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申请的办理指南【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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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申请的办理指南

一、税收优惠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取得免税资格的,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免税资格的认定条件

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三、申请的受理机关

(一)经省民政厅登记管理的省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免税资格申报规定条件的,不再报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可先向省民政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省民政厅统一受理。

(二)其他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三)经市级或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区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四、需报送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当年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报送当年度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当年度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报送当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申请前年度下半年或当年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无须提供;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1)省级《广东省非营利组织年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市级《XX市非营利组织年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

以上报送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五、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受理时限

(一)初次申请受理时限

1、省级非营利组织当年免税资格认定受理时间每年8月30日前。

2、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受理时间无。

(二)复审申请受理时限

1、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三)免税资格的有效期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六、认定、复审结果的公布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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