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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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银监办发[2010]316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0〕316号)各银监局,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二类支行是我国邮政储蓄管理体制改革的特殊产物。

所谓二类支行是指由邮银双方共管,即邮储银行负责业务指导,邮政企业负责具体业务经营并拥有人财物控制权的支行。

为深化邮储银行改革,加快理顺二类支行管理体制,提高“三农”服务水平,现就二类支行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

通过适当迁址、保留和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等方式,积极稳妥推进邮储银行二类支行改革,实现邮储银行二类支行与邮政企业之间人财物分开,理顺管理体制,优化网点布局,明确归属关系,划清风险和管理责任。

二类支行改革后将基本保持现有同业竞争格局不变,并明显提高“三农”服务水平和覆盖面,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强支行可持续发展后劲。

(二)基本原则。

一是理顺管理关系,明确风险责任。

按照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邮银分开的思路,解决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人员业务相互交叉、混合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明确管理责任,有效管控风险。

二是规范邮银代理关系,统一代理费用结算和支付。

邮储银行总行应建立健全代理营业费用支付核算制度,集中核算所有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的储蓄业务收入,在此基础上统一与邮政集团公司进行结算支付,停止现行由各省、市横向交叉支付结算的方式。

三是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农村地区倾斜。

根据“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改革应重点向县城和农村地区倾斜,向城乡结合部和郊区倾斜,以避免加剧同业竞争。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尽职调查和后评价制度,严格准入和退出管理商业银行应对拟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等;对拟代销的保险产品进行严格审核。

商业银行应按照“认识你的交易对手”的原则,与调查合格的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或合同,应按照“认识你的业务和代销的产品”的原则,审慎选择代销的保险产品。

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和考虑代销产品的风险以及复杂程度,合理授权各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业务种类,对于投资性保险产品,应在设有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以上层级(含)的网点进行销售。

要建立保险公司尽职情况考评机制和后评价制度,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应停止与其合作,对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产品应及时停止销售。

二、规范销售行为,严禁销售误导与不当宣传商业银行应切实加强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对宣传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摆放的宣传材料必须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2•【文号】银监办发[2010]325号•【施行日期】201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2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推动《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贯彻落实,有效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行为,银监会决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情况开展检查。

现将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附件:“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方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附件:“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方案一、时间安排2010年11月-12月。

二、检查对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三、检查内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正式施行后,被查机构在制度和操作层面的贯彻落实情况。

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基础性工作,包括贷款人在制度建设、流程改造、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合同文本、IT系统调整、业务培训等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及成效。

(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实施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业务(重点是之前未曾检查过的业务)的实际运行情况,主要关注贷款业务流程各环节是否符合、有无违反或者规避“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01•【文号】银监办发[2013]257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08•【文号】银监办发[2014]140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快速发展,一些银行机构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不利于银行体系稳健运行。

为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

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二、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对于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该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最近,因虚假申领银行卡进行商户POS套现行为引发的欺诈风险事件频繁发生,涉嫌欺诈的交易金额水平有所上升,商业银行开展银行卡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等呈现上升态势。

现就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通知如下:一、银行卡发卡业务应执行严格的资信审批程序。

各发卡银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注重对银行卡持卡人有效身份的确认,在发卡前必须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

银行卡业务人员应尽可能了解客户的主要情况、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消费信贷记录和还款情况等,细分并审慎选择目标客户群体,将必要的核实内容、评估情况和授信情况以适当形式记录保存,为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提供持续稳定的基础。

为从源头控制风险,各发卡银行应依法为申请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对申请人的资信审核工作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可利用法定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和其它外部信用信息系统等辅助管理银行卡业务风险。

二、银行卡发卡业务应遵守严格的授信额度管理制度。

初始额度审批及其适度调整要遵循审慎原则,根据银行卡申请人的整体资料和财务情况,综合评估其偿还能力后核定各类银行卡的授信额度。

对每个无担保客户,应根据对其风险状况的评估进行集中化的银行卡账户最高总授信额度管理。

对已持有多家银行发行的多张银行卡的无担保客户,在其账户总授信额度可能超出最高总授信额度时,发卡银行可不予核发新的银行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01•【文号】银监办发[2012]292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92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各省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国务院于2012年9月23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为做好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现将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包括:(一)中资商业银行的分行、分行营业部、支行及以下机构,分行级专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支行、分理处,贷款公司分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社等;(三)外资银行的分行、支行等营业性分支机构;(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性分支机构;(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办事处)。

