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无偿赠送礼品应视同销售货物
会计实务:赠送物品的涉税处理
赠送物品的涉税处理一、增值税方面。
对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时,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所赠送的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但赠送给个人的外购货物,其进项税是否也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属于用于个人消费。
由此有种观点认为:购进货物用于赠送给个人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实该观点值得商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对“个人消费”的解释是针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购进货物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而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与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个人,并非是同一个概念。
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并不视同销售,而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
其实,仔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允许抵扣;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应视同销售处理,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在无偿赠送货物视同销售计税价格的确认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发生视同销售时,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会计实务: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
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一、无偿赠送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其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二、买一赠一增值税处理。
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无偿赠送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涉税风险点提示。
纳税人应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税前扣除限额:1.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赠送礼品的视同销售增值税,不同的意见
赠送礼品的视同销售增值税,不同的意见逢年过节,礼尚往来,概莫能外。
自1994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赠送礼品(主要是货物)的增值税如何处理,缺乏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
更多的传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多未有进行视同销售处理,营改增之后,赠送礼品的处理也基本上都是直接费用化,未考虑视同销售的问题。
这一问题将更加的突现出来,如何处理,征纳双方皆可能有话要说!依据在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暂条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实施细则对此解释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条例释义进一步解释: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由于其不再用于生产流通,属于生产流通的终端,与一般的终端消费者没有区别,应该作为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不存在抵扣问题,所以当纳税人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就是普通的终端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增值税,不得予以抵扣。
条例实施细则释义进一步解释:1.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划分清晰,征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导致纳税人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加强征管,引导消费行为,对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公平税负。
3.从国际惯例来看,交际应酬消费在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法中都明确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以前我国税法对此项未有明确表述,这次修订条例细则,借鉴国际惯例,增加了这一规定。
有代表性税务机关的意见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2009年06月10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问:银行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最新知识]赠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赠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赠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以下是我们整理的内容。
赠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1、赠送礼品、物品进促销费用(包括进项税转出)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礼品不可能向受礼人索取个税,只能自己垫付)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
赠送的礼品、物品如果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归入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销售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销售费用是与企业销售商品活动有关的费用,但不包括销售商品本身
的成本和劳务成本,这两类成本属于主营业务成本。
企业应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核算销售费用的发生和结转情况。
好了,关于上述”赠品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的问题,小编就暂时解答到这里了,不知道大家都了解的怎么样了呢?如果大家对上述问题还有疑问,可以多多咨询小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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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赠送礼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河北国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
四、关于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问题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其他企业同类行为照此办理。
标注:河北国税在解释的时候,大家可以关注,是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这是前提。
不过我们知道,保险公司是销售保险服务的,银行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比如贷款。
那此时如果是客户来办理存款时,是不是提供金融服务呢?有的人士认为存款并没有产生收入,只是产生了成本,我们认为产生的成本是基于取得的资金价值,可以间接产生收入,因此我们理解也宜属于提供服务的过程,大家可以看看,因为竞争的存在,存款人在银行得到的待遇往往是比较高的,这当然是属于服务的竞争表现。
山东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八)5月24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
赠送商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如何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接经济利益,但有助于扩大该杂志的影响从而赚取更多的广告费收入, 并且杂志的无偿赠送是该杂志社正常盈利模式的内在组成部分,所以对 于无偿赠送的杂志在会计上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将其成 本计入与广告费收入对应的主营业务成本中。 在税务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 推广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 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该杂志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故在企业所得 税税务处理中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对于“买一赠一” 、“买大赠小”等促销活动而言,其中的“赠” 并非无条件,而是以“买”为前提的,所以应当把“买”和“赠”作为 一个整体进行处理,采用类似于捆绑销售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将 “买”部分的总价确认为销售收入,所售出商品和附送赠品的成本均转 为营业成本。不应单独把其中的赠品成本确认为销售费用。 企业为促销目的无偿赠送的样品、试用装、礼品等,无需受赠方履行 一定义务(如购买一定价值的商品)即可获赠的(如所谓“来就送” ) , 此时的赠品成本应确认为销售费用,不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因为此时 赠品成本的付出并无对应的经济利益流入,所以不满足确认收入的条 件。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网友观点——
自从 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成为第一大税种以来,买一赠一就一直存 在重大争议。比如,甲公司在销售价值 380元的一双运动鞋的同时赠送 客户价值 20元的袜子。
因“交际应酬”无偿提供劳务应否视同销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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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达到联络感情、宣传推广企业、拓展市场等经营目的,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赠送礼品、招待用餐、招待娱乐等交际应酬性支出,那么,这类将货物、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所涉及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呢?
