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3.26•【字号】京政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京政发[2016]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体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10〕1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6日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目录1 总则1.1 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1.2 北京地区突发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1.3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4 目的和依据1.5 适用范围1.6 事件等级1.7 北京市应急预案体系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领导机构2.2 办事机构2.3 专项指挥机构2.4 专家顾问组2.5 区、重点地区应急机构2.6 基层应急机构3 监测与预警3.1 监测3.2 预警3.3 监测与预警支持系统4 应急处置与救援4.1 信息报送4.2 先期处置4.3 指挥协调4.4 处置措施4.5 现场指挥部4.6 响应升级4.7 社会动员4.8 信息发XXX新闻宣传4.9 应急结束5 恢复与重建5.1 善后处置5.2 社会救助与抚恤5.3 保险5.4 调查与评估6 应急保障6.1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6.2 应急队伍保障6.3 通信保障6.4 交通运输保障6.5 物资保障6.6 医疗卫生保障6.7 治安保障6.8 人员防护保障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6.10 气象服务保障6.11 资金保障6.12 技术开发与储备6.13 法制保障6.14 应急产业发展保障6.15宣传教育6.16 培训6.17 应急演练7 附则7.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7.2 监督检查与奖惩7.3 预案管理8 附件8.1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8.2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8.3 北京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图1 总则1.1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1.1.1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
应急管理部关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解读
应急管理部关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4.0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解读2024年1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就《办法》采访了应急管理部有关负责人。
一、请介绍《办法》修订背景与重要意义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办法》,在推动建立健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党中央对我国应急管理体制进行系统性、整体性重构,原由国务院办公厅承担的“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等应急管理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
2021年,应急管理部会同有关方面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并报国务院同意后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办法》修订出台标志着我国应急预案管理进入新阶段,对推进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对应急预案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落实各环节责任和措施。
《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适应新时代我国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发展需要,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编制、管理、实施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有利于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推动新时代应急管理事业发展。
(二)《办法》推动解决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效,对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短板。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引言面对日益频繁的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在城市化进程日趋加快的今天,突发事件的规模和频率不断增加,对城市运行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冲击。
为了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民及财产安全,北京市政府制定出了《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概述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主要任务是从早期预警、应急管理到恢复重建全过程的组织实施,最终实现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控制和应对。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原则如下:综合性原则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现了以人为本、依法治理、科学应对、信息共享、人民群众参与、资源共享等综合性原则。
应急管理体系原则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管理体系。
以党委领导下的“一把手负责制”和应急管理机构为核心组成部分,以多规合一的事中应急管理和事后恢复重建等为主线。
整合资源原则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现多部门统筹联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统筹全市各方面的物资、技术、人员等资源,形成合力,压缩救援时间和效率。
灾后恢复原则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完善的灾后重建和恢复措施,通过恢复人员生活和生产,加快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提高容灾能力及防灾减灾能力。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体系建设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包括四部分:预案编制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基于北京市及其所在区、县(市)等地方政府负责人的核心意见。
按照不同类型、等级、阶段等情况,自上而下编制实施方案。
机构及人员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由多个部门组成,包括领导小组、指挥部、调配中心、综合保障部等。
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北京市政府还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召开演练和培训。
装备及物资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装备及物资的清单,包括通信设备、救护车、公路工程车辆、医疗设备、药品、食品等,所有单位要按照清单要求做好装备及物资的准备工作。
演练及检查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全市性和区县级演练,以检验应急组织、预案编制、人员训练、装备使用、应急资源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 引言北京市是中国的政治、文化、教育中心,也是经济、科技、军事中心之一。
随着北京市不断发展,各种突发事件也相应增多,特别是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恐怖袭击等,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损失。
因此,为了及时有效地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 社会背景由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各种突发事件层出不穷,为人民群众的安全带来威胁。
比如,天气极端恶劣,暴雨突袭、气温骤降、极端高温等都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
交通事故、燃气事故、火灾等也不断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损害和威胁。
此外,恐怖主义和外部势力的威胁也不容忽视,这些事件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3.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3.1 定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指突发事件发生时,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政府、企事业单位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预案,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法。
3.2 编制范围(1)针对北京市所有涉及内部和外部的各类突发事件,都要制定应急预案。
(2)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等),都应制定自己的应急预案。
3.3 编制内容(1)应急预案制定的主要内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灾情报告、应急救援与医疗救护、应急物资储备和装备保障、应急指挥与通信联络、应急社会保障、应急心理干预等方面的内容。
(2)应急预案的流程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按照应急预案流程进行,包括应急响应、快速评估、明确指示、手段选择、动员应用、救援保障、事故处置、恢复重建等完整的流程。
