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渔[2011]2号 关于加强2011年长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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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 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 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加大宣传引领。各地要充
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微
博、微信、短视频等多种宣传手段,
广泛宣传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
义。要积极引导垂钓爱好者摒弃陋
习,树立正确的垂
钓理念,进一步提
高公众对无序垂钓
破坏水域生态环境
的认识,自觉抵制
使用非法钓具、破
坏生态、非法交易 等违法违规垂钓行 为。
更多报道详见 “中国水产”
(七)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 休闲垂钓协会等行业协会在规范垂钓 行为中的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 全垂钓自律规范和自律公约,规范会 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 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加强对 团体性、群体性垂钓活动的管理,做 到事先报备、全程监管。畅通群众监 督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 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强化舆论监督,持续曝光典型案件, 震慑违法行为。
(二)明确垂钓区域。各地要 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水产 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 定,科学合理划定禁钓区,水生生物 保护区禁止垂钓。严格控制长江干 流、重要支流以及鄱阳湖、洞庭湖等 大型通江湖泊的垂钓范围。在其他重 要水域,要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保 护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划定禁
2021 年第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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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 持续推进,长江流域部分地区无序垂 钓行为成为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 因素,影响了禁捕后的禁渔管理秩序 和水域生态保护恢复效果,需要进一 步完善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制度,建立 健全垂钓管理机制。
一是要结合长江上中下游、江河 湖库不同水域类型和水生生物资源分 布特点及保护要求,因地制宜,系统 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划定天然水域 禁钓区域;在允许垂钓的区域,要严 格限定垂钓时间、钓具钓法、钓获物 种类、数量和规格。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第二批渔政管理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1]171号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第二批渔政管理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1]171号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第二批渔政管理项目资金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第二批渔政管理项目资金的通知(农财发〔2011〕17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1]168号),现将2011年第二批渔政管理项目资金下达你单位(详见附件),主要用于开展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等渔业执法管理和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创建工作。

请列入2011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10“执法监管”,专款专用。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在收到资金后15日之内,将资金转拨项目承担单位。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渔政管理项目资金”明细账,按照项目内容、经济分类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专账核算,合理列支相关费用。

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渔业局。

附件:2011年第二批渔政管理项目资金分配表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附件:2011年第二批渔政管理项目资金分配表单位:万元序号主管部门(单位)承担单位金额项目任务1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水产管理办公室2 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2天津市水产局天津市水产局22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燃油、人员津贴、监测设备补助20万元(中国渔政12001船)。

开展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2万元3河北省水产局河北省水产局22 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燃油、人员津贴、监测设备补助20万元(中国渔政13001船)。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1.04.25•【文号】水明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行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水明发[20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南京)、小浪底建设管理局(郑州)、水利部三门峡温泉疗养院(河南三门峡),其他部直属单位(自发):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要求,结合水利实际,水利部决定4月中旬至7月上旬,在水利行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要求,围绕水利中心工作,深入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依法监管和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进步、标准化建设和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水利行业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水利安全生产秩序。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3.18•【文号】农长渔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长江流域各省(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有力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对压实地方责任和强化执法监管等提出明确要求。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提升长江流域渔政执法监管能力,维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管理秩序,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和水域生态修复,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现就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全面适应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农长渔发〔2019〕1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等有关规定,围绕禁捕后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和水域生态修复重点任务需要,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推动建立人防与技防并重、专管与群管结合的保护管理新机制,为坚决打赢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攻坚战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责能匹配、保障有力。

把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作为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流域禁捕管理秩序的重要方面和基础工作,为实行最严格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制度提供队伍支撑,为渔政执法提供能力保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渔业资源繁殖保护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1]5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3.18
【实施日期】2011.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11]53号)
崇明县、宝山区、浦东新区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长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农办渔〔2011〕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巩固长江禁渔期制度,切实做好本市2011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长江禁渔期制度自2001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目前长江渔业资源养护形势依然严峻。

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加大力度,做好长江禁渔期组织管理工作。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禁渔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组织执法力量,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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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关于2011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关于2011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关于2011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0.09.29•【文号】国渔政[周边][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关于2011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渔政(周边)[2010]19号)沿海有关省、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局: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十届年会于2010年9月17日在韩国济州举行,双方就2011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达成一致。

为切实做好2011年协定执行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我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安排2011年,韩国许可我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以下称韩国水域)的作业船数为1700艘、渔获配额6.5万吨,渔获配额分配到船。

