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六大领域: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新36条”发布后,国家发改委还将出台作为指导性文件,细化拓宽民间投资的操作。
其后,央行和银监会将制定相关金融政策;财政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工信部将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有关部委将合力扫清拓宽民间投资道路上的障碍。
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
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
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
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
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社会事业领域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
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金融服务领域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
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三)加强政策宣传。保险监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媒体和官方网站进行政策发布,分步骤、有计划地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以便民营企业准确了解政策导向。保险机构要对引入民间资本的重大成果进行宣传,树立民营企业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的良好社会环境。
(十四)畅通沟通联系渠道。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要确定支持民间投资的联系工作部门,积极为民间投资提供服务,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要建立高效便捷的信息反馈机制,便于民营企业及时反馈投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切实解决好民营企业的实际困难,确保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九)支持民营保险企业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保险企业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提高资金运用专业化水平。鼓励民营保险企业在安全稳健的原则下,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多种类配置资产,提高投资收益。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简化审批程序,支持民营保险企业拓宽投资渠道,提升资产管理能力。
四、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中介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不断完善保险中介市场格局。支持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大型保险代理公司,稳步提高承接保险销售职能的能力,为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更广阔的平台。积极推动具有主营业务优势的民营企业设立和发展专属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销售公司,促进保险中介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目录国发〔2010〕13号权威解读编辑本段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190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全国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外事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地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检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外汇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当前我国正处于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民营企业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推进形成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新优势,推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大力加强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一)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结合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引导民营企业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境外投资。
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协调,对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进行专题研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重大问题。
(二)做好境外投资的投向引导。
完善境外投资产业和国别导向政策,支持国内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到具备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能源资源开发,加强民营企业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投资,促进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国内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
六部委文件汇总
六部委密集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自今年4月中旬交通运输部率先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以来,截至目前,已有银监会、国资委等六部委相继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相关领域的实施意见,明确和细化了民间资本的进入要求和操作方式。
这一轮政策的密集出台,是各部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集中体现。
有关出台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银监会官方网站5月26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一、民间资本进入条件与其他资本一视同仁《意见》明确,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资本遵守同等条件,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并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
同时明确,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二、民间资本投资范围、对象没有限制《意见》明确,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商行重组;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符合相应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二、注重改善民间资本的投资环境《实施意见》强调,要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要及时公布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结果,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服务、指导,依法答复相关法规和政策咨询;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接受社会公众依法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进行监督。
建国后中国金融改革大事件
建国后中国金融改革大事件12级金融三班1951 第一个五年计划中,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各类金融机构按照苏联银行模式进行了改造,建立起一个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系,即“大一统”的银行体系模式1953 开始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方法,银行信贷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为经济建设进行全面的金融监督和服务。
这一状况一直延续到70年代末1978 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
全会做出的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开始了中国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僵化半僵化到全面改革、从封闭半封闭到对外开放的历史性转变。
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由此拉开大幕1979 设立国家专业银行,打破了大一统的传统金融体制格局,迈出专业银行体系的建设步伐。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而成立的,专门承担原有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金融经营业务的中国工商银行,构成了我国四大专业银行。
至此,我国建立了专门的专业银行体系,并得到了初步发展。
这一阶段的改革宣告了几十年的“大一统”银行体制的结束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揭开了信托业发展的序幕。
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恢复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1980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1981 国债恢复发行1月28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财政部开始发行国库券,这标志着我国的国债重新恢复发行1983 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中央银行制度框架初步确立1984 第一张真正意义上的股票诞生1986 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组建1990 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
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告成立。
沪、深交易所以及1990年建设的中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系统)的相继建立,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初步形成199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
“新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座谈会。 全国政协副主席、 营企业的发展环境提出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座 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出席会议并讲话。
