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监察规定(草案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一、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电梯已经成为现代城市常见的交通工具,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电梯也成为了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电梯的监察与管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二、监察法律基础电梯安全监察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该法规明确规定,关于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电梯作为一种特种设备,监察与管理范围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使用等环节。
2. 《电梯安全条例》该条例是对电梯安全监察的具体细化,主要涵盖以下内容:•电梯的安全和质量标准;•电梯的制造、安装、维护、改造等方面的要求;•电梯的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求;•电梯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置要求等。
3. 《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该规范是对电梯行业的技术标准的统一规范,包括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维护及检测等各个环节,保障了电梯的使用安全和质量。
三、监察职责划分电梯安全监察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合作,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
具体划分如下: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电梯制造企业进行注册和备案;•对电梯销售企业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对电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和颁发。
2.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电梯建设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备案管理;•进行电梯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监督;•对电梯的维修和安全检测进行监督管理。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从制造到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电梯的年度检验、定期检修、故障维修等业务进行监督;•对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
四、监察工作要求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在于规范电梯的装修、安装、维护和管理。
具体要求如下:1. 电梯的设计和制造电梯的设计和制造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艺、工序和质量标准进行。
制造企业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安全条例》等规定进行责任承担。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安监电梯管理规章制度
安监电梯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管理,确保电梯的运行安全和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个人使用和管理的电梯。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货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四条电梯的管理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二章电梯的安全管理第五条电梯的设计、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第六条电梯的日常运行必须有专人监控,确保电梯运行正常。
第七条电梯的维修和保养,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严禁私自维修。
第八条电梯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专业维修单位处理。
第九条电梯的日常巡检,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标准进行。
第十条电梯的安全标志和运行状况,必须清晰明了,保持良好状态。
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所有使用电梯的人员必须遵守电梯的使用规定,禁止超载、嬉戏等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电梯的乘客必须按规定站立,严禁趴在扶手上或者乱摇动。
第十三条电梯的紧急按钮,只能在紧急情况下使用,严禁滥用。
第十四条电梯的应急通道必须保持畅通,禁止占用或者存放杂物。
第十五条电梯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电梯使用记录,并定期备案。
第四章电梯的配套管理第十六条电梯的周边环境,必须保持清洁、整洁,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七条电梯的安全门、轿厢门、门锁等配件,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电梯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必须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电梯运行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超范围使用。
第二十条电梯的维修记录和维修保养计划,必须及时整理和归档。
第五章电梯的紧急救援第二十一条电梯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救援。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全逃生通道和相关逃生设备,必须畅通,方便乘客紧急撤离。
第二十三条电梯的紧急救援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电梯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电梯的监督检查,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对电梯进行定期抽查。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电梯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广泛应用于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场所。
但是由于电梯技术的复杂性和使用人群的广泛性,电梯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电梯安全监察规定,以保障电梯使用者的安全。
电梯安全监察的责任方按照《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规定,电梯安全监察的责任方主要有以下两个:1.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是指电梯所在场所的业主或者管理人员。
电梯使用单位的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对电梯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消缺,确保电梯的安全性;•对电梯进行安全管理,确保电梯操作人员具备相关技能和资质;•对电梯作出及时、有效的反应,当发生电梯故障或意外时,要立即进行处理,以保障人员的安全。
2.监察机构:监察机构是指政府相关部门或者特种设备监察机构。
监察机构的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电梯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检查电梯的使用单位是否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电梯故障或者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制定和修改电梯安全技术标准。
电梯安全监察的内容电梯安全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电梯防坠安全装置的使用:电梯防坠安全装置是电梯上行和下行时,为防止电梯脱离导轨或坠落而设立的一种安全装置。
使用单位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电梯防坠安全装置的可靠性。
2.电梯驾驶室的安全装置的使用:电梯驾驶室的安全装置是指在电梯驾驶室内,为防止意外打开电梯门和保证电梯驾驶员的安全而设立的一种安全装置。
使用单位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电梯驾驶室的安全装置的可靠性。
3.电梯旁听员的设置和作业:旁听员是指在电梯运行时,监督电梯运行情况和紧急情况处理的一种人员。
使用单位要设置专职旁听员,并对旁听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4.电梯的保养和维修工作:使用单位要定期对电梯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电梯的运行质量。
特别是保养电梯提升系统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要进一步加强检查。
结语电梯安全监察是保障人们出行安全的重要手段。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模板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员工和客户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全部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三条公司将设立电梯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电梯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布置专业人员进行电梯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五条电梯的全部权人、管理人应乐观搭配电梯安全监察部门的检查工作,供应相关资料,并按要求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三章安全监察措施第六条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电梯定期安全检查计划,并通知相关负责人。