二、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性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一行政区划内变更营业场所且不需要变更名称的,适用事前报告制,但在新址开业前须更换金融许可证。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应当在同一行政区划内进行。

(一)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可以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变更营业场所,不得跨城变更。

城市是指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地级市(州、盟)的市区行政区划范围。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办有关授信业务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办有关授信业务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办有关授信业务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30•【文号】银监复[2007]533号•【施行日期】200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办有关授信业务的批复(银监复[2007]533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申请开办授信业务的请示》(邮银请字〔2007〕21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你行开办以下商业银行业务:(一)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二)办理票据承兑;(三)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四)办理信用卡业务。

二、你行开展以上各项授信业务,应尽快建立健全资本约束机制,做到准确清分信贷资产质量,充足计提风险损失准备。

你行分支机构应视条件成熟情况,通过内部授权和转授权方式审慎稳妥开办以上业务,并及时向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

你行开办外币授信业务,还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和监管规定。

三、你行在开办以上各项授信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宏观调控政策,切实按照监管要求,加强授权授信管理,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密切关注业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防范风险,稳步推进业务健康发展。

对业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和风险问题应及时向我会报告。

四、你行应在文到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将《请示》中注明暂缺的业务操作规程、会计核算办法等材料报送我会。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5•【文号】银监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发〔2011〕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0年11月10日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立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涉及银监会监管职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等39件规章(附件1),继续有效。

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等493件规范性文件(附件2),继续有效。

三、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等68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3),继续适用。

四、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2件规章(附件4),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五、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等82件规范性文件(附件5),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六、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6),不再适用。

以上清理结果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3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附件1: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继续有效的规章39件1.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2.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3.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4.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6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8号7.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0号8.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9.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2号10.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2号14.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4号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17.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1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19.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20.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1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0号21.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1号22.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7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修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5号2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6号25.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26.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2号令颁布实施,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7月3日公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今年以来,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案件多发,外部骗贷案件和内部违规案件增加,民间融资、非法集资相互勾连的银行案件突出,暴露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内部控制不严、对基层营业机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营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基层营业机构管控,促进合规经营(一)梳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岗位制度和操作规定,加强业务流程关键点控制,提升后台运营控制力度,实现切实有效、相互制约的动态监督。

(二)科学制定对基层营业机构的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办法,确保合规经营类和风险管理类指标占比满足监管要求,引导基层营业机构管理人员摒弃“重业务,轻风险”的粗放经营观念,避免不当激励诱发违规经营。

(三)不断加强基层营业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完善流程管理、系统控制和现场监督等多种内部控制手段的配合使用,可在各级机构设立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岗位,有效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二、完善基础业务环节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一)严格执行前台经办人员与后台授权人员岗位分离制度,加强柜员号和密码管理,严禁交叉使用。

(二)加强高风险业务交易流程控制,对前台柜员发起的各类代办业务、大额资金交易、账户变更、存单(折)挂失等高风险业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授权人员必须严格审核。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2009年2月3日)各银监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银行购买办公场所的请示

银行购买办公场所的请示

银行购买办公场所的请示银行购买办公场所的请示省分行:目前**支行位于****路2号****五楼,租用房屋十间,面积约为180平方米,内设正、副行长办公室、综合管理部、综合业务部、公司业务部和一个小会议室。

由于房间少,信贷部在长虹支行办公。

我行现有的办公场地狭小,综合管理部和派驻审计部在一块办公,综合业务部、公司业务部都是多人挤在一块办公。

且县支行未设置营业部,在业务高速发展的现在,我行办公条件严重影响我行对外形象和业务发展步伐,而且目前****也面临房屋紧张局面,不可能再新租给我行房屋,解决办公和营业用房问题迫在眉睫。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XX年〕316号)、省分行《关于同意**省分行二类支行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的批复》(邮银发〔20XX年〕227号)等文件精神,我行拟在****大道购买一处5806平方米房产(共七层),作为县支行办公用房和支行营业部用房。