谈会 由全 国工商联 副主席庄聪生主持 , 全国工商联副主 中央统战部 有关部 门负责人 , 全国工 商联各 国 家发 展 改 革 委 投资 司 司长 王 晓 涛 介 绍 了 “ 席孙 安民 , 民 各直属单位负责人 , 民营企业 家代表 等共 6 余人 0 间投 资 3 条 ”制定 的 有 关 情 况 , 对 文 件 精神 进 行 部 门、 6 并
了解读 。
参加 了座谈会 。 天骥) E e t 要 大 w v n sI 闻 事
3 条" 6
鼓励和引导 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本刊讯 《 国务 院关于鼓 励和 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 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00 1 号 ) 月 1 ( 2 1 ]3 5 3日发布 。 第五到第 十条意见鼓励 和 引导 民间资本进入 基础 文件 明确指 出,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的 产业 和基础设施领 域 。第十一 到第十三 条意见鼓 励和 同时, 毫不动摇地鼓励 、 支持和 引导非公 有制经济 发展 , 引导 民间资本进入 市政公 用事 业和政 策性住房建 设领
第二十三 到二十六条 意见推动 民营企业加 强 自主创新 “ 3 新 6条”的第一 到第 四条意 见是进 一步 拓宽 民 和转型升 级。第二十七 和二十八条 意见是鼓 励和 引导
间投资 的领 域和范 围。鼓励和 引导民 间资 本进入法律 民营企业 积极 参与 国际竞争 。第二 十九到第 三十二条 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 单对 民间资本 的四条意 见针对为 民间投资创造 良好环境 。第三十三 不得 设置附加条件。在一般竞争性领域 , 为民间资本 营造 到第三 十六 条的 四条 意见是 加强对 民 间投资 的服 务、 要 更广阔的市场空间。要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 、 指导 和规范管理。( 民 荣书霞)■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发文字号】市政发[2013]49号【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06【实施日期】2013.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市政发〔2013〕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48号)等文件精神,有效发挥民间投资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更快地推动全市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更加开放的市场准入原则(一)非禁即入原则。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均鼓励民间投资进入。
对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均允许民营企业进行登记。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另行设立前置审批条件。
(二)公平待遇原则。
各类投资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所有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
凡允许国有资本和外资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凡国有资本和外资享有的优惠政策,民间资本同样享有和适用。
(三)降低行业准入门槛。
民间投资进入鼓励类产业、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项目,适用项目资本金低限政策。
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创办民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办理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重点领域(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积极争取金融监管部门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资扩股;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吸引民间资本补充资本金,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政发[2012]3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2【实施日期】2012.09.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3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创造民间投资发展的良好环境,完善相关保障机制,进一步壮大我省民间投资规模,激发民间投资潜力,提升民间投资发展水平,切实发挥好民间投资对于扩大内需、稳定增长、调整结构、改善民生的促进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交通运输领域1.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受让收费权益等多种形式参与公路项目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
高速公路拟建项目招商引资和已建成项目转让收费权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建设、经营,可以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作为一个整体项目招商引资,也可单独招商引资。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港口码头、港口客运站、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场站、内陆“无水港”、城市停车场设施等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民间资本投资的客货运场站、交通物流园区和城市停车场设施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享有同等待遇。
4.除《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民用运输机场、通用航空、航空货运和地面保障服务等基础设施项目。
5.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道路运输、城市客运、水路运输和辅助保障等交通运输服务领域。
6.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建设铁路干线、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城市快速轨道、煤运通道和地方铁路、铁路支线、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铁路轮渡及其场站设施等项目。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以下是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完善投资环境:支持优秀的民间投资项目落地,提高投资效益。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服务。
建立投融资服务平台,为民间投资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放宽市场准入:取消或放宽行业限制和准入门槛,促进民间投资更多地参与到新兴产业、创新创业等领域中。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领域,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
加大财政支持: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为民间投资减轻负担,缓解融资难题。
推动引导基金、投贷联动和区域合作,鼓励民间资本和国有企业合作。
建立监督机制:完善数据统计系统,加强企业信息公开,确保民间投资信息公开透明,防范不良行为。
同时,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民间投资人合法权益。
以上政策措施部分来源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文件[1]。
该文件旨在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和引导,提高民间投资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在当前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间投资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创新、灵活、高效等特点,可以增加投资主体的多样性,提高资本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
因此,为了激发民间投资的潜力,加快其健康发展,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宏观调控,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政府应当加强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稳定金融市场,降低资本市场的风险,稳定物价水平,保持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还要构建透明、公正、稳定的法律和法规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减少政府干预和不当干预,为民间投资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其次,要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和引导力度。
政府应当发挥好引导和服务的作用,建立民间投资的信息平台,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和引导政策,降低投资门槛,简化投资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为民间投资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提供灵活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此外,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投资者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意识,防范投资风险。
第三,要加强对民间投资项目的评估和管理。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项目评估和管理制度,提高项目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加强对项目的准入条件和审查,防止项目的虚假和不良,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还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和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的问题,防止项目的滥用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要加强民间投资的社会效益管理。
民间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容易导致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和社会不稳定等问题。
因此,政府应当强化对民间投资的社会效益管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环境评估和社会影响评估,防止投资项目对环境和社会造成损害。
同时,还要加强对民间投资者的宣传和教育,引导他们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吸引外部资源和技术进一步推动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
政府应当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经济合作,吸引外商投资,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国内民间投资的质量和效益。
关于鼓励与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鼓励与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近年来,我国鼓励与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推动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首先,加大宏观政策支持力度。