3.4 中心任务国家和北京市的中心任务是以应对突发事件为核心,确保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恢复生产和经济循环,提高灾害防范和应对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人民网北京11月8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其中,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办法》规定,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以下为《办法》全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第九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第十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第十一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第十二条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三章预案编制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第十五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第十六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四章审批、备案和公布第十七条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第十九条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应急演练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第二十三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第六章评估和修订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第七章培训和宣传教育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第二十九条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第八章组织保障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完善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本市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查、批准、印发、备案、公布、培训、演练、宣教、实施、修订、考核、奖惩、保密、信息化管理以及人员、科研、经费保障等方面内容。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总结归纳突发事件应对经验,梳理并确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流程,做到突发事件类别清楚,应急任务清晰全面,职责分工准确具体,队伍调度程序完整规范,应急响应措施科学有效。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与管理第五条应急预案体系应建立在风险评估工作基础上,通过全面系统识别分析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和安全隐患,明确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和相关保障工作范畴,确定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确保应急预案覆盖主要风险和重点区域。
第六条应急预案体系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
按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延伸到社区(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本市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北京市应急预案办法
北京市应急预案办法
一、总则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编制应根据不同灾害类型和应急需求,划分为自然灾害、事
故灾害、社会安全等预案,明确预案的组织编制、内容要求、修订和评估
等要求。
三、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是应急预案的核心环节,包括应急工作机制的建立、组织指
挥体系的构建、应急资源的调配和应急培训等内容。
应急预案办法明确了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与义务,规定了应急工作组织实施的具体要求。
四、应急预案的处置流程
应急预案办法规定了应急预案的处置流程,包括预警预报、情况研判
和决策指挥等环节。
预案办法强调应急决策的科学性和快速性,确保应急
处置的有效性。
五、应急预案的修订和评估
应急预案办法规定了应急预案的修订标准和程序,确保预案内容的更
新与完善。
同时,还要求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修正。
评估结果应作为预案修订的依据。
六、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
应急预案办法提出了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要求,包括加强公众的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等。
还要求定期组织预案实施演练,以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
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
应急预案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职责,包括预案的备案管理、预案的使用情况的监测和报告等。
总结一下,北京市应急预案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应急预案的编制、组织实施、处置流程、修订和评估、宣传和培训以及监督管理等。
这些内容的规定有助于加强北京市的应急管理工作,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
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一、工作目标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工作目标是: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安全保障能力。
(2)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加强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4)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应急处理工作依法进行。
(2)成立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3)建立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
(2)优化应急预案和应急流程,提高应急处理工作的效率。
(3)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组织管理1、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
2、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指导、监督和评估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3、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4、建立跨区域、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5、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提供技术支持。
6、加强与国际组织、周边省市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四、预防措施1、加强卫生管理(1)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卫生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各项卫生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2)加强对公共场所、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场所的卫生监管,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卫生安全隐患。
【最新公文】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演练的规划与计划第三章应急演练的准备第四章应急演练的实施第五章应急演练的评估、总结与改进第六章应急演练的管理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下简称“应急演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演练是指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组织应急人员与公众,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应急预案启动、预警与预警响应、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环节进行的应对过程训练。
第三条应急演练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为基本任务,是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能力的有效途径。
通过应急演练达到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和宣传教育的基本目的。
第四条应急演练按演练内容分为专项应急演练和综合应急演练,专项应急演练和综合应急演练可分别采取桌面演练或实战演练的方式进行。
表演与展示行为不属于应急演练的范畴。
第五条应急演练工作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
第六条应急演练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业主导、协同联动,贴近实际、注重实效,厉行节约、保证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应急演练的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市应急办负责制定市级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规划,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负责制定本区域的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规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应急委备案。
工作规划内容包括本年度应急演练总体目标和科目方向等。
第八条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委办局和各相关单位负责制定本领域、本系统的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应急办备案。
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应急演练拟实施的时间、目标、内容、方式、参与单位及相关要求等。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1)信息报告: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2)组织力量: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和设备。
(3)救援行动: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救援方案,开展救援行动。
(4)协调联动: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六、应急结束及后续工作
1.应急结束:当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时,经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预案更新滞后:
-解决办法:定期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根据实际情况和新兴风险调整预案内容。
5.公众应急意识不强:
