明会典、太宗肃宗实录、祖训等法律文献代表了明朝法律的最高规范。
明朝官制法律与司法制度
明代社会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和处理
对于家庭、财产等方面的维权和治理,明朝法律 也提供了比较丰富和全面的思路和方案。
明朝法律制度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明代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明代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对后世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借鉴。
明代法律思想和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发展
明代法律思想和文化价值,则为中国法律制度文化 赋予了深刻的历史观哲学价值。

明清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明清中国法制史知识点

明清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法制发展的重要阶段,这个时期的法制演进为中国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

以下是明清时期中国法制史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法制理念转变:1.明代法制理念:明代法制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德治,尊儒抑法。

2.清代法制理念:清代法制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清廉治国、法治兴国的理念开始盛行。

二、明代法律体系:1.太宗时期的《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最早的法典,总结了南宋法统和明太祖太宗时期的法律成果。

2.成化年间的《大明律》:在太宗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使法律更完善。

3.正德年间的《大明律》:再次进行了修订,修正了前两个版本的不足,是明代法律的巅峰之作。

三、清代法律体系:1.清初的法律整顿:清初的顺治、康熙年间,通过整顿法律、修订法令,奠定了清代法制的基础。

2.雍正年间的法令整顿:雍正帝对清朝法律进行了整顿和修改,主要修订了《大清律例》和《大清辽东边防巡抚律》等法律。

3.乾隆年间的法统整理:乾隆帝通过修订《大清律例》、《大清御定国朝正统万国宪统》等法律,进一步完善了清代法律体系。

四、明清时期的刑罚制度:1.明代刑罚制度:明代刑罚较为严厉,包括杖刑、罚金、死刑等,其中最重要的法律典籍是《大明律》。

2.清代刑罚制度:清代刑罚相对宽松,康熙年间实行了“忍辱负重”,雍正年间废除了“忍辱负重”政策,并对刑罚进行了修改。

乾隆年间则进一步完善了刑罚制度。

五、社会管理与法律制度:2.清代户籍管理:清代实行的户籍制度规定了人员的身份和待遇,对维护社会秩序和纳税有重要作用。

3.私法制度:明清时期逐渐发展起来的私法制度,如婚姻家庭法律、民事纠纷处理等,为社会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法律手段。

六、明清时期的法律人才培养:1.明代的科举制度:明代通过科举考试选拔法官、仕进法庭等法律人才。

2.清代的乡试、会试和殿试等考试制度:清代依然保留了科举考试,但对考试内容和要求进行了一些调整和。

七、对外法律关系:1.明代边境法律:明代边境地区实行边防法,加强对边境地区的控制和管理。

《明朝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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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明朝的行政诉讼
总结词
明朝行政法律制度的特点和案例分析
详细描述
明朝行政法律制度以《大明会典》为基础,强调行政权力的集中和统一。案例三展示了明朝一起行政 诉讼的审理过程,反映了明朝行政法律制度的严谨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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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明朝法律制度的背景与历史 • 明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明朝法律制度的执行与司法体系 •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评价 • 明朝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
01
明朝法律制度的背景与历 史
明朝之前的法律制度概述
汉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汉唐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成熟时期,为明朝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注重维护皇权、贵族和地主阶级的利益,强调礼刑并用 的原则。
皇权至上 明朝法律制度以皇权至上为核心 ,所有法律和制度均以维护皇权 为目的,对皇帝的权力进行了严 格的保护。
重典治国 明朝实行重典治国政策,对于违 法犯罪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礼法并重 明朝法律制度注重礼法并重,强 调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以儒家思 想为指导,注重家庭伦理和社会 道德。
明朝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于 错判、误判的案件,相关责任 人将受到法律追究,严重者将 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增加司法透明度,明朝规定 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 特殊情况外,大部分案件应当 公开审理,允许公众旁听。
04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与评 价
明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以《大明律》为核心 明朝时期,以《大明律》为核心 的法律体系得以确立,该律法内 容详尽,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 面。
大理寺作为明朝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 审理地方上诉案件以及复审刑部移送的重 案。

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与司法制度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明朝时期,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高峰时期,其法律与司法制度具备了一定的特点和优势。