答:流转税处理
(一)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企业将资产、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即使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也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1.自产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该产品同期销售价计算确定)
2.外购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进一步作出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会计实务: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视同销售?这是分答上一位朋友问我的。
问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不少商家在促销过程中,会外购服务,并向消费者赠送。
比如:向客户赠送美容服务、家政服务、代驾服务等。
这一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吗?答案是斩钉截铁的不!从增值税的规则角度,这非常明确。
视同销售是一项法定的纳税义务,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明确限定于视同销售货物,其八项视同销售的细节规定,都是指将货物用于,显然与服务扯不上关系。
就服务而言,《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促销中赠送的美容服务、家政服务、代驾服务等,是谁向客户提供的?显然是服务提供者向客户提供的,促销的商家只是赠送上述服务,并没有提供上述服务,所以,视同销售的规定与他们没有关系。
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判定,要严格依据税法的明确规定,不能仅因外购、赠送二字,就推理为视同销售。
商家外购服务对外赠送,虽然不是服务的接受者,却是服务的购买者。
其支出应计入销售费用,并且收取服务方提供的发票。
其中,如果不属于生活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不得抵扣的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进项税金也是可以抵扣。
那么,要不要扣缴个税呢?这主要取决于赠送的条件。
按财政部的规定,如果是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或者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对外赠送,则应按其他所得税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其中其他活动指什么?这个范围比较大,要好好把握,可能会与税务形成争议。
但是,财政部同时有单独规定,如果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所作的赠送,不能扣缴个税,接受者没有纳税义务。
(财税【2011】50号)。
商场无偿赠送礼品是否应视同销售货物
商场⽆偿赠送礼品是否应视同销售货物某家电商场为了吸引顾客购物消费,节⽇期间在商场门前举办电器品牌宣传活动,向现场⼈员赠送印有商场宣传标志的精美礼品。
该商场财务⼈员向当地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赠送礼品如何作税务处理?笔者认为,在增值税⽅⾯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由于该商场的礼品赠送不是基于销售商品的附带赠送,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相关性,本质上是⽆偿赠送,根据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商户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视同销售货物。
礼品的销售额应根据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即纳税⼈有视同销售货物⾏为⽽⽆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产货物的为实际⽣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
该商场采⽤赠送礼品的⽅式以达到宣传商品的⽬的,实际是为了商品的市场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于市场推⼴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
商场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礼品视同销售收⼊和视同销售成本要同时确认。
国税函〔2008〕828号⽂件规定,属于企业⾃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
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中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还明确,视同销售收⼊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是否认定为混合销售
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是否认定为混合销售总局稽查局关于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一)》的通知四、赠送礼品视同销售问题银行向客户或非客户无偿赠送的礼品,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全面“营改增”不存在这个问题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判断要件是:1、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销售货物+非增值税应税劳务2、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应税劳务+货物常见混合销售判定:1为客户制作灯箱并提供灯箱广告服务2销售电器负责安装并收取安装费3一家装修公司,在装修的同时给客户买窗帘和桌椅。
赠送物品的涉税处理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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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物品的涉税处理方法是什么
一、方面
对于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时,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所赠送的属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但赠送给个人的外购货物,其进项税是否也可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送他人属于用于个人消费。
由此有种观点认为:购进货物用于赠送给个人的进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实该观点值得商榷。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对“个人消费”的解释是针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购进货物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而纳税人将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与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个人,并非是同一个概念。
外购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并不视同销售,而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
其实,仔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应该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
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购买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
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在所得税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常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期末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解读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问题分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发生一些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或通过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方式,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活动。