请各海区渔政局、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修改后的《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渔船入渔程序和规则》和本通知要求,尽快将允许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到有关地区,并组织做好2011年我国渔船在韩国水域作业的入渔申请、许可证发放、渔船标识、渔船进出水域通报、作业日报和季报、渔捞日志,以及船名册汇总、通报等相关工作。

(一)入渔船数和配额分配方面。

2011年我国渔船在韩国水域的作业船数和渔获配额(具体分配方案见附件),分别由黄渤海区渔政局、东海区渔政局分配到有关省(市),再由有关省(市)逐级分配到县级(含)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县级(含)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分配到船。

其中,鱿钓作业的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由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组织分配。

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按需分配的原则,严格按照《关于2003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渔政[2002]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要求执行。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农渔发[2011]5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0.03.14【实施日期】2010.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2010年3月14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自1987年开始,国家对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2003年,农业部印发了《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

在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地渔业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海洋捕捞渔船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捕捞强度控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渔民的合法权益和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十二五”期间加强海洋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之后,特别是2003年以来,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措施、强化监督管理,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渔民和社会各界控制捕捞强度、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理念逐步形成,海洋捕捞渔船盲目增长的态势得到初步遏制,渔船管理逐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建立中国特色的渔船管理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人口数量多、就业压力大,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可持续利用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海洋捕捞强度仍然超过资源的可承载能力。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环境保护严肃查处渔业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环境保护严肃查处渔业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环境保护严肃查处渔业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环境保护严肃查处渔业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2000年4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渔业环境监测站:近期,河北、安徽、四川、福建等地相继发生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生态环境被破坏,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为加强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时妥善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渔业环境保护工作渔业水域是水生动植物生存和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渔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是渔业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

水域污染直接损害渔业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破坏渔业生产,危及渔业可持续发展。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严肃查处渔业污染事故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严密监视、监测渔业水域环境状况。

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要立即会同渔业环境监测机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并鉴定损失及事故原因。

渔业环境监测机构作为执行《渔业水质标准》、监测渔业水域环境的法定单位,其出具的事故鉴定报告是处理渔业污染事故的法定依据。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渔业环境监测机构的鉴定结论对污染事故进行严肃查处。

对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农业部关于加强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17•【文号】农渔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强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8〕2号)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委),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依据《渔业法》并经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保护制度。

该制度实行六年来,在沿江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为保护长江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长江渔业资源保护形势依然严峻,水生生态安全面临严重威胁。

为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巩固长江禁渔期制度,切实做好2008年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坚定执行长江禁渔期制度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作为建设生态文明和落实《纲要》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对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要以当前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加大对“三农”投入为契机,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把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安排,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禁渔管理长效机制。

二、完善监督管理,确保禁渔秩序稳定沿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机构要始终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保证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顺利实施;要根据本地实际,重点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省、市、县际交界水域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要结合禁渔期制度的实施,组织开展查处非法渔业活动的专项治理行动,坚决取缔电捕鱼、迷魂阵等有害渔具渔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长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长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长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30•【文号】农办渔[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长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渔业工作会议精神,做好长江禁渔期管理工作,养护长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巩固长江流域渔政执法检查成果,我部决定在2013年深入开展长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护渔行动由我部渔政指挥中心统一领导,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渔办”)与各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主要行动2013年长江流域渔政执法护渔行动包括长江禁渔期执法检查、专项整治行动和专项捕捞管理3个方面的任务。

(一)长江禁渔期执法检查1.主要任务宣传落实长江禁渔期制度;开展陆上、水上禁渔巡回检查;对重点水域、交界水域和违法违规渔业案件高发水域开展联合检查、交叉检查、驻守检查等;禁渔期查处除长江凤鲚、刀鲚专项许可捕捞之外的所有捕捞行为。

2.检查时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葛洲坝以上水域,检查时间为2月1日12时至4月30日12时;葛洲坝以下至长江河口水域,检查时间为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

3.检查范围云南省德钦县以下至长江河口(南汇嘴与启东嘴连线以内)的长江干流,汉江、岷江、嘉陵江、乌江、赤水河等一级通江支流在湖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的江段,鄱阳湖和洞庭湖。