拟购的**大酒店位于**城**大道中段,座北朝南,该酒店占地面积土地证面积2983平方米,实际占地面积3650平方米(见土地证),建筑主体七层,房产证面积4823.38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5806平方米(见房产证),产权明晰。

该酒店主体七层,双面楼(见平面结构图)。

**大酒店位于**城**大道中段,该地段是**的交通主干道,交通便利,商业发达,人流量较大,地理位置优越,周边有大量企事业单位和高档住宅区,兼有大量临街商户。

西边有法院、民政局、自来水公司、地税局、红十字医院、联通公司家属楼、法院家属楼等单位和居民区,东边有保险公司、县医院、信用联社、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业务预测:新址开立以后拟开办储蓄、信贷、公司和理财等业务,设立小额贷款营业部、理财中心、公司业务服务中心。

新网点开业后,预计周边高档居民小区能拉动我行个人业务明显上升,公司业务开办后能和长虹支行形成互补,长虹支行以服务政务类客户为主,而营业部以服务企业类客户和高端客户为主,预计开业后可大力提升我行品牌形象和各项业务指标。

1-5陕西省邮政储蓄二类、代理网点管理意见

1-5陕西省邮政储蓄二类、代理网点管理意见

陕西省邮政储蓄二类、代理网点管理意见为规范邮政储蓄二类、代理网点管理,提高运营效率,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服务水平,形成发展合力,促进全省邮政金融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现对二类、代理网点提出以下管理意见:一、管理模式及方法1、对于二类和代理网点的管理,目前除了加强邮银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外,必须要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邮银之间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银行全权负责二类、代理网点的管理工作,明确银行对二类、代理网点的考核管理和检查处罚权,强化邮储银行对二类、代理网点的管控力度、检查力度以及其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明确二类网点负责人的职责和考核模式,充分调动和发挥二类网点负责人在管理中的作用。

2、明确管理内涵:主要包括:(机构、人员、业务)准入管理,(网点操作、服务礼仪)规范化管理,经营发展合规化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风险管理、形象建设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安全合规检查、责任查究等方面,要逐一明确,确保二类、代理网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减少管理中的随意性。

3、明确管理方法:建议邮银共同制定二类、代理网点管理考核办法,通过考核激励的方式,增强银行对二类、代理网点管理力度和责任,对于管理好的邮政企业要对银行进行奖励,对于管理不到位,出现资金案件或重大管理事件要对银行的进行处罚。

二、制度建设制定统一的网点管理标准规范,要从内外部环境、物品摆放、仪容仪表、服务用语、台帐账薄、操作流程、授权等方面强化标准规范。

同时制定统一的网点管理考核、评级激励等办法,促使各项管理规范落到实处。

三、人员管理1、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共同对二类、代理网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其中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符合银监会2号令的要求,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银行业从业资格;二类支行行长主要负责其网点管理、风险控制和银行业务处理。

2、由邮储银行负责对二类、代理网点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和技能考核,凡考核不合格者,邮储银行可以建议邮政企业将其调离储汇工作岗位。

3、对于二类、代理网点从业人员有违规、违纪等行为的,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处罚规定,进行惩处;对于二类、代理网点出现的资金案件或违规事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对案发单位所在银行和邮政企业按照同一处罚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不得易地任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竞争力的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责任的兴起是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产物,它代表各国政府、企业和其他所有机构在全球化中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共同认同的价值观、通行的语言和行为的准则。

自2000年联合国倡导全球跨国公司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以来,各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活动持续高涨。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进步,都依赖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增强。

党的十七大强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要求企业和各种社会组织在发展的同时,严格履行社会责任,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作为金融行业的主要成员,银行业金融机构既是我国经济运行体系的核心参与者,也是我国社会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对股东、员工、金融服务消费者、社区、社会的责任,承担着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和公平竞争市场、可持续发展环境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满足社会的需要,服务客户,造福社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审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42号2004年12月16日)各银监局:为满足社区居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规范邮政储蓄的经营行为,根据2004年全国政策性银行及邮政储蓄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银监会对下一阶段邮政储蓄网点的审批工作作了部署。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允许在大中城市新建开发区或生活小区从填补金融服务空白的角度出发适当增设邮政储蓄网点。