那么,这些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该如何进行会计与税收处理?赠送礼品企业在会计与税收上有哪些异同?笔者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就企业赠送礼品会计与税收处理异同点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单位规避税收风险.赠送礼品的会计处理赠送礼品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属于非现金资产,按其来源可分为自制、外购、受赠等情况,礼品获利者既有单位也有个人,取得手段既有有偿取得也有无偿取得,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折扣折让、赠品、抽奖、买一赠一等,有条件地向顾客赠送消费券、物品和服务等。
对某一企业而言,有可能对外赠送礼品,也有可能接受外单位赠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销售赠品是否视同销售
销售赠品是否视同销售为了促销的需要,很多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会出现赠品,比如:——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同时赠送促销礼品;——保险公司对购买保险的客户赠送油卡;——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同时对业主赠送电器;。
这里的赠品增值税究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长期以来就是一个重大争议问题,营改增后这个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和尖锐。
一、销售过程的赠送是不是捆绑销售?很多促销过程的所谓赠送其实不是赠送,而是“捆绑销售”。
典型的如购买笔记本电脑送电脑包;购买大盒洗发水送小盒洗发水。
捆绑销售的关键判断要点是销售和赠送的均属于企业自身经营的产品或商品,那么这种所谓赠送其实应将两件产品或商品合并计算收入,合并计算成本。
不存在视同销售问题。
上面案例中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房地产公司显然不属于捆绑销售,他们销售的是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赠送的都是外购的产品或服务,这种外购的促销礼品、油卡、电器均不属于三方经营范围的内容,而是纯粹为了促销发生的赠送。
二、促销中的赠送是不是无偿赠送?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于无偿赠送认定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同样在财税2016年36号文件中,对于无偿赠送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无偿赠送服务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这里判断视同销售的关键是判断是否属于无偿赠送。
税务机关的分歧也正在于此。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无偿赠送,以河北、山东、河南国税为代表。
如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2、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按保险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显然这里没有采纳无偿观点,认为客户实质上已经为行车记录仪这种赠品买过单了,不应视同销售。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就是无偿赠送,必须视同销售,典型的如内蒙、湖北和海南国税。
内蒙古国税营改增指引文件为例:10、关于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
无偿提供劳务应否视同销售
企业无偿提供劳务“交际应酬”应否视同销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达到联络感情、宣传推广企业、拓展市场等经营目的,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赠送礼品、招待用餐、招待娱乐等交际应酬性支出,那么,这类将货物、劳务用于交际应酬所涉及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当如何处理呢?流转税处理(一)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企业将资产、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即使没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也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1.自产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该产品同期销售价计算确定)2.外购产品用于交际应酬的会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进一步作出解释,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以上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行抵扣的会计处理,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为: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贷:库存商品(二)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餐饮企业、高尔夫球场、KTV等在本单位以本单位提供的服务招待客户、运输企业在交际应酬中使用用本单位运营车辆等类似行为,就是将劳务用于交际应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谈商场买赠销售中赠品的视同销售问题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阴谈商场买赠销售中赠品的视同销售问题深圳惠民城电器有限公司徐彬一、问题提出或积分之后的赠送或抽奖赠送。
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促销活动及(4)从赠送物品的来源上看,有商场外购赠品,还有厂家手段越来越多,其中买赠销售是目前采用较多的促销手段之提供赠品而由商场经办赠送。
一。
对于买赠销售中的赠品是否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5)从赠送物品的形式上看,有货物赠送,也有非货物赠值税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大争议。
送(如赠送保险、旅游、延长保修期等)。
企业(纳税人)认为,所赠商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所售主2援分析。
商品的价格中,并依据主商品价格计缴了增值税,对于赠品不(1)对于商场因消费者购买商品而赠送的保险、旅游、延能再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则认为,买赠活长保修期等,因为不属于商场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动中的赠品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
所以,对于买赠活动所以无须视同销售而计缴增值税。
中的赠品是否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缴增值税的问题有必要(2)对于厂家提供赠品而由商场经办赠送的,因为不属于分析清楚,否则企业可能存在涉税风险和损失。
商场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所以无须视同销售而计缴二、现有规定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3)从上述买赠销售中的法律关系及商场对赠品承担的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视同销售货物行法律责任可以看出,买赠销售中的赠与行为并非无偿赠送,赠为,须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或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与行为是以买卖行为为前提条件的。
就商场而言,是为卖而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赠,销售主商品是目的,赠与商品是实现主商品销售的手段;这种规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就消费者而言,是因买而获赠。
买赠销售中的赠送行为并非的实施,不致因无偿赠送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无偿赠送,而是附有条件和是避免因无偿赠送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负不平衡的矛盾,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没有将主商防止以无偿赠送行为逃避纳税。
企业外购礼品赠送客户,视同销售之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涉税分析
