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拟开征房屋租赁税 房屋出租税征管办法将出台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宝根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同时,公布2010年6月30日之前发布继续有效的217件规范性文件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办发〔2006〕2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082市政办发〔2007〕8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4.173市政发〔2007〕1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7.09.034市政办发〔2009〕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9.03.125市政办发〔2010〕2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2.26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办发〔2005〕1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7.042市政告字〔2005〕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空挂通信缆线的通告市政府2005.07.223市政发〔2005〕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54市政告字〔2005〕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5.09.295市政告字〔2005〕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5.10.316市政发〔2005〕14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5.11.127市政办发〔2006〕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248市政办发〔2006〕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269市政办发〔200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砖窑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3.1010市政办发〔2006〕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1011市政办发〔2006〕10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造纸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1112市政办发〔2006〕1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代征绿地和代征道路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2913市政告字〔2006〕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期间禁止会外展的通告市政府2006.06.0214市政告字〔2006〕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曲江国际会展中心一期工程建设范围征地拆迁的通告市政府2006.06.1315市政告字〔200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兴路地区实施城市综合改造的通告市政府2006.06.2016市政告字〔2006〕1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小餐饮行业专项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6.08.1017市政办发〔2006〕1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0.1618市政告字〔2006〕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门头匾、建筑立面和大型户外广告专项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6.10.2319市政办发〔2006〕2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1220市政办发〔2006〕27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大街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2921市政发〔2006〕1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12.3122市政办发〔2007〕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陇海沿线城市段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3.1423市政告字〔2007〕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陇海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7.02.2524市政告字〔2007〕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东窑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3.2025市政告字〔2007〕1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小东门外、星火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7.2626市政告字〔2007〕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郭上村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8.1627市政告字〔2007〕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仁义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9.2728市政告字〔2007〕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民乐园地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10.2029市政告字〔2007〕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黄雁东(西)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11.0230市政发〔2007〕15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市政府2007.11.1231市政告字〔2007〕1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沙坡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11.2332市政办发〔2009〕2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9.01.1933市政告字〔2009〕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市政府2009.01.2134市政告字〔200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主要道路全面实施拆墙透绿的通告市政府2009.03.3035市政办发〔2009〕13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旅游景区门票半价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9.06.0936市政办发〔2010〕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区域治安乱点、消防隐患和客运秩序、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1.2537市政办发〔2010〕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乱搭乱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3.1238市政办发〔2010〕6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开展违规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查纠整改和违法用地专项执法监察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4.0739市政办发〔2010〕9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108国道、107省道西安至周至段及周边地区交通秩序和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5.14附件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发〔2005〕7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5.07.042市政发〔2005〕8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5.07.083市政发〔2005〕8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市政府2005.07.144市政发〔2005〕10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5.08.235市政发〔2005〕10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16市政发〔2005〕10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主体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27市政发〔2005〕1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88市政发〔2005〕12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5.09.219市政发〔2005〕14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市政府2005.11.0710市政发〔2005〕17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5.12.2211市政办发〔2005〕7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4.0812市政办发〔2005〕7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4.0813市政办发〔2005〕8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