-解决办法:通过媒体和公共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应急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
2.响应级别: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社会关注程度,将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三、组织架构及职责
1.组织架构: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下设办公室、各专项应急工作组及现场指挥部。
2.职责:
(1)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研究解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大型活动突发事件
增加条款:
-大型活动安全预案:针对活动特点,制定人群管理、交通管制、医疗救护等具体预案。
-现场安全检查与监控:强化活动现场的安全检查和实时监控,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
详细说明:
-大型活动可能涉及大量人群,安全问题尤为重要。增加相关条款,旨在提高活动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相关问题及注意事项:
1.信息沟通不畅:
-解决办法:建立多渠道的信息传递系统,包括有线和无线通信设备,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救援资源分配不均: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工作目标是: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秩序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首都的稳定与发展。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风险管理,加强日常监测和预警,落实各项预防措施,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风险。
同时,常备不懈,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确保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确保应急处理工作运转高效。
三、组织管理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设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疫情监测与评估、医疗救治、物资保障、宣传教育、社会稳定等。
3、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应急管理体系,明确各级职责,形成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
4、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资源互助、协调联动的机制,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5、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为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6、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各级应急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对能力。
7、加强对公共卫生风险的研究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四、预防措施为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工作得到有效实施,北京市采取以下详细且细致的预防措施:1. 加强卫生管理- 制定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确保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等卫生安全。
- 强化对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餐饮业、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的卫生监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5.23•【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5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5月23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08年5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北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北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一、工作目标北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旨在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防控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影响,保障首都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加强公共卫生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提前发现潜在的公共卫生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2)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增强公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3)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各级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综合素质。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依法进行。
(2)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首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3)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资源整合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1)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确保及时发现、快速报告、准确判断、有效应对。
(2)制定详细的应急响应流程和操作手册,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效率。
(3)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调运,确保应急物资及时、充足、有效地投入使用。
三、组织管理1、成立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
2、设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应急处置等工作。
3、成立专家咨询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设立应急队伍,包括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心理援助等专业队伍,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任务。
5、建立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网络,形成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机制。
6、加强部门协同,与卫生健康、公安、交通、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完善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各地区,各部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本市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查、批准、印发、备案、公布、培训、演练、宣教、实施、修订、考核、奖惩、保密、信息化管理以及人员、科研、经费保障等方面内容。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总结归纳突发事件应对经验,梳理并确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流程,做到突发事件类别清楚,应急任务清晰全面,职责分工准确具体,队伍调度程序完整规范,应急响应措施科学有效。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体系构成与管理第五条应急预案体系应建立在风险评估工作基础上,通过全面系统识别分析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和安全隐患,明确主要事件、次生衍生事件和相关保障工作范畴,确定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确保应急预案覆盖主要风险和重点区域。
第六条应急预案体系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
按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延伸到社区(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本市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公共危机预案分析班级:12级公管1班 学号:12414080125 姓名:刘寒冰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暴发突然、起因复杂、次生衍生性突出、判断困难、蔓延迅速、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的特点,易产生连锁反应。
本市环境安全风险隐患主要特点有:一是核技术利用单位、63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数量及各种辐射活动呈增长趋势,辐射安全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二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多,分布广泛,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等过程中易发生爆炸、遗撒(洒)、泄漏等事故三是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加快和产业结构调整,历史遗留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被发现的情况时有发生。
(分析①:通过调查与情报分析,确定潜在的公共危机问题)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2.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标,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升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水平和综合应对能力。
1.2.2 工作原则(分析②:公共危机管理预案制定的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
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所有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应急管理,保障首都的环境安全。