政府应通过产权制度,完善民间投资的法律保护,提高企业投资的可预期性。
此外,应加大财税政策的支持力度,减少企业负担,降低投资风险。
同时,政府应加强项目审批的透明度和效率,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投资环境。
其次,加强金融服务和创新。
当前,私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成本高等问题仍然存在。
政府应加大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降低借款难度和成本。
加强金融创新,推出适用于民间投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投资需求。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对民间投资的支持力度。
第三,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管机制。
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的同时,也需要防范和化解风险。
政府要强化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和审计监督。
对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要提前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
第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
人才是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政府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提供更好的教育培训机会,激发人才的创新和创业活力。
同时,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与企业合作,加大对民间投资方面的研究和人才培养力度。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民间投资的发展需要世界各国的支持和参与。
政府要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吸取国际经验借鉴先进做法,推动跨国合作、项目对接和人才交流。
同时,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吸引外资,共同促进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
总之,鼓励与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政府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金融服务和创新,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和监管机制,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综合施策,才能实现民间投资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27•【文号】发改价格[2012]1906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9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特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 号)要求,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政策,发挥价格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促进民间资本在资源能源领域投资发展(一)继续推进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
选择部分电力供需较为宽松的地区,开展竞价上网试点,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和健康发展。
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体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具备一定规模的非高耗能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试点,交易电量、交易价格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增加电力用户选择权。
(二)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
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为民营资本参与天然气勘探开发业务创造条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云政发[2011]24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发〔2011〕24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促进我省民间投资进一步加快发展,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我省“两强一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一)切实提高对民间投资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总量逐步攀升,领域不断拓宽。
2010年,民间投资总量达到2796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50.6%,民间投资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但是,我省民间投资与东部发达省份相比还存在准入门槛高、投资渠道窄、资金融资难、结构不合理、企业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管理相对差等问题。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建设我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关键时期,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提升发展水平,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着力消除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障碍,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与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结合起来,与承接产业转移、扩大开放结合起来,与转变职能、优化发展环境结合起来,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加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
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外,其他领域要加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要成为产业发展等领域的投资主体,在多数行业发挥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主体地位,部分科技创新活动由民间投资发起或者参与,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到“十二五”末,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达到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5.29•【文号】国税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民间投资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中央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5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2012年3月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2]12号)将“抓紧完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列为一项重要任务。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有关税收政策,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不断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见附件,以下简称《税收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税收政策》为指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政发[2011]9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5.26【实施日期】2011.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间投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和范围,加快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展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设施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省内收费公路建设。
探索建立山西省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推进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
鼓励民间资本参股既有线路扩能改造、客运专线、地方铁路专用线、晋煤外运通道、城际轨道交通以及集运站等场站建设。
加快民航投资制度改革,拓宽民间资本进入民航领域的渠道和途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以太原武宿国际机场为核心的区域枢纽机场、支线及通勤机场、通用航空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太原铁路局、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分工负责)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探索建立特许经营平台,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应急水源工程、城乡饮水工程、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以汾河为重点的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
围绕“两纵十横”大水网建设,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黄河提水利用、地表水拦蓄、盆地调水节水、跨流域调水和区域供水连通等重大水利枢纽工程。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内蒙古政报》
【年(卷),期】2010(000)007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
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总页数】4页(P13-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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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一、背景分析民间投资作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创造就业、促进消费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目前我国民间投资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投资主体单一、投资领域狭窄、投资风险偏大等。
因此,为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需要提出一些对策和措施。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一)建立健全政策环境1.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投资热情。
