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立美达: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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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法规类别】股票公开发行
【发文字号】证监许可[2010]1841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2.15
【实施日期】2010.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1841号)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报告》(〔2010〕海立美达第00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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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IPO申报文件目录

科创板IPO申报文件目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目录一、招股文件1-1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与授权文件2-1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报告2-2董事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3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2-4关于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1-1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3-1-2发行保荐书3-1-3上市保荐书3-1-4保荐工作报告3-1-5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如适用)3-1-6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配售的相关文件(如有)3-2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2-1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2-2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3-2-3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3-2-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3-2-5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3-3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文件3-3-1法律意见书3-3-2律师工作报告3-3-3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3-3-4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鉴证意见四、发行人的设立文件4-1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2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4-3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4-4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确认文件(如有)五、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5-1发行人关于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情况及政府补助情况5-1-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所得税纳税申报表5-1-2有关发行人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的证明文件5-1-3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说明5-1-4注册会计师对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出具的意见5-1-5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或主要经营机构最近三年及一期纳税情况的证明5-2发行人需报送的其他财务资料5-2-1最近三年及一期原始财务报表5-2-2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5-2-3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5-3发行人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资产评估报告(如有)5-4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5-5发行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6-1发行人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方向的总体安排及其合理性、必要性的说明6-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如有)6-3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6-4发行人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合同或合同草案(如有)七、其他文件7-1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7-1-1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7-1-2发行人律师就7-1-1清单所列产权证书出具的鉴证意见7-1-3特许经营权证书(如有)7-2重要合同7-2-1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协议(如有)7-2-2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如有)7-2-3重组协议(如有)7-2-4特别表决权股份等差异化表决安排涉及的协议(如有)7-2-5高管员工配售协议(如有)7-2-6其他重要商务合同(如有)7-3特定行业(或企业)的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如有)7-4承诺事项7-4-1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7-4-2有关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7-4-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7-4-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7-4-5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6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7-4-7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7-5说明事项7-5-1发行人关于申请文件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2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适用情况的说明7-5-3信息披露豁免申请(如有)7-6保荐协议7-7其他文件。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二〇〇七年十一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发文号:TCFS2007H070-5致: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后发生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

2、经本所律师核查,2005年12月31日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经理在任职期间不存在转让发行人股份的情形,符合2004年5月修订的《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至今,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存在每年转让股份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25%的情形,符合2006年1月1日施行的现行《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一)关联方2007年9月30日,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编号070930149004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准海宁嘉利来新材料有限公司注销。

(二)关联交易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4-2007年10月份关联企业交易明细表》,天健出具的《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方购销交易情况明细表的审核报告》,发行人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确认公司二○○四年度~二○○七年一季度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二○○七年度公司日常购销类关联交易的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04-2007年10月份与各关联方发生的购销类关联交易价格均按市场价确定,关联交易是合理公允的。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电话:+86 21 68815499 传真:+86 21 68817393E-mail:l awyers@网址: 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R.CTel: +86 21 68815499 Fax: +86 21 68817393E-mail : lawyers@ website: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先后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申报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2008年12月31日。

发行人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09年6月30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下对两次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致: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出席发行现场、审验相关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选择、发行价格的确认及配售缴款、验资过程进行了必要的核查见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资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

本所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副本和复印件)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2.公司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文件若为复印件或副本的,复印件或副本都与原件或正本一致。

2021-2022年湖南省常德市注册会计经济法真题(含答案)

2021-2022年湖南省常德市注册会计经济法真题(含答案)

2021-2022年湖南省常德市注册会计经济法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 关于特种买卖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分期付款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4次向出卖人支付B.甲乙签订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间届满后,甲对是否购买货物未作表示,则视为甲拒绝购买C.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这属于试用买卖D.招标投标合同中,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为要约2.国有单位之问发生产权纠纷的,行使最终裁定权的部门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最高人民法院C.国务院D.财政部3.第18题甲公司2006年3月1日销售产品一批给乙公司,价税合计为500 000元,双方约定9月1日付款。