涉及出租汽车各项收费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4.2714市政办发〔2005〕11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6.0215市政办发〔2005〕1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7.1116市政办发〔2005〕17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8.1017市政办发〔2005〕18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8.2318〔2005〕18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行特困企业职工安置暨依法破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9.0119市政办发〔2005〕1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税改办关于西安市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9.1220市政办发〔2005〕2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12.2121市政告字〔2005〕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安高架快速干道管理的通告市政府2005.06.0722市政告字〔2005〕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筑施工工地管理的通告市政府2005.07.1323〔2005〕1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三轮车机动轮椅车管理的通告市政府2005.07.1824市政告字〔2005〕1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市政府2005.09.2625市政告字〔2005〕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取缔非法占道经营的通告市政府2005.10.1326市政发〔2006〕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6.01.1927市政发〔200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市政府2006.01.2528〔2006〕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府2006.02.2729市政发〔2006〕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渭河水污染防治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03.2330市政发〔2006〕2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6.03.2431市政发〔2006〕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04.1932市政发〔2006〕3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节约型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6.04.2333〔2006〕5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天然气价格调节资金的通知市政府2006.06.0134市政发〔2006〕5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宅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06.0235市政发〔2006〕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06.0536市政发〔2006〕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2006.06.2237市政发〔2006〕9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6.10.1038〔2006〕9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6.09.2839市政发〔2006〕9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市政府2006.10.1840市政发〔2006〕9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2006.10.1841市政发〔2006〕1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11.2342市政发〔2006〕1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11.2343〔2006〕11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11.3044市政发〔2006〕12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震局关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6.12.0745市政发〔2006〕1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6.12.1146市政办发〔200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园林局西安市城市绿化广场和街头绿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1747市政办发〔2006〕2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处理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2.1248〔2006〕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分离企业办中小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2.2749市政办发〔2006〕5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3.2050市政办发〔2006〕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西大街车辆停放秩序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3.2951市政办发〔2006〕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市本级全面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4.1252市政办发〔2006〕7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快果业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4.1453〔2006〕8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2006.04.2554市政办发〔2006〕9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0855市政办发〔2006〕9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0856市政办发〔2006〕9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门头牌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0857市政办发〔2006〕1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旅游客运车辆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1258〔2006〕13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安市放心早餐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1259市政办发〔2006〕13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农村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1460市政办发〔2006〕13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2061市政办发〔2006〕13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西安市电信局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1862市政办发〔2006〕14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6.2263市政办发〔2006〕14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7.0364市政办发〔2006〕15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7.1165市政办发〔2006〕16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子女教育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8.0966市政办发〔2006〕2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督导工作、老师队伍建设、中小学管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0.1167市政办发〔2006〕2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启动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0.1668市政办发〔2006〕25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做好我市国家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6-2020年)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3069市政办发〔2006〕2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西安市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2270市政办发〔2006〕27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密封改造后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办理挂牌、审验手续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3071市政办发〔2006〕28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3072市政告字〔2006〕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