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家机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西藏自治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治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治区民政厅西藏⾃治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章总则第⼀条为提⾼⾃然灾害紧急救助能⼒,保障突发公共事件中灾民的基本⽣活,规范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由中央、⾃治区、地(市)、县(市、区)四级专项⽤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保障灾民基本⽣活的各类救灾物资构成。
第三条⾃治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由中央调拨的救灾物资和本级承担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通过政府公开采购、加⼯以及接受区内外社会捐赠救灾物资构成。
地(市)、县(市、区)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由上级调拨和本级承担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各有关部门通过政府公开采购、加⼯以及接受社会捐赠救灾物资构成。
接受的社会捐赠救灾物资中凡捐赠⼈定向捐赠的,按捐赠⼈意愿分配,其余由接受单位⾃⾏决定分配。
第四条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实⾏“定额储备、实物定点储存、协议定点储备、专项管理、⽆偿使⽤、保障急需”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挪作他⽤,也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
第五条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物资分级储备管理,储备经费分级承担的⼯作机制。
第⼆章职责分⼯第六条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实施本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储备计划。
(⼆)协调本级财政部门落实应急储备物资的采购、管理、储备补贴等费⽤。
(三)审核受灾地申请和调拨本级应急储备物资。
(四) 监督、管理各承储单位的⽇常⼯作。
第七条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实⾏部门归⼝负责制。
发展改⾰委负责储备物资的市场调控。
商务部门负责储备冻猪⾁、冻⽜⾁、茶叶、⽩糖、酥油等副⾷品。
粮⾷部门按照《西藏⾃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西藏⾃治区储备粮轮换管理试⾏办法》等规定负责粮⾷储备。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安排和管理储备资⾦,核定储备补贴费⽤,监督检查有关财务秩序和资⾦使⽤情况等。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藏政办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64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5年7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公众关切,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提高政府公信力,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同时,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确保信息绝对安全。
2015年7月14日西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含各地区行署,下同)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电磁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形式予以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藏政办发[2008]140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140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发改委、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区住房保障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自治区党委七届四次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
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危房)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
力争在2010年末,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农民工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卫生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卫生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9•【字号】藏政办发[2001]125号•【施行日期】200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计委、卫生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125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计委、卫生厅起草的《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0月19日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转发,望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西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促进医疗技术进步和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按照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逐步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暂实行政府定价,2003年1月1日起实行政府指导价。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确定主要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其他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范围和内容,结合本地(市)实际情况确定。
各地(市)应将所确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在价格部门确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自主确定。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按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藏政办发[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8〕64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5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西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自治区人事厅)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维护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基本原则1.坚持科学合理原则。
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提出我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最高等级、结构比例的控制标准。
2.坚持以编定岗原则。
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岗位设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坚持提高效能原则。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与专业要求,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立足于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藏政办发〔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藏政办发〔2023〕22号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2023年9月7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保障行政决策合法、民主、科学,根据《西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规划;(三)决定经济社会发展或事关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审查工作要依据法律、法规,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原则,突出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等不正之风。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
具体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和法规处共同承担。
第五条政府部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规则》执行,一般不得以直呈件形式报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6-7-20执行日期:2006-1-1生效日期:1900-1-1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呈报的《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2006 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二十日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38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西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养老保险长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适合西藏区情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在现行参保范围的基础上,将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缴费政策;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逐步建立符合西藏实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实施范围(一)西藏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企业(含西藏驻格尔木单位,下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全部从业人员(简称企业和职工,下同);(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中小学
为 贯 彻 落实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防 震 减 灾 法 》 和
《
公 厅 转 发 教 育 部 等 部 门 关 于 建 立 中 小学 校 舍 安全
国 家 中 长 期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划 纲 要
—
保障 长效机制 意见的 通知 》 国 办发
(
号
)
年
,
》
,
进
一
步 提 高全 区 中 小 学 校舍 防震 减 灾 能
:
学 校 舍 安全 保 障 长 效 机 制 实 施 意见 》 已 经
、
自
治区人
。
教 育厅 发 展 改革 委 公 安厅 监察 厅 财政厅
、
、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转 发 给你 们
,
请认真抓好 组织 实施
国 土资 源 厅
、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水 利 厅 审 计厅 安
、 、
、
全 监 管 局 地震 局 气 象 局 制 定 的 《 西藏
春 区 政 府 办公 厅 文 件
西 藏 自 治 区 人民政府办 公 厅转发
教育 厅等 部 门 关 于 西 藏 自 治 区 中 小 学 校舍 安全 保障长 效 机 制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藏政 办 发
二
号
〇
一
四
年五 月 五
曰
)
各行署 拉 萨市 人 民 政府
、
、
,
自
治 区 各委 办 厅 局
、
、 、 、
。
级人 民 政 府 各 相 关 部 门 要 统
、
,
一
思 想 提高 认 识 按
,