(时间性原则:对危机事件中的伤员和财产进行及时抢救) (2)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
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环境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6年修订)》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26
【摘要】<正>京政发[2016]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体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事
【总页数】65页(P4-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J], ;;;;;;;;;;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规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 [J], ;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J],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J],
5.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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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下文是,欢迎阅读!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操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机械、冶金、建材、轻纺、烟草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其他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政府统筹指导,企业组织实施,强化预案衔接,注重现场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相关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本市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管理信息化水平;负责《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北京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和《北京市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区域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按照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区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属地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和备案工作;负责本办法第四条对应类别的区县级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将本辖区应急预案信息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国有集团(控股)公司负责对其子公司(分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和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和报备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详细做好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明确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分工;(三)主要内容应包括现状,风险与隐患分析,适用范围,组织机构与职责,信息报告与发布,预测预警与物资准备,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技术,保障措施(安全费用提取和责任保险的投入),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预案管理,附则,附件等;(四)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预案在信息接收报送、现场处置等方面的衔接。
第八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掌握属地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及重大危险源情况,并在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明确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明确的事故类别,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评估,在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明确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规模较小生产经营单位可在专项预案中明确上述内容,不单独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明确的事故类别,结合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管理、保障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存在较大危险性的重点部位、重点工作岗位和重要设备等,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可能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
(二)针对每一类事故风险,逐一制定应急处置流程,并明确各流程的具体操作人员。
流程应包括报警、紧急处置、受伤人员急救等;并明确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三)所需的应急处置工具、装备等,并明确数量及存放位置。
(四)现场作业人员疏散撤离路线。
(五)根据重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必须考虑的其它要求和条件。
第十三条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作为本单位的专项预案,分析、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形式及后果,明确预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保障等。
同时,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备、重点部位和重点工作岗位等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中应提出发生事故后对周边社会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当按照从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到子公司、分公司直至基层单位、车间、班组,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的预案体系建设要求进行编制,并遵循危害因素分析透彻,预防措施得当、应对准备充分、响应快速及时、处置救援妥当,针对性强和易操作的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预案时要参照地方政府部门公布的应急预案,在信息报送、现场处置等方面有效衔接。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备案第十五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评审、报备等管理工作。
其中,列为区县专项应急预案的,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列为区县部门应急预案的,报区县应急委备案并抄报市安全监管局。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或论证工作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xx〕73号)要求的评审方法、评审程序和评审要点进行。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或书面报告,并附有各位专家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书面评审意见、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和参加评审人员的签名材料。
第十七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应本着对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论证人员与所评审论证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论证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论证的,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论证。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通过专家评审或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按下列要求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登录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应急预案电子文本。
(二)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2.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并附专家签字的名单;3.应急预案经正式批准实施的证明材料;4.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新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制定完成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应急预案和备案申请材料后,实施形式审查。
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其进行修订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安全监管局通过本市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应急预案备案、审核和信息接报等管理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信息数据库,满足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决策需要。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重点部位、重点工作岗位和重要设备等的现场处置方案应张贴在对应地点的明显部位。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并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征兆后,要根据应急预案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办法》规定备案的,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
生产规模小、危险因素少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
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