6.03.02市政告字〔2006〕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保障三环路建设施工环境的通告市政府2006.04.0174市政告字〔2006〕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及流动收购人员的通告市政府2006.05.0875市政告字〔2006〕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6.05.1776市政告字〔2006〕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文物园林宗教旅游景点对军人免收门票的通告市政府2006.07.1977市政告字〔2006〕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三环路沿线乱搭乱建的通告市政府2006.08.09市政告字〔2006〕1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通告市政府2006.11.1279市政告字〔2006〕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节约使用天然气活动的通告市政府2005.12.1980市政发〔2007〕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桥涵冠名权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2007.01.0981市政发〔2007〕4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市政府2007.04.1082市政发〔2007〕4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社会出资建设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2007.04.27市政发〔2007〕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河流域(西安段)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7.04.2984市政发〔2007〕8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6.2085市政发〔2007〕9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7.3186市政发〔2007〕10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等菜篮子产品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市政府2007.08.1387市政发〔2007〕1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7.08.24市政发〔2007〕11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8.2789市政发〔2007〕12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9.0390市政发〔2007〕1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09.1791市政发〔2007〕14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7.10.2292市政发〔2007〕14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7.10.24市政发〔2007〕15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7.11.2794市政办发〔2007〕5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3.1695市政办发〔2007〕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电力)征收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4.2696市政办发〔2007〕13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6.0897市政办发〔2007〕23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遗留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10.0898市政办发〔2007〕27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11.2199市政告字〔2007〕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6.19100市政告字〔200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国有直管公房清理整顿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7.07.12101市政告字〔2007〕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通告市政府2007.07.27102市政告字〔2007〕1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铁二号线建设中进行征地拆迁和管线改迁的通告市政府103市政告字〔2007〕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管理的通告市政府2007.10.15104市政告字〔2007〕1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及周边保护区相关事项的通告市政府2007.11.21105市政发〔2008〕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通知市政府2008.01.10106市政发〔2008〕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8.02.02107市政发〔2008〕2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公积金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08市政发〔2008〕2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8.03.19109市政发〔2008〕24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的意见市政府2008.03.21110市政发〔2008〕2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市政府2008.03.24111市政发〔2008〕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市政府2008.03.28112市政发〔2008〕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113市政发〔2008〕3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市政府2008.04.14114市政发〔2008〕4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市政府2008.04.28115市政发〔2008〕4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政府2008.05.08116市政发〔2008〕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市级大型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府2008.06.03117市政发〔2008〕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2•【字号】市政发[2005]170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2005年12月22日)《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切实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碑林、莲湖、灞桥、雁塔、未央区行政区域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
第四条市住房制度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是: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六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
具体来源如下:(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三)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资金。
对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住房建设资金转化后的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按全额或差额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2000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的12%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发放年限32年。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管理办法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0月26日16时55分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西地税发〔2008〕1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贯彻“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治理”的治税方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是指从事不动产建设、开发及销售业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第二章项目登记管理第三条各区(县)主管税务机关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条除以下特殊规定外,不动产、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在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并申报纳税。
纳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并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地税局和市地税局确定。