下面将从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法官的选拔与训练以及案件审理程序等方面来详细讨论明朝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一、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明代的法律体系建立在抗倭时期的明初,主体法典是明宪宗所制定的《大明律》。

这部法典包含了刑法、刑律、刑不上书、司法实务等内容。

在明代,法律的制定秉持着儒家思想的原则,尊重人的权利与尊严,注重社会伦理与道德规范。

明代法律注重保护人身权益,减少对人身的侵害,严禁虐待和刑讯逼供。

此外,明代还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法规和乡规民约,为地方社会的日常治理提供了指导。

法律的实施主要通过司法机构来完成。

明代设立了三个层级的法院,包括锦衣卫、都察院和大理寺。

明朝的司法机构相对独立,有相对独立的权力来执行法律。

二、法官的选拔与训练明朝法律司法制度重视选拔和培养合格的法官。

在明代,法官的选拔主要通过举荐、考试和选拔的方式进行。

明长官制度的出现为法官选拔提供了重要的途径。

明朝的法官选拔制度相对公平,避免了权贵和权势对司法的干预。

对于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来说,明朝的法官选拔制度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

明代的法官选拔通常需要参加科举考试,然后经过司法学习和实习,最后获得司法官职。

如此一来,法官在职前都需要经过一定的考试和学习,以确保其掌握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

三、案件审理程序明朝的案件审理程序具备一定的程序性原则。

明代的诉讼程序通常包括立案、举证、质证、判决等流程。

在诉讼中,法官依照法律进行判案,并且公正地处理纠纷。

在明朝的案件审理中,还存在着兼职审判的制度。

明代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官员也兼任地方法官,这使得审判更加灵活,有助于确保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此外,明代允许律师的存在,为当事人提供辩护和法律援助。

再者,明朝还实行了鞫访制度,重视收集并审查证据,以及听取各方的陈述。

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明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法律制度也是如此。

在明朝时期,法律制度经历了许多变化和发展,融合了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成为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明朝时期法律制度的起源明朝时期的法律制度源于先前的唐、宋、元、明四个朝代的法律制度。

明朝建立初期,开始逐步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

至洪武二年,设立了司法部门和法院,明朝的法律制度开始逐渐成型。

二、明朝时期的刑法明朝时期的刑法主要包括死刑、流刑、徒刑、笞刑和罚款等。

其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是死刑,而最为轻微的刑罚是罚款。

明朝时期的刑法比较严格,而且对于一些重大罪行,如杀人、强奸、盗窃等,判刑往往会比较重。

同时,明朝时期还实行了“十恶不赦”的刑罚,即杀人、放火、盗窃、抢掠、强奸、贩毒、投毒、收买盗窃、结党捣乱和谋反。

如果犯了这样的罪行,就会被判处死刑。

明朝时期的流刑主要是流放到边疆、岛屿或沙漠等差异较大的地方,但是也存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流刑地方,如盛京、台湾等。

明朝流放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罪犯在本地继续犯罪,同时扩张明朝的疆域。

三、明朝时期的律法明朝的律法分为三个层次,即《大明律》、《常例》和《总例》。

其中,《大明律》是明朝的刑律典籍,涉及到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常例》是明朝的行政法律与刑法的补充材料;《总例》是明朝八旗军族遵循的刑律。

《大明律》是明朝时期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典,它采用的是“六法”、“王度”等古代法律制度。

《大明律》的主命犯法条数达到了240多条,基本涵盖了当时的各种刑事罪行。

四、明朝时期的司法制度明朝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对完备,大体上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

中央的司法机构是六部和三法司,六部主管文职、三法司主管刑事、审判和监狱。

地方的司法机构由省级、州级和县级三个层次组成,而县级以下的也称为司法小组或差官。

这样的层级结构,在当时的中国历史上算得上是一个相对成熟的司法制度。

除了六部和三法司以外,明朝还建立了一些特殊的司法机构,如边检、囚徒管辖和专门的贡、霆署等。

明朝的法律与刑罚明朝法制的特点与变革

明朝的法律与刑罚明朝法制的特点与变革

明朝的法律与刑罚明朝法制的特点与变革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与刑罚体系对于明朝社会的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主要探讨明朝法制的特点与变革,以及明朝的刑罚制度。