甲公司2006年6月1日将应收乙公司的账款向银行申请贴现,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账款到期,乙公司未按期偿还时,甲公司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

甲公司实际收到480 000元,手续费20 000元,款项已收入银行。

甲公司贴现时应作的会计处理为()。

A.借:银行存款480000贷:应收账款480000B.借:银行存款480000 财务费用20000贷:应收账款500000C.借:银行存款480000 财务费用20000贷:短期借款500000D.借:银行存款480000贷:短期借款4800004. 甲向乙购买房屋一套,并已支付一半价款,剩余价款约定在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

乙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要求解除合同。

甲诉至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房屋产权来过户,合同尚未生效B.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成立C.合同已经生效,但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乙赔偿甲的损失D.合同已经生效,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5.甲欠乙100万元,因乙变更住所且下落不明导致甲无法履行义务,甲遂将该100万元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于2009年3月16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5月19日出具的第09026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就发行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 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内容。

202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理论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理论考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理论考试题及答案解析1、“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马克思的这句名言所体现的法的特征是______。

A.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B.法受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C.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D.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参考答案:B2、下列关于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法人先取得权利能力,后取得行为能力B.法人终止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消灭C.所有法人都有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法人都有行为能力D.法人的行为能力只能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实现参考答案:B3、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B.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事实行为C.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侵权行为D.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参考答案:A4、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负担行为直接导致既有权利的变动B.民事主体根据负担行为所负担的义务不包括不作为义务C.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D.处分行为中的权利人享有履行请求权参考答案:C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变动中,须经登记方可生效的是______。

A.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B.设定地役权C.在生产设备上设定抵押权D.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参考答案:D6、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B.承诺人可以撤回承诺,但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得晚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C.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表示反对外,该承诺有效D.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新要约参考答案:B7、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受赠人有法律规定的忘恩行为时,即使赠与具有救灾性质,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B.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不得以此为由撤销赠与C.赠与人的撤销权,须从撤销原因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D.赠与人因受赠人的侵害行为而死亡的,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参考答案:A8、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______。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02.15•【文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年4月20日制定,2017年2月15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申请新增股份发行上市、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相关业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本备忘录所称新增股份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配股、非公开发行证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等方式新增发行的股份。

一、新增股份发行(一)公告发行核准结果上市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或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正式核准批文后,应及时向本所报备,报备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时间安排等文件、发行核准公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说明取得核准批文的日期、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以及其它应明确说明的事项。

公司根据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对原发行方案进行修改的,还应披露修改后的发行方案。

(二)组织实施发行方案并办理股份登记申请1.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在批文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发行。

2.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特定投资者应履行股票认购协议,支付股票认购款。

3.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应说明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情况,资产过户、负债转移完成情况及其证明文件(如适用)。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05-29 16:40 【文章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为支持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进行业务重组整合以实现整体发行上市,规范该等业务重组行为,我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现予公告,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最近3年(以下简称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不少发行人咨询该情况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要求。

经研究,我会认为:一、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实施的市场行为。

从资本市场角度看,发行人在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二)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海立美达: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010-12-21

海立美达: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010-12-21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在青岛即墨市青威路1626号公司会议室举行。

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一、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三、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四、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五、 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47,985,918.22元,按2009年度实现的公司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4,798,591.82元,公司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43,187,326.40元。

为了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及股东的长期利益,公司拟对2009年度利润不进行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议案》;根据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计划于2010-2011年度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具体发行方案包括: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元。

2、发行数量:不低于2,500万股。

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股票发行时实际情况确定。

经济法(2023)真题训练(含答案)

经济法(2023)真题训练(含答案)

经济法(2023)真题训练(含答案)经济法真题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构成的基本单位,并具体体现法律属性、实现法律功能的是()。