第五条纳税人到异地从事不动产开发销售业务或建筑安装劳务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税务登记证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按要求到不动产或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本市范围内所有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均须在不动产或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项目登记的对象为不动产或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方与施工方,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施工方工程项目信息统一由工程总包方向项目管理税务机关提供。
(二)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工程。
(三)纳税人未签定合同或协议及无项目证书的零星工程项目。
第七条建设方应及时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如实填报《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工程项目立项书;(二)《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三)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1993年7月9日国税函发[1993]141号)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三[1993]344号《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试行定额征税办法的请示》收悉。
现答复如下:
你局反映,近年来个人出租房屋的越来越多,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偷漏房产税的情况多有出现,社会上及有关方面呼吁税务部门予以解决。
为了控制税源,堵塞漏洞,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如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结束——。
房屋租赁合同最新税收政策
房屋租赁合同最新税收政策
朋友,咱来说说房屋租赁合同的最新税收政策哈。
首先呢,对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这一块有优惠政策哦。
按照规定啊,如果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这可是个挺关键的数字呢),那是免征增值税的。
就好比你把自己的小房子租出去,每个月没收到15万那么多租金,这增值税就不用交啦,是不是感觉还挺划算的?
然后是房产税。
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你可以想象成,房子租出去了,从租金里得拿出一小部分来交这个房产税,就像给房子“租出去”这件事交个小份子钱似的。
再说说个人所得税。
这个计算起来稍微复杂一点。
基本上是要把租金收入减除相关的税费啊、修缮费用啊,还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后,按照10%的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比如说你花了钱修房子,这个修缮费用是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扣掉一部分的,这样算下来交的税就会少一点。
对于企业出租房屋呢,增值税一般是按照适用税率来征收的,不过要是符合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说有简易计税的适用条件,那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这样税率就会低一些。
另外,印花税这一块,租赁合同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不过税率也不是很高,大家只要记得有这么个事儿就行啦。
总的来说呢,这些税收政策就是在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大家的实际情况,尽量让大家都能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房屋租赁的活动。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2年3月13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财政、公安、城管执法等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举报。
接到举报的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陕政办函〔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21〕7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29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升税收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水平,服务陕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持续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以数据为驱动,全面实施以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为重点的智慧税务建设,以改革为导向,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不断提升陕西税收现代化建设水平,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坚持便民为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更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坚持服务高质量发展,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全省经济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坚持创新驱动改革,注重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一体化融合式变革;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集成式提升税收治理效能;坚持强化部门协作,发挥税务部门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优势,形成改革合力。
2024年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二篇)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二)尊敬的各位房屋租赁相关人士:为了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促进租房人群的居住需求得到满足,我国税务部门决定着手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租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为进一步鼓励个人房屋租赁,减轻个人房东的税收负担,从即日起,均衡个人房屋租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会有如下调整:1. 租住面积与城市等级挂钩:按照租住面积与所在城市等级进行税收差异化管理。
具体政策为:一线城市每平方米每月租金收入按0.8%征税,二线城市按照0.6%征税,三线城市按照0.4%征税。
2. 个人自有住房出租免征个税:对于个人在购房后出租自有住房,在租期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需要提醒的是,租住天数不得超过180天,否则需按照一般租赁个人所得税政策缴纳税款。
3. 租期长的租赁获得减免:租期超过一年的住房租赁将享受免征税政策,以鼓励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
二、住房租赁代理机构税收政策调整针对住房租赁代理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税务部门将对其实施如下税收政策调整:1. 佣金收入计征营业税:住房租赁代理机构收取的佣金,按照住房租赁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营业税。
佣金收入在国内居民住房租赁市场的总体占比较低,此举旨在鼓励机构提供合理佣金、规范行业发展。
2. 注册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具备资质的住房租赁代理机构,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要求,且注册在税务部门备案的机构,将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政策将在后续文件中公布。
三、租赁税收信息的上传要求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税收管理,税务部门将会实行租赁税收信息的上传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1. 房东信息上传:房东需在每年年初向当地税务部门上传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明、房屋证件等相关材料。
2. 租户信息上传:住房租赁代理机构需在每月月底前向当地税务部门上传租户租赁信息,包括租房期限、租金金额等。
最后,希望上述的税收政策调整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西安房产税征收标准
西安房产税征收标准
西安市房产税是指对房产所有人依法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的规定,对于符合征收条件的房产,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税收。
下面将详细介绍西安房产税的征收标准。
首先,西安市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各类房产。
对于不同类型的房产,征收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房产的评估价值来确定的,评估价值越高,征收的税额也就越高。
其次,西安市房产税的税率是根据房产的评估价值和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房产税的税率在1%至3%之间,具体税率的确定需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对于高价值的豪华房产,税率可能会更高一些,而对于普通住宅则相对较低。
另外,西安市房产税的征收时间一般是每年一次,征收的具体时间由当地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相应的房产税,否则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总的来说,西安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房产的评估价值和所在地区的不同来确定的,税率一般在1%至3%之间。
纳税人需要按时缴纳相应的税款,以避免因拖欠税款而产生的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政府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进行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