一、明朝法制的特点明朝法制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朝法律的立法原则明朝法律以《大明律》为基础,统一了明朝的法律制度。

《大明律》是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典,明确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定义和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

在立法原则上,明朝注重法治的原则,尊重法律的权威性,依法治国成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宣言。

2. 法律的普及与宣传明朝注重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各种渠道向民众宣传法律规定,增强了人民对法律的认同感和遵守法律的意识。

明朝还制作了法律宣传画册,通过图文结合的方式宣传法律知识,以便于普通民众的理解和学习。

3. 司法制度的完善明朝注重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试行了严谨的审判程序,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明朝建立了六法司,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六法司当中的吏部、刑部等部门分工明确,协同办案,以保证司法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二、明朝法制的变革明朝的法制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一些变革和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修订法律制度明朝后期,由于社会经济的变革和国家治理的需求,明朝对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完善。

修订后的《大明律》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和刑罚,加强了对官员贪污腐败等行为的惩治力度,以改善社会风气。

2. 废除冷兵器刑罚明朝初期的刑罚较为严厉,包括斩首、凌迟、杖刑等冷兵器刑罚。

但随着冷兵器刑罚的残酷性被认识到,明朝逐渐废除了这些刑罚,转向更为人道的刑罚方式。

3. 重视罚教相结合明朝在刑罚实施中注重罚教相结合的原则,将刑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期使犯罪者改过自新。

明朝建立了严格的监狱制度,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并通过赏罚分明的方式,激励罪犯改正错误。

4. 强调大赦政策明朝也有重视大赦政策的一面,即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或者国家重要节庆之际,对罪犯进行特赦,起到宽大处理、重视人文关怀的作用,调动民众的积极性。

中国法制史 明朝法律

中国法制史 明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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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体适用 刑期分终身和永远两种,终身是指本人毕生充军, 刑期分终身和永远两种,终身是指本人毕生充军, 死后刑罚执行完毕; 死后刑罚执行完毕;永远是指本人死后子孙后代 接替,继续充军直到断子绝孙,才能执行完毕. 接替,继续充军直到断子绝孙,才能执行完毕. 充军适用的对象从军人犯罪后来扩大到普通百姓, 充军适用的对象从军人犯罪后来扩大到普通百姓, 贩卖私盐,搅扰商税,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的, 贩卖私盐,搅扰商税,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的, 都以充军发落. 都以充军发落. (4)评价 明史刑法志 评论说: 明制充军之律严, 刑法志》 《明史 刑法志》评论说:"明制充军之律严, 犯者亦最苦. 犯者亦最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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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审 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 司官员录囚的制度. 司官员录囚的制度. 开始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到宪宗成化十七 开始于明英宗正统年间, (1481年 成为定例,每五年举行一次. 年(1481年)成为定例,每五年举行一次. 这是明朝独有的审判制度. 这是明朝独有的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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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热审 热审,就是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日, 热审,就是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日,由太 监和三法司审理囚犯, 监和三法司审理囚犯,一般轻罪决罚后立 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 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疑及枷 号者则请旨定夺. 号者则请旨定夺. 这种制度创制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年 这种制度创制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年), (1404 主要是由于天气炎热, 主要是由于天气炎热,需要疏通监狱以宽 待罪囚. 待罪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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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 体现: (1)厂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无论官 厂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 民公私的大小事务都在特务的监视范围之 它所派出的密探"番子" 缇骑" 内.它所派出的密探"番子","缇骑" 遍布全国,无孔不入,得到情报后, 遍布全国,无孔不入,得到情报后,即可 片纸朝入" 直接送入宫中, "片纸朝入",直接送入宫中,而且有权 突人执讯之" 任意榜掠拷打, "突人执讯之",任意榜掠拷打,丝毫不 受法律约束.在这种极端恐怖之下, 受法律约束.在这种极端恐怖之下,百姓 官员人人自危,不敢多口. 官员人人自危,不敢多口.