第七条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将依据电梯的使用情况和历史记录,对电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其中定期检查频率不低于每半年一次。
第八条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与电梯维护单位签订维护合同,并定期评估其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九条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电梯安全事故和故障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安全事故和故障,并追踪整改情况。
第十条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订立电梯安全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电梯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四章安全防备和处理第十一条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订立电梯应急预案,并确保相关人员熟识和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电梯应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操作说明和应急通道,以便员工和客户了解和使用。
第十三条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紧急通信系统,确保员工和客户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与外界沟通。
第十四条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电梯维护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依照维护合同的要求进行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电梯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订立电梯安全监察工作报告,定期向公司领导层汇报电梯的安全情形和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罚,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运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或改装,下同)。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实行统一管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特种设备实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必须购置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许可证的产品.第十五条新安装(新增)、修理或改造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新增厂内机动车辆还应按附录要求领取相应牌照),方能投入使用。
取得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具体条件如下:一、具有第十一条规定的自检和新装检验的合格报告(厂内机动车辆应为新增车辆安全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二、新安装或新增的特种设备应具有出厂随机文件,修理或改造后的特种设备应有相应的技术档案;三、操作人员应持有安全操作证;四、建立了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一、操作人员守则;二、安全操作规程;三、事故紧急处理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四、维护、保养、检修制度;五、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六、运营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一、设备出厂随机文件;二、安装、修理、改造的记录和验收资料;三、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四、检验报告;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六、设备出现的问题、解决处理措施及评价等。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电梯安全监察原则1. 安全第一: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应以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
2. 保密性原则: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应保护设备和业主的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三、监察人员资质及管理1. 电梯安全监察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 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监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四、监察工作内容1. 定期检查: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定期对各类电梯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并记录检查情况。
2. 故障处置:一旦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3. 监察报告:对每次安全监察进行报告,包括检查情况、问题发现和处理情况等。
五、监察记录及档案管理1. 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监察档案,保存相关记录和报告。
2. 监察记录应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执法和监督1. 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监察部门应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保证监察工作的公正、透明。
七、责任追究1. 对于因监察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责任。
2. 对于恶意违反监察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制裁。
八、其他规定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电梯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在现代城市化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电梯涉及到大量的乘客安全和维护工作,因此电梯安全监察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有效监督和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制定了一系列的电梯安全监察规定,以保障乘客和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电梯安全监察的硬件设施、管理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三个方面是电梯安全监察的核心要素。
首先,硬件设施包括各种监控设备、安全装置、应急救援设备等,这些设施的完善和有效运行直接关系到电梯的安全性。
管理制度包括监察人员的资质要求、监察工作日常管理等,不仅要求监察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求监察工作具有规范的程序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电梯安全监理细则
电梯安全监理细则
电梯安全监理是为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和使用,遵循以下细则:
1. 设计审核:对电梯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电梯设计规范、安全要求和技术标准。
2. 施工检查:对电梯的施工过程进行检查,确保电梯安装过程中质量合格,符合规范和标准。
3. 验收测试:对已安装完毕的电梯进行验收测试,包括机房、轿厢、井道、门机等各个部分的功能测试、安全性能测试等。
4. 定期检测:对已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定期检测,包括对电梯的轿厢、门机、电气系统、安全装置等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测。
5. 技术指导:对电梯管理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包括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故障处理等。
6. 事故调查:对电梯发生事故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7. 培训教育:对电梯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8. 监督检查:定期对电梯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9. 相关记录:对电梯安全监督工作进行记录和归档,包括电梯的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维护保养记录等。
以上是电梯安全监理的一般细则,具体细则还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手册进行制定和执行。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226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生产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生产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市、区(县)及高新区、经济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本辖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监管、规划、建设、房产、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有关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范文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保障企业内部电梯的安全运行,保护员工和访客的生命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包含电梯的使用、维护、检修、维护和修理等方面。
