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3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当事人】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当事人-公司】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代理律师/律所】刘伟英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伟英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伟英【代理律所】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本院观点】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对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系本案适格被告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可。
财税[2003]158号通知现行有效,财税[2003]158号通知、[2008]83号批复的规定,旨在限制企业为投资者个人出资购房。
上诉人在原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原审审理的近两年期间,均未向法院提出鉴定的申请,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其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罚款复议机关鉴定结论质证关联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系本案适格被告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上诉人是否存在偷税的违法事实问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三定”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三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3.23•【字号】闽国税稽[1998]5号•【施行日期】199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三定”方案的通知(闽国税稽[1998]5号1998年3月23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为便于工作联系,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三定”方案》印发给你们。
附件1:福建省国税局稽查局“三定”方案福建省国税局稽查局是省国家税务局的直属机构,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稽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研究、制订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直接查办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一、主要职责(一)组织、检查、指导、协调、督促全省国税系统开展各项税务稽查工作。
(二)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各种形式的税收专项检查。
(三)负责税收大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四)负责查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和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重大偷、骗、抗税案件。
(五)负责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审计、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保卫的工作。
参与税务治安的协调工作,承办涉税刑事案件的有关事宜。
(六)负责对地(市)国税局稽查局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和业务培训工作。
(七)负责本省税务稽查公告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省局集中留用的税务稽查补助经费的使用和支出决算报表。
(九)完成省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局稽查局内设办公室、专案审理科、稽查一科、稽查二科、选案信访科五个科室。
(一)办公室职责1.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计划执行情况;2.撰写综合性的工作报告、总结、通知等文件材料,审核以稽查局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材料;3.负责收集和整理全省稽查工作信息,定期编写稽查简报和宣传报道;4.负责税收大检查和各地(市)稽查局的考核和评比工作;5.负责各类文件的收发、传递、立卷和归档管理工作和财务经费、财产、装备(车辆)的管理工作;6.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和内部管理、安全、保卫、保密、后勤服务工作;7.负责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和管理以及各类表证、文书的印制发放工作;8.组织本局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9.负责各类报表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福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裁量基准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适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说明:
1.本裁量基准“从重情节”、“从轻情节”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一般情节”中的“以上”、“以下”不含本数。
2.“从重情节”、“一般情节”和“从轻情节”的认定应当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
3.本裁量基准中所称的“从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情节严重”,即具有“从重情节”不必然导致案涉情节严重,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违法时长、违法数额和违法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行政处罚与我们的关系紧密。
那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案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所以处置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有自由裁量的基准,如果没有灵活的裁量基准,对于突发事件的办理就会存在一些与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行政处罚与我们的关系紧密。
那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哪些,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案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所以处置的时候有时必须要有自由裁量的基准,如果没有灵活的裁量基准,对于突发事件的办理就会存在一些与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于有关活动的开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
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
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闽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现将《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11日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时,适用本办法。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在履行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应当依照法定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应当将教育先行、鼓励主动整改与实施处罚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法守法。
(三)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行政处罚畸重畸轻,避免轻责重罚、重责轻罚。
(四)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近的不同违法个案,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标准。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03.16【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的要求,省国税局、地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对《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生效。
公告生效之日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闽国税发〔2012〕1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3月16日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我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梳理权力清单基础上,对于常用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并且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
例如,安徽省工商局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对于保证全省工商系统公平公正执法,规范基层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广东省工商局2006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及其业务软件应用实施方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实现,2009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福建省工商局在2004年分档分级基础上,于2012年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15年开始启动修订程序,初步完成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35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全国各省级(含副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等实际,进一步丰富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有效提升了执法水平,履行好岗位职责,在各地政府的行政执法考核中名列前茅,受到各地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
(原创实用版3篇)编制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核人员:_______________审批人员: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序言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供大家借鉴与参考。