检査 鉴定 中 发 现 有重 大 安 全 隐 患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藏政办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0〕100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促进“十二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及国债资金投资的项目,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或资金投资的项目,使用国家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投资的项目,使用政府信用贷款所筹资金投资的项目,使用援藏资金投资的项目及使用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是拉动我区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
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步伐,发挥好政府投资项目效益,有利于更好地引导民间投资,扩大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是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更快更好更大发展的重要保证。
“十一五”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市)、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保证了项目顺利实施和投资效益发挥,有力地推动了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自治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自治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藏政办发[2011]59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自治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59号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工作在我区持续、健康、协调、深入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充实。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主任委员:孟德利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委员:李秀珍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宋和平教育厅厅长委员:何新红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欧阳方兴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韩志洪教育厅副巡视员尹分水财政厅副厅长皮大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公务员局局长索朗群佩交通运输厅副厅长周慧商务厅副厅长任淑琼文化厅副厅长喜乐卫生厅副厅长晋美次仁工商局副局长才旺广电局副局长刘立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副局长孙永平旅游局副局长谢俐编译局副局长尼玛多吉通信管理局副局长扎西平措西藏军区政治部主任助理娄源冰西藏大学副校长自治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主任由自治区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韩晓悟担任。
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教育厅:主持自治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全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负责管理全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推广以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的培训和测试工作,负责起草全区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规定、条例和工作规范。
带头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和主阵地作用,把语言文字规范化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抓好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为社会提供有关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咨询和宣传等服务工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府序列临时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府序列临时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藏政发[2007]4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府序列临时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藏政发[2007]40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自治区政府领导分工及自治区各部门领导成员变动的实际,自治区政府决定对政府序列临时机构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各临时机构组成人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变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提出人选报请该临时机构领导确定。
现将调整后的自治区政府序列临时机构及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主任:向巴平措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常务副主任:郝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吴英杰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王宾宜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书记、自治区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白玛赤林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主任:尼玛次仁自治区副主席杨海滨自治区副主席次仁自治区副主席甲热?洛桑丹增自治区副主席白玛才旺自治区副主席多吉泽仁自治区副主席秦宜智自治区副主席、拉萨市委书记邓小刚自治区副主席宫蒲光自治区副主席孟德利自治区副主席、昌都地委书记德吉自治区副主席金毅明西藏军区副司令员李功民武警西藏总队总队长成员:周春来自治区政府秘书长达木拉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洛桑旦巴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金世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丹增朗杰自治区民宗委主任丁业现自治区财政厅厅长索朗卓玛自治区人事厅厅长张跃平自治区监察厅厅长宋和平自治区教育厅厅长多吉次仁自治区科技厅党组书记、厅长乐大克自治区安全厅党委书记、厅长荣生自治区司法厅厅长单增卓扎自治区民政厅厅长姚瑞峰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厅长王保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陈锦自治区建设厅厅长赵世军自治区交通厅厅长白玛旺堆自治区水利厅厅长坚参自治区农牧厅厅长谭云高自治区商务厅厅长江央自治区文化厅厅长阿登自治区卫生厅厅长贵桑自治区审计厅厅长李震自治区国资委主任巨建华自治区外办主任王建自治区扶贫办主任顿珠多吉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张永泽自治区环保局局长张崇银自治区广电局局长姬嘉自治区体育局局长晋美多吉自治区统计局局长赵正修自治区工商局党委书记、局长马相村自治区质监局党委书记、局长卢彦朝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连大雷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旺堆次仁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局长桑杰扎巴自治区林业局局长巴珠自治区旅游局局长王庆华自治区电力工业局党组书记、局长尼玛次仁自治区文物局局长多吉自治区地勘局局长田福利自治区粮食局局长叶银川自治区信访局局长戴建国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主任汪长春空军拉萨指挥所副司令员吴志强西藏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欧洛布穷西藏公安边防总队总队长郭建雄武警西藏森林总队总队长朱荃自治区地震局党组书记、局长宋善允自治区气象局局长袁庆杰自治区国税局局长青其自治区通信局党组书记、局长年扎自治区邮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徐波民航西藏区局副局长张卫民拉萨海关党组书记、关长房成利西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严思勃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王晓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局长杨代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孙国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李宝军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西藏分公司总经理多吉次珠拉萨市市长许雪光日喀则地区行署专员王瑞连山南地区行署专员赵合林芝地区行署专员维色昌都地区行署专员段襄征那曲地区行署专员达娃扎西阿里地区行署专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主任由周春来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达木拉同志兼任。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08•【字号】藏政办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6]9号二00六年二月八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民宗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海事局、自治区测绘局2006年1月17日)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我区自1990~2002年,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织勘定省级行政区域界线4866.15公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6838.02公里,基本解决了引发大量争议并长期困扰各地区行政区域界线不清问题。
2002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结合西藏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4月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标志着我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重点从全面勘界正式转入依法管界阶段。