对县及县以下地区新设邮政储蓄网点仍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

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县城及县级市城区,如确有需要,可以适当增设,但在县以下农村地区原则上不增设新的邮政储蓄网点。

二、目前邮政储蓄体制尚未理顺,批设新的网点是为了填补一些社区金融服务空白,规范邮政储蓄的经营行为。

因此,各地应严格控制新设网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

三、具体审批程序是,各地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向银监局申报经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核准的2005年当地新设邮政储蓄网点计划;银监局根据新设邮政储蓄网点需求和本通知精神,上报2005年辖内新设邮政储蓄网点计划;在计划得到批复后,各银监局可根据《邮政储蓄网点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新的邮政储蓄网点。

银监局所报2005年新设网点计划须详细说明拟新设网点的总数和地区分布,并对新设需求和理由提出充分论证。

四、辖区内不存在无证网点的银监局应于2005年1月底前将辖内2005年新设网点计划报银监会。

辖区内存在无证网点的银监局,须在按照银监通[2004]80号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并经银监会验收通过后,方可向银监会上报新设邮政储蓄网点计划,不得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之前批设新的邮政储蓄网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本制度填报的《S56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7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8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及《S59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已由《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09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8〕85号)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116号)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32号)第七条,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三、银监会相关部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第一条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信息,深入开展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银行监管四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银行监管四部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银行监管四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04•【文号】•【施行日期】2006.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银行监管四部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临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鉴于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业务量不断增大的实际,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银监会)设立银行监管四部,为银临会的内设机构。

银行监管四部成立后,将原由银行监管一部负责的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职责划入银行管四部。

现将银行监管四部成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监管四部职责是依据有关法规,对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被监管机构)实施监管。

具体职责如下:(一)配合政策法规部,拟订被监管机构市场准入,退出、审慎风险监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

(二)审核被监管机构章程、业务经营范围、机构设立和变更、股权变更等事项;颁(换)发金融许可证;审核被监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直接对被监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同时负责制订全国性现场检查计划、方案。

(四)指导银监局制定现场检查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对被监管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对其资金运营情况、资产质量及经营管理质量作出评价,定期写出监管报告,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六)结合风险监管对被监管机构的改革、发展提出指导意见,并督促和指导其健全内控制度,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

(七)检查被监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和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八)对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根据经济金融发展要求,提出政策性建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06•【文号】银监办发[2010]221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今年以来,各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2010年工作会议精神,在合理调控信贷投放节奏的同时,加大风险防控工作的力度,银行业案件得到了有效控制。

2010年一季度,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发生案件18件,其中百万元以上案件5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9件和10件,降幅达33%和67%。

但与此同时,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和案件防控能力尚显不足,加之社会不法分子活动猖撅,银行业案件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为全面落实银监会2010年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持续保持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的高压态势,圆满完成银行业案件防控的年度工作任务,现就加强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判断形势,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银行业案件反弹的趋势。

在银监会的强力推动下,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体系和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防控工作能力有了明显提高,案件防控的效果已经显现。

但是,由于重视程度不同和防控能力上的差异,银行业案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今年以来,部分省市相继暴露重大风险事件或百万元以上重大案件,且近期呈现较明显的反弹态势。

对此,各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将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推向深入。

首先,要按照“每案必须专人负责、每案必须分析成册、每案必须实施问责、每案必须总结心得”的原则(即每一案件的调查处置必须自始至终固定责任人,每一案件的处置必须要建立记录案件处置进程的工作底稿,每一案件必须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每一案件必须形成案例总结教训),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责任到位、责任到人,切实把案件防控工作上升到维护银行业安全、确保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真对待,始终作为持续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邮储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思考

对邮储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思考

顺 。 1 邮 储 银 行 是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 司 的 全 资 附 属 银 行 , 目前 是 “ 线 管 双
理 ”体 制 ,在 业 务 归属 上 邮 储银 行 管

