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

合集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26•【字号】新国税发[2007]115号•【施行日期】200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印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国税发〔2007〕11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定额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和县(市、区)国税局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且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征收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包括县(市、区)国税局、税务分局、税务所。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软件和税控器具的应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

第四条县(市、区)国税局应建立信息采集制度和定额核定工作底稿制度,对定期定额户进行科学分类,确定分区域、分行业的定额项目和相关参数、系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2011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我局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目前全区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在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没有全区统一的应税所得率,不利于全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为进一步落实个人所得税减税政策,支持全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确定了全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将国家扶持的农、林、牧、渔业从商业中单独分出来,适用较低的标准。

将医疗、美容业从服务中调整出来,适度提高应税所得率,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统一按10%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将房地产开发业并入到其他行业,按12%的应税所得率执行。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分类管理办法,增值税纳税人【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新国税流字﹝1998﹞25号【发文日期】1998-06-23【实施时间】1998-06-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地税务机关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配套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规范纳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依法治税、实事求是、简便高效、管理有序,实现增值税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第四条 分类管理的要点是: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管理水平、纳税状况、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等情况,划分为A、B、C三种类型,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实施有效管理。

第五条 分类管理的原则是:“控管A类、监管B类、严管C类”,在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票证供应、纳税检查等环节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分类标准 第六条 A类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的,确定为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意识强,能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且年应税销售额在《增值税暂行条 例》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会计核算体系,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均实行微机管理,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办税人员应具有较强的财会和税收核算能力。

三、能按规定准确、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及时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缓缴的除外)。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收购发票、有专人保管和开具,按规定要求,做到安全保管,正确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2022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4号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8月28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全电”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监制。

“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公告
【法规类别】营业税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5.13
【实施日期】2013.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我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
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重大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在我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
自2013年8月1日起,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涉及的行业范围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2.18•【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区土地增值税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最小清算单位中住宅与商业用房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问题最小清算单位中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商业用房建筑安装工程费可以按照层高系数予以调整,其余扣除项目成本不得按层高系数调整。

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小于1.5的,其建筑安装工程费不予调整。

商业用房层高系数=商业用房单层层高/单层住宅层高二、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问题(一)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照国家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四)以“招、拍、挂”等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实际价款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三、关于合作建房的界定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中的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以双方名义共同立项开发,然后按照双方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使用或销售的一种房地产开发形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2.28【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调整了纳税人需要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式样。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表式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已执行新准则)]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要求,2013版财务会计报表(新版)式样分为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证券类)等六大类,具体财务会计报表式样及相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http:///)网站的涉税下载栏目中下载。

二、适用范围(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是否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相应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按照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具备一定规模
和财务管理能力的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是指纳税人在纳
税时需要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包括税率、税基、税务登记、
申报纳税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进行详细
介绍。

首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一般为17%,对应的税基是销
售额减去进项税额。

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销售商品或提
供劳务的应纳增值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和缴纳。

其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等手续。

税务
登记是纳税人合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缴纳税款的前提,是纳税人
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

另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纳税
申报和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应纳税款。

同时,纳税人还需保留
并提供相关的发票、凭证等税务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

最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需遵守其他相关的税收法规和规定,包括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税务证明的申领、税务咨询和申诉等方面
的规定。

纳税人应当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依法纳税,遵守税法,维
护税收秩序,共同推动税收法治建设。

综上所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涉及税率、税基、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等多个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纳税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促进税收法治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希望
纳税人能够加强税收法律意识,提高税收合规意识,共同营造良好
的税收环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新国税办﹝2004﹞463号
【发文日期】2004-09-09
【实施时间】2004-09-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4.04•【文号】财税〔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23年纳税服务条线专业知识考试题库(最新版)

2023年纳税服务条线专业知识考试题库(最新版)

2023年纳税服务条线专业知识考试题库(最新版)一、单选题1.《纳税服务规范》规定,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版增量业务在(A)个工作日内办结A、5B、6C、3D、4参考答案:A2.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向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时,应当拆包发放,并且一般不得超过()的用量A、10天B、20天C、一个月D、两个月参考答案:C3.基层税务机关由()的部门主管票证档案管理工。