总之,了解西安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对于房产所有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了解了相关的税收政策,才能够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财务,避免因税收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西安市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做好相关的税收准备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董军2014年9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曲江新区、西安浐灞生态区、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沣东新城(以下简称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棚改、财政、公安、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西安市依法征纳“房租税”重要性紧迫性论文
西安市依法征纳“房租税”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分析【摘要】西安市城镇居民“房租税”的征收一直是税收征管中的难点,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从思想上保持对“房租税”征收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的清醒认识,在科学统计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房屋租赁所得税法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征纳;房租税;重要性;紧迫性;分析“房租税”通俗地说,就是租赁房屋所得收入应交的税。
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按年征收。
[1]200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对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解读稿》,首次明确了出租房税收标准,更提出了具体实施和处罚意见。
但时至今日,提及多年的“租房税”在西安乃至全国其它城市仍然难以落实。
西安市普遍存在的情况是,租住房漏税十分严重;店铺房租税征收相对较为理想,但同时也存在漏税现象。
是什么原因造成房租税漏税?如何破解这道难题呢?一、西安市城镇居民“房租税”漏税原因(一)纳税意识淡薄,漏税意识强烈近年来,随着陕西省城乡一体化改革试点的逐步推进和农村小城镇建设进程加快,大量的工商业者、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省会城市西安经商和就业,使城镇居民私房出租日渐兴旺,西安市城镇居民将闲置的住宅或门面房出租已司空见惯。
西安市城镇居民住宅用房的出租行为隐蔽性大,特别是在一些人口较密集的居民区内,人们之间即使相邻而居也很少交往或者交往的范围很小,房屋出租一般很难发现,此外,私人租房住,也不向房东索要发票,导致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相对加大。
同时,变相出租房屋大量存在,在租房时,房东和房客都会采取死不承认的避税策略,房东会和房客约定,谁泄密谁负担税收的约定,而借住行为是否要征税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就房租收入很难取证,使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且出租方与承租方私下协商的租金支付方式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09•【字号】市政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9日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明确住房租赁管理职责,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护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着力解决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制度措施不完善、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是指出租人、转租人将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出租、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旅馆业客房、学校和企业自建宿舍等情形除外。
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租赁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住房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诚信原则;住房租赁管理应当采用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西安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建立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市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管理的相关政策;建设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租赁市场相关信息;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指导区、开发区做好本辖区内的住房租赁日常管理工作。
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
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31•【字号】•【施行日期】1997.05.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1997年4月3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出租人、转租人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法律、法规对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公房的住宅房屋的租赁、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房屋的租赁以及对房屋租赁另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其派出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阎良区、市辖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屋租赁。
城市规划、土地、工商、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或者阎良区、市辖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以与他人合作、合伙、合资、联营或者承包给他人经营,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按照房屋租赁进行登记管理。
第七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书;(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其房屋产权、使用权合法的有效证件;(三)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四)出租共有房屋,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须提供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六)书面租赁合同;(七)转租房屋,转租人应当提供出租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八)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租赁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陕西省作为中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拥有广阔的土地资源和丰富的房地产市场。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资源,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明确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征收方式等相关事项,为房产税的实施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
二、征收范围根据《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陕西省内的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各类不动产。
其中,住宅的征收标准按照房屋的建造面积和地理位置来确定,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的征收标准则根据房屋的租金收入来确定。
三、税率根据《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的税率分为两档。
对于住宅,税率为每平方米每年1元;对于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办公用房,税率为租金收入的5%。
四、征收方式根据《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
对于个人所有的房产,征收方式为自行申报和缴纳。
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信息报送给税务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房产税金额,然后通过银行等渠道缴纳。
对于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产,征收方式为税务部门核定和代扣代缴。
税务部门会根据企事业单位所拥有的房产信息,核定应缴纳的房产税金额,并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从企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中扣除。
五、纳税人权益保障根据《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纳税人在申报和缴纳房产税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益保障。
首先,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部门提供准确、及时的房产税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
其次,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部门依法公正地核定房产税金额,并提供相关的减免政策。