下载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射!(3篇)《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1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行政处罚的幅度和程度进行规定的制度。
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各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包括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一致性,避免执法者滥用裁量权。
2. 处罚对象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处罚依据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依据,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
4. 处罚程序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证、决定等环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5. 处罚救济的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内容》篇2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条件等要素,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的实施标准和指导意见,以便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能够更加准确、公正地行使行政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制度。
针对不同违法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基准,明确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执行程序。
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指导适用规则
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指导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与《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指导标准》相配套,作为规范全省财政行政执法的指导。
第三条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处罚幅度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实施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程度,一般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等四种违法程度档次,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相应设定裁量处罚标准。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予或从轻处罚:(一)为初犯,且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二)违法数额较大,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的;(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和情况的,有意隐瞒事实,或作虚假陈述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指导标准》中采用了“会计要素金额”及“会计要素金额差异率”作为衡量违法程度的一个主要指标。
福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不予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期限内改正的。
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一照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个体超过责令期限仍未改正的。
对个体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超过责令期限仍未改正的。
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不适用本项。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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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
反
账
簿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主要有三方面:法律基准、规章基准和契约基准。
1.法律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
具体而言,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成文法、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等,进行判断和适用。
2.规章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还要考虑到相关规章
的约束。
规章是由政府部门、机构或者行业组织等制定的,具备约束力的规则性文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规章的规定,否则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3.契约基准:如果行政处罚针对的当事人与政府签订了协议或
合同等契约性文件,那么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也必须考虑契约的约束,以避免违反契约规定。
一文讲明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制路径
一文讲明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制路径作者:张雪来源:《中国商人》2024年第02期我国社会发展迅速,税务机关面临的行政违法现象种类越发繁多复杂。
因此,为了满足我国现代税务管理的需要,不可避免地需要赋予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裁量权的存在使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其中,权力滥用不仅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有违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设计初衷。
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表现类案不同罚。
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中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时,应当秉持中立态度,平等对待每一位行政相对人。
但在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却常常出现违背该原则要求的情况,其中较为典型的便是“类案不同罚”。
它是指当不同行为人行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时,行政机关本应给予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但却给予了程度大不相同的行政处罚。
类案不同罚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典型表现,在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中也较为常见。
这是因为税务案件中掺杂多重利益,如果不能很好地取舍,会导致在裁量时出现偏差,进而导致处罚结果有失公允。
行使裁量权缺乏合理性。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法治政府行使权利的基本准则,因此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也都严格遵守。
但是,税务机关一方面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另一方面要惩办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保证税收执法活动正常进行。
因此,其在行使裁量权时需要兼顾多方利益,在对各种因素进行辨别的前提下,对合理因素予以考量,这样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和权威性。
然而,一旦行政处罚决定考量因素不合理或者其具有非法目的时,该行政处罚即为不合理。
在实践中,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常常受到各种不相关因素的影响(如个人因素,人情关系等等),因此,在某些时刻,裁量权的行使就会缺乏合理性。
重实体轻程序。
税务及行政处罚裁量是怎么样的?
Live in the present, don't waste your present life while thinking about the past or looking forward to the fut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税务及行政处罚裁量是怎么样的?第八条制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认行政处罚裁量依据;(二)整理、分析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为细化量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参考;(三)细化量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拟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并结合税收行政执法实际及时修订。
我国规定我们正常工作的职工,有正常收入的主体都要对国家缴纳一定的税费,这个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关于税收制度的内容,税务机关属于事业单位,如果单位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应该按照行政处罚的标准对行为人实施处罚。
那么关于税务及行政处罚裁量是怎么样的?一、税务及行政处罚裁量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与税务行政处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各类罚款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都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
税务行政处罚概述税务行政处罚处罚的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其他税务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
税务行政处罚处罚的程序分类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
1、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简易程序之外的其他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在一般程序的告知环节,对于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对公民处以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价和裁量的标准。
这些标准是制定在税务法律法规中的,包括罚款数额、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程序等等。
税务部门依据这些标准来确定处罚的程度和种类,保证了税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税收征收实践和社会风气等因素多次修订,旨在维护税法权威、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执法公正等。