优 势 大 力 发 展 ,在 管 理 体 制 、 风 险 管
高 ,对 促 进 地 方 经 济 建 设 和 支 持 农 村 发
互 相 推 诿 扯 皮 现 象 , 如 发 生 风 险 和 案 件 ,其 责 任 划 分 都 比 较 困难 。 ( )人 员 素 质 不 高 , 案 件 风 险 四 加 大 。 目 前 部 分 二 类 支 行 招 收 员 工 的 门 槛 较 低 ,过 于 注 重 能 否 完 成 邮 政 局
务 指 标 ,有 些 还 与效 益 挂 钩 ,因此 , 许 多 员 工 将精 力放 在 宣 传 推 销 其 它产 品 上 ,对银 行 业务 反 而 不 重 视 ,这 不
但 增 加 了 操 作 风 险 隐 患 , 并 且 很 容 易
下 达 的任 务 ,对 招 收 人 员的 文 化程 度
及 人 品把 关 不 严 。通 过 各银 行 业金 融
国邮政储 蓄银 行二类支行 改革的指导意 见 》 ,深 化邮储银行改革 。为保障邮储 银行二类支行 改革的顺 利推 进 ,加快理 顺 二类支行管 理体制 ,鹤 岗监管分局开 展调查研究 ,分析存在 的问题 ,并提 出
相关 建 议 。
邮储银 行二 类支 行存在 的问置
截至 2 1 年3 0 0 月末 ,鹤 岗市 邮储 银
但 导 致银 行 决 策 传导 难 度 加 大 ,制度 执 行 力 大 大 下 降 ,还 不 利 于 邮 储 银 行 对 金 融 业 务 的 统 一 管 理 ,容 易 因 执 行

邮储银行二级分行机构改革方案

邮储银行二级分行机构改革方案

邮储银行二级分行机构改革方案1. 方案目标邮储银行作为中国最大的邮政储蓄银行,拥有广泛的分行机构网络。

然而,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邮储银行需要进行二级分行机构改革,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

本方案的目标如下:1.提升服务质量:通过改革,优化分行机构的运作流程,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2.提高效率:通过优化分行机构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效率。

3.降低成本:通过改革,优化分行机构的运作方式,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4.加强风险管理:通过改革,加强对分行机构的风险管理,提高风控能力,降低风险。

2. 实施步骤2.1. 评估现状首先,需要对现有的二级分行机构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组织架构、业务流程、人员配置、技术设备等方面。

评估的目的是了解现状,确定改革的方向和重点。

2.2. 设定改革目标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具体的改革目标和指标。

目标应该具体、可量化、可衡量,以便后续的监测和评估。

2.3. 优化组织架构根据改革目标,对分行机构的组织架构进行优化。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分行机构的层级结构:合理划分分行、支行和网点的职责和权限,减少层级,提高决策效率。

•人员配置:根据业务需求和客户规模,合理配置人员,确保分行机构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决策机制: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2.4. 优化业务流程在优化组织架构的基础上,对分行机构的业务流程进行优化。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客户服务流程:简化客户办理业务的流程,提高办理速度和便利性。

•内部流程:优化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流程,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信息流程: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现信息的共享和流通,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5. 强化人员培训改革需要员工的支持和参与,因此需要加强员工的培训和能力提升。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业务培训:提供针对性的培训课程,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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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0‟31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类支行改革的指导意见各银监局,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二类支行是我国邮政储蓄管理体制改革的特殊产物。

所谓二类支行是指由邮银双方共管,即邮储银行负责业务指导,邮政企业负责具体业务经营并拥有人财物控制权的支行。

为深化邮储银行改革,加快理顺二类支行管理体制,提高“三农”服务水平,现就二类支行改革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原则(一)总体目标。

通过适当迁址、保留和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等方式,积极稳妥推进邮储银行二类支行改革,实现邮储银行二类支行与邮政企业之间人财物分开,理顺管理体制,优化网点布局,明确归属关系,划清风险和管理责任。

二类支行改革后将基本保持现有同业竞争格局不变,并明显提高“三农”服务水平和覆盖面,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强支行可持续发展后劲。

(二)基本原则。

一是理顺管理关系,明确风险责任。

按照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邮银分开的思路,解决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人员业务相互交叉、混合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明确管理责任,有效管控风险。