2004年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勘界和界线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回良玉副总理对界线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推动了界线管理工作向前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勘界联席会议12个部委报送的《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2005年10月22日民政部召开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会议,对于进一步搞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提高界线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维护界线附近地区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版权局关于《西藏自治区关于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版权局关于《西藏自治区关于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0•【字号】藏政办发[2004]61号•【施行日期】2004.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版权局关于《西藏自治区关于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04〕61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版权局关于《西藏自治区关于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西藏自治区关于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保护和使用正版软件,清理和抵制盗版软件,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精神,维护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实现我区各级政府部门软件正版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4〕41号)以及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的通知》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使用正版软件清理盗版软件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精神,通过政府部门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维护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促进全社会形成抵制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气。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全区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到2005年12月31日之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地(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实现计算机软件正版化。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家机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丧葬补助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8]57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15
【实施日期】2008.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
故后丧葬补助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5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意见》,已经2008年5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意见(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我区现。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6•【字号】藏政办发[2002]59号•【施行日期】200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2002〕59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财政厅报请审定的《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西藏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职能,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预算资金分配的透明度,推进依法理财和科学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部门预算的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部门预算是指部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涵盖部门年度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二章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第三条部门预算实行综合预算。
综合预算是指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收支的预算。
在部门预算内收支中,既要反映财政部门直接安排的预算拨款,又要反映有预算分配权部门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综合预算收入包括各单位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综合预算支出包括各单位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第五条自治区财政厅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藏政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呈报的《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200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二十日西藏自治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 〕38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西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养老保险长效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适合西藏区情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主要任务: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在现行参保范围的基础上,将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缴费政策;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逐步建立符合西藏实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实施范围(一)西藏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企业(含西藏驻格尔木单位,下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全部从业人员(简称企业和职工,下同);(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藏政办发[2013]114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藏政办发[2013]114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班子人事调整,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许雪光(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洛桑江村主席工作。
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
主管政府办公厅党务、人事工作。
协调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
分管自治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自治区信访局、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政府办公厅主席办、政工人事处。
联系中共西藏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保密局、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机要局(西藏自治区密码管理局)、地方志办公室、档案局(馆)。
王文佩(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常工作。
协助秘书长分管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
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文电工作。
分管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接待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嘎玛泽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丁业现常务副主席工作。
协助秘书长负责专项工作。
协调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铁路建设运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民航西藏自治区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督管理局、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航空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西藏有限责任公司,各电力工业企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9•【字号】藏政办发[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3]45号2003年7月29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了做好今年全区“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各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民宗委《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安排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民族团结月”活动宣传标语目录2.各部门悬挂“民族团结月”活动横幅标语使用分配单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安排意见(自治区民宗委2003年7月20日)自每年9月“民族团结月”活动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各驻藏部队和社会团体在全区广大干部职工、农牧民群众和青少年中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再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绩。
对全面宣传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积极推进我区“一加强、两促进”历史任务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全区各族人民正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为营造一个民族大团结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现就开展好2003年9月“民族团结月”活动的各项事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指导思想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统揽全局,高举民族团结进步旗帜,始终坚持“三个离不开”的原则,在全区广大干部职工、青少年和农牧民群众中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各民族人民团结和睦,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进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的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西藏政报》
【年(卷),期】2017(000)004
【摘要】<正>藏政办发[2017]42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精神和
【总页数】6页(P29-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2.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J],
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J],
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20]37号) [J],
5.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20]33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
发放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优抚制度
【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8]59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15
【实施日期】2008.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5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已经2008年5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
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
(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牺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