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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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银监办发…2010‟31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二类支行是我国邮政储蓄管理体制改革的特殊产物。所谓二类支行是指由邮银双方共管,即邮储银行负责业务指导,邮政企业负责具体业务经营并拥有人财物控制权的支行。为深化邮储银行改革,加快理顺二类支行管理体制,提高“三农”服务水平,现就二类支行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通过适当迁址、保留和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等方式,积极稳妥推进邮储银行二类支行改革,实现邮储银行二类支行与邮政企业之间人财物分开,理顺管理体制,优化网点布局,明确归属关系,划清风险和管理责任。二类支行改革后将基本保持现有同业竞争格局不变,并明显提高“三农”服务水平和覆盖面,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强支行可持续发展后劲。
(二)基本原则。一是理顺管理关系,明确风险责任。按照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邮银分开的思路,解决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人员业务相互交叉、混合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明确管理责任,有效管
控风险。二是规范邮银代理关系,统一代理费用结算和支付。邮储银行总行应建立健全代理营业费用支付核算制度,集中核算所有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的储蓄业务收入,在此基础上统一与邮政集团公司进行结算支付,停止现行由各省、市横向交叉支付结算的方式。三是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农村地区倾斜。根据“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改革应重点向县城和农村地区倾斜,向城乡结合部和郊区倾斜,以避免加剧同业竞争。四是全面制定规划,均衡推进实施。二类支行改革应按照审慎原则制定分年度规划,稳步推进实施。邮储银行总行应当与邮政集团公司协商制订二类支行改革总体规划方案,同时组织和指导一级分行与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协商制订分行辖内二类支行改革具体实施方案。
二、改革具体实施意见
针对各地网点不同情形,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用3到5年时间,通过年度均衡安排,稳步推进二类支行改革和调整。
(一)机构迁址的方式。即通过迁址将部分符合条件的二类支行迁出变更为一类支行(即邮储银行自营网点),营业原址符合监管条件的,经批准可同步增设代理营业机构。
1.基本条件和要求。二类支行迁址和新设代理营业机构应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科学选址,合理布局,不得与现有邮政储蓄网点直接竞争,不得冲击其他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同时应避免“新设即撤”。二类支行迁入新址营业需符合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中关于支行开业的条件和要求(拨付营运资金的条件要求除外)。
2.严格控制迁址总量和比例。邮储银行应对全国二类支行迁址实施总量控制。未来3到5年内,全国二类支行迁址数量不得超过现有二类支行总数的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辖内二类支行迁址的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这一比例之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辖内二类支行向县城、城乡结合部、郊区和农村地区迁址的数量不得低于辖内迁址总数的60%。
3.允许适当就近和向下迁址。邮储银行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优先将县城和乡镇的现有二类支行通过迁址在当地县域内调整为一类支行。通过上述方式,仍未能满足迁址规划和布局要求的,可按照“向下迁址”的原则,允许城市二类支行向辖内城乡结合部、郊区、县城和农村地区迁址。二类支行不得由县域向城市迁址。
4.需要优先迁址的情形。二类支行迁址应优先解决好下列四种情形:一是具备商业可持续发展条件的县域(城区)内,目前尚未设置县支行或尚无一类支行的;二是目前县支行仍为二类支行的;三是已开办小额贷款业务和对公业务的二类支行;四是营业场所严重制约支农业务发展的。
5.对原址营业的处理。二类支行迁址后,可根据金融服务实际需要在营业原址申请设立代理营业机构,并承继原二类支行的储蓄存款余额和营业人员。营业原址设立代理营业机构应符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纳入邮储银行一级分行辖内代理营业机构年度发展规划之内。原址不再保留营业的,在确保当地金融服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将新设代理营业机构指标用于填补同城区或同县域内的金融服务空白
和薄弱区域。二类支行迁址前已开办小额贷款业务、对公业务的,该业务应划转至迁址后的一类支行。
(二)“名行实所”的方式。即对外保持二类支行机构名称和储蓄所的服务功能不变,对内比照代理营业机构,参照《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和监管,继续由邮政企业经营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1.基本要求。按照“名行实所”形式保留的二类支行,应当参照《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和监管,由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建立全国统一的临时委托代理管理制度,比照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模式,层层签订临时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风险管理责任。
2.下一步改革意见。邮储银行应与邮政企业共同协商,加强对这类支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同时,应通过进一步深化邮储银行改革,理顺管理关系,解决这类支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充分发挥邮储银行网络优势,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三)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的方式。即将部分长期不具备开办小额贷款业务条件,服务仍停留在储蓄所功能的二类支行,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
1.基本条件和要求。邮储银行可对现有二类支行中业务量小,功能单一,人员状况差,管理难度大,长期不具备开办小额贷款业务条件,无法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的部分二类支行,调整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并严格按照代理营业机构相关监管办法,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实施监督和管理。
2.严格限制调整比例和总量。在3到5年内,邮储银行二类支行调整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现有二类支行总数的
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辖内二类支行调整变更原则上应控制在这一比例之内。
3.需要优先调整的情形。二类支行调整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应优先考虑下列四种情形:一是二类支行所在的城区、县城一类支行数量较多,布局已较均衡的;二是二类支行所在的城市社区街道和繁华商业区合理半径内,已设有一类支行或规划中拟迁入一类支行的;三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同一乡镇内已设有一类支行或规划中拟迁入一类支行的;四是当地经济金融条件相当落后,风险隐患突出,长期难以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的二类支行。
4.限制调整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类支行不得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一是县域内暂无一类支行,且二类支行数量较少的;二是该二类支行属于覆盖和解决乡镇金融服务空白的;三是列入城市开发区、新区、卫星城和城镇化建设规划范围内的。
三、相关准入程序要求
(一)关于改革方案。二类支行改革总体规划方案由邮储银行总行制订并报银监会核准。在经银监会核准的总体规划方案框架内,由总行或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当地银监局核准,同时抄送银监会。二类支行改革总体规划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年度规划的合理依据、条件标准、数量计划、地区分布、人员配置、内控建设和实施进度等事项。具体实施方案须明确到每一个网点。
(二)关于迁址并在原址设立代理营业机构。为不影响网点正常营业,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二类支行拟迁址并在营业原址设立代理营业机构的两项行政许可事项,采取“同步申请,同文批复”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