第三条法律法规依据本规定订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章电梯使用管理第四条操作规程1.全部员工必需定期参加电梯安全操作培训,并持有有效的电梯操作证书。
2.禁止未经许可非员工进入电梯机房。
3.严禁超载、乱跳、拥挤、摇摆等不文明行为。
4.使用电梯时,应按规定排队等待,不得强行进入或阻拦他人进入。
5.禁止擅自停止电梯或恶意按动紧急制停按钮。
第五条安全设施1.电梯应配备有效的紧急呼救器,并设置在明显位置。
2.电梯轿厢内应设置清楚可见的应急照明设备。
3.电梯井道和轿厢内的手扶梯、楼层显示器等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行。
第六条日常维护1.布置专职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
2.每天开始工作前和下班时,电梯生产管理负责人应检查并记录电梯设备的运行状态。
3.及时处理电梯设备的故障问题,确保维护和修理工作及时进行。
第三章电梯维护和修理管理第七条维护和修理人员资质要求1.电梯维护和修理人员必需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并参加维护和修理培训。
2.每位维护和修理人员都应供应近期体检报告,确保身体健康。
第八条维护和修理流程1.电梯维护和修理人员应依照订立的维护和修理计划进行工作,不得随便更改。
2.在维护和修理期间,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必需的封控措施。
3.维护和修理工作完成后,维护和修理人员必需对电梯设备进行检测,并填写维护和修理报告。
第九条维护和修理记录1.进行维护和修理工作时,维护和修理人员必需认真记录维护和修理的时间、地方、内容等信息。
2.定期整理维护和修理记录,保存备查。
第十条维护和修理反馈1.维护和修理人员在维护和修理完成后,必需向电梯生产管理负责人反馈维护和修理情况。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征求《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质检特函[2006]28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征求《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质检特函[2006]28号)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布日期】2006.05.3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
函
质检特函[200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电梯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我局组织起草了《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研究讨论,并要求于2006年7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与建议反馈给我们。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人:何毅
联系电话:010-82262254
传真:010-82260185
E - mail:*************.cn
附件:《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ОО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第八稿(doc13)
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第八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销售、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特种设备严重事故隐患等重大问题;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联席会议,通报、解析、布置、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措施必须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全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七条锅炉房、压力容器厂房、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土建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条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单位以及输送有毒、易燃易爆介质压力管道的改造、维修单位应当经省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许可。
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管道设计相适应的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管道设计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企业内部电梯的安全运行,保障员工生命资产安全,提高电梯运行效率,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的电梯设备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梯设备基本要求第三条设备选用企业采购或更新电梯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选用的电梯设备应确保安全可靠、效率合理,并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
第四条设备安装1.电梯设备安装前,应对安装地方进行技术评估,并满足相关安全要求。
2.安装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依照电梯设备制造商的安装要求进行操作。
3.安装完成后,需要经过专业机构的验收合格才略投入使用。
第五条设备维护与保养1.企业应订立电梯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人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2.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电梯维护技能,进行定期巡检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当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修,并依照维护和修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条设备检测与检修1.企业应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电梯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和定期维护和修理。
2.检测和检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电梯各部件的安全性、运行平稳性、制动力等方面的检测。
3.检测和检修记录应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第七条设备更新与淘汰1.企业应定期评估电梯设备的使用情况和技术情形,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设备更新和淘汰。
2.更新和淘汰的决策应基于专业机构的看法和技术引导,确保设备更新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电梯使用和维护人员的要求第八条操作人员培训1.企业应对电梯使用和维护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包含设备操作、故障排出、紧急情况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2.操作人员培训应定期进行,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操作人员职责1.电梯操作人员应熟识电梯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2.操作人员应定期巡察电梯设备,及时排出设备故障,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3.在紧急情况下,操作人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电梯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电梯事故的发生频率也随之增加,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监管,确保人们乘坐电梯的安全和便利,特制定本《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电梯安全责任1.电梯所有者责任电梯所有者是指对电梯产权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或管理权的单位或个人。
电梯所有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定期维护电梯设备,及时排除设备故障,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3)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记录,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的可追溯性。
(4)配备专职的电梯管理人员,负责电梯日常维护和紧急事故处理。
(5)向电梯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2.电梯制造商责任电梯制造商是指生产、销售和安装电梯设备的单位或个人。
电梯制造商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确保生产的电梯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2)提供完整准确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指南。
(3)确保设备安装符合相关规范,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4)及时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服务,对已售出的电梯设备进行回访和维护。
三、电梯安全监察机构为了加强对电梯安全的监管,建立电梯安全监察机构是必要的。