企业外购礼品赠送客户,视同销售之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涉税分析2017-12-01华政税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会发⽣⼀些向新⽼客户赠送礼品的活动,发⽣此类业务的企业,是否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是否应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呢? 恰逢年末,企业此类业务频发,下⾯就由华政⼩编为⼤家梳理并分析⼀下关于企业购买礼品赠送客户,相关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规定,以便⼤家更好地处理此类视同销售问题,正确规避税收风险。
案例:甲公司为⼀家中型建筑企业,为增值税⼀般纳税⼈。
2016年10⽉,外购礼品赠送公司重要客户,该礼品购买时含税价格为11.7万元,甲公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先为⼤家分析⼀下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1.视同销售情形的判定政策依据具体规定《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于市场推⼴或销售;(⼆)⽤于交际应酬……⼩编分析:在企业所得税上,将外购的礼品赠送客户,资产权属已经发⽣转移,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2.视同销售收⼊⾦额的确定政策依据具体规定《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三、企业发⽣本通知第⼆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
年第80号)〔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
⼩编分析:对于外购礼品赠送客户这类视同销售⾏为,视同销售收⼊⾦额的确定,应按以下原则处理:2016年度之前,外购的资产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按购⼊时的价格确认收⼊;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外购的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被移送的公允价值确认收⼊。
无偿”与“有偿”究竟是如何区分呢
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属于交际应酬消费还是按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属于交际应酬消费,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即这里所说的外购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指企业确实完成了赠送,不存在以交际应酬名义购进礼品后又再行处置或者改变用途的情况,即完全是符合条文规定的情形。
基于此前提,对于同一笔外购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的行为,不应该同时存在既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又视同销售的情况。
礼品是否为企业实际经营货物从礼品的角度分析,“礼品”即《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所称“货物”,笔者认为,若企业自身的经营业务中存在购、销此礼品的情况,哪怕只有一笔,对于此礼品的无偿赠送也应确认为视同销售;若企业不存在此“礼品”的购、销业务,其购入此礼品仅用于赠送(即交际应酬),那么此礼品的无偿赠送在购进时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且无须按视同销售处理。
“无偿”与“有偿”究竟是如何区分呢?仔细分析赠送的对象、条件与方式,我们可以看出,在销售甲货物(不动产)及劳务或者销售服务(住宿)、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同时,向特定对象(购买、接受方)赠送乙货物(如彩电)及劳务或服务(如早餐)、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获取(对应的、直接的)经济利益,实际是一种“随货赠送”的组合销售行为。
因各种原因,不以获得(对应的、直接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向没有销售、买卖、转(受)让关系的不特定对象赠送货物(服务或劳务),这是无偿赠送,或者说是“捐赠”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第一,有偿与无偿的区别: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
无偿:没有代价的;没有报酬的。
指一方单纯获得某种利益而无须支付任何经济代价的行为,即无偿法律行为中,不存在“对价关系”。
无偿赠送:在没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可能流入的情况下,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
法规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法规依据《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偿赠送他⼈”,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为之⼀,A公司购⼊⾹烟并赠送客户的⾏为,似乎算作“购买的货物⽆偿赠送他⼈”,但是,我们关注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为什么描述成“购买的货物”,⽽不描述成“购买的物品”、“购买的礼品”或者其它表述⽅式,显然⽴法者强调购买的对象是指特定的对象,即必须是“货物”。
货物是个相对的概念,同⼀种物品,对于不同等主体,可能是货物或不是货物,⽐如对于副⾷品商场来说,购⼊的⾹烟就是货物,因为商场经营烟酒,对于A公司来说,购⼊的⾹烟就不能算货物了,因为A公司经营的是五⾦件和⽔暖器材,对于A公司,购⼊的⾹烟只能算作消费品或者礼品,既然不是货物,纳税⼈这种赠送礼品的⾏为就不是税法所说的视同销售⾏为,也就不存在需要补缴增值税和加计收取滞纳⾦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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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无偿赠送礼品应视同销售货物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6日来源:中国税务报字号:【大中小】某家电商场为了吸引顾客购物消费,节日期间在商场门前举办电器品牌宣传活动,向现
场人员赠送印有商场宣传标志的精美礼品。
该商场财务人员向当地税务局12366纳税服
务热线咨询,赠送礼品如何作税务处理?
笔者认为,在增值税方面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由于该商场的礼品赠送不是基于
销售商品的附带赠送,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相关性,本质上是无偿赠送,根据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
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礼品的销售额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即纳税人有视
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
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
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
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该商场采用赠送礼品的方式以达到宣传
商品的目的,实际是为了商品的市场推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
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
或销售,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商场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礼品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要同时确认。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还明确,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另外,由于赠送礼品的目的是为了业务宣传,其支出应归集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项目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扣除,即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该商场应为受赠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该商场把礼品作为业务宣传活动的载体,其赠送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促销行为,而且赠送的发生具有随机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对于受赠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的,按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的,按该
商品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另外,该商场为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