A、承担税收票证开具职能B、承担税收票证管理职能C、承担税收票证印制职能D、承担税收票证运输职能参考答案:B4.下列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申报方式错误的是:A、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B、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C、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必须在先入职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D、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参考答案:C5.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的形式为:A、年度报告B、季度报告C、月度报告D、每日报告参考答案:A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应办理()。

A、扣缴义务人登记B、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C、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D、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参考答案:D7.税收票证领发单、税收票证盘点表、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税收票证用存报表等其它票证资料,按()进行装订。

A、时间顺序B、票号顺序C、发放顺序D、以上均可参考答案:A8.办税服务厅()是引导和方便纳税人办税,传递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理念的视觉识别系统。

A、排队叫号系统B、咨询导税台C、内外部标识D、电子显示屏参考答案:C9.税收票证销毁清册、税收票证档案销毁清册应当()。

A、保存十年B、保存八年C、永久保存D、保存十五年参考答案:C10.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时,应如何进行操作?A、通过电子税务局主账户登录一【在线申报】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B、通过电子税局主账户登录一【我要办税】一【税费申报及缴纳】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C、通过电子税局主账户登录一【我要办税】一【综合信息报告】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报告】D、通过电子税局子账户登录一【我要办税】一【税费申报及缴纳】一【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参考答案:D11.仍在延续实施的社保费优惠政策是()A、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制定《公告》的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一)本次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本次主要调整了随财政部政策更新调整的事项及表单。

一是将原财务表报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准则)对应的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公司)、企业会计准则(典当企业)、企业会计准则(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六类报表调整为按照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一般企业,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四类划分,报送相应财务报表。

二是将原先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文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广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育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文物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报送的财务报表统一为一套财务报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适用)的报表。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报表类型。

(二)本次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简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仅要求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仅要求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执行《民间非《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化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等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留存备查即可;同时,取消各类会计制度中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分部报表、原始财务报表、明细披露等表单、资料,改为留存备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4•【文号】财税[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5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5年3月24日财税[2005]4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实行以下增值税政策:一、对新疆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各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即将新疆出版单位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出版物范围由现行的科技类出版物扩大到各类出版物。

二、对列入本通知附件的新疆A、B类印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附件:新疆A、B类印刷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1│新疆新华印刷厂│├──────┼─────────────────────────────┤│2│新疆新华印刷二厂│├──────┼─────────────────────────────┤│3│新疆新华印刷三厂│├──────┼─────────────────────────────┤│4│新疆八艺印刷厂│├──────┼─────────────────────────────┤│5│新疆日报社印刷厂│├──────┼─────────────────────────────┤│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刷厂│├──────┼─────────────────────────────┤│7│新疆建工(集团)印务包装有限责任公司│├──────┼─────────────────────────────┤│8│乌鲁木齐市铁路局印刷厂│├──────┼─────────────────────────────┤│9│新疆地矿彩印厂│├──────┼─────────────────────────────┤│10│乌鲁木齐隆益达印务有限公司│├──────┼─────────────────────────────┤│11│新疆金盾彩印厂│├──────┼─────────────────────────────┤│12│新疆工人时报印刷厂│├──────┼─────────────────────────────┤│13│乌鲁木齐铁路局第四中学印刷厂│├──────┼─────────────────────────────┤│14│乌鲁木齐八家户彩印有限公司│├──────┼─────────────────────────────┤│15│乌鲁木齐晚报社印务中心│├──────┼─────────────────────────────┤│16│新疆金版印务有限公司│├──────┼─────────────────────────────┤│17│伊犁人民出版社印刷厂│├──────┼─────────────────────────────┤│18│伊犁日报社印刷厂│├──────┼─────────────────────────────┤│19│新疆石油报社印刷厂│├──────┼─────────────────────────────┤│20│新疆独山子天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分公司)│├──────┼─────────────────────────────┤│21│巴音郭楞报社印刷厂│├──────┼─────────────────────────────┤│22│塔里木石油经济发展总公司印刷厂│├──────┼─────────────────────────────┤│23│阿克苏飞达印刷厂│├──────┼─────────────────────────────┤│24│喀什日报社印刷厂│├──────┼─────────────────────────────┤│25│呼图壁县阳光彩印有限公司│├──────┼─────────────────────────────┤│26│喀什维文出版社印刷厂│├──────┼─────────────────────────────┤│27│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刷厂│├──────┼─────────────────────────────┤│28│新疆晨新印务有限公司│├──────┼─────────────────────────────┤│29│石河子报社印刷厂│├──────┼─────────────────────────────┤│30│博尔塔拉报社印刷厂│├──────┼─────────────────────────────┤│31│阿勒泰报社印刷厂│├──────┼─────────────────────────────┤│32│吐鲁番报社印刷中心│├──────┼─────────────────────────────┤│33│新疆阿克苏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34│克孜勒苏报社印刷厂│├──────┼─────────────────────────────┤│35│和田报社印刷厂│├──────┼─────────────────────────────┤│36│塔城地区印刷厂│├──────┼─────────────────────────────┤│37│新疆漠尔通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3.21•【文号】税总办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34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现将《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9年3月21日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确保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更好地落到实处,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聚焦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全面精准做实宣传辅导,精简办理手续,从快解决问题,过硬成效检验,全力实现宣传辅导100%全覆盖、可验证,红利账单100%有推送,有效做到政策明、流程清、手续简、成果显,以便利高效的纳税服务促进纳税人更好享受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红利,切实增强纳税人获得感。