河南、陕西、甘肃省涉及长江支流的水域可参照实施。

(二)专项整治行动1.查处电炸毒鱼、迷魂阵、地笼网、深水张网等有害作业方式;查办违法制造、销售电捕鱼器等非法捕捞工具的行为;查处无证捕捞、违规捕捞,取缔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无”船舶;查处非法涉渔、涉水开发建设项目,特别是各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工程和采砂行为;查处非法捕捉、倒卖、展览、食用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8•【文号】农办渔[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2011年1月28日农办渔【2011】10号)为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用药行为监管,把好养殖产品质量源头关,我部决定于今年2-7月继续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省份、品种和承检单位(一)抽查省份: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安徽、湖北、湖南、四川、重庆等12个省(市)。

(二)抽查品种:对虾、罗非鱼、鳜鱼、斑点叉尾鮰、大黄鱼、甲鱼、草鱼、鲤鱼、鳙鱼、鲫鱼、武昌鱼、鲆鱼、白鲢以及河蟹、海参、扇贝、梭子蟹等17个品种。

(三)承检单位: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农业部淡水鱼类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浙江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等7家水产品质检中心。

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详见附件1。

二、监测指标及限量所有苗种样品检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和氯霉素等3种(类)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药物检验方法及残留限量见附件2。

三、有关要求(一)被抽检单位已由我部从相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上报的苗种场数据库中抽定,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相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和质检中心。

请严格在此名单范围内组织抽检。

2010年度检出阳性样品的苗种生产单位必须抽检。

具体抽检时间由各省(市)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苗种生产实际情况与质检中心商定。

(二)监督抽查工作开始前,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质检中心要组织相关抽检人员认真学习我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落实农业部2011年第二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落实农业部2011年第二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落实农业部2011年第二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浙海渔业[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落实农业部2011年第二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浙海渔业〔2011〕35号)杭州、嘉兴、舟山市渔业主管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第二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渔〔2011〕92号)安排,本次在我省共抽查产地水产品55批次样品,其中:对虾35批次,乌鳢5批次,甲鱼15批次;对虾检测氯霉素、甲基睾丸酮和硝基呋喃代谢物;乌鳢、甲鱼检测氯霉素、孔雀石绿及其代谢物、硝基呋喃代谢物。

抽检工作由农业部淡水鱼类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

本次监督抽查时间紧任务急,结合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渔〔2011〕92号”文件要求,对本次抽查作如下安排:一、样品分解杭州市:对虾15批次(其中4批次样品加检硝基呋喃代谢物);嘉兴市:乌鳢5批次(其中2批次样品加检硝基呋喃代谢物),甲鱼15批次(其中5批次样品加检硝基呋喃代谢物);舟山市:对虾20批次(其中7批次样品加检硝基呋喃代谢物)。

二、抽样时间本次抽样工作要求在9月30日前完成。

具体时间,请各地与农业部淡水鱼类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接洽确定。

三、抽查对象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农办渔〔2011〕92号”文件的规定,本次监督抽查严格按农业部确定的被检养殖单位名单抽样(详见附表),每个养殖场最多只能抽2个样品。

四、工作要求1.各有关市渔业主管局及其所属的渔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监督抽检工作,积极配合农业部淡水鱼类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抽样任务,渔政执法人员要全程参加抽样。

2.抽样工作必须严格按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要求进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和“护渔2011”执法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和“护渔2011”执法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和“护渔2011”执法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12•【文号】农办渔[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和“护渔2011”执法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74号2011年07月1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等工作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海洋捕捞生产秩序管理,保障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我部决定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和“护渔2011”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和打击非法生产活动情况。

宣传贯彻我部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的具体行动,整治非法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三无”船舶,渔业安全生产及防台减灾责任制措施的落实,渔船、渔港安全设施配备和船员培训、考试及持证情况检查,今年以来发生的重大事故和典型较大事故,尤其是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处理到位等情况。

(二)伏季休渔情况。

应休渔渔船是否全部返港休渔、休渔渔船管理(包括异地休渔渔船)措施、渔船已经交易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分省内、省外)、对违规渔船的查处情况,以及伏季休渔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

在黄渤海区还应督查落实制止我渔船进入涉朝韩敏感水域措施情况。

(三)护渔行动开展情况。

检查各海区渔政局、各地制定的护渔行动方案及实施情况,重点是60马力以上渔船船名等标识的整治、安全设施、群众举报案件的核查、违法违规行为和违规使用禁用渔具的查处等情况。