电梯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和功能:1.电梯安全监督管理(1)负责电梯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电梯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建立完善的电梯巡检制度,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3)对发现的电梯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电梯所有者进行整改,确保隐患得到消除。
2.事故调查和处理(1)负责电梯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人。
(2)建立健全电梯事故认定和赔偿机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技术支持和培训(1)为电梯所有者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提高电梯设备的安全性能。
(2)开展电梯安全培训,提高电梯管理人员和用户的安全意识。
施工电梯安全监督规程
施工电梯安全监督规程1. 目的本规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施工电梯的安全监督工作,确保施工电梯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事故,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施工电梯的建设、安装、使用和维护等环节,以及施工电梯相关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3. 安全监督责任(1) 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电梯的安全监督工作,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 监理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对施工电梯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3) 承包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落实工人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4. 安全监督内容(1) 施工电梯的安全设备和部件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 施工电梯的载重量、速度、限速装置等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3) 安全监督人员应定期检查施工电梯运行状况,确保其运行安全可靠。
(4) 施工电梯的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 安全监督措施(1) 定期检查施工电梯的运行记录和维护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定期组织对施工电梯的安全设备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
(3) 加强对施工电梯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督,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 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报告并处理施工电梯相关的事故和故障。
6. 安全监督记录(1) 安全监督人员应及时书面记录施工电梯的安全检查和维修情况。
(2) 监理单位应保留施工电梯的安全监督记录,以备查阅。
7. 处罚与奖励(1)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2) 对在安全监督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8. 其他规定本规程实施后,如发现存在不足或需要修订的地方,应及时进行完善和调整,并依法报批。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电梯作为紧要的垂直交通工具在城市中广泛使用,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保障公共安全,各国政府和相关机构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以下将从电梯的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安全设备等方面进行认真介绍。
一、电梯的安全管理1.电梯管理人员必需依照相关规定接受电梯安全管理培训,并经过相关考核合格。
2.电梯管理人员应当有独立的工作办公室,便于管理和协调电梯设备的运行与维护。
3.每台电梯都必需有特定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运作,禁止使用非授权人员对电梯进行操作。
4.在电梯负责人视察和监督下,电梯的运行、保养、维护和修理等工作必需依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操作。
二、电梯的维护保养1.定期维护:每部电梯应依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包括检查电梯机房和底坑的卫生情况,清洁各运行部件及其四周环境,维护相关设备,清理电梯门轮、滑轮等部件,查找故障并适时修复等。
2.紧急维护和修理:假如电梯显现紧急故障,应立刻与专业电梯维护和修理公司联系寻求帮忙。
三、电梯的安全设备1.电梯门安全装置:电梯门必需安装相应的安全装置,包括红外线电控开关、机械门锁、机械限位器等。
2.电梯限速器:为保证电梯运行速度与工作状态的安全和稳定,应配备相应的电梯限速器。
3.电梯紧急制动装置:在电梯发生紧急情况时,应自动启动紧急制动装置,以保障人们的安全。
4.电梯紧急救援装置:电梯内应配备网络呼叫装置、紧急停止按钮,以确保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刻能联系到相关救援人员。
5.电梯保险装置:电梯必需配备安全保险装置,确保在发生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快速救援和保护乘客的人身安全。
四、电梯的运行维护1.电梯日常运行应提前预定相关维护保养时间,并按要求进行相应的检查与维护。
2.维护保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梯运行和机械维护技能,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
3.要定期进行电梯的技术检测与分析,确保电梯能够在安全、稳定的工作状态下运行。
4.如发觉电梯显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刻停用,修复后再投入使用。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1. 引言电梯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广泛应用于公共建筑、住宅楼、商场等场所。
为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保护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本文将介绍电梯安全监察规定的要点和措施,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2.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的目的和重要性2.1 目的电梯安全监察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2.2 重要性电梯安全监察规定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乘客的生命安全:电梯作为一种交通工具,如果出现故障或运行不当的情况,可能导致乘客受伤或死亡。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减少电梯事故的发生,保护乘客的生命安全。
2.保护乘客的财产安全:电梯事故不仅对乘客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也可能导致乘客财产损失。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的执行,可以减少电梯事故带来的财务风险,保护乘客的财产安全。
3.维护社会秩序:电梯是公共场所必备的设施之一,其安全运行关系到公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运转。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的实施,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3.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的要点电梯安全监察规定主要包括以下要点:3.1 设备安全要求1.设备质量:电梯的制造商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确保电梯的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2.设备检测:对新安装的电梯需要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其各项参数符合规定。
对旧的电梯,需要按照一定周期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3.防护装置:电梯必须安装相应的防护装置,防止乘客在梯内或梯外发生意外。
3.2 安全操作要求1.电梯操作员:电梯必须配备专业的操作员,操作员需要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2.乘客行为规范:乘客应当遵守电梯使用规范,不得进行危险行为,如超载、随意按压按钮等。
3.应急救援措施:电梯必须配备应急报警装置,同时要求楼宇管理方配备专业的救援人员,确保在意外情况下能够及时救援。
3.3 安全管理要求1.电梯维护:楼宇管理方必须委托专业的电梯维护公司进行定期维护,确保电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草案)文章类型:行政许可文章加入时间:2004年12月29日9: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电梯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调整范围]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从事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各类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和检验活动,以及行政部门的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电梯的安全监察;不适用于不涉及公众安全或者仅由专业人员使用的电梯。