A、法律制度B、法律条文C、法律规范D、法律文件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法律规范是法律构成的基本单位,具体体现法律属性,实现法律的功能。

2、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

A、依法保障人民权益B、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C、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D、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3、根据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B、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可视为意思表示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也称对话的意思表示D、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1)选项B: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2)选项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3)选项D: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4、出国访学的甲回国后,发现邻居乙的房屋外墙摇摇欲坠,随时可能倒向自己的房屋,更发现乙存在擅自入住自己房屋、在自己房屋门口随意倾倒垃圾、毁坏自己房屋门窗等不当行为,遂向乙提出若干请求。

根据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中,适用诉讼时效的是()。

A、请求乙返还房屋B、请求乙赔偿毁坏的门窗损失C、请求乙加固其随时可能倒塌的房屋外墙D、请求乙停止在自己房屋门口倾倒垃圾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选项CD);(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选项A);(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5、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60题)1、某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亿元,最近12个月下列诉讼和仲裁可以不披露的是()。

A.与已离职员工因离职补偿争议提起仲裁,涉案金额30万B.因主要产品专利侵权被竞争对手提起诉讼,本案不涉及赔偿,无具体金额C.法院宣告撤销某次董事会决议D.公司第三大股东向法院申请宣告某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答案】 A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如发行人发行过内部职工股,招股说明书应披露内部职工股的()。

A.Ⅰ、Ⅲ、ⅤB.Ⅰ、Ⅱ、Ⅲ、ⅣC.Ⅰ、Ⅲ、ⅣD.Ⅱ、Ⅲ、Ⅳ、Ⅴ【答案】 C3、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中,关于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B.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C.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提交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D.提交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可以参与表决【答案】 D4、上交所某上市公司拟于2016年8月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公司2015年12月31日和201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分别为12亿元和15亿元,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应当进行信用评级,应当提供担保B.应当进行信用评级,可以不提供担保C.可以不进行信用评级,应当提供担保D.可以不进行信用评级,可以不提供担保【答案】 B5、下列各项中,无论是否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均应至少于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的有()。

A.Ⅰ、Ⅱ、ⅢB.Ⅰ、Ⅱ、ⅣC.Ⅰ、Ⅱ、Ⅲ、ⅣD.Ⅱ、Ⅲ、Ⅳ【答案】 D6、以下哪些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A.Ⅰ.Ⅱ.ⅢB.Ⅰ.Ⅲ.ⅣC.Ⅰ.Ⅱ.Ⅲ【答案】 A7、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下列哪些人员具有约束力()。

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目录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汇总1.公司法 (003)2.证券法 (072)3.募集资金使用办法(对比) (163)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165)附件:中小板上市注意事项及实操指南 (182)章节1 公司上市的意义章节2 公司上市主要条件章节3 IPO基本流程章节4 中国证监会审核要点章节5 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常见问题章节6 在审企业注意事项章节7 未过会企业问题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七章公司债券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3年12月第八次修订2014年10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4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一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二次修订2019年4月第十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0)第四章保荐人 (15)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8)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18)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21)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 (23)第六章定期报告 (26)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30)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33)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33)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34)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37)第一节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44)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46)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 (5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5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55)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7)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59)第六节回购股份 (60)第七节吸收合并 (63)第八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4)第九节权益变动和收购 (66)第十节股权激励 (68)第十一节破产 (70)第十二节其他 (75)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79)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83)第一节一般规定 (83)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的实施 (84)第三节退市风险警示的撤销 (88)第四节其他风险警示 (9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93)第一节暂停上市 (93)第二节恢复上市 (98)第三节强制终止上市 (107)第四节主动终止上市 (117)第五节重新上市 (122)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127)第十七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27)第十八章释义 (130)第十九章附则 (133)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34)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41)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48)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嘉欣丝绸: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0-04-20

嘉欣丝绸: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0-04-20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中国上海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1670网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2008年3月26日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欣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第080504号《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要求,发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应声明的事项一、本所律师已依据《编报规则第12号》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