2.完善金融体系,为民间投资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金融服务。
3.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民间投资者的法律信心。
(二)拓宽投资领域1.放宽对民间投资进入重点领域的限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高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更多民间投资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三)加强投资主体培育1.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提高投资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
2.支持民营企业家的创新创业,鼓励他们开展民间投资,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支持和激励政策。
3.增加民间投资者的交流和合作机会,促进合作共赢。
(四)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1.建立风险投资基金,为民间投资提供风险防范和补充资金。
2.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监管,研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降低投资风险。
3.建立健全退出机制,提高投资者的退出效益。
三、预期效果通过上述措施,将有助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创新创业和就业,提高民众的收入水平。
四、总结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只有激发民间投资的热情和活力,才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级政府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和政策,为民间投资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推动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同时,民间投资者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创新能力和风险意识,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为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做出更大的贡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杭政函[2010]257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0〕2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竞争活力,提高我市经济综合实力,现就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通过积极引导,使民间投资增速高于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的10%以上,进一步提高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
二、规范设置投资准入条件。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对各类投资主体的市场准入实行同等标准,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划引导。
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十二五”各行业发展规划时,一并研究制定民营经济发展子规划,明确行业引入民间资本的范围、机制、项目、方式和相关政策。
四、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经营。
支持民间资本以BT (建设-移交)、BOT (建设-经营-移交)、TOT (转让-经营-移交)方式参与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停车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在依法对城市供水、供气、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对已运营项目,根据具体情况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组、参股等,逐步扩大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投资经营的规模。
鼓励民间资本以代建方式参与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以多种方式参与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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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
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上市公司协会,会内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要求,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功能,现研究提出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
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作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纳入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切实抓好落实。
一、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
(一)支持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
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促进一级和二级市场均衡协调健康发展。
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等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二)支持民营企业债权融资。
积极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规范和互联互通。
修改完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配套规则,简化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和审核流程,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提高债券融资效率,拓宽民营企业占主体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三)加快场外交易市场建设。
继续推进中关村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抓紧做好统一监管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筹建工作,制定出台相关法规制度和配套规则,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渠道和服务。
研究出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
(四)支持民营企业境外上市。
推动完善企业境外上市法规制度,适当降低境内企业到境外直接上市门槛,简化相关程序,促进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规范化、便利化,拓宽境内企业境外直接融资渠道,提高利用境外资本市场效率。
(五)促进民营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常规监管,引导民营上市公司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内生机制,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制衡和约束,推动民营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点工作,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提升民营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六)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推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配套规则,引导并推动民营非上市公众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运作。
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资产重组等活动,促进资本市场更广泛地服务于民营企业,服务于实体经济。
(七)推动市场化并购重组。
拓宽并购融资渠道,创新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完善并购重组审核流程,提高并购重组效率,支持民间资本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加快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八)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服务功能。
积极鼓励和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风险管理工具,为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重组整合,利用资本市场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规避风险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二、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一)简化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等行政许可事项,便利民间资本参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
继续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入股、兼并重组等方式投资期货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控股期货公司参与期货创新业务试点。
(三)鼓励和引导民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加快业务转型,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在服务市场发展的同时做优做强。
(四)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参与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三、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减少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行政管理层级,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高对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服务质量。
(二)加强诚信和透明度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丰富诚信监管和约束手段,大力提升政务诚信和商务诚信水平,推动民营企业诚信运作、合规发展。
(三)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进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加强风险防范,切实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障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为民营企业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创造良好环境。
中国证监会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