最后,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部门保护其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六、执法和监督根据《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税务部门负责对房产税的征收进行执法和监督。
税务部门可以对纳税人的房产信息进行核实和调查,并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对于违反房产税法规的行为,税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和追缴。
七、其他规定根据《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履行房产税申报和缴纳的义务。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一、引言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定。
该细则旨在明确陕西省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计算方法、纳税义务人和纳税义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确保房产税的公平、公正、高效征收。
二、征收标准1.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按照房产的评估价值计算,评估价值由陕西省房产评估机构负责评估,并定期进行更新。
2. 房产税的税率根据房产的不同类型和用途进行区分。
一般住宅的税率为1%,商业用房的税率为2%,工业用房的税率为1.5%。
3. 对于特定的房产,如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或优惠政策。
三、计算方法1. 房产税的计算公式为:房产税额 = 评估价值 ×税率。
2. 评估价值的计算以房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值为基础,同时考虑房产的年龄、面积、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调整。
3.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需在此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四、纳税义务人1.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对于共有房产,各共有人按照其权益份额分别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3. 对于租赁房产,房产的所有权人为纳税义务人,但可以将税款转嫁给租赁方。
五、纳税义务1. 纳税义务人应按时申报房产税,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 纳税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房产税款。
3. 纳税义务人有义务配合税务部门进行核查和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六、减免和优惠政策1. 对于低收入家庭拥有的唯一住房,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
2. 对于特定的房产,如保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或优惠政策。
3. 具体的减免和优惠政策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
七、监督和处罚1. 税务部门将加强对房产税征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征收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2. 对于故意逃税或虚假申报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罚款或其他处罚措施。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
乐税智库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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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乐税网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调整税收政策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市地税发﹝1999﹞206号
【发文日期】1999-08-20
【实施时间】1999-08-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财政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我市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待市政府批准我局所报调整方案后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市政办发[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2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西安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9日西安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实施方案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21号)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陕政办发〔2012〕121号文件要求,稳妥实施我市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确保两税征管工作平稳过渡、收入组织工作正常进行。
二、实施范围和时限按照省级财政、地税部门职能分工规定,全市两税征管、收入、减免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到地税部门,即市级、区县及以下和开发区两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划转到地税部门。
全市两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自2013年4月1日起,正式由地税部门组织两税征管。
三、具体内容(一)两税征管职能划转。
全市两税征管、收入及权限内的减免职能自2013年4月1日起,划转到地税部门。
(二)两税征管任务划转。
西安房产税细则 房产税细则
西安房产税细则房产税细则
根据中国房地产税法,目前尚未实施房产税。
然而,中国政府计划在未来逐步推出房地产税,以调控房地产市场和增加财政收入。
虽然尚未公布西安特定的房产税细则,但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可以预测出一些可能的细则如下:
1. 税基准确定:房产税的征收基准通常是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或市值来确定。
具体的税率和征收的标准可能根据不同的房产类型和地理位置而有所变化。
2. 税率确定:房产税的税率可能根据不同的房屋类型和价值档次而有所不同。
政府可能会采取不同的税率来调节不同价值的房屋的税负。
3. 税收适用范围:房产税的征收范围通常包括住宅、商业房地产和工业用地等。
根据不同的用途和性质,税收政策和税率可能有所不同。
4. 租赁房产税:政府可能对出租房屋征收特定的房产税。
具体的税率和税收政策可能有所不同,以鼓励出租房屋或平衡租赁市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细则仅为猜测,具体的房产税细则需以中国政府正式发布的文件为准。
如果您对西安的房产税细则有具体的问题,建议向当地税务部门或房产管理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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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09日09:20 华商报
横向覆盖全市各部门和各行业,纵向延伸到各区县、乡镇街办和所有企业,西安将建立一个庞大的综合税收网络监控平台,多层次、全方位监控税收体系,达到应收尽收。
昨日,西安市政府召开常务会,原则通过了《西安市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意见》。
市长董军还要求财政、税务部门开展调研,尽快制定出西安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办法。
现状:西安房屋出租率很高而税收几乎为零
据了解,西安将以现有的政府网络为依托,在实现国税、地税、人行与综合治税网络监控平台横向联网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与市级各相关部门、行业经济信息管理网络连接,对财源税源信息全面、及时、动态的分析监管,建立信息管理共享机制和协作机制。
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支持,从源头实施控管,如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对不能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反馈给税务机关。
公安部门在办理车辆审验、挂牌手续时应先税后挂,先税后检。
同时,还要求商务、统计、工商、公安等28个部门建立涉税信息传递机制。
“西安房屋出租率很高,交易量非常大,而税收几乎为零,没有达到财税的应收尽收要求。
国内一些城市的房屋出租税收已达到了十几亿,因此这方面的工作要尽快开展。
”市长董军说。
他要求财政、税务部门尽快调研,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尽快开展征收工作。
疑问:会不会促涨房租?
专家:不会使房租过高上涨
针对西安开始调研房屋租赁税征收的相关工作,西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韦苇说,从经济学上来讲,征这个税是应该的。
因为房屋租金是很多人很大的一笔财产性合法收入,租房过程中有交易行为,就应该征税。
征税不但可以调节分配,而且能给国家增加一些收入。
有人担心征收房屋租赁税会导致房屋租金上涨,韦苇认为税收不是影响房屋租金的主要原因,影响租金最大的在于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了房租涨或跌。
另外,国家通过调控也是能抑制房屋租金的过快增长的,比如已大量建设并投入市场的廉租房等。
反之,用所征的房屋租赁税还可以建设更多的廉租房。
看看哪些城市开征房屋租赁税
目前在国内已有北京、上海、深圳、沈阳、杭州、成都等多个城市开征房屋租赁税。
据了解,成都市地税部门对个人房屋租赁税实行综合税率,分三档征收: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不足2000元的,综合税率为4%;个人出租房屋月收入在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的,综合税率为6%;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综合税率为10%。
另外,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在800元以下,且租金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缴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