明朝最重要的律例

明朝最重要的律例

明朝最重要的律例
明朝最重要的律例是《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法令条例,由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

这部法律属于“成文法”,即由官方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文件,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都很高。

《大明律》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对明朝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同时,《大明律》也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被视为“一代之良法”。

此外,明朝还有许多重要的行政法规和条例,如《大诰》、《大诰武臣》、《大明令》等,这些法规和条例在明朝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法律史案例(3篇)

中国法律史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国法律史源远流长,历经数千年的演变,形成了独特的法律体系和丰富的法律文化。

明朝《大明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代表性法典,对于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本文将以明朝《大明律》为背景,以江南织造案为例,探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二、背景介绍1. 明朝《大明律》明朝《大明律》是明朝时期的一部重要法典,成书于明太祖洪武年间,历经多次修订,最终于万历年间定型。

该法典共分为七篇,包括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涵盖了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其中,刑律部分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2. 江南织造案江南织造案是明朝中期发生的一起重大经济案件。

案件的主要人物是江南织造局官员李三,他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涉及金额巨大。

案件经皇帝下旨,由明朝刑部审理。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起诉与侦查江南织造案发生后,皇帝下旨要求刑部对案件进行审理。

刑部接到命令后,立即组织人力对案件进行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刑部发现李三贪污公款的证据确凿,遂将其逮捕归案。

2. 审判与判决案件审理过程中,刑部根据《大明律》的相关规定,对李三进行了审判。

根据《大明律》的规定,贪污公款属于重罪,李三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在审判过程中,刑部依法对李三进行了定罪量刑。

根据《大明律》的规定,贪污罪的最高刑罚为斩首。

然而,考虑到李三在案件中的悔罪态度,以及其家庭情况,刑部最终决定对李三进行减刑处理,判处其流放边疆。

3. 执行与善后判决生效后,刑部将李三押送至边疆执行流放。

在执行过程中,刑部对案件进行了善后处理,确保了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四、案例分析1. 明朝《大明律》的特点(1)体系完备:明朝《大明律》涵盖了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较强的系统性。

(2)刑罚严厉:明朝《大明律》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刑罚严厉,体现了封建社会的法制特点。

(3)重视司法实践:明朝《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对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简述《大明律》的主要特点。

简述《大明律》的主要特点。

简述《大明律》的主要特点。

《大明律》在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革故鼎新的意义。

它不仅继承了中华法系的优秀成果,而且突破了历代法典成例,表现出了许多自身特点。

一、开创性的体例变通粗读《大明律》,我们会立刻发现,它在体例上与其前历朝法典有十分明显的不同之处。

明以前的《唐律》等法典的体例以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为篇名,按违法行为的性质归类编排。

而明律则以六部职掌为序分为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

这种顺序的编排,对中华法系法典编纂传统体例进行了根本的变革,并被清律所模仿,体现了明律有别于唐律诸法典的显著特征。

《明史·刑法志一》对明律的编修过程作了如下总结:“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

”从上述总结我们可以看出,明代大的修律活动主要在吴元年(1364 年)、洪武六年(公元1373 年)、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和洪武三十年(1397年),中间小规模的修律活动有洪武九年(1376 年)等。

但逐步形成明律以六部职掌分类体例框架的是“洪武元年律”和“二十二年律”。

明代开国之君朱元璋很注意法律的编修工作,吴元年即命大臣编修“律令”,至洪武元年“律令”成,合刊之,因此称“洪武元年律”,计律二百八十五条,令一百四十五条。

“可能是受了《元典章》的影响”[1],“元年律”没有按《唐律》体例,而是依吏、户、礼、兵、刑、工六曹分目。

到洪武六年冬十一月,朱元璋在重修明律时,接受丞相李善长的建言,在体例上“一遵唐旧”,将明律重新分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十二篇,计六百零六条合为三十卷。

七年二月书成,是为“七年律”。

“七年律”在体例上比“元年律”明显是个大倒退。

至洪武九年冬十月,朱元璋又命大臣胡惟庸、汪广洋重修明律,修订的结果史书没有详细记载,但在体例上可能有变动,尤其是在洪武十三年(1380 年)胡惟庸党案后,丞相制度被废,六部权力加重,因而对明律“名例”贯于篇首、以六部职掌分类的体例的最后确定肯定有重大影响。