二是规范邮银代理关系,统一代理费用结算和支付。

邮储银行总行应建立健全代理营业费用支付核算制度,集中核算所有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的储蓄业务收入,在此基础上统一与邮政集团公司进行结算支付,停止现行由各省、市横向交叉支付结算的方式。

三是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农村地区倾斜。

根据“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改革应重点向县城和农村地区倾斜,向城乡结合部和郊区倾斜,以避免加剧同业竞争。

四是全面制定规划,均衡推进实施。

二类支行改革应按照审慎原则制定分年度规划,稳步推进实施。

邮储银行总行应当与邮政集团公司协商制订二类支行改革总体规划方案,同时组织和指导一级分行与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公司协商制订分行辖内二类支行改革具体实施方案。

二、改革具体实施意见针对各地网点不同情形,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用3到5年时间,通过年度均衡安排,稳步推进二类支行改革和调整。

(一)机构迁址的方式。

即通过迁址将部分符合条件的二类支行迁出变更为一类支行(即邮储银行自营网点),营业原址符合监管条件的,经批准可同步增设代理营业机构。

1.基本条件和要求。

二类支行迁址和新设代理营业机构应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科学选址,合理布局,不得与现有邮政储蓄网点直接竞争,不得冲击其他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同时应避免“新设即撤”。

二类支行迁入新址营业需符合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中关于支行开业的条件和要求(拨付营运资金的条件要求除外)。

2.严格控制迁址总量和比例。

邮储银行应对全国二类支行迁址实施总量控制。

未来3到5年内,全国二类支行迁址数量不得超过现有二类支行总数的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辖内二类支行迁址的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这一比例之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辖内二类支行向县城、城乡结合部、郊区和农村地区迁址的数量不得低于辖内迁址总数的60%。

3.允许适当就近和向下迁址。

邮储银行应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优先将县城和乡镇的现有二类支行通过迁址在当地县域内调整为一类支行。

通过上述方式,仍未能满足迁址规划和布局要求的,可按照“向下迁址”的原则,允许城市二类支行向辖内城乡结合部、郊区、县城和农村地区迁址。

二类支行不得由县域向城市迁址。

4.需要优先迁址的情形。

二类支行迁址应优先解决好下列四种情形:一是具备商业可持续发展条件的县域(城区)内,目前尚未设置县支行或尚无一类支行的;二是目前县支行仍为二类支行的;三是已开办小额贷款业务和对公业务的二类支行;四是营业场所严重制约支农业务发展的。

5.对原址营业的处理。

二类支行迁址后,可根据金融服务实际需要在营业原址申请设立代理营业机构,并承继原二类支行的储蓄存款余额和营业人员。

营业原址设立代理营业机构应符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纳入邮储银行一级分行辖内代理营业机构年度发展规划之内。

原址不再保留营业的,在确保当地金融服务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将新设代理营业机构指标用于填补同城区或同县域内的金融服务空白和薄弱区域。

二类支行迁址前已开办小额贷款业务、对公业务的,该业务应划转至迁址后的一类支行。

(二)“名行实所”的方式。

即对外保持二类支行机构名称和储蓄所的服务功能不变,对内比照代理营业机构,参照《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和监管,继续由邮政企业经营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1.基本要求。

按照“名行实所”形式保留的二类支行,应当参照《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和监管,由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建立全国统一的临时委托代理管理制度,比照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模式,层层签订临时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风险管理责任。

2.下一步改革意见。

邮储银行应与邮政企业共同协商,加强对这类支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同时,应通过进一步深化邮储银行改革,理顺管理关系,解决这类支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充分发挥邮储银行网络优势,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三)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的方式。

即将部分长期不具备开办小额贷款业务条件,服务仍停留在储蓄所功能的二类支行,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

1.基本条件和要求。

邮储银行可对现有二类支行中业务量小,功能单一,人员状况差,管理难度大,长期不具备开办小额贷款业务条件,无法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的部分二类支行,调整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并严格按照代理营业机构相关监管办法,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实施监督和管理。

2.严格限制调整比例和总量。

在3到5年内,邮储银行二类支行调整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的数量不得超过现有二类支行总数的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辖内二类支行调整变更原则上应控制在这一比例之内。