第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

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评估资料审核指引第一条为统一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请文件中资产评估资料的审核标准,规范审核工作,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请文件中资产评估资料(以下简称资产评估资料)的审核。

第三条审核资产评估资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公司申报的资产评估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2、公司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的合规性;3、公司披露资产评估资料内容与格式的合规性。

第四条审核公司申报的资产评估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应以国家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和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关于资产评估程序的规定及资产评估报告格式的规定等法规为依据。

同时,在审核公司申报的资产评估资料时应审核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

根据证监发行字[2000]131号文的要求,2000年9月22日以后设立的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设立时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

若设立时需要资产评估,但没有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的,应在股份公司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设立时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机构。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需进行资产评估的, 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也不能为同一家中介机构。

第五条审核公司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的合规性,应区分公司设立方式及其资产评估的目的来判断公司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是否符合《公司法》及相关的财务会计法规。

设立股份公司的主要方式包括:(1)新设股份有限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4)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002713-东易日盛-补充法律意见书8

002713-东易日盛-补充法律意见书8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2013]海字第004-8号中国·北京二○一三年十二月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八)[2013]海字第004-8号致: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担任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分别出具了[2013]海字第004号《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2013]海字第005号《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2013]海字第004-1号、004-2号、004-3号、004-4号、004-5号、004-6号、004-7号《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及股份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期间变化情况和相关事实,本所就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涉及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一、关于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六部分“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的补充(一)上海易居生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2010年12月15日,持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1000000009XXXX号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易德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为周忻),住所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为上海市闸北区秣陵路80号2幢603H,现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为5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现持有股份公司85.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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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Shanghai China目录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3)第二节关于补充事项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 (5)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四、发行人的设立 (8)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9)六、发起人和股东 (10)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0)八、发行人的业务 (10)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0)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2)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0)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1)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1)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1)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2)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6)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6)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6)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7)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7)二十二、关于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37)第三节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38)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2010)沪联律股字第12-05号致: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一、 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日发布的“证监发[2001]37号”文《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A股股票发行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A 股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经本所律师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四、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A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引用后,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五、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获准上市前,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仍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继续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拟发行公司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的关注”的要求,2010年3月18日即本所律师出具(2010)沪联律股字第12-01号法律意见书及(2010)沪联律股字第12-02号律师工作报告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下称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履行尽职核查义务,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注:青岛海立美达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海立美达精密”,除此以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的含义与律师工作报告相同】第二节关于补充事项期间的补充法律意见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决议。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仍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一) 对照《证券法》第十三条和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09QDA2008-16】和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09QDA2008-16】以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500万股,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2,500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符合公司总股本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的规定。

(二) 对照《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发行条件。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符合规范运行的要求。

4、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1)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09QDA2008-16】和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2) 根据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6月30日内部控制审核报告》【XYZH/2009QDA2008-18】。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09QDA2008-16】以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09QDA2008-16】以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

(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09QDA2008-16】以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完整地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09QDA2008-16】和《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1月至2010年6月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XYZH/2009QDA2008-17】,发行人近三年的有关财务指标如下:单位:元项目 2010年1-6月 2009年度 2008年度 2007年度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52,119,584.21 62,442,461.84 44,306,216.54 23,816,183.35损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50,508,928.2459,363,286.63 31,893,290.54 25,512,022.72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71,698,518.42 126,017,849.70 51,413,225.88 -11,610,925.78量净额营业收入1,112,053,658.121,369,098,425.631,165,378,485.02 727,769,829.86发行前总股本75,000,000.00 -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411,583.63 - - 除土地使用权后)最近一期末净资产246,829,591.92- -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①发行人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②发行人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规定。

③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为7,500万元,符合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的规定。

④发行人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0.17%,符合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的规定。

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09QDA2008-16】、《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XYZH/2009QDA2008-19】以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9)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09QDA2008-16】以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09QDA2008-16】以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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