明代对外贸易中的商业法律与仲裁

明代对外贸易中的商业法律与仲裁

明代对外贸易中的商业法律与仲裁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的时期,同时也是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的时期。

在明代对外贸易中,商业法律与仲裁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业法律是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而仲裁则是解决商业纠纷的一种方式。

本文将从明代对外贸易的背景、商业法律与仲裁的具体内容以及对外贸易中的案例等方面,对进行深入探讨。

明代对外贸易的兴起源于明初永乐年间的航海活动。

在永乐年间,中国的世界航海活动达到了顶峰,郑和七下西洋开辟了一条通往印度洋的海上贸易通道。

随着海上贸易的兴起,明代对外贸易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在这种背景下,商业法律与仲裁开始在明代对外贸易中发挥重要作用。

明代对外贸易中的商业法律主要体现在对外贸易的规范和保护上。

明代通过制定海禁法令、设立商贸管理机构等方式,加强对外贸易的管理和监督。

此外,明代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商业法律体系,包括了对外贸易的税收、商业合同、海商法等内容。

这些法律的出台,为明代对外贸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与商业法律相辅相成的是仲裁制度。

明代对外贸易中的仲裁主要通过商会、行会等组织进行。

商会是明代商人为了维护共同利益而组成的组织,具有一定的自律和仲裁功能。

商会可以通过仲裁处理商业纠纷,调解商业矛盾,维护商业秩序。

商会的仲裁裁决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对外贸易中的商业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明代对外贸易中商业法律与仲裁的发展还体现在对外贸易案例中。

明代文献中留存着大量对外贸易案例,其中不乏商业纠纷的案例。

这些案例中记录了商业交易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以及商业法律与仲裁在解决纠纷中发挥的作用。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可以深入了解明代对外贸易中商业法律与仲裁的具体实践。

梳理一下本文的重点,我们可以发现,明代对外贸易中的商业法律与仲裁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

商业法律为对外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仲裁为商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渠道。

这一体系在明代对外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同时,明代对外贸易中商业法律与仲裁的实践也丰富了中国商法史的文献资料,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参考。

大明律——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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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1、《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

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元年,至洪武三十年制定完毕。

《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466条。

《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大明律》历经三十年而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法典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

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2、明大诰《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外之法,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

《明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由《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个部分组成。

“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诰》的重要指导思想。

《明大诰》巧立罪名,采用酷刑,刑罚苛重,在内容上,以严刑惩吏为重点。

《明大诰》不仅是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将这一思想推行至极端,因其刑酷法严,故在朱元璋死后,终被废止。

3、《大明会典》具有行政法规大全性质的《大明会典》,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完成,又经过明武宗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行。