3.需要优先调整的情形。

二类支行调整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应优先考虑下列四种情形:一是二类支行所在的城区、县城一类支行数量较多,布局已较均衡的;二是二类支行所在的城市社区街道和繁华商业区合理半径内,已设有一类支行或规划中拟迁入一类支行的;三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同一乡镇内已设有一类支行或规划中拟迁入一类支行的;四是当地经济金融条件相当落后,风险隐患突出,长期难以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的二类支行。

4.限制调整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类支行不得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一是县域内暂无一类支行,且二类支行数量较少的;二是该二类支行属于覆盖和解决乡镇金融服务空白的;三是列入城市开发区、新区、卫星城和城镇化建设规划范围内的。

三、相关准入程序要求(一)关于改革方案。

二类支行改革总体规划方案由邮储银行总行制订并报银监会核准。

在经银监会核准的总体规划方案框架内,由总行或总行授权一级分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当地银监局核准,同时抄送银监会。

二类支行改革总体规划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年度规划的合理依据、条件标准、数量计划、地区分布、人员配置、内控建设和实施进度等事项。

具体实施方案须明确到每一个网点。

(二)关于迁址并在原址设立代理营业机构。

为不影响网点正常营业,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二类支行拟迁址并在营业原址设立代理营业机构的两项行政许可事项,采取“同步申请,同文批复”的方式,由邮储银行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依据相关监管规定和经核准的二类支行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同步提出申请,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依据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受理、审查验收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政许可决定。

考虑到在原址设立的代理营业机构属于存续营业机构,经审查验收合格后,可将新设代理营业机构的筹建与开业审批进行简化与合并,与二类支行迁址同文批复,批准在原址设立代理营业机构并核准开业,领取金融许可证。

(三)关于迁址但原址不保留营业。

二类支行拟迁址后原址不再保留营业,并将新设代理营业机构指标用于填补同城区、县城或乡镇内的金融服务空白和薄弱区域的行政许可事项,由邮储银行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依据相关监管规定和经核准的二类支行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将迁址和新设代理营业机构事项分别提出申请,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分别依据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逐项作出受理、审查和决定。

(四)关于按照“名行实所”方式调整。

二类支行拟按照“名行实所”方式调整,依法不列入行政许可。

由银监会指导和督促邮储银行与邮政集团公司按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全国统一的临时委托代理管理制度,并签订临时委托代理协议。

各银监局应指导和督促辖内邮储银行分支机构,依据经核准的二类支行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参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与邮政企业各级管理机构层层签订临时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由邮政企业受托经营,承担相应风险和管理责任。

(五)关于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

二类支行拟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由邮储银行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依据相关监管规定和经核准的二类支行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分批集中提出申请,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依据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受理、审查验收后,变更为代理营业机构,并换发金融许可证。

四、具体实施要求(一)认真组织实施。

邮储银行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妥实施二类支行改革,积极做好内部沟通解释和正面宣传工作,主动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各银监局应认真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做好监督、指导和推动工作,积极做好辖内二类支行改革各项监管工作。

(二)严格审核把关。

各银监局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辖内邮储银行二类支行实际情况,从可持续发展、服务“三农”、风险控制、人员配备、迁址选点、安全措施等方面严把准入关,认真审核辖内二类支行改革涉及的各准入事项,不追求速度,做到成熟一项审批一项。

(三)严控机构总量。

鉴于迁址的调整方式将增加相当数量的代理营业机构,各银监局应严格控制邮储银行新设支行和代理营业机构(填补金融服务空白和二类支行迁址需增设的除外),防止邮储银行机构总量过度膨胀,影响当地银行业竞争格局。

(四)加强内部管理。

对不纳入这次改革的二类支行和已纳入规划但未实施改革的二类支行,邮储银行应与邮政企业充分沟通协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加大案件治理力度,落实风险责任。

对辖内邮储银行案件查处和整改不到位的,银监局应暂停其实施二类支行改革。

对已纳入规划但未实施改革的二类支行,除改革前已开办的信贷业务外,不得新开办信贷业务和对公业务。

(五)切实防范风险。

邮储银行应加强舆情监测和内部管控,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机构变更和调整引发案件和其他风险。

同时,应充分考虑当地同业竞争格局,防止因机构迁址变更引发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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