(四)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工作情况。

重点是执行巡航任务的渔政船航次工作总结,抽查巡航渔政船航行、登临、查处方面的工作记录。

结合《渔业行政执法督察规定》,督察各地渔政队伍建设情况。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珠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珠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珠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通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渔业资源繁殖保护
【发文字号】农办渔[2011]4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04.15
【实施日期】2011.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珠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农办渔[2011]46号)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湖南、江西省(区)渔业行政主管厅(委、局),珠江流域渔业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要求和《2011年珠江禁渔实施方案》,保护珠江渔业资源,维护禁渔期秩序,预防和查处珠江禁渔期渔业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珠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现将2011年珠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是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的第一年,各地要深刻认识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对实现该流域渔业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全力做好禁渔期执法检查工作,确保珠江禁
渔“开局之年”取得成效。

要完善地方政府领导、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切实做好珠江禁渔组织管理工作。

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禁渔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禁渔期执法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要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落实禁渔执法专项经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11”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11”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11”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

【法规类别】渔业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农办渔[2011]29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1.04.02
【实施日期】2011.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11”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
(农办渔[2011]29号2011年4月2日)
为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渔业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渔船管理和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保障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双边渔业协定顺利实施,我部决定组织开展“护渔2011”海洋渔业执法行动(下称“护渔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护渔行动由我部统一领导,各海区渔政局、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我部成立护渔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开展行动,协调解决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开展督察活动。

各海区渔政局和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护渔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执法行动的开展。

二、主要任务
护渔行动以规范渔船管理、维护正常作业秩序、稳定安全生产形势为目标,以继续整治44.1千瓦(60马力)以上渔船标识和打击海上暴力抗法为重点。

各海区渔政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尽快部署开展今年的护渔工作,继续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渔船标识集中检查的通知》(农办渔[2010]114号)各项要求。

在确保完成以上两项重点工作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其他重点行动。

三、处置原则
(一)坚决查处套牌渔船和“三无”船舶。

严格执行《渔业港航监。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渔[2011]36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1.03.30【实施日期】2011.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各海区渔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我部制定了《2011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2011年3月30日2011年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推进“平安渔业”建设,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渔业安全生产治理和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渔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进一步加大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渔业统计抽样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2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渔业统计抽样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20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渔业统计抽样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渔业统计抽样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1]20号)为进一步验证抽样调查方法在渔业统计现有基础条件下应用和推广的可行性,2010年开始,我部在天津、江苏等6省(市)开展了新一轮的渔业统计抽样调查试点工作。

在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2010年度工作任务已顺利完成。

根据新一轮抽样调查试点工作总体部署,现将2011年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一)试点省工作安排1.2011年3月底前,各试点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2010年度抽样调查工作总结,并将有关材料报我部渔业局,同时抄送中国水产学会。

2.2011年3月至12月,各试点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2011年度抽样调查年度数据采集、报送工作。

2011年度数据采集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完成本省(市)抽样调查工作总结和数据分析评估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我部渔业局,同时抄送中国水产学会。

(二)中国水产学会工作安排1.2011年5月底前,中国水产学会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完成江西、广东两省2010年度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评估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我部渔业局。

2.2011年8月中旬前,中国水产学会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完成6个试点省(市)2011年度抽样调查数据中期分析评估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我部渔业局。

3.2011年12月底前,中国水产学会会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1-2次不定期监督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报我部渔业局。

2011年度数据采集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完成本轮抽样调查工作总结和数据分析评估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我部渔业局。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近日,广东、辽宁、江苏、山东等省连续发生多起较大以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造成渔民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分别是:2010年12月15日,广东省阳江市渔船“粤阳西34168”在广东省阳江市南鹏岛附近海域锚泊时与跟帮渔船失去联系,船上13人全部失踪。

2010年12月19日,辽宁省大连市渔船“辽大金渔85123 ”在海洋岛以南27海里处锚泊时被一艘不明货轮撞沉,船上6人全部失踪。

2010年12月28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渔船“苏赣渔05167”及船上7人失去联系。

2011年1月3日,山东省日照市渔船“鲁东港渔1961”在北纬34度08分、东经124度02分海域附近被一艘不明集装箱货轮撞沉,船上11名船员全部落水,其中1人获救、10人失踪。