《明会典》规模浩大,内容详尽,汇集了有关行政律令典章的内容,现存有正德、万历年间会典。

其体例“以本朝官职制度为纲”,有关各职的历朝律令典籍规范和历代损益之事分载于后,使“官领其事,事归于职,以备一代之制”,对调整政权机关的行政活动有重要作用。

《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

4、通政使司通政使司始设于太祖洪武十年,目的是为了“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

通政使“掌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一并受之,于早朝汇而进上。

《明朝的法制》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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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明会典 《大明会典》于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公元 1502年)成书。共一百八十卷,但未及颁布。 后来明武宗正德年间重加增补,以《正德会 典》之名颁行天下。世宗、神宗两朝也曾校 刊增补,编有《嘉靖续纂会典》和《万历会 典》。其中只有《正德会典》和《万历会典》 流传至今。明朝会典的编纂为清朝撰修会典 提供了范本。
物”条规定:“见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
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予得物人
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
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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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l、钱法和钞法
《大明律.户律》中专列有“钱法”和
“钞法”,规定:宝钞(纸币)与铜钱“相兼
行使”,违者处以杖刑。凡伪造宝钞,不分
制集权,建立了我国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
中央集权极度发展的国家制度,法制也明
显反映出维护这种高度专制主义的中央集
权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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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节 明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元朝纲纪废弛,官吏
贪纵而导致灭亡的历史教训,对封建法制建
设非常重视,决心用法制维护君主专制。主
张“立国之初,当先正纲纪”,提倡立法要
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一一16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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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元1368年,原红巾军重要领袖朱元
璋在南京即皇帝位,国号明。
明朝处于我国封建社会后期,在封建
经济继续发展的同时,资本主义经济开始
萌芽,另一方面由于内外矛盾交织,不断
爆发人民的反抗斗争,又长期面临外来的
威胁和侵扰,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君主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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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明朝司法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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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明代律例註釋學發展看商業與法律的互動邱澎生*在十六到十九世紀之間,中國發生了長程貿易擴張與國內市場成長的經濟增長,1這個經濟增長的大趨勢對當時中國商業糾紛也常訴請解決的法律機制,也帶來不少衝擊,特別是在長江、大運河等全國商業交通主幹道沿線上的特定城鎮中,職司審判工作的商業城鎮所在地官府,總有更多機會面對日益增加的各種商業糾紛。

以位居全國經濟中心地位的江南地區而論,農業生產力的提昇、手工業的發展以及輸出與輸入各類商業的擴張,致使這個地區吸引更多的商業人口、促成更多商業交易機會,2進而引發更頻繁的各種商業糾紛。

特別是許多江南城鎮,在十六世紀以後即出現眾多外來客商與本地牙行間的商業糾紛,這些糾紛涉及仲介費用(所謂「牙佣」)、債務、度量衡、儲貨、運輸等等不同內容。

包含牙行與客商在內的種種商業糾紛,有些是由商人私下協調解決,有些則由自覺權利受損的商人呈控到地方政府,從而演變成許多與「契約」(contract)或「侵權」(tort)有關的訴訟。

3而政府面對全國各地程度有別的市場經濟發展大趨勢,也自覺或不自覺地因應調整了既有的路引、商稅、海船稅、編審行役、鹽業官專賣等影響民間商業行為的財稅政令,並且或多或少地反映在明代法律條文的增修與刪改過程裏。

4當然,明代職司地方審判工作的官員人數眾多,每個人多少都有精粗有別的法律素養與高下不同的行政能力,但相對而言,做為判案必需遵循的《大明律》與宣德年間以下各朝新增的「問刑條例」或稱「附例」,這些律例條文仍然是影響當時商業案件調解與審判的重要因素。

本文以幾部明代律例註釋專書為對象,*中研院史語所,.tw/pengshan/1對晚明以下中國全國長程貿易與國內市場的分析與估計,參見:吳承明,《中國資本主義與國內市場》,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頁217-246、247-265。

2以「二熟制、一夫十畝、男耕女織」帶動的所謂「江南農民經濟模式」概念,藉以分析晚明江南農業生產力的逐步提昇,參見:李伯重,《江南農業的發展,1620-1850》,王湘云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分析各類輸出與輸入江南商品種類與數量的研究,參見:范金民,《明清江南商業的發展》,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1998。

至於梳論晚明以降江南手工業的發展,參見:李伯重,《江南的早期工業化(1550-1850)》,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3由晚明以至清代前期,各類商業糾紛愈來愈多,相關研究參見:范金民,《明清商事糾紛與商業糾紛》,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07;邱澎生,〈由蘇州經商衝突事件看清代前期的官商關係〉,《文史哲學報》(台北),43(1995):37-92。

4這些主題仍有待更多具體研究,一些相關論文可參見:邱澎生,〈由市廛律例演變看明清政府對市場的法律規範〉,收入國立台灣大學歷史系編《史學:傳承與變遷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北:國立台灣大學歷史系,1998,頁291-334;童光政,〈明律「私充牙行埠頭」條的創立及其適用〉,《法學研究》,26,2(2004):116-125。

分析其中較多涉及民間商業行為的法條,進而檢視出現於明代的一些商業與法律之間的互動。

一、明代法律註釋書籍的演變明代政府公布具有法律規範性質的文字或典籍頗為多樣,但若以處理廣大全國民眾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而論,則仍以明太祖洪武30年(1397)公布的《大明律》最為根本。