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三个坚持:——坚持“实简快硬”,全力确保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宣传辅导要“实”,辅导对象实打实再扩围、辅导内容实打实再深化、辅导方式实打实再扩展、辅导质效实打实可验证;手续办理要“简”,政策内容简明解读、优惠办理简便操作、政策红利简洁推送、办税流程简化环节;问题解决要“快”,问题快速收集、投诉快速处理、需求快速响应、结果快速反馈;成效检验要“硬”,服务标准要硬、工作作风要硬、风险防控要硬、改进完善要硬。

——坚持把握关键,扎实做好针对性纳税服务工作。

把握关键时期,在降低增值税税率等各项改革措施公布后立即开展宣传辅导;把握关键环节,针对每个申报期前、中、后三个关键环节不同特点,开展针对性纳税服务;把握关键目标,确保增值税纳税人4月1日顺利开票,5月1日顺利申报;围绕纳税人获得感推送红利账单,展示深化增值税改革成果;把握关键征期,4月份征期是多重减税降费政策叠加的关键征期,要提前预判并提出系列针对性措施,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关键征期平稳运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新国税办[2007]636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10.22【实施日期】2007.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新国税办〔2007〕63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要求,区局及时安排部署了全区国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定了《自治区国税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刘建新副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各业务处室领导为成员的专门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通过各业务处室的积极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细致的审核鉴定,区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中区局转发的文件以及本级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07份1.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广告业务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88〕新税外字63号)。

2.转发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新税外字〔90〕023号)。

3.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履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报批手续的通知》的通知(新税外字〔90〕029号)。

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延长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及租赁费减征所得税期限的通知》的通知(新税外字〔90〕07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5.23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推行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新申报表由各地自行印制分发至纳税人使用。

二、为配合新申报表的推行使用,区局拟在6月中旬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新申报表的系列学习培训(届时根据情况而定),培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新政办发[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5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23日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安排,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开。

为了切实做好“营改增”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重复征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部署,精心组织。

根据国家“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统一安排部署;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团结协作,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推进自治区“营改增”试点工作。

3.明确责任,平稳推进。

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稳步推进自治区“营改增”试点工作。

4.妥善衔接、规范运行。

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任务,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妥善处理试点改革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及征管工作的衔接,保证试点工作规范顺利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辅导期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辅导期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成文日期:2010-04-0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对各地州市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定额返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对各地州市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定额返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对各地州市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定额返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4.07
•【字号】新政办发〔2017〕60号
•【施行日期】2017.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对各地州市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定额返还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7〕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5〕10号)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自治区对各地原体制增值税、消费税返还办法,由原增值税、消费税增量返还,改为消费税以2014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增值税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

返还基数具体由自治区财政厅核定。

本通知与《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76号)有抵触之处,按本通知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7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