同时,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要遵循合理、透明、科学、公正等原则,依法实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总之,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维护税法实施的有力工具,需要在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范下,依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以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若干问题
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若干问题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说:“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他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①。
所以,在当今法治社会背景下所谓的“自由裁量权”应当是“不自由”的。
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中的明确要求。
在行政处罚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化是防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的有效途径。
本文试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理论问题、具体构建以及相关制度规范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概念、性质及其适用美国行政法学家戴维斯说:“在公务人员可能作为或不作为的过程中,他的权力存在着可以作出自由的选择,而这一种受到有效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公务人员就有裁量权。
”②这个概念的重点在于“有效的限制”,没有有效的限制,就没有行政裁量。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本质上是不自由的,所以本文更倾向于用“行政裁量”一词。
对此,国内知名教授也有相关表述,如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裁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协调法治和政治的关系,保障实质正义实现的一种手段和工具。
”③罗豪才教授将行政裁量行为定义为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留给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决定的行政行为④。
任何权力本身都存在自我腐蚀和自我扩张的特点。
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为权力行使者提供了变“自由裁量”为“自私裁量”的可能。
依法行政的实际情况也表明行政裁量权被滥用的情形时有发生,成为腐败的温床。
规范和制约权力的行使是权力健康运行的一般规律。
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是行政机关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目标而开展的填补法律空白的制度建设,也是在行政执法领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的行为规制,对于防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滥用有着积极作用。
裁量基准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含义,即使在我国也尚未有统一的说法。
法国的指示制度是指“具有自由裁量权限的行政机关事先为自己及下级机关规定的一个标准,作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个指导,但仍然保留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运用这个标准的权力”⑤。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资料合集目录一、税收征管规范化改善了企业财务报告质量吗基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准自然实验二、税收征管规范化改善了企业财务报告质量吗基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准自然实验三、税收征管规范化与审计定价基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准自然实验四、税收征管规范化与审计定价——基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准自然实验五、税收征管规范化降低了企业避税程度吗?——基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准自然实验六、税收征管规范化影响了股价同步性吗基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准自然实验七、税收征管规范化降低了企业避税程度吗基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准自然实验八、税收征管规范化影响了股价同步性吗?——基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准自然实验税收征管规范化改善了企业财务报告质量吗基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准自然实验税收征管规范化改善了企业财务报告质量吗?基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准自然实验一、引言税收征管规范化与企业财务报告质量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企业的财务报告质量是否也随之改善,成为了我们亟待探讨的问题。
本文基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准自然实验,深入分析了税收征管规范化对企业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
二、理论框架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主要体现在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税收征管流程的标准化、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等方面。
这种规范化能够减少税收征管中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降低企业的涉税风险,从而可能对企业财务报告质量产生积极影响。
三、研究方法本文采用准自然实验的方法,选取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改革后的企业作为实验组,改革前的企业作为对照组。
通过比较两组企业的财务报告质量,评估税收征管规范化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
四、研究发现研究发现,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改革后,实验组企业的财务报告质量明显高于对照组企业。
这表明,税收征管规范化程度的提高,有助于提升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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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处以元以下罚款。
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的。
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个体超过责令期限仍未改正的。
对个体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单位超过责令期限仍未改正的。
对单位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不适用本项。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
反
账
簿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处以元以下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万元以下的。
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万元以上的。
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处以元以下罚款。
丢失、损坏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情节严重的。
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处以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次发现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元罚款。
发现两次以上且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未在限改期限内改正的。
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
违章
种类
项目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情形
罚款细化标准
一、违
反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一、违
反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一、违
反
税
务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主动改正的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逾期个月以内的。
不予罚款。
逾期个月以上的。
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期限内改正的。
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逾期主动改正的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期限内改正的。
对单位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不适用本项。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或者转借、涂改、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
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逾期主动改正的或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罚款。
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未在限改期限内办理的。
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不予罚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处以元以下罚款。
丢失、损坏、擅自销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三、
违
反
纳
税
申
报
和
征
收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三、
违
反
纳
税
申
报
和
征
收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三、
违
反
纳
税
申
报
和
征
收
管
理
规
定
的
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之前,主动改正的。
不予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