同時,至少自宣德年間以後,中央政府便在既有的律文之外,將歷朝陸續增添的各種《問刑條例》或「附例」法條內容,加以整理與公布,並試圖將其與《大明律》相互結合。

至遲在明代中期,律、例的結合關係已更加明確,進而演變成「律、例合刊」法典專書形式的《大明律例》。

這個由《大明律》演變為《大明律例》的過程,反映了十五世紀以後明代中央政府一系列立法與修法努力的結晶。

「例」做為一種既補充「律」而又有別於「律」的法律規範,其發展並不始於明代;5同時,早在北宋時代,「例」即有較顯著發展,北宋政府曾彙整一些較通行的「例」文,由官員討論、皇帝認可之後,正式承認某些判例的正當性,並將其編成例文彙編頒布,供各級官員援用。

6但到了明代,「例」又有進一步發展。

其實,在明代法律系統裏,用來補充或變動「律」的規範內容者,原本是「榜文」。

明初,即常以皇帝發布的「榜文」來改動「律」的法律規範,但愈到後來,則以「例」補充「律」的趨勢則愈來愈明顯,「例」終於取代了「榜文」原先在法律位階中的地位,甚至在司法案件援引法律的過程中,取得了類似「律」的重要法律位階。

學者曾依明代「律、例、榜文」在司法審判中的位階性與關連性,將明代法律略分為三個時期:第一期包括洪武、永樂兩朝,是「以榜文為主,以律為輔」;第二期包括仁、宣、英、景四帝,此期是「以洪武三十年所定律為主(包含《律誥》所載准贖死罪律九條)」,但「例的合法性仍有問題」;第三期則包括5「律」是中央政府正式公布的法典,在司法過程中具有極高的地位,但為應付不同案件缺乏適當律條以供援引的情形,早自漢代以下,即有「決事比」出現,以類推方式,擴大現有法條的適用範圍。

在唐代,這種類推法條的方式,稱為「比附」,其意義即是將某事項在現有法條中的規定,推及於類似事項而予以適用;唐代的「比附」,至少有罪名比附、加減等比附以及通例比附三類,參見:戴炎輝,《唐律通論》(台北:國立編譯館,1964),頁14-18。

在「比附」之外,另外用以解決無律可援困境的方式,主要是兩類,一是由皇帝頒布「令、制、敕」,規範律文未規定充份的行為;二是由地方官在實際判案過程中,根據相關律文發展出補充性的解釋和罰則,這就是「例」。

「例」在各級審案官員中流傳通用後,便逐漸形成某種可直接歸類在相關律文規範事項下面,成為類似律文性質的成文法條。

這使「例」較「比附」具備更像「律」等級的司法援用性。

當「例」愈積愈多,中央政府便會做出反應,有時下詔禁止,有時則刪削增訂,由皇帝明令頒布,與原有律文一體施行。

6川村康,〈宋代斷例考〉,《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126(1995),頁107-160。

郭東旭,〈論宋代法律中「例」的發展〉,鄧廣銘、漆俠主編,《中日宋史研討會中方論文選編》,保定:河北大學出版社,1991,頁260-272。

憲宗以至明末,這是真正「以例輔律」的時期。

7這三期明代法律體系的變化,基本上正反映著「律」與「例」關係的變化。

要之,隨著明代中期以下「例」的數量愈來愈多,「以例輔律」的律、例關係,也變得更加明確;中央政府定期整理刪削例文,並劃定其與原有律文的關係,已成為當時法律制度的重要發展趨勢。

弘治、嘉靖、萬曆三朝,都有大規模的整理與公布例文修法活動,「例」文數目愈積愈多,到了萬曆十三年(1585)刑部尚書舒化奉命修輯例文時,明代「例」文已被整理公布為382條,8晚明例文愈積愈多以及中央政府定期整理、增刪並公布例文的辦法,往下開啟了清代更加明確的「律、例並行體制」。

9面對460條律文,以及其後愈增愈多的例文,如何有系統地解釋這些法條以使全國職司審判官員能於定罪量刑時不會產生嚴重的輕重出入問題?這便給予明代法律註釋活動頗大的發展空間。