为深刻吸取教训,有效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一、近期海上气候异常,寒潮、大风、海冰等极端恶劣天气多发,同时又进入渔业生产旺季,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天气和海浪变化情况,及时通过岸台、广播、手机短信等渠道将大风、海浪、风暴潮和海冰等灾害性气象预警信息通知到渔船,并督促渔民高度重视,提高警惕,及时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二、针对近期碰撞事故高发的情况,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水上安全管理合作备忘录》精神,与海事部门配合加强海上执法检查,督促海上作业渔船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在航行作业和锚泊期间严格执行避碰规则和技术操作规程,远离商船航道,切实加强值班瞭望,保持通信畅通,正确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以有效预防和避免渔船安全事故的发生。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11年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11年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11年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黔农办发〔2011〕254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11年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市(州、地)农委、畜牧兽医(渔业)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江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我省决定于今年10月份组织开展非法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本次专项行动由我委统一领导,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实施,并争取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支持。

二、专项行动任务1、查处电炸毒鱼、迷魂阵、深水张网及其他非法捕捞作业;2、查处违法制造和销售电力捕捞器具的行为;3、查处无证捕捞,取缔非法从事渔业生产的“三无”船舶。

三、专项行动范围和时间1、范围:乌江干流、赤水河、都柳江及一级支流、珠江流域的主要河流、大中型水库、省际交界水域和非法捕捞现象严重的其他水域,重点是违法现象严重、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水域及省际交界水域。

2、时间:2011年10月15日至11月20日。

四、行动安排1、各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执法机构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

2、专项行动期间,我委将成立检查组适时进行指导、督察。

具体检查地点、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地区做好配合检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到非法捕捞行为的危害性,从巩固我省禁渔成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守法渔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定周密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长江捕鱼禁令原文

长江捕鱼禁令原文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干流和重要支流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

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三、大型通江湖泊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由有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禁捕范围,最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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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长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农办渔[2011]2号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青海省(市)渔业主管厅(局):2011年是长江禁渔期制度实施的第10年,为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保护长江渔业资源,维护禁渔期渔业生产秩序,预防和查处长江禁渔期渔业违法违规行为,实现长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将2011年长江禁渔期渔政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意义,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加强禁渔期执法检查,保障良好的禁渔秩序。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落实禁渔执法专项经费。

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机制,切实做好长江禁渔组织管理工作。

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禁渔期执法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二、加强执法检查,维护禁渔秩序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长江禁渔期间的监督检查,组织执法力量,切实加强重点水域、交界水域、违规高发水域的巡航检查;要加大巡航检查及陆上检查密度,对重点水域要采取驻守检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执法形式,提升执法效果;要全方位布控,主动争取公安、工商、海事等职能部门配合,加强禁渔水域、市场、餐馆等的执法检查。

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渔办”)及有关省(市)要切实做好刀鲚、凤鲚、中华绒螯蟹等特许捕捞渔业资源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捕捞行为。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还要在禁渔期加强涉渔工程执法检查,积极参与水工建设环评和落实生态补偿措施,努力降低涉渔工程对长江渔业资源的影响。

我部渔政指挥中心、长渔办将会同沿江各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在重点时段和江段统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行动,并抽调长江特编渔政执法船队渔政船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水域进行检查。

三、加强执法督察,严肃执法纪律各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以服务渔民为出发点,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督察监管,对违纪、违法现象严肃处理。

我部渔政指挥中心、长渔办和有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将适时组成执法督察组,对群众意见较大、举报电话集中的事件和地区进行督察,对管理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四、加强执法力度,完善信息录入各地要继续加强禁渔期执法力度,并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规定,建立健全违规行为公示制度,相应扣减直至取消违法违规渔船柴油补助。

另外,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执法信息录入工作,在结案后第一时间将执法信息录入“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

五、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总结经验各地要积极宣传禁渔期制度和禁渔期执法检查工作,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争取渔民群众配合和社会各界支持,及时做好经验总结工作。

各省(市)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在每个单项行动结束后及时向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和长渔办通报执法检查工作动态。

在禁渔期结束后,各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对禁渔期施行情况进行总结,并于7月20日前报长渔办,由长渔办汇总后于月底前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二○○六年二月十四日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我国海域辽阔,江河湖泊众多,为水生生物提供了良好的繁衍空间和生存条件。

受独特的气候、地理及历史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水生生物具有特有程度高、孑遗物种数量大、生态系统类型齐全等特点。

我国现有水生生物2万多种,在世界生物多样性中占有重要地位。

以水生生物为主体的水生生态系统,在维系自然界物质循环、净化环境、缓解温室效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丰富的水生生物是人类重要的食物蛋白来源和渔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对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国家生态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新阶段、新时期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本纲要。

