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共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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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法的概念: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综合
●法的特征:1、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2、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3、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4、规定权利和义务
●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
●法的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与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法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引导;促进;保障;制约。
●法对微观经济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节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哦的各种纠纷,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
●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受政治制约(政治关系发展、整体改革、政治活动的内容),法服务于政治(调节阶级间、阶级内关系,维护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打击制裁违法犯罪,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
●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相同点(内容实质方面联系):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经济基础、社会目标等
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调整范围(不尽同)、实施方式、稳定性程序化程度
●法与党的政策相互作用:
一、法的制定:1、政策是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2、发将政策转为形式合理效力普遍的行为规范
二.发的实施:1、政策变法,使正统,又反之约束政治活动 2、法的实施借助政策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民主是法制产生的依据、力量源泉,决定了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法律规范的形式上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和地方政府)。
●宪法:根本大法,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全国范围内生效;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为宪法、法律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的也属于发的渊源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市、国批的较大市),适用本地方。
●规章:1、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各部委+中银+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为: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2、地方规章:政府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的较大市)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区域内生效
●特别行政区法: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
●国际条约:与民法规定不同的,适用国际条约,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精神产品、人身、行为)、内容(权利义务)
●权利能力:能够才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能力;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无法谈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生于成立,终于解体
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全、限制、无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本国实际与外国有益经验结合、稳定性与变动性结合、法制统一、对法的解释必须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
●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一、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草案的审议讨论,法律的通过,公布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执法: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根据法定职权、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依法从事事务、行为的活动
●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即准确、合法、及时。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有权机关行使,独立不受干涉,依法正确适用法律)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的效力:对人(属人、属地、保护主义);空间(包括眼神领土:船舶、飞机、驻外使馆);时间(我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我国的法律制裁分为:违宪、民事、刑事、行政
●立法和监督的最基本形式: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宪法
●宪法的显著特征:(1)内容上,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等根本性问题;(2)效力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程序上,制定和修改程序律严格
●宪法的本质:鲜明的阶级性、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宪法的作用:1、对统治权(确认、维护、巩固;规范权利防滥用,民主性体现) 2、对法制(促进法的完备健全、统一) 3、对政治制度(确立维护、整体改革) 4、对经济(确立、保护、巩固;经济体制改革;确立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 5、对公民权利保障(规定公民基本权利自由和必要的保障)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监督的内容:审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的合宪性
●宪法监督的制度建设体现在两个方面:1、一切权利归人民,人大代表民主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在我国,全国人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实施宪法监督。(全国人大:改撤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不当法律,撤全国人大常委批准的违宪自治单行条例,罢免违宪最高机关领导人;全国人大常委:撤抵触上级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批准的违宪自治单行条例;任何一级行政司法活动违宪的监督)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9月20日,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
(第二部 1975 左;第三部 1978左;第四部 1982 i.e.现行宪法四次修正: 1988、1993、1999、2004)
●宪法和共同纲领内容上根本不同:规定的社会形态和体现的原则不同
●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国体(国家性质)决定因素: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社会的精神文明
●历史上的国体: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国体: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于三方面因素:政治上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经济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