隨著明代法律註釋活動的發展,乃逐漸形成這類書籍生產領域與消費市場上的一些專門作者,其中還出現一些知名的律註家,他們傳世的法律註釋作品,不僅流傳明代當時,甚至還對後來清朝的法律註釋學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

在分析明代法律註釋書籍如何解釋商業相關法條之前,也有需要對明代法律註釋學的發展做些介紹與分梳。

明代法律註釋學並不始於民間,也與明太祖對普及法律知識的個人興趣有密切關係。

朱元璋是位希望民眾熟悉中央政府公布法律的皇帝,他對製訂並推廣明代法律頗為積極,在〈御製《大明律》序〉中有一段「法在有司,民不周知」的文字,10具體反映了朱元璋希望民眾因知曉法條內容而能不再輕易犯法的願望或是焦慮。

為了讓民眾與官員熟悉法律,朱元璋不僅在全國推廣「鄉飲酒禮」與設立「申明亭」的過程中,11令全國地方長官鼓勵或組織地方里老人,每逢朔望召集鄉民講讀包含「上諭六條」、《大明律》基本法條在內的官方文件。

甚至特別於《大明律》的《吏律》編〈公式〉門內,設有〈講讀律令〉一條法律,規定全國「百司官吏」都「務要熟讀講明律意」並由上級官員考試,「若有不能講解、不7黃彰健,〈明洪武永樂朝的榜文峻令〉,收入氏著《明清史研究叢稿》,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77,頁237-286。

8《明史》,新校本,台北:鼎文書局,1981,卷93,〈刑法志〉一,頁2287。

對明代各朝修訂與公布例文的詳細考訂,以及詳列72種明代律例相關刊本、鈔本的書名及版本資料,參見:黃彰健,〈明代律例彚編序〉,收入氏著《明代律例彙編》,台北: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79,頁1-123。

9瞿同祖,〈清律的繼承和變化〉,《歷史研究》,1980,4(1980),頁133-143;蘇亦工,《明清律典與條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10(明)朱元璋,〈御製《大明律》序〉(明洪武30年,1397),收入(明)雷夢麟,《讀律瑣言》,影印明嘉靖四十二年(1563)重刊本,台北:台灣學生書局,1986,冊1,頁2。

11邱仲麟,〈敬老適所以賤老─明代鄉飲酒禮的變遷及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76, 1(2005):1-79。

曉律意者」,初犯罰薪水一個月,「再犯笞四十」,「三犯,於本衙門遞降敘用」;至於「百工技藝諸色人等」,則可以因為熟讀通曉「律意」而於初犯過失罪刑時「並免一次」。

12此外,朱元璋還立法規定民間若收藏有《大誥》等宣揚民眾遵守法律的專書,即可以對特定罪名予以減罪一等。

同時,朱元璋更下令對《大明律》進行解釋或增加司法官員援用方便性的改編,這便是與洪武30年《大明律》同一年編輯的《大明律直引》。

13自朱元璋下令編刊《大明律直引》以來,明代法律註釋書籍即代有專家陸續出現,其間有相互影響甚至抄襲處,但也有內容與體製的新創處。

有學者以較寬鬆的標準統計目前已知書名與實際現存的明代「律學著作」,謂其「共有一百零一部」,並與清代的「一百六十餘部」律學著作合併觀察,予以區分為「輯注類釋本、考證類釋本、司法指導類釋本、便覽類釋本、圖表類釋本、歌訣類釋本、不同朝代法典比較類釋本、特定法律原則與概念專著性釋本」等八個類別。

14這個統計與分類都有再商榷的餘地,但基本上指出了明代法律註釋書籍的數目與種類都有其可觀處。

基本上,任何書籍的分類方法都是有時而窮,明代的法律註釋書籍也難能例外。

但為配合本文的分析脈絡,倒是可將明代法律註釋書籍以出版者的身份而區別為「官刻本、家刻本、坊刻本」等三大類。

前述《大明律直引》是政府下令編輯並印行的「官刻本」。

但終明之世,這樣的「官刻本」種類大概很少,除了朱元璋的個人興趣之外,明代皇帝似乎沒有太多這方面意願或愛好;至於中央政府與各級地方政府也似乎很少以政府名義出版法律註釋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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