第一部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现状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养护管理制度和措施。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制定并组织实施了海洋伏季休渔、长江禁渔期、海洋捕捞渔船控制等保护管理制度,开展了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加强了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环保、海洋、水利、交通等部门也积极采取了重点水域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区建设、水土流失治理、水功能区划等有利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措施。

(二)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养护执法和监管体系。

全国渔业行政及执法管理队伍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履行渔业行业管理、保护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专属经济区渔业管理以及维护国家海洋渔业权益等职能。

环保、海洋、水利、交通等部门也根据各自职责设立了相关机构,加强了执法监管工作,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提供了有效的组织保障。

(三)初步形成了与养护工作相适应的科研、技术推广和服务体系。

全国从事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方面研究和开发的科技人员有13000多人。

建立了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和五个海区、流域级渔业资源监测网,对我国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不断增长,水产品市场需求与资源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受诸多因素影响,目前我国水生生物资源严重衰退,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部分水域呈现生态荒漠化趋势,外来物种入侵危害也日益严重。

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水域污染导致水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近年来,我国废水排放量呈逐年增加趋势,主要江河湖泊均遭受不同程度污染,近岸海域有机物和无机磷浓度明显上升,无机氮普遍超标,赤潮等自然灾害频发,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不断增加,水生生物的主要产卵场和索饵育肥场功能明显退化,水域生产力急剧下降。

(二)过度捕捞造成渔业资源严重衰退。

我国是世界上捕捞渔船和渔民数量最多的国家,由于长期采取粗放型、掠夺式的捕捞方式,造成传统优质渔业品种资源衰退程度加剧,渔获物的低龄化、小型化、低值化现象严重,捕捞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明显下降。

(三)人类活动致使大量水生生物栖息地遭到破坏。

水利水电、交通航运和海洋海岸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在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对水域生态也造成了不利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存条件不断恶化,珍稀水生野生动植物濒危程度加剧。

第二部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技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全面提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水平,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统筹协调的原则,处理好资源养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科学养护要与合理利用相结合,既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建设发展的大局,又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能力,做到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

科学调度、配置和保护水资源,强化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的生产和消费意识,在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破坏环境的前提下,把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与转变渔业增长方式、优化渔业产业结构结合起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实现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资源保护相统一。

(二)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处理好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的关系。

将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纳入国家生态建设的总体部署,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

同时,针对水生生物资源在水生生态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和不同水生生物的特点,以资源养护为重点,实行多目标管理;在养护措施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分阶段、有步骤地加以实施。

(三)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处理好系统保护与突出区域特色的关系。

根据资源的区域分布特征和养护工作面临的任务,分区确定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方向与措施:近海海域以完善海洋伏季休渔、捕捞许可管理等渔业资源管理制度为重点,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浅海滩涂以资源增殖、生态养殖及水域生态保护为重点,促进海水养殖增长方式转变;内陆水域以资源增殖、自然保护区建设、水域污染防治及工程建设资源与生态补偿为重点,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的完整性。

(四)坚持务实开放的原则,处理好立足国情与履行国际义务的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考虑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立足于我国人口多、渔民多、渔船多、资源承载重的特点,结合现有工作基础,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管理措施。

同时,要负责任地履行我国政府签署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和规定的相应义务,并学习借鉴国外先进保护管理经验。

(五)坚持执法为民的原则,处理好强化管理与维护渔民权益的关系。

在制订各项保护管理措施时,既要考虑符合广大渔民的长远利益,也要考虑渔民的现实承受能力,兼顾各方面利益,妥善解决好渔民的生产发展和生活出路问题,依法维护广大渔民的合法权益。

要积极采取各种增殖修复手段,增加水域生产力,提高渔业经济效益,促进渔民增收。

(六)坚持共同参与的原则,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的关系。

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从水生生物资源的流动性和共有性特点考虑,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保护公共资源的主导作用,建立有关部门间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体制。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护意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广泛动员和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并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奋斗目标(一)近期目标。

到2010年,水域生态环境恶化、渔业资源衰退、濒危物种数目增加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过大的捕捞能力得到压减,捕捞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有所提高。

全国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数量、功率和国内海洋捕捞产量,分别由2002年底的22.2万艘、1270万千瓦和1306万吨压减到19.2万艘、1143万千瓦和1200万吨左右;每年增殖重要渔业资源品种的苗种数量达到200亿尾(粒)以上;省级以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100个以上;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率达到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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