第三条[行政职能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电梯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技术机构资格]从事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试验或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作业人员的行政许可]电梯使用的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安装(含改造施工的安装)、维修、操作(电梯司机)等作业的人员(以下统称电梯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考核合格,取得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以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聘用的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电梯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电梯安全作业知识。
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电梯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章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责任与目标要求]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安全评价合格。
第七条[制造责任]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并必须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八条[制造许可要求]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的制造许可,方可将其制造并在国家质检总局许可范围内的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投放市场。
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许可的获得及其获得者应当履行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九条[制造许可条件]申请电梯或者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许可的单位,除应当具备与申请项目及等级所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申请项目及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申请项目及等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条[型式试验要求]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电梯整机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电梯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确认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后方可提供使用单位使用。
执行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方法等,按照《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出厂随机文件要求]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出厂时,必须按照《电梯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二条[进口产品要求]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及其部件,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电梯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及其部件,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电梯及其部件,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采用产品型式试验方式,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制造许可,其后方可将其制造并在国家质检总局许可范围内的电梯或者部件投放市场。
第三章安装、改造与维修第十三条[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责任]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施工类别的划分,按照《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附件1)执行。
第十四条[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要求]电梯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应许可,方可承担国家质检总局许可项目范围内的安装或(或及)改造业务。
电梯维修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维修许可,方可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获得及其获得者应当履行的管理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条件]申请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除应当具备与申请等级所对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开展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前提条件]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单位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一)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相应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
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1.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或维修,并由承担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2.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改造单位必须更换该电梯的产品铭牌,产品铭牌及其质量证明书上应当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取得许可证书的编号等,该电梯改造后的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由电梯改造单位负责。
(二)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可以接受产权单位委托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必须执行本条其他款项要求。
(三)电梯安装、维修或及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该电梯的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
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负责保障该电梯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自有职工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第十七条[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告知]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情况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管理要求]应当严格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过程中,现场持安装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电梯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维修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
第十九条[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安全生产要求]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电梯相关土建工程质量要求]电梯机房、井道和底坑等土建工程,以及涉及电梯安装与固定的有关预埋件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电梯设计及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取得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
第二十一条[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其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履行了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告知行为后,向电梯安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局)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所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项目的监督检验,应当在施工单位自检同时或者自检合格后实施。
监督检验合格的,执行当次监督检验的机构必须出具检验报告,发给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二条[技术资料的移交]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电梯的技术档案。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的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对电梯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
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四条[使用登记]新增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持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使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